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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0)10-0013-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10.003
随着世界人口增长和能源资源消费的增加,人类排向大气中的以二氧化碳(CO2)为主的温室气体越来越多,引起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全球气候变化。旨在降低人类活动造成的碳排放的“低碳”发展模式已逐渐成为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共识,世界经济向低碳转型已是大势所趋。
城市是人类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中心,是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主要载体。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对资源、环境、气候变化等问题已经并将继续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根据权威研究报告[1],城市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到总排放的78%左右,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排放比重正在增加。今天,全球超过50%的人口居住在城市,联合国人居署《世界城市状况报告(2008/2009)》[2]提出,21世纪是城市的世纪,在未来的20年中,60%的世界人口将居住在城市空间中。城市的发展速度、人口数量、能源消耗以及产业结构都直接影响到温室气体减排的效果,使其不可避免地成为各国低碳发展的关注重点。城市政府通过能源供给和管理、交通、土地利用及废弃物管理等措施,积极推动向低碳转型,是低碳经济的重要参与者。
2009年,中国政府正式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约束性指标。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目前正处于高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探索低碳发展的路径,积极推进低碳城市建设,不仅符合全球“低碳化”的发展趋势,也是落实国家提出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必然要求。据中国科学院《2009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3],中国虽然已跨越碳排放强度高峰,但还需跨越人均碳排放量、碳排放总量两个高峰。中国必须立足实际,基于自身发展阶段和特点,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低碳城市发展道路。如何将低碳城市理念真正落实到城市的战略规划制订、规划实施、建设管理、监测与评价等过程,是目前国内低碳城市建设的难点和重点问题。而关键在于如何界定低碳城市发展路线图,如何科学合理地制订及确保实施。因此,必须加强对中国城市建设低碳城市的路径和方法设计,研究探索中国低碳城市发展路线图的内涵和功能,为城市走低碳道路提供理论与技术支持。
1 低碳城市发展路线图
路线图源自英语词汇(Road Map),根据韦伯(Merriam-Webster)词典的解释,路线图有三种定义:①用于表明路线特别是机动车路线的地图;②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制定的用以引领发展或进步的一个详细的计划,如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巴厘岛路线图等。③一个详细的说明。而维京百科词典则除了以上定义外,还将路线图定义为一种管理和预测工具或指南,如技术路线图(Technology Roadmap)。
笔者将低碳城市发展路线图定义为:是城市为实现低碳发展而制订的战略、规划 和详细的计划、方案,以及对城市制订低碳城市战略、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制定和实施规划以及监测评估等一系列行动的过程和制度设计。
1.1 国际地方环境理事会的经验
近年来,在推动城市应对气候变化、帮助制定气候变化方案和计划方面,国外一些城市和国际机构都开展了一些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有益做法和经验。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是国际地方环境理事会(ICLEI)开展的城市气候保护行动(City Climate Change Protection, CCP)。
1993年3月,在欧盟委员会的支持下,ICLEI在阿姆斯特丹组织召开了欧洲气候城市变化会议,83个来自23个欧洲国家主要城市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正式启动了欧洲城市气候保护行动(Cities for Climate Protection Europe campaign,CCP)。作为CCP的重要工作成果,ICLEI组织开发了城市气候保护的系列工具和指南,其中,最重要的是开发了“城市气候变化五步法”指南。
城市气候保护五步流程包括:
潘晓东:中国低碳城市发展路线图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年 第10期第一步:制订基准排放清单和预测。按照城市能源消费和废弃物的产生量,计算城市基准年和预测年的温室气体排放。这个排放清单和预测可以为城市评估减排进展提供一个对标(benchmark)。
第二步:设定城市减排目标。为城市设定一个减排目标,包括凝聚和形成城市的政治意愿,为城市制订减排规划和措施提供指引。
第三步:制订地方行动计划。通过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制订城市行动计划,包括城市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大多数包括时间表、筹资机制以及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和工作人员、提高公众意识和教育工作。
第四步:实施政策和措施。在CCP成员城市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能源效率,如提高建筑和水处理设施的能源利用效率、路灯改造、改善公共交通、安装可再生能源装置、从废弃物中获取甲烷等。
第五步:监测与结果核查。监测与核查温室气体控制的政策与措施的执行情况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一旦政策和措施开始执行,监测与核实就开始,并在执行过程中提供信息反馈以推动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完善。
以上五个环节提供了一个灵活的框架,可以适用于不同城市的实际和获取数据的难易程度,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种比较实用、便于推广的指导城市气候保护的创新性的指南。同时,ICLEI还开发了一系列的规划工具,包括编制城市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排 放清单的管理软件,如CACP(Clean Air and Climate Protection Software)。
ICLEI开发的城市气候变化指南和相关的软件,是国际上目前用于指导城市层面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低碳发展的比较权威和实用的指南和工具,已经在一些国家的城市得到了应用,反映了国际城市低碳发展研究与实践的先进水平。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于中国来说,与中国城市的实际相去甚远。一是在城市的气候变化行动设计中更多强调了城市的自治性,没有充分考虑到中央政府对于城市的影响力。对于中国城市来说,城市的建设与发展首先必须符合中央政府的制度和政策要求,城市发展模式的创新必须是在中央的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的大框架下进行的,这是中国城市与国外城市特别是一些西方国家城市的重要区别。二是在步骤设计上,忽视了城市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战略的制订,重点放在城市碳排放清单编制和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制订上。中国城市开展低碳城市建设,首先必须制订城市的低碳发展战略,体现城市的政治意愿和政治共识。 另外,CCP行动具有相对的封闭性和排他性,如以上提到的相关指南和软件,ICLEI仅为其会员或伙伴机构提供。
1.2 低碳城市发展路线图的功能
城市实现低碳发展,是城市发展模式的创新与变革,涉及到城市发展理念、规划与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生产生活和消费模式等方方面面。因此,必须推动城市从战略到规划、从体制到机制、从理念到行动等方面形成共识,并对城市实现低碳发展的路径、方式有系统全面的设计。
低碳城市发展路线图的功能在于:为城市实现低碳发展提供系统化、实用化的路径和过程设计、战略和规划指导,提供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确定行动方案和重点项目安排,提供监测评估。
低碳城市发展路线图与低碳城市规划的区别在于:①定位不同:低碳城市发展路线图是指导低碳城市发展的行动指南,反映的是城市从传统的发展模式向低碳发展模式转变的过程,其中包括了低碳城市规划的制订和实施;而低碳城市规划是指导低碳城市建设的纲领性文本,主要反映低碳城市发展的指导思想、规划目标和任务、规划内容、具体措施和重点项目等。②要求不同:低碳城市发展路线图的制订没有十分严格的规范、标准和要求,可以根据城市的实际作出一定的调整;但低碳城市规划则必须遵循比较明确、严格的体例和要求制订。③针对的对象不同:低碳城市发展路线图主要针对的是城市的管理者和决策者,主要用于指导、协调低碳城市发展的决策和管理行为;而低碳城市规划则面向城市政府、企业、社会等各个方面,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主要依据。
2 中国低碳城市发展路线图的框架
中国低碳城市发展路线图有二个方面的含义和功能:一是低碳城市建设的战略、规划和具体的计划和方案,这主要是文本意义上的定义;二是低碳城市开展制订低碳城市战略、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制定和实施规划以及监测评估等一系列行动的过程和制度设计,这主要是从过程意义上的定义。意味着低碳城市发展路线图的真正意义在于指导城市开展机制体制上的创新,探索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
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城市政治经济架构、社会对气候变化和低碳经济的了解水平等方面与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的城市相比情况迥异。因此,要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城市的市情出发,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低碳发展路线图。
(1)提升意识,凝聚共识。增进城市社会对气候变化和能源问题的了解,提升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别是要提升城市权力机构和行政机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部门和单位)的观念和意识,使城市的领导层、决策层和行政执行层对建设低碳城市目的、意义和必要性达成广泛认同和共识。
(2)合理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摸清城市的温室气体排放源与汇的现状,搜集和获取相关的详细数据,为科学分析提供基础。
(3)科学分析,支撑决策。开展城市能源和气候变化问题的SWOT分析,找准低碳城市发展的主要问题、不足、机遇和挑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的未来情景分析,预测人口变化及与之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变化,产业发展预测、生产生活方式变化,提出基准情景(BAU)、低碳情景、强化低碳情景等。
(4)提出低碳城市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城市低碳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表明城市低碳发展的政治意愿。同时,根据城市发展实际, 科学合理地设定量化的减碳目标,并分解到各主要领域,制订各主要领域的减碳实施方案,落实政策及资金匹配的措施,安排重点领域的优先项目。
(5)实施低碳城市发展规划。包括组织实施部门和行业专项行动,实施重大项目,开展科技创新和机制体制创新,开发合适的低碳商业模式,通过学校教育、公共活动等提高低碳意识等,将目标落到实处。
(6)跟踪评价和监督规划实施。科学评估规划目标的实施进展和成效,有效激励监督规划 的实施。
3 合理编制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3.1 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City GHG Inventory),是指以城市为单位,核查和计算该城市范围内各个部分的温室气体排放而形成的清单。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是开展城市温室气体减排情景预测、制定城市低碳城市战略、规划和行动,以及制定城市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基础。依据IPCC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指南,要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所有量化数据尽可能地接近实际排放量和所有不确定因素在实际统计中能尽可能地减少。
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城市温室气体排放的研究与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为数不多的研究成果也多是学习借鉴国外的理论与实践,缺乏系统、规范、符合我国实际的城市温室气体研究方法和操作流程,目前还没有任何官方的核算方法和体系可供采用。因此,制约中国低碳城市发展的一个瓶颈就是缺乏中国特色的城市尺度上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
3.2 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编制原则
参考2006年IPCC关于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的要求,结合中国城市实际,编制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应遵循如下原则:
(1)透明性原则。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必须具有充分、清楚的文件来支撑,不仅编写者自己理解清单是如何编制的,其他机构的人员也可以理解。
(2)完整性原则。对温室气体的评估必须涵盖所有的碳源和碳汇,以及各种温室气体。如果某种要素欠缺,必须清楚地说明欠缺的理由。
(3)连贯性原则。编制不同年份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温室气体排放的趋势必须是尽可能用相同的方法和数据源计算出来的,能够反映温室气体排放的年度变化。
(4)可比性原则。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必须能用来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要使用相同的指南、图表、定义以及分类来反映温室气体排放以及排放减少的情况。
(5)准确性原则。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必须使用精确的测算和评估结果,可以进行核实,尽一切可能减少评估过程中产生的误差。
(6)简便性原则。考虑到中国城市工作经验、人员素质、专家资源等方面的实际,要数据可得、方法易行、测算简便、方便操作,也便于领导决 策时采用。
3.3 编制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方法,包括五个核心工作:
(1)理清重点:明确什么是最相关的核心行动;
(2)完整核查:核查所有可查的温室气体排放;
(3)数据可比:在不同年份的核算口径上保持一致,以便可以进行比较分析;
(4)准确计算:尽可能用最精确的计算结果;
(5)科学分析:使用计算或做出重要预想等方式,使制订碳排放清单的过程明晰、清楚。
3.4 城市温室气体排放的种类
《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包括的温室气体有: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烃(HFCs)、全氟碳(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五氟化硫三氟化碳(SF5CF3)、卤化醚(如C4F9OC2H5, CHF2OCF2OC2F4OCHF2, CHF2OCF2OCHF2)。
《蒙特利尔议定书》未涵盖的其他卤烃,包括CF3I, CH2Br2 ,CHCl3, CH3Cl, CH2Cl
24 。
《2006年指南》还就下列前体物(Precursor)的报告提供了相关信息,不过没有提供估算这些气体排放量的方法,它们是:氮氧化合物(NOx)、氨气(NH3)、非甲烷挥发性有机化合物(NMVOC)、一氧化碳(CO)和二氧化硫。
大气中的许多温室气体是完全人为的,如卤化碳和其它含氯和溴的物质。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甲烷、六氟化硫、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化碳(PFCs)这六种温室气体应该是关于温室效应的最重要的人为气体。不同的温室气体对气候的影响通常转换为二氧化碳当量,例如氧化亚氮(N2O)是二氧化碳的310倍。
3.5 清单年份和时间跨度
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包含有关向(或从)大气中的排放(或清除)出现的日历年的估计值。如果缺失符合这一原则的适当数据,可以利用来自其他年份的数据,通过运用适当的方法,如求平均值、内推法和外推法等,来进行估算排放/清除量。年度温室气体清单估计值的数列(如1990到2000年每年的估计值)称作时间序列。由于长期跟踪排放趋势很重要,各国应确保估计值的时间序列尽可能具有一致性。
温室气体清单报告包括一套标准的报告表,涵盖所有相关气体、类别和年份,还包括一份书面报告,以文件的形式说明编制估算所使用的方法学和数据。《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提供了标准化的报告表,但应开发适用于城市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报告表。
3.6 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部门划分
城市温室气体排放的部门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类:
居住、商业、公共机构、工业部门等部门、机构所使用或消耗的电力,天然气,燃料油和蒸汽;
交通运输部门:城市运输系统所使用的柴油和电力,以及城市道路机动车辆使用的汽油和柴油;
固体废弃物:居民、商业和建筑拆迁部门所产生的废弃物数量和组成成分。
航空业:飞机所消耗的燃料。
水路运输:往返于城市船运所消耗的燃料。
3.7 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一般计算方法
在《1996 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修订本》和《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中,最常用的简单方程式是,把有关人类活动发生程度的信息(称作“活动数据”或“AD”)与量化单位活动的排放量或清除量的系数结合起来。这些系数称作“排放因子”(EF)。因此,基本的方程是:
二氧化碳排放量= AD•EF(IPCC 2006)(1)
例如,在能源部门,燃料消费量可构成活动数据,而每单位被消耗燃料排放的二氧化碳的质量可以是一个排放因子。有些情况下,可以对基本方程进行修改,以便纳入除估算因子外的其他估算参数。能源部门的二氧化碳碳排放方程为:
二氧化碳排放量=Σ能源i的消费量×能源i的排放系数(i为能源种类)(2)
3.8 城市低碳情景分析预测
情景分析(Scenario Analysis)是国际通行的规划制订过程中的分析方法,基于某一对分析对象在不同年份、不同变量和参数的条件下有可能产生的不同结果,用以指导制订规划目标和行动。对城市在不同情形下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效以及成本进行分析预测,是编制城市气体排放清单出发点之一,也是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真正服务于城市领导层进行规划和决策的价值所在。
一般而言,城市低碳情景分析包括以下三种情景:
(1)基准情景(BAU)。以当前经济发展模式为基础,并包括当前针对单位GDP能耗以及其他关键领域的政策承诺,仅反映目前现状下的结果。
(2)优化情景。这一情景是基准情景的优化与改善。包含由增加的节能措施、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以及污染的减少等所产生的效应;政策还包括高耗能行业工业附加值所占比例逐渐减少、节能技术的推广、新建建筑达到节能标准、重工业自身的提高。
(3)低碳情景。该情景则包括制订和执行低碳规划和政策,加大对低碳建筑、低碳交通、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IGCC)为代表的绿色低碳技术以及碳汇技术的推广力度。同时,加大相应的配套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力度。
3.9 制定城市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制定城市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是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重要目的之一,也是对城市低碳发展进行评估、检测与考核的依据,一旦制订并执行,将对城市发展的方方面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制订城市的减排目标应遵循几项重要的原则:
(1)以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作为出发点。低碳城市规划制订的目标一定要围绕国家目标,目标执行的基础是实现国家提出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同时,也尽量与国家目标的口径相一致,便于考核与评估,体现与国家政策的一致性。
(2)结合城市发展实际,做到量力而行。对低碳城市的内涵和实质有深刻的认识,清醒认识执行低碳目标的影响和成本因素。因此,制订低碳城市目标时要实事求是,客观务实,切忌偏高或偏低。
(3)将城市二氧化碳减排总目标落实到具体的专项目标中。除了制订总的碳减排目标外,还要有具体的专项目标进行匹配,才能真正将低碳城市的目标落到实处。
4 制订低碳城市规划
在制定城市低碳发展规划时应先做好前期准备,主要包括:分析城市碳排放源、城市碳排放量以及城市碳排放驱动因子,明确城市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以及城市发展对碳排放的影响,列出城市碳排放清单;分析城市未来碳排放情景,为城市实施二氧化碳减排提供决策依据;确定城市低碳发展目标,根据驱动因子分析以及情景分析,确定城市减排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的可行性。
4.1 将减碳目标分解到各主要领域
低碳城市发展模式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应分不同领域进行推进。根据情景分析,将城市减碳目标分解到各主要领域和具体的行业之中,制定各行业和各领域分阶段减碳计划。在产业领域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优化产业结构,降低高耗能产业的比重,加大重点行业和耗能大户的节能技术改造,加强节能管理。在建筑节能领域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发展新兴建筑材料,提高建筑质量,延长使用年限,加快供给体制改革,推行区域热电联产。在交通领域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发展轨道交通。加快淘汰老旧的运输设备,逐步实行公路甩挂运输,提高运输效率,降低各类运输工具的能耗。具体落实到各个行业中时,应确定主管部门,将减排目标分解到城市各个行业之中去,比如钢铁、水泥、汽车等各个行业协会都应该有节能减碳分解指标。
4.2 政策及资金支持
制定低碳城市发展规划,必须加强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
(1)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建设低碳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低碳城市建设 。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市相关部门,增进低碳城市工作推进力度。
(2)加强资金保障。在城市现有财政各项专项资金中,对符合发展低碳经济的区域试点、零碳农业示范产业园、低碳工业示范产业园、零碳旅游示范产业园、低碳示范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免费自行车”行动、公益林固碳补偿、节能奖励等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3)纳入目标管理。将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落实责任主体,并纳入目标管理,对降低万元产值能耗、碳排放强度等目标纳入考核体系。
4.3 制订低碳城市规划的法定程序
制定低碳城市规划需要落实到法律、法规和制度层面,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来保障规划的实施和落实,需要由相应的法定程序来保障规划的权威性。低碳城市规划的制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确定规划制定的主体。确定制定规划的主体才能保证规划制定的权威性和可靠性。低碳城市规划制定的主体应是城市的行政或立法机构。
(2)确定规划实施的对象,包括法人、自然人及其行为。
(3)确定规划执行的主体。低碳城市规划制定之后,应该由一定的机构来实施,从而确保规划落实到实施层面。低碳城市的执行主体不仅限于城市政府机构,还包括城市市民。
(4)确定规划执行的监督机构。实施低碳城市规划,应有相关的监督机构来保障低碳城市规划实施的力度和规划的执行程度,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反馈,如由城市人大对规划进行 监督。
5 实施低碳城市规划
5.1 识别和实施重大项目
制定低碳城市规划,需要对重大项目进行识别和实施。确定低碳城市发展的优先项目和重点项目,并编制重大项目表。
以纽约市能源节约计划(ENCORE)为例。能量节约计划(ENCORE)为城市公共设施提供能源节约和清洁能源项目。该项目始于1995年,是基于城市电力管理局(NYPA)、城市市政管理服务局(DCAS)、城市州立大学(CUNY)和城市健康和医院公司(HHC)之间的合同。城市市政管理服务局的节能办公室代表市机构实施ENCORE项目。
ENCORE项目通过两种策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城市建筑能源使用效率和采用能清洁能源。到2006年底,有超过350个不同水平(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和完成)的ENCORE项目得以开展。如果所有项目按计划实施,将会形成每年节约近155 000 MWh的电力,878 000 MMBtu(百万英式热量单位)的蒸汽,3 000 t煤,或者1 520万加仑的石油。因为ENCORE项目的一项内容是对现有的设备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由此,城市每年天然气的用量增加近2千万千卡。综合起来,这一项目到2006年减少了总共约176 000 t CO2当量的排放量。
5.2 推进低碳发展市场化机制与企业参与
低碳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市场机制和企业的参与,发展低碳城市既不是简单的市场行为,也不可能是完全的政府行为,而是公共治理的三方主体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参与的过程。低碳行动需要政府、企业、组织、家庭和个人的广泛参与。行政机制体现着政府自上而下的努力,社会机制可以促进非政府组织自下而上的努力,市场机制则可以发挥出赢利性组织横向的努力。这三套机制和三种政策工具在激励政府、企业和社会三类主体的积极性、发挥 作用的领域明显不同。以政府为主导,营利性企业、公益性组织、社会公众等构成的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种机制上的有机整合。建立环境交易所,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交易等,加大市场调节在发展低碳城市中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促进企业参与。
5.3 开发合适的商业模式推进各行业的减碳
低碳经济时代的新型商业模式是从产品设计理念到提供服务的方式,再到用户观念的更新等各个方面都要进行改进。以房地产为例,从前人们买房时都会看有没有装空调的位置,之后会看空调有没有装好,再后来是看有没有中央空调。低碳经济时代,住宅甚至不再需要安装中央空调就可以保持室内恒温。其原理是利用热水管道在房屋内不同位置铺设,通过热水反复流动把热量传送过去,这样冬天时热水就起到了保暖作用,而到了夏天,冷水就起到了降温作用。这既节省了电费,也节省了买空调的费用。同样的房子,因为有这项技术,可以卖到更高的价钱,获得更好的回报。这就是低碳经济下新型商业模式的典型案例。
5.4 通过学校教育、公共活动等提高低碳意识
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和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低碳化。编写日常消费品生产销售过程的碳清单和碳排放量,鼓励消费者选择碳排放量少的产品和服务。如中国21世纪议程 管理中心等单位组织研究编制的《低碳生活指南》,从衣、食、住、行、用等日常工作和生活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低碳消费指南。如近距离日常出行鼓励步行或骑自行车、远距离日常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务出差尽量乘坐火车等低碳交通工具、照明灯具使用节能产品、尽量不使用一次性用品、洗衣采用自然晾干等[4]。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NicholasStern,TheEconomicsofClimateChange,AmericanEcono micReview:2008[2]联合国人居署.世界城市状况报告(2008/2009)――和谐城市.[UN habi tat. State of World Cities Report-Harmonious Cities(2008/2009)]
关键词:温室气体;绝对限制;强度限制
中图分类号:F061.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2-0024-02
引言
温室气体会产生温室效应,过量的温室气体排放被认为是全球气候变暖、恶劣天气增多的重要原因。这在国际社会已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在这样的共识之下,从《京都议定书》到《哥本哈根协议》,世界各国一直在极大范围内讨论有关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也都在尽各自的努力来确定未来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1997年,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议定书对2008―2012年第一承诺期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做出了具体规定,即整体而言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但不同国家有所不同,例如,欧盟作为一个整体要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8%,日本和加拿大各削减6%,而美国削减7%。从减排目标的形式上看,以上的目标是对排放或者说减排做出了绝对数量的控制。2001年,美国布什政府宣布退出议定书,并随后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的政策新建议,承诺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将由当时的183吨碳/百万美元GDP下降到2012年151吨碳/百万美元GDP,即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下降18%。这种将温室气体减排与某种投入或产出的测度相联系的排放限制可认为是强度限制。
2009年,世界又聚焦哥本哈根召开的气候大会,共商京都协议的第一个承诺期到期之后的行动。各经济体提出了未来一段时期的减排目标,举例来说,美国提出到2020年在2005年基础上对温室气体减排17%,欧盟承诺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减少20%以上,日本把减排目标定为在1990年的基础上对温室气体减排25%,中国提出到2020年在2005年的基础上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40%―45%,印度提出到2020年实现单位GDP温室气体比2005年下降20%―25%。从以上目标的形式来看,也可以分为绝对限制和强度限制。
也就是说,在减排目标设定和变迁的十几年间,主要的国家和地区提出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表现为两种形式:绝对限制和强度限制。而且,所提出的强度限制的参照指标也主要是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相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对绝对限制和强度限制的异同进行分析就显得很重要。所以,在文章接下来的讨论中,将分析绝对限制与强度限制的特性,并分析说明如何选择确定排放限制的目标形式。
一、在确定性下绝对限制与强度限制的等价
考虑一国承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在目标上,可以设定为绝对限制,也可以设定为强度限制。
在绝对限制下,决策者制定一个未来某时点的排放量Q,即表示承诺在未来的某时点排放不超过Q。在强度限制下,决策者先选定一个经济总量指标Y(通常是GDP),然后以此作为参照再来确定未来某时点排放强度的上限γ。在这里,γ=,表示排放强度。
如果未来不存在不确定性,不论是Q限制还是γ限制,在减排效果上是等价的。这是很容易理解的。在强度限制下,存在不确定性的是经济总量,假设决策时拥有的信息集是θ,决策者对承诺时点的经济总量的预期是Eθ[Y]。如果未来是确定的,则这就是未来时点的实际经济总量,即Eθ[Y]=Y,那么不管决策者是从绝对量还是强度上进行限制,最终的排放目标是没有差别的,即
Q=γEθ [Y]=γY(1)
为说明减排效果,我们更进一步假设无减排计划的情况下未来的排放将达到Qf,而在实行减排计划下这将表现为期望形式,用Eθ [Qf]表示。又假设绝对限制下减排为AA,预期的减排成效为
Eθ [AA]=Eθ [Qf]-Q (2)
强度限制下减排为AI,预期的减排成效为
Eθ [AI]=Eθ [Qf]-γEθ [Y] (3)
根据式(1),我们可以得到Eθ [AA]=Eθ [AI]。在确定性下,预期减排就是实际减排,所以,AA=Eθ [AA]=Eθ [AI]=AI,说明绝对限制和强度限制的减排效果是一样的。
二、不确定性带来的影响
而当存在未来的不确定性时,情况便不同。若我们还从减排效果上考虑,那么根据式(2)和(3),差异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经济总量方面预期未来总量Eθ [Y] 与实际未来总量Y的偏离,再者是预期无减排计划的未来排放Eθ [Qf]和实际无减排计划的未来排放Qf的偏离。其中,Y是在未来时刻可以观察到的值,Qf在进行了减排计划下是无法观测的,是理论上进行有无对比时的参照值。在未来不确定时,Y和Qf通常都是会偏离期望值的。
对于Y和Qf两者间的关系,我们假定是正相关的。这是符合全球经济发展到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的,也就是说,如不实行减排计划,一国更大的经济规模就意味着更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
我们进一步假设经济规模和温室气体排放同比例增长,这在考虑当今较短的历史时期时是适合的,即
=(4)
这里,Y0和Q0表示基准年的经济总量和排放。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使用一个假想的数值例子来进行绝对限制和强度限制的减排效果分析。
假设一国减排基准年的经济总量Y0=y百万美元,温室气体排放量Q0=q吨碳当量,那么在基准年排放强度γ0=吨碳当量/百万美元。又假设在所拥有的信息集θ下预期经济总量在未来时点比基准年增长50%,即Eθ[Y]=1.5Y0=1.5y,根据前面式(4),相应有Eθ[Qf]=1.5Q0=1.5q。
政策制定者根据以上的情况设定排放限制目标,假设希望达到的强度限制是基准年强度的60%(即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下降40%),那么,γ=0.6γ0=0.6吨碳当量/百万美元,与其等价的绝对限制目标是Q=γEθ[Y]=0.9q吨碳当量。
对于未来的不确定性,我们考虑两个方向的:一是实际增长不及预期,我们假设实际增长40%;再者是实际增长超过预期,我们实际假设增长60%。根据以上的设定,可计算出一系列数值如表1:
为说明不同程度的强度限制可能带来的影响,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强度限制为,γ=0.8γ0=0.8吨碳当量/百万美元,再次计算各个数值,作表2。
对以上两个表进行分析:
1.从排放额度(Q与γY)上分析。不论实际与预期是否偏离,根据定义,绝对限制都保持为一个固定量,不随承诺期可能发生的经济不确定性变动。强度限制的排放目标在经济增长不及预期时会调低,相当于紧缩了温室气体排放量,而在经济增长超过预期时会调高,相当于放宽了温室气体排放量。
2.从减排效果(AA与AI)上分析。不论是绝对限制还是强度限制,在经济增长不及预期时,减排效果不如预期水平;在经济增长超过预期时,减排效果也超过预期水平。两者对比,还可以发现,对于经济波动,绝对限制的减排效果波动较大,而强度限制的减排效果波动较小。可以说从减排效果来看,强度限制更能够应对经济波动,保持较为稳定的减排效果。
3.不管排放强度降到基准年的60%还是80%,这种影响都是对整体的紧迫程度施加的,并不影响上述两点的结论。
三、结论和建议
从排放额度上看,绝对限制的目标是刚性的,如果认为全球在未来一段时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该严格控制在一定量之内,那么,绝对限制对达到这样的目的是具有约束力的。这往往是视气候与环境问题重于发展问题时得到的结论,所要关心的主要是一定量的排放额度在全球的分配问题。
如果认为发展问题和气候与环境问题应该兼顾,或者发展问题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的话,那么强度减排确定的排放额度是更具灵活性的。当经济发展较快时,排放可以允许适当增多;当经济发展较慢时,排放也适当减少。这能够很好应对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受整个国际经济大环境影响,同时也会因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而有所差异。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强度限制的目标既可以使它们参与到减排中来,也可以很大程度消除它们对不确定性的担忧。
从减排效果上看,在经济增长面临不确定的情况下,强度限制可以使减排保持相对平稳的效果。如果我们认为一国达到一定的发展阶段(例如,工业化基本完成的目标,人民生活质量的目标)必须要在经济总量上达到一定水平的话,那么它一定也会产生一定量的排放。强度限制的优势就在于把减排的努力合理分配在发展时期中――经济发展快时,对应较高减排,又不致过高;经济发展慢时,对应较低减排,又不致过低。而绝对限制可能会过紧造成负担,或者过松导致努力不够,这样经历几个时期之后的加总很可能使减排效果与发展进程偏离较大。从这点上也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在达到现阶段的历史过程中,完成了经济总量上的进程,而没有付出相应的减排努力。所以对于发达国家现阶段的减排目标,国际上也一直在讨论怎样才是合理的。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根据前面的分析,要加入到减排目标制定中,在现阶段采取强度限制比绝对限制更合适。
简单来说,得到的结论和建议是:首先,发展中国家现阶段更适宜采取强度限制的目标,这能够使得更多国家参与到减排中来,迈出有意义的第一步,而不必存有过多担心;其次,采取强度限制的具体标准应由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这个标准的宽与严对减排效果影响很大,所以也应该参照相似国家的目标,并参考科学研究对排放量与气候环境状况的分析结论;第三,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总量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阶段,发展问题不像工业化国家那么迫切,所以绝对限制和强度限制差别不是很大,但考虑到其排放量的基数,不管采取何种形式的限制,发达国家都应该承担起较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减排责任。
四、留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在本文的讨论框架下,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可以进一步讨论研究。
第一,经济规模和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关系。本文只讨论了同比例增长情况,而且为了说理的简便,只给出了虚拟的数值例子。对于同比例增长的情况,是可以用更一般化的方式证明前述结论的。而对于其他形式的相关关系,也是可以进行研究的,限于篇幅,这里暂不详述。简单说,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由于经济结构、技术进步等一系列原因,等量经济增长本应产生的排放可能是越来越少的。这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
第二,排放限制可以有其他形式,比如,绝对限制与强度限制的混合形式,或者分段函数的形式。这些形式也各有其特点,而且可能在一定的环境下,要优于本文所讨论的两种形式。这个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另外,进行实例的说明论证可能也是有很大帮助的。
参考文献:
[1] Sue Wing, Ian.; Ellerman, A. Denny.; Song, Jaemin. 2006. Absolute vs. Intensity Limits for CO2 Emission Control: Performance Under Uncertainty. MIT Joint Program on the Science and Policy of Global Change. Report no.130.
【关键词】 碳排放权; 会计处理; 两阶段性
2009年末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标志着世界经济进入低碳经济发展时代,在如今低碳经济时代的背景下,与碳排放权及有关的会计处理问题也备受关注。碳排放权是不是一项资产?应该确认为何种资产?确认后应该如何计量?伴随着碳排放权而产生的这些问题,给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了挑战,需要我们对碳排放权加以认识,进行科学地确认和计量,以作出合理的会计业务处理。
一、碳排放权的产生、资产属性及其在CDM项目中的交易
碳排放权的概念来源于排污权。所谓排污权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能够满足环境容量污染物的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排污权。而碳排放权则是测定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具体的定义是: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每个发达国家缔约方都有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表现为一种排放权利,就是“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作为国际社会对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限额的硬性规定,给企业无形之中带来了控制成本。面对碳排放的减排义务和超标之后的经济负担,各个企业灵活运用自己超出和剩余的碳排放权,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这样一来,原来无形的碳排放权就变成了可以确认和计量的商品,具有资产属性。
而联合国进一步制定了CDM灵活机制,巧妙地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问题联系到了一起。通过参与CDM项目,发达国家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同时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从而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CDM项目可以降低全球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总经济成本。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基金或政府纷纷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寻求与发展中国家的CDM项目合作,目的在于顺利实现《京都议定书》中量化的减排目标。这也得到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响应,他们希望通过CDM项目合作,能够吸引新的外国投资,促进技术转移,同时从技术和经济的角度为各部门制定未来的减排策略提供信息支持。
这样一来,碳排放权俨然已经成为低碳经济时代催生出来的全球最成功商品。
二、碳排放权资产确认和计量的不同认识和观点
笔者通过阅读大量文献发现,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有几种不同的认识,其中最大的分歧在碳排放权应该确认为何种资产上。主要观点有确认为金融资产和确认为存货两种。
下面分别介绍碳排放权的两种确认和计量方法。
(一)确认为金融资产
这种观点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并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直接增减资产价格。根据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的定义,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并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且该金融资产应属于衍生工具。而碳排放权具有上述特征,所以应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具体做法是,在现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增加一项“排放权”明细项目,以反映企业取得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价值。由于获批参与CDM的大部分是本身就开展节能项目的企业,所以企业在获得排放权的同时往往不需付出代价或只需付出较小代价,也就是说,碳排放权不需要初始净投资,对其进行初次确认时不应确认为损益,可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计入资本公积;报告期末对碳排放权的价值进行再确认,其公允价值变动价值同样确认为权益,计入资本公积。待到出售时,流动性风险释放以后,才将其纳入损益核算。
而对于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该观点认为,由于碳交易所排放权的价格指数受制于发达国家完成所承担减排义务的难易程度,完成减排义务越难则排放权价格会越高,而一旦发达国家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得以调整,减排义务不需要通过CDM来完成,则碳排放权的价格会降低,因此价格指数所反映出的市场价格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充分考虑了节能经济发展与未来减排空间的关系及不确定性风险之后所形成的共识,该市场价格即为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所以碳排放权应在获取时或报告期末按不同时点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即应按照碳交易所的价格指数确定排放权的入账价值,并于报告期末按该价格指数的实时数据进行后续计量。
(二)确认为存货
这种观点认为,CDM在本质上体现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国家是该机制的主导者,每一个CDM项目必须通过国家和联合国的双重审批,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碳减排量资产属国有资产,企业通过CDM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也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其终究是因指标的分配形成的可出售的存货。
根据《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对于一个CDM项目而言,碳减排量是其核心所在,存在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之中,并且对于目前中国的CDM项目来说,碳减排量就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它的最终目的必然是出售。所以,碳减排量是符合存货的定义的,应当作为存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
对于碳排放权的计量属性问题,本观点的看法是:在我国,虽然碳减排量交易活动在不断增加,但是目前并不存在一个区域性的或全国性的交易市场。加之交易操作制度、交易价格机制以及交易信息的披露与获得途径的缺乏,使得目前根本不可能形成一个方便买方和卖方寻求对方,了解价格,达到合理的交易费用和预计市场走向,作出正确的投资决定的大规模的交易市场。所以,鉴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碳减排量交易的初级阶段,对碳减排量的计量不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具体的碳排放权计量问题,应该参照存货的会计处理。
第二种观点驳斥了第一种把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的观念,这种观点认为金融资产首先在实质上是一种对金融工具的投资。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碳减排量完全不符合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不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
三、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两阶段性
由上文中列出的关于碳排放会计处理方法可知,不论是把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还是把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都有一定的道理。每种观点都作出了自己的分析,并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初始计量一一进行了剖析。但为何同一种经济业务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会计处理,这也是值得探讨和深思的问题,对此笔者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认为,之所以在碳排放会计处理问题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是因为我国碳排放权存在着两阶段性,而上述两种观点没有对此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确认。
2005年2月16日签署的《京都议定书》,重在对发达国家的碳排放问题进行约束,后来因碳减排在发达国家存在技术瓶颈和逐渐增高的成本,灵活地发展了CDM机制。也正是因为CDM机制的颁布,才把发展中国家也纳入减排阵营,使得碳排放为我国带来了经济利益。
这样看来,在中国目前的状况下,由于还没有实质性的国际条约来约束碳排放问题,所以中国的碳排放权问题都只是同CDM机制有关,即需要同发达国家签订协议合同,把经政府批准的碳排放权作为已经签订了销售合同的存货来确认。这是中国碳排放权的第一阶段。
但是,伴随着中国在世界温室气体排放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迟早会受到国际条约的约束,政府会把温室气体减排量作为硬性指标分配到各个企业,这样一来,中国的碳排放权就会像发达国家一样,可以在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并且有自己的定价系统,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个时候的碳排放权更适合作为金融资产确认。这将会是中国碳排放权的第二阶段。
2012年即将到来,《京都议定书》的历史使命也很快会走到尽头,然而接下来又会有什么世界性的温室气体排放公约出台,公约中是否会有对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硬性指标规定,这些都会涉及各个国家之间复杂的经济和政治状况,是国家间利益权衡和博弈的结果,所以最终的公约出台是迫在眉睫却也步履艰难。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书的流产,就可以很深刻地说明这一问题。
十月初在天津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第四次谈判会议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谈到:“我们主张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全世界各国应该同舟共济,各尽所能,,共同努力,推动整个谈判进程,尽早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全球各个国家都在为世界的温室气体减排尽自己的一份力,而最终约束性公约的出台确实需要考虑到太多的方面。我们只有密切关注国际公约的动态,才能对我国的碳排放权做出正确的确认和计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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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的出现有着历史的必然性。第一,人们逐渐意识到此前经济发展模式的破坏性后果,为了对人类自身及其赖以生存的地球负责,发展模式低碳化转型已是大势所趋。第二,开发可替代性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等低碳化措施可以缓解日益增加的能源需求,巩固国家能源安全。第三,在全球经济衰退的2008年,低碳行业的收入增幅仍达到75%,并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这也使人们在反思既有发展模式的同时,感受到了低碳经济的巨大驱动力,从而更有意愿推进经济结构的低碳化调整。第四,面对巨大的潜在利益,各国意识到,只有主动致力于能源、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参与制定以低碳经济为主的生态文明游戏规则,才能提高国家的竞争力,引领世界经济的未来发展。
然而,向低碳经济转型并非易事。开发引进节能减排技术、建设相关基础设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调整产业结构等所需大量资金从何而来?如何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温室气体减排并管理相关风险?
先看资金从何而来。银行是一个当然的融资渠道,但不同于传统融资标准的是,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遵循所谓“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来发放“绿色信贷”。“赤道原则”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出于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声誉的考虑,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决策、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社会和环境风险的一套非官方自愿性原则。实行该原则的银行必须制定与该原则一致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并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只有在确信项目执行会对社会和环境负责并会遵守该原则时,才能对该项目提供融资。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一原则是自愿性的,但随着它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的广泛应用,已逐渐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行业标准和惯例。
基金是另一个重要资金来源。当前市场上不仅有世界银行原型碳基金(Prototype Carbon Fund)、英国政府碳基金等专门投资低碳项目的投资型基金,还有一些专为低碳项目提供贷款信用担保的担保型基金。另外,国际资本市场上还存在融资租赁、BOT(Build-Operate-Transfer)等其他类型众多的低碳项目直接融资模式。
那么,又该如何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温室气体减排并管理相关风险呢?大气的流动性使得温室气体排放领域更易产生负外部性,甚至可能导致“公地悲剧”:对于大气环境容量这种全球性公共物品,其承载和自净能力有限,但各排放主体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更倾向于通过增加产量来提高收入,而不顾由此所增加的温室气体排放对大气环境容量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长此以往,将最终导致大气环境容量的崩溃。可见,如何消除负外部性是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核心。
通常有基于命令与控制(command-and-control)的规制手段和基于市场的经济激励手段(market-based incentives)两种方法。规制手段是一种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设定减排目标,并以行政控制的方式来保障目标实现的方法,以美国《1970年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 of 1970)所采用的方式最为典型。该法案在设定全国性空气质量目标之后,授权美国环保署(EPA)为各类排放源设定减排标准,并要求各州与环保署合作开发减排计划和执行机制。虽然规制手段的结果具有确定性,但成本却相当高昂,因为各排放主体无论边际减排成本如何,都须依照统一规定进行减排,从而增大了减排的社会总成本;规制手段对政府的行政决策能力、监督管理能力有着较高依赖;规制手段的强迫性通常会遭遇到抵制,导致政策执行成本加大;由于其未能提供超额减排激励,各排放主体即使有能力也不会主动进行超额减排,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减排目标的社会效用。
规制手段的高昂成本使人们将目光转向了基于市场的经济激励手段,如征收碳税(carbon tax),其理论发轫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所倡导的庇古税。庇古认为,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失效并产生负外部性的原因在于当事方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使得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因此,可以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当事方的私人成本,使私人成本与相应的社会成本相等,这样就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负外部性也能得以消除。据此,通过征收碳税将排放产生的外部边际成本加入排放主体的私人边际成本后,排放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来主动进行减排。虽然碳税具有征收机制简明、排放成本确定等优势,但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其一,难以确定一个最优税率。从理论上说,边际减排收益等于边际减排成本的税率即是最优税率,但如何得出边际减排收益/成本曲线并计算出相应税率却是一个实践中的难题。其二,由于征税与高度关联,“世界者”的缺位使碳税很难成为一种全球统一的气候变化应对方法。另外,碳税还可能会遭遇政治上的反对。
最近,周小川行长撰文指出要利用金融市场来支持节能减排工作,其中在提及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上的调节作用时,更是明确指出要“认真研究、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探索在国内试行排放配额制、发展排放配额市场”。可见,在节能减排工作中金融市场是大有可为的,国外碳排放的交易机制对于我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国际碳交易的由来
国际上的碳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关于碳排放权利的交易,它起源于1997年12月的《京都议定书》,该公约是国际上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防止全球变暖而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对各发达国家来说,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则不必削减,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比1990年增加10%、8%、1%。
《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具有国际法约束力,达不到减排承诺的国家将面临严厉的惩罚。鉴于不同国家的减排任务、实现减排目标难易程度等的差异,《京都议定书》在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做出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非常灵活的履行义务方式,如基于市场的“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交易”三机制,从而为发达国家也提供了回旋余地。“联合履行”允许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在成本较低的另一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投资旨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项目,并将因此减下来的减排额返还投资国,冲抵减排义务。不过,“联合履行”只能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在此名义下与发展中国家“联合履行”。也就是说,把“联合履行”所限制的向发达国家的投资,扩展到发展中国家(很明显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成本低,效益高),以换取减排额度来冲抵本国应负的减排义务。“排放交易”的意思是,如果一国的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的标准,则其剩余的额度可以直接出售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方式就促成了国际碳交易的产生。
欧盟碳交易的实践
对于《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任务,布什政府拒绝批准,而与此同时欧盟却积极探索碳排放交易机制以降低实现承诺目标所需的成本。2003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即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并于2005年开始实施。与日本、加拿大以及美国州一级的排放制度相比,欧盟的排放贸易体系更为完善,其所设计的规则能够满足《京都议定书》及其缔约方会议所作的决定的要求,预计会更容易与未来的国际排放贸易接轨,因而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有效的温室气体排放机制。目前,欧洲已成为世界上最活跃的碳交易市场。其中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2006年交易的二氧化碳达到4.5亿吨,占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量的35%。
交易概况
欧盟现行的碳排放贸易体系可以概括为“限额―贸易”体系,即先确定温室气体排放的限额,然后再根据额度的供求展开贸易,限额有余者是市场的供给者,限额不足者则是需求者。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涵盖了欧盟25个成员国,以强制性的方法纳入了1.15万个排放实体,其中包括炼油厂、发电量超过20兆瓦的电厂、钢铁厂、水泥厂、玻璃厂以及造纸厂等,共占欧盟地区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一半以上。由于二氧化碳排放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的80%左右,因此目前的排放交易体系所涵盖的温室气体仅包含二氧化碳在内,而不包含其他的温室气体。
关于限额的确定。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根据各成员国内部达成的《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规定每个国家允许排放的二氧化碳量,而这一配额又被分配到国内的各个排放企业,配额的分配是考虑了历史排放、预测排放和部门排放标准等因素而制定的。对于不能实现目标的企业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计划的时间安排。欧盟排放贸易计划分两期进行。从2005年到2007年的最初3年为第一承诺期,减排的目标是努力完成《京都议定书》所承诺目标的45%,从2008~2012年开始的第二个承诺期里要完成《京都议定书》的全部目标。
超标的惩罚措施。欧盟规定,如果企业温室气体排放超标,在2005年至2007年的第一阶段减排期内,超额排放部分每标准吨二氧化碳将被处以40欧元的罚款,在2008年至2012年的第二减排期内,处罚的标准将达到每标准吨二氧化碳100欧元。
交易形式
为了达到减排的要求,欧盟具有减排义务的企业也曾考虑通过自行建设设备的方式来分解温室气体,但实践证明,这样做成本较高,因为欧盟企业自身减排一吨二氧化碳的成本高达约56欧元。因此,欧盟规定各成员国均可以通过《京都议定书》的其他灵活机制,以成本效率方式完成减排目标。这就形成了排放配额交易和核证减排交易。
排放配额(EUAs)交易。欧盟排放贸易体系允许成员国之间的企业根据各自的减排成本差异,自由买卖温室气体减排额度,这就形成了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在该市场,交易的减排单位是EUA,一个EUA等于一吨的二氧化碳。交易的需求方是那些排放超标的企业,而供给方则是配额有剩余的企业。通过这种市场交易的机制,欧盟二氧化碳减排的成本有所降低,欧盟目前一吨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价格约为20欧元,低于欧盟企业自行建设相应减排设备的成本。
核证减排量(CERs)交易。核证减排量交易是基于清洁发展机制而产生的。欧盟排放贸易体系规定,有减排义务的欧盟国家可向无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购买温室气体排放权,其方法是欧盟国家企业帮助发展中国家每减排一吨二氧化碳气体,就可以在本国获得一吨二氧化碳排放权。欧盟的实践证明,这一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欧盟的减排费用。由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获得的减排量必须经过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的鉴定,并由其发行核证减排量(CERs),而核证减排量则可以进入排放贸易体系进行交易。核证减排量的价格是排放配额价格的一个贴现,贴现的程度依赖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风险程度。尽管如此,核证减排量的价格和配额的价格还是相互关联的,核证减排量的交易降低了配额的价格。
对交易机制的评价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运行两年多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宏观层面上,从第一年情况看,企业的履约率很高,其中英国的履约率超过99%。整个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也有所下降。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也推动了基于项目的京都机制的投资,如清洁发展机制下面的一些项目。微观层面上,企业管理层对控制温室气体的认识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二氧化碳不仅仅是企业环境主管关注的事情,更是企业财务主管和CEO要考虑的问题了。另外,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的建立也极大地降低了欧盟国家履约的成本,欧盟在这方面每年只需要支出29亿欧元到37亿欧元,而如果没有这一交易体系,可能支付的成本将大为提高。
作为一个新生的事物,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也面临一些问题。其最主要的问题是现行的“限额―贸易”体系本身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在限额体制下,一些企业通过游说政府而获得额外的配额,然后将多出来的部分出售获利。政府也存在发放过多配额的现象。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建立一个透明的、合理的配额分配机制,这一问题不仅存在于企业之间配额的分配,也存在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配额的分配。最近,欧盟就考虑用拍卖和基准机制来修改现行的配额交易体系,希望通过拍卖的形式来发放排放许可证。另外,由于市场深度不够、配额频繁调整、气候与经济等因素,造成市场上排放配额价格的过大波动。
对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启示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京都议定书》中并没有规定我国减排的义务,但是,目前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长较快,从1994年至2004年年均增长4%,这对于国内的环境保护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我们可以借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运用市场价格机制,通过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来控制我国的碳排放,同时也是为未来的国际碳排放贸易积累经验。在当前,可以先按照“限额―贸易”的方法在我国建立配额交易市场。
首先,以法律的形式把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一定规模之上的企业纳入到限额排放体系。在初始阶段,包含的企业主要应该是工业企业,排放许可权的主要对象应该是二氧化碳。
其次,建立透明、合理的排放权分配机制,对纳入限额排放体系内的企业规定一个排放配额。
再次,建立排放配额交易的场所,为配额的供求调节提供市场。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我国的气候交易场所,允许配额有剩余的企业在经过相关机构鉴定、审核之后把剩余的配额在气候交易场所出售,而允许那些配额不足的企业在气候交易所购买市场上出售的配额。
另外,对于那些排放超标的企业,相关机构应根据超标的数额给予相应的惩罚。对于超标数量罚款的金额要大于市场上相同数量配额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