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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低碳经济 水路运输 优势分析
一、低碳经济背景下水路运输方式的特性
在交通运输体系内,水路运输具有极高的地位。据不完全统计数据表明,现阶段我国超过9/10的外贸货物运输量都由水路运输完成,在综合运输系统内水路运输的货运量比例为12%、周转量比例则为63%。据以上数据得出,在综合运输系统内水路运输极为重要。在具备良好运输能力优势的基础上,水路运输方式也具备环保、节能与较高经济性。具体特性如下。
(一)环保性
相比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国际海运行业的排放比例仅为2.7%。相比全球人为二氧化碳排放量,其仅有3%~4%。在海运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内,现代化集装箱船所占排放比例只有1/4,但其可完成全球一半左右的货物运输。
(二)节能性
相比公路运输方式,在节能减排方面水路运输更占优势。据相关数据分析,与水路运输相比,普通载货汽车油耗量为0.05mg/t,该数据远远高于水路运输,通常超过其8倍左右。由此可见,低碳经济背景下,水路运输优势更为显著。
(三)经济性
相比铁路运输单位成本,水路运输仅为其20%;相比公路运输单位成本,水路运输也只有其10%以下。针对距离较长运输,水路运输方式经济利润更高。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相比,内河水运的优点主要集中于大运能、长运距、低能耗、低成本、污染小等。在低碳经济发展中,作为交通运输的主要方式,水路运输将成为其发展的焦点。
二、低碳经济背景下水路运输的优势
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构成成分,水路运输与低碳经济存在着密切关联性,为对水路运输低碳性进行充分了解与掌握,必须先分析其优势。我国政府2015年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指出,今年要打好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攻坚战,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要降低3.1%以上。作为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行业,交通运输业排放比例已超过3/10。
①在不断增加能源价格的前提下,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水路运输的经济性、低碳优势愈加凸显。现阶段,全球处于能源大幅度减少及环境日益恶化的状态下,于长期而言,石油价格势必增长,在没有找到汽油替代品的同时,水路、铁路运输热度将逐步高涨。②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政府政策地实施,将对交通运输模式转变起到引导作用,此类政策地出台,将很大程度上对我国大中型城市道路拥挤问题进行有效缓解,且能够达到占用土地面积减少及能源节约地目的。通过加大内河航运建设与完善高度铁路网,可逐步发挥水路、铁路代替公路与航空的功效。③环保方面,相比铁路运输方式水路运输具有更好地效果。据相关数据显示,等量运输条件下,相比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出现的碳氢化合物仅为其20%,两者(铁路:水路)一氧化碳排放量之间的比例为3.2:1;单位能耗方面分析,9:11为水路和铁路运输之间的比例。
三、低碳经济背景下水路运输发展建议
低成本、高能效、低能耗、小污染为为水路运输的优势,以国内运输现状分析,我国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河资源,为对自然资源进行充分利用,需对内河航道进一步开辟。水路运输行业的发展将大大减轻其他运输方式的货运负担。为此,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应将水路运输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在综合运输体系内全面提升水路运输的比重。
(一)大力发展内河运输
在世界各大航运中心建设中其关键内容为“水水联运”。以国际实际经验分析,大多数国家对高能耗“公水联运”有所限制,对“水水联运”实行鼓励政策,且提出系统性整体规划与构建方案。全球大多数集装箱枢纽港重要集散方法为“水水中转”,如“水水中转”在新加坡港、鹿特丹港等所占比例过半,内河集疏运比例则超过1/5。现阶段我国大多数沿海城市公路运输负担加大,建设内河航道可对交通拥堵问题进行有效缓解,与其他国际航运中心相比,我国内河航道建设存有较为落后现状。为此,必须进行内河运输网络构建与完善,推动“水水联运”事业地快速发展。而发展“水水中转”,就必须确保内河航道、内河港区良好。为全面提升我国各大水运区域“水水中转”比例,需进行内河集疏运体系建设与完善,通过内河码头建设力度加大,需对骨干航道加大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大投入内河航道日常养护费用。
(二)船队结构调整
低碳经济背景下,需进一步调整我国船队结构。针对船公司而言,低碳经济形势下,实现船型标准化、对船公司运力结构加以优化极为有利。同时,调整国内船队结构,还需政府相关政策支持。
(三)加快推进海铁联运发展
低碳经济中应将水路运输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同时,应对水路、铁路运输方式地优势进一步整合,对海铁联运大力发展。在大多数港口已实现海铁联运无缝对接。在国内海铁联运发展中对其起到制约作用的主要因素为各类运输方式建连接是否畅通,如对此类现状加以改变,需进行先进硬、软件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海铁联运网络体系地建立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快速发展海铁联运。
(四)建设低能耗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建设中,需科学评估、审核基础建设项目节水、节地、节材与节能,在各个阶段,应对结构优化加以重视,以此对运输中转设施使用年限加以延长。
四、结语
在社会经济长期发展中,水路运输地位愈加重要。我国早期水路交通处于滞后发展状态,对经济发展起到制约作用。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地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投资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水路运输对经济发展的制约性也随之逐渐降低。但低碳经济背景下,水路运输发展规模是否合理、发展方式是否规范等问题仍对环境保护、经济发展起到制约作用。为此,必须在低碳经济发展理论基础上,水路运输方式的优势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其经济性、环保性,这样才能为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一、深刻认识新《水条》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水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占地少、运量大、成本低、能耗低、污染小等特点,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尤其在煤炭、矿石、粮食、原油、原材料等大宗货物运输中占有独特优势。近年来, 国内水路运输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水路货物运输发展较快,2002年以来年增长率都在10%以上。2011年,国内水路运输完成货运量36.2亿吨,货运周转量26068亿吨公里,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占比重分别从1987年的7.7%和13.0%,提高到2011年的9.8%和16.4%。
水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法规支撑,新《水条》的颁布实施,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新《水条》是在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形成的。1987年的《水条》虽然对推动国内水路运输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毕竟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健全的背景下出台的。原《水条》实施25年来,国家整体经济水平、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水路运输业的组织规模、运行方式、发展环境、面临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水条》的内容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不适应水路运输业生产力发展的新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为此,部从2002年开始就着手研究起草新《水条》,并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于2008年启动了新《水条》的全面修订工作。在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多次调研,反复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完成了新《水条》的审核修改。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促进了新《水条》的出台。
修订后的新《水条》,总结了我国水路运输发展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吸收了水路运输改革发展的创新成果,构建了新的法律制度。新《水条》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结构调整,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改善行业发展环境,引导行业实现发展、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综合目标,推进国内水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水路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水路运输行业的稳步发展,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及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关键时期,水路运输面临着行业结构调整和加快转型发展的重要机遇,因为经济环境和行业周期等原因,目前水路运输业遇到较大困难和挑战,迫切需要加强宏观引导,寻求政策支持,规范行业管理,促进健康发展。为此,我们要以新《水条》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行业发展动力,协调处理好发展与效益、发展与安全、发展与环保等多方面关系。以法治措施优化市场环境,以良好市场引导结构调整,以科学监管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以优质服务促进良性竞争。努力促进水运业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推动水运强国战略的实现。
二、准确把握新《水条》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内涵
新《水条》在总结和梳理水路运输发展内在要求、分析和解决水路运输突出矛盾的基础上,着重通过制度创新,促进和引导水路运输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与原《水条》相比,新《水条》着重从六个方面强化了制度建设:
一是促进水路运输结构调整,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和发展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水运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结构性矛盾和问题,市场经营主体散、小、乱、差的基本现状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迫切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加强宏观引导,促进产业转型。新《条例》规定,“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对个体运输户从事水路运输的范围和吨位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同时,新《水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支持采用先进设备技术,鼓励实施新的船型标准的产业发展政策。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制定并实施新的船型技术标准时,对不符合新标准的在用船舶,可以通过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这些规定,对于优化水路运力结构、节约能源、保护水环境、提高航道和通航设施利用效率、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促进水路运输实现发展速度、质量、结构、效益的相互统一,增强水运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是维护市场秩序,鼓励诚信经营。改革开放以来,水路运输市场日趋活跃,在繁荣发展的同时,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也比较突出,损害了其他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货主、旅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水路运输市场秩序。新《水条》从市场准入、合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方面入手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明确了水路运输市场的准入条件、经营规则、行为规范、监管要求,明确规定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原则,并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这些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货主、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市场的形成。
三是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发展。运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水路运输量的增长和运输货种特别是危险品及船舶数量的增加,水路运输的航行环境越来越复杂,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新《水条》围绕强化水路运输安全管理设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明确要求船舶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船舶规模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船舶运输企业要求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船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条件。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海务、机务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岗位,承担着航运安全、船舶维修管理及应急指挥协调等安全管理工作,他们的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安全。新《水条》总结了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企业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成功经验,并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明确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目前,在一些新组建的水路运输企业中普遍存在船员紧缺的现象,特别是民营水路运输企业多无自有船员,通常由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或临时招募船员。船员流动性强,船员对水路运输企业归属感差,不利于水路运输安全。因此,新《水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有一定比例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与企业建立稳定关系的自有高级船员队伍,这样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引导水路运输经营主体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同时,新《水条》还规定了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从而提高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赔付能力,并促进水路运输经营者加大企业的安全投入,保障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四是推进节能减排,引导转型升级。水路运输本身具有节能减排的优势。据测算,在相同运距运量情况下,水路运输能源消耗为铁路的50%、公路的40%;二氧化碳排放为铁路的33%、公路的7%;《条例》明确规定“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规定,国家制定并实施新的船型技术标准时,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但符合原有标准且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需要强制提前报废的,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这些规定意义重大,明确了国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引导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先进船型和技术,推进节能减排。近年来,部在京杭运河、长江干线先后实施了船型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正在全面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通过能源强度指标、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指标,实现船舶节能减排的目标,实现船舶与航道、港口协调发展,全面提高船舶安全、环保、节能和技术经济水平,促进水路运输现代化。
五是减少行政审批,强化依法行政。原《水条》规定的行政审批范围较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均须经过审批。同时一些规定内容计划经济色彩较重,如,由政府对水路运输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港口按国家计划向船舶提供服务等。新《水条》减少了行政审批项目,除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需要经过许可外,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采用备案管理。细化了许可条件,简化了许可程序,取消了对水路运输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等内容,能够交给市场的尽量交给市场。同时,考虑到水路运输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市场波动性强且市场反映具一定滞后性等特点,新《水条》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前提下,赋予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这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避免阶段性的投资过度、恶性竞争,有利于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新《水条》同时明确了管理责任,为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实施水路运输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实现了权责统一。为水路运输行业监管提供了办法、措施和激励惩罚依据。
六是建立应急制度,履行社会责任。应急运输是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新《水条》规定,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承担应急运输义务和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需求。同时,新《水条》赋予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物资紧急运输情况下的组织协调职责。
三、切实抓好新《水条》贯彻实施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水路运输事业将进入一个新的法制化发展轨道。交通运输行业要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水条》,将新《水条》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
(一)切实抓好新《水条》的宣贯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新《水条》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来抓。省交通运输厅要对这项工作牵头负总责,精心部署,科学组织。部同时将下发新《水条》的宣贯通知,各省交通运输厅要按照通知要求成立新《水条》的宣贯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加强督促检查。要组织好新《水条》的学习培训,部将组织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组织好不同层面人员的培训,使全系统理解好、执行好这部行政法规。
在明年1月1日新《水条》正式实施前,要利用多种形式集中向全社会、全系统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部行政法规真正深入人心,为新《水条》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了解并自觉执行新《水条》。同时,也应当积极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宣传新《水条》,使他们熟悉和了解新《水条》,从财政、税收、资金、技术、政策等多方面支持水路运输业的发展,将新《水条》的相关制度落到实处,形成有利于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共识和外部环境,凝聚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合力,推动水运安全发展、高效发展、科学发展。
(二)认真落实新《水条》各项制度
新《水条》明确划定了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水路运输管理上的职责,同时也规定了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各项义务。这是新《水条》的重点内容,也是新《水条》的亮点之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好各项制度,严格履行好法定职责。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我国经济较快发展的总体态势不会变,全社会对于国内水路运输业率先发展的要求不会变。但是,也应当看到,经济周期的复杂性和水路运输业反应的滞后性,行业快速发展与安全、环保、节能的压力,行业竞争加剧与整体竞争力不强,市场经营行为多样化与监管能力相对不足等矛盾客观存在。为此,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新《水条》赋予的职权,切实履行好每一项职责,落实好每一项法律制度。重点是:一是要研究和把握航运经济发展规律,通过加强市场监测与分析、强化宏观调控、完善产业政策、规范行业行为等手段,推动水路运输业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尤其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欧洲债务危机持续发酵,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更要坚持审慎、稳妥的原则,准确把握和研判市场形势,尊重航运经济发展规律,把重点放在提高运输组织化水平、优化运力结构等的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科学发展的基础性因素上来,确保国内水路运输市场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平稳较快发展。二是在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突出服务理念。新《水条》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对水路运输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涉及到水路运输业户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防止滥用权、乱执法,新《水条》确定了“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并通过制度设计简化了行政许可程序,明确了规范执法的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一方面要严格监管,认真履职,另一方面,更要突出服务理念。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只考虑自己方便,要多作换位思考,通过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事项信息公开、网上办理及执法责任制等,提高水路运输行政办事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到利民、便民,使新《水条》简化行政审批、提升服务水平的立法理念落在实处。三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新《水条》赋予了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要认识到这一方面明确了执法权,另一方面更是加大了责任。新《水条》的许多制度都需要通过我们的执法行为予以具体落实。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培养好、管理好这支队伍。要以新《水条》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不断强化执法队伍的素质培养,加强执法形象建设,使水路运输执法队伍的执法理念、执法风纪和执法水平上得到普遍提升,提高水路运输执法队伍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满意度。
(三)抓紧制定新《水条》配套制度
制定、修订配套规章,健全配套制度,是贯彻实施新《水条》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水条》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要研究新《水条》配套规章的框架布局,对原有的相关规章和需要新制定的规章进行统筹考虑,使配套规章做到相互衔接、合理有序,完善水路运输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有关配套规章,如,根据新《水条》的授权,抓紧制定水路运输经营审批的管理规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具体管理办法以及船舶更新改造和强制报废的资金补贴和补偿办法等;二是全面清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抓紧认真清理有关水路运输管理的规定,对与新《水条》规定或立法精神不相符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各地也要对现行相关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积极向地方人大和政府汇报并提出立、改、废的建议,抓紧修订或者废止与新《水条》相抵触的内容;三是对新《水条》的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要进行跟踪评价。部和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跟踪新《水条》的实施情况,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对新《水条》的反映及实施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反馈各方的意见与建议,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内河水运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长江干线水路运输市场得到快速发展。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长江水系从事省际运输的企业有1958家,运输船舶74537艘,运力1127.1万载重吨,29.8万客位。其中从事长江干线省际旅客运输的企业有30家,客运船舶220艘,173674客位。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系统企业有29家,运力306万载重吨,102147客位,约占水系省际运力的27%。目前有关省市的水运行政管理体制,总体上是一门多牌的综合管理模式。
1.1重庆市
目前重庆市航务管理处为一门四牌(运政、港监、船检、航道合署办公),现有机构除了负责原市辖区运输行政管理工作外,还要对涪陵、万县、黔江三地区的水上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业务进行指导。原重庆市交通局直接演变为市交委,航务管理处升为局,对重庆市的大交通实行统一行政管理。
1.2湖北省
水路运政实行省、地(市)三级管理体制。省交通厅下设航务管理局、港航监督局、船舶检验局,负责全省运政、港监、船检、港口及水运规费的的稽征工作。目前是一门两牌,即省航务管理局和省港监局。航道、港监、运输港口等为航务局的职能部门。各级航运管理部门其业务接受上一级航管部门指导,人财物管理隶属当地交通局。
1.3安徽省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模式,即一门三牌,三级管理,负责全省运管、港监、船检、港口和水运规费的稽征管理工作。另设航道管理局(站)、港航监督处(所),负责对辖区内航运、航道、港口、港监、船检等实施行业管理。省航运管理局对各地(市)县航管部门业务及人、财、物实行垂直管理,是比较典型的条条管理模式。
1.4江苏省
全省水路运政管理体制除南京市分设航运管理机构与陆路分管外,其他各地市均实行水陆合一的四级管理模式。省航运局负责全省的水路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另设航道管理局、港航监督局负责港监、航道及船检管理工作,与省航运局为平行关系。各地、市设运管处,县设运管所,乡设交管所。
1.5上海市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原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负责全市的水路运输管理,下设航务管理处,负责全市水路运输行政行业管理工作。各区县设航务管理所、站。上下级航管部门之间为业务指导关系。在机构的设置上,为四合一的管理体制。即:港监、航道、运政、港务管理合署办公。
2长江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管理体制不统一,严重影响运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制约了航运生产力的发展由于管理上不统一,存在中央和地方两种体制、两套体系、两个标准,严重影响了长江运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少乡镇船主不顾船舶的技术条件和适航情况,离开本土搞跨省运输,“三无”船舶不断增多。长江海事局曾组织了两次突击性拉网检查,查出“三无”船舶数量分别占所查船舶的巧%以上和30%以上。这些船舶不仅严重扰乱了水运市场,而且还给水上航行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为了征收规费,一些地方出台地方性的行政管理法规,但地方性的法规又难于同交通部的法规相衔接.省与省之间、部属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自然不断发生。如在船舶检验、港监登记、营运证发放中,有的业主认为那里管理较松就到哪里登记和领证。规费的重复征收、以罚代管的现象屡见不鲜,地方保护越来越严重,导致水运市场的行业宏观调控难以到位,从而影响了整个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的行政行业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
2.2运力宏观调控失效,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混乱
目前长江年运输能力估计达3.5亿吨,4000万人次,而长江港口1999年吞吐量仅完成2亿吨,旅客运输不足巧oo万人。由于对运力的额度缺乏统一管理,宏观调控不力,导致运力盲目发展带来的结构不合理。由于准入失控,进入长江的各种乡镇船舶,不仅技术条件参差不齐,而且违规作业现象也越来越多。例如长江航道中的违章采沙碍航问题、季节性的捕鳗碍航问题等就一直没有得到根本地解决,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2.3水路货运价格管理混乱,港航企业亏损严重
近年来,由于指令性计划逐步取消,直属企业与部委脱钩,货主对水运企业支配能力越来越强。一些民营企业及地方水运企业不得不竞相杀价,运输收入持续走低,有的航线己跌破1997年4月20日调价以前的价位,如重庆港至长寿的票价由25元跌到17元;长航集团的黄沙运输也己无利可言。长江水运价格“塌方”,航运企业亏损面高达70.8%.
2.4水运立法严重滞后和相互制约,巫待健全和完善
现行大部分水运法规出台于1993年以前,已完全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长江水运市场的发展和管理的要求,巫需修改和完善。因此,一些重要的法规要尽快出台,如新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水运法》、《港口法》等等。
2.5水路运政监督检察的力t薄弱,缺乏有力的手段
水路运政监督检查是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路运政管理机构为实现水运市场的规范化,依据水路运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特定的人或事,即进入水运市场的运输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所采取的一种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对经营资格、经营范围、运价、运输票据和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目前由于长江航务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加之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授权不明确和长江现有的运政管理部门力量有限等原因,难以对长江水路运输市场进行权威、有效的监督检察,因此目前的运政管理显得比较混乱。
3水路运政管理内涵
3.1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概念
行政的特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它是一种国家赋予的组织活动;第二,这种组织活动的主体是国家、政府、行政首长和政府普通公务员;第三,这种组织活动中,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权力。水路运政管理,就是国家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对于水运经济活动的协调性管理,也就是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计划,运用一系列的行政措施,通过法定的行政程序,对水运市场经济活动实行依法管理监督。
3.2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目标、任务和准则的界定
3.2.1目标
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目标是:建立与维护水运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运输效益,使水运市场在“统一、开放”的前提下“竞争、有序”,运输效益得到充分的发挥。所谓“统一”是在法律、法规统一政令下,建立与维护统一的水运市场。水运市场的秩序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进入水运市场的秩序;进行经营竞争活动的秩序;市场主体退出水运市场的秩序;市场主体进入水运市场后的经营秩序。但是,水运市场的经济秩序不能自发的形成,也不能自动的起作用。因此,建立与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经济秩序,提高运输效益,便成为水路运政管理的主要目标。
3.2.2任务
水路运政管理有四大任务,它们是:
1)行政控制.主要是控制水运市场主体行为使其规范化。行政控制主要有两种方法。
一是直接的行政控制任务,二是间接的行政控制任务,是运用经济法规、规章按照经济规律指导市场主体自觉运行。
2)宏观调控与微观监督。从交通部到各省、市、区交通厅(航务管理局),以及县、市的交通局(航管所)等既有宏观调控机关,又有微观监督机构。从宏观调控到微观监督,形成一套行政管理体系,宏观决策以很快的速度就可以落实到基层的微观监督执行。
3)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改善市场的外部环境。
4)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计划.政府指令性运输计划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是必须强制水运经营者执行的,水路运政管理部门是执行这一任务的保证。
3.2.3准则
水路运政管理是一种实施行政的行为,因此,应以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加强学习和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为准则。
4长江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模式研究
4.1长江水运组织结构形式分析
长江航务管理体制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现行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暴露出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如何实现长江航务体制改革新的突破,探索长江航运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的长江航务管理体制是一种按专业设全能局四级管理的模式。国家经贸委、交通部等宏观管理部门构成管理体制的宏观管理层次,长江航务管理局作为交通部的派出机构,构成管理体制的中间管理层次,各依托单位(专业局、科研院所、学校等)构成管理体制的微观管理层次,管理体制最下面一个层次则是部分专业局的二、三级分支机构。
在现行组织结构中,四级机构都具有相应的管理职能,各种管理信息、指令、资源、反馈等都在体系内部进行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纵向传递,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贵,上一级委托下一级代行部分管理职能。这种运作方式基本上是沿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模式.这种组织结构的主要特点,一是所有的任务均是通过宏观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依托单位及部分下属二、三级分支机构的四级机构运作;二是宏观管理部门既要担负战略目标制定、资金筹措、政策协调以及监督、调控等宏观管理工作,还要承担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三是监督、评估工作大多由相关机构负责,缺乏独立超脱的运行环境,无法摆脱各种直接、间接利益关系的影响,很难保证监督评估系统的高效与发展。
长江航务管理局在对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的行业管理中,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l)管理权分散,存在着代交通部管理长江航运的事权不清、授权不明,代部管理长江运政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从而削弱了对长江运政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对沿江各省市的航务管理机构的运政业务指导缺乏手段;
3)局属各单位在履行专业管理职能的同时,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整体配合与衔接较困难,系统间职能有所交叉,运转不够协调,磨擦频繁,不利于宏观调控手段的综合运用;
4)机构层次过多,虚化严重,机关臃肿。这种重叠的机构制约着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5)经费短缺,渠道不畅,严重制约职能的发挥和运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上述问题的存在,必须从体制结构上寻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因此,只有尽快理顺长江航务的管理体制,才能确保水路运输市场公平、合理、有序的发展。
4.2长江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方案研究
综上所述,长江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实际上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运输行政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全面贯彻执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负责对进入长江干线从事省际运输的企业审批和船舶营运证的核发,年度新增运力额度和新开、停开客运航线审批,对运输价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管理,依法征收有关运输管理规费;
二是运输市场管理,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定期公布有关船期、货源货流信息以及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所制定的水运客货运输市场调节价格(报国家计委、交通部备案),运用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手段,制定相关市场运作交易规则,为航港双方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合理竞争的外部经济环境;
三是对沿江各省航务管理机构在运政管理、市场组织、安全监督、水上通信和规划建设等方面进行业务指导;
因此,长江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方案应该由以下诸项职责和管理内容构成:
l)执行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
2)实施国家有关水路运输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及定额;
3)组织长江千线水路运输行业发展战略研究;
4)负责长江干线水路运输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5)可以设立水路运输监察机构,负责对长江全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督察、督办和协调,行使宏观调控、资质管理、行业监督、行政执法的职权;
6)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授予的其它职权。
4.3长江水路运输三种行政管理模式选择4.3.1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①由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对长江水路运输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下设相应分支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长江水系(以干线为主)的水运行政管理事务;②沿江省(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航务部门接受其下设的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并且不对所在管辖区域内的长江航运行使行政管理,但根据需要和派出机构的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合.其优势体现在由于实行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政令高度统一,可以对长江航运的宏观发展规划、发展战略进行统一布局,有效避免“政企多门、多头管理”的局面,不仅能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减少管理层次,而且能充分体现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政令、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宏观调控、协调监督的权威性。
该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权力过于集中,与长江一条链的特点相背离,不仅工作效率会受到影响,而且取消了省(市)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航务主管部门管理长江航运的事权,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4.3.2交通部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相结合,分工管理的模式采用这种体制模式的关键是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管理事权的范围。一般来说,属于中央的事权有:制定长江航运发展规划并确定重点建设项目补助基金,监督国家法律、法规在长江航运的贯彻实施;审查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方省(市)人大及政府部门提交的立法草案;统一管理长江干线航道和水上交通安全;运用经济、法律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长江水路运输市场:制定长江航运行业发展技术政策。可以设立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为主管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为辅管理的水路运输监察机构,负责对长江全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督察、督办和协调,并行使调查违反水路运输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
属于地方政府部门的事权为: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航运立法草案:管理港政及当地的水运市场;组织长江航运发展规划在当地的实施,负责境内水域的水资源和环境保护。这种体制模式的内容为,由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根据被授予的职能和管理权限,实行“统一政令,分级管理”,按区段划分,在沿线设立相应的二级和三级分支管理机构,充分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使长江水路运政管理走上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这种运政管理模式的特点是:由交通部在长江设置的独立的机构及所属专业职能机构,管理长江运政事务;地方政府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港政、运政、航道,可以在与交通部派出机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地区性运政优惠及扶植政策。
其优点是:在统一政令和法规的前提下,能有效地打破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市场封锁及地方保护等弊端,较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要求和促进航运发展,有效地发挥中央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两个积极性。而设立以交通部派出机构为主、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为辅管理的水路运输监察机构,则更有利于树立派出机构对长江全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并能有效行使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职权,使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
不足之处在于对管理事权不易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在涉及地方利益、局部利益等方面,容易与地方政府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产生意见分歧,在操作性上有一定的难度。
4.2.3以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为主的运政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完全由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为主,对各自区域内的水路运输市场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交通部在长江设置的独立派出机构及下设的专业职能机构只负责传达贯彻上级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每年负责召集区域性的航运联席会议。由于充分放权,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政令相对畅通,工作效率将大大提高。
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取消了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在长江设置的独立派出机构及下设的专业职能机构的事权,“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监督服务”的宗旨将流于形式.地区分割、各自为政的状况将不利于长江航运生产力的健康发展。
5结论与建议
从以上运政管理方案衍生出的三种管理模式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采用第二种管理模式比较适合长江干线的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通过强化以交通部派出机构为主、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为辅管理的水路运输监察机构的职能,能有效维护运输市场公开、公正、合理的竟争环境和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之更符合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从而有力地促进流域经济的发展。
实际上,无论采取哪种管理模式,都必须建立与之相应的水路运输监察管理机构。
上述三种运政管理模式各有利弊,但是,在今后改革目标实践中,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必须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可持续发展方针,符合实现长江航运“两个根本转变”的发展战略和长江航运事业的实际管理需要。
为建立统一、权威、有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管理模式,建议:
1)深化水运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对水运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职能
目前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交通部现行的行业管理体制己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其管理方式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建立公平、公开、统一的水运市场,管理机构中重叠交叉的部门应予撤消。按照政企分开、责权一致、精简高效的原则,尽快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做到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做好服务。
2)尽快调整长江运力结构和运输结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运力总量,优化运力结构。要从追求总量规模的外延扩张型向注重质量的内涵提高型转变。内河船队在总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加快更新运力。重点发展内河自航船、顶推船队、江海直达船、集装箱船,适度发展旅游客船和滚转船,向标准化、系列化、大型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
加快运输结构调整,水路客运要加快实现常规客运向旅游化、舒适化、高速化、客滚化、区域化方向发展。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不断提高集装箱化水平,推动多式联运、现代综合物流以及运输智能化、电子信息化的发展。
对市场萎缩的长江客运要给予转向调整的政策性补贴。要区分不同的船舶类型,实施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建立运力调控专项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和地方每年分别从交通费改税的返还部分或其它资金中集中一部分资金,用于更新运力。对只报废不增加的,给与一定的拆船补贴。原则上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全国水运管理信息系统为技术支持,以认可船厂为监控手段。
强制推行内河船舶标准化,新进入航运市场的内河船舶应符合《内河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严格限制新建造水泥船、挂桨机船投入长江干线的水路运输。在规定的年限内,上述船舶要退出运输市场。在审批、检验、登记、过闸收费等方面严格把关。要充分调动地方交通部门的积极性,鼓励各地采用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内河船舶标准化,分阶段、有计划、有重点的推进该项工作。
要不断完善运力行政调控制度,在利用经济、技术和法律手段调控运力的同时,仍需完善行政调控手段,对特种和大型船舶实行运力审批制度。
通过资产重组等多种形势放开和搞活航运企业,发展壮大一批,破产淘汰一批,在航运企业中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形成有利于在国际航运领域和综合运输体系中增强竞争力的航运企业结构。
3)完菩法规,加快运输法制化的建设
现执行中的水路运输实施细则系改革开放前期制定的,为的水路运输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己不能适应水运市场发展的要求,鱼待加以修改和补充完善。
当前水路运政管理手段落后,措施不力,与水运立法滞后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水运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在建议交通部加快水运立法的步伐,健全法规体系,在《水运法》出台之前的过渡期,制定相应的违章处罚补充规定或办法,以解决目前的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局面。
4)尽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体系
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和水运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建立严格的航运企业资质管理认可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要从航运企业的资质、船舶的技术状况和船员的素质三个方面着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运输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强制那些技术落后、不符合资质条件、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老旧船舶以及浪费资源、扭亏无望的水运企业退出水路运输市场。
要依法加大对违法经营、扰乱航运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航运公司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垄断行为的监管,鼓励水运企业实行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化等形式,调整企业规模。
对水运行业的管理,要逐步从以审批管理为重点转向以对市场秩序的监管为重点。
5)建立长江水运价格放开的监管和保障体系
国家计委决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全面放开长江水运价格,对于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江水路经营的开放和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近几年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长江客货运经营很不景气。因此,在长江水路运输价格全面放开的同时,有关部门只有加强引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的力度,才能真正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6)扶植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通过信息和价格信息引导,及时通报客货源流量、流向;制定水运客货运输市场调节价格;承担航运、港口、水运服务企业市场准入的资质初审工作以及相关大宗货物运输市场份额、装卸价格的调查研究等工作,使中介机构成为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
7)推进科技进步,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对外开放质量.
鼓励使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船型,研究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推动水运信息化建设和水运管理软科学研究。用3~5年的时间建成水路运输EDI信息网、全国水运管理信息网及长江干线客运电脑售票网等系统.通过网络,使运输单位与货主对货源信息实行有偿共享,并通过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定期航运景气指数、价格指数、运力供需指数以及年度航运发展报告和年度市场预测报告,引导航运企业调整结构和发展。
要认真研究我国加入盯0,航运业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研究运用国际通行的规则,建立相应的运输市场管理机制。在内河适度利用外资,通过引进资金、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引导、促进内河航运结构、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的优化及良性发展。
8)强化培训教育和人才开发,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按照市处XX年度安全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为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原有的安全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设立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安全工作职责。进一步将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实行主管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抓落实,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到岗。始终把安全工作作为全所工作的重中之重,长抓不懈。确保所辖区范围内港口及从事水路运输行业的生产安全。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
为使安全观念深入人心,更好的将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我所在上季度安全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教育,邀请专家来我所进行现场授课,提高全所干部职工的安全工作意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日活动。我所全体员工利用周末时间,在街上通过发传单、挂横幅、发短信、设立咨询站点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提高广大市民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加强制度建设和落实
我所一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方案和维稳工作“台帐”,进一步完善了《港口客运码头应急救援预案》和《水上危险品港口作业应急救援预案》。并要求所属各股、室、站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同时协同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对潜在的隐患进行及时排除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隐患,则要求做出整改计划。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方案,保证了我所管辖范围内第二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进行,确保了无一例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1开展军用危险品水路集装箱运输的意义
军用危险品是平战时军事运输的重要对象,其组织管理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科学性,涉及部门多且环节复杂。研究军用危险品水路集装箱运输策略,探索行之有效的运输组织方式和方法,对确保军用危险品运输安全、提高军用危险品水路运输效率、提升军队战斗力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1确保军用危险品水路运输安全
军用危险品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危险性大,对运输要求较高,其安全运输离不开组织上的严密性和管理上的科学性。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集装箱运输能减小危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振动,从而更好地保护危险品。此外,集装箱运输的优势还在于:集装箱的密封性较好,能保护危险品不受风雨、沙尘等的损害;集装箱的大型化和装卸机械化有利于实现快速装卸,便于开展多式联运;实行集装箱运输后,危险品装卸转换为集装箱装卸,减少了危险品装卸和搬运次数,运输环节大大简化,运输安全性大大提高。鉴于此,近年来国际上危险品水路集装箱运量大幅增长,军用危险品水路集装箱运输也得到长足发展。例如,美国、俄罗斯等发达国家军队专门研制适用于弹药运输的专用集装箱,开展以弹药为主的军用危险品集装箱运输,运输安全系数大大提高。
1.2提高军用危险品水路运输效率
集装箱运输具有规格统一及吊运、定位角件固定的特点,可方便、迅速地从一种运输设备转换到另一种运输设备上,大大缩短物资装卸和中转时间,而且中转次数越多,节约时间的效果就越明显。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集装箱运输能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具有较高的物资运输机动性和灵活性,是较为理想的综合运输方式,能有效提高军用危险品运输效率和军队的战场生存能力。例如,美军在伊拉克战争前5个月内将所需的1050万t作战物资迅速安全地运送到前线,这与美军弹药采用托盘式集储、集运的集装式运输方式密不可分。
1.3丰富和完善军用危险品水路运输理论体系
开展军用危险品水路集装箱运输不仅可以丰富和拓展军用危险品水路运输组织形式,还能通过更新水路运输军用危险品组级代号,优化军用危险品水路运输管理。更重要的是,通过分析军用危险品水路集装箱运输效益,研究运输过程中可能影响军用危险品性质的运输环境条件,探索在当前体制下适合我军特点的水路集装箱箱型,总结军用危险品的进箱条件及船舶配积载、隔离和装载优化方案,归纳军用危险品水路集装箱运输的组织实施要求,可为开展军用危险品水路集装箱运输提供理论支撑和技术支持,从而进一步完善军用危险品水路运输理论体系。
2外军军用危险品水路集装箱运输发展经验
集装箱作为物资装运不可或缺的载体,在军事改革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各国军队都十分重视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尤其在弹药等军用危险品集装箱运输方面加大开发力度。
2.1科学的管理体系
目前,各国军队中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管理机构最完善、管理手段最科学的是美军。美国国防部早在二战时期就开始发展集装箱运输,并于20世纪70年代初建立由美军运输联合司令部领导的联合部署系统,其中包括集装箱运输、中转和装卸设备系统以及战时征集和租用民用集装箱运输船队和车辆的组织管理系统等,负责指挥和控制美军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并指导各军种发展集装箱运输系统和联运系统。此外,美军实现集装箱运输管理信息化,其开发的集装箱运输可视系统融合电子数据交换技术、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全球定位系统技术,使美军能够实时并准确地收集、处理、传输、使用相关信息,实现在储物资、周转物资和在运物资的可视化,使相关部门能全程跟踪装备流和物资流,从而保障军用危险品运输的安全、准时和高效。
2.2完善的集装箱标准化体系
美军在加强军用危险品集装箱运输硬件建设的同时,在软件建设方面也投入大量资金,尤其重视发展与集装箱运输相关的军用标准。美军拥有最完善的军用标准体系,其在内容、范围和配套性方面的优势超过其他任何国家的军用标准(甚至民用标准)。美军对弹药运输的环境条件非常重视,已形成一整套规范。美军对弹药运输的环境测试主要包括:(1)弹药包装研制阶段的性能试验,考核新研制弹药包装制品的强度及其对弹药的防护能力;(2)工程鉴定试验,考核弹药对特殊运送流通环境的适应;(3)勤务鉴定试验,用于弹药包装托盘化和运输组装研制和试验。这些标准测试在美军军用危险品集装箱运输中发挥重要作用。
2.3军用危险品的集装箱储运比重日益增加
由于集装箱运输具有安全性能和防护性能较高、包装简化、包装费用较低等优点,美军十分重视弹药等军用危险品的集装箱运输。为保证弹药集装箱运输的安全性,美军大力发展弹药托盘集装化运输,将托盘和集装箱一并视作弹药的包装单元,无论是小体积的引信,还是大口径的弹药,全部实现托盘集装化装运。美军的弹药托盘已成为工厂向各弹药补给站运送弹药的主要装载工具。美军还为此专门成立弹药和导弹集装箱运输执行小组,其任务是改进军用危险品集装箱积载的衬垫和紧固方法,降低集装箱运输费用。当前,美军本土弹药已经100%实现集装化运输,运往欧洲的弹药80%实现集装箱运输。
2.4配套装卸系统日臻成熟
高技术条件下战场物资装卸是集装箱运输最薄弱的环节。无道路条件下的设备装卸是发达国家军用危险品集装箱运输配套系统的发展重点。美军针对不同的军兵种特点研发多套集装箱整装整卸配套系统,如岸上集装箱卸载系统和岸上两栖后勤支援系统(又称集装箱卸载和转运系统)等。这些系统的成熟发展大大充实和完善美军军用危险品集装箱运输系统。
3我军军用危险品水路集装箱运输发展策略
3.1完善组织管理机构
集装箱运输涉及多种运输方式和多个管理部门,要提升集装箱运输效率,必须建立统一高效的管理和协调机构,制定具有较高权威性和指导性的集装箱运输专项发展规划,完善集装箱运输机制。目前,我军缺乏统一的军用危险品集装箱运输管理机制,集装箱运输处于自生、自发的无序状态;各军兵种和各军区之间也没有相关协调部门,导致集装箱滞留、放空和丢失的现象严重,经济和军事效益不明显。此外,开展军用危险品集装箱运输需要大量建设资金,目前我军开展集装箱运输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自筹,这使得我军集装箱运输发展缓慢。为促进我军集装箱运输发展,有必要在我军总部级建立集装箱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军用危险品集装箱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各军兵种和各军区应建立各自的集装箱管理部门,同时铁路、水路、公路、航空运输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与民用集装箱运输管理相对应的军用集装箱运输管理机构。在使用民用集装箱运输军用危险品时,应遵循国家和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具体的集装箱调拨、管理和使用由地方相关运输部门负责。军队自备集装箱可按照通用箱统管、专用箱按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实施全军统一管理,实现通用箱在全军和全军区范围内统一调拨、管理和使用,专用箱在全军各军兵种按业务归口统一调拨、管理和使用。
3.2整合军事运输体系
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军事运输部门开展军用危险品集装箱运输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尽快制定军用危险品水路集装箱运输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手册,把军用危险品水路集装箱运输纳入整个运输体系中。随着国家大部制的调整,交通运输部门逐渐向综合化方向发展,这为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应充分利用有利形势,在积极开展军用危险品水路集装箱运输的同时,注重发展多式联运,积极与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获得经济和军事价值最大化。
3.3开发军用危险品水路集装箱箱型
3.3.1军用危险品通用集装箱
军用危险品通用集装箱适用于装运大多数军用危险品。此类通用集装箱在设计和结构上与目前我国水路运输市场上广泛使用的普通干货集装箱大体相同,但在隔热、防雨水渗漏、防静电、防腐蚀以及清洗便利等方面均比普通干货集装箱有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采用耐酸碱内壁防护的要求很高。从经济性和方便性的角度考虑,军用危险品水路通用集装箱应以20英尺集装箱为主,根据危险品运量及其在运输安全性方面的特殊要求,也可设置5t或1t集装箱。军用危险品通用集装箱可选用与地方航运企业购置的类型相同的集装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