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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碳排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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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碳排放的方法

减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碳市场 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交易 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国内各省市纷纷建立起环境能源交易所、节能减排交易所、排污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2008年,我国相继成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迈出了构建碳交易市场的第一步。2009年,湖北、广东、浙江、云南成立了环境权益交易机构。2010年2月,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挂牌。与此同时山东、四川、山西等省份也正在积极筹建中。在国际化碳排放权交易如火如荼开展的大背景下和我国节能减排的严峻形势下,各省市跟风成立的环境权益类交易机构,虽然有利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但地域性明显,各自为政,标准也不统一,应该说并不利于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另外从建立碳交易市场的秩序看,似乎全国“普遍开花” 、“ 各自为政”的行政色彩浓厚,碳市场建设缺乏统一规划,而且形不成合力。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制约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法律困境如下:

(一)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规范

从国家法律层面来看,目前尚无有关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除国家一些政策性软法文件和一些地方政府的法规和规章外,在全国范围内尚没有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虽然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中对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有所规定,但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并未创设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概念,企业并未拥有所排放的碳排放指标的产权。从各省市出台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看,例如江苏省出台的《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出台的《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等,由于这些地方法规和规章大多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具有很大的地域色彩,且标准不统一,法律效力有限,不能充分有效的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与现行环境法律法规、环境政策的矛盾冲突

现行的保护环境的措施主要有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脱硫电价政策等,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与这些现行的政策、措施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主要体现在法律标准不统一、理论基础不一样和运行机制上不相容。要让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形成一个前后联贯、层次分明、内外协调统一、逻辑结构严密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急需进一步理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与其他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关系。

(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的欠缺

虽然各地相继建立多家环境交易所是有利于竞争的,有利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但就国内目前的情况来看,也可能会由于平台职能重叠而造成浪费。完善的市场机制要具备活跃的供需双方及中介机构、充分的市场信息披露、竞争性的价格形成机制与规范的交易流程等。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中行政干预和政府指导价格色彩浓厚,尚未形成市场价格机制。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体系构建

我国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提出了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减少40%~45%的目标。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能效的同时,创建灵活、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机制,是我们以法律、经济、金融手段进行节能减排的创新性尝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法律法规,将碳排放权交易置于法律框架下

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根据中国特有和不断变化的立法和司法要求,深入和广泛的研究碳排放权的法理基础,创造一系列法律条件,为碳排放权交易的推行奠定法律基础。我国可以分步走和分阶段的开展碳排放权交易,选定区域或省市开展试点工作,为摸索碳产品的定价机制和交易机制,培育并活跃碳市场,可以尝试在选定的省或地区进行试点。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碳排放权交易的良性发展。可以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作必要补充和修改,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则和纠纷的解决规则,除外还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其内容主要包括:碳排放权的确认;碳排放权产权的取得和确定;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及交易范围;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碳市场交易程序及操作手段;政府的作用和职责等。

(二)建构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法律体系

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管理机制,整合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建专业化的碳排放权中介机构,研发和建立高效的信息网络系统,为交易各方提供准确和及时的碳排放权中介信息,提高碳交易过程的透明度,降低碳排放权交易的费用;建立经济和政策激励机制,对积极减少排放、出售碳排放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排放企业破产或被兼并,应鼓励碳排放权作为企业资产进入破产或兼并程序;新增排放企业,除去按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的碳指标外,对于超标的碳排放权可通过碳市场交易获得或通过专业化的拍卖机构招标、拍卖、集中竞价获得。

(三)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机构的法律建设

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集约的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机构,准确了解和掌握所有排放单位或设备的排放情况,并及时修改、完善有关环境法规和环境法律标准,从法律上引导和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向经济、高效、可持续性方向推进。政府在碳交易过程中还应当肩负起监管职责:应建立主体资格法律审查机制,对于碳排放权主体的资格设定统一的法律要求;应建立相应的法律登记机制,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碳排放权指标交易的情况进行登记;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报告机制,对于碳排放指标持有者,每年提供的准确、详细地报告其碳排放指标的变化情况进行公示;应改善碳排放法律监测系统,加强环境监测法律体系建设;应培育碳排放权经纪人法律制度,以加强和保障碳排放权交易的正确和合理运行;应严格查禁企业超标排放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刘伟平,戴永务.碳排放权交易在中国的研究进展[J].林业经济问题,2004(4).

[2]张芳.国际碳排放交易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影响[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1112.

[3]殷培红,赵毅红,裴晓菲.温室气体减排监管政策的国际经验[J].环境保护,2009(6).

减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第2篇

平卧腹式呼吸由于低枕或撤枕,松腰带,全身充分放松,使位于胸腔(肺)与腹腔(肠)之间的横膈肌(以下简称隔肌)得到最大限度地伸展与收缩,有可能取得较好的排痰效果。与一般咳嗽排痰的不同在于:它是在全身放松情况下,以患者自身腹部的膈肌作有规律的迅速收缩动作。所产生的冲击气流,不断推动气管中的痰液向外排出。 平卧腹式呼吸的过程及其排痰的方法是:吸气时闭唇,空气经鼻缓缓吸入(胸部切勿起伏),调动膈肌使之尽量朝下腹方向伸展,感到腹部逐步膨胀;当扩张到达最大时,改为呼气(此时嘴唇应呈噘嘴状,使气体通过嘴唇狭小的缝隙中,缓慢释出,有微弱嘘或声)。

呼气分为两段:第一段速度较慢,匀速呼出。在膈肌缓慢收缩中,感觉已接近排出大部分气体时,进入第二段,即迅速收缩腹部膈肌,进行快速排气动作。气体排尽后随即转换为吸气,如此反复循环。由于在每次呼气过程的最后,均做一次迅速排尽残气的动作,使气管中积痰逐步向外移动,最后越过会厌送达咽喉,即可轻松吐出。

在进行腹式呼吸排痰之前,建议先掌握和熟练腹式呼吸。在腹部膈肌随吸气与呼气延伸及收缩较自如后,再加入排痰动作。

排痰中有三点需要注意:

一 、收缩膈肌的第二段,呼气动作的启动宜快,力度宜强,随后立即放松。

二、在每次呼气全过程中,要选择好第二段快速呼气的启动时机。过早,近似普通(全程)咯痰,人较累,效果差;余气量过少时,对积痰的推动乏力。一般在呼出大半后,尚有余气时进行。可通过练习,摸索出一个较为合适的时机。

三、当进行腹式呼吸及排痰动作多次,未见排痰或排痰不多,且胸部憋闷仍未缓解时,宜耐心地检查动作是否到位,坚持一下,再试数天。如感觉膈肌的收缩力不足,可重复练习膈肌收缩及扩张动作。

减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住宅建筑;给排水管道;设计

住宅建筑给排水管道的设计,与居民的用水、排水息息相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再加上住宅建筑的复杂化、大规模状态,直接增加了给排水管道的设计难度和压力,在设计时,充分研究住宅建筑,保障给排水管道设计的准确性,确保给排水管道在住宅建筑中的相符性和协调性,强化给排水管道设计的规范性,满足住宅建筑在给排水方面的需求。

1 住宅建筑给水管道的设计方法

1.1 管道形式

住宅建筑给水管道的形式,没有明确的设计形式,要根据住宅建筑的具体要求,围绕住宅建筑的现场,设计出给水管道的形式,给水管道设计时,还要考虑到住宅建筑的外部给水状态,在此基础上,确定供水方式,进而才能设计给水管道的形式[1]。一般情况下,在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结构中,通过外部的给水管道,直接提供管道供水,合理利用管网的压力,如果住宅建筑的高层部分,外部给水管道的水压,达不到给水压力时,此时住宅上部,是不能进入正常的供水状态,应该在给水管道体系中,设计可调节的水箱,同时配置变频的供水设备,在给水管道供水的过程内,提供增压条件。高层建筑是现代住宅中一种常见的类型,高层住宅楼的给水管道,采用竖向分区的方法,按照设计的要求,给水管道的各个分区中,配置的卫生器具、给水构件,静水压力不能超过0.35MPa,按照该标准进行管道分区的划分,在管道设计中,实现下行上给。

1.2 增压设备

增压设备在给水管道内,辅助提高给水的压力,满足给水的压力需求。住宅建筑在上部给水管道设计中,规划增压设备的运用,为了节约给水管道的占地面积,推行调节水箱、变频供水设备,提供加压供水的条件,也能降低给水管道的造价成本[2]。增压设备防止了给水中的二次污染,保护了水源的清洁性。给水管道的增压设备设计方面,提倡自动化的加压设备,专门在给水管道中,配置减压阀控制,简化排水管道的设计,更要确保增压设备在给水管道内的运行效益。

1.3 热水系统

热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和给水管道相同,其在设计时,要考虑到住宅建筑对热水的需求。住宅建筑以生活为主,日常热水的使用量很大,不同类型的热水器,均需要热水供给。住宅给水系统的热水管道设计,常见的是电加热或太阳能方法,设计给水管道时,预留安装热水设备的孔洞,每个住宅用户,都要独立设计热水管道,方便用户自行接入热源。例如:高层住宅建筑中,设计了多个集中式的热水供应系统,提高了住宅建筑热水系统的档次,热水系统的温度、压力稳定,随时都可以取用,为了达到供水压力的平衡,在热水系统设计时,就要按照建筑物的高度,安装热水管道,在竖向分区中,管道的设计要配合给水管道,维护给水管道的稳定性,才能平衡热水管道中的供水压力。给水管道设计中,规划了冷水、热水管道,单独设计减压阀,经过减压后,完成管道的供水设计,热水管道内,还要配置全循环系统,在配水干管、立管以及分支管上,设置回水管道,优化管道的设计。

2 住宅建筑排水管道的设计方法

排水管道的设计,确保住宅建筑,能够顺利的排水,针对住宅建筑的排水管道,提出以下几点设计方法:

首先排水管道的安装地点,要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隐蔽位置,如:墙角,既要注重排水管道在住宅中的美观,又要提高排水管道安装的水平,提高排水管道的设计水平,保证排水管道位置的合理性。

第二,住宅建筑排水设计时,不能影响居民的日常活动。住宅建筑内,居民的数量非常多,用水量大,在排水时,最容易出现堵塞、泛水的情况,特别是一楼的居民,面临着排水压力[3]。排水管道设计中,选用通气的立管,住宅建筑二楼及以上楼层,都要设计通气式的立管,一楼的污水,可以单独排放到指定位置,由此体现排水管道设计的绿色化、人性化特点,避免影响排水管道的功能。

第三,住宅建筑内,几乎所有的居民住户,都安装了空调,空调室外机挂在墙体外侧,空调运行时,排放冷凝水。很多传统的建筑,空调运行的冷凝水,随意排放,不仅影响了排水的环境,更是对楼下的居民,造成了影响。由此,给排水管道设计中,要专门为空调的冷凝水,设计排放管道,采用冷凝水管,负责排放空调运行产生的冷凝管。

第四,住宅内部的排水管道,在规划的地漏位置,为了保障排水的高效性和清洁性,要在地漏位置安装水封能力较强的附件,促使地面的积水稳定的流入到排水管道内。

第五,住宅排水管道设计中,各项管材构件,选择优质的材料。管材构件市场中,材料多种多样,应该从专业的角度上分析,选择高效、稳定的管材构件。常见的构件材料有:聚丙烯管、聚乙烯管、塑钢管等,管材构件在排水管道内,得到了充分的应用[4]。现代市场中,排水管道方面出现了大量的新材料,新材料的优缺点明显,选择排水管材构件时,全面分析材料的性能、质量,保障管材构件在排水管道中的稳定性、规范性。

3 住宅建筑给排水管道的设计案例

本文以住宅建筑给排水管道中的预制装配系统为例,分析管道设计的实践过程。预制装配给排水管道,其生产、施工独立,两者分离操作,管道、构件要在厂家完成,此类管道、构件,具有广泛化、标准化的应用特征,优化设计给排水,提高给排水管道的应用效率。

首先设计给排水的管道模式,根据预制装配的特征,提供管道的设计要求,促使厂家能够按照预制装配的要求,生产可用的管道,管道运输到现场后,逐步安装到指定位置。

然后是预制装配结构中,给水、消防给水、热水管道的穿墙设计,提前预留出穿墙洞孔,控制好建筑的沉降,选择可用的管道,确定预制装配的类型。管道有穿越楼面、垂直穿越的情况时,不仅要预留孔洞,还要在管道外部,加装套管,控制好孔洞、套管的尺寸,一般套管的外径,会大于管道外径的80mm左右。预制装配的热水管道,其在设计时,要注意控制保温层的具体厚度,降低热水管道温度散失的速度。消防管道在预制装配条件下,在预留、预埋方面,注重尺寸的控制,以免影响管道安装的效果。

最后是预制装配住宅建筑中,排水管道的设计。排水管道有穿越楼板、地下室的情况,设计好排水管道的选型,在预留孔洞位置,穿入排水管道,预留的孔洞的尺寸,要比排水管道的外径多出50mm,完善排水管道的安装环境,最主要的是确保排水管道安装的合理性,防止预制装配住宅建筑的排水,出现缺陷问题,以此来提升排水管道的设计水平,满足住宅建筑的基本需求。

4 结束语

住宅建筑的给排水管道设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既要考虑到住宅建筑的需求,又要化给排水管道的设计内容,以免破坏给排水管道的系统。住宅建筑上,合理规划好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的设计,同时安装好管件、构件,促使给排水管道在住宅建筑内,能够保持稳定、安全的运行状态,强化给排水管道的设计和应用。

参考文献

[1]陈鲲.住宅给排水管道设计方法探讨[J].科技创业家,2012(19):11.

[2]孙源忠.住宅给排水管道设计方法的研究[J].科技资讯,2014(29):42.

减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第4篇

    一、通过编制《馆藏云南省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经济作物资料索引》,为云南省国土规划单位开展国土资源调查、进行国土规划提供了资料,找到了一些历史依据。通过查找旧期刊及近代出版物,编制了关于1949年以前的林业状况的二次文献,提供了一些难以见到的林业资料,如郝景盛的《云南林业状况》、何弘德的《云南造林问题》、唐铭平的《云南林业之初步改进》及江爱良的《防护林带在改善滇省企业气侯方面的功效》等文章,通过援引数据进行对比,使人们发现生态问题越来越成为云南在林业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重要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好资源开发与资源保护利用问题至关重要。随着有的地区对林术的乱砍乱伐,森林资源遭到破坏,云南有很多经济林木如楠、樟、红椿、阴沉杉等,失去了生长环境,日益稀少; 特别是有的地区只顾采伐,不封山育林, 植被随之减少,土地裸露面积日益扩大,水土流失严重,农业上的自然灾害时有发生;有的地区由于失去森林涵养水源,人畜饮水也十分困难。因此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关系到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同时也关系到整个地区的经济及社会发展。这类关系到民生的问题,理应作为战略问题引起有关部门在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中给予足够重视,进一步加以解决,才能促进社会生产,使整个经济及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30年代,著名学者先生来云南玉溪等三个县考查后,张朝烺、何毓芳、李文麟、杨成汉、王人吉、袁焕、彭启瑞、严德一、张桂元、喻明高、李培人等批经济社会学家,先后来云南,分别对50多个县进行了县情考察,并写成了《视察X X县实业报告》发表于《云南实业公报》第二期至第五十三期。这是一批有价值的经济资源资料,可以印证某些现实问题。前几年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及安宁市党政领导论证安宁的现状及发展,我们及时提供了《云南实业公报》第七期所刊载张朝烺写的《视察安宁实业报告》,使之通过对历史的回顾, 找到了解决现实问题的答案, 明确了在保证农业大幅度发展的前提下,应从冶金、盐磷化工、地下热综合利用、开发旅游资源等方面进行发展,这既理顺了规划的头绪,又以历史资料为依据,论证了其可行性,从而在战略决策上有了依据。从这一事例,我们认为,如果有人就这些资料汇编印行一本《云南县情历史资料》,对各县掌握本县经济资源及优势并进行有效的开发利用,是可以作某些参考并有所启迪的。

    三、烟、茶、糖是云南经济的三大支柱产业。但以云南的茶叶来讲,从过去乃至现在,品种虽然多,却存在一个初级化的问题, 既制约着云南茶业的进一步开发利用,也直接影响着市场问题。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越来越成为制约茶业资源开发的瓶颈环节。初级化的产品便无法拓宽市场,比如“滇红”就不像“祁红”那样受到人们的青睐,这不是因为“滇红”的品质不好,而是从选制到包装都赶不上“祁红”,于是云南红茶在市场竞争中就超不过祁门红茶;云南绿茶也仅停留在中档茶的层次上徘徊,没有新的突破,未能批量地打人国际市场,换取巨额的外汇。要改变这一现状, 为云南茶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首要的是生产适销对路的优质产品,增加市场的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量。只有从根本上改变产品的初级化,才能培育新兴优势产业,增强产业自我发展的能力,最终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要做到这些,就应着力在恢复生产传统名茶上做文章。通过查考《滇南新语》、《普洱茶记》、《滇海虞衡志》、《滇南杂志》、《滇事拾遗》、《顺宁府志》、《昆明县志》等文献及解放前沈沉所写的《滇茶产销》、徐方干写的《滇红产销之研究》、罗绳武写的《滇茶贸易问题》等文章,找到了印证恢复传统名茶“女儿茶”、“十里香”、“老苍茶”、“黑条茶”、“坻垆茶”、“顺宁棋枪”、“蛮糯白尖茶”等产品的信息资料。近年来一些茶厂由于受这些资料的启迪,转换经营机制,进行产品更新,精制出一些高档茶,如勐海的“银毫”、“特级滇绿”;临沧的“银毫”和“剑毫”等,一般都具备了上述传统名茶的色、香、味,呈现出“其色莹碧,清香如荷,回味甘甜,沁人心脾”的特质,与“狮降龙井”、“碧罗春”、“铁观音”等相比较,堪称“殊无逊色”。但由于在包装上不甚讲求,仍然是“产在高原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词丁保茨艽罅拷牍适谐 Ⅻ/P>    据说贵州的“安酒”虽然“味醇酽,后劲大”,原来在销售上却很不起价,后来借鉴于当地傩文化—— “地戏”的面具,把人们喜闻乐见的三国历史人物的“脸壳”用梨木精雕细刻,套装在安酒瓶上;或用陶土烧制成“脸壳”酒罐,并配上蜡染广告,结果使每瓶酒从六七元卖到148元,而且还畅销到韩国及日本。云南的茶叶包装,是否也应以新颖和别具乡土气息的装璜设计取悦顾客, 从传统民族文化上另辟蹊径?如地下出土文物“牛虎铜案”的造型, 就是个很好的包装题材。又如是否可搞点仿古装帧,精制织锦的“云环套”,下装茶叶八小盒,上盖一本线装《钱南园颜体枯树赋》法贴,既是名茶礼盒,又是书法艺术鉴赏精品,自然高雅别致,应有与安酒殊途同归之效。

    另外要通过新闻传媒,借助于电视、广播、报纸为云南茶叶做广告,通过宣传介绍,将有裨于滇茶之畅销并在国际市场上争取席之地。至于云南的糖业,刘白爽所写的《发展云南糖业》、《云南糖业的前途》等文,都力主要扩大甘蔗的种植面积,而且通过科学管理确保稳产高产,从而保证制糖企业能够吃饱,彻底改变停机待料的状况。在经营管理机制上,主张要打破条块分割或行业分割的格局,建立新型的蔗糖联合企业或股份公司,在行业内部实现农、工、商、科、运、服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管理体制,各司其能,协调发展,这样才能使企业正常运转。这样一些见解和近年来几次召开的全省蔗糖工作会议精神是吻合的,在着力发展规模经济的今天,是不无参考价值的,说明地方历史资料也并非“故纸堆”,认真加以发掘, 同样可以为现实服务。

    四、讲到扶贫,清代冯祖绳曾写过《救贫捷法》,算是云南较早的扶贫资料, 由于历史的局限已为陈迹, 谈不上有多少现实意义。但众多的地方志中,也不无可借鉴者,如侯永钦纂修的(咸丰)《邓川州志》中,就讲到当地农民除种粮食外,还“家养四牛,日作乳扇二百张,八口之家,足资俯仰矣”。今天如果每户仍养四头奶牛,每天也作两百张乳扇,按现在的市场价格,每对乳扇两元钱,月收入可达五六千元,一年下来就相当可观,且不说脱贫致富奔小康,至少改善一下生活是完全可以的。关键还是要有人这样想并且去做。看来要脱贫还有个转变观念的问题。过去冯国楣先生曾写过《滇东南部桐油栽培概况及改进意见》,但由于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见诸实施,这一意见在今天如能为曲靖地区某些山区县乡所重视并采纳,仍不失为一条脱贫致富的途径。贵州、湖南由于发展桐油树的种植与桐油籽的加工, 为国防工作作出了贡献,也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几年以来为了发展土特名产,通过查考《植物名实图考》、《蓍曝杂记》、柳崖外编》、维西见闻录》、《南园漫录》、《滇略·产略》《昆明近世社会变迁考略》、《云南茶花小志》等,为田七、虫草、香菇、竹荪、松茸、人工菌等的培植,荸荠、茨梨的加工,乳制品的保鲜,名花的栽培,火硝的熬制等找到了所需资料,为一些贫困山区县乡人民脱贫致富出了一些点子。

    五、论及本土饮食文化,通过检索地方文献,对于老字号推出过的滇味菜肴,也能大体知其崖略。像昆明的滇味菜肴,早在清朝光绪年间,已形成独特的地方风味,当时云贵总督李经羲的跟官大厨师已在菜海子开设酒楼“玉春园”,不久相继出现了“临春园”、“第一楼”,虽然也分“燕翅帮”、“蒸炸帮”,但都以滇味驰名。除擅办烧烤席、鱼翅全席、海参全席外,还以做旧式“三冷荤、四热吃、四座碗、八小碗、十二围碟”及新式的“十大件”见长,每道菜的配料、烧法、火色不仅与外省不同,在色、香、味上也别具一格。在承包整桌筵席的同时,为了方便顾客,招徕生意,还兼售小锅现炒云南名菜,如美蓉鱼翅、锅巴海参、红烧鸽蛋、鸡腰竹生、什锦冻鱼、凉拌鱼肚、锅贴乌鱼、酱汁鸡腿、鸡丝虎掌、口蘑面精、火腿乳饼、糯米鸡、鱿鱼卷等。至于蒸菜则以“新春园”为代表, 除卖小笼蒸猪肉、蒸排骨、粉蒸鸡、蒸肥肠、蒸羊肉、蒸羊拐外, 还兼售金线鱼、豆豉鱼。再说昆明的烧鸭,则以“双合园”烤得最好,驰名全城,其特点是鸭子壮而且嫩,因用松毛细火烘烤又善于掌握火色,每只烧鸭黄而酥脆,透心而不焦,绝无夹生浸血的次品这些滇味菜肴,经历多年烹饪出售,不断改进,更臻精美可口,其技艺为云生园、福顺居、鼎兴等饭店继承下来。至于昆明的风味小吃,从地方文献中也可得知,文明坊脚张寿羽家的包子,藩台衙门前董琼家的馄饨,文庙直街前郑干臣家的肠旺面,武成路上的都督烧卖, 玉龙堆前的羊血米线,均各具风味,人们品尝时无不赞其美好,为省垣的饮食文化增色。

    在地方文献的整理及开发利用当中要见成效,一般要注意做到三个结合

   

    一 是要把展示馆藏地方文献及其开发、利用,与本地区深化改革发展经济结合起来, 即利用地方文献资源为本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 是进行地方文献的开发利用要与抓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结合起来。

    三 是进行地方文献的开发利用,要把日常的流通阅览、参考咨询与有关单位的课题研究结合起来,特别要通过横向联系,了解信息,掌握有关单位专家学者所承担的课题及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充分发挥馆藏优势与之配合,协同完成任务。

    总之,对云南地方文献的开发利用,归根结底得了解图书,洞悉图书,特别是对云南图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特点,尤其是各书的学术资料价值都应加以掌握,只有做到了这点才能从初知门径到登堂入室。

减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清洁发展机制;排放交易;核实减排量;“后京都时期”;碳交易市场

中图分类号 X2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8-0118-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8.019

根据《京都议定书》关于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的规定,允许负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投资者(包括政府和私人经济实体)向不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投资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GHG)减排项目,据此获得“核实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CERs)”,发达国家可以用所获得的核实减排量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而形成了一个发达国家用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进行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机制。据此,发展中国家得以被纳入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中国作为最大的CDM项目东道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仍然受制于发达国家的碳市场规则,在分享CDM所产生的可持续发展效益的同时,CDM项目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特别是随着2012年“后京都时期”的到来,国际碳交易市场风险和环境风险逐渐提高,如何正确分析CDM所面临的问题,科学、合理评估国际碳交易市场中CDM的发展趋势,构建中国国内碳交易市场以提高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地位、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1 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的发展及问题

1.1 CDM在我国的发展

《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巨大的减排潜力和低廉的减排成本吸引了众多发达国家投资者前来购买排放权,CDM在我国迅速发展。截至2010年11月12日,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已达2 785个;截至2010年12月13日,中国在联合国注册的CDM项目已达1 079个;截至2010年12月17日,中国在联合国成功注册的项目达到1 100个,占全球东道国注册项目的41.94%,位列第一,且明显高于第二位的印度(582个,占22.19%),远超其他发展中国家[1]。在全球碳市场中,中国已注册项目的年平均预期核实减排量占全球核实减排量的61.70%,位列第一[2];截至2010年12月17日,中国已签发核实减排量占全球总签发量的53-58%,位列第一。

中国已成为全球核实减排量一级市场上最大的供应国,为平衡全球碳交易市场供需、稳定国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尤其是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配额市场作出了巨大贡献,并为全球作出了实质性的温室气体减排。

由表1可知,我国CDM项目发展的基本情况为:项目众多,但发展极不平衡。从获得批准的类型上来说,获得批准最多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近2 000个,而最少的造林和再造林项目却只有4个;从联合国注册的情况来看,虽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仍然占居了注册项目的绝大多数,但注册成功率却不足50%,而11个获得HFC-23分解项目却全部获得注册,4个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有3个获得了注册;从已注册项目的签发来看,不到30%的已注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获得了签发,但HFC-23分解项目全部获得签发;从注册项目估计年减排量来看,虽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数量占了绝大多数,但其估计减排量却只占了40.21%左右,而11个HFC-23分解项目的估计减排量已经占到了总减排量的25.42%。

政策导向和利益驱动是CDM项目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在技术转让和促进新技术的应用以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提高就业率方面贡献较大,具有明显的可持续发展效益,因此获批的项目显然较多;HFC-23和N2O分解项目开发成本、风险以及技术改进要求低,单个项目年平均核实减排量数量很大,但是此类项目除对缓解全球气候变化、增加东道国政府财政收入有利外, 对东道国的就业机会增加、区域环境改善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并不大,从而出现了表中批准数量少但全部注册成功的情况[3]。1.2 我国CDM发展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我国的CDM建设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不利于中方企业和国家环境资源的保障,降低了企业CDM项目申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CDM市场的活跃和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国内法律体系缺失,欠缺保障机制

根据我国批准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核准的《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我国发改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此外,我国尚无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对CDM项目的运行进行规制。

《管理办法》共二十五条,就CDM项目的许可条件、管理和实施的机构、实施程序进行了概括规定,但只对中方参与企业的义务进行了规定,没有就CDM项目运行本身的监管、认证和评估标准、项目实施中的中方权利、外方权利和义务作出详细的规定。

1.2.2 项目类型集中、周期长,减排潜力发挥不充分

我国的CDM项目数量虽多,但类型非常集中,且注册通过率并不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占了所有已注册项目的近80%,远远高于只占8.34%的节能和提高能效项目;已注册的该类项目中也只有28%已经获得了核实减排量签发,其估计年减排量只占总量的19.95%,温室

气体减排贡献率不高,减排潜力未能充分发挥。

1.2.3 引进技术缺乏评估,技术类型较少,核心技术少

CDM的运作手段是发达国家用资金和技术换取发展中国家的核实减排量,因此,转让减排技术是发达国家应尽的义务,但实际情况并不理想。

首先,缺乏对转让技术额外性[4]的科学评估机制。技术的额外性要求参与CDM项目的发达国家进行实质性的先进技术转让。虽然《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但没有就所转让技术先进性、减排效益等作出可操作的规定,无法对技术额外性进行科学评估。

其次,技术类型较少。我国项目类型集中,相应的技术引进类型也相对集中,不利于核心技术的引进和产业的升级发展。

再次,项目技术含量低。如前所述的HFC-23等项目,风险低且产生的核实减排量数量大,但对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作用较小,因此,即使受到发展中国家的限制也仍然受到发达国家的青睐。迄今为止联合国签发碳信用额中的50%左右出自HFC-23项目[5]。表1中我国目前的11个HFC-23项目也全部获得了注册和签发。

1.2.4 中介服务机构少,政府指导欠缺,核实减排量价格低廉,市场地位被动

中国CDM项目众多但大部分参与企业缺乏运作CDM项目的经验,相关的专业咨询、服务等中介机构少,缺乏项目申请、谈判、运作等方面的专业指导和政府部门引导,使得我国企业在CDM项目运作中往往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常以低廉价格出售核实减排量,结果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商业利益,使其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2 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与我国CDM的风险与防范2.1 当前国际碳交易市场中CDM的发展情况

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后全球碳交易市场飞速发展,集中于发达国家之间的配额碳市场,而唯一连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CDM项目市场却呈下降趋势。

2009年配额市场的交易量达73.62亿 tCO2e、交易额为1 228亿美元,均占全球碳市场的85%,而CDM,JI等以项目为基础的市场份额却只有15%,其中CDM一级市场交易量则更是少之又少:2009年CDM市场的交易量仅为2.11亿tCO2e,仅占全球碳交易量的2.4%,较2008年下降了48%,交易额仅26.78亿美元,仅为全球碳交易额的1.9%,较2008年减少了59%[6],由此可见,发达国家占据了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主体地位,发展中国家处于碳交易的初级市场,参与程度不高。

由于我国减排成本的不断提高,市场份额近年来已经有所减少。根据报告分析,在全球CDM一级市场中,2008年中国的份额为84%,但在2009年,这一数据下降为72%;而非洲及中亚地区发展迅速,市场份额均翻了1番[6]。可见,发达国家开始将CDM项目逐渐向减排成本更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转移。

从本质上说,CDM项目是发展中国家的减排,发达国家内部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减排。因此,碳交易市场增长而CDM市场份额的下降,一方面可以说明发达国家整体上所作出的减排努力,但另一方面也可说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成本在不断提高,阻碍了发展中国家减排潜力的发挥和技术的引进,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碳交易利润。对于占CDM市场份额主导的我国来说,这一不利影响更甚。

2.2 2012年“后京都时期”到来与我国CDM面临的风险

《京都议定书》的法律效力将于2012年到期。从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坎昆会议的情况来看,延续《京都议定书》的效力或者制定新的国际减排协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此外,2013年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所允许使用的碳信用额类型尚不明确,使得全球共同行动对抗气候变化的前景并不明朗,2012年之后的CDM交易风险日增。

2.2.1 “后京都时期”到来,我国CDM市场风险性提高

2012年“后京都时期”的不确定性,使整个CDM行业都更加谨慎,投资方谨慎投资,买方谨慎出手,导致了CDM注册项目的减少[7]。作为最大的CDM一级市场出让国,中国CDM市场必然受到冲击,且这一冲击已经开始显现。

碳点公司(Point Carbon)对2012年后市场的调查显示,各类买家已经开始回避来自新兴经济体(如中国和巴西)的碳信用额并逐步倾向于更不发达地区[5]。此外,发达国家也慢慢趋向于投资国内碳信用市场以避免投资发展中国家CDM项目所带来的风险。例如,法国国家储蓄银行(Caisse des Depots)的下属部门CDC Climat公司已经投资6 000万欧元参股投资法国国内减排项目的碳基金,而这一公司今年早些时候的调查则表明:52%的碳基金不会购买2012年之后产出的碳信用额,愿意购买的只有25%,另有19%尚未做出决定或不愿意表明倾向[5]。

当然,也存在乐观的声音。法国世佳碳资产总经理史蒂芬•柯林(Stephane Colin)预测,在30%的减排目标下,欧盟碳市场的需求会持续走高,尤其是在2013-2020年,排放交易计划第三阶段需求巨大,而第二阶段结束(即2012年底前)时碳价即可爬升至20欧元以上,催生10.4亿 t 的碳交易市场[8]。这就意味着,面对巨大的减排压力和较小的减排潜力,欧盟势必求助于境外碳信用额度,这对于我国等发展中国家来说也是一种契机。

2.2.2 市场地位被动,“碳政治”将阻碍我国市场发展

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处于全球碳交易市场的最低端,在当前碳市场中的受益相当有限。2009年全球碳市场中,完全由发达国家参与的配额碳市场占全球碳市场的85%,而发展中国家目前能够参与的CDM一级市场的份额不足全球碳市场的2%,且未来发展完全受制于配额碳市场的规则[6]。发达国家利用掌握的市场地位、规则制定权和价格制定权,以低价向发展中国家购买排放权,经过包装、开发成价格更高的碳金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9]。发展中国家成为发达国家减排的廉价工具。

我国是CDM一级市场的最大供应国,这也意味着我国受到发达国家市场限制更多、承担CDM市场风险的可能性也更大。无法直接参与国示碳交易二级市场、无自身市场规则,导致我国在碳交易市场中的地位被动、成为核实减排量价格的接受方,CDM市场的进一步变化和动荡必然对我国的CDM项目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碳政治”的作用也让我国的CDM项目发展阻碍重重,不容乐观。从哥本哈根会议前夕开始,中国的风电项目就屡屡遭拒,共计有近百个项目被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审核理事会(EB)拒绝通过。我国的大水电CDM项目也进入了欧盟拒绝的视线,反映出碳交易过程中政治力量、国家利益与市场交易之间的密切联系,同时也反映出掌握碳交易上游机制的发达国家对中国利用CDM机制取得成就的疑虑。

2.2.3 “碳泄漏”加剧与环境资源减少

碳泄漏是指在部分国家和地区设立减排义务的情况下导致不设立减排义务的国家和地区排放增加的现象。随着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国内减排目标的提高以及CDM项目的逐渐减少,尚未建立国内强制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碳泄漏的危害将加剧。我国等许多发展中国家并没有设定国内强制性减排义务,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无疑是重新部署生产、投资和进口商品以实现其国内减排需求的有利选择,而对于急欲发展经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也非常具有吸引力。例如,根据欧洲环境署的报告,欧洲一直在向国外转移碳排放污染的证据已经十分明显:截止2009年底,欧盟27个国家的排放已经比1990年减少了17%以上,然而,欧洲进口产品的内涵排放,即欧盟国家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所产生的排放增加幅度却已经超过40%[10]。

此外,虽然目前我国尚不需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将来也不需承担减排义务。我国的CO2排放量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为:至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可以肯定,我国温室气体减排压力较大。一旦将来我国需要受到国际强制性减排义务的约束时,则必将面临减排能力下降减排成本增加的局面,从而影响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竞争,并进一步阻碍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总体来看,根据当前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的前景,我国完全依赖国际市场势必增加我国碳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进一步利用发达国家技术与资金的可能性也正在变小,CDM的未来发展仍然是个未知数。以现有CDM发展经验为基础,构建国内排放权交易市场、构建自身的排放权交易规则、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成为我国正在进行的清洁能源产业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3 我国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

排放交易市场的构建牵涉的问题很多,包括国家总量控制政策的确定,排放配额的确定以及分配,对排放的监测核实,对交易市场的管理,责任机制等,对此,我们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3.1 构建较完善的碳排放交易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

如前所述我国尚未在国家法律层面对CDM进行调整,也没有设定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和交易规则的法律、法规制度。因此,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必要的法律支撑体系:

首先,可以对现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物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将构建碳交易市场的内容纳入其中。不需要制定新的法律,降低了立法的成本。美国的“酸雨计划”即是在《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的基础上得以建立和运行。

其次,或者通过制定新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实施细则》等专项法律法规,对减排行动作出法律上的认可,对减排活动所产生的利益作出法律上的确认和保障,对排放权交易规则、程序作出规定。目前,我国发改委制定的《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即将出台[11],这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专项立法的作用。

第三,仿效欧盟、丹麦、英国的做法,直接制定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计划”,从而单独设立排放交易的运作体系,构建完整的排放权交易市场。

3.2 市场模式选择

在国际上,碳排放交易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强制减排交易,另一种是自愿减排交易。

3.2.1 强制减排市场

目前我国尚无具有法律强制性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没有量化的上限,买方就缺乏购买的动力。据权威机构预测,直至2030年,中国的碳排放总量都将不会出现排放上限,因此,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要求来看,实施强制性的温室气体总量控制仍然为时尚早,短期内构建强制减排交易市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3.2.2 自愿减排市场

自愿减排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发展的情况并不乐观。自愿减排是在没有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企业出于社会责任自愿购买减排指标,即依靠企业的自觉性。这一市场的问题在于,自愿减排行为和需求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短期内很难形成规模性的市场[12]。

对于自愿减排市场来说,应当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首先,必须构建一个自愿减排交易体系。这是自愿减排交易的基础和平台。我国首例自愿碳减排与国内最大的自愿碳减排市场都在上海形成,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基本建立了与国际同等水平的自愿减排交易系统,这为进一步拓宽自愿排放市场打下了基础[13]。

其次,设定统一的自愿减排标准。目前全球同时存在多个有影响的标准,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包括项目认证的标准、认证机构的标准等。构建我国自主的统一减排标准,积极参与国际交易规则的制定,减少配额之间较大的价格差异,从而使碳交易市场稳定和扩大,并逐步走向规模化。2010年10月19日,在上海世博会联合国馆正式的《中国自愿碳减排标准》,是我国参照国际规则自主研发的首个完整的自愿碳减排标准体系,通过这一标准审定与核查的碳减排量将具有国际权威性,为国内外市场所认可,为建立统一标准的中国自主自愿碳减排交易市场打下了基础[14]。

第三,建立统一登记、核算机构。目前来说,整个自愿减排市场缺乏一个统一的登记系统,这可能会导致一个项目可能根据多个认证标准多次申请减排指标,加之交易的透明性差,减排指标的转让并不公开透明,可能造成一物多卖的情形,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12]。

3.2.3 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管理与监督体系

首先,建立专门管理与监督机构。配备环境科学、经济学、法律等专门人才,特别是熟悉国际碳经济市场规则的人才。由专门机构制定具体的交易实施规则,并为排放交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交易信息,监督交易行为,对违法交易等进行惩罚等。同时,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培育排放交易中介机构,活跃市场。

其次,建立排放监测系统、交易信息和交易监测系统。建立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对排放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监测和审核;建立交易信息系统,及时和更新交易信息,提供信息咨询;建立违法排放和不实数据记录系统,并对交易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4 结 论

我国CDM发展受制于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定价机制、交易规则和运行制度,处于市场的低端,但无疑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和全球的温室气体减排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2012年“后京都时期”的到来,国际碳交易市场和“碳政治”的风云变化,我国市场面临巨大风险和挑战。

由此,以我国现有CDM为基础,建设和完善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增强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地位和发言权,保障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现商业化的盈利目标,成为我国当前的必然选择。当然,碳交易市场的构建是一个长期、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进行统筹规划。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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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and Construction of Carbon Trading Market in China

YANG Zhihong1 JU Meiting1 ZHOU Yipu2 WANG Qi1

(1. College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of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China;

2. National Marine Data and Information Service, Tianjin 30017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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