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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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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现状

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现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 教育公平 现状 原因

1 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现状

留守儿童是指那些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外出打工、经商或者学习,把孩子留在家乡,托付亲属或他人代为管理、抚养和照管的儿童。近几年来,国家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注越来越多,如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成立寄宿学校,并且制定相应的管护措施等。但是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的现状依旧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1家庭教育缺位

据统计,在外务工的父母对于其子女的整体期望值不高,对子女的教育不重视,认为自己孩子学业有成的概率很低,因此不愿意在子女的教育上投资更多,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部分留守儿童就被父母要求外出务工。其次,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监护人基本上都是自己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他们年龄过大、文化水平低,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不关注,也不能对其进行学习上的辅导和帮助,同时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和其监护人之间年龄差距较大,在沟通的时候普遍存在很大的障碍。此外,农村留守儿童在学习的同时还要兼顾家务和农活,学习时间不足,且学习环境差,因此学习成绩都会由于父母的外出务工出现下降的趋势。

1.2学校教育不完善

农村学校受办学条件、教学理念等方面的制约,仅关注学生的学习成绩,对学生的心理问题关注较少,以至于部分留守儿童行为过激,出现打架斗殴等现象。而当前多数农村学校还不能实行留守儿童的寄宿制管理,这使留守儿童的课余教育成为空白。此外,农村学校教学质量不高,农村学子在国家统一考试中的录取比率较低,导致农村留守儿童辍学现象愈发平常。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农村学子靠读书出人头地的思想被现实打破。许多农村家长甚至认为“读书无用”,而老师本着功利的思想,认为费尽心思教育较差的学生还不如带好一个优秀的学生,因而不愿意主动地关注那些成绩较差的留守儿童,忽视了对留守儿童的引导和教育。教师的冷漠和忽视,使孩子感受不到集体的温暖,从而对学校的纪律会产生抵触心理,进而产生厌学情绪,影响孩子的行为发展。

2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不公平因素分析

2.1经济条件不满足持续教育

虽然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总体达到了小康水平,但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经济条件普遍较差,常年的低收入直接导致了其家庭贫困,留守儿童在筹措教育费用的过程中困难重重,日常生活费用短缺,以至于受教育层次低下,在我国教育系统里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其次,国家对于贫困学生的经济补助不足,虽然现在很多学校现在出现了奖学金,助学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但是相对于数量众多的留守儿童家庭而言,这些资金有限而且申请手续繁杂。有些家庭因为信息闭塞,对政府的关爱措施了解不多,直接导致了部分孩子的失学。因此,解决留守儿童教育公平的问题在经济上需要政府、社会的共同努力,突破资金的瓶颈,让每一位孩子都不会因为经济原因而离开校园。

2.2监管体系不完善

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不全面,其监护人大多数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者亲属,他们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注程度仅仅保持在吃饱穿暖的地步,满足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对儿童的受教育情况并不关注,而且没有能力和精力去更多地指导和帮助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其次就是农村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全面,学校是影响学生受教育的最重要场所。就目前来看,农村学校缺乏科学全面的育人理念,对农村留守儿童也没有全面地统计,也没有特殊的措施去弥补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并且学校的思想还处于应试教育阶段,只是在一味追求学校的升学率,单单以学习成绩的好坏来评价一个学生,无暇顾及到学习成绩差的农村留守儿童,这就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导致学生厌学,促进了农村留守儿童辍学现象的发生。尽管社会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公平问题越来越关注,但是大家的关注仅仅停留在倡导讨论阶段,并没有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也没有明确的部门分工去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去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状况。

2.3 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受教育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发挥其最大的保障功效,尤其在农村教育、儿童教育等方面缺失相应的法律保障,因此修订、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

3 结束语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持续增加,其教育问题更是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要使农村留守儿童更好地受到教育,应从各个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实现我国的教育公平,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蓝威,彭本利.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公平的现状及原因分析[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11,32(1):132-135.

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现状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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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沈红梅,吴荇.长三角地区农村图书馆建设的历史经验及发展启示[J].图书馆建设,2008,(9):18.

[7]王坚方等.新农村建设:农民工信息能力弱势分析[A].中国图书馆学会.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论文集(2006年卷)[C].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40.

[8]王子舟等.基层图书馆现状堪忧[N].光明日报,2005-12-24.

[9]陈锡文.国家打算花多少钱建设新农村[EB/OL].[2006

-03-01]..cn/GB/1037/4152917.

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现状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归因;对策

作为当前我国义务教育群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一直是政府及社会各界乃至教育界最为关心的现实问题之一,但是由于种种现实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留守儿童教育现状令人堪忧,因此对当前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进行客观归因并进行对策分析,就成了当前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解决的关键一环。

一、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归因分析

农村留守儿童,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的城市化进程,20年来,大量农村青壮年进入城市并贡献了令世人瞩目的GDP增长和城市化率,而那些被迫与父母天各一方的孩子们,却成了这一宏伟进程的衍生品而被忽视。(一)家庭方面完整、稳定的家庭结构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由于留守儿童家庭结构往往由于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进程打工而出现裂痕,原有的家庭教育模式发生转变,出现了当前在农村留守儿童中普遍存在的“隔代监护型”现象和“单亲监护型”,“隔代监护型”即留守儿童父母均外出打工,子女由祖辈进行抚养的形式;“单亲监护型”是指父亲或者母亲外出打工,另一方在家照顾子女,这两种教育模式虽然有所不同,但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不完整的家庭结构,其对留守儿童的成长来说往往负面作用多于正面作用,例如教育方式过于简单、留守儿童人格发展出现障碍、亲子关系淡化、儿童学习意识不足、生活态度和人生态度消极,不善交际等等,由于在人格发展和身心成长的关键时期缺少完整的父爱母爱,多半留守儿童存在着严重不等的身心建设问题,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大了对其进行教育的难度。(二)学校方面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产生和学校教育也有着极大的关系,一般来说,留守儿童就读的农村学校硬件条件落后,师资力量不足是常有的,尤其在师资配备上,当前农村教育场域中普遍存在着教师知识结构严重失衡的现象,例如语数外教师充足而其他学科教师比较匮乏,这使得农村学校很难有针对性对留守儿童进行卓有成效的身心建设教育和引导,只能简单地进行一些大众化的教育,难以实现有效教育的目的。(三)社会方面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社会方面的重要意义是无法取代的。从社会角度来说,社会环境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认知发展尤其是思想道德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社会方面对于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方面的支持还远远不够,留守儿童生长的社会环境也比较复杂,这对他们的健康成长来说极为不利;与此同时,长期存在的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将户籍与教育进行挂钩,也限制了留守儿童跟随父母进入城市接受教育的机会,尽管有的地方已经开始逐步接收一定量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但由于资源配备、政策等方面的原因,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

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解决对策

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解决需要从其现存问题及原因上入手,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政府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支持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各地政府的有效帮扶和政策支持责无旁贷,各地政府应建立当地农村留守儿童专项经费和保障机制,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完善对农村学校尤其是留守儿童较多的农村学校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切实履行政府在教育方面的职责。(二)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农村寄宿制学校是当前有效应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比较有效的解决办法之一,政府及学校自身应大力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鼓励教师多走访留守儿童家庭,指导家长关心子女,同时在学校中开始相关课程,例如有关心理辅导的课程,引导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建立起与留守儿童监护人或父母定期联系机制,确保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三)引导父母承担家庭责任父母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的角色是任何其他人都无法替代的,因此作为留守儿童的家长应增强家庭教育的意识,夫妻双方应尽力避免同时外出打工,有条件的父母应尽可能将子女带在身边,如果被迫将子女留在家里,也应多和子女进行联系、沟通,随时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心理发展问题,及时和子女任课教师进行沟通,共同解决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也应大力地方经济,发展当地特色经济,带动农民工就业。让更多的背井离乡的留守儿童父母都能就近务工或者返乡创业,从根源上大幅降低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这是有效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治本之策”。

三、总结

总之,面对当前日益严重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留守儿童家长、学校、政府部门乃至社会各界都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合力,共同解决好这一义务教育中的现实性顽疾,需要指出的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并非一朝一夕,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各方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和基础实践,早日解决好这一现实性问题。

参考文献:

[1]段成荣,吕利丹,王宗萍.城市化背景下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4,03:13-29+188-189.

[2]徐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6.

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现状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国家立法;地方立法

一、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立法之义

自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出现以来,实务及学术界从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本身到应对策略的探究一直未断,立足于问题的根本才是行之有效的。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思路,一是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二是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利。农村留守儿童作为阶段性的社会现象,是我国社会城乡发展不均衡的深刻反映。除了从源头上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之外,当前力所能及的则是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处境,从本质上来说应落脚于对该困境群体的权利予以法律保障。立法作为法律保障的首要环节,是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利,为其提供良好生存发展环境的根本前提。

(一)立法保护儿童免受不利情形的国际公约精神

《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关爱儿童与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风向标,在对缔约国提出的若干措施要求中,立法措施即为首位。《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犯。”这意味着,立法在各缔约国保护儿童措施中作为必要性手段早已成为国际共识。上述提到儿童受到“忽视或照料不周”,甚至受“犯”的情形,正是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在单亲监护、隔代监护情形下面临的典型困境和威胁。采取立法措施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既符合公约精神,也是我国履行公约的应有之义。

(二)依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国家态度

国家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保护思路,集中体现于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其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均揭示出国家对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利路径的认可及重视。《意见》提到“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根据《意见》,国家依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全的立法机制为其基础。农村留守儿童在家庭监护、人身安全健康、受教育及发展等方面的权利能否依法有效保障,与是否有相关立法以及立法是否完善紧密关联。国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以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为长期目标。无论是制定新法,抑或修订旧法,立法完善都将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产生实际影响。

(三)农村留守儿童立法保护的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不是孤立存在的,家庭、学校、政府在各自领域与其发生不同的关系。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利的保障,需由相对方同时承担起对应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实践中农村留守儿童在生存发展中所处的不利状态,因相关主体对义务责任的未履行或未能全面有效履行所致,例如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缺位往往是由于父母未全面承担起监护职责,在无法直接照顾、管理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下,亦未能通过积极履行其它法律义务落实监护职责。对农村留守儿童负有责任的主体权利义务不清、责任不明,将使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在现实中大打折扣。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需要借助立法的途径来实现,这在《儿童权利公约》及《意见》中均有体现。《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规定“缔约国应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顾,考虑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意见》也表明,“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意义在于,理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网中各层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并以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为最终目标,将各主体在家庭监护、学校教育、政府监管等环节与农村留守儿童之间发生的关系法律化,依靠法律强制力来履行各方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义务及责任,使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更具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国家立法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层面的滞后

按照立法保护儿童的思路,《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国家立法中是一部能够给予儿童家庭、学校、社会及司法全方位保护的立法依据。该法自颁布后经修订,修订思路及内容适时反映出当时社会的新情况和新需求,其中就包括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难看出,立法修订者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因素的考虑,该条文指向的便是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监护缺位的普遍现状。立法将“外出务工”作为父母实施委托监护的法定情形之一予以列明,直接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修订背景和思路上,体现出国家立法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关注与回应,不过该部法律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仍然存在局限。如前述第十六条提出的“委托监护”,由于缺乏配套规定,终究难以真正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困境。社会的发展与转型催生了越来越多的农村留守儿童。总体上我国以孤儿、流浪儿童为主体的立法政策已经建立,而对于农村留守儿童这样的困境群体,国家立法仍存在短板。补齐立法短板,对于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健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都有着现实价值。

三、地方立法对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探索

随着地方对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的日趋重视,面对国家立法的滞后,我国地方立法为此也做出了不少探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对立法资源的需求。根据目前我国与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有关的地方立法,分为以下几类模式:

(一)综合保护

一类是借助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契机,将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教育等代表性问题综合纳入条例予以规范和保障。这类模式较多见,如河南、安徽等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9年修订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就留守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问题进行专门规范,对父母监护、政府改善寄宿条件、学校关爱与辅导各方分别提出相应要求,本质上即为相关主体设定了义务与责任。在这种模式中,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作为未成年人殊的一类,相关保护规范虽涉及为数不多的条款,但不可否认地方立法的与时俱进,积极回应了当前形势下通过立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急迫需求。

(二)专项保护

另一类为涉及家庭教育或学校教育环节的专项地方立法,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因素予以考量。例如我国首部家庭教育地方法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中,不乏地方立法者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视。该条例在家庭教育的环节,特别强调父母应当履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职责,并对父母“未共同生活”情形做出补充性义务要求,包括委托监护、与学校交流以及定期团聚等其它义务的履行。外出务工父母一方或双方未能与农村留守儿童共同生活,是当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突出现象。针对该现象,立法在严格区分“共同生活”与“未共同生活”不同情形的基础之上,对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进一步明确及细化。一方面能指引、规范外出务工父母的家庭教育行为,强化父母对监护职责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则增强了立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可操作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中,除了一般地方的立法保护,亦存在民族自治地方对农村留守儿童予以立法保障的范例。例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等单行条例,对农村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政府创造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条件的职责义务也有相关条文规定。该类立法模式在儿童生存发展的某个重要环节,集中反映了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情形和特别需求,为各环节对农村留守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相对方,设定特定领域的义务与责任,从而针对性的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某一重要方面的权利。

(三)专门保护

还有一类是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予以保护的地方立法模式。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引起广泛关注以来,社会一直存在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专门立法保护的呼声。类似贵州“毕节留守儿童之死”的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在各地频频发生。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较多的地方,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成为燃眉之急,这也促成对农村留守儿童全方位保护的专门立法模式进行探索,例如民族自治地方贵州省黔南州已完成对《黔南州留守儿童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该条例虽处于酝酿阶段,但无疑对丰富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地方立法模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四、结语面对日益严峻的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无论是国家立法从长远方向不断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裨益于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整个儿童群体,诸如出台儿童福利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地方立法多维度对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灵活设计,立法都应是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根本之策。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统一性政策文件《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多方面弥补了现行立法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中的缺漏及不足,如强制报告义务、监护干预等措施具有现实操作意义。《意见》在地方的贯彻落实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地方立法经验的不断积累,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带来有价值的参考。

作者:顾莎莎 单位:大理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赵川芳.近三十年来儿童保护立法政策综述.社会福利.2014(7).

[2]凝心聚力促发展履职尽责惠民生——黔南州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综述.

[3]彭伶.确保留守儿童监护到位需加强立法保障.检察日报.2016-06-22.

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现状范文第5篇

1.1农村留守儿童的含义

很多研究因为描述的角度不同,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定义不同。综合众多研究结论,笔者认为农村留守儿童应定义为:年龄在6~16岁、家庭完整(父母双方都存在、无离异、分居状态),但日常生活的监护人不完全或无监护(仅有父母一方或双无)的农村儿童。

1.2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

农村留守儿童生长在农村的家庭环境之中,这是他们家庭情况的共同性,也决定了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环境的相似性,即:父母双方或一方到城市里打工,而儿童由父母亲单方或者祖辈照管。大多数的农村家庭都不是两代的小家庭,很多家庭中的祖孙三代一起生活。因此,留守儿童的家庭结构较为复杂:首先,单亲照管的留守儿童同时接受祖辈教育;其次,双亲都外出的留守儿童可能仅由祖辈照管,有的由于祖辈无力照管,儿童就要自我监护,更有甚者,儿童还要照顾年迈的祖辈。有少部分留守儿童没有祖辈,被寄养在亲属或者邻居家里。

1.3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情况

农村小学是承担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主要机构,然而,农村小学经费少、师资力量薄弱、教育水平不高,对普通儿童的教育尚且不完善,对无家庭监护的留守儿童的教育更是力不从心;学校教育一般只担负对儿童进行知识、能力的培养的责任,那么,儿童身心健康的责任则由学校和家庭共同承担。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特殊性决定了他们所接受的家庭教育存在很大的缺失。

2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2.1家庭教育缺失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发展落后

众多研究者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发展情况进行研究和探索,结果认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发展落后”,还有研究认为农村留守儿童大多数存在一定心理问题,因此,倾向于将这些儿童归为“边缘化的问题儿童”,尽管这个结论受到众多教育者和研究者的质疑,但是,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发展落后是个不争的事实。农村留守儿童在道德水平和人际关系发展方面都明显落后于家庭完整的儿童,责任心、意志力的发展也比较落后,常见的现象是:农村留守儿童常常闯祸,甚至会触犯法律而并无改过之心,被学校和四邻评论:“没有教养”。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发展落后的状况与他们的家庭结构不完整和缺失的情况有很大的相关性。儿童心理学验证,在儿童的心理发展过程中,父母亲的教育方式和家庭关爱对儿童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儿童的行为方式、对待事情的态度很多都是从父母身上习得的。很多农村留守儿童是没有实际上的家庭的,他们无法从父母身上学习正确的行为方式,还可能受到寄养家庭的苛待,很容易产生各种心理问题;还有些农村留守儿童受到父母亲一方和祖辈的双重照管,由于教育方式不同,这些儿童习惯于在家庭教育的夹缝中“获利”,逐渐形成逆反和自私的心理。

2.2学校教育偏差导致农村留守儿童能力发展落后

农村留守儿童能力发展落后是这部分儿童的主要特征之一,体现在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不佳、课堂自律性差、学习缺乏主动性、同伴交往能力差等方面。在农村学校里,普遍存在的问题:学生在课堂上调皮捣蛋,欺负同学,或者对上课学习毫无兴趣,整日恍惚,无心学习,也不和同学交流,教师会让这些学生“请家长到学校来谈谈”,所得到的回答是“我爸爸妈妈都不在家”。很多学校教育的研究都表明,儿童的知识、能力的水平与学校教育的风格和水平有很大关系,这也是众多学生家长都希望把孩子送到“好学校”的原因。然而,农村小学和中学教育存在种种缺失,使得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存在偏差:首先,农村学校师资力量薄弱,学校教育本身精力有限,无法对留守儿童进行特别关照;其次,农村教师也是凡人,思想也受到普通家长的特别请求,对普通儿童更为重视,而对留守儿童往往忽视;最后,留守儿童本身的问题使学校对其教育的难度增强,成为众多教师放弃对这些儿童进行教育的理由。

2.3社会环境复杂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受到威胁

虽然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主要由家庭和学校负责,但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仍然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产生威胁。一方面,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为了家庭经济的增长,放弃对孩子的管照,同时受到打工所在单位的制约,不能经常回家照顾孩子;另一方面,很多社会闲散青年集结成群,也引诱儿童加入不良社会集团。因此,与普通儿童相比,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着更加严重的安全问题。除此之外,这些儿童的教育安全更加令人担心,很多农村留守儿童不受家长的约束,自由安排课余时间,放学之后到处游玩,极容易被社会闲散青年引诱;另外,留守儿童长期缺乏关爱,对不良社会团体所体现的“义气”所迷惑,认为那就是家庭应有的气氛,而对不良社会团体的归属感更强,从而远离学校和家庭。

3改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现状的对策

3.1强化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环境温暖

完整的家庭环境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极为重要,儿童发展需要有优秀的父母亲作为榜样,而从父母亲的教育中获得关爱,是儿童心理健康发展的保证,因此,为农村留守儿童建立较为完整的家庭环境是改善他们的教育现状的关键。能够帮助建立完整家庭环境的办法:第一,即便外出打工、离开孩子的状况不能马上改变,外出务工的家长也应该增强与儿童的交流,现代通讯工具十分便捷,家长与孩子通电话、发短信、上网视频聊天,了解孩子每天的状况,能够对孩子的教育起到极大的帮助;第二,建议外出务工的农村家长常回家看孩子,避免孩子长期处于寄养的状况;第三,祖辈与父辈应经常交流对孩子的教育问题,使教育观点和教育方式保持一致;第四,建议农村家长权衡家庭经济与儿童教育,仔细考量孰轻孰重,重视家庭教育对儿童发展的作用。

3.2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环境

建立温暖、关爱的学校环境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学校教育问题的主要方式,首先,学校应该关注留守儿童的教育状况,找出这部分儿童的教育缺失之处,并尽量进行弥补;其次,教师应该格外关注留守儿童的学习状况,不把留守儿童推向“问题儿童”的边缘,在平等对待留守儿童和普通生的基础上,对留守儿童展示出更多的耐心和关爱,以弥补他们在家庭教育中关爱缺失的情况;再次,建议学校在针对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时候,重视到普通儿童家庭对学校教育的反作用,学校和教师应该适当指导普通儿童的家长教育孩子关心和帮助留守儿童,促使同伴关系和谐,使留守儿童喜欢学校、喜欢同学,能够在同伴关系中获得温暖。

3.3重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