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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障;保障体系;现状;分析
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不断向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的“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的目标迈进。
一、社会保障的内容
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现代社会保障包括医疗津贴、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残疾津贴和遗属津贴。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三个部分。
(一)社会保险
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专门基金,确保社会成员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指由政府举办和出资的一切旨在改善社会成员物质和文化生活的社会措施,包括政府举办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城市住房以及各种服务事业,以及各项福利性财政补贴。
(三)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可称社会救济,它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以及收入在贫困线以下和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或发生其它不幸事故而暂时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资金或实物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虽然在逐年增长,但依然偏低
以医疗卫生事业与医疗保障为例,对医疗服务机构投入的不足即是造成医院长期用药养医等不良现象的重要原因;在公共卫生福利资源的分配中,80%分配给城市,广大农村仅占20%,正是这种公共资源配置的失衡、导致了医疗卫生福利事业公平性的倒退。
(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顺,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
比如养老保险方面,国企职工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归人事部门负责,贫困人口救济的保障归民政部门负责。这就容易形成多头管理,而且造成管理成本的加大和各自为政局面的出现。
(三)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督
上海“社保基金案”的惊人之处在于金额之巨,仅牵涉福禧投资一案的资金就超过30亿元。通过这一案充分显示出了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现状。这需要一个有力的监督机制来监督整个基金的运行,保障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
(四)社会保障相关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整体上缺乏统一性,没有形成以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优抚安置法等为主体框架的、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三、我国社会保障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
力争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率提高,首先解决两个政策:一是对有碍扩大覆盖面的现行政策进行调整,比如适当降低弱势群体的参保门槛;二是扩大政策本身的覆盖面,将以前政策没有明确覆盖的人群包括进来,比如非正规就业人群等。重点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问题,改革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寻求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有效途径。统筹研究和解决各类人群的养老保险政策和待遇水平的协调与衔接,使政策平稳对接,更好的发挥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作用。尤其要解决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金方面的矛盾。
(二)医疗(生育)保险
进一步完善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下,建立和健全适应不同人群和多种需求的医疗保障体系,为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小城镇居民、职工家属、失地农民、农民以及贫困人群等各类不同人群提洪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充分利用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探索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统一管理的推进方式。
(三)失业保险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力争将大多数人群加入到失业保险范围内。全面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扩面重点为建设和工矿企业的职工、农民工,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包括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标准等政策体系为支撑的工伤保险政策、管理标准。扩展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新途径,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实现伤残人员回归社会的目标。探索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制度和方法,建立起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和补偿水平调整机制。
(四)工伤保险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扩面重点为建设和工矿企业的职工、农民工,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包括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标准等政策体系为支撑的工伤保险政策、管理标准。扩展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新途径,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实现伤残人员回归社会的目标。探索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制度和方法,建立起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和补偿水平调整机制。
(五)社会救助
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单一的收入救助转换成综合性的社会救助。同时建立合理的保障机制,防范道德风险,防止被动给钱。农民工、失地农民是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加强对农民工、失地农民的保护。继续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鼓励社会各方面对老年事业的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通过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逐步形成以国家、集体举办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举办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为新增长点,以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王梦奎.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
[2]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体制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察右前旗
1 察右前旗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现状
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社保局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积极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措施上,现在,该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现全面覆盖,基本养老金按月发放给60周岁以上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2012年以来,地方政府进行全面摸底,掌握城乡居民基本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进行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办理参保手续。在参保费征收及养老金发放期,察右前旗社保局对各乡镇参保人员的录入信息进行逐一审核,打印缴费核定单,由各乡镇组织参保人员到地税部门进行缴费,并为其办理相关的参保登记手续;旗社保局根据上级拨付资金的到位情况,为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养老金。
1.2 存在的问题
1.2.1 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水平较低。由于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尚有不足,且政府并没有认识到这项工作是政府应尽的义务,而非农民的义务。尽管全旗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每年都在增长,但除了传统的福利救济以外,真正用于农村养老保险的补助却很少。而且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导致管理费用过高,其次,因为是集管理、缴费和实施三权与一身,缺乏必要的监管机构,所以基金运作方面也是问题重重。常常会出现投资损失过高的现象,使得农民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很难保证。
1.2.2 自给来源不足,缴费压力大。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保富不保穷”,穷人不能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获益。农民的纯收入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养老保险缴费能力。就察右前旗的实际情况而言,近几年,该旗农民的纯收入是有所增长,但就整体来看,农民的纯收入仍属于偏低水平。居民收入多数用于食品消费,其余的分别用于衣、住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除去这些开销,能够留下来的已经是寥寥无几,所以投入到养老保险的基金就很少,更有的农民已经拿不出多余的钱来投保。对于他们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反倒成了一种压力,他们无法承担这笔费用。
1.2.3 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健全。一直以来察右前旗是根据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销、费用的筹集、运营以及保险金的发放,而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来执行的,所以,导致法力效力普遍较低,缺乏稳定性。此外,对于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配套缴费缺乏强制性,政府补贴也没有明确的、具有强制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处于低效运作状态。
2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对经济的影响
2.1 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现在的农村已经不像以前的村庄那么热闹了,大量的青壮年选择放弃农村,向城市转移,村里只留下一些年老体弱的老人和还未长成的小孩子,他们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只能依靠养老保险金和打工在外的子女的补贴。子女的补贴也很有限,所以更多的依靠养老保险,此时,若是政府能够给予足够的养老保险金保障他们的生活,那么在外打工子女们身上的担子就轻了很多,他们就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我国的经济建设,我国的一座座高楼大厦都是这些农民工一砖一瓦垒起来的,如果没有他们的努力和付出,就不会有这些建筑,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除此之外,因为政府减轻了他们的生活负担,也就是说他们有更多的收入可以用于生活,当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后,他们会考虑享受其他服务,此时,他们就可以通过增加消费来拉动我国经济发展。
2.2 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稳定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解决了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还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由于农村居民文化素质偏低,不会像文化人那样做到“君子动口不动手”,他们遇到问题时,更多的会考虑以“武力”来解决问题,若是没有一个好的、令农民满意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很难说服农民服从政府安排,这样就很容易使农民和政府发生冲突,一旦某个地方发生这样的冲突,以现在网络的发达程度会在很短时间内让全国人民都知道,如果有其他地方情况与之相同,就会有更多的人站出来想要讨个说法,这样就很容易使整个社会处于混乱和不稳定之中。
2.3 对维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较多,拥有一个健全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可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还可以调动农村居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减少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相当于增加农村劳动力,可以更好的发展农业,再加上政府在技术方面给予的帮助,我国农村经济水平将实现逐步提高,根据科学的种植方法,不断改善土地种植环境,可以实现土地的循环利用,实现农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3 健全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3.1 完善法律制度,设立监督机构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针对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加快法制建设,明确资金来源,运作方向以及增值渠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农民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政府应该做一些有关方面的宣讲,让农民真正了解养老保险制度及相关法律规范,提高农民的法律保护意识。养老保险涉及到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水平,有一个可靠的监督机制,可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公平和公正,避免其不必要风险,更好的帮助农村居民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利。
3.2 强化政府责任,完善管理体制
政治责任的缺失是造成制度失灵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应该深刻的认识到并解决该问题。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扶持,帮助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适度提高集体经济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实现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合理承担养老保险。这样一来,既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同时也可以大大的调动农民参保的e极性。
目前,在管理体制上还不是很完善,存在一些漏洞,会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风险,所以,政府应该积极地检查漏洞,完善管理体制。应该实现由高层统筹管理,,以省为单位由国家统一管制,严把管理运营环节,防止政府机关在投资过程中的道德风险行为,同时努力做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为改善农民养老水平而奋斗。
3.3 提高农民自身养老能力
解决农村养老保险的本质性问题还是提高农民自身的经济收入,只有当农民自身的收入增加了,生活水平才会提高,年老生活自然也就有保障了。所以,还是应该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方法如下:第一,在农业种植方面下功夫,聘请一些专业的技术人员,帮助农民提高种植技术,实现创收、增收。第二,政府可以出台一些政策,例如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和适当的大型农具补贴,这样可以鼓励农民购买大型农具,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增加经济收入。第三,政府可以出力,帮助农民开发一些优质、高效、适应市场需求的农产品,切实提高农民收入。
关键词:个人信息 法律保护 保护模式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采用统一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将有关公共机构和私营组织收集、使用、存储、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同一部法律中予以规范。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分散立法的模式,将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内容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经济和互联网技术发展较快的美国和欧洲国家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体制,理性地选择和建构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和具体制度。
一、 中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近几十年以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日益突出的问题。虽然中国很多个人和机构已经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专家学者也一直呼吁立法,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不进行保护。目前,中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主要在法律法规中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个别条款中有所体现。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可以分为法律的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所谓法律的直接保护就是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间接保护就是法律、法规通过提出对“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和个人信息相关的方面进行保护进从而达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1. 中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直接保护
当前中国法律中直接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数量较少,其中全国性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直接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l2条第3款规定:“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6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7)》新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加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规范效力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直接提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也仅有几项。少数地方性法规中,也偶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直接规定。特别值得肯定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月16日通过,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流通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以看做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开创了中国特殊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2. 中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间接保护
除了上述直接明确地提出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法律、法规外,中国还存在一些通过规定保护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方面进而来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在根本大法方面,中国《宪法1982年)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等相关条款均可理解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宪法依据。在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中,也多多少少存在一些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
二、 建构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与制度
1.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
综合上述美国和欧洲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优点,我国宜采用行业自律与立法规制相结合、综合立法占主导地位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要求:第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在其中规定国家、公共团体和私营组织有关个人信息的行为规范,制定完善的法律措施来界定信息自由流动的底线,并以此作为个人信息使用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第二,制定相关单行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辅助立法,在其中设定行业自律性规范或要求个人信息控制人作出单方承诺,在整个社会中倡导行业自律的重要性。
2.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理念
保持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坚持的重要理念。保护个人信息的健康、有序流动不仅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还能推动个人最终实现自我价值。只有在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技巧才有可能达到极致,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某种程度上还制约着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的立法技术水平。在这样的情势下,我国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理念应当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而变化,在经济发展占上风的时候,应当强调信息合理流动的重要性,反之,则强调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3.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在法治国家和信息化社会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必须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所有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由信息持有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权利主体的合法授权后进行;二是合理性原则,即列入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范围的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善良风俗和人类基本的道德价值,否则不能成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对象;三是必要性原则,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阻碍人们之间正常的信息交流,这是个人信息获得保护的限制性条件。
综上所述,从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看,内容完整,体系健全,但缺陷是仅仅注重人格权保护,而忽视财产权保护。从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看,无论从哪个方面,都是极其不完善的。中国急需一部统一的、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民事、刑事、行政几方面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以适应当前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状况。
参考文献:
[1]齐爱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108.
关键词:养老保障 人口老龄化 农村 家庭养老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人口老龄化是全球性的人口发展趋势。据2007年的人口资料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人1.53亿,超过全国人口的10%,其中农村老人占70%以上,而且增长速度也要比城市快。人口学家预测,未来二三十年我国将迎来人口老龄化的。我国农村在21世纪初已经进人了老龄社会,而且老龄化的趋势在不断增强。农村老龄化使农村社会面临着沉重的养老压力,由于农村生活条件与城市相比较差,加之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因此目前农民的养老、医疗都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因此,深人了解和分析农村养老保障现状,探讨现阶段农村养老的可行路径,是理论和现实都迫切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的养老需求。
由于我国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导致了农村养老需求的不断增长。两种观点都认为由于政府推行严格的人口政策,以及医疗技术的进步使人均预期寿命延长,我国农村人口年龄结构迅速老化,其程度不断加剧,而且甚于城市。与城市相比,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人口老龄化同养老需求增长之间存在必然联系,这是因为老人与其他年龄人口相比,需要家庭和社会提供更多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人口老龄化对养老需求最直接的影响是增加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农村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导致养老功能日益弱化。目前全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人数不到全国农业人口的9%,而90%以上农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几乎全部依靠家庭保障。而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实施,农村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压力与日俱增,农村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使农村老年人“养儿防老”的压力增大,农村老年人生活非常艰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养老需求。
(二)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
农村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保障对象一直限于“困难的人”“光荣的人”和“富裕的人”,农村的大多数人由于种种原因还无法享受社会保障。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87个县,但自2000年以来,参保人数逐年下降,到2005年只有5400多万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仅占不到农村总人口的6%可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是很窄的。资金筹集标准过低,保障能力极其有限。与城市老年人不同,农村多数老年人一生无储蓄或储蓄很少,他们除了家庭外没有工作单位,因此养老负担全部落在家庭,老来生活更为拮据。再从保障水平看,由于人们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认识不足,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实际开展过程中,大部分农民采纳了最低标准,即每月交2元。这在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递增10%,现行养老基金计息方法不变的情况下,农民从20岁交保险开始,40年后农村老人领取的养老金仅为当年农村人均收入的2.8%,这很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真正需要保障的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照顾,出现了保富不保贫的现象。
(三)法律保障缺失,管理混乱。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70号文件通知,全国开展了土地资源调查,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少数县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这项工作很重视,每年准时上报进度和下年计划,有的省(区)还编写简报,随时反映情况。但有些地方由于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反映情况不够及时,甚至长时间不报,或上报情况不准,前后不一,影响了全国情况的汇总和工作计划的安排。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设立地籍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土地调查计划、经费管理、进度统计和检查验收等项工作。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于每年十月三十日上报全年预计完成情况(见附表一),次年一月正式报实际完成情况。
三、一九八六年以前(含一九八六年)已验收合格县的名单,请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底以前报来(见附表二)。
四、每年十月软十日报送下一年度的调查计划(见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