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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现状
中国也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但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明显滞后。(一)缺乏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中国目前关于碳交易的立法极其匮乏,仅有的立法是2011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参与主体、管理方式等内容。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方式。包括自愿减排项目管理、项目减排量管理、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证管理等四项主要内容,确立了备案制度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等(CCER)。《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审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审定准备、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审定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审定报告的交付等七个步骤。核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证,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核证准备、监测报告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证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核证报告的交付等七个步骤。中国的碳交易立法层次低,这些碳交易立法目前都属于部门规章,缺乏全国统一适用的碳排放交易法。由于采用备案方式,政府主管重点在审定与核证管理,忽视了交易规则、交易条件、交易效果等规制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内容。(二)碳交易立法操作性不足,不利于碳排放交易的实施当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主要限于自愿减排,所交易的减排量基于具体项目。缺乏法律强制性的自愿减排,使得企业缺乏积极性去实施碳排放交易,进而无助于碳排放交易立法的完善。比如,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中始终没有明确碳交易主体如何获取合法的碳排放权,碳排放交易实践中往往根据政策和政府计划完成碳排放权的无偿性初始分配,即政府相关管理机构依据交易主体的历史数据来对其进行碳排放权配额的无偿分配,历史数据通常包括交易主体过去的能源投入、能源产出及废气的排放量,这种分配方法容易造成交易主体间的“歧视性分配”现象和交易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无偿初始配额而向碳排放权的分配者进行贿赂等“寻租”行为[1]。(三)碳排放交易立法监督不到位碳排放交易是涉及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业,仅仅依靠政府主导远远不够,但中国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明显缺乏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社会监管,社会团体参与不足,这是造成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滞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中国仅有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对公众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监督做出规制,虽然在第8条规定,“在每个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和提供国家登记薄查询,引导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相关各方,对具有公信力的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但该条规定显然不是从公众参与的角度进行信息公开,而是为了完成交易。
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欧盟的碳排放交易立法首先是在欧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欧盟在2003年制定并颁布了碳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2003/87/EC),该指令是欧盟碳排放交易的基础立法,此后,根据碳排放交易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欧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指令、规定和决议。如2009年12月的“确定有碳泄漏重大风险的企业名单的决议”,2010年1月的“修正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录一列举的航空企业名单以及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每个航空经营者的指定主管国家名单的规定”,2010年11月的“关于温室气体削减配额拍卖的时间、管理和其他方面的规定”等。中国应该尽快制定碳排放交易的全国统一示范立法,该立法应包含碳排放交易的主要内容,并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法体系。(二)总结经验,制定和修改详细的实施细则欧盟碳交易立法非常严谨,注重法律的连续性和配套实施,注重法律术语的准确性和适用性。比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明确该指令的立法目的是以符合成本效益和经济可行的的方式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并进一步明确该指令无偏见地适用于1996年第61号指令(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指令)的任何要求。该指令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准确界定。如所谓“配额”是指在指定期间排放一吨的二氧化碳当量,而该当量只有在为满足本指令的要求时才是有效的,并且该当量根据指令是可以交易的。所谓“设施”是指一个静止的技术设备,附录一所列出的行为和其他直接相关的行为与该设备有直接的联系,而该行为会对排放和污染产生影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注重程序规制,比如对碳排放交易的审核,规定“核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证”,但对于获得核证的条件并没有详细地规定,仅仅只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条件。如对“核证机构应通过现场访问来确认项目活动所有的物理设施是否按照备案的项目设计文件安装,项目业主是否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实施项目”。但如何进行现场访问却没有规定。应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迅速完善实体性规定,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出台实施细则,细化技术性规范。(三)强化碳排放交易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欧盟在其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普遍确立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内容。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第17条规定“:有关的决议信息应该公开,包括与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有关的,以及与排放许可证规定的和政府持有的排放报告有关的。”2004年修正指令进一步规定了该条规定。2009年《提高和扩展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第15a条则规定:“成员国和欧委会应确保所有的决议和报告,包括碳排放配额数量和分配,以及对碳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查,能够立即无歧视地以一种有序的方式披露。”中国要建立自己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就必须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参与主体都积极、主动地对碳排放信息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披露和报告[2]。碳排放交易是否完成规定的减排量,是否达成自愿减排的目标,不能只靠政府和企业决定,还需要社会监管和公众参与。中国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公众有权获取碳排放交易信息,赋予公众监督权,发挥社会监管作用,以监督企业是否切实完成减排目标,对没有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可以诉诸法律或者诉求行政监管。
本文作者:谢伟工作单位:广东商学院
【关键词】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 碳排放交易制度 立法经验
对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立法经验的评述
法律基础。RGGI(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也即“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得以确立的法律基础为“谅解备忘录”和“标准规则”。“谅解备忘录”对RGGI的形成和施行发挥着实际的调节作用,然而由于美国宪法中协定条款的规定,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标准规则”是指RGGI各成员州将“谅解备忘录”以法律形式予以细化,各州通过立法机关赋予“标准规则”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法律性质。“标准规则”确立了RGGI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第一,以最经济的方式维持并减少RGGI成员州内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第二,强制性纳入规制对象的是以化石燃料为动力且发电量在25兆瓦以上的发电企业,各州至少要将25%的碳配额拍卖收益用于战略性能源项目;第三,为美国其他地区和其他国家带来示范的模板效应。
在立法上统一各成员州的交易平台。RGGI通过法律规范和具体规则的相互补充实现区域合作性减排机制的协调一致性和灵活可操作性。第一,在法律规范的制定上,“标准规则”为各成员州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运行奠定了框架基础。第二,RGGI在具体规则上赋予各州自主裁量权,制定符合各州具体实践的政策和规则。
规定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在RGGI机制下,各成员州、排放主体等职责权限的明确规定是保障区域合作性减排机制有效运行的保障。第一,碳排放交易的主管机构首先要成立本州配额登记平台、交易平台、碳排放监测体系和独立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第二,主管机构对不符合RGGI规定的减排主体采取惩罚措施。第三,主管机构对二级市场监督审查,确保交易市场的公平和流通,防止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四,减排主体具有申请获得参与配额拍卖资格的权利和申报排放数据的义务。
对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中交易制度的评述
有效设置总量和初始分配。“谅解备忘录”基于RGGI 覆盖州内发电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各州历史排放量、潜在的排放源等,制定出碳排放交易的总量。“标准规则”在初始分配时以拍卖的方式分配碳配额。配额的拍卖以每个季度为单位举行。为了防止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标准规则”对每个竞标者设定了获得配额的上限,即在每次拍卖中最多可购买拍卖中配额数目的25%。
独立有效的监测、报告、核证系统。为了能正确评估减排主体实际所需的排放总量,独立有效的排放监测、报告、核证系统是RGGI体系不可或缺的元素。首先,减排主体要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四十章七十五条的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监测系统,完成监测系统的试运行,按季度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主管机构提交监测报告。其次,排放主管机构要记录每个减排主体配额分配、转让情况,并对企业排放报告检测方法、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核证。再次,RGGI引入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平台,即二氧化碳配额追踪系统(COATS)和独立的第三方核证监督机构,对初级市场的拍卖和二级市场中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核证。
灵活的减排履约机制。RGGI 规定减排主体可以通过碳抵消项目实现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义务,使减排主体以成本最低化履行减排义务与国际碳减排市场相衔接。第一,减排主体可以针对电力以外的其他部门,利用碳排放交易以外的项目,对其他污染气体进行减排或封存。第二,RGGI规定合格的碳抵消项目可以在RGGI 成员州或美国境内同意对碳抵消项目管理监督的非成员州进行。第三,为防止碳抵消项目对总量控制与交易市场造成冲击,“标准规则”对RGGI 各参与州抵消项目的比例做出了规定。第四,潜在的碳抵消项目投资者必须提交申请,并注册二氧化碳配额追踪系统(COATS),以使碳抵消项目和碳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到追踪监测系统。
设置安全阀机制。RGGI设置安全阀机制作为预防机制,防止碳配额价格的不稳定和碳交易市场出现较大的波动。安全阀机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设置保留价格,如果参与拍卖的减排主体提供的价格低于拍卖保留价格,则各成员州将继续持有碳配额的所有权,防止碳交易市场中参与主体的协同行为。第二,延长履约期,如果在市场调整期之后连续12个月内,二氧化碳配额现货平均价格等于或超过安全阀初始值,则触发安全阀机制,履约期将延长一年。第三,碳抵消机制,其设计目的与延长履约期基本相似。
公众参与,及时调整。RGGI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制度的透明度:利益相关人大会、专家评审会和公众评议。各方利益相关人包括减排主体、市场其它参与主体、政府部门、环保组织。专家评审会对RGGI的制度建设、法律法规及实际运行效果作出评价,提供建议。公众评议是指公众可以通过RGGI二氧化碳配额追踪系统查看配额市场的相关信息。同时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还有助于各成员州主管机构对减排主体进行有效监督。
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对我国碳交易试点的启示
统一性与自主性的协调。“谅解备忘录”和“标准规则”确立了基础框架和基本原则,各成员州在“标准规则”基础上通过各自碳交易机制的法律法规,实现各成员州之间碳交易制度上系统性和自主性的融合。囿于我国当下经济快速发展的诉求、不平衡的产业结构和地区发展以及减排能力,形成区域性减排机制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模式。因此,我国在构建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时,可以从国家层面制定碳交易基本框架的行政法规或者指导文件,赋予地方相关主管机构自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权力。
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统一。RGGI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统一,一方面可以稳定市场预期,增添市场主体信心;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成员州和碳交易市场发挥更大的能动性,刺激碳减排市场的活跃性与流通性。我国在构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法律制度时,应当充分认识到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有机统一的制度价值和实践意义,深入研究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制度需求和立法保障诉求,构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有机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法律制度。
预警机制。RGGI既设定了灵活的履约减排机制和预防机制,又兼顾了国际市场中的碳交易规则,为日后联邦层面整合国内碳交易平台、嫁接国际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制定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架构时,不仅要考虑到培育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制度需求、未来市场中潜在的问题,还需要考虑到未来可能要承担的国际强制性减排义务以及与国际其他碳交易市场对话的需求。
构建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政策建议和立法思考。我国构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的位阶:第一,从法律层面对碳排放交易进行总体规定,界定基本概念和排放权性质、排放交易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第二,从行政法规层面对我国碳交易试点进行指导和指引,选定试点减排部门和行业、减排目标和减排路线图、主管机构、监测和核证程序等。第三,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开展地方性碳交易制度做出具体规定。
设定碳交易机制的主要内容。碳交易机制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碳交易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在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时,要基于我国现实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产业结构的特征,降低各方参与交易体系的风险和成本,给予碳交易市场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主管机构要从区域发展、减排潜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等多重因素考量,选择我国碳交易机制的减排行业和企业;根据公平效率原则制定碳配额分配的具体方案;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的具体指导办法;建立配额签发、持有、转让、追踪、核证、注销的交易平台和交易系统;引入独立第三方核证机构及核证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还要充分考虑到未来市场中潜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引入灵活的履约机制和预防机制作为补充和完善。
国际市场的对接。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在构建我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借鉴国际市场现有的较为成熟的规则和制度,基于我国国内的具体国情,形成和国际市场规则契合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框架内发挥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相关政府文件的出台和碳交易试点工作的推行,碳交易机制已然在孕育之中。但是如何制定我国碳交易法律制度,为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提供法律基础,为碳交易参与主体提供法律保障尚有待深入研究。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是区域合作性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典型,其模式和我国当下推进碳交易试点城市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对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经验的考察,可为构建我国碳交易法律制度提供经验和借鉴意义,在兼顾我国现实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基础之上,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和安全保障。
综合考虑政府碳税及财政补贴等因素,构建低碳环境下制造商与零售商组成的两级供应链模型,以供应链成员各自利润最大化为原则,求解制造商与零售商的最优定价及市场需求量;在此基础上,分别分析政府碳税及补贴对供应链成员定价及市场需求的影响,给出产品定价与减排策略的关系;最后通过数值仿真对结论进行进一步分析。为企业产品定价及减排、政府碳税及财政补贴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
最优定价;减排策略;碳税;财政补贴
1研究背景与主要文献综述
随着资源与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节能减排成为当前国际社会的热点话题。低碳时代得到来,使得政府和企业纷纷就目前的现状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如政府采用多种规制措施(补贴或税收等)来激励企业改变其生产经营模式降低碳排放;企业为保证自身利润及应对当前政府措施和市场的变化,也相应地调整其运营模式,具体表现在通过使用新工艺、投入新技术、提高企业员工管理水平等方式向低碳转型。因此企业在低碳改造过程中面对政府的环境政策,该如何进行产品定价、调整自己的低碳投入成本?政府补贴及税收是如何影响企业的产品定价与低碳投入的?在政府低碳减排目标的约束下,低碳供应链企业产品定价与低碳投入关系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课题。从目前看,政府政策及监管是企业实施低碳供应链管理强有力的推动力量[1]。Wolfram等[2]研究了在激励企业采取先进技术进行减排的环境政策工具中,税收比自由许可、拍卖许可更能激励企业采用现金减排技术。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已征收碳税,如荷兰、丹麦、瑞典、爱尔兰等[3]。我国碳税征收仍处于研究层面,但根据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国碳税政策框架》报告,财政部财务科拟定了《开征碳税研究》报告,同时发改委能源所也了《2050中国能源和碳排放报告》,为我国政府征收碳税提供了理论依据。
Bettina[4]从减排量等7个方面论证了碳税在降低碳排放中更有效且成本更低。Benjaafar等[5]将碳排放因素考虑到简单的供应链系统中,建立了碳排放限额模型、碳税模型、限额与交易模型以及碳抵消模型等,为供应链低碳运作提出了颇有意义的管理启示。Hoen等[6]分析了碳税、碳限额、碳交易等不同碳排放约束对制造商运输方式决策的影响。黄鑫等[7]通过考虑财政补贴、税收、罚金等参数来分析政府监管者如何通过财政工具引导企业积极遵守和服从节能减排政策。Song等[8]分析了征收碳税、强制减排、以碳总量限制和交易下企业单周期最优订货量决策的问题。赵道致等[9]在考虑碳税情况下对供应商主导的二级供应链减排博弈进行了研究,讨论了减排策略下企业的最优产量与单位产品减排量。
针对低碳政策下供应链成员定价的研究,杨珺等[10]建立了基于系统动力学的单个供应商和销售商的供应链模型,分析了强制排放和碳税两种排放政策对于供应商、销售商及整个供应链的总成本和碳排放的影响。马秋卓等[11]研究了以碳配额机制为基础的碳交易体系下单个企业低碳产品最优定价及碳排放策略问题。毛超艳等[12]通过引入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决策变量,构建了制造商的简化决策模型,给出了制造商的最优定价和最优碳排放量,分析了碳排放政策与消费者低碳需求对制造商最优定价和最优碳排放量的影响。谢鑫鹏等[13]研究了基于CDM的制造商与零售商的产品定价与减排决策。上述文献虽然考虑碳排放政策下产品定价的影响,但是大都针对单个企业,且涉及到碳税与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形较少。与此同时,随着消费者低碳环保意识的增加,企业在面对政府减排压力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低碳偏好。大量消费者调查和研究报告表明,消费者愿意为购买低碳产品支付额外的费用[14]。如Liu等[15]在研究中指出,消费者环境意识逐渐增强,愿意购买绿色低碳产品并为之付出额外的费用。这会迫使供应链企业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模式来保证其利润,但最终还是会通过合理的产品定价,将低碳改造所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消费终端,由消费者买单。
本文将消费者低碳偏好考虑到供应链中,在需求受到产品价格和单位产品碳排放双重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研究政府征收碳税及补贴下的,由低碳制造商与低碳零售商组成的两级供应链模型,探讨制造商与零售商的定价与减排策略、政府碳税及补贴的影响关系,为企业定价、减排投入及政府制定碳税和补贴提供参考。
2情景描述与假设
2.1情景描述碳税是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有效措施,作为重要的环境政策工具,能够减缓国内生态环境压力、遏制环境恶化、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完善环境税制、调整资源配置,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阶段,碳税将被逐步提上日程。为应对即将实施的碳税政策,企业开始通过使用新工艺、购买新设备、投入新技术等方式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向低碳转型,这使得企业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等等过程中的成本增加,这些都属于低碳化投入成本的一部分。可以说,碳税在降低环境污染的同时给企业,特别是碳排放量较大的制造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减排压力,导致其生产成本增加。因此,企业和供应链上成员会将这部分额外增加的碳税成本通过产品定价的形式转移到消费者身上,造成产品的价格超出消费者可接受范围,导致产品滞销、企业亏损等现象的产生。为此,政府为鼓励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应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将部分税收所得贴现给低碳消费者,以刺激消费,拉动市场需求。基于以上情景,本文以一个制造商与一个零售商组成的二级供应链模型为研究对象,其中上游制造商负责产品生产,下游零售商负责产品销售,在此过程中将产生碳排放,政府会根据企业最终的碳排放对企业进行征税,为降低碳排放,制造商与零售商都将投入资金进行低碳改造;同时,政府为鼓励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会对产品进行补贴。以此构造考虑政府征收碳税及补贴下的二级供应链模型,在此基础上建立制造商领导下的分散化决策下的定价模型如图1所示。政府对企业碳排放进行征税,并根据产品的低碳程度对消费者购买产品时进行补贴,消费者为产品价格与低碳度双驱动型,故市场需求将受产品的价格及碳减排程度两方面的影响。制造商与零售商根据碳税大小与市场需求来确定减排量即减排资金投入进行低碳产品生产,并对产品进行重新定价。
2.2基本假设为研究方便,本文简化过程,仅考虑制造商领导下的分散型供应链,且做如下假设:
3模型建立与求解
3.1制造商及零售商的最优定价在此我们建立制造商主导下的分散化决策下的两级供应模型,供应链成员在知晓政府对其所征收的碳税税率之后,制造商须在生产周期开始之前制定最优的碳减排量即减排投入资金及产品批发价,零售商根据制造商的决策制定自身减排及定价策略,使各自在生产周期之后利润最大。由于增加了碳税成本与低碳减排成本,且受成本的一些条件约束,制造商和零售商的最大化利润目标函数分别。
3.2结果分析下面根据制造商与零售商的最优定价,分别分析政府碳税和低碳补贴即税收返还补贴对碳减排量、供应链成员定价及需求量的影响,以期获得一些管理启示。结论1表明,政府碳税的征收会变相导致单位产品的碳排放成本增加,最终表现为产品销售价格提高。对于零售商而言,不论产品碳排量如何,随着碳税的增加,零售价将不断提高;但对于制造商而言,当零售商碳排放量大于自身碳排放量时,由于零售商面临的碳税压力较大,随着碳税力度的增大,零售价上升幅度会过大,将导致产品销量严重减少,为避免因销量减少过大带来的利润损失,作为市场主导者的制造商会降低批发价,使零售价随之降低,提高销售量,故而会出现批发价随碳税的增大而减小的情形。从环境角度来看,碳税的征收会促使企业减排,从而降低大气污染;但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碳税的征收使得产品零售价格增大,消费者承受物价上涨的压力,市场需求减少,使市场经济处于低靡状态,税率过小使得起不到激励制造商生产低碳产品的驱动力。因此,政府应确定适当的碳税,综合考虑环境与经济两方面因素。结论2表明,政府对低碳产品进行补贴,以财政补贴的形式补贴给消费者,可以激励更多的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增大市场需求,企业因此可以提高产品价格,可以说政府对消费者进行低碳财政补贴可以间接地帮助实施低碳生产的企业营利,降低企业低碳改造成本,也能够使促使企业投入更多的精力进行低碳改造,减少产品碳排放,对经济及环境来说都大有裨益。结论3:随着零售商碳排放量的增大,即随着零售商减排资金投入的减少,制造商批发价将变小,零售价可能变大也可能变小,而制造商碳排放量对批发价的影响与对零售价的影响趋势相似,它们都要根据政府碳税回收补贴及消费者低碳偏好的大小具体判断。结论3表明,不论政府碳税及补贴情况如何,零售商的碳排放量越大,即减排资金投入越少,批发价始终减小。这是由于零售商碳排放量越大,随之而来的是所要缴纳的碳排放税越多,会迫使其提高零售价,导致市场需求量减少,为使零售商在制定产品价格时不至于过高,制造商会通过降低批发价间接分担零售商的碳税压力,所以随着零售商碳排放量的增加,批发价会减小。同时,由于消费者的低碳偏好以及政府碳税的存在,随着碳排放量的增加,当政府碳税力度过小时,企业节约的低碳投入成本可能大于碳税所增加的成本,所以产品价格会是下降的趋势;而当政府碳税力度较大时,其缴纳的碳税带来的损失过高,所以提高产品价格在所难免。可见,政府碳税及回收补贴对于供应链成员减排量的制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供应链成员在制定减排策略即低碳投入时,可以考虑相互合作的方式来进行综合减排。
4数值仿真
通过数值仿真进一步来分析政府碳税及财政补贴对供应链成员定价的影响,并通过分析供应链成员利润为政府制定碳税与财政补贴提供参考。对比图3可知,不论碳减排量如何,零售价随着碳税税率的增大都将增大,但与零售价情况有所不同,当碳税税率较高时,零售商每降低单位碳排放时,零售价所上升的幅度越小,达到1时则碳排放量变化对零售价影响很小,此时零售商减排积极性会相对减小。故政府在制定碳税税率时可以考虑制定差别化税率,在不同企业间实行不同的税率。由图4和图5可知,随着碳税税率的增大,制造商与零售商利润均减小,随着政府补贴力度的增大而增大,这与结论1和结论2相符。且由图可发现,随着碳税的增大,制造商利润明显迅速下降,最终与零售商利润相差无几,由此可见政府碳税的征收对制造商影响更大。这与现实情况相符,相对于零售商而言,制造商碳排放较多,面对相同的碳税政策时二氧化碳排放量较高的制造商所承受的惩罚力度更大、减排压力更多,因此所带来的利润损失也就更大,可以说碳税对于碳排放量大的企业所造成的影响必将是巨大的。因此,政府在制定碳税时应科学合理制定,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并避免其对高能耗产业的冲击,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阶段对受影响比较严重的高能耗行业建立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
5结束语
低碳经济环境下,政府环境政策及消费者市场需求变化必将对供应链企业的产品定价及减排产生深刻的影响。低碳时代的冲击对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积极探索市场需求规律,合理确定产品的价格,加强自身与上下游企业间的合作;政府也需根据不同企业调整税率,使社会总福利最大化。本文以低碳经济为背景,构建了碳排放税与低碳产品补贴下供应链企业定价与减排模型,通过建立模型与求解得到所建定价模型的解析解,进而研究了制造商和零售商的最优定价与消费者低碳偏好、政府碳税及财政补贴,以及制造商与零售商碳减排量方面的影响关系,并进一步求得此时的产品市场需求量,为供应链成员生产及产品定价提供决策支持;最后通过数值仿真,分析一定碳排放量状况下,碳税税率及财政补贴对产品批发价、零售价、市场需求量及利润的影响,为供应链成员制定碳排放量及政府制定碳税税率及财政补贴提供参考。通过理论研究和数值分析,可得到以下启示:(1)随着政府碳税的不断提高,单位产品零售价必将增加,但批发价大小的变化情况取决于制造商与零售商的最终碳排放量,也即减排投入资金情况,随着零售商碳排放量的增大,即随着零售商减排资金投入的减少,制造商批发价将变小,因此企业间可以通过合作减排使供应链利润更优。(2)碳税对制造商与零售商作用效果不同,对此政府在制定碳税税率时应科学制定差别化税率,制定合理的碳税政策,避免对高耗能行业带来严重的冲击,这样才不会挫伤企业进行低碳改造的积极性,切实起到降低碳排放的目的。(3)随着政府对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时补贴力度的加大,产品批发价与零售价都将增大,利润也随之增大,这说明政府财政补贴有利于企业进行低碳改造,提高企业低碳投入的积极性,同时可减缓碳税实施带来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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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于传统审计,碳减排审计具有高度复合性,进行碳减排审计工作的人员既要懂得会计、审计理论,又要掌握一定的资源、环保知识和碳减排评价标准。环境管理学、社会学、统计学和工程学等多个学科门类的知识技能在碳减排审计工作中都涉及,如对一家煤炭企业进行碳减排审计,不仅需要审计人员,还需要能够对被审计企业生产技术是否达到低碳标准进行评估的人员,能运用生命周期法对水煤浆进行碳排放量测试等,同时还需要能够对大量相关数据进行整合、统计、分析的人员。可是,现有进行碳减排审计的人员多为财经、金融、法律等专业人才,他们对工程、化学、生物等学科知之甚少,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缺失不但使碳减排审计工作的时间拉长,影响工作效率,也使碳减排审计效果受到严重影响。就连整体知识结构较合理和人才聚集的注册会计师团队对于碳减排审计工作也望而却步,接受委托热情不高,工作成效不大。因此对碳减排审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要求十分迫切。
2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碳减排审计主体的建议
国外碳减排审计研究和实践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成立于1992年的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2010年将碳减排审计作为一项专项审计予以总结,认为碳减排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推崇以绩效审计为主的综合审计。英国审计署2008年开展了对旨在推动低碳城市建设项目的碳信托基金会的碳排放绩效审计;荷兰审计院将碳减排审计纳入2008-2012年工作规划并已付诸实践;美国倡导的家庭和个人生活“碳足迹”自我审计(广义审计)已被很多城市居民所接受;等等。我们可以学习借鉴。
2.1以政府审计为主导,将3种审计主体结合起来
碳减排审计工作涉及广泛的领域,从企业低碳责任的履行到国家对于环境保护投资项目投资的执行情况,影响到的利益主体众多,这就决定了碳减排审计不宜由单一的政府审计主体来进行。在加拿大,负责碳减排审计的主要是联邦审计长公署和环境审计师协会,除了这两个机构,加拿大还在各个政府部门设立了内部审计,加强了部门内部控制,同时,部分加拿大政府部门的专项审计工作还会通过向社会注册会计师审计招标的方式来开展,这样可以集合更多的人才,3种审计主体相结合使得加拿大碳减排审计工作更有效率。我国的碳减排审计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无论从工作的系统性、人员的专业性,还是法律法规的健全性来讲都是不完善的,而且企业在履行低碳责任时,会因为成本的增加而不愿开展碳减排审计工作,这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督促低碳审计工作的进行。我们认为将政府审计作为碳减排审计中的主导力量能够强力推动碳减排审计的顺利实施,但同时要有机结合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能够较充分、及时了解被审计单位自身情况,第一时间获得企业资料,实现自我监督,防患于未然;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鲜明独立性特点和综合人才优势进行碳减排鉴证与咨询服务,将3种审计主体结合起来,扬长避短,使我国碳减排审计得到快速发展。
2.2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对碳减排审计主体加强监督的同时重视对企业碳减排意识的培养
碳减排审计是一个较新领域,应该完善我国《公司法》《环境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碳减排及碳减排审计的法定要求,同时更要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制定我国碳减排审计准则和审计标准,使我国碳减排审计主体在工作中有法可依,有标准可查,以提高碳减排审计效果。在荷兰,碳减排审计有法定要求,其实施主体包括荷兰审计院、环境检测机构和社会中介,并要求碳减排审计结果公开披露,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广播电视和报纸等获取这些信息,使碳减排审计主体在工作时不敢马虎,保证对公众负责,提高了碳减排审计工作质量和信誉。更重要的是,荷兰的碳减排审计强调对单位及个人的问责,有关当事人会被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引咎辞职,这也使企业管理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分外小心,也很关注企业内部审计对于碳减排审计工作的开展。提高企业的低碳意识对于碳减排审计尤为重要,在企业内部开展碳减排审计可以使企业解脱相应的受托环境责任、减少损失,在事前和事中对企业进行监督,防患于未然,并且企业内部碳减排审计报告更具有针对性,能够帮助管理者进行科学决策,提高其竞争力,实现长远发展。提高企业碳减排意识,并监督促使企业开展碳减排审计,将会大大减少我国碳减排审计的监督成本。国家应该对企业的低碳责任制定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并且增强其自主意识,制定引导、鼓励政策和惩罚规定。本文来自于《中国管理信息化》杂志。中国管理信息化杂志简介详见
2.3成立碳减排审计专项小组,培养碳减排审计人才
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低碳经济是我国未来战略方向。为了应对全球变暖需要发展低碳经济,我国开始思考碳减排的顶层设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年和2010年设计了二氧化碳国别排放账户体系操作框架;潘家华等2009年提出全球碳预算总量并设计了碳预算转移支付机制。这些研究成果体现了碳实物量的物质流核算而不是价值流核算,碳管理主体也定位于国家层面。尼古拉斯·斯特恩2006年认为40%碳排放来自企业。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碳交易机制所覆盖的范围多是针对特定行业企业,并且国外碳交易证券化模式显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与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机制呈现一体化趋势。企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发挥关键作用,因此应该设计相应的碳减排企业应对机制。
一,碳总量控制,碳市场交易与碳排放会计准则
德班会议确定了2020年后各国或地区可能的强制、量化及受法律约束的碳减排义务。欧盟推动的国际航空业碳减排体系尽管动摇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京都议定书》基石,但总量减排是大势所趋。国际航空运输协会2009年正式承诺从2020年开始实现碳排放零增长,2050年碳排放量比2005年净减少50%。实践表明,相比于行政法规与碳税方案,借助于碳市场交易机制的排污定价功能更有利于企业以更低成本实现减排目标。
我国正加紧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体系。2011年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要求十二五期间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2011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批准北京市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我国2015年将建成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并最终与全球接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采用了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机制,这意味着我国进入碳总量控制时代,企业要承担碳排放预算和碳指标。
欧美碳市场经验表明现货与期货衍生品市场共同构成碳市场体系。尽管当前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仍存较大分歧,但欧盟2011年明确规定将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的排放权现货交易纳入金融工具监管体系,即排放权现货交易与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都被视为了金融工具,这表明欧盟将碳市场金融化的意图。近期欧盟一些学者提出“碳中央银行”概念也可看作是一种印证。
据报道欧盟与澳大利亚政府拟将两国碳排放交易体系于2015-2016年逐步实现对接而成为全球最大碳交易市场和全球低碳经济发展强劲动力。双方计划2015年7月前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最晚于2016年7月对接市场将正式投入运行。尚未形成全球性碳交易市场的事实意味着要对当前各国或地区碳交易机制建立碳排放国际趋同基准,碳排放会计准则是其中重要管理工具。
制定独立的碳排放会计准则有利于实现全球不同碳交易市场在技术、价值与认知上的通约,有利于全球总减排成本最优化与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不明朗时期碳减排信用的建立,也是未来国际化趋同及全球统一碳交易市场形成的重要制度安排。2009年12月14日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与GRI(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联合发表《重要行业:面对气候变化报告挑战》报告,提供了全球15个重要行业各大企业在披露温室气体(GHG)排放量和采取减排措施上的深入程度,希望业界能够采用全球碳排放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准备就排放权交易计划项目征求意见稿。
二,社会关联账簿制度、企业碳排放预算与碳指标
碳排放信息的社会关联性在于温室气体排放。包括:(1)直接排放,即企业所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2)间接排放,即企业消耗所购电力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发生于企业设施内部用电情况,所购电力是企业买入或以其他形式接入;(3)其他间接排放,指的是企业从事各种活动的结果但其排放源不属于企业所有或控制。一家企业的其他间接排放有可能是另一家企业的直接排放。其他间接排放通常能占到总排放量的50%0避免重复计量就必须从整个社会角度考虑。
全球范围内碳交易实践基本上都采用了“Cap&Trade”(总量限制与交易体系)制度,即全球管理体系下以全球碳排放总预算目标为基础,所有国家或地区都得到其相应碳排放预算并以配额方式通过配额贸易制度实现高碳经济为低碳经济的买单。全球统一碳交易市场使得所有经济活动都将被低碳经济重新界定。国家或地区的碳排放预算构成了国家或地区的碳排放总量约束目标,也就形成了企业的约束性碳排放预算与碳指标。这是碳排放实物量从国家或地区的总账到具体碳排放组织的分账过程。
社会关联账簿反映了国家或地区碳排放预算的实现过程与结果。社会关联账簿是GHG Protocol(WRI&WBCSD)、PAS2050(BSI)与IS014064-1(ISO)等标准的账簿化,是财务会计学视角的温室气体核算语言并推动碳排放计量与披露的标准化,也是创新低碳商业模式的直观数据描述。社会关联账簿制度决定着碳交易的配额分配的科学合理,规避碳交易演化成新的配给经济并抑制经济增长,因为企业发展越快就越可能需要承担更多成本购买碳排放权配额。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正在开展“中国碳交易登记簿系统研究”工作。
设计完整地描述国家或地区碳排放总量从配给到实现全过程的社会关联账簿要充分考虑可通约性与国家权益保护,在具体内容与形式上要处理好与各类组织会计账户体系的关系,比如纳入各类组织账户与报表体系还是单独设置温室气体相关记账和报告制度,即单轨制还是双轨制。企业可考虑在实物量碳排放预算与碳指标约束下建立价值量账户体系与专门化报告,比如构建排放权(碳)资产负债表,设置碳资产、碳负债与碳权益等账户对企业碳活动进行系统的计量、核算与报告。
三,碳减排企业应对机制整体框架
碳交易市场建设的核心环节之一是确立企业报告核查制度。该制度不仅是法治要求更是一种主动性战略活动,企业应为之建立完整应对机制。
(一)树立生态增益(eco-premium)观念
生态增益是指因成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而提升股东价值。卓越成效的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能够带给企业超额经济回报,这类企业通常风险较小且资本成本较低,有助于企业降低股东价值与盈利的波动性。生态增益观念的核心是将碳减排纳入企业战略,当然不能忽视碳资产特殊的风险与收益。企业主要做法是合规经营及对环境相关成本和风险的管理,深化做法是优化整个价值链的自然资源使用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构建面向产品全寿命周期供应链的低碳化协调机制。
(二)重新审视商业模式的低碳性
低碳经济要求社会实现由高碳排放工业文明向低碳消耗生态文明的根本性转型。从工业模式进入生态经济模式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企业应重视日常经营的气候变化结果,将碳排放纳入企业整体业务活动并设计出低碳商业模式。事实上,有关组织虽然制定了可靠的温室气体(GHG)排放测量和报告标准,但主要是关注了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而忽视了其他间接排放。其他间接排放可能源自员工商业旅行、外部分销和物流、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使用及废弃或供应链环节等。其他间接排放的计量无疑会使企业重新考量其选择的商业模式的低碳性。
(三)构造企业碳资产管理系统
企业应该认同未来投资者会像关注每股盈利一样去分析单位营业收入碳排放量,提高碳排放水平是企业完整环境战略经营工具的核心。企业只要有碳排放就会形成潜在的碳资产或碳负债,因此要对碳减排空间资源或者碳排放增长潜力做战略规划,将企业利益相关者低碳诉求整合为企业共享价值观并系统地执行于企业业务结构、运营系统与生产技能。企业可考虑接受外包服务或设立碳资产管理机构并依托管理会计工具进行碳资产管理,比如构建碳排放交易、企业战略成本管理(SCM)与战略管理会计(SMA)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框架。
(四)设计企业碳排放信息财务会计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要求将企业财务报表中碳排放单位的会计计量标准化以管理和报告气候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但不应局限于新能源的碳权替代价值的计量与披露。碳排放信息披露有助于实现商品(产品)内含碳税(imbedded carbon)显性化。低碳经济推动传统财务报告向财务资本、社会资本与生态资本一体化的整合报告演进,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碳排放配额会计处理、碳排放风险核算与报告、碳排放不确定性核算与报告、碳排放信息披露及管理等进行规范。
(五)建立企业碳生产率战略绩效评价体系
单位产品或服务的碳排放平均值衡量着碳生产率,它既是国家排放账户分配基准也应成为企业战略绩效评价的核心指标。企业战略绩效评价体系应有助于企业建立完善的碳排放管理体系,能够实现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并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至少不低于所在地区“十二五”分项指标值,区域碳强度目标是企业战略要直接面对的。气候变化项目能带来价值增值,碳资产特定价值管理需要碳生产率战略绩效评价支持。当前建立碳生产率战略绩效评价体系的核心是构建“碳足迹”价值链视角的产品成本核算理论与实务,理论上可先考虑将碳排放纳入企业环境成本核算范畴;制度上可考虑在财政部《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中纳入低碳概念以实现我国高效低碳制造。
四,低碳经济与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顶层设计
我国宏观经济显示了由先前的高碳保发展向低碳促转型的发展趋势,资本市场上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概念股相继得到资金青睐,以创业板上市企业为例,蒙草抗旱(300355)、大禹节水(300021)、铁汉生态(300197)及天立环保(300156)等个股纷纷逆市走高,这也意味着资本市场上资金对新产业政策导向相当敏感。然而这些个股逆市走高是否计量了生态的市场价值却无从得知,现阶段的信息披露都是围绕产品或服务的物质性而非生态性开展的,并且呈现出碎片式信息机构,因此有必要考虑基于生态文明而构建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
低碳经济体现着生态文明要求,碳已经成为一种战略资源,因此需要设计完整的碳信息披露机制,其核心内容是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碳足迹披露,涉及从原材料、中间品、制成品、销售商、消费者的一整套碳排放信息。然而,现阶段信息披露仍然建立于高碳经济情境,以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来看,其核心特征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构建创业板信披体系,这样的定位显然限定了企业核心竞争力、风险因素等非财务信息的外延而忽视了低碳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