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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一般认为最早由美国学者谢尔顿提出,他在1924年出版的《管理的哲学》中指出,企业的目标不是单纯的生产商品,而是生产在社会上一部分认为有价值的商品。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与深入,企业社会责任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就国内学者提出的企业社会定义进行综述。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与概念的演变
我国首次出现“企业社会责任”一词是在1985年华惠毅在《瞭望》杂志上发表的《企业社会责任——访南华公司催化剂厂》。但我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起初以西方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一般性介绍为主,进而开始尝试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理论体系。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与我国的和谐、可持续发展等理念非常契合,因此我国对于社会责任的争论较少,一般都认为企业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理解。袁家方是我国最早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定义的,1990年,在他《企业社会责任》一书中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争取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同时,面对社会需要和各种社会问题,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类的根本利益,必须承担的义务。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企业的影响力日益加大,人们对安全和生态的等问题的重视,企业社会责任所包含的内容也逐渐广泛,国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也进一步深入。卢代富 (2002)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中国企业管理年鉴》对CSR的界定为:“企业为了自身的长远发展而必须关心、履行的责任,既有强制的法律责任,也有自觉的道义责任。”国家电网公司于2006年3月了我国大陆企业的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其中认为CSR是企业对其所有者、员工、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及自然环境承担责任,以实现企业自身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不同理论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
(1)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屈晓华(2003)认为企业通过企业制度和企业行为所体现的对员工、商务伙伴、客户(消费者)、社区、国家履行的各种积极义务和责任,是企业对市场和相关利益者群体的一种良性反应,也是企业经营目标的综合指标。周祖城(2007)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该承担的,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
(2)社会契约理论视角。刘长喜(200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包括股东利益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综合性社会契约责任,这种社会综合性契约责任包括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伦理责任和企业慈善责任。李丰团(2008)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一组契约,是企业复杂契约系统中的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本身是一种“契约责任”其中既包括显性契约,也包括隐性契约。李淑英(2007)认为,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契约关系,规定了企业有义务遵守其与社会达成的契约,要求企业的行为必须符合社会的期望,为社会和经济的改善尽自己的义务。
(3)企业公民理论视角。企业公民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企业是法人组织,具有人格,应该承担类似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成为企业公民。
(4)慈善理论视角。该理论认为,企业应有意识参加慈善活动,并把慈善行为当成企业发展的战略。
三、不同学科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
(1)管理学视角。惠宁和霍丽(200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为股东谋取最大利润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刘俊海(1999)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惠宁和霍丽(200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为股东谋取最大利润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2)伦理学视角。周祖城(2005)依据企业管理理论中的伦理观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该承担的,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田虹(2006)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对其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它既是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企业用来约束其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和评估体系”。
(3)法学视角。法学认为,权利与义务是相等的,企业享受了其相应的责任也必须承担对于的责任。王汇杰(201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总体而言,是处理企业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道德原则和法律原则的综合;具体是指源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旨在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在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基础上,于为企业所有权人的利益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责任以外,企业应当积极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而负有的法律义务,以及自愿给予利益相关者以人道关怀或道义帮助而实际履行的道德义务。周林彬、何朝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以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法律强制约束内的社会责任和“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
(4)社会学视角。企业是社会系统成员中的一员,企业有责任为了整个系统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林军(2004)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从整个社会出发考虑整个企业对社会的影响及社会对企业行为的期望与要求。黎友焕(2006)认为:“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享用社会资源获取利润的同时也肩负着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实现财富优化配置的良好途径、是调节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有效杠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稳压器,并且是公共环境和自然环境的保护屏障构建。张彦宁对企业社会责任含义表述为:“企业为所处社会的全面和长远利益而必须关心、全力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企业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参与”。
四、小结
根据以上对文献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一个可以统一的概念,不同时间、不同视角和不同学科对它的定义是不一样的。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在动态中不断发展的词汇,我们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来不断发展它,要与时俱进。当前我国企业社会的研究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所以我国的研究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不能盲目照搬,要与我国国情相符合。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屈晓华.企业社会责任演进与企业良反应的互动研究[J].管理现代化,2003,(5)。
[4]周祖城,张漪杰.企业社会责任相对水平与消费者购买意向关系的实证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7(9)。
[5 ]惠宁、霍丽.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J].改革,2005,(5)。
[6]刘长喜.利益相关者、社会契约与企业社会责任一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及其应用[D].复旦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
20世纪末至今,企业社会责任的比较研究成为理论界研究的重点,对社会责任多个方面、多个角度的比较研究,不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有利于增强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理解。
企业社会责任及其衍生概念的发展
不同国家或地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比较
“企业社会责任”的提法可以追溯到1899年美国钢铁集团公司创始人安德鲁・卡内基所著的《财富福音》一书。1924年,Oliver Sheldon在《管理的哲学》中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之后,学者们又提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理解,学术界对此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地域的学者因为所在地域文化的差异,定义重点也有所不同。
美国学者Carroll(2004)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
欧盟目前的官方定义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对社会和环境的关注融入到其商业运作以及企业与其利益相关方的相互关系中。
日本学者山城章指出现在的经营者无论在伦理上或实际上,已不容许只追求自己企业的利益,必须站在与经济社会调和的立场上,有效结合各种生产要素,生产物廉价美的商品,为社会提供各项服务。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卢代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不同学者比较的具体内容存在不同
Isabelle Maignan和David A.Ralston(2002)结合Wood(1991)在前人观点基础上提出的企业社会绩效的定义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对美国和欧洲(法国、英国、荷兰)的各100家企业网站进行调查,以衡量这些企业在社会责任表达方面的差异程度。比较的内容涉及展示企业社会责任的动机取向、过程和利益相关者问题,其中作者把动机取向划分为:价值取向、绩效取向和利益相关者取向(社区、消费者、规制者)三种。展示社会责任的过程有慈善活动、自愿社会服务、伦理准则、赞助活动、质量管理、健康和安全项目、环境影响管理,其中前两种作者称之为超越传统的活动,后四种作者称之为与生产联系紧密的和传统的活动。
通过比较作者发现,社区是最被普遍提及的,但比率有差异。比如,美国企业涉及最多的是生活质量和教育问题,而环境保护是欧洲国家涉及最多的。作者认为,相对于欧洲国家的企业,美国企业更多提及社区福利,而对与他们的生产运作有紧密联系的活动涉及的不多。最后,作者认为欧美国家间在上述方面的差异是主要归因于对于企业和企业在社会承担的角色的看法不同。
我们发现,由于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没有统一的衡量维度,所以在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进行跨文化比较时,不同学者比较的具体内容是有区别的。
与此同时,对企业在CSR衍生概念的实践比较,涉及到企业的伦理准则、企业慈善、企业公民行为、企业的社会绩效等。同时,我们看到同样是对企业伦理准则的跨文化比较,不同学者对伦理准则的划分不同,从而比较的具体内容也是有区别的。
不同国家的管理者对伦理问题的看法存在不同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Bodo B Schlegelmilch,Diana C Robertson(1995)认为不同国家的管理者对伦理问题的看法是不同的。根据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面临的伦理问题,作者提出关于企业伦理的26个方面,然后通过因素分析,把这26个方面归为五个因素:关于员工行为、对信息的不恰当使用、关于私人问题、与中央或外国政府的关系、政治或社区投入。
Nabil A.Ibrahim,Faramarz Parsa(2005)对186名美国管理者和148名法国管理者进行问卷调查,以找出他们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的哪些方面。通过比较分析,文章指出,美国管理着更注重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而法国管理者更注重经济责任和慈善责任,作者还指出这些差异与国家的经济、文化有关。
可见,对人们的企业社会责任(或衍生概念)态度比较,主要是关于管理者的态度或普通消费者的态度。而比较的内容主要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或衍生概念)的认识或对其不同内容的侧重程度。
不同国家间的CSR存在差异
根据以上对文献的综述和最近发表的文献,可以看出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跨文化比较研究的发展趋势主要有:比较的内容不断丰富;进行比较的国家也逐渐涉及欧美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从企业社会责任与文化关系的角度进行比较研究;最近,还有学者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比较分析建立了新的概念框架和指标。
Dirk Marten,Jeremy Moon(2008)根据以前对欧美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的比较研究结果,认为不同国家间的CSR差异可以用国家的制度框架来解释,制度框架是在一个国家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发展形成的。然后作者利用Whifley(1999)提出的国家制度框架的四个方面(政治、金融、教育和劳动力、文化系统)来分析美国和欧洲的区别,作者认为美国的制度框架下市场经济的自由成分较强,给企业承担相对明显的社会责任提供了更多的激励因素和机会,而欧洲的制度框架下市场经济中的协调成分较强,给企业提供的激励因素和机会相对较少。
在不同的制度框架下,美国式的CSR为“显性CSR”,欧洲式的CSR为“隐性CSR”。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在表达与社会关系时用的语言不同,显性CSR用企业社会责任的语言来与利益相关者沟通,而隐性CSR则不是通过这种方式;(2)目的不同,显性CSR常常是企业有目的的战略选择,而隐性CSR则是企业对制度环境的反应。制度框架中自由市场经济成分越强,企业社会责任越趋向于显性CSR,协调市场经济成分越强,企业社会责任越趋向于隐性CSR。作者认为这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比较理解的框架可以用来说明欧美企业社会责任出现的差异以及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并且这个框架的应用不仅局限在欧美国家的比较上,也可以用来分析其它国家之间的企业社会责任比较。
我国关于CSR跨文化比较研究亟待提高
关键词:内蒙古中小企业 社会责任 现状
截止2011年6月底,内蒙古中小企业达到15.82万个,比上年末增加了12824个,比一季度增加了9155个,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8.4%。按产业划分: 一产企业达到6719个,比上年末增加771个;二产企业达到31446个,比上年末增加1334个;三产企业达到120080个,比上年末增加10719个。 工业企业达到24529个,比上年末增加738个,比一季度增加了543个。工业企业占二产企业总数的78.0%,占中小企业总数的15.5%。其中: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4081个,占工业企业比重16.6%;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20448个,占工业企业比重83.4%。
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计97.19万个,其中:个体工商户81.37万个,比上年末增加59394个,比一季度增加了43941个,从事工业的个体工商户达到37374个。
我区中小企业分布广、差异大,服务对象数量上,地区差别大。包头市、锡林郭勒盟、赤峰市、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通辽市、乌海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阿拉善盟等地发展水平差异比较大、不同类企业发展速度不同,传统行业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与理解各不相同。
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相关利益方(消费者、员工、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安全生产、重视员工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从企业内部看,就是要保障员工的尊严和福利待遇,从外部看,就是要发挥企业在社会环境中的良好作用。总起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可分为经济责任、文化责任、教育责任、环境责任等方面。就经济责任来说,企业主要为社会创造财富,提供物质产品,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就文化责任和教育责任等方面来说,企业要为员工提供符合人权的劳动环境,教育职工在行为上符合社会公德,在生产方式上符合环保要求。目前内蒙古中小企业逐步成长和发展壮大的同时也给内蒙古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因此,内蒙古中小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企业竞争力、保护资源和环境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
一、内蒙古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
对内蒙古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采用了个别访谈法与问卷调查法相结合对呼包鄂地区的15家中小企业进行调查,涉及企业的高层管理者、中低层管理者和一线员工。此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350份,回收有效问卷279份。通过调查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内蒙古中小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认知度较低
为了解内蒙古中小企业对社会责任概念的认知度,问卷当中提出了问题并提供选择答案,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认知度
[项目\&比例\&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非常了解\&5.9%\&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一般了解\&29.8%\&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不太了解\&36.3%\&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很不了解\&26.6%\&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不了解\&1.4%\&]
通过对调查结果显示,内蒙古中小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认知度较低。这是由于内蒙古的中小企业当中以农业、畜牧业等传统行业为主的企业较多,内蒙古人力资源受教育水平整体不高、低素质人口多,再加上企业宣传教育不够,使得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认知度不是很高。
(二)内蒙古中小企业对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对中小企业来说,究竟是否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从以上统计结果来看,内蒙古中小企业对承担社会责任意识淡薄。这与内蒙古中小企业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直接关系。
(三)对员工不愿承担最基本的社会责任
大量企业利用在劳动力市场的优势地位和资本的权利,不支付最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拖欠员工工资。例如,前些年社会上一直很热点的问题――农民工讨薪问题。农民工大多被雇佣在建筑行业,从事危险性大,劳动强度大,收入却不高的重体力工作,见表3员工月工资水平。然而他们却不能在完工之后拿到工资。同时员工福利待遇偏低。企业要获得长远发展,人才起着关键的作用。最新调查显示,职业稳定性差、缺乏良性的企业文化、待遇低是中小企业吸引人才的三大软肋。
3中可以看出,内蒙古地区中小企业员工工资并不高,这与经济整体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关系。
(四)企业慈善事业发展不到位
企业家作为社会的富裕阶层和精英人物,在慈善事业的发展中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慈善也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内涵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慈善事业当然不是富裕阶层的专利,但富裕阶层对慈善事业的发展应该率先垂范,作出表率,这是时代进步与社会文明的要求。面对慈善,如果作为富裕阶层的企业家无动于衷,那么这个企业家至少是不全面不成熟的企业家,或者说是缺乏社会责任感和缺少人格魅力的企业家。企业家做慈善回报社会既是一种高尚的道德风范,也是一种应该自觉履行的人生责任。依据调查,在15家中小企业中,2008-2010年的捐款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有1家,10万元以上的有2家,1万―10万元的有2家,其余10家企业无任何捐赠行为。可见,内蒙古的中小企业在慈善捐赠方面所体现出来的公益责任并不理想。其中原因固然有经济实力方面的因素,更有体制方面的因素。
(五)社会监督不力
企业社会责任看起来似乎主要是企业自律问题,但是,企业既是一个经济组织,又是一个社会组织,其生产和经营活动受社会的影响和制约,反过来又影响着社会。所以,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承担多少,必然受到各级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公众及媒体等社会力量的影响。但是在内蒙古,目前缺乏各级政府的强力推动,很多地方政府片面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并以此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和政绩的标准,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要求或监督力度不够。于是,一些企业向地方政府要求更为宽松的条件,甚至提出,如果政府管得太严,他们就搬厂走人。同时作为舆论先导,媒体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宣传力度也远远不够。
二、对策建议
内蒙古中小企业如何摆正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如何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下面提出几点建议:
(一)提高内蒙古中小企业家社会责任意识
企业家是企业的领军人物,对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有决定性影响。企业家必须充分认识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理解企业社会责任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理解企业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才能树立正确的企业责任观,增强社会责任使命感。
(二)发挥地方政府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主导作用
企业社会责任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酝酿和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不可能完全依靠企业家自身的觉悟,而要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和政府的推动。在内蒙古目前缺乏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基础和各种社会力量的情况下,政府的引导和推进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1.在政策机制上对内蒙古中小企业形成激励和约束。设立地方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奖”,定期开展“优秀企业公民”评选活动,表彰模范履行社会责任的中小企业,激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加强环境保护、捐助公益和慈善事业的中小企业予以政策优惠,逐步形成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激励和保障制度。政府在采购、投资和科技项目立项、对中小企业的资助等方面实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制度,未通过认证的企业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和投资项目的投标、不得申请政府科技项目立项等资助,逐步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进入市场的准入条件,有过社会责任“不良记录”的企业,限制进入市场。
2.建立内蒙古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吸收SA8000等国外社会责任标准合理的条款,根据各地区、各行业的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订“企业社会责任地方(行业)标准”。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内蒙古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定期评估,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从自律开始逐步过渡到第三方认证,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使内蒙古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国际接轨。
3.进一步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是广大劳动者自己的组织,在当前的形势下更应该发挥出应有作用,为维护员工权益积极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地方政府要加快推动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为工会维权保驾护航,促使企业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创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三)发挥社会各界对内蒙古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内蒙古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应加大对违反《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虐待员工、非法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利益、拒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的曝光力度。消费者协会要鼓励和倡导消费者使用优秀“企业公民”产品,抵制缺乏社会责任企业产品。加强社会各界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约束和监督,形成与法律监督相对应的社会公众监督体系。通过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形成全社会的监督氛围,促使内蒙古中小企业成为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
(四)建立披露信息机制
社会公开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发挥最大的监督和制约功能。为了提高内蒙古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应该将社会信息公开机制引入内蒙古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中。内蒙古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通过信息披露机制,向社会传达相关信息。如企业的债务情况、企业内员工权益的保护状况、商品质量及消费者投诉状况、环境污染状况、社区关系状况等。这样的社会公开机制之所以能够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就在于它能止恶扬善,驱邪扶正,唤醒全社会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通过信息披露机制,使那些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得到赞扬和传诵,打响企业及其商品的知名度,从而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同时,使那些利欲熏心、不愿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得到曝光,受到社会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使其降低乃至丧失市场竞争力,逐渐退出市场,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内蒙古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机制的健全对推动内蒙古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责任履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姚玉龙.加强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J].发展,2008(7)
[2]刘颖.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现状及对策研究[J].经济纵横,2007(22)
[3]陈晖涛.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探析――基于和谐社会的视角[J].当代经济管理,2007(10)
企业社会责任陷入“概念丛林”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一点即使是在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之后,也无法得到根本的改观。无论是出席各种论坛还是阅读不同学者的研究文献,我们所闻或所见基本上仍然是每个人心目中的“社会责任”。走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丛林”,必须统一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起点,寻找到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元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
元定义是指对事物或概念的本质属性所进行的最高层次的抽象,而其他视角或其他层次的抽象则为操作性定义。基于这一界定,可以认为当前已经出现的上百种企业社会责任定义都属于操作性定义,偏重于特定学术立场、特定研究视角和特定研究方法。这也意味着,如果要形成一个经得起理论逻辑和实践检验的企业社会责任“元定义”,就需要学者们超越不同的研究立场、视角和方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属性进行最高层次的抽象。
企业社会责任,顾名思义,是指“追求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进一步追问,何谓“追求对社会负责任”,就是企业行为自觉(着眼企业追求)或要(着眼社会期望)向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的方向趋近并作出实际贡献。可见,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核心是探究什么样的企业行为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因此,提炼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必须始终聚焦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基本问题的回答。
从增进社会福利视角对“追求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的本质属性进行最高层次的抽象,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就可界定为: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企业有效管理自身运营对社会、利益相关方、自然环境的影响,追求在预期存续期内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的意愿、行为和绩效。这一元定义有四个方面的假定或界定:一是负责任的企业行为是指特定企业的行为,而不是企业界的行为。企业界作为反映企业整体的概念,与作为整体的政府、社会、自然界概念相并列。使用企业界概念,不但隐含了不同企业之间的同质假设,而且导致在分析企业的现实运行过程中,无法引入具体的利益相关方概念。二是负责任的企业行为是指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企业管理者的个人行为。企业作为虚拟的人,其行为是特定制度安排的结果,虽然企业行为在相当程度上由企业管理者代表作出,但企业行为不同于企业管理者的个人行为。三是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是指企业在其预期存续期内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而不是特定时点的企业行为遵守增进社会福利的特定规则。四是增进社会福利是指垒社会幸福的增进和提升,即最大限度地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的改进。基于“元定义”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剖析
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既包括客观的论断,即要寻求基于社会价值本位的最优企业行为方式,又包括主观的道德追求,即对基于社会价值本位的更优企业行为方式的社会期望和企业追求。这一“元定义”的形成,隐含地表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建立的三个基础:
(1)社会价值创造导向的判断标准。企业作为社会的核心组织,其最高管理层日益成为社会领导层,他们不仅是股东的信托人,而且是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大众的信托人。因此,企业(不必是全部)应有更高的道德追求,即除了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外,还须作为一个不但合格而且优秀的社会主体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发挥更加广泛和充分的社会功能。这表明企业社会责任思潮的出现,并日益成为企业管理的具体实践,其背后隐含着一个不言而喻的假设:在社会大众和企业之间已经达成了共识,即企业存在的价值归根结底是对社会有价值,是为社会创造价值,与单纯追求利润目标相比,追求社会价值本位的企业可以且应该选择更优的行为方式。这样,判断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只能以能否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为根本标准。
(2)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关系的重新认识。在主流经济学的视野中,企业的运行过程往往被简单地抽象为市场交易过程,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只是企业向社会获取生产要素和提供特定商品的关系,企业与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只是企业与生产要素所有者和商品消费者的市场交易关系。在完全竞争的假设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就自然地实现了社会福利最大化,而这在现实中仅仅是一种“虚幻”。只要着眼于特定企业的现实运行过程,就不难得出,要推动企业行为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就必须对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再认识。
(3)具有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道德动力。以弗兰奇为代表的伦理学派主张伦理先于利润,即企业在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同时也具有道德人格,因此应履行道德义务,承担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企业能否内生出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道德动力,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现实性”。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必须认真探究催生企业道德动力的制度安排,无论它是源于特定利益相关方的推动和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还是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和制度安排。
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就不难得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中的五方面推论:
(1)推动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过程,是推动企业全面.有效地管理自身运营对社会,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的影响的过程。无论是利益相关方、全社会,还是企业自身,都需要推动企业了解自身运营对利益相关方、全社会和自然环境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寻找出最大限度地增进积极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影响的有效办法和机制。
(2)企业社会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的过程,是一个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机制得以有效创建和全面落实的过程。推动企业行为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的论断本身,已经对企业行为与社会福利具有内在一致性作出了假设,即能够通过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安排,将企业行为导向增进社会福利的方向。这就要求不但要建立市场竞争以及确保市场竞争有效的企业与社会的合作机制,而且应积极探索意识形态、道德共识等更多的社会合作机制。此外,为保证高质量的利益相关方关系成为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的重要路径,还需要推动企业与利益相关方建立起基于促进社会价值创造的合作机制。
(3)确保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关系的透明并形成相 互信任与社会价值创造共识,是确保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实现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全社会和利益相关方能够认识到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的有效路径与机制,并相互形成共识,才能够保障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机制的创建和顺利发挥作用。也就是说,针对任何一个特定企业,都要推动其与社会、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处理规则的透明,以增进社会、利益相关方和企业自身的理性、信任与合作。
(4)企业社会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与利益相关方对特定企业的组织治理机制所作出的制度安排。企业是虚拟的人,无论是企业价值观,还是行为选择,都是特定制度安排的结果。培育内生的道德动力,推行对社会负责任的新管理模式,实现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的绩效结果,都有赖于社会和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组织治理机制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既包含针对企业共性的法律、惯例、道德风尚等社会治理机制,也包含针对企业个性的主要通过利益相关方的复杂互动关系而沉淀的制度选择与演进。
(5)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面落实,要求全社会共同探索新的企业管理模式。企业是一种具有明确目的或确定社会角色安排的设定性存在。目的问题是企业的根本问题,它规定了企业的存在性质及发展空间和方向。企业目的不同,就意味着企业管理模式需要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以往的企业管理模式着眼于追求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发展的财务价值最大化,而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指导下的企业管理模式则着眼于企业生命周期内对增进社会福利的最大贡献,实现企业发展的社会价值最大化。这是在本质上不同的两种管理范式。
更进一步,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为逻辑基础,可以科学地界定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社会价值创造导向的判断标准要求在界定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时,必须从现实企业和企业的现实运行过程出发,理解企业行为创造社会福利的现实途径。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有两大途径:一是通过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而增进社会福利;二是有效管理内嵌于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增进社会福利。这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现实边界:一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与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相联系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二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与内嵌于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相联系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企业社会责任“元定义”的价值
欧利文谢尔顿的简介如下:
1、欧利文谢尔顿:英国人,在1923年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2、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并且在美国进行企业管理考察时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其《管理的哲学》一书中,谢尔顿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道德因素在内。此后,经济大萧条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冲淡了人们对此的关注。直至50年代,鲍恩对商人社会责任的定义开始了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广泛讨论。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