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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明确创建目标,注重创建成效,落实创建责任,通过我市建筑工地业余学校的创建,为农民工搭建一个学习、教育、培训的平台,创立集学习、工作、生活于一体的服务管理机制,使广大建筑农民工通过教育和培训,专业技术得到提高,法制观念得到增强,职业行为得到规范,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安全生产得到保障,文化生活得到丰富,不良陋习得到纠正,精神文明得到发扬,努力构建和谐工地、和谐行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明确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范围和要求
(一)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工程项目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地,都应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住宅小区工程、申报*市级以上文明工地的建筑工地必须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
(二)本市二级以上总承包资质房建企业应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确定总校校长、教务和总务等负责人,负责本企业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并在承建的符合建校范围的建筑工地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包括在市外承建的工程项目),市外进宜企业承建的符合建校范围的建筑工地也必须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凡符合建校范围的建筑工地,在工程开工后依托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并报相关建管站备案。
(三)农民工业余学校由项目承包企业负责组建和管理,工程项目部具体负责组织、计划、培训等工作,项目经理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校长。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及项目经理要必须支持配合承包企业及项目部,组织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建设单位应对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提供条件和给予必要支持。工程开工后7日内农民工业余学校必须正式上课,办学时间自开工建设之日至竣工之日结束。
(四)农民工业余学校主要依托施工现场,也可选择农民工集中居住的场所,可因地制宜利用施工现场的食堂、会议室、活动室等场地,学校场地至少应容纳50人以上听课,配置黑板、座椅、电视机、DVD机、书报架及书报刊物等必要的教育设施,在教室内悬挂“XX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标识,室内四周墙上要有教育管理制度、学员守则、教育计划和内容、学习园地以及醒目、简洁、个性化的标语,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管理和实施考核的规章制度,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要做到“五个一”,即一块业余学校牌子(“XX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牌)一个固定的教育场地,一套教育考核管理制度,一只相对固定的专职职教师队伍,一套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
(五)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师资主要由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专技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员等组成,可邀请建设、劳动社保、工会、司法、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专家兼职授课。教育内容主要按照工程进度和农民工实际需要确定,重点是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操作技能、职业道德、文明礼仪、社会公德、卫生防疫、现场急救等内容。授课方式可采用讲课、讲座、观看专题片、知识竞赛等灵活多样、通俗易懂的形式,要注重实效。授课时间可结合工程进度和新工人培训等,分批轮流学习,灵活安排,但必须满足每周1-2课时,每个工人每月接受1-2次培训学习的要求。
(六)要建立健全听课考勤制度,做好培训学习记录台帐,指定专人负责教育场地、教育设施、学习资料、培训安排等管理工作,保障业余学校功能的长效性。
三、强化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的管理与指导。为确保创建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市建设局成立“*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指导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由局领导挂帅,市建管处具体负责,质监、安监、建校等部门密切配合,请市劳动社保、安监、教育、卫生、公安、总工会等部门积极参与,做好农民工业余学校的管理、指导和考核,促进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的扎实开展。
论文关键词 建筑工地 刑事案件 原因 对策
近年来,随着花都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推进较快,建筑工地遍布“七镇一街”,拆迁工地、新建工地随处可见,以城市建设发展较快的新华街、华东镇、狮岭镇为主。建筑工地及其周边地区呈现出流动人员聚集、安全隐患多见、治安案件多发等特点,逐渐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一大隐患。为及时、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为工程建设提供安全优质的环境,本文对近年来发生在花都区建设工地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分析,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对策。
一、花都区建筑工地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2010年至2012年7月,花都区检察院共受理发生在建筑工地及周边地区的刑事案件共计40件89人。其中,以施工材料、设备为目标的盗窃、抢劫等案件达19件45人,分别占47.5%和50.6%,以抢夺工程为目标的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5件20人,分别占12.5%和22.5%,因建筑工人内部矛盾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案件3件18人,分别占7.5%和20.2%。
二、建筑工地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以侵财型违法犯罪居多。从违法犯罪类型看,传统型侵财犯罪占主流,以盗窃、抢劫、抢夺、破坏电力设备、诈骗等为代表的侵财类违法犯罪案件为主,其它违法犯罪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殴打他人、聚众斗殴、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
2.以共同违法犯罪为主。在梳理施工人员违法犯罪案件中,不难发现,多数是来自同一地区的老乡或同学结伴作案,呈现团伙性。其形成的团伙规模多在3—5人,作案目标明确,分工细致。
3.作案地点多数集中在建筑工地、宿舍等场所。这些地点人员流动性大、环境相对复杂、报案漏洞较多,为其犯罪相对创造了环境条件。
4.盗窃犯罪“盗、销一条龙”情况突出。盗窃、销赃两个环节的紧密衔接使盗窃犯罪分子与收购赃物者狼狈为奸,进一步刺激了盗窃工地犯罪的滋长。从办理的案件来看,由于被盗物品来路不正,犯罪分子以极低的价格出手,不法废品收购者也往往利用这一点,压低价格牟取暴利,并且来者不拒。部分废品回收者与盗窃工地的犯罪分子形成了固定的交易关系,甚至勾结一起,由废品收购者主动提供机动车辆或者作案工具帮助行窃。总之,赃物能得以顺畅快速的变现,使得工地盗窃犯罪愈发猖獗。
三、建筑工地及其周边地区刑事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1.务工人员自身因素。一是心理因素。在查处多起农民工犯罪案件中,通过与他们交流发现,大多数农民工的自卑心理比较严重,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普遍不高,城乡生活落差造成他们巨大的心理压力,在诸多不良因素,如追求物质享受、好胜逞强、贪慕虚荣等因素刺激下,容易诱发犯罪。二是素质因素。建筑工地农民工大多数来自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地区,文化素质较低,他们过早地离开学校和家庭,缺少教育,法律素质偏低。
2.施工单位人员管理机制存在漏洞。由于用工紧张的缘故,施工单位不能做到严把进人关,对新入施工人员不登记造册,没有查验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或暂住证,也不到公安机关申报,导致建筑工地人员鱼龙混杂,有的施工单位甚至招入了在逃的违法犯罪人员还蒙在鼓里。
3.建筑工地自身治安防控不到位。建筑工地周边环境复杂,销赃渠道比较畅通,通常有一些以收购废品为生的外来流动人员和一些废品收购站,不法人员所盗赃物能够快速转移,给犯罪分子销赃创造了便利条件。并且建筑工地内存在建筑材料、设备存放和管理存在混乱无序现象,内部技防设施不足,警力、保安力量配备薄弱、巡逻密度不够,加之工地内的人员流动性强,不乏“打短工”或以日计算工资的务工人员。因此,建筑工地内部的一些财物极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导致以施工材料和设备为目标的盗窃、抢劫类犯罪多发。
4.建筑行业监管和自律不完善。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利润丰厚,诱惑力大,但建筑行业尚未发展成熟、缺乏行业自律,一些建筑公司将工程项目任意拆解转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了建筑公司之间的无序竞争,以抢夺工程为目标的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频发,也为黑恶势力的渗入提供了可乘之机。而黑恶势力控制下的施工队大多不具备施工资质,往往利用建筑市场目前的不完善、不规范,借助暴力、恫吓、贿赂等不法手段实施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抢占工程等犯罪行为。
5.建筑单位忽视对施工人员及时的教育疏导。部分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工程安全事故的防范、经济效益及工程进度状况等方面,较少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而建筑工地的施工人员主体多为农民工,法制意识普遍较为淡薄,对于农民工的管理主要依赖于包工头,而包工头对农民工管理方法简单,当施工人员之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能及时发现、疏导,易导致施工人员之间产生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事件。另外,多数施工单位不能为施工人员提供业余文化活动,加之施工人员经济水平普遍较低,精神世界比较空虚,容易与同乡相互勾结,监守自盗。
四、防治建筑工地违法犯罪现象的对策建议
1.加强人员管理,转变和优化人员管理模式。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及时对包工头及其手下农民工的个人身份、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造册。公安机关应定期对施工单位人员的身份进行核查,确保无脱罪在逃的违法犯罪人员。同时,施工单位内部应把来自同一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安排在不同的工作组,防止同乡“抱团”,防止防止出现群殴、械斗事件,一发现务工人员之间的小矛盾纠纷,应及时进行调解平息。
2.发挥协作机制作用,形成管理合力。农民工稳定工作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安部门要积极主动向政府部门汇报农民工工作,通过政府的力量,发挥街道、卫生、工商、民政、劳动等各部门作用,形成管理合力。特别是涉及农民工的工资问题,这类涉及劳务、劳资纠纷的案事件,极易引发打击斗殴、故意伤害等群体性不稳定因素,各部门应成立快速反应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把涉及农民工安全稳定的工作做好、做实。
3.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突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期的管控,合理安排勤务,强化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特别是在节假日等敏感时期,要加大巡逻密度,延长执勤时间,加强夜间巡逻,形成对社会治安的严管态势。要加强警力提升巡防力度,强化对建筑工地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同时,还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在职责范围内尽可能地提供服务,从而提高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群众的满意度。
4.加强对废品回收行业的管理。对于建筑工地盗窃犯罪而言,销赃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堵住销赃渠道是预防建筑工地盗窃犯罪的一个重要途径,这就要求公安、工商等多家部门联手,加强对废品回收行业的规范和监督,对未经登记备案的以及明知是赃物而进行收购的违规、违法经营者,要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可以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尽可能地使不法回收者没有立足之地,还可以尝试建立二手物品登记机制,对废品收购站回收的物品进行把关,从根源上堵住销赃渠道。
【关键词】建设工程;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措施
建设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和加强相关管理,建立能动态反映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实际情况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帐,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对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管理来说,意义重大。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必要性
1.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近几年来,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劳务市场逐步规范,违法劳务分包现象逐年减少,劳务用工逐步规范。但劳务用工管理整体较为混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不少施工企业通过工程承包人或班组长招用民工,且以包代管,对人员不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导致对施工现场人员数量、基本情况不掌握,人员培训教育难以落实。不少新招用的民工“今天放下镰刀,明天拿起瓦刀”,未经过安全和技能培训就上岗操作,极易发生安全事故,施工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采取建筑劳务实名制能快速掌握作业人员基本情况和人员数量,可以针对性地安排岗前培训,提升工人的合格率,科学调配劳动力,并能提升实际工作效能,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2.保证民工和企业权益
不少企业采用内部承包的方式确定班组的承包款,由工程承包人或班组长直接对民工进行管理,包括确定工资标准、实施考勤和发放工资。企业和项目部对民工的工资标准、实际出勤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并不完全掌握,给了工程承包人或班组长可乘之机。一些工程承包人或班组长借企业的管理漏洞拖欠、克扣民工工资,民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一些工程承包人或班组长与项目部发生经济纠纷后,往往会借民工工资被拖欠之名,鼓动民工闹事讨要承包款(工程款)。此类纠纷发生后,不少企业由于劳务用工不规范,无法对民工工资发放进行举证,最终不得不超额支付承包款(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企业权益同样难以得到保障。要保证民工和企业效益,采取建筑实名制是一项有效的措施。这主要是因为建筑劳务实名制能够解决民工和企业法律要件方面的问题,比如出勤记录、订立劳动合同、工资领取记录等采取程序化管理方式,可操作性加强。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具体措施
1.落实好相关企业实名制工作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建立劳务用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人员登记、考勤、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配备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健全劳务用工管理网络,负责对施工现场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和各类信息的汇总上传,并监督分包企业做好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用工主体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施工现场各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在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委派专(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各自作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应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范围,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施工现场监理企业应督促施工现场各用工主体做好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实施工作。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监理企业应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2.建立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系统,推行实名制卡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数据通过实名制卡进行采集。总承包企业负责实名制卡发放、信息收集与日常管理,建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场登记管理制度。各分包企业应在各自作业人员进场前向总承包企业上报用工计划和作业人员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籍贯、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学历、工种、职业技能证书情况和培训教育、政治面貌、从业经历等情况。在招用作业人员后,持作业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筑业主管部门办理作业人员备案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考勤汇总情况上传至统一的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明确分隔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总承包企业在施工区域入口处安装刷卡设备,用于作业人员的日常考勤,作业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刷卡考勤,刷卡考勤记录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实名制管理刚开始使用的是指纹考勤,但指纹考勤机也有一些弊病,建筑工地民工每天都和石灰、水泥打交道,时间一长,进工地时录入的指纹到上班时考勤考不出了,因此他们担心到时公司不承认他们的出勤,不发工资。针对指纹考勤确实有困难的人员,可以发放磁卡考勤,但这样就存在了替代考勤的现象,为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现使用新的打卡摄像考勤机,做到指纹录入考勤的同时还进行头部摄像存档,这样就解决了指纹考勤机不能有效录入信息的弊端,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在明确了实名制管理基本内容基础上,采取实名制卡,这能大大提升实名制管理水平。将建筑劳务实名制卡和建设网络系统数据库实现紧密衔接,实现民工人手一卡,并且其信息可以自动显示。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大力推行实名制卡,当建筑劳务人员在持卡进入到建筑工地进行施工的时候,网络系统就能全面展示其个人信息。并且,部分实名制卡具备了管理与金融服务的双重功能,能够对建筑劳务务工人员专用账户实现转账,不权具备了考勤记录、工地门禁管理、就餐等多个方面的功能,还能将工资直接付至民工个人帐户,将微观管理与宏观管理实现有机结合,提升了整体数据化、规范化的管理水平。
总承包企业和各分包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资发放管理制度和工资发放台帐,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银行卡发放作业人员工资。工资必须经本人签字后直接发给劳动者本人。作业人员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和实名制卡领取工资。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在一个工程项目工作结束、离开项目前应上交实名制卡。作业人员退场后,项目部应及时在人员花名册上注明其离场时间,并在工资册上注明工资结算情况。
3.加大对建筑劳务实名制的奖惩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对建筑劳务派遣实行动态监控,并且对工资发放与考勤也实行动态监管,采取企业建筑用工、建筑劳务从业表现信用评价、工资支付,并创建个人从业信用档案与企业档案。对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为推广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对于规范管理的企业要奖励,并且鼓励企业采用更先进、科学、有效的方式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对未按规定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施工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建筑施工企业在获得中标通知书之后,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劳务分包备案手续,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对于那些不及时办理建筑实名制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反情节的轻重,对其采取整改、处罚等措施,对欠薪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采取限期整改并予以信用扣分,对整改不力的应予以通报批评,直接扣取保证金、罚款,甚至限制市场投标行为等措施。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实施总结经验
1、提升了施工质量管理水平。采取建
筑劳务实名制能快速掌握作业人员基本情况和人员数量,施工企业可以针对性地安排岗前培训,提高工人的操作技能,科学调配劳动力,提升实际工作效能,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2、提升了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名制考勤后,工人的信息采集到位,三级安全教育及时,能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工地都办理了工伤保险,但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发生工伤事故时,最无助的就是举证难。实名制考勤后,一旦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理赔办理也轻而易举。
3、预防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可以依据实时记录的考勤数据,监督劳务分包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并可避免劳务分包单位虚报农民工数量,截留农民工工资,阻止劳资纠纷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建筑劳务采取实名制管理,推行实名制卡,对提升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农民工工资能按时结清等有重要价值,值得大力推广。
参考文献
[1]王建华,邹永明. 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基地的思考[J]. 中华建设. 2006(Z1)
一、研究探讨、调研探索,出台行之有效的整治办法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1号)文件,随后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对拖欠农民工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详细研究国家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长春市人社局联合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台了《长春市建设领域实名制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并制定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吉林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25项具体措施。在全市建筑领域进行具体推进。同时,结合“两学一做”下工地、普法宣传送服务等活动,积极打造网络信息互联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为农民工宣讲权益保障政策,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活跃氛围。设计印发了《长春市农民工权益维护手册》及一系列宣传海报,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发放宣传,累计发放各类宣传品5万余份。
二、标准管理、督导检查,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体系
为规范长春市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行为,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在全市建筑领域全面开展“农民工工资精准支付”行动,实现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五化”管理。截至目前,全市范围内共规范工地218处,完成农民工实名制登记管理15494人,发放农民工实名制银行卡6228张,累计通过实名制发放工资2.48亿元,实现了规范后工地零拖欠。
(一)督导建设单位付款更加细致化。监督和指导建设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农民工的考勤管理,及时统计工程量,在核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明细表》无误后,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工资部分按时存入指定银行。在支付工程款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若农民工工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督导建设单位将应付工程进度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督导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更加制度化。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用工的,在农民工或班组进场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进行实名制登记,建立《农民工登记台账》,签订《劳动合同书》或《建筑劳务作业班组(人员)集体劳动合同》,并依据《农民工登记台账》在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银行为农民工无偿代办个人工资银行卡,工资卡须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编制《农民工工资卡清单》及发放记录,监督工资卡发放。
(三)督导劳务分包单位统计更加专业化。工程建设涉及分包的,由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农民工完成的工程量,认真编制每月的《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并组织农民工签字确认后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设单位和银行提供《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办理支付工资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用工的,自行编制《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明细表》,组织农民工签字确认后向建设单位和银行申请办理支付工资手续,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四)督导农民工工资发放更加规范化。从近年来欠薪案件情况看,转包、分包现象普遍存在于建筑行业中,以往发生的欠薪案件,多是因为分包的包工头集中领走工人工资,但又未能及时发放到农民工手中,造成发放的脱节。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长春市人社局通过实行银行卡发放工资,确保实现“一对一”精准发放,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规范化,保证农名工“一人一卡”、及时足额领取工资。
(五)确保政府监管更加科学化。为保证“农民工工资精准支付”行动的有序推进,长春市人社局将联合建设部门进行有效分工,实现科学化监管。在具体工作中,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依据人社部门审核意见返还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施工许可、对实行实名制银行卡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实名制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实名制台账认定发放职工工伤待遇,依法对建筑工地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对建筑工地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审核,依据《建筑工地劳动用工管理标准》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调减意见,对不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调减的建设项目,提出整改意见。
【关键词】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模式;创新
前 言
建筑业是农民工重要的职业之一,以天津市为例,建筑业农民工近70万,大多来自河北、河南、安徽、四川等劳动力大省,如此数量庞大的人员,如何创新管理模式,完善建筑业农民工管理制度,是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和我市城建行业健康发展客观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一、完善建筑业农民工管理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1、建筑业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创新管理模式势在必行
建筑业对体力要求高,劳动环境差,几乎所有的建筑工程,施工作业人员都是农民工。建筑业具有三个特点:一是项目性,不可能象制造业那样在同一地点重复生产相同产品;二是流动性,建筑工程分散各地;三是环境差,安全保护差,居住条件差,工作环境既是室外又比较封闭;农民工就业也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兼业性,农业是其本质职业,建筑业是其第二职业;二是流动性,哪里需要,就流向哪里;三是背井离乡性,家在农村,在外地打工,所以多具有亲缘地缘关系。正是以上这些特点的交叉重合,使得建筑业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呈现出特殊困难性。
2、建筑行业的劳务用工现状决定了必须创新管理模式
由于建筑业管理层和劳务层分离,这种施工组织模式和用工模式催生了大量的建筑劳务队伍无序流动,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实现对农民工的有效管理,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非法用工现象较为严重,管理混乱,拖欠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对社会稳定造成隐患。二是大量的农民工未经安全和职业技能培训就进入建筑工地,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隐患。三是“包工头”式用工的泛滥,造成了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大量出现,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3、清欠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创新管理模式刻不容缓
近几年在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发现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其原因多与包工头私拉滥招、违法劳务分包有深刻的关联,许多包工头得到分包款后,克扣、拖延支付农民工工资,甚至卷款潜逃,形成拖欠无头案。要真正的杜绝拖欠工资的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的权益的现象,就必须改变过去事后救济手段,将管理前置,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4、现阶段保护建筑业农民工权益的基本手段是创新管理模式的迫切要求
现阶段建筑业农民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基本是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去劳动保障部门或走司法程序,原因是面对建筑业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劳动保障部门维权乏力,诉讼标的小,司法程序繁杂,诉讼成本高;而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更容易掌握企业和项目情况,有相对较多的管理手段,速度快,确保广大建筑业农民工权益。将维护建筑业农民工权益的职责交给了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变成了配合部门。 因此,在既适用统一保护的同时,对建筑业农民工又给予特别保护,制定适合建筑业农民工管理的制度办法,创新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模式就是唯一出路。
二、创新管理思路,完善建筑业农民工管理制度
通过天津建筑业农民工管理的一些实践经验主要治理环节就是劳务分包分包规范化、包工头正规化、农民工工资保障化和农民工管理的精细化。只有从这几个环节入手,才能加强建筑业农民工管理与服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根据现有的项目承包模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
建筑企业都是围绕着项目进行的,有了项目,才有管理团队、施工团队,因此必须要以项目管理为核心,以分包管理为抓手,总包负总责,分包各负其责。天津就专门出台了《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对劳务分包交易管理、劳务分包作业管理、劳务分包用工管理作了详细规定,尤其强调了劳务分包合同应约定分包款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理清了各方主体职责,规范了分包环节的各种行为。
2、将“包工头”转化为合法主体,发挥其积极作用
在建筑行业包工头是客观存在的,使得来源于乡村初级关系(亲缘地缘)的民工群体不断扩大,成为其在城市社会网络再建构的基础。 包工头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网和过硬的技术质量承包施工任务、争取资金来源并对手下的工人进行管理。他们具有管理农民工的能力,那么就要使他们转化,或者鼓励大的有条件的组建建筑劳务企业,或者入股到正式的劳务企业中或者转化为劳务队长,变成正规管理人员,《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规定劳务队长的条件、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信用管理,有效遏制包工头借照挂靠承揽工程的违规行为。
3、建立防控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链管制机制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天津市先后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预储账户制度,要求建筑工程可采取在基础、主体和装修三个部位开工前分别按照工程总价款5%、7%和3%的缴存方式由建设单位直接将工资存入预储账户,此账户资金专款专用,是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农民工保证金制度,主要是要求所有的建筑业企业存入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从存入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工资有来源,发生拖欠能够及时到位。
4、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强化身份管理制度。
建筑行业特点决定了“谁用工,谁负责”原则,由总包企业(项目部)将其所使用的劳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范畴,不得“以包代管”。项目部要配备专门的劳务员,这在新的资质标准中也得到了强化,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发放等相关制度,编制好工资支付表,定期上报总包企业备案,监督好劳务企业落实各项规定,这样才能避免恶意欠薪、讨薪等行为。
三、创新管理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建筑业农民工管理
加强农民工管理,不仅需要完善制度,更需要管理手段创新,建筑业农民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是实现管理升级,优化管理手段,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各地都在探索农民工信息化管理手段,天津市建筑工地现场农民工综合管理系统是对农民工身份管理的又一次升级优化,使农民工身份管理细化、量化、标准化、模块化。主要是以总包的项目为单位,每个项目工地配置一台电脑、身份证阅读器、安装农民工综合管理系统即可运行,劳务员负责输入项目的基本情况,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进出场和人员变动情况,每日上传数据信息,建设主管部门就实现对各个工地和企业进行实时监控,这就为人员统计和解决农民工工资纠纷提供详尽数据,有利于提高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决策和服务水平。
因此,必须根据建筑行业特性和农民工特性的交叉重合特点,从源头上抓,创新模式,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和用工管理,才能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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