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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是先秦诸子中对经济问题论述最多、最集中的一部。在现存《管子》76篇中,涉及经济问题者超过1/2,以论述经济问题为主者约占1/3强。《管子》对经济问题的论述是站在封建国家的立场上,始终围绕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而展开的,它并没有直接讲述小农或地主的经营与运作。但农民是当时入耕出战的主力,是封建国家依以存在的根基,因此《管子》的论述不能不涉及农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管子》的经济学正是在封建地主制的小农经济的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的经济学。
对《管子》的著作年代和思想体系。学术界存在很大分歧。《管子》非一人之笔,亦非一时之书,已成定论。现在的问题是,《管子》成书于战国呢?还是分别成书于战国至秦汉?它是不同学派著作的杂凑呢,还是大体属于同一学派的著作?我赞成张岱年先生关于《管子》是战国时代推崇管仲的学者的著作汇集的主张[1]。《管子》各篇内容、风格虽不完全一样,但它们所论述和回答的问题彼此相联系,具有基本一致的思想体系,其内容则深深打上战国时代的烙印。关于这个问题,本文不可能展开讨论。不过本文的目的,既不是论述《管子》的思想和理论,也不是考证《管子》时代的某些历史事件,而是通过《管子》的思想、主张和有关论述,探讨其所反映的社会情态的一个侧面:封建地主制兴起时期小农经济与市场之关系。因此,退一步说,即使《管子》中果真有属于汉代的作品,也并不对本文的目的构成妨碍。因为我们要探讨的是较长时段的情态史,而不是较短时段的事件史。
本文拟分上下两篇。上篇主要谈战国小农与市场联系之加强及其种种表现。下篇主要谈建立在以自给性生产为依托的小农经济基础的传统市场的一些特殊经济概念和经济现象。
上篇
小农经济是指在农业领域内与使用手工工具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最本质的内涵,一是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和消费的单位,即把物质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结合在一个家庭中,二是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这种小私有制包括对土地、农具、耕畜和其它生产资料程度不同的所有权。小农经济曾经存在于不同时代,它并非一成不变的。我国小农经济并非始于战国,但战国时代是它发展的新阶段。
一、战国小农经济独立性的加强
在我国,小农经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晚期。我国中原地区从仰韶文化开始已普遍出现小型住房的遗址,其中有的房子遗址除有生活用具外,还有农业、手工业工具、粮食、窖穴等伴随出土;这种情况到了龙山文化时期更为普遍,并出现了在小房子基础上扩展而成的双室和套室等较大的房子。这些住房的主人显然已不是与生产分离的对偶家庭,而是具有独立经济的个体家庭[1]。按照恩格斯的说法,这种个体家庭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2]。这可以说是我国小农经济之肇始。
不过,在很长时期内,这种小农经济仍很幼弱,未能摆脱原始共同体的襁褓。他们在农作中主要使用木质耒耜,后来还有钁和钱镈等青铜农具,生产能力较低,荒地的开辟、农田沟洫排水系统的修建都要依靠集体的力量,田间劳动虽由各家单独进行,但仍需在共同体内实行必要的互助协作,从而形成公有私耕的农村公社。我国上古时代长期存在的井田制,正是农村公社及其变体。虞夏商的奴隶社会、西周春秋的封建领主制社会,都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之上的。[3]
在我国西周春秋封建领主制时代,全国土地和臣民的最高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周天子,实际上这种所有权是在同姓和异姓贵族中按等级分配的。贵族的领邑建立在农村公社的残骸上。贵族领主在其领邑中不但拥有实际的土地所有权,而且实行政治上的统治,可以置官属、养私兵、设刑戳、收族党,同时拥有大片自营地(“公田”)和各项设施,形成一定的劳动分工和共同的经济生活。在这种领邑中作为当时主要农业劳动者的庶民,不但在人身上依附于领主,实际上处于农奴的地位,而且在经济上与领主相互依存,结合形成封闭程度颇高的经济实体。起源于农村公社的井田制已蜕变成贵族领主的授田制。农民从领主那里领到一块分地——“私田”和宅圃,用自己的农具在实际上归他们使用的田宅上种植粮菜桑麻,并在村社的公有地上放牧、渔猎,形成其相对独立的私有经济。这也是小农经济的一种模式。不过这种经济的独立性十分有限。农民必须首先在领主的“公田”中完成各种劳役,这是由农村公社公积劳动演化而来的徭役劳动,实质是封建劳役地租。由于单个家庭经济力量不足,还流行着“耦耕”等农村公社换工协作的遗俗;家庭生产不能自我满足的需要,则可从领邑内部的劳动分工中求得解决[4]。《逸周书·大聚》谈到周代的乡邑,“兴弹相佣,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六畜有群,室屋既完,民乃归之。乡立巫医,具百药以备疾灾,畜百草以备五味。立勤人以职孤,立正长以顺幼,立职丧以恤死,立大葬以正同。……山林薮泽。以攻其利。工匠役工,以攻其材,商贾趣市,以合其用。……分地薄敛,农民归之。”又据《盐铁论·水旱》载:“古者干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求足以相更。故农民不离田亩而足乎田器,工人不斩伐而足乎陶冶,不耕田而足乎粟米。”这些均可视为对封建领主制时代贵族领邑内部劳动分工和自给自足生活的一种模糊的、诗化的回忆。
我们在西周春秋的一些文献中(例如《诗经》中的农事诗)可以找到对农民生产和生活各个方面的描述,唯独没有农民在市场上交换的记载。《诗·卫风·氓》有“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的诗句,好像是讲农村的物物交换;但这位打着“贸丝”的招牌来相亲的汉子,实际上是一个“士”,不能以此说明农村中的商品交换。《左传》僖公二十七年称晋文公之治,“民易资者,不求丰焉,明征其辞”。这里“民”的概念比较笼统,在多大程度上与农民有关,难以确定。除此以外,很难找到与农村沾边的商业活动的记载了。不是说当时没有交换、市场和商业。有的。但在很大程度上这时的商人和商业是依附于贵族领主,并为贵族领主服务的,即所谓“工商食官”(《国语·晋语四》)。我国封建领主制时代市场的主体不是农民而是贵族领主。
这种情形,春秋战国时代逐步发生了变化。大抵从西周末年起,公田劳役制已为农民厌弃,实际上难以维持。春秋初年,管仲在齐国率先实行“相地衰征”,即按土地数量和质量的等差收税。稍后鲁国实行的税亩制与此相类。这种制度是以公田制被废弃,农民份地固有化,并出现质量与数量的差别为前提的。它的实行反过来促进了农民份地的私有化。接着,农民逐步获得了充当甲士的资格(在这以前,只有贵族下层的“士”才能充当甲士),提高了政治地位,但却以在税之外增纳军赋为代价。军赋则逐渐转向以“田”为征纳单位。从公田力役到相地衰征,其性质是从劳役地租转变为实物地租。以后各国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削弱贵族领主势力,相继把赋禄以邑制度改为“赋禄以谷”的制度,贵族领主直接治民的权力被剥夺了,井田制的樊离被突破了。农民遂由领主的农奴转化为封建国家的自耕农,他们向封建国家缴纳的赋税也成为真正的课税意义上的税。战国时代,国家授田制的外壳虽然维持着,但农民份地已实际私有化,并出现贫富分化、土地占有不均现象。这一切变化的基础是铁农具的推广,农民个体家庭独立生产能力的大大加强[5]。总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战国时代小农经济取得更为完整的形态,从而导致小农经济与市场关系的深刻变化。
一方面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小农生产生活上的需求增多了,小农能提供市场的产品也增加了。另一方面,由于井田制的崩溃和领主制的破坏,在农民家庭经济之上,已不存在前述贵族领邑那样半封闭的经济实体,农民经济虽然力求自给自足,但由于规模狭小,总有不能自给的部分,这些部分一般只能从市场上取得;而他多余的产品,或用以换取其它必需品的产品,也只能到市场上出售。因此,战国小农已摆脱从前对领主和领邑的依赖,独立地出现在当时的市场上。
孟子对陈相的批评是大家所熟知的。他揭示了当时农民“纷纷然与百工交易”[6]的事实,指出“子不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则农有余粟,女有余布;子如通之,则梓匠轮舆皆得食于子”[7]。这种“通功易事”,在《管子》中被称为“交能易作”(《治国》,本文引《管子》文,只注篇名,下同)和“通财交假”(《轻重甲》)。其意思都是互通有无,交换产品。总之,战国小农已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相当程度上已成为当时市场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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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阅李根蟠、黄崇岳、卢勋:《中国原始社会经济研究》第十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 参阅拙著《井田制及相关诸问题》,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耦耕纵横谈》,载《农史研究》1981年第3期。
一
中国地主制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实物地租、土地买卖和小农经营。它的形成是以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为前提的。在地主制经济下,一家一户的小农,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农民既从事粮食生产,又种植蔬果,饲养禽畜,还养蚕织帛,种麻棉织布,通过耕以自食,织以自衣,即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以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由于小块土地经营和家庭劳动的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这种局限,迫使他们从事商品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维持再生产,从而维持自己家庭的温饱。因此,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不仅有实物平衡,而且有价值平衡。其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除自己以实物形态满足一部分之外,其余部分就要通过市场进行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农民家庭并不单纯是一个自我完成再生产的经济单位,而是一个包含—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的经济单位。针对这种情况,我曾经提出,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生产,是“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双重结合”的概念。以后又指出,“这种双重结合,是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基本特征”,它“已经成为农民生产的内在结构”[1]。这是说,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紧密联系而不可分割地结合为一个整体,通过它们的各自运动,又互相依存、互相补充所形成的综合效应,既有利于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平衡的实现,又有利于整个小农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这种生产模式,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在封建社会初期,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水平都比较低下,《管子》说,“夫民之所生,衣与食也”,当时农民的生产就自然地主要是解决吃与穿的自给自足问题,逐渐形成农业与手工业结合的所谓“男耕女织”的生产结构。如以战国时代的情况为例,《孟子•梁惠王》所记载的,“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管子•禁藏》所说,民“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当十石,糠秕六畜当十石,则人有五十石。布帛麻丝,旁入奇利,未在其中”。这都反映了这种“男耕女织”的情况。正是由于农民主要是生产粮食与布帛,封建国家遂有“粟米之征”、“布帛之征”。这种实物赋税反过来更加强了这种耕与织的结合。
中国农耕发达,人民的食物结构历来是以粮食为主。粮食生产在农民的整个生产中,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据李悝在《尽地力之教》中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农民全家一年的口粮,占其粮食生产量的五分之三。战国时的耕地百亩,折合现在的市亩大约为三十一亩二分。当时五口之家的农民,就要用将近二十市亩土地生产的粮食,才能做到自给口粮,尽管上述数据的准确性与代表性都难以判定,但仍可以说明口粮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的地位。
当时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产品交换,已经普遍存在。从《孟子•滕文公》所记载的情况看,农民要用粮食与从事“陶冶”的手工业者交换“釜甑”和铁农具,要与“梓匠轮舆”之类的木工交换粮食与布帛,还要用粮食与手工业者交换“冠”。甚至有些农民还要与其他农民交换布帛。李悝在上述著作中就说过,有些农民是“衣,人率用钱三百”,靠卖掉粮食来买衣服。尽管当时农民用于交换的粮食与布帛,主要是自用有余和交纳封建赋税以后的剩余生产品,但已不是“偶然留下的剩余物”[2],而是具有一定数量的经常存在的剩余生产品。这种建立在“男有余粟,女有余布”基础上的交换,正是在当时生产力条件下,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结合的一种原始的简单的表现形式。由于当时农民能够用于交换的生产品还不多,商品性生产还很不发展,农民主要是靠自给性的“男耕女织”来实现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所以当时上述生产双重结构的重心,是在自给性的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具有比较强烈的自然经济色彩。
随着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生产的这种模式也在不断地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男耕女织”始终是农民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商品性生产在逐渐增加,具有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农民在逐渐增多。到宋代,“河朔山东养蚕之利,逾于稼穑”[3]。福建建宁一带山区的农民,“又多费良田以种瓜植蔗”[4]。太湖“地方共几百里,多种柑桔桑麻”[5]。这些记载都反映了这种情况。到明代中叶,封建政权取消丝棉布帛的实物赋税之后,这种“男耕女织”的生产结构,就开始发生变化。在一些自然条件不适宜养蚕织帛、或不适宜种棉织布的地区,许多农民已不从事丝和棉的纺织。特别是到清代前期,棉花虽已在全国范围内取代丝麻成为主要的衣著材料,在一些自然条件不适宜种棉的地区,从事棉纺织的农民仍然很少。织布又有一定技术要求,也使许多地区的农民植棉而不织布,或者纺纱而不织布。加以棉花产区和非棉花产区从事棉纺织的经济效益大不相同,遂使农民自给性的棉纺织逐渐向商品性的棉纺织转移,棉花产区的商品性棉纺织日益发展,并形成了许多棉布集中产区。这就导致了农民以自给性“男耕女织”为内容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逐渐削弱和分解。这种发展变化,在清代前期日益显著。全国各地从北方到南方,都出现了这种情况。文献资料中记载的这类事例很多,如在山东,据康熙《邹县志》说,“妇女不勤纺织,坐而待哺”。如在山西,据乾隆《五台县志》说,“地不产棉,妇女不知纺织,虽尺布亦取给于市肆”。在江苏,乾隆《山阴县志》说,“淮人寸丝尺布皆资于市,桑不知栽,茧不知织,棉不知种,葛不知采”。在江西,同治《瑞金县志》说,“瑞邑既无蚕桑之利,又不获纺织之助,民间妇女皆安坐而仰食于其夫”。
据郑昌淦教授对清代地方志的记载考察,全国直隶等十八个行省中,没有棉纺织的州县约在五百四十个以上,约占全部州县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农村棉纺织很少的奉天、广西、云南,贵州,甘肃等省的部分州县(因方志缺少)尚未包括在内。否则,没有棉纺织的州县还会更多一些[6]。
又据刘秀生教授对清代中后期产棉地区一千零五十九个县的文献资料考察,其中生产棉布的县为六百八十五个,不生产棉布的县为三百七十四个。这是说,就是在产棉地区,不产棉布的县就占达全部县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他又对棉纺织比较发达的直隶,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等八个省五百二十九个县地方志的记载考察,其中产棉布的县有四百二十三个,不产棉布的县为一百零六个。后者约占全部县总数的五分之一[7]。
又据吴承明教授在《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中估算,十九世纪前期为我国农民家庭棉纺织发展最盛的时期,由于前后的资料过少,按1860年计,农村棉纺织户则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五,非棉纺织户则约占百分之五十五。其中棉纺织发达的江苏省,非棉纺织户也占达全省农户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棉纺织不发达的福建和广东两省,非棉纺织户则约占达两省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五[8]。
上述这些研究,为文献资料的缺乏和记载的不够详明所局限,其数据当然不会是很准确的。但也可以看出,清代前期,农民自给性的棉纺织,特别是纺纱而不织布,虽然还广泛地存在,但是不从事棉纺织的农户却已大量出现。加以农民的商业性农产品生产和包括棉纺织在内的商业性手工业生产,都获得了很大发展。农民生产双重结合的重心,就自然地从自给性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转向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结合,使后者成为广大农民家庭实现生产与消费平衡的主要途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提出过“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的问题,并且指出这在中国表现为“小农业与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9]。到了清代前期,这种情况已经有了变化。
但是,自给性的粮食生产仍然在农民的生产中保持着自己的重要地位。在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下,农民也还需要用相当多的耕地来作到口粮自给。如在江南地区,包世臣在《安吴四种》中说,“苏民精于农事,亩常收米三石,麦一石二斗。以中岁计之,亩米二石,麦七斗,抵米五斗”。这是说,在正常年景,一亩田夏秋两季可收米二石五斗。他又说,农民的口粮,“合女口小口牵算,每人岁食米三石”。按照他的说法,如果是“四口之家”的农民,则约需种田四亩多,才能自给全家的口粮,如果是“五口之家”的农民,则约需种田六亩,才能自给全家的口粮。据教授在《江村经济》一书中说,民国年间,江苏吴江县,一个四口之家的农产,必须有五亩半土地,才足以解决口粮自给。这也可资佐证。江南地区种植粮食的农民,一般是“一夫耕不过十亩”。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这些农民需要将粮食收获量的一半以上作为口粮。江南地区的粮食亩产量,从全国来看是比较高的,其他地区农民的口粮生产,应当还会高于这个比例。尽管商品性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的地位已日渐重要,但是,基于粮食生产对于商品生产具有基础作用的普遍原则,从每个农户来说,自给性的粮食生产仍然是他的商品性生产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与前提。
清代前期,农民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模式,已获得了普遍而充分的发展。当时,不论南方和北方,许多地方官在“劝农”的时候,都总是按照这种模式来为农民设计生产。乾隆间,河南嵩县知县康基渊就提出,农民应当生产“谷米布帛”以“务本”,而又应当种植经济作物进行“调剂”,以“兼权钱币”。他要求农民的耕地在收“麦后,八分种粟,二分莳蓝。以十亩计,可获粟二十四石,收蓝易价,蓝后种蔬二亩,所出亦可获缗钱二十四千文,利反倍多也”[10]。这是北方的一例。从南方来看,康熙间,湖南长沙县知县朱前诒在《劝民开塘示》中说,农民种田,“大率三十亩,以二十亩栽禾,以八亩种豆,留二亩以种果芋蔬菜等项,按时播种,早晚灌溉,便可取利养家”[11]。湖南农民的主食是米谷,从明代起,豆类的“功用已全入蔬饵膏馔之中”,可见他是把豆作为经济作物提出来的。
不但官方的规划是这样,民间的规划也是这样。清初,浙江桐乡县张履祥的友人邬行素病殁,“遗田十亩,池一方,屋数楹”。家有老母、寡妻、长子、稚子与侄。张为其家所规划的生产是:由于“瘠田十亩,自耕仅可足一家之食”,加以家庭人口老弱多,“力不任耕”,难以种稻,遂安排种豆三亩,豆起种麦。种桑三亩,种竹二亩,种果二亩,池畜鱼,还养羊五六头,以其粪畜桑养蚕。这样,“豆麦登,计可足二人之食”。丝绵可以易衣,竹、笋、果与鱼、羊,“俱可易米”。“如勤力而节用,佐以女工,养生送死,可以无缺”[12]。这里农村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商品性生产项目就安排得多一些。前述官方和民间为农民生产设计的模式,与前引《孟子》、《管子》中所记载的模式,无疑是显然不同的。
顺治《麟游县志》还指出,该县“核桃最佳,于地尤宜”。农民遂“以谷为本,以此为末,本末相权,庶谷不致于竭,而凶年亦可无虞矣”。作者用“本末相权”来概括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在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平衡中相辅相成的作用,是非常精辟的。这种“本末柑权”,与《孟子》所说的“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的交换,无论是质和量上都大有差别。所有这些记述都正是农民的这种生产模式,在现实生活中已得到普遍发展的反映。
注释
[1]参阅拙作《清代前期小农经济的再生产》,《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价值规律在封建社会农民生产中的作用》,同上刊,1991年第2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1页。
[3]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4]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一八。
[5]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6]参阅郑昌淦:《明清农村商品经济》第2章。
[7]《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
[8]该书第308页。
[9]《资本论》第3卷第371、373页。
[10]乾隆《嵩县志》卷一五。
【关键词】政治文化;地方主义;行动逻辑;家国同构
中国传统文化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讲究的是从个人到家庭,由家庭再到国家和社会的顺序发展过程,可以把这看做是中国人个体行为逻辑的重要路径选择方式。如果把这一行动路径用来分析我国的地方政府行为逻辑,能够明显的看出地方政府的集体行动逻辑也不断地显示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嵌入式影响。
一、关于政治文化的基本分析
任何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制度体系都有其产生、发展和适用的特定社会文化环境,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现代化都是与其传统的政治历史文化密切相关。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与其传统文化息息相关也是毋庸置疑的。因而,在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中我们必须重视文化的作用,正视传统政治文化的各种影响。
二、关于传统政治文化的基本分析
(一)传统政治文化的基础分析
小农经济是传统政治文化的经济基础。它最大的特点是封闭保守、自给自足,家庭是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家庭和家族的存在是小农经济生存的必要条件,家长(族长)是其最直接的权威。对于自身力量弱小的个体农民来说,其生存状况的好坏一方面取决于 “靠天吃饭”,另一方面又取决于地主阶级的 “恩赐吃饭”。小农经济养成人们对于土地和农业的依赖,养成人们对于家庭家族的依赖以及崇古崇老崇长的依赖和附从心理。
宗法制是传统政治文化的政治基础。由于小农经济基础的特点,农民自身利益的伸张和维护必须要靠关系最亲密的血缘关系和宗族力量。因而,宗族成为封建社会控制个人和家庭的最基本社会单元,在此基础上封建社会不断固化等级秩序,“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宗法意识不断强化。这种以父家长为中心的宗法制度在历代王朝的政治统治中产生了家国同构的奇妙效应,宗法制成为国家意识传递和国家自我修复的重要组织基础。
儒家学说是传统政治文化的意识形态基础。儒家学说由孔子发端后经过后儒诸子的补充发展,在理论体系上兼收并蓄道、法、释诸家所长,在逻辑上注重伦理道德、纲常秩序,强调“为政以德”,“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通过伦理权力化而达到权力伦理化,高度的契合了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需要,从而确立了它在当时中国社会无可摇动的政治意识形态统治地位。儒家学说的治国理民体系的不断成熟和完善,造就了中国社会“三纲五常”、“四维八德”的传统政治文化信仰。
小农经济、宗法制和儒学交织成相互关联、稳固僵滞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结构。自然的小农经济模式要求相应的宗法制社会构造来保护,宗法制的社会构造又催生出儒家伦理化的政治规范和意识形态,反过来儒家伦理化的政治规范与意识形态又不断维护和加强自然的小农经济方式和宗法制的社会架构,这种“三位一体”相互依存的社会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孕育的土壤。
(二)传统政治文化的特征分析
“家国同构”的国家观念。传统的君主统治形式实质上是“家天下”,它将家和国联结成为一个“共同体”,“家长”是独一无二的权威主体。“家长”统治之下,等级秩序尊卑有别是政治生活的核心原则。人们政治行为的最高准则是以道德伦理、纲常秩序为指向,“三纲五常”成为最基本的政治统治秩序,民众对君主是顺从依附的状态,个人权利弱化隐蔽、国家(君主)权力强化突出。“家国同构”中的国家意识和家族认同强烈的塑造出对于权力的崇拜和依附。
“君主民本”的政治思想。“君主民本”是中国传统社会处理君民关系的具体政治实践方式。虽然当时广泛流行诸如“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政治理念,但是其“贵民”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君主的统治。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始终是把政治共同体看作是“君”和“民”这两个部分组成的统一整体,“君”和“民”作为整个政治共同体的组成要素密不可分、互相支撑。广大臣民长期在“君主教化”之下,兼“以孝治天下”,把忠君爱父作为最根本、最重要的政治品格,个人的权利毫无概念。
权力本位的价值取向。“君主民本”的封建集权专制使得中国传统社会的“臣民文化”得到不但的张扬,对皇权的崇敬,对明君、清官的期盼,都是基于对“神秘权威”的认同,从而导致国家、君王的政治权力得到无限制扩大,形成“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政治意识。经过漫长传统社会的孕育,以权力为中心、以权力为本位的社会架构形成了对政治权力的无上尊崇和顺从的国民特性,从而出现了中国社会至今无法有效摆脱的一个怪圈――即使要打倒旧的权威,也必须通过树立相同的新的权威来实现。
三、地方主义的行动逻辑和解释
(一)地方主义的内容与表现
地方主义是指在处理地方局部和全国整体的关系上,罔顾中央政策的统一性,片面强调地方情况的特殊性,不服从中央的统一规划和安排,把地方的局部利益放在全国的整体利益之上的行为倾向。地方保护主义是地方在处理与中央的“上对下”决策的关系中采取“下对上”对策的方式对中央政策和精神的违背,是在根本上违反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对地方不断的经济分权,地方经济发展壮大,经济实力增强,并且在日益多元的利益分化中逐渐形成了地方自己独特的利益取向,这些利益取向常常导致地方对中央各项政策的阳奉阴违,常常因为地方主义而不顾全国大局。
可以说,地方主义在当前的中国已经成为影响“市场发挥主体作用”和“政府更好发挥作用”不可忽视的障碍。地方主义及其各种变形的“大行其道”,除了政策分权的差异性和以GDP考核为主的政治晋升锦标赛机制之外,我们认为还有一个值得重视的原因就是地方主义背后所折射出来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一些负面影响,正是这些潜移默化的影响引导着地方的行动逻辑。
(二)地方主义行动逻辑的解释――基于“家国同构”的复制和放大
我们认为,地方主义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中国人的实际生活是处于“两头小,中间大”的社会格局之中――国家政府和个人这“两头“很小,地方家族或基层组织这个“中间”很大。“天高皇帝远”、“大路朝天各走一边”的意识,对大多数中国人而言就是他所直接受影响的生活地区和工作单位对他的利益的谋取和保护是怎样的,至于其他的诸如更上一层的国家和社会需要就是仿佛离他们很遥远的事情了。
中国人生活的这种“两头小,中间大”的格局,深受儒家文化“家国同构”下的家族主义传统的影响。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欲立则立人,己欲达则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欲之,推己及人”等都是这种同构模式的一些具体体现。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个人生活的基本单位首先是家庭,个人在家庭中体验到的一切可以相应的放到对国家关系的理解上。“国家被认为是个人和家庭的延长,因而孝悌这种家庭伦理也就具有了作为国家伦理乃至天下伦理的意义”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儒家文化的出发点是从处理个人生活的家庭关系开始的,然后由家庭推延到国家,最后再到天下,也就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内涵所在。中国传统的家庭关系几乎是包含中国社会所有的人际关系和文化伦理。因此,地方主义所受的传统文化影响,最重要的就是“家国同构”的家族主义模式背景下中国家庭的价值和行为取向。
我们已经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形态是建立在农业社会之上的。按照家庭父系血缘关系为原则建立起来的“家国同构”社会,以家庭内的基本伦理关系为起点,推及到其他社会群体以及国家关系之中。因而,可以说在中国社会被建构的过程中是没有宏观与微观的细致划分的,只有“家国同构”的“复制”和“放大”的关系,家庭、社会、国家之间的关系和伦理规范基本相互渗透,“家庭、社会、国家”是一个不断复制和放大的连续共同体。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既是中国人对群体社会所做的连续共同性思考,也是对“家国同构”的重要注解。
这种“家国同构”的家族主义传统对地方主义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它将地方政府和组织自己所在的地区及其利益作为整个“地方大家庭”的目标,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层级上产生了很难拒绝的地方利益情结,为地方主义提供了价值支持,催生了地方主义行为的产生。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家国同构”的家族主义推延到中央地方关系之中,由封建社会的“封建割据”和“占山为王”,表现为今天的“地方主义”。
以文明史观审视古代东西方文明,可以分别梳理古代东西方文明的基本内涵及其内在联系。
一、梳理基本内涵
文明史观认为,人类文明由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个部分组成。
1.古代物质文明。高中历史必修课程中主要概述了古代中国长期居于世界先进水平的农耕文明的发展历程及其成果,涉及一个专题,包含自然经济、小农经济两个重要概念,以及农业、手工业、商业等领域。自然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生产目的不是为市场交换需要,只是为了满足生产者本身或经济单位需要的一种经济形式。小农经济强调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农业经济,在铁犁牛耕技术出现和普及、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之后产生。古代中国以农立国,精耕细作是我国传统农业经济的基本特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我国古代农业社会生产的基本模式。古代中国的手工业享誉世界,官营手工业的发达和私营手工业的发展是当时手工业的主要特征。农业的发展,促进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2.古代政治文明。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两个专题,包含贵族政治、官僚政治和民主政治三个重要概念。贵族政治就是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由世袭贵族的代表人物掌握政权的政治制度;官僚政治就是政府权力掌握在官僚手中,官僚政权以国家或者民族利益为理由,随意掠夺普通公民自由的政治制度;民主政治即奉行多数人统治的一种政治制度。
随着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夏的建立,我国开始出现早期国家政治制度。王位世袭制、等级森严的分封制和血缘关系维系的宗法制是古代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争霸,到秦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建立起来。历经汉魏、隋唐至宋元,皇帝与宰相之间的权势此消彼长,中央与地方争权斗争接连不断,最终皇权不断强化,中央集权逐渐得到巩固,明清时期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发展到顶峰。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制度和选官制度的演变,是政治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三条重要线索。中央官制主要包括秦朝的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制度,唐朝的三省六部制,明朝内阁制,清朝军机处等;地方制度主要涉及秦朝的郡县制、汉初郡国并行制、元朝行省制度;选官制度主要涉及汉朝察举制、魏晋九品中正制、隋唐科举制。
雅典的奴隶制民主政治、体系宏大而缜密的罗马法,是被奉为西方文明之源的古希腊罗马文明的代表。梭伦改革动摇了旧氏族贵族世袭特权,保障了公民的民利,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克利斯提尼改革基本铲除了旧氏族贵族的政治特权,公民参政权空前扩大,确立了雅典民主政治;伯利克里统治时期,雅典民主政治发展到顶峰。公元前5世纪中期,《十二铜表法》发表,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在罗马帝国对外扩张过程中,公民法逐渐演变为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即“万民法”;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编纂罗马法,汇成《民法大全》,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影响广泛的法律体系。
3.古代精神文明。这部分主要涉及三个专题。以儒学为主流的古代中国的思想文化源远流长、蓄积深厚,对中国社会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影响深远,还极大地影响了东亚和东南亚思想文化的发展,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世界文明史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以四大发明为代表的中国古明和发现,领先于同时期西方国家,对周边国家乃至世界文明进程,都产生过巨大影响。中国古代的文学艺术,如诗词、小说、书法、绘画、戏曲等,异彩纷呈、绚丽多姿,具有多元一体、多民族融合、吸收外来文明成果、雅俗共赏等特征,从不同方面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风尚和时代风貌。
古代希腊的智者学派和苏格拉底等人关于人的价值的阐述,把对神的关注转向人间,试图从实际出发探究宇宙万物的本来面目,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蕴涵着西方人文主义的萌芽。
二、把握内在联系
古代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物质文明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政治文明反作用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是一定经济、政治环境的产物并在自身传承中得以发展,又反作用于物质文明与政治文明。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演进,例如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是耒耜农业发展到铁犁牛耕农业阶段,适应小农经济、精耕细作为特征的农耕文明的发展而形成的。此后,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成为了中国农耕文明发展的保证,成就了中国古代思想、科技、文学、艺术等灿烂的文明成果。明清时期,中央集权制度下君权的强化,是传统农耕文明高度发达与外来文明因素摩擦的结果。
建立在传统农业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制度,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以明清时期为例,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并且在封建专制层层重压下缓慢地发展,旧制度的衰落和新的社会因素产生,首先在思想界里反映出来。当时的思想界出现了一批反对传统儒家思想和封建专制主义腐朽统治的思想家,他们批判继承了传统的儒学体系,使我国传统文化重新焕发了生机。但是,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专制制度下统治者继续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极力提倡程朱理学,清朝实行闭关锁国,致使近代科技与工业文明没有诞生在当时科技与经济发达繁荣的中国。
古希腊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有利于发展海外贸易和工商业,是民主政治产生的经济基础;海外贸易、殖民活动及其他经济、文化交往活动使古希腊形成宽松自由的社会环境,并较早地接受平等互利的观念,是民主政治产生的社会条件;小国寡民、独立自主的城邦制度是孕育古希腊民主政治的摇篮。奴隶制民主政治发展到顶峰,雅典成为希腊政治和文化中心,人们越来越多地参与政治生活,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于是,在智者学派代表人物、苏格拉底、柏拉图等思想家的思想中,蕴涵着西方人文主义的萌芽。
欠发达地区农村是一个社区概念,从社会学的意义上看它是一个共同生活体,即以农业为谋生手段的人们聚集在一起生产、生活的场所。村落是最小的社区单位和行政单位,它有两个暗含假定:一是村落的农户大都自给自足,以家庭为经营单位。二是农户内部的分工以自然分工为主,每一个人在这一分工体系下,都要扮演不同角色,角色之间是互补的,服从农业生产的基本规律。
如果把自给自足与商品经济的对立以及自然分工与社会分工的对立都视为城乡对立的基本内容,那么,城镇化就意味着,让农户放弃自给自足,卷入市场体制,通过市场的扩展来对原有乡村的秩序进行破坏和重组。其目的是通过农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剧变,将农村传统自然分工体系纳入城镇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分工体系。
市场对分工的影响在经济学界历来有两种观点:其一,市场万恶论。持这一观点的人对市场给淳朴、善良的乡村带来世风日下的恶果给予猛烈的抨击,认为农村通过市场的侵蚀逐渐成为城镇的和附庸,农村是城镇廉价原材料和劳动力的供给源泉,而城镇则成为剥削农民工的根据地和大本营,并且也是传统道德沦丧的腐败之地。其二,市场福音论。这一观点认为市场让农村摆脱了封建传统的宗法束缚,把人们从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实现了人的选择自由。由此给市场体系下的城乡关系定义为城乡结合,其理想形式是田园城市化等含有浪漫主义色彩的对未来美好愿景的描述。
其实,市场对乡村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改变传统自然分工体系来实现的,因为农业是以多样化和全面劳动为特征的分工体系,乡村的每一户人家在特定的时间都做同样的事,这是自给自足经济赖以成立的条件。市场对乡村自然分工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促进专业化。即使在欠发达地区的穷乡僻壤也在不动声色地变化。最初出现生产资料的租赁,例如,耕牛、农具和水泵等小型农业生产资料的出租,然后过去依据血缘关系进行的劳动力互换转变为由市场来组织劳动力,雇工制出现。最后以土地为代表的主要生产资料转包,承包给市场经营者,他们是从城里来的,或者与城市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他们来雇佣劳动力组织生产和销售。市场化的最终结果就是将乡村的一切资源通过专业化的运作变为商品,并且赋予价格让其流动起来。另一方面是生产自然链条破碎、中断。农业生产链条由播种、耕耘、田间管理和收获几个阶段组成。市场首先从播种环节插入,过去由农民育种改为种子公司育种,杂交品种取代传统品种。由于杂交品种是实验室的产品,农民除了依附市场提供外,自己是没有其他办法获取的。接着田间管理的规范化是由实验室的数据规定,然后用实用手册之类的小册子和种子一起发到农民手上,由农民照本宣科来进行。这样一来,农民千百年以来的传统技艺逐渐丧失,系统的知识结构支离破碎,自给自足的基础在技术层面上逐渐瓦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小农体制是历史的产物,由制度保证给小农一块地作为谋生的手段,是农民的身份福利,而不被看做个人自由处置的财产。因此,市场对乡村反复渗透的结果表现为原先属于集体的公共资源的草地、山林、湖泊等被市场化了。在很多地方,小农到了不利用市场购买饲料就喂养不起牲畜的地步。连锁反应在乡村的副业上,现在卖猪交学费已经没有着落,日常开支完全依赖打工收入。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分析了小农生存的两个条件,对我们很有启发:一是公共资源的存在和规模决定了小农经营自由裁量的范围;二是乡村副业的存在是对小农自给自足生产方式的补充。
市场不断的削弱小农生产的条件,这是我们时展的特色,有人认为小农将不可挽回地走向消亡,在快速城镇化的扩张中转变为雇佣劳动者。我不这样看,理由有两点,首先是建立在为自己劳动基础上的小农经济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有着顽强、惊人的生命力,只要积极性不受到压制,他们在有产权保障的条件下是有所作为的;其次是继续强化新农村建设,其重点要放在工业农村化上,即挖掘、培育在农村目前本身就很活跃的农民企业家和乡土人才上,让小农在市场的实践与磨砺中走向经营多样化的发展之路。(责任编辑/吴文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