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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况
我国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
萌芽期(1995年7月-9月):在此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关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规,但是一些外资机构已经在中国市场上有所行动。典型的案例是1995年7月的“北旅法人股转让”,这是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的第一个案例。随后,在1995年9月,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以4000万美元认购江铃1.39亿新发B股,占江铃发行后总股本的20%,成为江铃的第二大股东。
限制期(1995年9月-1999年8月):1995年9月,国务院《暂停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通知》规定,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外资被明令禁止进入中国A股流通市场。由此,悄然兴起的上市公司外资并购停止。
复苏期(1999年8月-2001年11月):1999年8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外商可以参与并购国有企业,政策又重新放开,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活动又重新开始活跃。本阶段发生外资并购的案例已经从汽车行业拓展至电子制造、玻璃、橡胶、食品等行业。例如,2001年3月法国米其林轮胎橡胶并购案。
快速发展期(2001年11月至今):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相关的政策由限制全面转为支持,《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资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相关的法规不断出台。这一系列法规的出台,被视为中国市场终于对外资并购全面放开了。
动 因
首先,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全球的经济状况来看,近年来世界经济增长均呈现趋缓态势。“9.11”事件以及伊拉克战争加剧了以美国为首的全球经济衰退。从中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来看,尽管不可避免地受到整个全球经济大环境衰退的影响,但总的说来,近几年中国的经济仍然保持着较高的增长势头,即使在遭受了非典的强烈影响后,依然保持增长,因而备受外资的关注。
其次,全球的游资充裕,为跨国并购上市公司提供充足的资金。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测算,目前国际游资大约在7万亿美元左右,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日交易额达到数千亿美元。目前涌入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资本达到近400亿美元,还有很大的潜力空间。
再次,中国内部政策的放开,推动了外资并购的迅速发展。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逐步结束和中国涉外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外国资本进入中国的领域和范围更宽广,政策更宽松。2001年11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资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7月1日《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规则》正式实施;2002年10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出台;2002年11月4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7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1月8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7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出台;2003年5月28日,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至此,一个较为完整的外资并购的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最后一点是上市公司的并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氛围。2000年以来,我国每年并购重组的数量都突破100家。截至去年年底,我国证券市场共发生上市公司收购事件500多起。外资通过各种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已呈加速状态,据统计,仅2003年10月份就达到50多起。
主要方式
1.定向增资式收购。即国内上市公司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B股增发是上市公司向外资转让股权的重要探索。2003年11月,上工股份向选定的9家特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增发B股的申购工作结束。上工股份成为B股市场近三年来首例向外资融资的公司。
2.间接收购。外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与上市公司母公司合资的方式,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2001年10月,阿尔卡特通过增持上海贝尔有限公司的股权,因此成为上海贝尔的间接第二大股东。
3.直接收购。主要是以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方式为主。如,格林柯尔收购科龙电器,三星康宁收购赛格三星成为其并列第一大股东,花旗收购浦发行原股东部分股权成为其第四大股东等案例,均是外资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实现参股、控股上市公司。
4.合资、合作方式。即外资企业与上市公司合资组建由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公司,然后由合资/合作公司反向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从而达到并购的目的。例如,轮胎橡胶股东与法国米其林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出售轮胎橡胶部分资产给该合资公司。
5.债转股方式。即通过购买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以债转股方式直接或间接进入上市公司。对于允许外资进入的产业领域,外资可以通过购买、承接债权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并牵头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2001年底,摩根士丹利公司就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手中购得巨额的债权。
相关问题及建议
第一是法规可操作性问题。目前,虽然有一系列的外资并购的法规不断出台,但大都是基本性的原则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不强。比如,根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符合这一原则性的界定呢?显然这种表述方式标准未明,缺乏操作性,所以具体的操作细则还有待于不断完善。操作细则应当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如转让股权的定价方式、主体的界定、透明度问题等等。另外,细则还应当对一些具体审批问题,如申报材料的报送、审批程序、审批时间等作出详细规定。细则的制定既要体现公开透明,又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减少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是资产评估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有些目标企业因急需资金,根本不作具体评估,仅以帐面资产净值作价参股,不仅违反了国际上以资产的市值为准的惯例,同时也使企业的资产无谓地流失。二是我国企业现在通常使用单项成本加和法估算企业的整体价值,这种资产评估的方法存在弊端。三是资产评估时,有些中方企业无视无形资产的价值,仅将有形资产作价入股。四是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因过多的行政干预,难以按市场规律进行核算。为解决以上问题,应建立作为企业并购中介机构的有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按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办理;采用收益现值法替代传统的单项成本加和法,进行科学的资产评估;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的规定,强化评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尤其要加强并购过程中对无形资产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