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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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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总体规划

国土资源总体规划范文第1篇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陆续上报国务院审批。为使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同级有关部门应包括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8〕257号文件转发)中列出的有关部门的相应部门。

《规划》上报前,各有关部门意见应协调一致,如部门间有不同意见,应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裁定,形成一致意见后再组织上报。

国土资源总体规划范文第2篇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理顺市、县区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和省市委组织部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干部移交和接收工作。

二市、县区国土资源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三各县区乡镇国土资源所或按区域设置的国土资源中心所,为县区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受到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经费上划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业务由县区国土资源局管理。

四各县区乡镇国土资源所包括原土地管理所、矿产资源管理站编人员,原是公务员的其身份予以保留。同时,要在原编制数和现有人员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对乡镇国土资源所包括原土地管理所、矿产资源管理站机构及人员进行整合,依据地理、交通、经济、人口、区划和资源分布等因素,统一设置国土资源中心所。市、县区政府要保证基层国土资源中心所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中心所在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中的作用。

五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的管理,合理配备编制,按照“凡进必考”原则,严把进人关。政府机构改革以来,个别县原土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合并设立还没有到位的要在六月底前合并到位。

六国土资源工作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原预算基础上根据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原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地管理费等资金的计提及使用管理办法不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一律由省政府审批。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审核和报批工作。

三经省政府依法授权市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上报省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逐级申报并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增强国策意识和法律观念,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省上将加大对市、县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直接查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大案要案公开曝光。市国土资源局对县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重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二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严格考核。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按照省政府甘政发[]87号文件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要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市、县区都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根据职能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并适当增加编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执法监察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市、县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要切实履行执法监察责任,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和督察等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非法开矿、乱采滥挖的行为制止在始发状态。

国土资源总体规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分析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意义

1.1 “盘点”规划“家底”的需要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期已过半,主观上需要对各自行政辖区内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梳理,就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规模、布局、使用、剩余情况,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任务完成情况,土地供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利用效果,重点工程项目实施,生态用地保护,以及规划实施措施等,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盘点与评价,掌握基本情况。

1.2 规划修改的需要

随着我省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稳步推进,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政策的逐步落实,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开启,各地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不断加快,环境保护的也压力进一步加大,客观上需要对规划进行适度调整与修改[1]。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4]117号)、《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国土资发[2014]117号)文件精神,对规划修改有强烈要求的市、县(市、区),必须对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评估,为下一步的规划修改打好基础。

1.3 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需要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文件,其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第三条工作任务第一款指出:在已经形成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完善规划中期评估成果,进一步摸清状况、分析趋势、找准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措施[2]。一是以二次调查成果及其连续变更到2013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遵循统一的标准、分类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规划中期评估成果。二是对耕地减少过多、建设用地增加过快的地方,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三是分析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促进区域发展、加强生态建设等措施对土地规划实施的影响,提出对策建议。四是在评估过程中,充分利用二次调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等成果,及时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明确区域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承载力评价研究,明确区域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承载潜力和方向,为规划目标确定、指标规模调整、空间布局和结构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基础工作

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成果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方法等来看,从工作方案制定、政策与业务知识学习、规划回顾与分析研究等工作内容与程序着手,依序分步扎实推进,对于理顺工作思路,顺利完成实施评估工作,是大有帮助的。

2.1 制定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

编制规划实施评估的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程序,进行组织准备、工作培训、技术准备,合理安排时间进度,落实工作经费、工作场地、承担单位等。

2.2 政策与业务知识学习

要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必须充分了解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程规范及相关要求等。否则就无法统筹全局、高屋建瓴,最后必然会造成工作被动。

2.3 回顾、研究与分析

2.3.1 对规划修编、调整与修改情况的回顾、研究与分析

包括对规划修编决策过程的回顾,对规划修编成果的分析研究,对历次规划调整/修改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规划数据库图层的分析研究,对规划下达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规划落实情况的分析研究,对挂钩周转类建新指标与规划落实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安排的分析研究,对历次规划评审、修改与批复情况的分析研究,分析计算至评估时点的主要规划指标/目标等[3]。

2.3.2 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及基本农田依法核销情况的梳理与统计汇总

通过这一步,要分指标来源,全盘了解各类新增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含挂钩周转类指标等)的落实与使用情况,剩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类型、面积与布局情况,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历年土地供应情况等。

2.3.3 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情况进行梳理与统计汇总

通过这一步,要全盘了解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及建设情况、耕地开垦情况、建设用地复垦情况(含各类挂钩复垦区复垦情况)、生产建设过程中的破坏土地复垦情况等。

2.3.4 对历年地籍变更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通过这一步,要全盘了解各类用地规模、结构与布局等的变化情况,了解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情况,归纳、总结土地资源、土地利用及其变化特点。

2.3.5 其他

主要是对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变化情况、建设用地投入产出情况、闲置土地情况等的分析研究。

通过以上步骤,工作任务与工作思路明确了,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制定好了,与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程规范等领悟透彻了,对规划编制与实施也进行了回顾、研究与分析,就基本完成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的基础工作。

参考文献

[1]《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国土资发[2014]117号)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

国土资源总体规划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国土资源总体规划范文第5篇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对优化矿山企业结构、促进矿产资源整合作出了宏观上的、方向性的要求,但没有具体操作路径,这就需要进一步落实总体规划提出的目标,明确规划实施路径,推进规划实施年度计划,并把整合工作常态化管理目标分解,统一纳入到年度计划来管理。统一认识、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需要推进规划实施年度计划目前,国土资源部经过矿政管理方面的多年探索,已经形成了四级三类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同时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领域还有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驾护航。但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利用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相关的管理依据也不少,例如: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在管理实践中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各自的定位还有待进一步理顺,据各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应,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在实际管理中常出现重叠、交叉、冲突等问题,不利于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影响资源调控作用的发挥。如何协调两者关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上升为理论,这就要求把年度计划作为一个缓冲或者过度,在年度计划管理中逐步统一认识,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年度计划工作的主要内容

制定规划实施年度计划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总体规划为依据,严格落实总体规划中关于矿产勘查、总量调控、布局结构调整、矿业权设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目标任务,按年度分地区进行分解落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明确勘查开采方向,优化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加强部门配合,严格监督检查矿山企业执行开采总量控制情况,促进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指标的确定要依据总体规划,同时要做好地方宏观经济发展的分析预测,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使年度计划有效地起到调控经济发展的作用。“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制定年度计划,既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也要考虑环境的承载力,严格落实总体规划中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重大工程,促进矿业活动与环境协调发展。贴近矿政管理实际将规划中的各项任务和重要环节分解在年度计划中,使矿政管理有规可依,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供有力抓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合理分解落实重要矿产开采总量指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提出本地区重要矿产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根据矿山企业状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因素分解落实。重要矿产包括: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和紧缺矿种等。在此基础上也可以结合各省实际再选择3~5种重要矿产。涉及共伴生矿种的,不得因开采主采矿种而导致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开采总量指标。对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调整提出年度安排主要对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开采规模结构等规划目标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并进行合理分解落实。通过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提高矿业集中度,促进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地质找矿新发现、新突破经严格论证后及时纳入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来,实现规划的动态调整。主要指标包括:矿山数量调控,大、中、小型矿山比例结构,新发现矿产地,矿业权灭失数量等。对矿业权设置总量提出年度调控指标在明确开采总量基础上,综合考虑资源分布特点、最低开采规模、预期开采能力等因素,以及整顿和规范资源开发秩序、整合资源,提出矿业权设置的年度控制计划。主要指标包括:重要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其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投放的矿种、数量、规模、地区等。对重大工程推出年度支持重点统筹考虑总体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总体规划中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等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年度分解落实,要明确年度内的实施主体、资金配套和预期成果效益。主要指标包括:投资规模、工程数量和矿区土地复垦面积等。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作出年度安排在加快推进已确定整合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矿区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进行全面梳理,确定整合范围,编制整合方案,提出年度整合目标和指标,并做好与矿产开采总量指标的对接整合后及时调整矿山企业的矿产开采总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