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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设计 建筑设计 相异性 制约 促进
中图分类号: TU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木建设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进行。各种类型的建筑促进了城市的长足发展,全球城市、数字城市、信息城市及生态城市等各种类型的新城市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城市设计是以建筑的环境为对象,以创造和谐的秩序,提高环境的质量为目的,关注城市规划布局、城市面貌、城镇功能等内容,强调人文认知和整体关系的一种设计方法,具有较强的具体性和图形化。根据建设任务要求和工程技术条件,建筑设计通过设计建筑物的室内空间组合形式和外部形体,来满足建筑使用、经济和美观要求,具有一定时代特性风格。但建筑物的“新,奇,特”可能成为人们批判的焦点,如近年来网络上涌现的中国十大最丑建筑物,强烈的建筑个体表现欲忽视了人文诉求、历史文化传承性和城市环境的整体和谐性,易遭人病诟。
城市建设的发展正面临着由量向质的转变,如何处理好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关系,对于城市形象的维护、和谐社会的建立及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相异性
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委托主体、利益团体及设计出发点各有不同。城市设计以城市宏观背景为范畴,各个建筑做个城市设计的单体,强调与城市大环境相协调;建筑设计立足于小尺度空间,突出规划范围内建筑,对周边环境考虑甚少,二者对比见表1。
表1 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对比
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设计基本原理和方法相对独立,其设计层面、实施过程和设计成果都存在差异性。城市设计是安排城市发展规划、建筑设计与景观设计的一门综合性学科,仅以一条外轮廓线抽象概括具体建筑物,致力于解决城市的面和线问题。建筑设计利用相对独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确定建筑物的空间组合形式、构造和详细尺寸、材料做法,来满足建筑实用功能要求,来解决城市的点和面问题。
3 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相互制约
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在现实中表现出相互制约性。因为建筑师和城市设计工作者的工作状态一般相互分离,缺乏有效沟通。虽然同属设计领域,但两种设计行业的分工细化和跨越式发展过程中,摩擦也愈发频繁。
城市设计是城市建设的宏观蓝图,其设计成果需要建筑设计的实践努力,城市设计的宏观控制还是要落实到微观空间具体布局。而建筑设计成果的评判标准,为满足与周边环境的融合度要求,最终也要扩展到更广阔的外部空间范围。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城市化的扩张速度也不同。种种原因导致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步伐紊乱,如城市设计控制了城市的发展方向,但无法直接干涉建筑物的设计,往往阻碍了城市设计成果的实现。或者是建筑设计个性突出,但周边设备设施不配套,也会阻碍建筑设计成果功能的实现。
建筑设计要服从于城市设计,就要以城市设计的政策框架为前提。城市设计可对其设计范围内的用地进行必要的综合调整,要求建筑物的交通组织融入城市设计的交通体系等等,都限制了建筑设计空间大小和阻碍其开发运行,加大了建筑设计的复杂性。
4 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相互促进
从艺术设计层面来讲,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同属于艺术设计,遵循形似美法则,都是对空间形式和顺序的探索。从城市设计的发展历程来看,城市设计是从建筑学派生出来的一个分支,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之间呈现出一种嬗变关系,即由二者发展冲突产生的螺旋式或波浪式的推进状态。
城市设计没有直接设计建筑,但对建筑的位置、布局、功能和风格等提出合理的控制及引导要求。建筑设计在城市设计蓝图中,在有限的空间资源完成建筑师的设计理念,对城市整体环境起到建设性的作用。城市设计为把握城市整体形象,其涉及的范围广泛、内容繁杂,涵盖城市的功能分区、交通流线、内部建筑物的尺度、比例、色彩、造型、空间布局等。但建筑物的具体设计和建设过程还需要建筑设计师来操作,从这一点来说,建筑设计是城市设计的组成部分,并且城市设计将不同建筑物进行联合、建筑物与环境进行结合,最终达成宏观控制和引导作用。
建筑设计包括单体建筑物设计和场地设计等内容,其设计内容都应服从城市设计的总体规划,设计素材也是基于城市视域。通过城市设计将建筑群体有机结合,整体轮廓和造型符合历史文化背景及地域风情,引导大众审美情趣。成功的建筑设计为城市设计锦上添花,失败的建筑设计也可能败坏城市形象。如近年来新兴的生态建筑(或称绿色建筑),将建筑和环境有机结合,具有节能环保和艺术价值高等特点。
5 结语
城市设计是城市建设的基础,也是建筑设计的依据。城市规划师和建筑师都应掌握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内涵,理清二者之间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用科学的态度看待二者的互动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者及开发商等相关人员也要统一思想,努力提高城市和建筑的和谐性和公众服务性,为市民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环境和有机的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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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设计:法规体系:城市设计作用;城市设计地位“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0)01-0079-02
历经十余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或新法)终于获得通过并实施。从条款内容上我们无法直接得知与城市设计的条款信息。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其对城市设计的法律体现进一步消失,从另外一种思路上也促使了城市设计的自身发展成为平行于城市规划的运行体系。本文试图从城市设计的法规角度阐释城市设计的作用和地位,以期对城市设计法制体系构建作出建议性探讨。
1 城市设计及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相关概念
1.1 城市设计
真正切实有效的城市设计首先是一种公共政策,而非简单技术层面的规划、建筑或景观设计。即:城市设计不是设计城市。
城市设计是基于提高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的目标,对城市形态环境进行的综合性设计;是在客观现实的理性分析基础上,对各种层次的形态环境进行创作性的设计,并形成相应的政策框架,通过对后续具体工程设计的作用予以实施,是一种“二次设计”的过程。其运作充满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协调和整合,是一个连续的复杂的动态的决策和作用的过程。
1.2 城市设计法规体系
1.2.1 城市设计法规体系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现代民主制度与市场经济下的城市开发模式决定城市设计存在的可能性。城市设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大致有三阶段,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维护公众利益:二、促进人性空间的创造、保护:三、追求富有个性的高品质城市环境。由其对应的也是时代的制度变迁和完善,既有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转变体现。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逐步完善和市场经济运行稳定的时期,城市设计作为市场经济对城市形态形成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其次:城市设计实施层面对法律制度的需求。由城市设计自身要求,处于对自身设计的实施效果考虑,城市设计编制后的实体实施效果的好坏是决定城市设计成败的关键。城市设计的整个思想过程不是一种终极蓝图的模式,这一点与建筑设计的思想过程不同,但是在区域城市设计以下的开发性城市设计方案,获得良好实施就应当成为其编制的最终目的。
第三:作为一种公共政策的城市设计,在制定、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多种利益团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及其纠纷,只能以法律的裁判加以调整、解决。城市建设中,政府、开发商、土地拥有者、市民等任何一方的利益被忽视或占据过分主导的地位,都将损害到城市的良好发展,城市设计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调整这一系列利益关系,而当矛盾激化无法调和时,只能寻求法律的裁决。因此,建立包括一揽子裁判方法的城市设计相关法律十分必须,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避免人治与混乱。
第四:城市设计技术管理层面对法律制度的需求,与规划、建筑相类似,城市设计理论在实践中同样需要专业性规范的约束。而这些规范必须建立起一个制度化的控制体系,而法规体系是该城市设计运行的重要环境基准。
1.2.2 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
城市设计成果的编制和实施牵涉的机构数量众多,利益取向不一,运行过程复杂,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这些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系统就是城市设计法规保障体系。
城市设计法规体系是一个宽泛的定义,它的内容包括一切有助于城市设计地位确立、机构组织架设,有助于城市设计目标实施管理、监督评价的正式法律、行政法规、法定审议及和约制度、以及拥有相应控制作用的技术性规范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大致可分为四个层次:
1)城市设计主干法。这一主干法可以是以城市设计为题名关键字的专为城市设计而制定的法律,也可以是包含了城市设计运行所需的框架内容的非专项法。
2)有利于城市设计有效实施的一切其他法律、法规包含为城市设计实施提供可行性的经济、社会手段内容的法规:例如容积率奖励办法、历史街区保护办法、自然生态区保护办法。
3)从大量具体域市设计成果中抽象、提升出来的具有法律地位的城市设计导则。在城市设计过程中,设计导则是实现城市设计目标和概念的具体操作手段,它如同一个纲领性文件,指导城市设计思想的贯彻实施。
4)对开发项目进行的城市设计法定审议制度。
2 我国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现状
我国法规体系的现状是:缺乏国家一级主干法,具有适合地域实施性的城市设计地方法律及措施,城市设计法律地位不明确。
2.1 现行城市规划的主干法一《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虽有许多条款都包含了城市设计的实质精神,但却没有直接提出需要运用城市设计的技术手段。如《城乡规划法》第1条、第4条、第10条和第18条,而在2005年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颁布以前,1991年通过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8条》也对此有规定。从时间轴上看,城市设计始终没有正式登上我国国家层面空间法律体系的舞台。
而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颁布以后,城市设计便失去了这一层法律上的肯定,而与此同时,《城乡规划法》也没有对城市设计的技术手段予以一定的肯定和提倡・《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对城市设计的技术手段予以肯定和提倡的同时,明显缺少真正能够保障城市设计开展与实施的可操作性主干内容。这一内容的缺失也直接导致了对开发项目进行制度化的城市设计审议无法实现。
中国的法律体系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成文法典在司法审判中拥有绝对的约束力,并且各部法律专属性很强。可以看出。在城市规划的法律框架之下不可能完整阐述城市设计的理论思想、操作办法和成果形式。《城乡规划法》或《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无法成为城市设计的主干法,至多只能起到为城市设计宣言的作用――认可了开展城市设计的重要性。
2.2 地方性的城市设计法规编制
个别城市如深圳在1998年编制实施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其内容包含了城市设计的编制办法、审议制度等,成为了该市开展域市设计实践可依托的主干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将城市设计上升为法律文件的地方性法规,但是这样的城市还为数甚少,更重要的是,在国家一级层面尚未理清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之间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这样的地方性法规在实际的管理操作中将会缺乏足够依据,并且由于我国开展城市设计是自上而下,有相对城
市化进程略偏早的特性。这种特区性质的地方法规对其他城市的影响较小,无法作为试点进行推广。由于大多数城市尚未有城市设计的主干法,因此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城市建设审议也没有具体、明确的制度。
由上可知,中国的城市设计法规体系还远未系统建成。其中,城市设计主干法的缺失是城市设计法规体系无法系统建立的根本原因。
2.3 城市设计在中国法律地位不明的历史原因:
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城市设计法律地位不明的根本性历史原因。
中国在建国之初,为了适应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城市建设需要。全部照搬了苏联的城市规划设计模式,将城市设计的内容变相归入了城市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即为这一体制下的典型产物。由于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在城市建设中拥有绝对的主导地位,无论从土地的所有权,到项目的设立、审批、投资、兴建都由国家一手包办,无需进行现代意义上的城市设计,但随着经济发展,城市面貌的日益重视,现代城市设计理论于80年代逐渐被引入中国。但是这一理论被引入之初,也大部分停留在城市设计的形态表达效果上,关注美化城市面貌所起的表面作用,而对这一手段调整城市中各团体间利益的深层作用却没有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实践,城市设计往往只是城市规划的形体翻译工具。因此城市设计仅仅在技术层面得到了开展,而并未被赋予应有的法律地位,最终导致了大量的城市设计图纸成果无法进行有效的实施。
3 我国城市设计法规体系构建的初步建议
3.1 与城市规划相关法规体系的衔接
目前学者对于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比较认同城市设计是“思想与方法”的论点,认为在接下来的城市规划中应引入城市设计的思想,并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将规划贯彻下去。在我国现阶段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划的“硬性”管束与城市设计的“弹性”引导共同作用,起到了西方国家依赖城市设计“二元职能”达到的目的。
因此上述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关系也同样体现在两者相关的法规体系中,由城市规划所制定的相关法规起到了“硬性”的控制作用,制定了城市化进程的大体框架:而城市设计的相关法规体系则保证了城市各个角落在这个框架中更加灵活、细腻的发展过程,是一种“弹性”的法规体系。
基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目前应该分别从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两个方面人手完善并加强两者相关法规体系的衔接:(1)应当明确城市设计在城市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应贯穿于整个城市规划过程中的:应进一步明确城市设计在不同阶段的内容及成果要求,以弥补城市规划工作方法的不足:应当明确城市设计的成果如何纳入规划方法得出规划设计要点,构成完整的控制指标,以获得法律地位。(2)城市设计研究范围应当与城市规划基本对应,根据其本身工作特征可以分为整体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等,而其相应的法规体系也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城市设计要点(Code)和城市设计导则(Guide line 1,通过它们充分发挥城市设计的弹性特点,适时适地进行灵活而高效的调整,达到在制度性的规划控制条件下进行日常城市建设管理的保障功能。
在以上讨论的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对我国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基本组成建议,我国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建立应该是多层次和富有可操作性的法制体系:(1)国家一级的城市设计专项法,作为城市设计的主干法,其中需要确立城市设计方案制定选择、实施管理、评价反馈的步骤、方法,与城市规划建设设计之间的衔接关系,城市设计文本成果的一般形式、内容,以及在这一系列活动中所牵涉的各种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权责关系。 (2)各省、市(尤其是各城市)级别的城市设计编制、实施法,这与上一级的主干法类似。只是中央与地方层次上的差别。
3.2 明确城市设计的法律地位,促进城市设计和规划的“一体化”道路,全面体现城市设计对城市建设的空间作用和社会作用。
在我国现阶段,城市规划体系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完整体系,是当前城市规划管理的主干。而城市设计无论是整体的或局部的阶段都不具备独立的法定性和完整性,在以法制为核心的管理体制中更不能独立运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很多学者提出了“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一体化”的观点,期望通过依靠强势的规划体系来实现城市设计目标。我们从法规体系看,城市规划体系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完善体系,而目前城市设计无论总体还是局部都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所以在现在“法制”的管理模式下不能独立运作。城市设计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获得法律效力:一是直接通过立法确立,这已经在深圳等地有所尝试;二是通过“转译”。以规划语言表达出来,城市设计导则通过独立成本附于规划文本或是打散后融于规划条款中。显然,第二种方法更容易操作也更符合目前国内大多数地区的实际,法规体系层面“一体化”就应该体现在城市设计以依附于城市规划立法形式为主,在适当发达地区尝试采用单独城市设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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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实践教学,建筑学,城市设计,教学改革
0引言
“城市设计”是一门综合性学科,要求设计师能够始终以一种整体性、系统性的思维去思考设计对象,能够从社会经济、地域文化、绿色生态等角度切实地去应对现实社会环境中的具体问题,城市设计是联系城市规划与建筑学的重要纽带。城市设计理论及实践发展至今,在指导中西方城市建设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城市特色营造、传统风貌保护、老城区有机更新、新区场所空间营造等方面[1]。城市设计课程,是建筑学专业一门重要的必修课,其课程体系通常包含城市设计概论(理论课)、城市设计课程设计(设计实践课)两门主要课程以及城市设计相关专题。目前的城市设计教育延续传统的建筑学专业培养模式,学生较为注重设计对象的空间形态,注意力和着重点大多落在建筑空间及形态组合的“创新”上,而相对忽略甚至无视周边城市环境、居民风俗习惯及地域特色的传承与延续。实践活动为城市设计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就设计实践层面而言,主要分为三个大的层次:1)城市总体规划层面的概念性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等;2)详细规划层面的地段级城市设计、街区级城市设计、旧城有机更新等;3)具体建造层面的城市小品、广场、公园景观等开放空间的规划设计等。当前,在城市设计教学中如何结合具体设计项目,加强设计实践环节,以帮助学生深入了解社会现状环境、挖掘历史文化、传承地域特色,充分理解城市、建筑与人相互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当前城市设计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研究议题[2]。
1建筑学专业教育中“城市思维”培养的重要性
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面貌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化。许多“奇奇怪怪”的建筑在全国各城市不断涌现,其与周边整体环境、历史文化特色的不相协调也越来越多地被公众关注,不断挑战着公众的审美底线。因此,在快速城镇化的背景下的建筑实践往往容易走入误区,忽视宏观的城市环境,而沉迷于建筑单体的创作。因此,建筑学专业教育中应加强“城市思维”的培养,而作为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之间重要的联系纽带,“城市设计”获得了业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传统的培养模式势必随着设计实践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在本科阶段城市设计教育中,适时的培养基于城市思维的建筑设计手法,进而影响其后续的建筑设计实践尤为关键[2]。
2城市设计现状教学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建筑实践中被人诟病的问题,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追根溯源,专业教育的误区及对人才培养的片面甚至错误导向责任无法推卸。当前建筑学本科培养模式中,建筑设计实践类课程的安排通常是按照项目类型难易程度逐步深入的,而城市设计相关课程往往在高年级独立设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课题也独立设置,缺少必要的联系,而从细部入手的惯性建筑思维已经相对定型,使高年级学生较难理解或接受近似“变革”城市设计思维,也较难充分了解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由于不能充分认识或接受从“城市思维”来指导建筑设计的新设计手法,从而其从复杂城市环境入手来分析解决建筑问题的能力也较弱,导致往后的工作实践中建筑较“自我”,成果说服力不强[3]。目前我校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结合建筑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开设的城市设计系列课程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城市设计概论》课程以理论讲授,原理讲授为主,结合教授设计方法;而《城市设计课程设计》结合具体实践工程项目设计,主要是理论知识及设计方法的具体运用。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系统的专业知识,教学重点主要在于强调城市设计的内容、设计方法和步骤,教学方法上运用了大量的案例分析,而对案例的分析往往更加注重平面分析层面,从而导致学生在设计过程中教条的学习案例,只注重案例形式学习,而对案例内涵挖掘不够,运用到课程设计中往往就容易忽略地域特色、历史文化和公众的参与,导致片面的案例学习;此外,许多学生过分强调“设计创意和设计理念”,而忽视了对基础资料的调研分析,造成创意和理念成为“空中楼阁”,无法落地[4]。为此,在城市设计教学中如何加强教学实践环节,让学生完成好因地制宜的城市设计作品,对今后培养优秀的城镇建设人才有着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
3基于实践教学的《城市设计》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3.1结合设计项目实施环节,强化实践控制要求
我校城市设计系列课程安排在大四年级,《城市设计概论》开设在先,《城市设计课程设计》环节在后。而在课程实际教授过程当中,学生较为教条的理解课本及教师讲授的知识,掌握和实践运用的都是注重城市公共空间的具体形态设计,这就使学生对城市总体规划层面的内容常常忽视,缺少对地块周边区域乃至是更大层面的认识,缺乏对城市设计实施策略的深入了解,对实践项目的推进过程缺乏整体认识。导致绝大多数学生在方案设计层面过分注重设计概念,而缺乏对实际项目的可操作性的考虑,最后设计变成墙上的一张“蓝图”。因此,在城市设计课程改革实践中加重实践环节的比重显得尤为必要,如实地踏勘调研阶段加强问卷调查,随机访谈等,搜集项目基地的历史环境、风俗习惯、地域特色等资料。与此同时,在现状调研的过程中注重任务的合理分配及团队合作精神培养,让学生真正了解并掌握设计与管理工作的流程[3]。
3.2结合设计项目推进过程,着重沟通交流能力培养
城市设计项目的推进过程,包括现场踏勘、资料搜集、问卷调研、方案生成及成果交付等,同时也包括贯穿设计乃至实施全过程中的与各方沟通协调的过程。城市设计成果不仅是规划设计师个人设计理想的表达,同时也包括了与委托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众等进行多次讨论的过程。一个优秀的设计方案,是规划设计师解释、坚持甚至让步的结果[5]。因此,教学过程中对于学生沟通交流能力的培养将有助于今后他们走上工作岗位能自如的面对各方的质疑,并有充分的应对能力。在教学环节中,我们主要采取的措施是:首先,注重现状调研环节的训练。在《城市设计课程设计》课程前期阶段,专门安排了综合调研作业,调研的对象就选择在设计地块,最终形成调研报告并做PPT汇报交流。由学生分组进行,时间安排3周~4周。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熟悉基本的调研方法、手段,并鼓励创新调研方式方法,以及调研过程中对现状问题的敏锐洞察力。同时,学生在调研和访谈过程中,就会接触到形形的人,这对其良好的沟通交往能力提升大有益处,并直面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这对身处象牙塔中的学生们而言,将是一次很好的锻炼成长机会;其二,在设计过程中,分阶段设置多种形式的汇报答辩。在《城市设计课程设计》中,我们通常分为现状调研阶段、一轮草图阶段、二轮草图阶段、正式成果阶段。为了培养学生的多方沟通能力,在每个阶段结束时,均安排一次公开的答辩,其他同学采用“角色扮演”的方式作为甲方、行政主管部门、专家以及公众等,站在不同的立场,提出尖锐的问题,在与答辩人唇枪舌剑的交锋中,学生们不但很好地训练了思辨及表达能力,还能站在不同的立场,思考相应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6]。
3.3结合设计项目利益协调过程,注重综合决策能力的培养
城市设计实践项目的实施过程,也是利益相关方综合协调的过程,各方文化背景不同、经济基础不同甚至风俗习惯也各异,均有各自的利益诉求,都希望自身的利益得到维护,话语权得到关注。社会文化的魅力,在于其包容性,在于多姿多彩文化及风俗恰当融合。而城市设计的核心就在于其协调及决策的过程。为了培养学生的综合协调及决策能力,我们在方案设计过程中,尤为注意进行多方案比较分析,搜集整理实践项目中的中标及陪标方案,让学生进行详细分析,提交简要的专题研究报告并进行简要汇报,点评过程别强调“参考答案”观念:即设计方案没有“标准答案”,没有终极蓝图,更谈不上绝对的对与错,只有结合不同立场,从不同视角来分析其合理与否。要使一个设计成为“优秀设计”,就必须综合各方观点,协调各方的矛盾甚至冲突,并综合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设计设计及实施的过程就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通过这些教学手段,让学生们明白城市设计实施过程的系统性、复杂性以及灵活性,结合利益协调过程,逐步培养其协调与综合决策的能力,为将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复杂情况做好充分的思想及行动准备[6]。
4结语
城市设计系列课程在建筑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当前部分地区城市缺乏特色、建筑求新求怪的城镇化背景下,城市设计作为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之间重要的联系纽带,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结合我校建筑学专业城市设计课程多年来教学过程中的反思,提出了结合实际设计项目的实践教学思考。需要指出的是,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背景下,笔者的部分思考及教学实践也处于探索阶段,需要结合各高校城市设计课程成功的经验加以整合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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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滨海新区CBD;于家堡“9+3”地块;城市设计实施;起步区导则
Abstract:Binhai New Area CBD urban design which is designed by the U.S. architecture firm SOM provided a very ambitious vision, but we will also face the major issues including what are the main elements of urban design control, how to interface with the statutory planning and translate shapes into operational means of planning management when it begins to implementation.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find som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Yujiapu “9+3” blocks and the problems which still exist.
Key words:Binhai New Area CBD;The Yujiapu “9+3” Blocks;The implementation of urban design;The phase 1 guideline.
中图分类号:F59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1)-03-67(6)
引言
目前,城市设计已经作为一项重要的规划设计过程,在我国有较广泛的发展,尤其是在大城市的核心地区或门户地区,城市设计作为城市空间环境形塑、地区特质营造、以及为吸引国际投资参与全球性城市地位的竞争而提出有说服力的发展前景的重要举措,被城市规划设计师和城市规划管理者们普遍认同,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区和广东省深圳市中心区的城市设计国际咨询就是明证。天津滨海新区CBD最核心的于家堡金融区城市设计国际咨询经历了几年的磨砺①,终于在2008年6月确定了由美国SOM公司(芝加哥总部)负责城市设计、美国EDAW公司进行生态景观规划、天津市规划院组织本地设计单位协助并深化的联合设计团队组织结构,城市设计成果在2008年底完成并获得了各方面专业人士和天津市政府的高度好评(图1)。
然而,既要完整准确又要保有适度弹性的实施城市设计的构想则不是件容易之事。作为持续参与了此项城市设计实施深化研究工作的本地规划设计单位,这里将对于家堡金融区城市设计实施过程做一综合阐述及浅评,以期初步揭示城市设计实施过程的运作机制、实施过程中探索性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以及仍然存在的问题,从而推动城市设计工作本身更好的发展,使城市设计更快纳入城市规划编制法定体系②和城市建设管理法制体系。
于家堡金融区城市设计主要研究了城市物质空间环境形态,描绘了未来发展的美好愿景,这些空间内容如何转变成指导各项具体设计、开发和施工的控制内容,主要是依靠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城市设计实施过程中,又以起步区城市设计导则(以下简称起步区导则)的实施为整个地区提供了明显的示范作用,因此,起步区导则主要控制什么要素,这些要素与法定城市规划控制的关系,起步区导则在“9+3”地块③具体建设项目设计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实施控制时如何协调与地方规划条例不合的方面是本文的重点(图2)。
1由于城市设计在现行城市规划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因此,导则必须与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紧密结合
结合过程中,我们认为起步区导则与于家堡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的时间点、结合内容以及城市设计导则到底如何实施操作是问题的关键。
1.1结合时间
美国SOM公司主持的起步区导则在2008年底确定城市设计方案后于2009年初编制完成。而于家堡金融区(Tgf-12)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历了较长的编制历程:从2005年初期政府批复的控规到2009年,以几年间若干规划、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为基础的终期控规得到确定共历时5年。因而,于家堡金融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工作远早于导则编制,但控规的最终成果却是结合导则的控制要素,在导则之后才编制完成。这说明在于家堡这个滨海新区CBD的核心地区,我们已经将城市设计及导则作为控规编制的必要条件,而终期控规则要在尽量纳入城市设计导则的控制要素后尽快出台。实践也证明结合时间是恰当的。
1.2结合内容
谈到结合内容就必须先从城市设计导则控制的要素说起。于家堡起步区导则控制的要素比较详尽,主要包括地块划分、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开放空间、建筑形态和设计、建筑首层使用、塔楼位置和高度、停车入口和服务通道、地下空间等。地块划分和土地使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地块面积、容积率、最大建筑面积、主要用地性质、最大建筑密度、最大建筑高度和最小绿地率等技术指标都跟控规进行了有效的结合,也就是直接纳入了控规的强制性指标体系中。道路交通规划的内容与控规基本一致,就不做赘述。起步区导则里公园和开放空间主要对每个公园的类型、功能、交通流线和入口、景观元素及安全性几个方面做出了指引,这作为引导性内容相当程度的被引入了控规文件中。地下空间的用地性质、地下标高、规划面积、地下层数、地下公共停车及配建指标、地下出入口位置等也都较好的写入了控规指标体系中。
而每个地块开发的具体建筑形体控制,如建筑体量、建筑形式设计、建筑首层使用性质以及塔楼位置等控制要素则只在控规文件中做了扼要叙述。并不是说这些内容不重要,只是在实际的操控中,我们将控规定位为在常规思路下结合导则的深化,将建筑形态化的指引内容保留在导则内,由控规和导则两者共同管控城市设计的实施,施行双向管理。这样,既提升了现有体系内规划编制的深度,又为城市设计及导则争取了在规划体系内发展的空间。而不是像其他城市设计实施中,将导则与控规管理可运用手段完全契合的内容放入控规中,然后城市设计导则其他内容就被借口难以直接控制或只能动用自由裁量权来控制而不为开发者重视,难为规划管理者施行。
1.3城市设计导则的管理操作
于家堡金融区城市设计实施中,控规与城市设计导则的作用分工基本是明确的,效果也是良好的。控规作为实施规划管理的核心层次和最主要依据,在纳入了导则的内容后它的总量控制、数理指标显得更有说服力,其具体详尽的指标体系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城市设计的可操作性,这些自不待言。这里将重点介绍城市设计导则管控城市设计形体实施的主要内容和操作方法。
在起步区导则里,与控规指标体系同样重要的则是建筑形体控制和公共空间营造。建筑是城市空间环境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建筑物本身的优美程度及其组合后的整体空间感的优劣,直接决定着一个城市的空间环境品质和城市艺术水平的高低。因此,对建筑形体要素的研究是城市设计的重点内容之一,这也是城市设计成果表达的主要内容。而公共空间绝不是建筑完成后的剩余空间,公共空间应有明确的界定、人性的尺度和良好的品质,促成多种多样的公共性活动的产生,加强地方性的交往和城市的多元化。这里就以起步区导则指引起步区内“9+3”地块具体的建筑方案设计和公共街道设计为例,详细阐明城市设计的实施过程。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城市设计成果增加了我们对建筑的认识:形式风格并不是设计的前提条件,我们要建设的是“场所建筑”,它的主要目标是塑造场所的连续性,它不依赖建筑的各种风格,它努力寻求的正是通过批判性的设计选择而获得超越时代特征的东西。因此,建筑设计过程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接受、改变或否定建筑群、公共空间、景观、基础设施和交通系统的现有秩序;第二,确定使用哪种立面语言形式来设计和建造,可利用的手法包括传统的、抽象的或混合的。第一条关乎公共利益,而第二条则仅是主观的判断。当然,只有两方面都做好的结果才会创造出统一完美的场所建筑。
对于第一条,起步区导则强烈关注城市公共利益,同时也强制要求“9+3”地块建筑设计师接受并遵照城市设计提出的现有秩序。基于对“场所建筑”的理解,起步区导则对建筑体量和4条主要街道进行了控制。如前所提及,建筑体量方面规定了每个地块内塔楼(每个地块有一栋塔楼和一组裙楼)的准确位置和高度,这样既形成了完全符合整体城市设计的天际线,又为每栋塔楼使用者带来了或观看海河或欣赏公园的良好景观视线(图3、图4);同时还规定了每个地块建筑首层的性质(图5),零售、金融、银行和其他商业等功能保证其为公共使用;规定了停车入口和辅助停车方位,保证了人车和谐的交通环境,这就是最真切的公共利益。实践中这些建筑形体控制内容都为建筑师完全遵守。基座设计、建筑立面形式、中庭设计都在导则中提出了几种参考,这同时也给建筑师提供了灵活发挥的空间。屋顶绿化则因为成本控制的原因没有得到实施。
上海陆家嘴金融区十几年的建设产生了很多优秀的建筑,但是建筑物普遍退道路红线距离太大,加之道路宽大,公共空间让人觉得非常不舒服,尺度过大导致环境的不友好。所以于家堡金融区的城市设计要建立人性化、尺度宜人的公共空间系统,这也是于家堡建设的创新点之一。在街道设计方面,我们也要从界定街道的基座裙楼设计谈起。20~40米的裙楼高度(或称街墙高度)界定了公共空间、创造了区域特点;同时还规定了裙楼街墙的平面位置和连续感,平面位置方面要求裙楼外墙均位于退道路红线5米的建筑线上,连续感则要求临水街区和商业街区有90%(建筑水平长度之和/建筑线总长度)的连续街面,要求典型街区和联系南北公园的步行大道有70%的连续街面;从店面或建筑大厅延伸出来的顶棚不仅可以作为遮阳避雨的顶盖,还可以更好的定义人行道,它的高度规定在5~6米,这建立起行人尺度的屋檐线。以上这些都为建筑师较好的遵守(图6)。而裙楼建筑材料的混合运用能增加街道的活跃感,这则成为建筑师进行创造的地方。
对于第二条,要做出大家都认可的主观判断的确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于家堡起步区的建设搭建起这样一种机制:坚持邀请国内一流的建筑师甚至是大师④来做建筑设计,由编制导则的SOM公司做建筑方案初审,由滨海新区规划管理部门再审,最后由政府定夺。建筑大师们在导则的基础上发挥了他们的聪明才智和设计经验,建筑外形、中庭设计及材料运用都显得大方而有型。SOM公司作为整体的把控者更多的利用了他们在众多城市中心区设计的经验,从与导则吻合及整体协调的角度,提出了实质上的专业意见。规划局则进一步结合专业及地方管理规定做出判断,最后由政府行政主管领导把关,经典不复古,出新不出奇。经过几轮的调整,“9+3”地块建筑设计方案已确定下来。施工进度方面,6个写字楼地块已于2009年夏天率先动工,进行基坑工程和工程桩施工,目前已经全部完成支护桩工程、完成止水帷幕、完成地铁深基坑支护地下连续墙导墙及硬化道路。起步区一期“9+3”地块的176万平方米的建筑物将在3年内全部建设完成。诚然,每栋建筑都邀请大师来做设计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对于后续的设计,我们建议邀请国内设计大师替代SOM公司的角色做为评审团,同时我们也认为这是其他城市其他地区城市设计实施可以运用的方法。
能够概括出秩序的我们就遵守秩序(包括指标秩序和图解秩序),需要进行空间艺术主观判断的我们就邀请大师并由高水平城市设计师审查。到此,我们有理由认为起步区导则控制的要素大部分得到了较好的实施。当然这样的成功有两个重要的条件:一是“9+3”地块作为整体开发建设,二是规划管理部门确实将起步区导则当做了项目审批的地方法定性操作手段。
2协调城市设计与现行规范不合处是其实施的难点
城市设计还提出了更人性化、具有远见和前瞻性的要求,在较小尺度开发地块内最小化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和建筑后退红线距离。这些内容与现行规划规范有所冲突,也为城市设计的有效实施带来了较大困难。
2.1道路转弯半径(图7)
较小的道路转弯半径缩短了行人过马路的距离,提供了一个连续的行走路线;增加了地块用地的使用率,有利于创造整体性强、连续性强的街道空间;保障了残障坡道的合理布局,这些都有利于人性化城市的形成。因此起步区导则中提出了路缘转弯半径6米,道路红线转弯半径5米的方案(起步区典型路宽为20米)。而在实施过程中,天津地方规划条例要求根据我国道路等级四级划分体系及机动车右转弯设计速度来确定转弯半径,一般都在15米以上。同时,建设单位也谈到虽然城市设计提出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但对于新建区初期,公共交通尤其是轨道运输很难立马跟上,因此还是会以小汽车交通为主。这就使好的设计内容不能转变成可操控的实施手段,更多的是依靠规划管理部门的协调能力,也就是只能依赖主要领导的意志。于家堡起步区建设中,经规划主管部门多方协商,初步确定道路转弯半径为10米左右。但对后续的建设工作,能否达到城市设计预想,我们比较忧虑。
2.2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图8)
较小的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有利于塑造连续感强的街墙,避免形成近郊区式的氛围;同时能增加用地有效率,有利于建筑的合理布局;还可以容纳更多的绿地、庭院和服务空间。因此起步区导则中提出了5米的建筑退线。而在天津地方规划条例中规定,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不得占压红线、绿线,并要进行退让。有绿线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这也使人性的设计内容无法转变成可操控的实施手段,不得不依靠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商能力,同时还受限于目前我国市政管网建设的落后程度。反观道路转弯半径,如果真的突破规范的一纸要求也还是能建设的,而较小的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在实施当初,我们听到最多的就是市政部门的不可能三字。原因是典型道路的20米宽度加上两侧的各5米宽度共计30米总宽,再减掉对于建筑基础的安全距离,所剩宽度空间不够安排全部的市政管线。这一条的实施要得力于滨海新区规划管理部门多次协调工作,最后的结果是将市政主要管线安排在滨河道路下的共同沟内,从而保证大部分地块只有5米的退线距离。说实施困难,主要是因为我们认识到即便这一次解决了问题,然而在后续的设计中,如果领导有变或管理者的关注重点及认识有变,则城市设计控制的这条要素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就会发生很大改变。
3通过对于家堡起步区城市设计实施的阐述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初步结论
在实施城市设计之前,应该弄清楚城市设计应该控制的要素和能够控制的要素,就不会认为城市设计难于实施而受到架空。抛开城市设计与控规有重复的方面不论,在典型的建筑形态控制方面,我们必须提高认识,城市设计师不是建筑设计师,景观设计师,关乎城市公共空间界定、公共利益维护的要素就是我们实施城市设计时应该控制的,也是我们努力后能够控制的要素。而关乎城市建筑具体立面形式等主观设计,不应该成为城市设计实施时主要控制的要素,它们就应该交给有能力的建筑设计师、景观设计师去做,再由高水平的原城市设计师审查,或由一流的建筑师评审团来审查,并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包含建筑体量等形体控制要素的城市设计导则完全应该被纳入城市规划管理法定手段中,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共同管理城市建设,这样,我们的城市才能既不失城市空间艺术特色又快速发展。
注释:
①2005~2006年,进行了国际方案征集,于家堡金融区行动规划设计;2007年底国际建协规划咨询公司进行竞赛;2008年,美国SOM公司芝加哥部与旧金山部参与城市设计国际咨询;2008年6月,政府明确设计公司。这几年间还召开了若干次国际工作研讨会议。
②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然没有明确城市设计在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③于家堡金融区起步区包含京津城际以及于家堡枢纽站在内的共计35个地块,其中起步区一期工程包括“9+3”共12个地块项目,北至永太路,南至于荣道,西至郭庄子路,东至堡京路,占地面积约为26.3万平方米。“9+3”地块包括9栋甲级写字楼项目以及酒店、金融会议、服务中心3个配套楼宇,12个地块项目总建筑面积共计176万平方米,其中地上127万平方米,地下49万平方米,建筑高度138~244米。2009年12月26日上午,于家堡金融区起步区一期工程“9+3”地块举行了开工仪式。
④起步区“9+3”地块的建筑师有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崔恺,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建筑师周恺,台湾大元国际的姚仁喜,MAD建筑事务所的马岩松,都市实践合伙人王辉,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张雷,中国科学院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总建筑师崔彤,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胡越,齐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总建筑师齐欣。
参考文献:
[1]新都市主义协会.新都市主义[M].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2]孙施文,张美靓.城市设计实施评价初探―以上海静安寺地区城市设计为例[J].城市规划,2007(04).
[3]孙施文.城市中心与城市公共空间―上海浦东陆家嘴地区建设的规划评论[J].城市规划,2006(08).
城镇化是伴随着工业化发展的一个必然过程,内涵相当丰富。中国是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经济发展相当不平衡,各方面差异较大,因此,各地城镇化进程、成果、政策、模式也会不一样。所以中国的城镇化绝不仅仅是简单的农民变市民、农村变城镇的过程。而这其中城市设计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之间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必须强化它的权威作用。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城市设计专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郭恩章提出:城市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人性化设计,把以人为本的思想确定为主导方向,通过城市设计,达到方便市民生活、适居的目的,并有力的支撑特色城镇化的发展。与此同时,自主创新是城市设计的永恒主题[2]。
1城市设计的角色
1.1.城市设计与城市经济
由于工业发展,使城市经济效益提高,带动一系列相关产业发展,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活动随之增多,为城市带来的外部效益也越大。城市设计对于促进城市开发和经济发展的影响至少反映在两个方面:第一、由于工业开发需要建造大量的厂房和提供工人住房,不仅刺激了设计需求的产生,而且城市开发成为一项资本积累的必需过程;第二、建筑业可以成为主要的经济支柱,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间接经济效益也十分巨大。当然,城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又能为城市开发提供良好的条件,如城市有能力投入资金建造基础设施、交通设施和公用事业设施,然后,这一切又促进了城市设计的进一步发展,这样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设计构成了良性循环。在英国伯明翰(Birmingham)城,历史性主题的提出表明对传统的保护,对于缓解从工业化城市经济向后工业化城市经济转变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还为城市不断注入生机活力[3]。
1.2.城市设计与城市文化
文化可以看作是一个很复杂的实体,一个过程,一个产物,一种生活方式,一件艺术品,一种生产模式,一种消费模式(Montgomery,1990)。文化是某种方式和价值的表达,不仅仅是艺术和学问,还包括普通的和法律的行为(Williams,1981)。通过文化来展示城镇,在场所营销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它也更好地表明了城市的质量,从而能更好地吸引投资和增强市民自豪感。许多城市只有强调自身与众不同,突出比其他城市更具优势,更有特色,才能吸引到更多的投资,争取到更多的就业机会,这在城市经济发展中是主要面临的问题,也是城镇化的关键。[4]笔者认为高品质的城市环境的改善是刺激和吸引投资的关键。因此,在城镇化进程中重视城市生存品质,重视城市文化内涵和历史魅力的前提下,城市设计是连接两种主体的一个比较好的技术方法,由此,融入了文化因素的城市设计对城市建设的干涉更为有效。
2、现阶段我国城市设计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完整体系
一个设计究竟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外部空间设计还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设计,有无一个相对明确的城市设计大纲的引导是一个关键环节,而我国相当一部分建筑师从事的“城市设计”实践恰恰是在大纲欠缺或大纲的内容尚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的。在实践中,规划和设计往往融合在一起,在大多数的详细规划中,或多或少地包含了城市设计的某些内容,如控规中制定的关于建筑形体的一些指导性指标,而总体规划中的一些分项,如城市景观、城市风貌的规划也类似于城市设计,但始终是局部的、缺乏系统性的规划。
2.2、注重物质规划,轻实质内容
在大规模特色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传统规划的工作方法显现出弊端,城市设计因三维整体形态的模型或图纸展示易使人产生直观感和新鲜感而受到推崇。但是将来一块块分而开发的基地如何与漂亮的设计模型取得一致,规划管理如何实施等核心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对具体规划建设指导意义不大。
2.3、无法律效力
城市设计至今未进入我国城市规划法定体系,仍属非法定规划范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定程序的缺失,因此造成规划成果无法律效力、难以融入城市规划体系的局面。其编制审批程序也由各城市自行确定,有的城市报市政府人大、有的报当地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各地方的标准、要求和运作机制五花八门,深浅不一,影响了城市设计的品质,并难以有效推进城市建设。上述问题是我国现代城市设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影响因素很多,克服和纠正的难度也比较大,但笔者对它的未来前景是充满信心的。
3、对策及建议
做好城市设计就等于给城市建设定了一个调,提供了决策和建设的依据。在现行规划体制下,当务之急是确立城市设计在我国城市规划中的体系,根据城市规划的不同层面内容,相应地开展总体城市设计、分区(组团)城市设计、详细(重点街道、地段)城市设计等不同层次的工作,并从各个层次对单体建筑设计进行引导和调控。
3.1、城市设计层次的划分
3.1.1第一层次:总体城市设计城市规划资料集中将城市设计定义为:在对城市自然现状特点以及城市历史文化传统深入挖掘提炼的基础上,更具城市性质规模,对城市形态和总体空间布局所做的整体构思和安排。构成城市的物质要素形式纷繁复杂,有街道、桥梁、河流、厂房、住宅、商场、公园、雕塑、办公楼、教学楼等,在同一时刻城市中还进行着各种各样的行为活动,有工业生产、商业贸易、家居生活、休闲游憩等,这些要素并不独立,它们同处于一个时空之中,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形成城市这个复杂的巨大系统。而事实上,这些大量的建筑和景观都有着各自特殊的功能要求和形象要求,并分别进行设计和实施的过程,无法保证最终的城市整体效果。这就需要总体城市设计来加以整合,确保这些建筑和景观符合城市的需要,使各要素、各建筑景观融为一体,共同形成和谐统一的城市整体形态和风貌。3.1.2、第二层次:分区(组团)城市设计分区(组团)城市设计是根据城市局部地段的不同性质设计的。按照规划对区块的功能要求,对土地使用、空间布局、建筑体块、绿化、交通、市政设施等从设计的角度提出要求和具体方案,保证分区内的具体建筑和景观能够符合该组团整体形态的需要,使这一局部地段(块)的各建筑协调一致,并能融于这个城市整体环境之中。如旧城区,一般历史文化积淀多,社会结构稳定,人口密集,商业繁荣。要尽量保持传统风格,不要轻易破坏城市肌理,拆改中要精心设计,在改善提升功能的同时,努力保持原有的文化气息;新区建设中,要有新的思路、新的格局,在注重社会结构建立的同时,着力体现民族文化传统、地域特色和时代精神的融合。3.1.3、第三层次:详细(重点街道、地段)城市设计重点街道、地段的城市设计是当前城市设计的当务之急,也是现实可行的。重点街道、地段是城市标志性开放空间,是展现一个城市形象的重要风景。一个城市中的建筑数量庞大、功能形式多种多样,城市中一条街、一个标志性地段它所包含的建筑数量、形态和功能也不一样,这是城市功能和文化多元的表现,也是城市开放包容的表现。因此,详细城市设计对城市重点街道、地段的空间环境进行维护整合,并融入城市生活的新的功能与要求,通过对街道、地段的空间,包括街道(地段)建筑形式、空间尺度、颜色与符号以及生活方式的人性化设计,为居民提供使用方便、视觉舒适、层次丰富的街道环境和地段风景,唤起市民对城市历史的共鸣和对城市文化的认同。
3.2、规范引导设计内容
在现阶段城市设计注重物质规划、轻实质内容的普遍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点作为控制要素来作考虑:基于城市整体风貌控制目标的城市风貌分区,包含建筑风貌分区、建立色彩分区;基于城市整体空间形态控制目标的城市竖向分区控制,包含城市地标形态;建筑高度和密度分区,城市轮廓线控制等;基于公共资源分配和组织目标的城市公共空间网络建构;基于城市自然生态格局保护目标的城市绿地、水系、景观系统;为更好的落实上述内容的要求,应以导则的形式作为设计成果的主要形式。导则应清晰、简单和明确给参与建设的各方以明确的导向性。[5]上述几点应自上而下地指导各分区建设,同时城市内部各要素之间,也通过同类或不同类要素之间互相协调整合,完善各层面各要素系统的整体建构,避免出现只注重漂亮模型或图纸而忽视自身特色及在城市中地位的现象。
3.3、确定城市设计法律地位
针对城市设计无法律效力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实施城市设计过程中,应以立法形式确立其法律地位,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将城市设计实施成为准立法和执法的过程,最大有效地发挥城市设计的作用。通过对城市开发执行、开发控制及对各类设计执行设计控制的操作,以此作为公共利益的开发预期并控制城市开发因素,这些开发预期的设定必须以一定的制度作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