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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发展策略
一、我国保险经纪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保险经纪人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1)政府监管效力不高。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经纪人是由保监会的保险中介监管部进行监管。根据我国国情,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人实施监管是以《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确定了对保险经纪人监管的目标、内容和方式,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基本走向了制度化和法制化。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在很多方面都没落到实处,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比如一些未经批准、不具备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条件的境外保险经纪人,在境内非法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保险经纪人的市场退出实施不严等。
(2)社会监管机制缺位。在保险经纪制度成熟的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等级由社会上一些权威评级机构评定,并建立有保险经纪人同业组织,如保险经纪人协会等,通过市场和同业舆论来调节和引导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在保险经纪行业内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以促进保险经纪业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评级制度,行业自律管理几乎为零,虽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险同业协会,但行业自律的作用还没发挥出来。
(3)内控机制不健全。目前国内许多保险经纪公司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差,有的经纪公司甚至还是家族企业式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对外提供虚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险经纪企业经营风险,无法最大限度的保证保险经纪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2、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认知度低
由于我国保险经纪制度建立还不到十年,政府、媒体、保险经纪公司对保险经纪人都缺乏相应的宣传,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当多已买了保险或对保险有一定了解的个人或企业,对保险经纪业务还不够了解,不知道保险经纪人会给他们设计出最佳的风险管理方案,能帮助他们进行风险控制和规避。由于社会公众不了解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不愿意通过保险经纪人进行咨询和投保,当然谈不上产生对保险经纪人的迫切需求,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很难进行展业工作。
3、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不准确
我国现时的保险经纪公司为尽快扩展市场占有份额,每家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都基本囊括了市场上的所有保险业务,从财险、寿险到再保险,只要能找到的业务都做。这种全面开发的业务模式,无法体现经纪公司的专业特征。保险经纪公司无法向投保人提供独特的、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服务,就无法在市场上树立自己的品牌。这种情况使投保人在市场上是选择这家经纪公司还是那家经纪公司,是选择经纪公司还是保险公司,没有本质区别。许多保险经纪公司在进入保险市场前缺少对市场客户的细分,在开展业务时缺乏准确的市场定位,内置的业务部门缺乏对客户和险种的针对性,直接导致有些经纪业务被经纪公司做成了业务,不能依据自己的专业优势有的放矢,最终落得维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难。
4、保险经纪人自身实力不雄厚
(1)资本实力不雄厚。我国保险经纪机构现有的资本实力与整个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极不协调,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同行业的发展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从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起点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其资本实力不雄厚,更说不上有好的经营业绩,其偿付能力非常有限,很难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2)业务水平低。目前国内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水平总体上还处于低层次的发展阶段,大量业务集中在促使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签订等中介业务方面,收入主要来源于保费佣金,而在保险咨询、风险管理和控制以及新兴产业保险经纪业务领域涉足很少,专业技术水平低,经纪业务范围狭窄,经营业绩较差。从业务占比看,高达80%以上的经纪业务来自保费佣金,而来源于保险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占比却不到20%,还不能充分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风险管理服务,没有体现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服务优势。全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70%来源于股东业务,而广阔的经纪市场需求却仍处于待开发状态。
(3)高素质的保险经纪人才严重短缺。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技术非常薄弱,保险经纪人才极度稀缺。保险经纪人的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经纪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保险经纪人才数量上的短缺。相对于英、美、法、瑞士等发达国家的保险经纪公司数量而言,我国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有不小的差距。其次,从事新兴产业保险经纪的专业人才缺乏。保险经纪人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专业技术人才极度短缺,开展业务时所呈现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总体上还处在比较低的层次。
二、发展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策略选择
1、加强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的分工与合作
(1)明确定位与分工。保险公司应定位为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专业承保公司,主要分工是设计保险产品、风险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与运用,履行保险补偿与给付职能等。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中国的保险公司应主要着眼于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和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等核心业务,而将展业、投保、分保、定损理赔等职能从经营中剥离出来,由保险经纪人逐步取代。
保险经纪人应准确定位于有专长、有特色的专业技术服务,加强新业务的拓展,尤其应当集中拓展有良好品牌效应的项目。在专业化分工的业务流程中,保险经纪人应当承担前端的客户开发、风险评估、投保方案安排和末端的日常服务、协助客户索赔、防灾防损等服务。在市场开发中,保险经纪人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用市场导向型的开发模式,力争在传统中求创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户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服务。
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通过准确的市场定位与合理的专业分工,两者形成一种既联系紧密又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关系。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两者良性互动,共同推动保险市场的繁荣。
(2)加强合作。一是加强业务领域的合作。保险公司如果将部分产品销售职能和理赔定损职能转移给专业的保险经纪人,自身可以专注于提升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产品宣传、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能力,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培养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而保险经纪人通过与保险公司的紧密合作,也可以在市场价格、客户信息、保险技术等多方面与保险公司进行资源共享,使业务获得长足的发展并获得合理的收入。在节约保险公司展业成本的基础上,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客户的产品评价信息,并对保险产品的开发提出建议,在损失理算与防灾防损等服务方面,公正、客观地处理保险服务中遇到的问题,提高保险理算的科学合理性,提高防灾防损服务的专业性,从而将社会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在广度和深度上拓展保险服务领域,满足社会对保险的不同层面的需求。二是信息技术与资源共享。加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保险产业发展水平、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涉及到电子信息技术水平。在电子化水平落后的情况下,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核保问题、资金结算问题、异地承保问题等等,而通过保险电子商务,能够使很多实际操作难题迎刃而解。电子商务系统能够实现远程核保、核赔,网上结算等多项功能,辅之以全国统一的电话服务系统与各地的客户服务中心和理赔中心,构成完整、简便、安全、高效的业务体系和流程,可以提供一整套与中介机构,特别是保险经纪机构进行合作的技术方案,保证信息流、物流的畅通联结。
2、发展实力雄厚的保险经纪人主体
(1)鼓励社会资本流入。保险经纪机构只有具备了雄厚的资本实力,才可能增强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提高其核心竞争力,但通过自身来积累资本,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保险经纪机构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国内大多数保险经纪公司都属于中小型企业,设立时间短,其盈利能力非常有限,要想在短时间内凝聚大量资本根本不可能。所以,建议政府能够出台一些政策措施如税费减免、信用担保等来扶持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向保险经纪行业流入。
(2)整合保险经纪人主体。到目前为止,国内保险经纪公司虽然已经达到200多家,但大多数公司的规模偏小,各自为政,相互之间恶性竞争,并不利于我国保险经纪业的发展。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前几年对证券、信托等行业的治理整顿经验,依据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淘汰不合规范的保险经纪公司,而对那些符合规范、业务量小、资本实力比较薄弱的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整合,通过公司并购整合,合理配置资源,壮大保险经纪人主体,增强保险经纪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3)建立合理的佣金支付体系。通过保险法规或者由保险经纪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保险经纪佣金支付制度,拓宽保险经纪公司的收入渠道,扩大获利空间,增强其资本实力。对于保险经纪佣金支付标准,因地域、险种、市场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一般占保费收入的10%~21%,通常在15%左右。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应规定佣金和服务费支付的波动范围,根据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其提供经纪服务的种类、质量与数量,由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或客户协商决定报酬,实行差别报酬支付。
3、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1)加强政府监管。政府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注意倾听来自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政策和监管法规,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应以监管促发展,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注重保险经纪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把事前预防和事后检查、正面引导和处罚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标本兼治。以实施监管责任制为主线,逐步建立完善的保险监管工作框架,加强管理和内控建设,整顿规范保险经纪市场,维护保险经纪市场秩序。
(2)加强社会监管。一是建立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评级制度。保险经纪机构的信用评级由社会上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对保险经纪机构的信誉进行评定,是企业信用评级的一部分。建立保险经纪人资信评级制度,对完善保险经纪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消除保险市场买卖双方因保险经纪人加入后,保险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保证保险公司通过经纪人获得的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的真实信息,也能保证投保人通过保险经纪人获得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的完整信息,从而保护保险买卖双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强化保险经纪机构对自身信誉的培育,使信誉不好的保险经纪机构被自动淘汰。对保险经纪机构的信用评级,可由社会上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作为评估主体,评估的对象是保险经纪公司。评估的客体不同于一般企业围绕筹资和偿债能力进行评估,而是重点围绕企业信誉,包括高管人员的素质、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履约情况、市场业务量占有率等。
二是组建保险经纪人行业自律组织。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运用行业自律组织来实现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如英国的自律组织主要是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及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它们负责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的审查,佣金的管理,日常行为规范的监督等。我国目前在大中城市基本都建立了保险同业协会,但与西方保险行业协会相比,我国的保险公司同业协会无法体现保险中介人的自律架构。行业自律组织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补充,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信誉、服务、财务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并引入信用评级制度来引导和规范行业的发展,在维持行业水准和信誉等方面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建议在国内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保险经纪人协会,监督执行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市场竞争规则,约束成员的市场行为,维护共同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环境和秩序,并对会员遇到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3)完善内控机制。保险经纪机构要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执业规范,这既是机构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
保险经纪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保险经纪企业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保险经纪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保险经纪企业的一种自律、自理行为,是保险经纪制度能有效执行的保证,也是保险经纪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化解保险经纪企业经营风险,最大限度的保证保险经纪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4、大力培养保险经纪专业人才
保险经纪公司对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不但要熟悉保险市场和法律环境,掌握保险标的特征和保险条款,还要擅长营销技巧。同时,对各类保险经纪人员还有专门要求,如从事涉外保险经纪业务的要通晓外语,从事风险管理咨询的要掌握风险识别、评估和风险管理方案的设计等等。要坚持高标准努力培养高素质职专业化的保险经纪人才,职业化应是保险经纪人的努力方向,必须将培养保险经纪专业化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抓。一是加强基础教育,做好人才储备,在高等院校开设保险经纪专业。二是培养和提高我国保险经纪人职业素质。抓紧完善保险经纪资格考试体系,加强经纪人的资格管理,提升资格证书获得者的整体素质。三是加强保险经纪行业从业人员的在岗培训。此外,经纪公司还可以从通过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的人员中筛选出一些具有保险实务经验的人加以重点培养,甚至可以从中挑选一些优秀者派往国外保险经纪公司去接受培训,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提高专业技能以满足民族保险经纪业发展壮大的需要。
5、加强宣传,扩大保险经纪人的影响力
大力宣传保险经纪人在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目前,鉴于我国的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高,保险经纪市场处于发展初期,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特点及意义并没有被社会各阶层真正理解,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差,加上保险公司对保险经纪人的认可程度低,保险监管部门应在适当的场合为保险经纪人正名,明确肯定保险经纪人的正面作用。要让各个阶层的保险消费者真正认识并接受保险经纪人,然后享受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保险服务,需要有一个过程。为此,需要保险经纪人加强在大众媒体上宣传,让社会公众知晓保险经纪人的含义、性质,与保险人的区别及主要的经营范围,明白保险经纪人在帮助广大客户取得保险保障服务上的各种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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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凤楚着:保险中介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王萍: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发展缓慢原因初探[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5(3).
关键词 保险中介人 保险经纪人 市场发展
一、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历程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其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合适的保险产品,合适的产品价格,优越的承保条件。1998年,中国正式确立了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1999年,保监会首次批准北京江泰、广州长城和上海东大3家保险经纪公司进行筹建。2000年,这3家公司先后挂牌开业。虽然有政策的支持,保险经纪人在我国保险市场出现,并得到初步发展,但并不意味着保险经纪人这个新生儿能够就此茁壮成长。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保费的大部分都来自于保险中介。也就是说,保险中介发挥了保险销售的主渠道作用,但其中通过经纪人安排的保险业务比重并不多。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好多外资企业进入国内保险市场,建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对于我国保险经纪人来说也是一种机遇。在强压力下,经纪人市场将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在学习与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基础上,使我国保险经市场发展起来。
二、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体系不完善
1.政府层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协会,保险经纪人是由保监会的保险中介监管部进行监管。根据我国国情,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人实施监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确定了对保险经纪人监管的目标、内容和方式。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在很多方面都没有实际操作,没有落到实处。例如,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以及市场准入推出机制不严格。
2.保险经纪公司自身层面。劳合社对于保险经纪人的监管体系很成熟,保险经纪人在劳合社下很好地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拥有内部自律体系。保险经纪人在受到各种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之外,还要遵守保险经纪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所制定的监管体系。也就是说,保险经纪公司的内部管控体系对于保险经纪人的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在我国,很多经纪公司还没有完善的内部管控机制,保险经纪公司治理结构差,效率低,从而引起保险经纪人市场发展缓慢,存在种种问题,阻碍其发展。
(二)公众认知程度低
与保险人相比,我国保险经纪人发展相对较晚。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在某程度上来说是处于保费竞争关系。在公众的视野中,常出现的是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常常处于淡化的地位。可能是由于保险经纪人起步较晚,媒体、保险经纪公司对于保险经纪人的宣传不足,使公众对于保险经纪人的功能认识不足,有的甚至不知道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保险经纪人进行展业相当困难,自然不会快速发展。
(三)保险经纪人素质能力不足
与国际保险经纪人的素质相比,我国保险经纪人整体水平处于低层次,仍需不断地进步。我国保险经纪人的主要经济来源为保费的佣金收入,但是从保险经纪人的概念界定中我们知道,保险经纪人的工作还有保险咨询、风险管理等工作。然而,国内的保险经纪公司在后者的涉足却很浅,这或许也是造成保险经纪人整体发展水平低下的一个原因。保险经纪人整体的技术水平、素质水平不足,高技术人才在保险经纪市场中短缺,人才的匮乏,阻碍保险经济市场的发展,使得我国处于初级阶段的保险经纪人的整体业务水平处于比较低的层次。
三、发展我国保险经济市场发展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1.加强政府监管。我国保险经纪人发展较晚,对于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对于保险经纪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不严格,这势必会影响保险经纪人的发展。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对外开放,很多外资保险经纪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我国对于此处的监管不到位,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去约束它。因此,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保险经纪人发展,完善保险经纪人的相关政策,使我国保险经纪人又好又快地发展。
2.加强内部管理。保险经纪机构自身拥有严格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职业规范,这是保险经纪机构自身得到发展的前提。对客户来说,也会让客户多一份信任与认可。保险经纪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是保险经纪业规范发展的关键,建立公司内部法人监管治理结构与激励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化解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风险,可以大幅度地保障保险经纪公司设定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
我国保险经纪人发展较晚,在保险市场的保费份额中占比很少,人们对其认可度较低。加大保险经纪人的宣传,在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同时,也推进我国保险业与国际的接轨。目前,我国保险经纪人处于发展初期,公众对其的了解不多,对于保险经纪人的独特地位、特殊作用认识都不足。此时,加大宣传,宣传保险经纪人独特的专业化,将会让各个阶层认识并接受保险经纪人,然后就可以享受保险经纪人给其的独特享受。
(三)培行保险经纪专业人才
我国保险经纪人行业处于人才匮乏的阶段,保险经纪公司对于保险经纪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不但要熟悉保险市场和法律环境,掌握保险的特征和保险条款,而且还要擅长交际,擅长于客户沟通,可以帮助客户转移风险,搭配适合客户自身的保险产品,形成有效的风险管理。客户是保险经纪人发展的基础,如果没有客户的支持与拥护,保险经纪公司将不会在保险市场上生存,只有有了保险拥护,保险经纪公司才得以发展。保险经纪公司在招聘相关人才之后,要定期对其进行教育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提高用户对其的服务体验,提高保险经纪人对风险管理的能力,使其更好地为保险经纪市场服务,从而使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实行,我国保险市场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保险中介人的发展尤为明显。我国最为突出且数量极多的就是保险人,我国对于保险人不断出台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行约束、进行规范,为的是可使保险人更好地服务保险公司,更好地服务客户,防止道德风险。与保险人相比,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发展较晚,存在很多不足与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与不足,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对于保险经纪人进行规范,让其可以在政府的扶持之下健康发展。同时,面对存在的种种问题,不应该气馁,而是化问题为动力,不断完善与发展保险经纪人市场,使保险经纪人更好地服务保险客户,更好地为我国的保险事业服务。
(作者单位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萍.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发展缓慢原因初探[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5.
[2] 钟明.保险经纪人功能的经济学思考[J].保险研究,2006(8).
[3] 朱捷.保险中介:发达国家的现状及其借鉴[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5.
(一)日本的保险人制度
日本的保险人制度采取保险店的形式。保险店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为”委托与承销合同”关系。按日本的传统,店主要应用于非寿险业务,但近几年在寿险上也大量开始采用店制度。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店分为不同形式:按经营主体分类,可分为个人店和法人店;按接受委托的保险公司数量,可分为专用店和独立店;按营业项目,可分为专业店和兼业店。
为鼓励保险人更好地行使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中介职能,1951年日本首次规定了火灾保险人按保费的多少划分等级的制度。随着汽车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发展,1973年4月日本制定了包括火灾保险和汽车保险在内的非水险人制度,1974年4月又加进了人身以外伤害保险。1980年10月新的非寿险人制度出台,保险人被分为普通人(有等级)和专门人(无等级)。普通人制度又分为个人资格等级和机构等级。个人资格是指在保险机构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必须通过日本保险协会的考试才能取得的资格。个人资格等级主要根据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考试成绩等,分为特级、上等级、普通级和初级4个等级。而机构等级也分为4个等级,即特级店、上等级店、普通级店和初级店。机构的等级主要根据保费收入、取得保险人相应资格的人数量、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对客户的服务态度等划分。
保险店展业前必须向日本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注册登记。不同等级的保险店获得的授权不同,手续费也不同,级别越高,业务范围越大,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越高。此外,保险店使用的保险单、邮资费由保险公司支付,交通费、管理费等办公费则由保险店自己解决,保险店还必须自己纳税。
(二)日本的保险经纪人制度
日本的保险市场上传统习惯的影响很大,保险公司大多沿袭历史,采取自我推销的方式,在观念上较为排斥保险经纪人;同时,日本的保险业多实行连锁经营方式,保险公司的数量不多,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有限,因此,日本的法律长期以来不允许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近年来,日本开始放开对保险经纪人的法律限制,重视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及发展,1996年日本新的保险业法实施后,日本有了自己的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制度开始形成。
日本新的保险业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必须通过由日本生命保险协会或损害保险协会组织实施的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向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交存保证金;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中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人应参加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必须遵守诚实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等。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日本的再保险业务和直接业务以前都是由伦敦的保险经纪人安排的,现在已有一部分业务由美国保险经纪人代为安排。
(三)日本的保险公估人制度
日本的保险公估人制度是由日本损害保险协会认定的一种资格制度。日本的保险公估人是指专门从事建筑物或动产的保险价值计算、事故原因及状况调查、损失额的鉴定等业务,通过损害保险协会的资格考试并在该协会注册的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的资格为损害保险协会实施和认定的资格,所认定的资格并非公认的资格。损害保险协会每年组织保险公估人的三级考试。参加考试者只能从第三级公估人考试开始,以后逐级参加第二级、第一级考试,不能越级。通过考试后,可以获得考试相对应的技能级别,并办理注册登记。
在日本的保险市场上有大量的个人保险公估人,他们一般受聘为保险公司的顾问,还有一定数量的机构保险公估人,如保险公估事务所。
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责是估损和价值评估。估损是指对建筑物及其室内物品、商品等保险财产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测算,即保险公估人在接到保险公司的委派后,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对遭遇风险的保险财产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估测,然后以损失报告的形式将理赔金额告知保险公司。估损有火灾估损、复杂估损、巨灾估损和责任估损等形式。火灾估损是在建筑工程保险等领域进行的估损;巨灾估损是对台风、洪水和地震等巨灾进行估测;责任估损是对由于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损失进行估测。2006年起,日本保险公估人的服务领域正逐渐将估损向损失控制方面扩展。而价值评估则是指保险公估人对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保险公估人的费用体系经历了从行业统一的公估费用体系到各保险公司自己确定费用的变化,但无论怎么变化,费用体系一般都包括标准报酬、各项经费、日工费等项目。
日本的保险公估人制度原本属于封闭型的资格制度,该制度限制了保险公估人的“报考资格”和“注册资格”,以防止外部人员的参与,保护和培育保险公估人和公估事务所。1997年以来,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日本根据个人主义和自由化的原则,对原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外部人员也被允许加入保险公估人行列,保险公估人制度开始打破封闭,走向开放。
(四)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的特点
日本保险市场主要依靠外勤人员和制度,经纪人的力量不大。其中,外勤人员活跃于人寿保险市场,店制度则主要应用于财产保险市场,业务量约占财产保险业务量的90%。店在性质上是兼业,并实行以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等为标准的登记制度。可以说,日本保险中介制度模式是保险人为主,同时引进保险经纪人制度,并以公估人制度为有力支撑的中介制度模式。但在1994年保险法修改前,日本保险市场上进行营销的中介人仅为保险人.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市场开放和保险主题的增加,也引进了经纪人制度,但经纪人目前在日本保险市场上作用非常有限。日本的中介制度已开始受英美模式影响,但在严格监管方面明显区别后两者。主要表现在:日本在监管方面强调政府管理,其管理机构在大藏省,从事保险中介活动要经过监管机关批准,监管较严。
二、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对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启示
(一)根据我国的保险营销环境科学发展保险中介人制度
虽然日本中介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英美国家中介人制度的影响,但最终依本国国情进行了不断改革和完善,形成了不同模式。在日本,由于政府重视民族保险事业发展,对国内市场采取长期保护政策,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少,加上传统习惯的影响,建立了外勤职员与店的营销体系。
概括地说,保险市场营销环境指一切影响或制约保险企业营销活动的最普通因素,其中影响中介人模式的主要因素是:
1.国民保险意识和经济发展水平。国民保险意识决定着保险中介人需求类型,这主要是指由于传统的价值观或习惯,人民接受保险的愿意程度。当一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较弱,即避免甚至拒绝保险时,宜优先发展人;反之,应发展经纪人。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国民的保险意识。
2.保险监管类型。保险监管内容决定了对保险中介人的需求类型。若一国强调偿付能力,则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较多,如英国;若强调市场行为监管,尤其是费率、险种等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余地小,应以发展人为主,比如1994年以前的日本;若监管内容以上两者并重,可同时发展人和经纪人。
3.保险公司状况。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一国或地区的保险公司数目、市场竞争激烈程度,极大地影响了保险中介人的展业空间。在由少数保险公司垄断的市场上,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空间小,发展人较为适宜。日本正是在较为封闭的市场环境下大量发展人。
4.国际发展趋势。日本在国际开发保险市场的背景下,逐步开放保险市场,丰富市场主体,实行费率自由化,在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开始建立了保险经纪人制度,改变中介人的结构,实现制度安排的优化。
(二)健全中介人组织的内控制度是微观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日本的中介人组织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从用工制度、培训制度、企业管理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这无疑是从微观上加强了对中介人的管理,从而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有效的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中介人制度良好发展的必备条件
为了规范中介人的行为,日本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与行为准则。有关中介人的法律法规一般包括了全面具体的执业管理规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保险中介人业务范围的界定、健全的中介人培训制度、完善的中介人手续费和佣金制度。例如日本现行法律中以保险业法、日本商法及劳动标准法三者共同约束中介人,法律赋予了大藏省制定规定、守则的主要权力,大藏省广泛使用不成文准则来实施对中介人的控制。另外,日本的保险中介法规体系呈现以下的特征:经纪人、人、公估人的法规分立;法律和行业公约紧密结合;对有等级的中介人实施等级的立法。显然,这有利于针对不同的调整对象进行规范和约束。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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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H.A.L科可雷尔,埃德温·格林著.英国保险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
关键词:保险法;说明义务;保险消费者
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是现代社会社会法领域的一大进展。2008年之后,金融危机的发生使世界各国特别关注消费者的权利保护问题。在保险领域,保险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亦是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
就我国而言,保险法是我国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主要依据,从其出发,可以架构我国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基本体系。本文主要探讨保险法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以及其它行业性设计对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产生的积极意义。
一、保险合同说明义务履行的方式与程度
尽管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具有说明义务,但对于说明的具体方式及程度却语焉不详,仅宽泛的规定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实践中,这一方面使司法机关在审判中掌握的尺度不一,另一方面也使保险人缺乏明确的参考标准,而诱发其不规范的操作,从而极易导致对保险条款的效力及内容的认定等产生争议。[1]
因此,说明义务的履行的方式可以做如下改进:
第一,签字确认。在每一免责条款后方应专门设置空白处供签字确认,以促使保险人的人或业务员履行告知义务,也可证明投保人已知晓并理解了免责条款的内容。
第二,告知义务的履行应尽量以书面方式进行,以便于举证。
第三,提请注意的程度应根据投保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一些学者认为提请注意的程度应以一般理性人的理解能力为限,笔者认为其值得商榷。因为保险合同文本固然具有格式化、类型化的特征,但保险合同的订立却往往是在保险公司与某一特殊个体之间展开,因而保险人就应当考虑其合同相对人的认知水平。对于专业人士或企业公司,保险公司说明的程度可以相对低一些,而对于受教育程度低的群体,保险公司则应当做相对详尽、清晰的说明。
第四,拟订规范的声明条款。声明条款应涵盖免责条款的全部范围,并应就免责条款对合同效力的重大影响作充分的说明。
第五,在保险合同顶端显著位置以明显方式阐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具有明确说明的义务,并可附上相关法条。这样可以在提醒投保人的同时, 规范保险人的行为。[2]
第六,可以借鉴日本等国家保险业界的通行惯例,他们在契约指南(小册子)的封面背面设立"说明事项确认"一栏,在该栏内记载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及其在该指南的对应页数,并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中的"说明书受领确认栏"签章确认。
关于告知义务履行的程度,应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告知的程度应当与保险产品的性质挂钩。对于某些保额较低、显明易懂的险种,告知的程度可以较低,而对于某些专业性高、内容复杂,甚至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其告知的程度则可以相对较高。
第二,很多学者认为保险人履行义务的程度应以假设投保人为一般理性人为标准。但笔者认为,保险人告知的程度应根据投保人的具体情形而论,若投保人的相关信息能力很强,则可降低告知的程度要求,反之,则可升高。因为保险产品固然具有格式化、类型化的特点,但保险合同的签订本身却通常是保险人或其业务员与投保人在一对一的情形下展开的,因此每一份保险合同都是独立的合同。既是独立的合同就应当考察具体当事人的订约能力,保险人也具有作个别考察的能力和义务。这也应当成为法院判断保险人是否妥善履行其告知义务的考虑因素。
二、合同之外的对策
以上提供的一些建议,都着眼于保险合同而论。在保险合同之外,从行业性的角度来看,保险法亦提供了一些更为宏观、更为社会性的改进。
(一)促进我国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事业发展,提高保险人职业素养
当代世界的保险营销大致分为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以保险人为主的营销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以保险经纪人为主的营销模式,以及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的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并重的模式。[3]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起源于英国,在当今世界,其与保险共同构成保险营销的两种最主要形式。但它与保险最大的区别即在于,保险人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保险公司利益,而保险经纪人则接受投保人委托,代表投保人利益。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其在发达保险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评估、公证、中介职能,对于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受益人)地位,保护后者合法权益,为保险事故出具有力的第三方意见。
目前我国国内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其上述特性,相信若其能在国内市场上发展壮大,则对于约束保险人不当行为,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良性、健康发展,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此外,提高保险人职业素养,实现保险人行业从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的转变,杜绝因保险人的不专业、不道德而侵蚀投保人利益。
(二)强化投保人教育意识,开展投保人教育工作
投资者教育是证券行业的一个重要命题,良好的投资者教育,不仅对中小投资者自身,对整个证券业的良性发展,对其他市场参与者而言,都有着巨大的益处。某种意义上,保险领域较之于证券行业更应当强调投资者教育的问题。其原因有四:
第一,保险活动较证券活动而言,其参加者数量更巨、范围更广、中低收入群体更多,其具有更强的基础性和社会影响性,因而更加具有投保人教育的必要性;
第二,保险业务本身具有十分的专业性,而投保人的知识层次却差别巨大,良莠不齐。近十几年来,我国保险市场乱象丛生,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互相欺诈的现象屡见不鲜,究及投保人自身,则与其保险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诚信意思不高有着紧密关联。因此,加强投保人教育显然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力方式;
第三,近年来,投资型保险产品越来越多,保险行为更多的产生了投资行为的意义,保险产品的也因之而更趋复杂,这一变化也要求我们应当适时的提出投保人教育的命题;
第四,我国民众和企业通过参加保险来防范风险的意识还不高,保险市场产品与发达保险市场相比还有差距,不能有效发挥保险对个人、企业、国家的积极意义,这就要求我们通过投保人教育,普及和深化保险理念,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繁荣。
通过对投保人保险知识的教育,不仅有利于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对于提高我国保险市场的整体水平。促进其良性健康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常州市中院民二庭.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调查报告[C].谢宪.保险法评论(第二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303.
[2]陈诗颖.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J].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7,(1).
该文件的出台,被业界解读为保监会希望用保险经纪公司自身的特点成为保险创新的新支点,并为进一步参与国内城镇化建设埋下伏笔。
保险创新为城镇化建设做准备
此次保监会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促进保险创新作用的意见 》其用意尽管是为了保险业的长久发展而准备的,但是,真正的用意恐怕是为了城镇化建设的准备的。
党的十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和“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的战略目标,为我们加快城镇化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年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要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格局,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城市群要科学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紧密衔接,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要把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重要任务抓实抓好。要把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全面融入城镇化全过程,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保险行业的重要使命,保险行业要紧紧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着眼全局,深刻把握新形势下保险工作的方向,推动保险行业在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和社会管理等五大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推进城镇化和加强民生保障方面,利用城镇化进程中蕴含的巨大内需潜力,不断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服务城镇化建设,继续推动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发展,更好地发挥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民生保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为广大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对于城镇化建设,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认为,保险将对城镇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首先,大力发展商业保险,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安全保障体系,其次,通过政府购买商业保险的服务,把居民面对的个体风险在全社会分担,第三,保险可以增强财政支出的可持续性。
他说,未来围绕新型城镇化战略发展方向,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优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不断扩大参与社会保障建设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的促进社保体系健康发展。建设多支柱的社会保险,降低第一支柱在社保体系中的比重,发挥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作用。
第二,通过商业保险机制,进一步的提高城镇化进程中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引导保险公司,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健康保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的医疗保障,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对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大病保险持续健康的发展,继续推动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探索推进个人养老保险,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提高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可持续性。
第三,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进一步的提升农村农民的现代化水平。未来一个时期保监会将大力的发展“三农”保险业务,使“三农”保险真正成为强农、富农的有效方式。
在现有的保险模式和条款下,如果保险业想融入城镇化建设,唯有创新一条路可走,走出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城镇化道路,如果保险业不参与城镇化建设,那么后果就将是极其严重的。
据有关方面消息,由发改委牵头、多部委参与编制的《城镇化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将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国务院实施。除总体规划之外,今年12月底前,多部委还会出台城镇化配套政策。这意味着,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时间表已经确定,相关工作将有序展开。特别是有关城镇化的配套政策,将为各地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指导,保证城镇化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就是说城镇化建设已是迫在眉睫的事了,在建设到来之前,保监会必须为前进的道路扫清障碍,但是仅靠现有形式参入城镇化建设,是不是力度有点单薄呢?如果想真正参入城镇化建设,保监会所要做的工作应该还有很多。
“必须创新”基于行业发展需要
我国保险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近年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具体地说,一是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二是市场主体日趋完善;三是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四是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保险还有很大差距,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还不相适应。这反映于:产品同质化程度过高,满足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尤其是缺少自主创新产品,导致公司之间过度价格竞争。营销观念陈旧,服务质量欠佳,个别公司为追求企业利益而拖赔欠赔、不守信誉的现象时有发生。公司体制改革虽然不断深化,但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不少,改制后的公司在许多方面还带有改制前的企业管理特征,董事长一人说了算的现象依然存在。保险资金集聚虽然很多,投资效益较低,特别是投资决策体制不完善,存在着盲目投资、关系投资等问题,使保险资金运用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些现象的存在的总根源在于保险的创新不足。
保险创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的问题:
市场竞争不充分。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主体数量仍偏少,市场竞争不充分,最大的三家产险公司(中国人保、平安和太平洋)占产险市场的94%,三家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平安和太平洋)占到寿险市场的91%,部分地区仍处于独家经营的状态。高灰度市场集中度造成供给主体间竞争压力不足,创新驱动力较弱。
政策环境不宽松。长久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在产品费率、条款、机构、人员、资金运用等方面实行较严格管制,保险创新的空间相对狭小。
创新产品欠保护。在保险产品创新的过程中,保单上关于承保范围、保险价格、险种的设置都必须以文字进行清晰的描述,并进而公示投保人知晓。文字的这种开放性使得对保单条款进行的任何创新性改动都极易为竞争对手所知,且极易被对方模仿。而与此同时,模仿者却不必为此付费,尤其是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特别是以文字表现的产品的归于不易识别,目前还缺乏对保险公司创新成果进行保护的有效手段。即使有相关的法令出台,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困难。这些因素都影响了公司进行保险产品创新的积极性。
创新者价值难体现。创新本身蕴涵着风险,特别是创新的失败将给创新者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果没有一定的风险补偿,创新者宁愿放弃创新,以规避创新可能失败的潜在风险。所以,创新的动力需要一定的激励和保护措施作保证,以使创新者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对称。目前,各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对于技术人才、创新人才和创新行为缺乏有效的鼓励和保护。在此情况下,有创新能力与愿望者为规避风险,也更倾向于选择少创新或不创新。
管理者短期行为。长期以来,我国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始终存在着体制性问题,难以建立起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长期性的有效制度。这一制度性问题导致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行业的企业家一样普遍在经营管理中表现出较强的短期行为,求稳、求急心态过重,对投人大、风险高、见效慢、评价不一的创新问题缺乏积极性,主观上限制了创新行为的发生。
创新需要资金的支持。保险创新过程涉及到大量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以及对承保成本与收益所进行的尽可能准确的衡量和测算,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同时,因为回报的不确定性,这部分投入又有较大的风险。因此,筹集创新资本而不是负债来进行创新是更加安全的方式。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内资保险公司的资本空间不容乐观。一方面是与保险市场庞大需求相适应的行业性高速扩张;另一方面则是寿险业的利差损、财险业的高赔付率现状。这些都使得保险公司资本金明显过小,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很难再进行创新投入。加上我国保险企业在竞争中更多地关注于市场份额的高低,忽视对市场的研究,保险创新也就因缺乏资金支持而步履维艰。从国外的一般情况看,有实力的保险机构都拥有强大的研究机构及专项的研究与开发经费来支撑保险创新。比如,瑞士苏黎世金融集团、美国信安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都有逾200人的研究人员,每年用于研究的经费比我国所有公司用于研究的经费总和还要多。
各种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我国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长达20年之久,所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对保险业需要的展业、精算、承保、投资、理赔等特殊人才的培养出现了断层。在保险业恢复经营的很长时间内,保险业最好的“人才”被认为是能在最短时间内把保单销出去、把保费“赚”进来的人员。因此,许多专业人才如精算、核保、核赔、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在储备和培养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因素是造成我国保险业人才缺乏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保险业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国内中、外资的保险公司急欲扩充业务,保险人才需求旺盛,但市场上专业人才缺乏,这不但不能很好地适应保险业创新的需要,也给中国保险业创新带来很大的风险。
从以上分析不难发现,保险创新是一个长期的的过程,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相当巨大的,而且保险创新首先是在制度上的顶层设计,这个过程将是相当的巨大的,即便是各方面都准备到位了,其所带来的回报也是比较缓慢的,况且一旦某个环节操作不当就会回到起点,带来的影响和损失是难以估量的。但是改革不能“因噎废食”,特别是保险业的改革是需要勇气和决心的。在现阶段,保监会希望用保险经纪公司的创新推动整个保险业的创新,并且专门下文用以表明保监会对于保险的创新是充满了希望的。
那么,保险经纪公司的自身优势在什么地方呢?它何以成为保险业创新的第一先锋呢?
做保险业创新的“急先锋”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具体地说,保险经纪公司针对客户的特定需求,运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计划和风险管理方案。在同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后,由保险经纪公司组织市场询价或招投标,选择综合承保条件中最优越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公司。在与保险公司的谈判中维护客户的利益,争取对客户的最大优惠。此外,保险经纪人还协助客户制定保险以外的全面的风险管理计划。风险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经纪公司是国内外保险市场所公认的专业的风险管理顾问。
保险经纪公司在促进保险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主要作用有:我国保险经纪公司进入保险市场虽然时间较短,但是业务发展较快,在不断壮大自身的同时,积极促进保险创新,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管理特殊风险、完善社会管理、“三农”保障、防灾减灾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在北京奥运场馆、“南水北调”、“秦山核电”、“京沪高铁”、“港珠澳大桥”等许多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都能看到保险经纪公司的身影。有的保险经纪公司通过积极与国家相关部委、各省(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协调联系,开发推广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校(园)方责任保险,创新了这些保险领域纠纷处理机制。有的保险经纪公司开发设计的果树、农作物、养鸡互助保险,探索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互助保险模式。有的保险经纪公司开发设计的橡胶树风灾保险和固定资产统保项目,保障范围广、规模大,得到了地方政府和客户的高度肯定。
总体来看,我国保险经纪公司抓住了国民经济和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带来的难得机遇,准确把握保险经纪代表被保险人利益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顾问、努力参与各行各业的风险管理,帮助客户更好地识别、化解和防范风险,进行保险保障安排,在体现价值的过程中实现了成长和发展,也逐步显现出了对保险创新和保险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以及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市场认可度不断提高,已经成为全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