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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垃圾焚烧;BOT;投资;盈利模式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2002年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意见》, 2004年建设部颁布实施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就此拉开了城市垃圾处理市场化改革的序幕。政府开始关注城市垃圾处理企业的经济利益,给予越来越多的经济政策和财税政策的支持。近期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环保部联合制定的《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编制工作,于2011年8月正式启动。面对占环保产业半壁江山的垃圾处理领域,上述规划将列明“十二五”期间,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个人投资在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总投资达到2800亿元。“十二五”期间,要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和预处理技术装备,开发大型垃圾焚烧设施炉排及其传动系统,提高垃圾焚烧发电和余热利用水平;研发焚烧烟气酸性气体净化关键技术设备、二英控制脱除技术设备、飞灰处置和固化技术装备等。“十二五”的环保任务空前繁重,将完成美国二十年的进程。整个环保行业的增长速度将在40%以上。
1垃圾处理企业盈利现状
1.1从经营模式分析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垃圾处理领域改变了原政府单一的投融资渠道,而走向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渠道多样化的发展道路。对于民营企业投资这类项目而言,投资企业可以与当地政府签订BOT特许经营协议,以BOT的方式进行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以未来一定时期的收费权(特许经营权)作抵押,向银行融资,筹集项目的建设资金。项目建成后,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具备财务生存能力,通过每年垃圾处理费,上网电费等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回收投资并获取投资收益。目前国内垃圾发电项目多采用BOT及其变异模式如BOO,BT等,服务期限大多为25~30年左右。我国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的单位投资成本一般在30~40万元/吨左右,该成本不包括土地使用费、场地三通一平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准备费用。而工程利润目前往往占项目投资总额的40~50%,也就是说用项目总投资50~60%的资金就可获得项目100%的收益,用项目收益权作抵押,一般可从银行贷出相当投资总额70%的建设资金,基本上用银行的资金即可完成全部项目建设,马上兑现10%的工程利润,你不用花一分钱,可获得10%以上的工程利润及100%的业益,这就是城市垃圾处理BOT运营的盈利模式。如下图。
图1 BOT项目盈利模式图解
说明:①投资方注入30%资本金到BOT项目公司;②银行贷款70%给BOT项目公司;③BOT项目公司支付工程款给施工队;④BOT项目公司支付物资采购款给物资供应商;⑤BOT项目公司支付技术咨询费给技术服务商;⑥施工队上交部分工程利润给投资方;⑦物资供应商上交部分利润给投资商;⑧技术服务商上交部分技术服务费给投资商;⑨项目公司运营后的部分利润;⑥+⑦+⑧+⑨总和大于投资商投入项目中的30%资本金。
由于BOT模式对投资企业在融资能力方面有较高的要求,所以,只有那些实力强、财务状况好的企业才能参与BOT项目的招投标,竞争的激烈程度远比施工招投标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价格战[1]。另一方面,投资企业可以凭借自身的项目管理优势在项目特许运营期内进行精细管理,降低运营成本,保证在特许经营期内的收入。除归还银行贷款和收回投资外还能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
1.2 从行业角度分析
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给垃圾处理整个行业的快速增长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政府支付给项目运营公司的垃圾处理补贴收人是回收建设运营成本的主要来源之一。垃圾处理补贴多是向固定居民征收。政府每吨垃圾补贴平均在80~100元左右,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与地域经济相关,当地政府通常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项目运营公司,故当地财政状况直接影响补贴费多少,地区经济发育不平衡。一般补贴费东南部较高,比如上海、广州经济发达地区,出现吨处理补贴费高达240元;中西部地区较低,比如一些贫困县市,当地财政已经捉襟见肘,难以承担。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受经济水平的影响与制约,各地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水平也不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基础不同,产业化发展处于行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相应地,各地政府对于垃圾处理产业化的理解和认识也会有所区别,故对于产业化发展的部署规划及对其政策需求也不尽相同。
2 影响垃圾焚烧项目盈利能力的因素
垃圾处理费,即当地政府支付的垃圾补贴费,补贴价格的形成机制对项目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垃圾项目补贴价格的形成包括三个主要方面:一是明确政府需求,包括垃圾的数量及质量、处理规模、处理厂的设计、工艺设备、建设和运营水平,以及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二是根据政府要求,测算投资需求、运营成本、其他收入(如发电收入)和投资回报等内容。三是根据测算内容求解单位处理补贴价格。可见,政府需求和成本、收人测算是影响垃圾项目盈利能力的关键。
另垃圾收费制度实施困难重重,其难点是缺乏有效的实施手段。有关部门新下发的通知中,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这样一来,理应由经营者直接向排污者收费。但由于我国现有的住房状况和垃圾收运方式,难以明确事实上的排污者个体,使直接的交换关系无法实现。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承担“人”的责任,通过一定的行政机制,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收费。根据这一特点,主管部门鼓励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统一征收,或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代扣代缴。这种单一的收费制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垃圾处理问题,将直接影响政府转移支付的垃圾处理补贴费。
此外对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上网电价也是影响收入的重要因素。国家发改委规定上网售电垃圾发电项目可享受优先上网,优惠电价。上网电价为投资时与当地政府定好,对于垃圾发电上网优惠电价,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已明确规定:2006年及以后建设的垃圾焚烧发电厂,上网电价执行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补贴电价,补贴电价标准为0.25元/度。上网电价中补贴部分已是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计划价格,故上网电价仅与燃煤机组发电标杆电价有关(对于脱硫燃煤型火力发电厂,市场呼吁煤电价格联动[2],即与市场中原煤的供应量,煤价有关)。
建设规模,既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以投入产出比衡量,规模经济拐点为最合理的建设规模。但规划和实施过程中,由于地形地势,地区本位主义,高层协调能力等主客观原因,使规划常背离经济原理。进而影响运营项目的盈利程度。
垃圾运输/转运体系,是物流管理系统,垃圾从产生到收集、回收和处理的整个管理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物流过程。尤其是分类收集系统建设,转运站的布局设置,运输路线,运距长短,转运体系的整体规划必须经济合理,集约化,信息化,智能化。设置多种转运方式,如陆上、水上运输专用工具投入。往往不少垃圾处理企业对收集运输环节,重视不够,投入不够,给后续垃圾处理过程带来诸多隐患。
各种税费政策,如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办法。国家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还有对该类项目风险性评价与控制措施,行业法律环境的建设,都是直接影响垃圾处理产业的生存和发展。
3 整合盈利模式由单项盈利向综合盈利发展
城市垃圾处理投资企业多以BOT特许模式建立项目公司,国内有些投资企业还设想把特许经营模式,以商业连锁模式经营,占领市场,提高品牌的知名度。项目公司为促进盈利正增长,需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扩大产品线,建立能够成长的盈利空间。从垃圾项目的补贴形成机制角度为垃圾项目盈利模式的多元化提供了基础。可从以下三种渠道整合垃圾项目的盈利模式:
3.1 延长项目产业链,扩大收入来源
增收空间的大小取决于投资企业对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把握程度和企业的市场能力,品牌的知名度。增收意味着增加各种可能的收人来源。收人来源:垃圾处理补贴;发电收入(日处理500吨以上可上网发电);发热蒸汽收入(可建桑拿浴所);申请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减排收入,CDM是发达国家为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而与发展中国家通过项目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机制。通过减少 CO2、CH4、N2O、SF6、PFCs、HFCs六种温室气体过量排放而达到减缓全球气候变暖,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申请CDM减排费是由于垃圾焚烧发电一方面减少了填埋方式产生的CH4,另一方面又代替了一定额度的火电减少了CO2的排放;制砖收入(粉煤灰可制砖);建材收入(建筑垃圾可当建材);废金属回收;废纸压合板收入;有机肥收入;税收减免的收入(如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项目公司还需提高与政府的议价能力;提高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能力;提高信贷的资信水平。此外,对于部分在国外上市的环保企业而言,美元的贬值,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汇率变化也能够给企业带来额外的差额收益。
3.2 有效控制建设、运营成本
控制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投入,详细论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尤其是极为敏感的选址问题,垃圾处理项目用地是国家无偿划拨(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必须遵循规划与环评同步。厂房、办公等建筑部分建设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性价合理的施工单位。设备投入必须与项目规模,垃圾处理难度相配套,避免资金过高投入。组成项目建设成本监督委员会(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参与)。
加强前期垃圾分类收集的教育和引导,入厂后进行精细化分选,降低后续处理的技术难度和投入成本,运营水平高的企业发电量也较高。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的运行成本一般为70~80元/吨,项目运营过程设备维修费是较大比例的开支。
3.3 充分利用调价公式获得合理利润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通常调价公式由政府和企业共同主导,因而成为企业获利的重要环节。随着政府管理能力的日益提高,调价公式也更加完善,但对于企业而言仍有一定的利润空间。由于在招标时上网电价是假定的参数,因此,垃圾处理费的调价公式首先应与实际上网电价自动挂钩。根据调价公式,煤电价格联动,上网电价标杆部分将随市场原煤价格上涨而同向变化;垃圾补贴往往会随CPI变化,宜采取累进制[3],不必每年调整,但垃圾处理成本并不一定随CPI上升而增加。
结论
通过以上延长产业链,控制成本,带来城市垃圾处理企业内涵式和外延式的盈利增长空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垃圾项目的收入稳定,投资企业的收益较为可观。因此,垃圾处理要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改变现存的靠单一收费盈利的垃圾产业盈利模式,才可以刺激和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垃圾转化设施的发展,走产业整合之路,带动关联产业的繁荣。按照资源化的方针,走综合处理的新路子,才能实现综合效益,从而带来垃圾处理事业的整体繁荣。
参考文献:
[1] 管百海,马兰.抓住城市化契机创新大型工程企业的经营及赢利模式[J].建筑经济,2007,(03):55-57.
[2]吕芸.关于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几点思考[J].中国城市经济,2005,(07).
[3]常杪,田欣,陈青,王世汶.城市垃圾处理业的市场与盈利模式[J].环境经济,2009,(08):36-39.
【关键词】中药制造业;“营改增”政策;影响;对策
一、引言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曾指出,“营改增”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进而优化了税制结构,这一举措明显减轻了纳税人负担,进而更加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现代中药产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而中药制造业则是该产业的核心,那么“营改增”政策必然会对中药制造业的财税制度产生深刻影响。
二、“营改增”政策解读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一系列方案,明确了在服务业进行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实施办法,并规定2012年1月
日起于上海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110 号文件确认了改革试点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交通运输业、建筑业11%,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6%;此外还改革境内、境外,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财务税收体制。111号文件对上海试点中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进行更为详细的说明。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12】71号)规定除上海外,北京市、天津市、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从2012年8月1日起陆续试点。2013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营改增”试点工作自2013年8月1日起向全国铺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2014年,邮政业、铁路运输和电信业被纳入改革领域。2015年“营改增”将覆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力争实现全面改革。
“营改增”政策推行至今无论是应用的领域还是试点范围都日益广泛并趋向全面化,对产业升级、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中药制造业存在的问题
中药制造业一直以来的问题就是行业税负偏高。国内一些医药制造业由于税负的原因,本来可观的利润在扣除高额税费之后所剩的实际利润并不多,这很大程度上导致它们用于科研开发的资金大大缩减。相关调查报告显示,我国中药制造企业科研投入往往低于收入的3%,而国外制药公司在这方面的投入却大多高达收入的15%,如诺华 2011 年研发支出占收入 16.2%,阿利斯康占 16.3%。实践表明没有强有力的资金保障,企业往往只能靠大力开展营销策划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然而营销的作用只是短暂的、浅层次的,产品质量才是取得客户的信赖、赢得消费认同并持久吸引大量客源的根本源泉。因此,中药制造企业应该转向财务管理、税收筹划以争取更多的利润空间和科研资金,而“营改增”政策就是中药制造企业改变发展和盈利模式的重要途径。
四、“营改增”对中药制造业财税的影响
一方面,“营改增”对制造业的销售利润和税负直接产生影响,据有关统计调查表明,通常情况下“营改增”政策可以为中药制造业带来0.87%的销售利润率的上涨和7.17%的税负的下降;另一方面,“营改增”还对中药制造业相关行业起到了连带效应,这也间接对中药制造业产生了影响。
1.对中药制造业内企业的影响――直接影响
“营改增”政策压缩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盈利空间。据有关调查表明,“营改增”的推行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进而对企业的生产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管理费用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其中,中药制造业由OTC中药制造企业和处方药中药制造企业组成,各举一例如下:
(1)OTC中药制造企业江中药业,自落实“营改增”政策后,2010―2012年平均每年的税收成本显著下降,其中销售费用下降了2352万元,占销售费用的3.74%,而管理费用下降了144万元,占管理费用的1.09%;
(2)处方药中药制造企业以岭药业,自落实“营改增”政策后,2010―2012年平均每年的税收成本也显著下降,其中销售费用下降了1991万元,占销售费用的3.07%,而管理费用下降了265万元,占管理费用的1.44%。
2.对相关行业财税的影响――间接影响
市场经济中的各行各业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中药制造业相关的医药流通业、中药饮片业等相关行业的“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会对中药制造业间接产生影响。
例如,中药制造业的上游企业中由批发商和连锁企业构成的医药流通代表性企业例如九州通医药公司等公司,这类企业的税费改革使其获利空间扩大,间接地也给了中药制造业更大的议价空间。
再如,中药制造企业的上游企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企业,这些企业的“营改增”会影响其费用和成本进而影响中药制造企业的采购价格。这些企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利润率提高,那么相应地中药制造业也就更能以更低的价格拿到制药材料。总体而言,无论是中药制造业内企业还是业外相关企业落实“营改增”政策,都会一定程度上本企业降低税负负担,提高利润空间,并对生产链上的相关产业提供更大的议价空间。因此,“营改增”政策明显有利于中药制造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其有更多的资本投入新药研发当中去,并进而推动中医药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弘扬和发展。
五、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对策
中药制造业各方面的费用和结构都会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其中影响相对较大的有广告宣传费、会议费、运输费等,中药制造企业应围绕这三方面对税收重新进行筹划,但各个企业还要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开展;此外,企业还要继续朝着降低税负提高盈利的方向迈进,致力于打通第二、三产业链抵扣链条。
1.外包会议服务
学术会议是医药行业进行产品推介的常见手段,通常由企业自己组织,主要支出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但根据目前税制,这些费用都不在“营改增”范围内,均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药制造企业完全可以请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会议,会议服务机构按包干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会议需求方,就符合“营改增”政策要求,进而压缩企业费用。
2.外包仓储服务
与会议外包类似,也是寻求专业服务机构,将原来不适用于“营改增”的仓库租赁费用转变为物流辅助服务费用,将其纳入物流运输范畴就符合“营改增”适用标准,这样也可以压缩仓库租赁成本。
3.大型设备宜采用融资租赁方式
通常中药制造企业为压缩成本喜欢购买廉价设备,但是却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生产质量,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改征增值税,且税率与设备采购税率一致,均为17%。这样,承租企业不但可以获得采购设备同样的抵扣收益,资金成本部分转化为租金后,亦可享受 17%抵扣,使得资金成本变相降低17%。
4.成立医药销售公司,增加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
财税[2012]48号规定与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在实际操作中超过部分的广告费往往难以扣除。因此可以通过成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增加可扣税的销售收入的基数,达到多扣税的目的。
六、结语
“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对中药制造业降低税负负担、提高利润空间有着重要意义,中药制造企业要透彻分析该政策的相关规定,积极利用其为自身企业服务,进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软件产业全新的变化带给我们跨界思维。
先哲曾经说过,这世界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软件产业亦是如此。在技术变革、用户需求和产业环境的不断变化过程中,软件的商业模式也在与时俱进,不断演变。
从纯软件到软硬一体
从软件跨界到硬件,软硬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随着IT应用的不断深入,以及云计算、社交网络、大数据和移动应用等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如何简化数据中心配置和管理的复杂性,更好地支撑IT系统的运行,成为企业IT部门所面临的新的挑战。他们迫切需要从包括各种应用软件、数据库、操作系统、服务器、存储和网络等在内的复杂IT环境中解脱出来。而软硬件一体机能够将IT的复杂性尽可能地封装起来,正好满足了IT部门的这一需求。
为了迎合用户的这种需求,软件供应商开始加快垂直整合,从软件领域跨入硬件领域。甲骨文公司在完成了对Sun、BEA等的一系列收购后,推出软硬件一体机Exadata数据库一体机,IBM收购了Netezza推出Pure系列一体机,微软联合惠普、戴尔推出数据库一体机,SAP与多家硬件厂商合作推出SAP HANA一体机……
从表面上看,软硬件一体机并没有变革性的技术创新,而主要是商业模式的转变。这种新的商业模式让软硬件一体机之所以能够快速推广起来,并且对整个产业产生较大的影响,是因为对企业用户来说,软硬件一体机带来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 简化IT环境。软硬件一体机通过集成设计,将IT的复杂性封装起来,使得一台软硬件一体机,就代替包括数据库、中间件、操作系统、服务器、存储和网络等在内的复杂的IT环境。用户无论是在选型、部署还是运维过程中,都可以变得轻松多了。
第二, 获取更高性价比。软硬件一体机的供应商往往采用集成设计策略,投入大量研发力量进行调优。采用同样的配置,一体机的性能可以提升数倍甚至更多。比如说,甲骨文公司宣称其一体机具有10倍性能提升。
第三,实现快速部署。软硬件一体机内的软硬件都已预先完成安装、测试,因而用户可以省却这些安装、测试过程,而只需要将机柜接入自身的应用环境中,再设定环境参数,即可将应用程序与系统部署到产品中。
第四,简化维护服务。软硬一体机是由单一供应商提供的,因而可以避免过去不同供应商分别负责数据库、中间件、操作系统、服务器、存储和网络等产品的维护所带来的维护责任不明确等种种问题。
从卖许可证到SaaS服务
从传统软件跨入在线服务,软件本身的商业模式正在从传统的License(许可证)模式向SaaS(软件即服务)转变。License模式是软件产业传统的盈利模式,也是目前主流的盈利模式。在该模式下,厂商向用户出售安装许可证,授权用户安装和拥有软件。License模式下,用户“完全拥有”软件产品,但是产品安装较复杂,价格较高。为了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厂商往往将产品的功能做得非常完备。而对特定用户而言,它仅需要其中的一部分功能,但由于是采用许可证模式,用户不得不为自己不需要的功能买单。
于是,更经济适用的SaaS模式日渐风行。在SaaS模式下,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到服务器上租用不同的功能模块,部署方便,价格便宜。尤其是在云计算日益成熟的当下,SaaS模式正在走向主流:从Salesforce 在线客户关系管理到Google Docs、ZoHo、微软Office 365在线办公,再到各种在线CRM/ERP,SAP、甲骨文等纷纷推进其SaaS产品及服务,甚至连PLM厂商达索系统在今年8月份正式推出的V6 Release 2014版本的SaaS解决方案也涵盖了机械工程概念创新、设计、仿真和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
互联网思维 免费软件也赚钱
互联网思维让软件免费也赚钱,正在走出更多的商业模式。基于互联网应用,以搜索引擎为手段,通过向用户免费提供软件产品服务,带来流量的增加,进而获得广告收入的模式就是其中一种。
还有像高德软件那样,其最新的地图(5.1.2版)就融入了嘀嘀打车、团800、大众点评、携程、丁丁优惠、订餐小秘书等诸多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应用,与传统数字地图相比,不限于查找位置和路线,还可以帮助你订出租车、订餐馆、订酒店等,对终端用户免费,而是转向赚商户的钱。这也是一种模式。
免费软件在获得大量用户的前提下,如何将这笔“财富”变现,是整个IT业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金山WPS移动版采取了的是“个人免费,企业收费”的模式。这个模式来源于WPS PC版,通过对用户的研究,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对办公软件的需求有较大差异,因此免费的个人版作为优质廉价的产品广告进入用户桌面,通过企业版完成收入。此外WPS移动版还推出了个人用户的增值服务,这也值得其他免费软件供应商借鉴。对于个人用户,多个设备同时使用带来诸多不便,必然会产生基于云的服务需求,因此云服务是可能产生出增值服务的。考虑到国内移动用户还是以娱乐为主的初级应用形态,WPS的增值服务会优先在海外运营。
在IT消费化的大趋势下,企业级与消费级的界限越来越模糊,SAP都正在从B2B软件公司向B2B2C软件公司转型,而同时更多APP应用软件也正在跨越从个人到企业,从工作到生活的各个领域。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现状 问题 发展机遇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风险控制力度加大,目前虽然国家施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未能得到根本好转,中小企业贷款能力大幅下降,资金需求愈趋紧张。在这样的环境下加快发展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应有作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寻保难的问题,建立“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府财力为支撑,以专业担保机构”为运作主体,能够有效地控制、分散和分解风险的贷款信用担保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1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现状
我国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1992年起开始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至今已有十多年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规范扶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能力,缓解其融资困境,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1.1 完善法规信用担保体系基本形成 随着担保法的出台及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意见的颁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逐步得到规范,中小企业促进法又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今年国家又明确各镇级以上都要建立相应的信用担保机构,应该说从政策层面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初步形成。
1.2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规模逐渐扩大、能力得到提
升 随着经济形势不断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断优化、整合,担保企业的资本金总额、平均每户资本额及担保贷款数量明显增大。2011年底全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实收资本已达4591亿元,同比增长17.2%,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2196家,已达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总量的50%,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担保、再担保机构达34家,一批服务水平高、信用记录好、抗风险能力强、资本规模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正在形成,在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功能创新、银担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担保行业整体结构得到了优化。
1.3 政策性担保与民营担保互补体系逐步形成 近年来,由于中央出台了财税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地方各级政府也相应建立了省、市、县三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同时引进了大量民间资本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政府政策性担保与民营资本担保互补、信用担保和再担保联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经形成。2011年底全国4439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民营担保机构3367家,所占比重为75.9%,实收资本额所占比重为70%。我国担保行业从初期的以财政资金为主,逐步形成以民营担保为主体、政策性担保为辅的格局转变。
2 后危机时代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机遇
2.1 金融危机刺激推动消费产业发展 在企业形势不景气、失业率居高不下的形势下,人们为了感受温暖愿望,消费也会逐步上升。根据一般经验,一定的人均GDP发展水平与一定的恩格尔系数以及一定的消费支出存在相关性。从近几年的假日旅游情况看,我国居民消费潜能还远未得到释放,消费的空间很大。因而,可以把提升人们的需求作为扩大消费、增加内需的重要内容,扩大生产消费类产品提高人们消费水平,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一定的社会环境。
2.2 金融危机促使企业加大科技创新从而推动产业发展 金融危机的结果是企业间的竞争愈加激烈,而竞争本质上就是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的竞争,创新能力日益成为检验企业、行业乃至国家的关键指标。从历史经验看,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往往会产生重大科技创新和科技革命,而重大科技成果又能推动产业经济走向复苏。1929年的全球经济危机引发了产业界以电子、核能、航空航天等新技术突破为标志的第三次技术革命。通过技术创新的突破,增加新的社会需求,推动新一轮的经济繁荣,科技创新及其成果的转化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必将极大地促进中小企业及担保机构的快速发展。
2.3 金融危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前几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了我国的出口经济,但也为调整我国经济结构、加快产业升级带来了机会,对那些技术水平低、劳动密集型、高能耗的产业将被迫淘汰或升级,使我国企业的产业结构向技术含量高、能耗低、知识密集型的产业转变。促使企业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能耗大、产量多带动向高技术产业协同发展、结构优化升级带动转变。
3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虽然进入了相对平稳期,但是相当一部分担保机构还是受到一定影响,担保机构数量逐步减少,2009年底为5547家,2010年为4817家,2011年为4439家。大多数担保机构仍处于起步或调整期,规范发展的意识和基础较弱,特别是随着全球经济下行,受保企业不景气,代偿风险骤增,致使相当一部分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前景不明。
3.1 由于担保机构自身内部问题
3.1.1 经营和盈利模式不完善,盈利能力不强。目前担保机构法定盈利渠道只有两个:一是保费收入;二是投资收益,投资额需在净资产20%以内,且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及固定收益类产品,上述两项均属低收益产品。与此相应,作为高风险行业,担保机构要按年末责任余额1%计提赔偿准备;按当年保费收入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收益与风险失衡,甚至形成制度性亏损,担保机构盈利模式亟待调整。
3.1.2 由于宏观经济走势不明朗部分地区担保业务出现增速放缓与代偿骤增并存的现象。受银行提高合作门槛、减少授保额度、降低合作意愿,以及宏观经济走势不明朗等诸多因素影响,目前不少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增速放缓。多年来首次出现解保大于新增的现象,而且目前代偿出现明显上升势头,代偿率已由2010年的0.16%上升到2011年的0.42%。
3.1.3 担保机构的资金放大倍数低。发达国家担保机构担保资金平均放大倍数一般都在10倍以上,韩国、美国、日本的法定放大倍数分别为20、50和60。我国的规定担保机构放大倍数为10倍,而实际情况上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担保资金平均放大倍数都在3倍左右,远未达到政策许可的10倍范围,也就是说担保机构资金增信的杠杆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释放,巨大潜力有待发掘。
3.1.4 担保行业中高层管理人才缺乏、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多数担保机构成立时间短,高管及团队对行业风险的识别、判断、掌控水平和敬业精神亟待提高,这也是近期影响担保业绩和出险的重要因素。同时,近两年担保机构发展迅猛,专业资深、复合型人才奇缺,致使机构间相互“挖人”、流动过频,也不利于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急需有关部门指导担保人才的能力建设。
3.2 由于银担合作双方利益不同,共担风险的机制尚未形成 担保业务尤其是融资性担保业务必须获得协作银行的认同与合作。目前担保机构在银担合作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平等开展业务,存在门槛高、成本高、难分险、难共享等实际问题。
一是银行对担保机构准入门槛高。部分银行大幅度提高准入门槛,降低授信倍率,提高保证金比率。个别银行甚至提出所有制歧视政策,这对目前以民营担保机构为主体、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造成极大影响;二是银行收取担保机构保证金,从源头上增加了担保机构的经营成本,促使其转嫁受保企业;三是担保贷款风险几乎全部由担保机构独自承担。在贷款担保业务合作中,除极少数政策性担保机构外,代偿损失全部由担保机构独自承担,同时由于担保机构一直以来不能进入银行的征信系统,分享企业的信用信息资源,从而增加了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
3.3 相关部门支持力度、政策到位还不够、监管制度尚不完善 中小企业融资是项系统工程,融资性担保涉及方方面面,其中动产、不动产抵质押非常重要。国土、房产、工商、公证等有些部门在办理反担保物抵质押登记时,对担保业务认知度不高,影响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和效率。有些政策如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在有些地方执行不到位。部分担保公司的主营业务已不再是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性担保,而是在采取挪用客户保证金,或者利用关联企业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和高息放贷,个别担保企业对外非法吸收存款,把担保作副业,对这些违规行为监管制度尚不完善。
4 后危机时代加快担保机构发展的对策
金融危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如何应对挑战,使企业转“危”为“安”,从而推动中小企业及担保机构实现跨越式发展,达到双赢目的是摆在面前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
4.1 推进政策性担保释放资金杠杆潜能 从国外经验来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般主要是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其目的通过政府出台扶持政策,如为民营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贷款保险,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推动的民营担保机构的发展来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难。因此,建议政府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制度,扩大担保机构担保资金的放大倍率,释放资金杠杆潜能。
4.2 防患未然构建“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银行对担保资金损失的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完善,加强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平等合作,构建“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是保证担保资金正常运行的前提。同时从利益分析的角度来看,银行与担保公司又是利益的共同体,银行收取贷款利息,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因而双方都必须承担相应部分的风险成本;从控制风险的角度来看,风险分担机制也可以制约银行避免产生不作为行为。因此,建议对信用较高、内控制度健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协作银行要明确制度,在相应范围内分担一定比例的信用风险责任,改变担保机构承担绝大部分风险的现状。
4.3 不断推动信用担保行业优化组合 针对信用担保机构目前存在的规模小、经营乱等问题,必须加快信用担保行业整合优化组合。对管理不规范、业务混乱、违规操作的担保机构实行规范整顿,积极引导规模大、经营业绩好的担保机构对其进行兼并重组,在逐步放开设立民营担保机构标准的同时加大对从事违规、违法业务的担保机构清理,以改善担保行业的整体环境。
4.4 落实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财税扶持政策 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及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借助政府财力、政策优势,扶持一批规模大信用高、风险控制好、操作规范,以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加大对其营业税、所得税、风险补偿等扶持力度;更好地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降低担保收费。
4.5 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金融创新 设立代偿风险池,由政府部门、担保公司或其他机构按一定比例出资,贷款如果产生不良,先由风险池赔付,超出部分再由政府、担保公司和银行三方按比例承担损失;设立小微企业集合信托债券基金,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同时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租金收入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小额循环贷款等方面取得新突破。鼓励金融机构采用组合担保、互助担保和支票授信等信用增级方式,扩大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比例。
4.6 完善监管体系,加强风险管控 担保风险具有隐蔽、突发、连锁性,地方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风险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加强担保机构的合规监管,明确工作思路,突出风险管控重点,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针对行业的突发问题,进一步推进监管制度建设。相关部门应加快培训及资质认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通过信用评级,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冯玲娟.浙江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对策分析[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9(07).
【关键词】轨道交通 PPP项目 项目实务 财务处理
一、轨道交通PPP项目关键在于法律和政策的支持
项目能否落施关键在政策层面的支持,这个良好的外部条件不仅要求政府从法律和政策层面上鼓励在轨道交通领域采用PPP模式,而且还需要同步支持土地、税收、投资和融资等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是轨道交通项目实施的坚实基础和有力保证。因此,社会资本在寻找项目和商机时,应做好调研工作,积极了解轨道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将投资的首要选择放在法制基础完善、市场机制较为成熟的城市地区。
在许多重点发展的城市地区,特别是发展速度较快的新兴地区,地方政府通过PPP模式[2]实施轨道交通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仍然不足,各部门间的政策也无法做到有效连接。针对这一现状,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其一,虽然关于轨道交通[1]综合开发的相关法律不完善,各地基本还没有政策法规涉及建设模式、融资、沿线土地综合开发事项,可政府方完全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轨道交通项目提供支持。其二,发挥政府部门间合作联动机制,尽可能缩减审批时间,加快项目审批流程,提高政府决策效率。其三,与社会资本有效建立沟通机制,听取社会资本的意见,充分实现双赢合作。
二、轨道交通PPP项目运作模式的合理选择与创新
随着国家对PPP模式的引导和推广,由此使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将利用PPP模式进行发展和建设。但是需要清晰认识到,PPP模式是政府为了增强公共产品、提高供给效率和服务供给能力,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合理运用PPP模式确实能够帮助政府克服财政危机,加快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成本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地方政府还要避免走向对于PPP模式融资方式基本理解上的认识误区。
PPP模式需要结合并考虑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战略指引才能做到成功。如深圳城市轨道交通经过多年的探索经验所形成的多元化PPP模式,一期工程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由政府负责出资拨款。在政府财政压力及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下,二期工程尝试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投融资模式,政府成功地转移了建设及运营的风险,并在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引入市场机制。 随后,为了建立完善的投融资周期和持续盈利模式,寻找新的投资和融资模式从而有效减轻政府和运营公司的负担,由此形成“轨道+物业”模式。因此,严谨地根据每个项目的特点、投资环境的差别、参与者形成自身投融资模式的具体情况,而不能套用个别模型来限制建设和发展项目,更不能盲目追随其他地区的成功模式。
三、轨道交通PPP项目财务处理实务要点
作为公共建设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庞大、运营生命周期长、利益关涉广泛、公共服务责任重大等特点;在现行票制票价政策下,使用者付费(票款收入)不足以覆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需政府给予相应补贴支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说明了不同的PPP运作方式下其财务操作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PPP项目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一)PPP模式常见的回报机制
目前来看PPP模式基本常见的回报机制主要有三种:政府付费模式、使用者付费模式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在政府付费模式下,政府承担所有运营补贴的支出责任;使用者付费模式下,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的支出责任;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下,政府承担部分运营补贴的支出责任。
对于轨道交通项目来说,因其投资规模庞大,所以通常是采用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模式,而其公益性质又决定其票价等经营收入一般无法覆盖建设投资及运营成本。而目前采用较多的是以预测客流量的票价补贴机制为基础,可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客流预测的影响因素很多,预测风险客观上是存在的。所以在项目决策和招商谈判阶段,客流预测直接影响了政府补贴力度的预期和判断各方对未来客运收入,造成政企双方都面临客流预测不准确的风险。由此,为了减缓客流预测风险需要采取多种方法。
(二)项目资产确认问题
对于项目公司所建造或购入的基础设施,假使在PPP项目合作期间及期满后,社会资本能够始终控制基础设施的使用,那么就应当其为自有的固定资产;可是如果在项目合作期间,政府能够对其基础设施的使用及期满移交实施控制,且通过政策监管或合同约定的方式,那么社会资本就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具体规定,可以作为一项公众收取费用的权利而确认为无形资产,也可以作为一项无条件向政府收取可确定金额的收款权利而确认为金融资产,或者是无形资产及金融资产两者兼而有之。
(三)轨道交通项目资产成本问题
轨道交通行业固定资产包括以下特点:自动化程度高、系统接口多;资产量大,专业系统多;维修成本前低后高;资产使用年限长短不一。但是,由于轨道交通行业的性质是准公益性行业,所以存在运营收入公益化和运营成本市场化的矛盾。一方面,并不是由企业按照成本补偿机制自行定价,而是由政府对运营票价进行定价,充分体现了运营收入的公益性;另一方面,企业维持正常运营的各项经济资源和劳沼中璋词谐〖鄹窠行配置,体现了运营成本的市场性。所以从社会整体角度看,虽然轨道交通有着良好的社会及经济效益,但由于其行业自身的特殊性,造成了这种收支的状况并导致轨道交通行业自身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着亏损的情况。尤其是运营初期由于客流尚处于培育期,会有更大的亏损额,运营票务收入甚至不足以补偿运营直接成本支出,所以说承担债务的利息成本和固定资产的折旧成本就更不能实现了。
但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需要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计提折旧成本,这也必将轨道交通企业运营经营加剧亏损。在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基础上,巨额的亏损势必将不利影响带给企业的持续经营,尤其是企业的融资能力。由于轨道交通项目投资额巨大,大部分建设资金通常情况下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等负债形式筹集,以项目公司为主体,银行贷款评审的基本条件决定了企业的盈利能力,长期的巨额亏损必然会对项目公司的融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鉴于此,为了提升项目公司的融资能力,势必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提升项目公司的盈利能力。在实践中,常见的做法则是通过注资包括注入经营性资产做大项目公司资产体量、加大政府补贴数额等方式。
(四)设立合理的调整机制
轨道交通市场化运作的两个核心要素是票价和客流量,二者互相制约又互相影响。在新建的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3]中,确保政府与PPP项目公司之间的收益风险在双方各自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与PPP项目公司之间应建立相应的收益动态分配及调整机制。当然,由于双方之间更加合理地分配收益打下基础以及每个项目的外部因素特征不同,应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考虑,为设置更合理的票价及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出行服务奠定良好基础。
此外,考虑到轨道交通PPP项目合作期限较长,项目公司的盈亏情况与未来的人工成本、物价等因素的变动密切关联,故此 PPP项目合同中应当设定更加合理的调价机制,并应结合实际变化情况如人工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以缓解政企双方均会面临收益变动风险,并使用调价公式对约定票价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四、轨道交通PPP项目税收处理实务要点
(一)PPP项目政府补贴各项计税基础纳入情况不完善
在政府付费或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项目中,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是否纳入各项税收的计税基础尚无明确规定,如果上述政府补贴纳入计税基础,项目公司为达到预期收益水平必将会向政府寻求更多补贴,最终导致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二)中央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实施具体内容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三部委联合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中提到,落实和完善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目前财税部门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出台,这使得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细则缺乏相应的实施依据。
(三)地方政府补贴、奖励规定不完善
除上述中央层面优惠政策以外,实践中企业往往可以获得税收减免,在地方政府权限内主要通过税收返还、财政性资金补助等方式。但直到目前,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检索得知,各地方政府也尚未就以上问题出台明确的补贴或奖励性规定,涉及地区性税收返还或财政补贴相关已经出台的政策通常仅停留在政策导向层面,对于确切的税收返还、财政资金发放、税收减免金额等以及具体的适用条件的规定比较模糊。
五、轨道交通PPP项目政府补贴及土地资源补助实务要点
(一)政府补贴具体形式
以北京地铁四号线[4]为例,按照《特许权协议》北京政府只在约定成本范围内对京港地铁进行补贴,超出部分由京港地铁负担,约定成本若高于实际成本,京港地铁则可获利。在这个机制下,京港地铁才会有相应的动力精细管理成本开支和增加创收。例如为了避免负担大型维修的高额成本,对设备及时检修维护等方式。同时以较高的人均生产率来保证项目管理的精简高效。另一方面通过商业模式创新,京港地铁年广告实现收入过亿元,高于国内其他地铁线。相比而言,北京地铁主要以实际亏损进行政府补贴,缺乏相应盈利激励,运营效益势必会有所衰减。
(二)发挥项目周边土地价值
轨道交通的建设可使周边区位的交通可达性显著提高,由于人们愿意在居住和工作在轨道交通站点周围,由此支付更高的区位溢价并带来土地增值。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具有很高运营成本和投资成本,单单依托运营维护期间的票价资金流入根本无法平衡成本。作为一种典型的地方公共品,轨道交通巨大的社会效益集中在了周边的土地溢价上,由此可见,值得国内各地实践理论并探索的重要命题就是如何利用土地增值来填补巨大的轨道交通建设成本和\营成本。
综上所述,深圳地铁六号线项目完成的“轨道+物业”模式以及港铁公司的“轨道+物业”都是土地资源补助轨道交通PPP项目[5]的典型案例。但深圳地铁六号线实施的“轨道+物业”模式下与港铁公司以协议方式取得轨道交通项目周边土地做法有所不同,由于轨道交通周边的土地是经营性用地,届时按照土地出让的强制性规定,其中地铁上盖及车辆段等土地基于其特殊性采用了附条件挂牌方式,须由政府以出让方式对外提供,最终由项目公司取得,而其他沿线土地只能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公司能否参与二级开发将取决于实际出让行情等因素。直到目前,招拍挂的强制性规定经营性用地依然有效,关于轨道交通PPP项目也尚未出台可供实际执行的捆绑土地综合开发的支持性文件,轨道交通PPP项目中的社会资本投资时应当对相关法律尤其是土地二次开发的风险有所考虑。
除此之外,国内佛山、徐州等地还陆续设立轨道专项资金,以定向支持轨道交通项目本身的轨道交通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净收益、开发建设产生的相关税费等收入。也有部分地方政府通过设立轨道交通产业投资基金项目,充分发挥现有轨道专项资金的杠杆效应。对此,根据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的现行管理规定以及《预算法》等政府财政支出的相关规定,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委应当就依法纳入预算并拟定向注入轨道交通项目投资的专项资金,以规范和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收支管理。
六、结语
轨道交通的发展不仅体现了城市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而且也成为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特别是对我国城市化进程有积极的推进意义。在轨道交通项目上灵活运用PPP模式不但能解决政府匮乏的建设资金,也能改善地区普遍性的运营成本大、收益低的问题和情况,由此可见其作用必然为轨道交通的发展增添活力[6]。
在轨道交通相关项目应用PPP模式时,首要的问题是研究和借鉴其他城市成功的有关经验教训,再合理结合自身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前提下,优化并合理选择运作模式;大力创新投融资模式,汇集融资渠道;掌握先进运营理念,审慎选择合作伙伴;模拟并规划科学合理的风险投资分配,充分发挥市场体制下作用的无形力量;合理有效设置投资回报机制。首要问题还是在于各地方政府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制度,进一步增强对地区社会资本的吸引力,积极鼓励与推广PPP模式以助力当地的轨道交通领域建设。
参考文献
[1]武树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引入PPP模式研究――以北京地铁四号线为例[J].新视野.2014(06).
[2]周正祥,张秀芳,张平.新常态下PPP模式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软科学.2015(09).
[3]严玲,崔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PPP模式交易方式选择的多案例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13).
[4]郭上.北京地铁四号线PPP模式案例分析[J].中国财政.2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