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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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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的主体

会计监督的主体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会计监督;监督会计;权力主体;利益主体

一、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概念的不同

从“会计监督”到“监督会计”看上去似乎只是颠倒了词序,但仔细分析二者的含义,却有着本质的区别。“会计监督”的概念是我们所熟知的,也有一个较为成型的定义,即会计监督就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权力,对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这个定义比较完整、清楚地表达出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客体是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范围限制在经济组织的内部,性质上归属于经济监督。因此可以看出,会计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

“监督会计”目前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定义,但它与“会计监督”的概念有着很大的区别。基本的理解为:“监督会计”应是对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其监督的主体应是经济组织以外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有关机构;监督的客体是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以及会计人员等;监督的范围是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监督的性质既可以归为经济监督,又能属于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显然,监督会计是对会计监督的再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因此,“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的内涵是有着严格区别的。

二、新《会计法》中的概念混淆

新《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中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同时又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有关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显然,新《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的规定既有属于会计监督的内容,又有可以理解为监督会计的内容。这就将监督主体、客体、性质等都不同的情况认定为“会计监督”的内容,混淆了“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两个概念,同时引起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对二者理解的混乱,也使得人们不知道“会计监督”究竟是指会计人员进行的监督,还是指对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监督。

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学术界就开始在较大范围内对会计职能进行讨论,发展到70 年代末80 年代初,会计职能成为会计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我国对会计职能的研究在80 年代达到了,从“一职能说”、“二职能说”直到“七职能说”各种观点都有。但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职能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一种功能,而监督就是会计本身的职能,而非会计身外之物。如果把“监督会计”的相关内容加在对“会计监督”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去,同时视两者能划等号,那么“会计监督”是会计的职能,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监督会计”也就都可理解为是会计的职能了。不言而喻,这样的认识和理解都是错误的,会对人们产生很大的误导。

三、分别使用“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两个概念

从上文提到的问题来看,如果继续使用“会计监督”一个概念来表达根本不同的两种情况,显然对处理一些问题是不太恰当的。因此分别运用“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两个概念进行表述是很有必要的。“会计监督”专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监督会计”则专指对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这两个概念监督的主体、客体、范围均不相同,同时表述了不同的情况,明确了表达的内容,也使得大家容易理解和接受。

但有人会认为人们已经很熟悉使用“会计监督”这个概念,并且“监督会计”与“会计监督”只不过是词序的重新排列,容易被人误解,所以不建议这样使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考虑分别使用“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两个概念是可行的。一方面二者有着不同的权力主体;另一方面二者有着不同的利益主体。

不同的权力主体指的是监督对象和监督执行者分别归属于不同权力主体,通过利用不同权力对象,使得监督事件中的当事方能够互相制约,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会计监督”的监督对象是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监督的执行者是指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因此,会计监督的监督对象的权力主体就是特定经济组织的经营者,监督的执行者本身就是权力主体。当会计监督的执行者在权力主体上不被经济组织的经营者领导时,那么会计监督才能发挥出它的作用。而“监督会计”的监督对象是各单位的会计行为,监督的执行者是来自特定经济组织以外的法定组织,例如政府的财政、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依法设立的会计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可见,监督会计的监督对象的权力主体是整个特定的经济组织,监督执行者的权力主体是一些国家监督机关和社会组织。要使得监督会计有效,监督执行者的权力主体必须将自己的工作落到实处。

不同的利益主体即监督事件中,监督各方分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对各自的利益主体负责。会计监督是内部监督,不言而喻,他的利益主体就是特定的经济组织。无论是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还是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企业的会计工作都要为企业的利益负责。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成员,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行为,目的就是保护企业的利益。但由于现代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是相分离的,两种主体共同控制着企业,他们之间有相同的利益,也有不同的方面。由于利益驱动,经营者经常会干涉会计人员的工作,使得会计人员为了企业的利益故意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甚至不择手段,损害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同时企业是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一组契约的集合点,企业不单单涉及自身的利益,还牵扯到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企业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不能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因此监督会计的目的是通过对单位会计行为的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单位的经济活动合乎法律法规,维护好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可见,监督会计的利益主体不止一个,与特定经济组织相关的群体都是它的利益主体。监督会计有效,可以为其利益主体提供保障。

从以上分析来看,“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二者不论是在权力主体还是利益主体方面都是截然不同的。所以,分别用“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两个不同概念表述不同事物和不同的情况,既是可行的也是很有必要的,二者各有所指,互不混淆。

参考文献:

[1]魏志伟.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J].经济视野,2012(6).

[2]张捷.监督会计≠会计监督[J].财会月刊,2000(12).

会计监督的主体范文第2篇

财政部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起开始实施,其中明确提出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相关性与可靠性概念,以进一步与国际通行规则衔接。

关于可靠性的内涵,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认为,可靠性包括五方面的内容:真实反映;实质重于形式;中立性;审慎性;完整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认为,可靠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真实性;可核性;和中立性。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可靠性包括真实性、完整性、可验证性。无论哪一种界定,它们的共同点有一致性,即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指证明它能够反映经济活动或事项的本质的特性,也就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情况必须经得住来自方方面面的验证与核实。关于相关性,可以认为:会计信息必须与具体会计目标相关,即会计信息的提供应从具体会计目标出发,满足具体会计目标的需要。显然,相关性更与决策相关,它具有改变决策的能力。

当前,从我国证券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情况看,广泛存在的问题是会计信息失真严重。这是我国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首要问题、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出台了许多财务报告的改进措施与政策,也大都是以提高信息质量的可靠性为主。当前在我国,可靠性比起会计信息的任何其他质量特征,如客观性、实质重于形式、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等,无疑占据了核心地位,而且直接、间接地涉及其他质量特征。

现在重要的问题是,会计工作应面对全社会作出基本承诺并履行职责,扼制和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可靠性保证。笔者认为,在当前全国大力加强会计信息可靠性建设的基础上,我们应当进一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

2007年1月1日我国已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这是会计工作领域的又一件大事,我们应借此进一步强化执行会计制度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科学合理的、具有操作性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会计主体就会自发选择有利于自身局部利益的会计行为,采用随意性强的处理原则、处理程序和处理方式、方法,从而使会计主体侵害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要强化监督机制,首先要使各会计主体强化自我约束。要强化自我约束机制,各会计主体的管理部门,要按严格的制度把选人、用人、教育人、培训人放在首要位置,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执业水平以及对业务范围不断拓展的实务操作水平。只有如此,才能进一步使各会计主体根据国家统一准则和制度的要求,认真制定出与本会计主体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内部会计制度,规范内部会计行为。各级管理部门应把对制度规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纳入干部业绩考核,以促进财会人员遵规守法的自觉性。

其次,要弱化各会计主体的企业领导、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之间的依存关系。为使会计人员既能为企事业法人的正确决策当好参谋,又能监督其违纪、违法行为,可实行会计委派制和会计轮换制,以弱化会计人员与会计主体的企业相关负责人的依存关系。

强化外部监督机制

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是指外在于会计主体的各有关部门,如财政、税收、银行等定期对各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情况实施跟踪检查,监督其对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这种监督与其管理相生相伴,相融相促,以实现财务监督与业务工作的有机融合,能把临时性的检查转到经常性的全过程监控上来,这样就能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使监督融入到管理之中,使之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对于能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会计主体,应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政策;对违反会计制度,损害国家利益的会计主体,则应视其情节的轻重、违纪金额的大小等,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审计部门也应在对会计主体的审计业务中严格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进行审计。还可将审计结果利用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并接受群众通过网络提出的咨询、建议、投诉和举报。

会计监督的主体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会计监督;系统;监督权;机制

    从一般意义上讲,会计监督是指会计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形式所具有的职能作用;但广义地说,它还包括对会计监督活动进行再监督的含义,这时的“会计监督”就体现了“监督会计”的另一层含义,即会计监督既指会计作为监督主体所实施的监督活动,也指会计作为被监督对象由其他经济监督形式所实施的监督[1].可见,会计监督系统是具有层次性的。这种层次性还表现在,会计监督有内部会计监督和外部会计监督之分。内部会计监督系统主要是指通过会计、内部审计等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及其所体现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经济监督;外部会计监督系统主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中介组织等在得到授权或者受托的情况下,对指定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及其所体现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经济监督。

    会计监督是经济监督系统的组成部分,其本身也是一个监督系统。这里,我们主要分析一下构成这一系统的内外两个层面上的内容,即内部会计监督系统和外部会计监督系统。

    内部会计监督系统是微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系统。从目标上看,内部会计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保证单位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及其会计核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主体上看,内部会计监督的责任主体不仅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本身,也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等其他机构或人员。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内部会计监督的主要执行主体;从客体上看,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从方法上看,内部会计监督主要体现为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两种手段。从主要意义上讲,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共同构成了内部会计监督系统。核算监督主要依赖于会计核算职能的发挥,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核算监督的行为主体,制度监督则主要依赖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单位负责人是其第一行为与责任主体。内部会计监督系统的主要意义在于能形成单位的“自控”机制,在为单位内部服务的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单位其它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然而,单位内、外部利益主体之间(如企业经营者与国家、投资者、债权人)是存在利益冲突的,这种“自控”机制会因单位内部人员的合谋而失效,因而需要有高效的“外控”机制来保障。因此,在内部会计监督系统的基础上,还需要外部会计监督系统对经济活动进行再监督。

    外部会计监督系统是由独立于被监督单位之外的主体来执行的,它以单位整体作为监督的对象,但主要通过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再监督来实施。外部会计监督系统由社会会计监督和政府会计监督两部分构成。社会会计监督即指民间审计监督,它是中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形式,其主要职责是鉴证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允性。政府会计监督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它是宏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形式。它要对政府负责,主要包括财政监督、国家审计监督、税务监督、证券监管、银行监督、保险监管等形式。各种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所针对的单位、监督检查的目的和重点各不相同,但强调的都是对单位会计活动及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都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从一般意义上讲,民间会计监督与政府会计监督共同构成了外部会计监督系统。社会会计监督主要通过对单位会计信息的鉴证来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实现为投资者、债权人等社会公众服务的目的;而政府会计监督则主要通过对单位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核查来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以维护国家利益。

    新的会计法就是从系统论的角度对会计监督进行了不同层次的界定,明确了它是由内部会计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和政府会计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而这一体系又是由内部会计监督系统和外部会计监督系统共同构成的。

    完善的会计监督系统,必须在有效的运行机制下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这就需要对会计监督系统存在的前提、产生的根源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作用机制等问题进行分析。

    分析会计监督存在的前提,不能不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角度入手。监督和被监督之间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但更多的情况是双方易于形成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形成会计监督存在的前提之一。利益冲突的形成原因,从理论上讲,是由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企业内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目标取向不同而形成利益冲突。所有者将资本投入到企业,就是要为了使其保值增值,可以综合表述为企业价值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标与所有者是不一致的,经营者可能更为关心自己的薪金、声望、地位等。所有者的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就形成法人财产,经营者可以支配这些财产,经营者在享有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自然关注其自身利益。在一般情况下,为在任期内取得经营业绩,经营者会倾向于采取风险较大的方案甚至是违法经营等短期行为,而不是采取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方案;为提高自身声望与地位,会不计成本追求企业的规模扩张等。这些做法,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所有者的利益。正是由于这种利益冲突,需要设计有效的约束机制来保证所有者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实现,会计监督正是在这一需求之下产生的。经营者要以会计资料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所有者以会计报告来衡量自身目标的实现程度,以会计监督防止利益受损。

    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是会计监督存在的前提。根据非对称信息理论,市场上买卖双方各自掌握的信息是有差异的,通常供方有较完全的信息,需方有不完全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希望通过输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使自己获利,而较少信息的一方则通过各种手段去获取信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规律来达到自利的目的,这就是经济学所关注的“机会主义”和“损人利己”现象。在会计上,有的会计人员及其组织利用这种不对称的信息规律,采取“隐瞒财务信息”、“虚假会计信息”等方式进行作弊。具体表现有三:一是会计人员自身利用信息优势谋取私利。二是会计人员与经理人员采取合谋的手段进行舞弊。上已述及,经理人员关注的是自身的收入、声望和地位等,与所有者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有所不同。在公司制企业中,股东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是通过财务报告来了解企业的。而经理人员直接经营企业,掌握企业全面的信息,他们可以通过隐瞒企业的真实信息来达到自身的目的。三是企业所有者利用信息优势欺骗企业外部相关利益人。尽管企业要通过会计报表向外部披露企业的财务信息,但是企业的真实情况可能只有企业内部人员知道,这使企业有条件提供假会计资料来偷漏税、骗取银行贷款或骗取其他信用等。

    因此,必须构筑监督体系来解决由于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利益冲突,否则企业不可能正常运转下去。而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信息主要是指会计信息,那么所实施的也必然是会计监督。不进行会计监督,财务欺诈或会计造假会盛行,使市场交易费用变得无穷大,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转;也使人们会逐渐怀疑会计信息的可信度、有用性,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存在方式。既然一方要隐瞒信息,另一方要窃取信息,那么双方博弈的“均衡点”应是通过会计监督系统促进会计财务信息公开、公平、公正。

    现在再分析会计监督产生的根源。会计监督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权利,如果行为者没有权力,就无法实施监督。会计监督权来自于两权分离后所形成的委托关系。在企业中,存在着多层委托关系,它们之间呈树状结构,一般的企业具有四个层次:所有者(股东)——经理人员,经理人员——中层各职能部门,中层各职能部门——普通员工之间分别存在一个委托关系。在第一层次中,所有者拥有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他将财产交与经理人员经营管理,当然有权监督经理人员;在第二个层次中经理人员将经营权进一步分解,委托各职能部门行使,当然有权监督各职能部门;第三个层次道理同第二个层次。在企业外部,国家对国有企业拥有所有权,从而拥有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权。在我国,这种监督权是授权财政部门来行使的。同时,国家也授予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以会计监督权。

    会计监督系统的作用机制是在分析会计监督的存在前提和产生根源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如上所述,在公司制企业中,存在着多层关系,维护这种关系,是会计监督系统存在并得以有效运转的根本动机。这不仅需要企业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会计监督制度,更需要企业会计制度的有效。

会计监督的主体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会计监督;问题分析;措施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1

一、会计监督概述

1.会计监督既是内部监督又是外部监督。所谓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将《会计法》规定的各项内容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检查、督促、落实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的业务内容。会计监督是实施《会计法》唯一具体、有效的执业环节。从其范围说,它首先是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性质。

2.会计工作的范围、具体内容、工作程序、质量要求等均由《会计法》规定。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办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进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其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各单位应当保证会计账簿五相符(账款、账物、账证、账账、账表);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等等。

3.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由法律赋予,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受法律保护。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已超出本单位,与第十四条规定不相符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前后精神是一致的。”在这个前提下,《会计法》指出: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二、会计监督存在问题的分析

会计监督不力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目前会计监督约束机制不全,使得会计不能有效的行驶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利。第二,企业管理体制不全,内部控制制度失调。我国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全,主要体现在有的单位是根本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现象经常发生。第三,企业单位负责人的音乐数机制不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目前,在一些单位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

三、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与对策

1.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这样做,将减少大量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情;所有会计人员才没有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

2.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我国已经颁布了新《会计法》,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单位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跨级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思办事,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羊,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责任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责任人,她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宜,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会计责任主体的地位,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相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4.强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了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作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当前主体权益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间推诿而影响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

会计监督的主体范文第5篇

审计监督室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审查,实行强制性监督。

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都属于经济监督,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的联系

1.监督的内容都是资金活动。会计监督是通过处理日常会计事物来对资金活动起反映、监督作用;审计监督是通过对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来达到监督目的。会计监督是审计监督的基础,审计监督是对会计监督对象的再监督,是会计监督的发展和需要。

2.任务基本相同。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都是通过监督活动,使单位正确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维护财经法纪,保护国家、企业财产安全,提高经济效益。

二、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区别

1.监督的目标不同。

无论是广义的会计监督或是狭义的会计监督,其目标都是某一经济实体内部,防范会计信息失真、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客观揭示单位现金流状况,保障企业管理目标有效实施。具体来说会计监督内容是对财产资金、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开支的监督,保证收支合法合理,降耗增效;对收益及利润的监督,保障利润计划完成;对预算资金收支监督,保证预算的正确执行;对财经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监督,防止违法乱纪行为。

审计监督是从国家利益出发,进行宏观经济监督,比会计监督更广泛、深入,不仅限于一个经济实体,也不仅是对会计记录和会计事项的处理进行审查,对项目的确定、投资、经济预测、计划、目标等要进行事前审计,专项、专案要事后审计。

2.监督的主体不同。

会计监督的主体是指对会计信息实施监督活动的人员或机构。狭义的会计监督主体是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广义的监督主体还包括投资者和债权人及其他相关利益人。因此,会计监督具有直接经济责任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完全具有强制性。

审计监督的主体是以第三者的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来进行监督。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与被审单位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经营管理关系,不受外来的影响、干涉,从这个角度看,审计监督更具有权威性,他不仅能对会计事项进行监督,而且能对其他经济活动或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3.职能不同。

(1)会计监督是会计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监督通过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分析、总结经济活动,达到合理使用资金、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执行预算等管理目标,所以会计监督直接参与经济管理,又在处理会计实务的过程中进行具体监督。

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对一切经济活动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系统、规范地审查、评价。

(2)会计虽然也有监督职能,但这种监督是一种自我监督行为,主要通过会计检查来实现,针对会计业务活动本身;而审计既包含了检查会计账目又包括了对计算行为及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分析、检验,即含有审计稽查的意义,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乱纪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提出惩处意见,维护国家利益和财经法纪。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要求被审单位强制执行。

(3)会计检查只是各个单位财会部门的附带职能,而审计是独立于财会部分之外的专职监督检查;会计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检查范围、深度、方式均受到限制,而审计的目的在于证实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审计检查会计资料实施实现审计目的的手段之一,但不是唯一手段。

4.方法程序不同。

会计监督主要是对经济核算程序进行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会计监督没有严格的程序和计划,只是在日常的会计实务处理过程中进行检查监督。会计监督由会计核算、会计分析、会计检查三部分组成,包括记账、算账、报账、用账、查账等内容,其中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等方法,其目的是为了管理和决策提供必须的资料和信息。

审计监督方法包括送达审计、就地审计、联合审计、委托审计;按范围分又包括全面审计、部分审计、重点审计;按内容分包括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经纪律审计等。审计监督具有严格的程序,确定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对照标准评价,结果必须作出书面审计报告并立案归档。

5.依据不同。

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会计法》及会计准则、制度、法规、会计规范等。

审计监督的依据是《审计法》及其他相关审计法规,是根据我国宪法赋予的责任,代表政府独立行使监督权。

三、正确处理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关系

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都是经济管理的工具,是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1.在我国现在的经济环境下,审计人员要具备优秀的专业水准,要熟悉、掌握财会理论。会计方法和财务制度,才能从会计资料中发现问题,对被审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作出正确的评价,否则很难开展审计工作。

2.财会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工作,新《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审计。

3.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会计监督具有自律性,审计监督具有鉴证性。他们有着共同的社会责任:监督规范单位的经济行为,整顿经济秩序,提供信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