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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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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思维方式

逻辑与思维方式范文第1篇

【摘要】 目的 探讨自我图式、自动思维及应对方式与青少年网络成瘾的的关系。方法 对研究组51例网络成瘾青少年及对照组54例非成瘾青少年用自我图式问卷、自动思维问卷及应对方式问卷进行测试,结果采用t检验、方差分析及多元回归分析。结果 研究组自我图式因子中回避性、依赖性和强迫性的得分和自动思维总分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两组在自责、幻想、退避三种应对方式上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经多元回归分析,自责、退避、解决问题进人回归方程,三个变量的多元相关系数为0.500,联合解释变异量为25.0%,其单独解释量分别为15.0%、14.7%和4.6%。结论 网络成瘾青少年表现出更多的回避性、依赖性和强迫性的自我图式,多采用自责、幻想、退避等不成熟的应对方式,出现消极思想及体验的频度高于非成瘾青少年;应对方式中解决问题、退避、自责对青少年网络成瘾有预测作用;自我图式与自动思维对青少年网络成瘾的形成起间接作用。

【关键词】 自我图式 自动思维 应付方式 青少年 网络成瘾

网络正以人们无法想象的力量和深度改变着青少年的学习、生活乃至思维方式,对青少年的心理发展和心理健康产生深远的影响。目前我国近245万未成年人存在网络成瘾,年龄在24岁以下的占63.44%[1]。网络成瘾致使学生学习成绩下降、逃学、辍学、人际关系问题等现象日趋严重。造成青少年网络成瘾的原因多且复杂。自我图式[2]是有关自我的认知概括,反应个体的内在心理特征,应对方式是指个体的应对挫折或困难的行为方式,自动思维则是二者的中间途径。本文分析自我图式、自动思维及应对方式三个方面对青少年网络成瘾的影响,为预防和治疗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来自于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心理门诊网络成瘾就诊者、医科大学心理咨询中心“青少年网络成瘾防治热线电话”求助者及宁夏银川地区两所中学、一所大学、两所网吧有成瘾倾向的青少年289例。经陈淑惠等人编制的中文网络成瘾量表(CIAS)筛查,以量表得分大于46分并通过诊断性面谈符合网络成瘾标准的51例成瘾青少年作为研究组,另外54例非成瘾青少年作为对照组,研究组与对照组青少年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工具

1.2.1 CIAS[3] 该量表包含如下5个因素:①强迫性上网行为;②戒断行为与退瘾反应;③网络成瘾耐受性;④时间管理问题;⑤人际及健康问题。共26个题项。CIAS得分越高提示网络成瘾倾向越大。全量表内部一致性系数Cronbachα为0.93[4]。

1.2.2 自我图式问卷(SQ) 该问卷由美国心理学家Young编制,共126条题目,包括9个分量表,分别是回避性、依赖性、被动攻击性、强迫性、反社会性、自恋性、戏剧性、精神病性、妄想性。

1.2.3 自动思维问卷(ATQ)[5] 由Hollon和Kendall编制。问卷用于评价消极思想自动出现的频度。涉及个体适应不良及对改变的渴求、自信不足、无助以及消极的自我概念和消极的期望等方面的内容,包括30个条目,五级评分,分数越高表示负性自动思维程度越严重。量表的内部一致性系数是0.98。

1.2.4 应付方式问卷[5] 采用肖计划等人编制的应对方式量表。该量表用于了解被试者对不愉快事件即应激源的应对方式,问卷共包括62个条目,六个维度,即解决问题、自责、求助、幻想、退避、合理化。六个应付因子重测相关系数分别为0.72、0.62、0.69、0.72、0.67、0.72,各题的因素负荷值均在0.35以上,表明量表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

2 结果

2.1 两组对象自我图式及自动思维评分比较

表1 研究组与对照组的自我图式的比较(略)

与对照组比较* P<0.05,** P<0.01

由表1可见,研究组自我图式因子中回避性、依赖性、强迫性和自动思维的得分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或0.01)。

2.2 两组对象应付方式评分的比较

表2 研究组与对照组应付方式各因子比较(略)

与对照组比较**P<0.01

表2显示,研究组与对照组青少年在自责、幻想、退避三种应对方式上存在统计学意义(P<0.01)。

2.3 自我图式、自动思维及应付方式对网络成瘾的多元回归分析

为分析网络成瘾与自我图式、自动思维及应对方式的关系,以网络成瘾量表的因子总分为应变量,以自我图式因子总分、自动思维总分、应对方式分量表得分为自变量进行逐步多元回归分析。首先以应对方式的各因子为自变量,进行逐步回归分析,建立回归方程。结果发现,自责、退避、解决问题进人回归方程,对已形成的回归模型进行方差分析,结果显示有统计学意义。三个变量的多元相关系数为0.500,联合解释变异量为25.0%,其单独解释量分别为15.0%、14.7%和4.6%;依据标准化的回归系数可知,进入回归方程的三个变量对应变量影响作用依次为自责、退避、解决问题。在此回归模型的基础上引入自动思维和自我图式两变量,结果两者均未进入回归方程。再以网络成瘾量表的各因子总分为应变量,分别以自我图式、自动思维为自变量,进行一元回归分析,建立回归方程,相关系数分别为0.298和0.321,方差分析均有统计学意义(见表3)。

表3 自我图式、自动思维及应付方式对网络成瘾的多元回归分析(略)

3 讨论

由回归分析可知,自我图式、自动思维与网络成瘾存在直线相关关系。也就是说青少年的网络成瘾与自我的非适应性图式有关;研究组自我图式因子中回避性、依赖性和强迫性的得分显著高于对照组,表明网络成瘾青少年比非成瘾青少年表现出更多的回避性、依赖性和强迫性的自我图式。这些结果与网络成瘾青少年易于回避现实困难,而依赖于网络满足自我在现实中无法实现的需求的事实相符合,能够解释成瘾者容易产生被网络控制不能自拔的症状等现象,因为不适应的自我图式一旦建立并经过相当的重复经验后,便形成非常稳定持久的自我认知,进而引发具有强迫性的非适应性行为。自我图式总分未进入多元回归方程,可能是因为自我图式是通过中间变量如自动思维影响应对方式而对网络成瘾起作用,而不是直接导致成瘾的原因。

本文结果显示,网络成瘾青少年出现自动思维的频度比非成瘾青少年高,表明成瘾青少年出现负性情绪与负性自动思维的频率高于非成瘾青少年。负性自动思维之所以有害是因为它使得人对事件的看法与实际不一致。自动思维是外在事件与个体对事件情绪反应的中介,也就是说成瘾青少年在上网之前常出现与此行为相关的负性自动思维。如果在自动思维出现后不去上网就可能出现负性情绪反应,耐受性及戒断反应等网络成瘾症状就是自动思维持续影响的结果。因为自动思维的出现是自动的、不随意的、持续的,因此造成耐受性及戒断反应等成瘾症状迁延不易纠正。本研究自动思维没有进入多元回归方程可能是因为自动思维通过影响应对方式对青少年网络成瘾起作用。

研究表明[6-7],消极的应对方式是造成青少年网络成瘾的原因之一,本研究也证实网络成瘾青少年相对于非成瘾青少年较多采用自责、幻想、退避等不成熟的应对方式,反映了这类青少年学习、生活中更容易产生挫败感,同时他(她)们又渴望他人认同和获得成就感,当在现实无法实现这些愿望时便采用退避和幻想的方式以满足内心的需求,网络可以使他们这一方式发挥的淋漓尽致,因此有自责、幻想、退避等应对方式的青少年容易网络成瘾。多元回归分析发现解决问题、退避、自责与青少年网络成瘾具有预测作用,预测力依次为自责、退避、解决问题。因此可以依据这些因子判断青少年网络成瘾的倾向性。

参考文献

[1] 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2007年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区产[OC/DC].2008-01-18.2008-06-15.http://campus.chinaren.com/20080118/n254748895.shtml.

[2] 廖明英,陈旭.自我图式与心理健康[J].中国临床康复,2006,30(10):150-152.

[3] 陈淑惠,翁俪祯,苏逸人,等.中文网络成瘾量表之编制与心理计量特性研究[J].中华心理学刊,2003,45(3):279-294.

[4] 杨珍.初中生生活事件与电子游戏成瘾的相关研究[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5,13(2):192-193.

[5] 汪向东,王希林,马弘.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9,(增刊):215-217.

逻辑与思维方式范文第2篇

思维与语言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人们争执不休的焦点。桂诗春指出,“语言从属于思维,它决定不了思维,但却可以影响人们的某些思维方式。”[1](p622)他认为语言受思维支配,因而我们在探寻许多语言现象产生的原因时,应以思维和语言的关系为出发点。思维的进行以语言为载体,语言是思维的反映。由于英、汉民族在文化上的差异,它对语言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因为正如前面我们提到的,思维作为文化的深层结构,到底还是属于文化的一部分。王还先生说得好:“任何人学外语最自然,最容易做的事就是把自己的母语的习惯套在外语上,有时套对了,有时就套错了。那些母语和外语不同的地方就一定要套错。”[2]在这里,我们可以把“习惯”理解为用习以为常的思维方式,即母语的思维方式去理解和组织外语句子。由于各个民族的思维方式或多或少地都受其各自的文化传统、所用语言的制约,因此各民族的特点也就有着不同的体现。当我们在研究语言与文化的关系以及语言结构及其特征的时候,首先就必须对思维方式加以研究,理由就在于,思维方式在语言、文化两者之间的关系上起着非同小可的作用———思维方式是沟通文化与语言的桥梁。

一、不同的文化与不同的思维方式的关系

1.思维与思维方式的关系分析。思维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形式来反映客观世界。因为我们具有了思维,所以我们才能透过事物的外在看到其内在的本质,我们才能逐步掌握事物在发展中的所遵循的规律,从而找到问题的答案。思维方式,是指主体在反映客体的思维过程中,已定型的思维形式、思维方法和思维程序的有机统一。

2.思维方式与文化。思维方式与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既是文化心理特征的集中体现,又对文化心理的要素产生制约作用。民族文化的所有领域都有思维方式的各种体现,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交际文化等方面。造成文化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思维方式的差异。[3]单就个体而言,每个人的思维方式都不尽相同,而来自不同地域不同环境的个体,其思维方式的外在表现就更大相径庭了。世界上有许多文化群体,既有人类思维规律的共性,又有在不同的文化氛围中所形成的各不相同的思维,习惯和方法。在语言上的表现,不同的民族有可能采用截然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语言形式来描述同一事物、同一行为或同一现象。

人们常用各种文化阵营的文化对比、比较等方式,说明各个民族思维方式的异同。傅雷先生曾经说过:“东方人与西方人之思维方式有基本分歧,我人重综合,重归纳,重暗示,重含蓄;西方人重分析,细微曲折,挖掘唯恐不尽,描写唯恐不周;此俩种精神彼此融合存在着不小的困难。”[4]任何一个民族的思维方式,都是分析型思维和综合型思维的集合体,或者,只有综合型思维而没有分析型思维。只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形成了“东方重综合,西方重分析”的思维定式。即使在同属于一个文化脉络之中不同民族之中,其思维方式也会各有差异。

二、不同的语言与不同的思维方式的关系

思维方式与语言也是密切相关。语言的生成和发展依赖于思维方式,而思维方式的发展和完善又得益于语言的发展。语言是思维的载体,同时也是构成思维方式的必不可少的要素。思维通常是以某种语言的形式体现出来。正是由于思维方式上的差异造成了语言的千差万别。语言与思维方式的关系归根结底还是语言与思维的关系。在语言哲学中,语言与思维的关系问题自始至终都令人关注。在这个方面的研究中,首屈一指的应当是德国的语言学家、哲学家以及普通语言学的创始人———威廉.洪堡特(WilhelmvonHumboldt)以及美国人类学、语言学家萨皮尔(EdwardSapir)和他的学生沃尔夫(BenjaminLeeWhorf)。洪堡特的理论认为语言是一种世界观,“每一种语言里都包含着一种世界观。人从自身中造出语言,而通过同一种行为他也把自己束缚在语言之中;每一种语言在它所隶属的民族周围设下一个圈子,人只有同时跨进另一种语言的圈子,才有可能从原先的圈子里走出来。所以,学会一种外语或许意味着在迄今为止的世界观领域里赢得一个新的出发点”[5](p45-46)洪堡特的理论由萨皮尔和沃尔夫继承并发展,提出了著名的“沃尔夫-萨皮尔假说”。他们认为:语言不仅可以表达和标示思维,还是一种模式———形成某种思维的模式。持不同语言的群体,对世界有着不同的体验和观察角度,从事思维活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不同语言的文化群体,各自的语言对其思维特点的形成影响是巨大的。有学习外语经历的人,都会有这样的体会,语言和文化息息相关。但是我们总是容易淡忘了语言在其形成以后对思维过程和思维习惯的制约。一种特定的语言是一种文化的外在表现,而一般人的语言则是思维的表现形式。通常,语言是一种特定的体系,它以语音或字形为外壳,以词汇为材料,以语法为框架,它所包括的语法结构,表现的是所持该语言的群体的思维逻辑规则。语言不同,语法结构就不同,进而使用这些语言的人们形成的思维方式也就有差别了。思维影响和决定语言,尤其影响其结构面貌。反过来,语言凝化思维,且反作用于思维,主要表现为:(1)语言影响思维和思维方式;(2)不同的语言有着不同的世界观。

三、英、汉民族的思维方式及其影响下的英、汉语言、文字

1.汉民族的直觉思维方式使汉字具有形象性;英民族的理性思维方式使英语具有功能性汉民族的思维很直观、很感性。汉字属象形文字,它很好地体现了直觉思维。初始时期,汉字的“意”其本源为汉民族的先祖对原始世界事物的形象描绘,故“意”与“象”总是形影不离。这些文字都直观地反映了我们眼中的大自然。再如“众(many)”字,三个人站在一起,表示许多;“泪”(tear)字中的三点表示从眼睛里流出的眼泪。与汉字相反,英文仅仅只有词义性,而对事物的形象描述显得乏力。汉语词语具有很强的直观性,它比英语更容易使我们在阅读的过程中获得直观的视觉体验。比如现在很流行的“囧”字,给人的感觉就像其字本身,尴尬难堪;“凹凸”一词更是直观的表达了其本身的意义。英语语言词汇则就很难具有汉语词素的这种视觉形象性。

2.汉语的整体思维与英语的个体思维所对应的语义差异。

(1)汉语的词义较概括,英语的词义较具体。英民族的思维表现倾向于个体的、独特的;而汉民族则较整体、综合。汉民族的整体综合与英民族的细节分析大不相同,表现在语言上,则英语和汉语对事物的有着不同的定义。林汝昌和李曼珏认为:“汉语多表示种概念的词,即泛指,用词概括模糊;而英语多表示属概念的词,即特指,用词具体细腻。”汉语擅长使用概括词,就是在概括词之前加上可以区别特征的词语进行命名。

(2)汉语的词义较模糊,英语的词义较准确。汉民族注重从整体上来把握事物,强调整体效果,忽视个体作用。中国人倾向于整体把握,不注重分析和逻辑推理,而西方人则恰恰相反,他们往往注重个体之间的对立与统一,对形式分析与规则尤为强调。熟谙中、西文化的杨振宁教授也有相似的见解:中国的文化是向模糊而总体的方向前进,而西方的文化是向准确而具体的方向移动。思维方式和文化取向必然影响到语言。暗示与含蓄,模糊与朦胧,它们的结合也成为汉语表达的一个方向。在中国,如果有人问“你吃饭了没有?”可指早、中、晚饭,具体代表哪一种,大可从问话的时间上得以确定。但此句若译成英语则需明确。因为早饭(breakfast)、午饭(1unch)和晚饭(supper)各有各的表达,笼统不得。当然相反的情况也有,但很少见,如uncle,aunt等,在前面已经谈到。汉语在阐明句子成分的语法功能方面,没有英语那么一目了然。如“星期天,天气晴朗”,这个句子是个完整句子,表达很清楚。但在“星期天”的语法功能上学者们却各执己见。有些人认为“星期天”作时间状语,修饰“天气晴朗”;也有些人认为“星期天”应该作主语。用英文表达这句话,句法关系却就很清晰。“ItisfineonSunday”。汉语中词语的词性的界线也是很模糊的,即使词形不变,词性也可以发生变化。如“红”,可作形容词“红色”,可作名词“玫瑰红”,亦可作动词“红了半边天”。

3.汉语的形象思维用具体来表示抽象,英语的抽象思维用抽象来表示具体,汉式思维模式很形象,也很直观,从语言上说,汉语用词倾向于具体,常常以实写虚,以具体来表达抽象,以达到直观的效果。相反地,英式思维则比较概括、比较抽象,它更倾向于使用整体词语来表达一类词中的某个具体词语。汉语喜欢把某一抽象的事物用比喻的手法加以表现,言物表感,以物言志,这也是由于直观、感性思维所致。如“蚕食”一词,比喻成像蚕吃桑叶一样,一点点地侵占;“听天由命”,比喻一切听从上天安排,任由命运摆布。“手忙脚乱”,形容做事慌慌张张且没有条理。英民族习惯于用抽象、理性的思维模式看问题,常用表示抽象概念的词语去表达一些具体的事物和现象。

4.汉语的感性思维与英语的理性思维所对应的句子结构差异。

(1)汉语造句使用的是“排序”手法,英语造句使用的是“营造”手法。中西思维方式各自的特点使得英汉句子结构具有差别性。汉语中的句子用到的是“排序”的手法,其语序体现出的是人类感知世界时的顺序,同时它也体现了汉民族认识外部世界的思维方式———直观、感性。然而,英语中的句子用到的是“营造”的手法。以谓语动词为轴心,运用各种表示形式关系的词语,把句子的各个部分一一嵌扣在主谓两个主干前后,呈现出由中心词向外扩展的空间图式,构筑出一个空间框架。英语侧重于分析,其句子结构体现的是西方民族认识外部事物的一种分析性逻辑思维模式,这种模式不是靠直觉的感性认识而是依赖于抽象的理性认识。从英语行文的逻辑事理上不难看出,其先果后因的逻辑形式充分地体现了分析性逻辑思维模式的特点。

(2)汉语重意合,英语重形合。形合指的是,依靠连接词或语言形态手段来实现词语或语句间的连接;意合则是指,凭借语义或语句间的逻辑关系来实现词语或语句间的连接。形合是遣词造句的外在逻辑形式,意合则是内在地认知事理。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说,英、汉语言之间最重要的区别特征,莫过于形合与意合的区分,汉语侧重意合,而英语则侧重形合。形合与意合也是细节分析思维与整体综合思维所致。汉语是根据主观的直觉,从逻辑上以及上下文之间的关系来“悟”出的关系,而不是凭借严谨的形式来作分析的。汉语的连句成章,依靠的往往是作者的形象思维和灵感思维,而把句子成分的功能和层次看得较轻。句中各意群、成分内在的联结与呼应,只要可以“意会”,很多的联系词都大可不必出现。所以,汉语句子相对于英语句子简约但显模糊。西方人的思维讲究有条理,其思维特点是系统化、组织化、形式化。西方人习惯严密的逻辑推理思维模式,在语言上表现为重形合、讲形式,在结构上表现为严谨。英语要求形态上必须体现出句子中各成分之间的结合关系。句子往往要求用关系代词或关系副词,将句子成分连成一个整体,同其意义与形式珠联璧合。

5.英、汉两种思维方式所对应的复句中的句序差异。在复句的句序中,也体现出了汉民族的直观感性思维与英美民族分析性逻辑思维的差异。复句中的句序,指的是主句和从句的顺序。汉语句子次序排列基本是以时间为顺序的。这种时间顺序包括:a.实际动作发生的次序;b.逻辑推论上动作应有的因果次序。而英语句序则侧重空间维度,遵循一定的句法规则。

(1)在英语复合句中,表时间的句子既可以放在主句之前又可以放在主句之后;而用汉语进行叙述时是以事情的发生顺序为顺序的。

逻辑与思维方式范文第3篇

逻辑是一种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呢?逻辑的目的就是求证,是判断事物的真假对错,西方人对于求真是很在乎的。 “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这说明了一点就是西方人善于求真。真理可以超越一切。逻辑的作用主要是用来判断,用来提高人的判断力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理由充足律为其根本规律,这些规律说明了一个道理,就是西方的逻辑就在于探讨,事物是什么?事物的性质是什么?事物的本质的问题,当一个人掌握了逻辑之后,就不会盲从,就不会从众,就有了自己的判断力,就会知道,什么对自己有利和有效。这是逻辑的最根本的功能。逻辑思维不是创新。他强调步骤性、强调科学,强调理由充足律。逻辑没有想象,只有理由。这种思维方式是我们总结规律的重要的方法。

创新是思维方式的转变,是换个角度思考问题,是改变一个前提思考问题,是换一个层次思考问题。创新就是一种思维的灵活性,那么一向死板的西方人的创新能力为什么那么强呢?

一是怀疑的思想影响了西方人,笛卡尔的方法影响了西方人,要求西方人对什么都要怀疑,都要求真。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提高了他们的创新能力。

在笛卡尔的方法论遇到阻力的时候,西方人有总结出来了系统论。系统思维方式的应用、系统科学的发展影响了他们的思路,他们开始考虑对事物之间的关系的把握。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认识。这样也提高了他们的创新能力。

教育是最根本的。教育的根本在于授之于渔,而不是授之于鱼,强调思维方式的教育,从小就教育大家既要有丰富的想象力,联想力。又要有把想象转换为逻辑科学的思维。这才是科学的本质。他们相信直觉思维、形象思维、想象思维、联想思维。扩散思维。这些思维方式都是西方发明出来的。我们的唯一发明就是辩证法,对立与统一。但不是科学。也只是一种思维方法而已。从对立面去考虑问题。辩证法完全可以归结到系统论论中,他就是很多个两个对立要素做成的系统论。

逻辑与思维方式范文第4篇

全文共6288字。

如果说法院改革初期,是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居于指导地位的是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 思想的话,那么,我们有理由可以相信,2001年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提出要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则可以说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这一要求的提出,弥补了前期法院各项制度建构和改革理念准备不足的缺憾。同样也正是由于前期的法院改革仅在低层面上推进,而未注意到系统改革的跟进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带来的效用正在逐步减弱。最高法院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应时出台,这涉及法院审判主体改革问题,属于诸项改革的关键之处,属“点睛之笔”。因为在各项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而法官思维方式的准确定位,无疑是法官队伍职业化的重要一环。笔者拟从法官思维方式概念分析入手,对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现状及原因的分析,进而探索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应具备什么样的思维方式问题,并借拙文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工程添一砖瓦。

一、 法官思维方式的概念

先来了解一下思维的定义。所谓思维,一般意义上应该指依照逻辑推理来观察、认识、判断的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并以语言、文字的等形式加以表现 。

目前许多学者分析论证时往往将法官思维方式与法律思维方式等同起来,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法律思维方式,可以说是最近几年才被我国法理学理论界学者从西方法学引进并加以阐述的概念,它是指人们在长期法律实践过程中,随着对法律品性认识的不断提高,系统了解了法律方法之后,逐渐形成的法律思维方法。可以说,法律思维的形成是法制(治)进化的标志,因而它要求人们使用法律思维方式来理解法律规范、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实。说到底,它就是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职业法律群体的科学思维方式。法官思维方式则是指法官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中,为了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而按照一定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它的践行主体是法官,并不涵盖法律职业群体,这类思维方式会随着法官个体因素的不同、法官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文化背景不同而有差异,是一种不断发展和变化着的法官这一特殊群体的思维方式。

二、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的误区及原因

记得有位学者说起过这样一个事例:有一位女法官在审理老年夫妇离婚案件时遇到一个难题,如果严格依法判决,房屋只能判归男方所有,而女方只能流落街头无家可归。女法官脑海里想起自己是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于是决意将房屋一分为二判给两方当事人。这样的判决,在许多媒体或者老百姓眼里,无疑是公正的合情合理的判决,甚至许多法官也会支持或同意这样的判决。然而这其中也折射出当前我国法官的思维有一种平民式的实质性思维倾向。这里所谓实质性思维,又称实质主义思维,指法官注重法律的内容、目的和结果,而轻视法律的形式、手段和过程,也表现为注重法律活动的意识形态,而轻视法律活动的技术形式,注重法律外的事实,而轻视法律内的逻辑。与其相对的是形式主义思维。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在法律与情理关系上倾向于情理。有的法官往往以“以人为本”思想为指导来分析处理案件,其断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其判案的基本原则是“法本原情”、“原情论罪”,使每个案件的处理在规则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外,考虑了事实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第二,在法律目的与法律字义面前,倾向于目的。常常以抽象的一般原则作为依据,运用简约、朴实的平民化而非职业化语言,依靠直觉的模糊性思维,而不是靠逻辑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违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规定也可以。这是反形式的思维。有的法官在法律解释中,可以超出文字的拘囿,根据目的需要进行“超级自由裁量”。

第三,“民意”重于“法理”,具有平民倾向,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而这种民意通常是平民意志。

第四,重实体轻视程序。传统法官对纠纷的解决首先考虑实体目标,而非程序过程。

对上述我国法官思维方式存在的误区,究其原因,笔者认为:

首先是泛伦理化思维方式的影响。中国是一个受五千年儒家文化伦理思想影响的国家,古代中国人所憧憬的理想秩序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和谐秩序,而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法治秩序。在古代中国人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一种伦理关系。把政治理解和构造为“伦理的政治”,把法律理解和构造为伦理型法律。泛伦理化的思维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并延续至今,道德伦理观念可以说在每一个法官心中是根深蒂固的,由此导致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思维方式的泛伦理化。

其次是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的影响。所谓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就是凡事(包括法律问题)都仅仅从政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观察、思考并提出解决办法。这里所说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方法,是指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定势化的政治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这种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对法律理论和实践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不仅支配着很多人对法律性质、任务的认识,而且对国家法律体制的构造、司法机关的管理方式及工作作风、司法人员的选拔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譬如,在对法律的性质的认识上,强调法的政治性质,而忽视法的其他属性;在对法治的认识上,之所以强调法治,是认为法治是实现某些政治目的和任务的有用工具,而看不到法治的独立自存的价值;在解决问题的思路上,习惯于以政治运动的方式来解决诸如反腐败、执行难等法律问题;在司法人员的选拔上,强调其政治素质,而忽视法律专业素质。这种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不是按照法律自身的逻辑来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而仅仅从政治的观点和思路来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使法律认识和实践蒙上一层浓重的政治色彩。

第三是诉讼观念的影响。主要是法律工具主义观念。这种观念片面强调法律是达到某种社会目的的手段,强调法律仅仅是治理社会的工具,忽视了法律作为最高标准的价值,即一切手段和目的都必须服从合法性标准的指引。这一观点的发展就是把诉讼程序作为实现实体的工具,强调了诉讼程序对于实体的有用性和诉讼程序的技术性。 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影响司法界最为直接的后果即是使司法人员养成“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同时,在片面的工具主义法律观念的影响下,离开合法性这个前提和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律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形象。

最后是司法制度本身缺陷的影响。主要包括法官管理行政化趋势、审判权易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正当干预、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及法官遴选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综上,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观念和制度上缺陷的原因,导致我国法官存在实质主义思维方式的倾向,甚至在一些地区可以说是法官思维方式的主流。

三、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的法官思维方式及其完善

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是指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 现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的灵魂,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它是促使法官这一群体向职业化迈进的总的指导思想。因此可以说,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决定了法官群体有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同样法官的思维方式也反映了该法官群体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那么,在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思维方式应是怎样的呢?

简单地说,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的法官思维方式应是与大众思维方式相对应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法。 一般认为,法律思维方式相对于大众思维方式有如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方式。强调的是只有规范的行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思维方式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并作出不规范行为的人,发生纠纷或出现违法行为时,必然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

其次,它是一种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社会现象和预测人的行为的思维方式。这是因为法律的出台是以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克服人性的弱点为目的的,它强调人们思考一切问题应从人性“恶”的角度着眼,并通过法律去规范和约束,以防止各种“恶”的情况出现。

再次,它是一种求实的思维方式。它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这与求真、求善、求美的思维方式有本质的不同,因为法官思考的问题总是时过境迁的事实,不能还原,法官也不能大胆设想,只能根据证据来分析、来判定。即法官必须以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

第四,它是一种利益性的思维方式。这是因为,法治国家的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是为维护人的权利而制定的,从而满足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本能,法律本身也强调利益基础上权利义务的对待性。

最后上,它在审判活动中就是一种确定性的单一思维方式。这是指用法律思维方式思考某一问题时,对事实只能作是或否的判断,而不作非此即彼的判断。

既然在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思维方式是法律思维方式中的一类,那么,它是否有独特之处?一位与海瑞同时代的英国著名法官曾经说过,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 也就是说法官思维方式,是根据法律的专门逻辑进行的,这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是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导下,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养成的,它有既不同于大众思维方式、又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思维方式的一些特征。

第一、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也有学者将之称为转化性思维方式。

法律术语有三个功能,即交流功能、转化功能和阻隔功能。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法官用大众化的语言来分析、判断不就更贴近人民群众吗?这是一个认识误区。其实法律是一门专门的技术,其中法律术语则是这门技术中的基本因素,是法官区别于他人的基本功,法律术语可以帮助法官之间、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群体之间交流时及时抓住问题的要害,使争议点凸显,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转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经过法官的思维,都可以转化成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阻隔功能是指法官并不象行政机关公务员,它没有必要通过贴近民众来赢得尊重和信任。相反,他居中裁判的角色要求与民众保持一定距离,否则会使人们对司法的廉洁性发生怀疑。法律语言还能阻隔非专业思考方式的干扰,法律的发展日益与道德与政治因素相疏离,也主要是由于法律专业文化程度的提高,而法律活动的专业化又取决于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的形成。

第二、法官只在程序中思考,严守程序逻辑,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法官思维方式重要特征。是指程序在思维中占据优先地位,法官以程序为依托进行思考。例如对足球“黑哨”事件,依大众思维会考虑这些没有职业道德的裁判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而这起事件让法官来思考,则会考虑司法介入的程序问题,因为没有相关的司法程序,追究“黑哨”的法律责任无异于空谈。西方有法谚:法的生命在适用。这其实是和经典作家关于审判程序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的表述不谋而合。从审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从审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保证;其三将是其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间联系纽带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

此外,法官依托程序进行思考,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客观事实的真。在科学研究中,学者们总是在找到事物的客观事实后下结论,在没有发现真理的情况下,是不能也是不应当产生结论的。但在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即使在影响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查证不清的情况下,法官仍然要对案件事实作出最终的判断,因为司法的目的不是求真,而是求善,是对行为进行价值评判。法官当然要以合法性来思考问题,才能保证对每个案件均能做出及时的裁断。他只考虑以证据推导出的案件事实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可能追求完完全全的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实际发生的事实不被等同于法庭上的“事实”,法庭上的事实只是法庭上证据证明了的情况。法庭上的形式合理性是最高理性。

第三、法官的思维遵循“保守”和“稳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国家法官只不过是讲法律的嘴巴,仅是被动物,没有能力削弱法的强制性和严格性。”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则把法官说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形象地说明了法官的思维方式应遵循“保守”和“稳妥”。

一切规则都是昨天制定的,所有案件的事实都是以前发生的,法官从来没有执行过明天制定的法律和见过明天发生的案件。法官对待社会问题也好,对待法律问题也好,其态度是保守和稳妥,如果法官象行政官那样预测未来、设计未来,过于激进地思考问题,这会使整个社会的法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法官的权威来源于理性的思维、超然的态度和独立的地位,他们从事法律活动具有被动性,主要表现为法官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由于法官从事的是根据既有法律判断现存矛盾和冲突的工作,而且他还必须运用法律术语在程序内进行思考。所以法官会在思维方式上表现为在分析处理法律问题时应当尽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则解释和适用法律,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不是任意改变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言的较为稳妥甚至保守。法官思维方式的这一特性与法律的内在品质──稳定性有着天然的联系。

第四、法官思维方式具有规则性。也就是说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和情理等因素。

由于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规则为标准而对于人们行为的判断。因此,法律规则及其逻辑当然就成为了法官思维不可缺少的内容。规则性思维要求法官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虽然规则性思维并不绝对排斥情感因素,但它与道德思维、宗教思维的情感倾向有着严格的界限。道德思维是一种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法律判断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首先听从情感。法官也拥有情感并捍卫感情,但是都需要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在法律术语的承载下,来谨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问题。事实上西方法律家的技术理性中也未完全排斥情感因素,鲍西亚在威尼斯的法律规则之中运用严格的逻辑推理说服夏洛克放弃诉讼请求,兼顾了法律逻辑与情感。

第五,法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确定性思维,判断的结论问题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卢梭说过:“法律规定了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将人类一定行为固定化、法律化了。” 法官的思维具有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的品质──确定性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诉讼性质所决定的,诉讼的性质要求一方胜诉,另一方败诉,所以法官的判决总是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法律必须对许多不允许妥协的问题作出决定。

逻辑与思维方式范文第5篇

新闻既然是一个独立的领域,新闻工作是一种有自己规律的工作,这就必然和需要产生一种与此相适应的思维方式。主要指它的业务思维方式。

新闻思维主要特点是:形象思维和逻辑思维的结合,以逻辑思维为指导;系统思维和重点思维相结合,以重点思维为体现;顺向思维和逆向思维相结合,以实践为基础;发散思维和聚拢思维相结合,以聚拢思维为主;顺序思维和跳跃思维相结合,以跳跃思维为主。

新闻工作有自己的思维方式。新闻写作也应该有自己的不同于其他文字作品写作所需要的思维方式。

新闻写作思维是这两个结合的结合:人类思维之一般和新闻工作之特殊的结合;所有文字写作之一般和新闻写作之特殊的结合。

新闻写作思维形成的客观依据

思维是现实的反映,是实践的意识形态结果。同时思维又给予现实和实践以反作用。每个行业都面对自己的特殊现实,每个行业又都需要更能适合它的行业现实的、更能指导它的实践活动的思维。所以,带有行业特点的思维就成为可能和必须。绘画所需要的思维方式和破案、判案所需要的思维方式有多么不同!音乐家所需要的思维方式和政治家、理论家所需要的方式又是多么不同!同是文学作品写小说同写电影文学剧本也是不同的……这就是同志说过的“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的生动多彩的一个侧面。

现在我们要研究的是:新闻写作思维方式的依据究竟是些什么?

新闻写作思维的客观依据要从新闻写作的基本规律中去寻找。或者可以干脆地说,新闻写作的基本规律,就是新闻写作思维的主要客观依据。

新闻写作的基本规律是这样表述的:“用事实说话”。

为什么说这个规律是依据?因为它既表述了新闻写作面对的现实,又表述了新闻写作这一实践的主要特点。

新闻是事实的报道,新闻写作的思维必然要更适合反映和表述事实;

新闻是新闻事实的报道,新闻写作的思维必然要更适合发掘、捕捉和表述有新闻价值的事实和事实的有新闻价值的侧面;

新闻报道是一种说话,但它又是用事实说话,因而新闻思维必须善于运用具体表达抽象的思维;

新闻报道向读者说话,而且是向广大的读者说话,新闻思维必须具有广度和深度思维的结合,必须是一种针对性很强的思维;

新闻报道是一种快速情况下写成的作品,因而新闻思维又必须是一种敏捷的思维……

如此等等。

找到了新闻思维自己的客观依据,就可以肯定新闻思维是一种有自己特殊规律的思维。

新闻思维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的思维,它又有它的社会性,有为全社会所接受和利用的一面。这一点,与其他的思维方式,例如和艺术方面的思维,是有区别的。艺术思维也有一定的社会性,但是它毕竟为少数人所掌握,一般人在生活中则是接触不那么多和那么直接的。而新闻思维,则表现出更强的社会性。

在论述了新闻思维是一种独立的思维方式以后,现在具体分析新闻思维的具体特点。

新闻写作思维的第一个特点是:它是形象思维和逻辑思维的结合,并且以逻辑思维为指导,以形象思维为体现

人们把思维方式分成形象思维、逻辑思维、灵感思维三种。并且认为,不同的领域会有不同的思维成为主要的思维方式。这里说的是“为主”,或为特征,并不是排斥另一种或两种思维。

新闻写作面对的是事实,反映的是事实,它必须用形象思维,善于把事实再现出来。所以,对从事写作的记者来说,他的形象思维是很重要的。

但是,记者在写作的时候,必须对事实的新闻价值作出判断。而新闻价值只是事物的一种属性,是一种特定的价值抽象。要发现这种价值并对它作出估价,不运用抽象思维即逻辑思维是不行的。这是因为,一些浅层的新闻,一些反常的、异常的、稀奇的事物的新闻价值是容易判断的,而一些深层的新闻、一些新生的、正常的、概括的事物的新闻价值是不容易判断的。

在实际的新闻写作中,更多考虑“报道价值”的问题。所谓报道价值是新闻价值和宣传价值的总和或综合。就是说,一件事情究竟如何报道,不仅要看它的新闻价值如何,还要看它的宣传价值如何。在一般的情况下,任何新闻单位都是把宣传价值的考虑放在第一位的。记者在写作的时候,自然不能不考虑这个问题。例如,有一年北京站发生了一次爆炸事件,一个人因为对某些事情不满,就拿了一个炸药包,在北京火车站的二楼拉响了。从它的反常性来看,它的新闻价值是很高的,许多读者都会关心这件事的。但是从宣传价值的角度看,它又是价值很低的。因为我们是否定这种行为的,不希望人们去效法它,也不希望它给人以社会不安定的印象。这样的报道在写作和发表的时候,必须顾及这样两个方面,并有一个统筹的处理。传播价值的判断,特别是宣传价值的判断,也不是形象思维可以解决问题的,更多的要靠逻辑思维。

总之,新闻写作中,我们总会遇到两个必要的抽象,一个是新闻价值的抽象,一个是报道价值的抽象。解决这两个问题都需要抽象思维、逻辑思维。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

新闻写作的表现又要求形象、具体、准确。记者对新闻价值的判断、对报道价值的判断,最后都通过报道具体的事实反映出来。这时候又更多地需要形象思维了。

所以,从新闻写作的过程看,它是形象思维和逻辑思维的结合,当然它又表现出一定的阶段性。一般是这样的:

形象思维为主(从接触和分析作为素材的事实开始)――逻辑思维为主(对这些素材作新闻价值和报道价值的抽象和判断)――形象思维为主(把记者要说的话用选择和组合事实的方法说出来)。

把握大题材,需要更多更强的思维。特别是从平凡的生活中写出大的主题,更需如此。

1987年春天,一位从山西来的人,向一位编辑谈了这样的一个生活中的细节:

在大同附近,有一个平溯煤矿,改革开放以后,这里兴建了一个中美合资的大企业――平溯露天煤矿。合资者是美国大资本家哈默,他曾见过列宁,并支持列宁的新经济政策。

有一个老农民,重病很久了,快死的时候,就是不闭眼。他的儿女们问他,还有什么事情放心不下?他睁大了两只眼问道:“美国人走了没有?”(指来平溯煤矿工作的美国专家)儿女们说:“还没有走呢。”这老人用颤抖的声音断断续续地说:“怎么……还没走?……咱家祖祖辈辈就靠这点煤啊,美国人来……那么大的铲子,很快就挖没有了……你们可怎么活……”

老人终于带着难以放心的心情去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