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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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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范文第1篇

货币银行学试题

课程代码:00066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货币在表现商品价值并衡量商品价值大小时发挥的职能是

A.支付手段 B.价值尺度

C.贮藏手段 D.流通手段

2.复利计息的情况下对银行最有利的贷款结息方式是

A.每年一次 B.每半年一次

C.每季一次 D.每月一次

3.根据国际汇率制度,汇率可以划分为

A.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 B.固定汇率与浮动汇率

C.买入汇率与卖出汇率 D.名义汇率与实际汇率

4.某企业持有一张6个月后到期的一年期汇票,面额为2000元。到银行请求贴现,从银行获得的贴现金额为1900元,则贴现率是

A.2.56% B.5%

C.5.12% D.10%

5.提出投机性货币需求概念的经济学家是

A.费雪 B.庇古

C.凯恩斯 D.弗里德曼

6.发行有价证券的金融市场是

A.初级市场 B.二级市场

C.期权市场 D.期货市场

7.工资推动引起的通货膨胀是

A.结构型通货膨胀 B.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

C.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 D.输入型通货膨胀

8.一国外债按优惠情况可划分为

A.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 B.硬贷款和软贷款

C.私人借款和政府借款 D.贸易融资和外币债务

9.企业定期存款属于我国货币层次中的

A.MO B.Ml

C.M2 D.基础货币

1O.由于人为错误、技术缺陷或外部事件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是

A.流动性风险 B.操作风险

C.市场风险 D.信用风险

11.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是

A.实现利润化 B.实现市值化

C.实现政府政策目标 D.实现机构的福利目标

12.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种类是

A.财产保险 B.人身保险

C.责任保险 D.信用保险

13.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体现在

A.国库 B.制定货币政策

C.垄断货币发行权 D.组织全国清算

14.货币政策工具中的窗口指导属于

A.间接信用指导 B.选择性控制工具

C.直接信用控制工具 D.一般性控制工具

15.我国中央银行法规定的货币政策最终目标是

A.稳定币值和调整结构 B.稳定币值和充分就业

C.国际收支平衡和充分就业 D.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16.下列关于金币本位制表述正确的有

A.国家垄断铸造金币 B.银行券可以自由兑换为金币

C.辅币与金币不能自由兑换 D.金币可以自由铸造和熔化

E.黄金可以自由输出入国境

17.国际金融市场形成的主要前提条件有

A.政治稳定 B.外汇管制较松

C.银行制度较健全 D.投资条件便利

E.货币可以自由兑换

18.下列选项中,体现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的有

A.组织全国清算 B.集中存款准备金

C.对国家给予信贷支持 D.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E.外汇、黄金的买卖和管理

19.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有

A.倡导性职能 B.选择性职能

C.补充性职能 D.服务性职能

E.盈利性职能

20.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差额主要包括

A.财政收支差额 B.贸易收支差额

C.经常项目差额 D.商品、服务和收益差额

E.基本国际收支平衡差额

21.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包括

A.活期存款 B.现金资产

C.银行贷款 D.证券投资

E.央行再贷款

22.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有

A.内部控制机制 B.对冲机制

C.存款准备金机制 D.经济资本配置机制

E.最终贷款人机制

23.下列属于我国证券公司业务的有

A.证券经纪 B.证券投资咨询

C.证券自营 D.证券资产管理

E.证券承销与保荐

24.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有

A.再贴现业务 B.再贷款业务

C.证券买卖业务 D.债券发行业务

E.金银、外汇储备业务

25.通货膨胀时期中央银行可以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有

A.卖出国债 B.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C.提高再贴现率 D.降低再贴现率

E.买进国债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名义汇率

27.滞胀

28.实际货币供给

29.对冲

30.准中央银行制度

四、计算题(本题5分)

31.一笔贷款10000元,年利率为10%,期限为2年,每年计息一次,到期还本付息,则复利计息方式下的利息额是多少元?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2.简述国家干预汇率的主要措施。

33.简述货币市场的概念及特征

34.简述国际储备的基本作用。

35.简述商业银行的性质与职能。

36.简述金融监管的原则。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范文第2篇

只要国家间有商事交往,就会有调整这种商事交往关系的法律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商法是随国家间商事交往的产生而产生的,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排它性。意大利在中世纪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商法,被称之为“商人法(LawMerchant)”。它包括商事合同、汇票、海上保险、破产等,尤以海商法最为发达。这种商人法后来随世界贸易中心转移至大西洋沿岸,波及法国、西班牙、荷兰、德国及英国。商人法的典型特征就是国际性(相对于一国而言)和自治性(纯粹为商人间的习惯约束规则,强调契约自由、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

17世纪以后,欧洲大陆各国相继形成了中央集权,欧洲各国便以立法的形式调整各种商事关系。这种法律具备了国家强制性因素,但它们一般也参考吸收了上述商人法的一些内容。在此基础上,大陆法系逐渐形成。随着商事活动范围扩大和复杂化,大陆法系国家制定了很多单行商事法规。此后,随着世界经济中心转移,美国和英国形成了所谓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抗衡,使得国际商法的定义和处理难度加大。

总体来说, 20世纪以前,国际商法基本上局限为国内法或区域习惯法。因此,这种状况不利于科学技术所能提供的商事活动的进一步发展,于是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民间或政府组织间的国际组织便致力于制定统一的国际商法或编纂统一的国际商法惯例,而且,这种统一的趋势在加强。

当然,还应看到,全面统一国际商法,短期内是不大可能实现的。这是由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各国经济发展背景及文化差异等因素决定的。发展中国家有相当一部分,不仅有适用国内和涉外两套不同的商法,而且希望将国际经济新秩序原则注入到国际商法中;发达国家则仰仗其财力、物力,竭力地要他国放开市场,在商法中引入表面上看来平等的“自由开放”、“国民待遇”原则。此外,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不是铁板一块,其内部仍然常常存在很大分歧。上述诸多因素都给国际商法的进一步统一带来了难度,怎样才能解决这一难题呢?国际电子贸易(EDI)的产生和进一步扩大,有可能促成国际商法的统一。

二、EDI简述

EDI是英文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缩写。关于EDI的定义有多种,对EDI的理解也各不相同。但关于EDI的严格定义应该是这样的: EDI是使用统一的标准编制资料,利用电子方法,将商业资料由一立的电脑的应用程序,传送到其他的独立的电脑的应用程序。在这个定义中,有三点是非常关键的:(1)用统一的标准编制资料; (2)利用电子方法传递; (3)是独立的电脑的应用程序与其他电脑的独立的应用程序的连接。

EDI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所有相关部门、公司的电脑,能识别和处理商业单据; (2) EDI是用电子方法传递商业资料。这就有别于传统的传递方式;(3) EDI是电脑应用程序之间的连结,这就使EDI能完成以贸易为中心的全部业务过程。正是由于以上三点,使EDI区别于传真、电传、电子邮件和中介交换等传统的贸易方式。

EDI的想法最初是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被引进美国运输业。1968年美国运输业的许多公司,联合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研究开发电子通讯标准的可行性,这个委员会就是TDCC (Transportation Data Coordinating Committee)———运输数据协调委员会。TDCC摘出的方案形成了当今的EDI的基础。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期, EDI的研究进入银行的支付系统。稍后,美国的医院供给网、铁路业等均使用EDI进行商业、行政和日常工作。此后,其他国家纷纷加入,使用EDl广泛地进行商务活动,到今天,应该说EDI成为当今商务活动一个必不可少且越来越重要的商务手段。

三、EDI将促成国际商法的统一

EDI的出现和进一步>!

(一) EDI呈加速发展的势态,即将成为国际贸易的主体

由于EDI的重要性日渐显着, EDI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运用也日益广泛。据统计, 1992年仅美国采用EDI进行交易的国际贸易额就达2亿美元。1995年,在全球范围内应用EDI进行交易的公司达到40万家,其中欧洲占35%。环太平洋地区各国公司之间的单据传递,一半是用EDI方法进行的。国际电信联盟统计显示,通过EDI的商业的营业额, 1997年达到500亿美元,预计到2005年,这个数字将会超过5000亿美元,将达到全球贸易总额的80%。是什么原因促使EDI的发展如此之迅速呢?主要是由于EDI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较,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1)减少了不确定性。在传统的以纸张单据为基础的贸易业务过程中,由于邮寄和处理的延误等原因,使贸易双方在预定的时间内不能有效地完成贸易过程。而EDI则能有效、及时、准确使贸易双方完成贸易过程。(2)省力。有关信息只需输入一次,进入EDI以后即可自动处理,这样就节省了重复录入数据的工作量,城少职员的工作量,节省了费用。(3)开辟了全新的商务方式。EDI不但可以用于国际贸易中的数据通信,而且可扩展到飞机订票、旅馆订房、订车等各种业务,甚至扩展到医院和其它服务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范文第3篇

    一、商标有关问题简述

    所谓商标,俗称牌子,就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着特征的、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商标具有显着性,彼此之间相互区别,从定义上我们就可以看到商标的重要作用:识别功能,特定的商标总是与特定的经营对象联系在一起,通过商标就可辨别;标示来源功能,通过商标,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该商品或服务是由谁生产、制造、加工和经销的;保证质量功能,商标是商誉的物质载体,生产者为了其良好的声誉不得不注重其质量;广告宣传作用,利用商标的宣传能够迅速的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创造出广泛的市场效应。关于商标权的取得,有三种立法例:使用取得、注册取得和因驰名取得。使用取得是指以商标的实际使用,在商业活动中已经使用的商标既是不注册,也能取得商标权。现在仍保留使用取得商标权制度的只有极少数的英美法系国家。注册取得是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唯一依据,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在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注册商标优先。因驰名而取得是对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注册取得补充。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商标保护是由法院来实施的,在大多数制度中,法院有权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至对于商标的注册和其保护,近来出现了商标的抢注现象,商标抢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者将他人已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或将他人已注册商标在该注册商标没有核定的项目类别上申请注册,或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着名的就是我国的“海信”商标被抢注的案件,“海信”在我国属于驰名品牌了,在被德国西门子公司起诉后才注意到商标的注册问题,其实这中间本身就暴露了很多的问题。

    二、商标未注册的原因思考及商标抢注辩护

    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取得,而且还规定了以驰名而取得的制度作为前者的必要补充。从对我国些许企业的简单分析,商标不注册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商标的作用就有识别和标示来源的功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外也开始对我们实施各种贸易壁垒,通过各种手段来制约中国经济发展,“海信商标抢注案”等诸多抢注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启示,国人们纷纷从法律上和道德上谴责商标抢注,商标抢注真的在法律上是违法的,在道德上是不耻的吗?本文从这方面将进行浅析。

    一、商标有关问题简述

    所谓商标,俗称牌子,就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着特征的、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商标具有显着性,彼此之间相互区别,从定义上我们就可以看到商标的重要作用:识别功能,特定的商标总是与特定的经营对象联系在一起,通过商标就可辨别;标示来源功能,通过商标,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该商品或服务是由谁生产、制造、加工和经销的;保证质量功能,商标是商誉的物质载体,生产者为了其良好的声誉不得不注重其质量;广告宣传作用,利用商标的宣传能够迅速的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创造出广泛的市场效应。关于商标权的取得,有三种立法例:使用取得、注册取得和因驰名取得。使用取得是指以商标的实际使用,在商业活动中已经使用的商标既是不注册,也能取得商标权。现在仍保留使用取得商标权制度的只有极少数的英美法系国家。注册取得是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唯一依据,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在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注册商标优先。因驰名而取得是对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注册取得补充。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商标保护是由法院来实施的,在大多数制度中,法院有权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至对于商标的注册和其保护,近来出现了商标的抢注现象,商标抢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者将他人已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或将他人已注册商标在该注册商标没有核定的项目类别上申请注册,或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着名的就是我国的“海信”商标被抢注的案件,“海信”在我国属于驰名品牌了,在被德国西门子公司起诉后才注意到商标的注册问题,其实这中间本身就暴露了很多的问题。

    二、商标未注册的原因思考及商标抢注辩护

    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取得,而且还规定了以驰名而取得的制度作为前者的必要补充。从对我国些许企业的简单分析,商标不注册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商标的作用就有识别和标示来源的功

    能,商标可以表示出商品或者是服务的生产商的各种信息,很明显一些生产商不注册商标就是对自己的生产没有信心,不愿也不敢于向外界明示自己的所有信息,总是抱着好就生产,不好就撤掉的侥幸心理,没有将其作为自己始终奋斗的目标,可以说很大一部分就是不愿承担任何责任,根本不重视自己信誉的建设的短期投机商。就这个层次来看,这种经营理念是对我国经济制度的严重破坏,也是对我国形象的严重毁损!商标是商誉的载体,商誉从何而来?根本上就是过硬的产品质量以及良好的服务长时间积累起来的,这也是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应该允许商标抢注,至于其生产的条件、状况等都应是商标注册局的审核问题,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打击这些短期的投机商,促使企业注重形象建设,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形成一种诚实可信的社会氛围,从而保持我国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维护我国的良好诚信形象。

    2、对我国商标注册程序的漠视,规避我国的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是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使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经过审核登记备案的制度。商标注册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方能取得商标权。我国商标的注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进行,不可否认在效率上会有些许的问题存在,但是企业不能因为程序的繁琐与效率的稍微的低下而置法律程序于不顾,同时商标的申请也是行政机关对经济的一种宏观掌握,行政机关可以对经济进行稍微的宏观调节,进而淘汰那些落后的企业和项目,另外还可以约束毫无目的的重复建设,因此我们应该允许商标抢注,刺激企业到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做到对企业的另一种管理和监督。

    3、商标使用人法律意识淡薄,根本没意识到商标的法律意义,对于自己的权利不能很好的保护。现在说我们中国民众法律意识增强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很多民众开始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某些地区、某些个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太阳很明亮但总有它照不到的地方,中国的普法宣传收到了很大的成效,但也不能很快地解决全部命中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问题。正是因为我们有些民众不能很好的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才会出现商标抢注的问题,假使我们民众法律意识很强,很注重自己权利的保护,早早将自己的商标注册,哪还有这么多的商标抢注问题啊!所以从这个层面上我们允许商标抢注,迫使我们民众对法律的认识的不断升级,随之而来的可能是信息的不对等,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但我们完全可以采取取得时效的办法,实行注册的优先时效,能够证明自己第一次使用比其他早,并且是在保护注册的时效之内,可一部分按照使用取得的方式取得商标,这样可以保证效率与公平的原则,这样还可以扩大法律宣传,提升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另外还可以让我们的民众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和国外的侵权行为作斗争!

    4、另者,在说到商标抢注的时候,有人提出商标抢

    注容易引发商标掮客,对于商标掮客的抢注,这种抢注人往往是投机分子,他们利用到国外出差的机会,看到很多很有潜力的品牌就在其本国进行注册,并伺机待价而沽。其实商标掮客想做的无非是想在商标中获取些“非法的利益”,但在我看来这些利益都是合法的,他们要对这些商标的前景进行评估,而且还要承担着很大一部分风险,他们获取的方式也没违法,程序也没有违法,我们没有理由对别人的智力劳动给与否认;而且你不进行商标注册就要排除我注册的权利吗,商标的申请注册权不是一个人的专属权,法律没有禁止我注册,而现实却不让我注册这才是最大的不公平!其实,商标使用者对商标的不注册更容易形成商标掮客,商标掮客就是在看好你的商标的发展前景下才敢进行风险投资,也就是说他们大部分是对早已存在的为注册商标进行注册,所以我主张允许商标抢注,依此使企业注重自己的商誉,并且尽可能的遵照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商标注册,增强我国民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范文第4篇

————简述CISG第42条

2003级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方向,学号:S20030301090628,李雯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普遍的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旦第三人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就会受到干扰,因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且还会要求买方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保护买方的利益非常必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本文仅就该条款作以简要的评述。

一, 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是指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且任何第三方也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知识产权。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是非常必要的。

1,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对于明确国际货物贸易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最终责任方非常必要。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可能既没有侵犯卖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也没有侵犯买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但由于买方把这批货物转销往其他国家而侵犯了该转售国所保护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已就货物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权利担保,那么知识产权纠纷的责任就应由卖方承担。[1]

2,识产权权利担保对于减少买方因知识产权纠纷而产生的损失非常必要。在货物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之后,可根据合同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减少买方的损失。卖方有义务对该第三者提出起诉,或对第三者的控告出庭应诉;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规定由卖方承担诉讼费用;卖方如发现有可能引起专利权诉讼的情况,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取相应的对策,这样就能减少买方因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额外费用而造成的损失。

此外,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还可以间接起到减少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机会。通过分配由谁来承担侵权的最终负担,来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2]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就货物主张权利或要求的情形可能出自以下几种原因:第一,卖方交付的货物是没有得到作为专利技术拥有方的第三方许可而制造的;第二,卖方交付的货物冒用了第三方的商标,或即使卖方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但因未在销售地国登记注册,而被第三方抢注的;第三,卖方交付的货物侵犯了第三方的其他知识产权,如版权等,或在保护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国家,卖方未经第三方许可而冒用的。[3]

鉴于此种情况,如果有买卖双方当事人自己在合同中约定是很细碎繁琐的事情,所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42条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只要当事人运用即可,不必在此问题上花费更多的谈判成本。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制定历史。

公约的前身海牙《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ULIS)第52条是否有包含这样的权利,对此学者有不同的看法。Honnol认为没有,但是Dolle认为ULIS也扩展到了知识产权。[4] ULIS第52条题为财产权的转移,要求卖方提交的货物不存在第三人的财产权或担保物权,不允许第三人向卖方提出任何这方面的权利请求。它没有明确描述卖方是否、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保证所提交的货物不存在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或第三人在这方面的权利请求。德国的学者认为货物收到第三人知识产权的烦扰,就是ULIS第52条目的下的所有权瑕疵。[5] 大多数的国内法律体系也把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界定为对所有权瑕疵的一般法律责任的一部分。

在国内法中这样严格的责任是恰当的,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一个国际文件中要求卖方在世界范围内对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承担严格责任,不是那么具有说服力。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考虑到知识产权担保问题的复杂性,这个问题就被排除在了公约之外(1976年日内瓦草约第7条(2))。在没有公约明确规定,而学者有看法各异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有没有约定时,在实践中就陷于了比较混乱的状况。所以大多数国家政府的意见都倾向于制定一个明确的规则对此问题进行规制。在UNCITRAL第10次会议上,特别工作组于是制定了一个关于买方知识产权担保的条款,本质上对应的就是现在的第42条。[6] 其目的就是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限定在可预见的范围内。[7] 我们可以从下述的内容中看出这个目的已经达到了。[8] 首先,通过适用地域限制;其次,通过引入要求缔约时就存在权力瑕疵的时间限制。

三,公约第42条规定的责任。

Ⅰ,公约不规范的。

第三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否是否与货物有关、在这方面有什么可适用的救济来对抗买方,买方依诚信行事能否使货物免受第三人知识产权的烦扰,这些问题由法院地的国际私法指引的准据法来决定,作为规则,此准据法多为公司注册登记地法律。存在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一大特点是要受到地域限制,相对于货物本身的所有权不受地域限制的情况而言恰恰相反;另一个更深层次的区别是在此领域中的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大多要求“国民待遇”和统一基础保护。

Ⅱ,责任前提。

(一),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业走出去;开发性金融;融资模式

一、四种开发模式简述

1 .基于信贷支持的生产服务与供货贸易合作融资模式

由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中资企业提供贷款,中资企业以提供技术、农资供应与仓储等一系列服务为条件,与当地农场主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合同关系。该种融资模式以建立收储库和中转库等粮食物流环节为切入点,充分利用我国农业企业在种子、技术等生产服务环节的传统优势,充分考虑国际四大粮商牢牢控制港口粮食物流的现状,同时也尽量避免中国企业直接介入粮食种植环节带来的投资资金不足、政治压力较大等风险,是我国农业“走出去”可以率先探索实践的主力模式。

2 .基于相互参股的全产业链合作融资模式

由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中资企业提供贷款,中方企业参股当地农业企业,共同扩大生产规模、建立农产品全产业链开发模式,并提高以中国市场为主的国际市场份额。该种融资模式以产权合作为手段,充分利用中国的市场需求和中国农业企业的综合服务优势,切入上游种植环节和终端销售环节,同时,依托当地企业所拥有的市场渠道资源,逐步达到建立全产业链的目的,也能够规避东道国或地方政府对外资企业直接控制土地和农业企业的法律限制,降低投资面临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是加快我国农业“走出去”步伐的一种效率较高的市场开发模式。

3 .基于企业战略联盟的联保联贷融资模式

该模式按照专业化分工的国内企业包团出海,建立战略联盟,在海外分别开展种业、种植、加工、仓储物流等建设,并与投资地的农场、生产者协会等建立供货贸易合作关系,国家支持包团出海企业建立联保联贷模式,并提供融资服务。这种融资模式的核心在于中资企业的相互协作,通过专业化的分工,避免了单个企业融资规模过大造成的风险失控,通过联保联贷,避免了单个企业发生贷款违约对整个项目融资的影响。

4 .基于新建企业的综合开发融资模式

由国内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组合贷款,中方企业独资(也可联合股权投资基金共同成立),或与当地企业共同投资成立新的公司,购买或长期租赁土地,主要从事生产基地开发、农产品加工和国际贸易等,并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仓储计划。综合开发模式以全产业链开发为首要目的,以大规模切入种植环节为重要特征,依托中方企业强大的综合开发实力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有力贷款支持,能够保证较大投资力度,为长期性、战略性的农业综合开发合作提供融资支持。

二、四种模式的适用前提

模式一:一是当地具备了较为完善的农田水利和交通等基础设施,中资企业不需要向当地投入大规模的资金用于长期农业开发,可以避免贷款回收期过长、贷款规模过大等问题,可以降低贷款风险度;二是农户生产规模较大,中资企业与当地农户较为容易建立长期的稳定合作关系,可以避免小农户生产经营波动大和易违约的问题,又可以降低监督、谈判等交易成本,中资企业与农户的生产、供货等环节的互惠合作也更容易展开;三是中资企业具备期货市场参与条件,或与国际粮商有稳定的供货关系,可以避免抵押资产难以变现和企业产品销售不稳定的问题。一般而言,中资企业在海外的固定资产以土地、设备为主,其中土地的产权确认与转让存在较大的法律和制度障碍(例如,一些南美国家或者其地方政府对于外国人获得土地产权明令禁止),而设备的专用性又严重阻碍了其可变现性和价值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拥有的粮食现货或者仓单就可以考虑作为贷款抵押物,特别是标准化的货物仓单以及稳定的收购合同,就更能为抵押物变现提供可靠保障。

模式二:一是当地已经具备了涵盖种植、物流、加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一些企业出于开拓市场、补充资本金、分散经营风险等考虑,会倾向于接受股权收购要约,中资企业如果参股具有渠道优势、与农民合作密切的成熟农业企业,就能够充分利用自身所具有的中国市场优势、资金来源优势以及综合服务优势,共同分享市场成长带来的收益;二是东道国市场已被其它外资企业垄断,直接新建产业链会面临产业上下游配套不完善、基础设施投入较大、竞争对手的挤压等风险,通过参股当地企业,能够减少初期市场开拓和组织生产面临的巨大不确定性,大大降低贷款风险。

模式三:一是当地基础设施投资大,中资企业有意愿通过包团方式进行全产业链开发;二是当地具备丰富的初级原料,土地规模连片;三是当地农业生产缺乏金融支持,农户具有较为迫切的临时性资金需求。

模式四:一是在开发基础上,当地缺乏物流、仓储等基础设施,需要进行相应投资,满足农业综合开发的长期需要;二是在产业组织特征上,国际粮商尚未在当地完成布局,中资企业具备建立全产业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而赢得竞争先发优势;三是东道国法律制度完善,执行力强,保证中资企业在东道国所获得的土地产权明确,并拥有完全的处置权,可以作为重要抵押物避免贷款违约风险。

三、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1.防控投资前的决策风险

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布局和信息优势,帮助中国企业收集整理目标市场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市场状况、社会环境、人文地理等方面的准确信息,对农业企业“走出去”前涉及投资目标市场的国别风险、法律风险、文化融合风险等进行全面研判分析,摸清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并加以提示,帮助企业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2.防控投资过程中的交易风险

要利用自身掌握的各种信息和资源,帮助企业做好投资调查和资产评估服务,审慎研究和评估交易可行性,设计稳定安全的交易结构和科学合理的融资方案。

3.防控投资后的经营管理风险

要强化信息中介服务职能,帮助农业企业妥善应对目标市场法律政策变化,有效解决资源整合、文化融合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与“走出去”企业共同成长。还要积极引导“走出去”企业充分发掘和利用当地金融资源,不断强化外部约束,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4.成立农业风险投资公司

通过成立农业风险投资公司,对现代农业项目提供风险资金支持,同时对所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评审筛选,明确各利益主体的产权关系,保证投资的顺利收回。

四、加强对融资主体的管理

1.正确划分农业对外投资项目的融资性质

将融资业务划分为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以德国为例,德国土地银行政策性业务主要是针对执行农业特别贷款计划项目,包括环境保护、可再生能源、村庄整合更新、中小企业、农民就业、国际合作、农村信息网络推广等,以特别优惠的利率发放;商业性业务按市场利率发放。

2.对融资主体进行科学评价和筛选

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对于那些经营业绩好、项目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给予贷款优惠,鼓励其“走出去”开发国外农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