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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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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

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完善路径

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迫切性

首先,是推动经济体制完善的必然要求。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政治体制已成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道路上的巨大瓶颈及障碍。司法体制作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内容,如果司法体制不能够尽快的适应经济体制变化的要求尽快迎头赶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必然难以为继,改革开放多年所取得的成果也会功亏一溃。

其次,是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客观需要。我国司法体制中目前存在的弊端已经与依法治国所倡导的公平正义要求不相匹配,与民众对于法治社会公平的期盼相脱离,很多司法体制方面弊端导致的社会公平正义受损,严重影响了公众对于司法体制信任。因此,必须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助推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落实。

再次,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现实选择。司法部门作为政府公权力的具体运用组织,这些年一些权势阶层凭借自身的权力资源,倾轧弱势群体,一些司法部门做不到秉公执法,严重影响到了司法部门的权威,对于政府公信力更是一个极大地损害。鉴于此我国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针对当前司法体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让司法部门运用好政府的权利,能够在代表好的政府的形象,保证对各种案件审判的公开公平,增强人们对于司法体制的信任,并带来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二、我国司法公开的主体与对象

司法公开的主体是负责审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和法官。由于司法的性质和特殊规律决定司法必须公开,司法机关公开审理案件就不仅是其权力,而且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的义务。也就是说司法公开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选择动作,而是必须进行的规定动作,是司法机关和法官职责的要求。

司法公开的对象包括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首先,案件当事人是司法公开的首要对象。对当事人公开是为了保证当事人能够获得全部的诉讼信息,即诉讼程序、相应权利、案件材料和证据、法庭组成、判决理由等信息。向当事人公开还能够使当事人监督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司法人员的公正性。第二个对象是社会公众。司法公开对于现代法治社会而言,具有向社会和公众普及法律和树立法治信念的作用,让公众了解如何运用法律处理社会纠纷和如何实现社会正义的作用,同时还具有鼓励公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从而参与司法和法治发展,确保阳光司法的作用。司法公开的第三个对象是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决定了司法权在多个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机构,甚至可能受到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这种全过程的司法公开有助于向这些机构和组织昭示司法的独特程序和作用,使其明确国家审判权的惟一性和专属性,杜绝各种私下途径和交易对司法权和司法活动进行影响和干预。

三、目前,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

《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确立了司法公开的六大内容,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标志着我国的司法公开改革进入了全面公开的新境界。目前,我国司法公开的实践探索主要有两类,一是司法公开技术创新,即借助网络等现代科技,便利司法信息公开,主要包括: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网络对话以及网络诉讼服务等;二是司法公开形式创新,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形式创新,拓展司法信息公开范围。司法公开形式创新主要包括了以下方式:立案窗口公开、判后答疑、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手册与审判白皮书和设置公众开放日等。

四、我国司法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公开理念的权力主导性。当前的司法公开更多地体现了法律本位和主导的指导思想,未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司法主体性需求以及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和民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根本出发点和主导目标追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的启动条件、时间、监督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都由法院说了算。

相关法律规定缺失。从现行的司法公开法律规定和文件看,无论是三大诉讼法抑或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大多只涉及关于审判公开的规定,这些法条均以宏观指导为主,严重缺乏可操作性。相关地方法院的规范性文件虽更具体、明确,但是一不具备强制性,二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法律效力。

公开范围十分有限。现有的司法公开其实仅是公开原本就应当公开的司法信息而已,在司法实践中公开相关信息仍存在诸多限制。此外,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容也不全。登录诸多法院的网站,仅仅写了依据某某法律,判决如下;涉及个人隐私部分公开内容严重缺失,此虽能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但却直接影响了公开的效果。

司法公开的成本较高。以推行“庭审三同步”为例,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等三项工作不但需要更多的人手,更需要先进的仪器,而采购仪器的经费和专人记录的成本支出对于落后地区的法院来说,没有财政保障,无疑是一个沉重的包袱。

五、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方向

一是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未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方向就是实现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不受制于司法地方化,实现司法机关独立,在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等方面都由财政统一解决,保证司法机关不受地方干扰独立办案,实现司法公正。

二是持续推进我国司法公开。公开是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手段,通过将司法审判置于阳光之下,可以减少各种暗箱操作以及,获得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因此未来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就是推进司法公开,凡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公开的案件都应进行公开,从立案到审判,再到裁决以及执行,都要通过合适的渠道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给公众的监督,杜绝各种司法腐败。

三是改革司法工作机制。我国当前司法工作中属于典型的行政层级工作机制,很多案件的审判中往往会出现行政层面因素的干扰,法院的高层领导对于下属断案具有或多或少的影响。司法体制改革中要重点注意这一问题,推进审判权与裁判权的统一、审判的权力与责任合一、司法事务与行政事务分离,实现行政权力与司法审判的分离,确保法官不受行政干扰依据法律独立断案。

【参考文献】

[1]周功满.论司法公开之度[J],理论观察.2012(02)

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范文第2篇

其一,法治缺乏应有权威,一些法律形同虚设,法律实施效果差。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有待加强,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法律实施与立法发展不协调,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同时如何进一步解决法律实施实效问题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

其二,立法的公正性、民主性、科学性还有欠缺,立法结构不够合理。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影响甚至主导立法过程,“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仍未消除,一些明显带有部门或集团利益痕迹的立法,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立法扩权卸责”、“立法不公”影响了法治的权威和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重大决策还没有实现有机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发展进程还不完全适应,片面强调用立法巩固改革发展成果,不注意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改革、推进发展,用政策取代法律、违法改革等现象时有发生,既影响改革方案的民主性、科学性,也影响法治的权威。

立法的修改和废止工作不及时,一些立法落后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初期,囿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立法者对于市场经济的规律要求的认识尚不深刻,对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这就导致一些立法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或者不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立法结构不够合理。我国的经济立法速度很快,但在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环境资源保护和财政税收等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法律部门之间、每个法律部门内部不同立法之间的科学性、协调性不足, 存在法律冲突现象。

其三, 司法权的地方化、功利化、行政化问题较为突出, 外部干预司法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司法不公, 司法领域中存在的腐败问题, 打官司难、执行难、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问题仍然存在, 影响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制约了司法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作用的充分发挥。

其四,在行政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依然存在。法律生效后往往还要靠上级机关层层动员、发文件才能实施,没有行政指令即便有法定职责也不执法,有了行政指令就大搞“集中整治”、突击执法、运动式执法,不该管的要管,不该罚的也要罚,执法活动缺乏应有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由于根据罚没款确定拨款数额导致“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流于形式,一些部门受利益驱动,以违法养执法、以执法护违法,加剧了社会上的违法和失序现象。在行政执法后果方面,不论执法是否到位,执法部门都不承担责任,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甚至执法状况越差,导致问题越多,反而更有可能得到升格、增编、扩权的机会。

其五,法律监督的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手段和措施不完善,监督效力不强。监督渠道很多,但效果不尽如人意。纠纷解决渠道不够通畅,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实效性不足。中国社会正在进入一个崇尚法治和实行法治的时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民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这充分表明,中国的改革开放已进入一个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阶段,中国的依法治国已进入一个“全面落实”和“加快建设”的阶段,中国社会正在进入一个崇尚法治和实行法治的时代。未来中国法治建设,应当顺应法治时代到来这个大趋势,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头十年,“法学幼稚”、法学界基本上交了一张白卷的话,那么今天,法治时代呼唤法学家、法律人必须对中国现代化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以及法治国家建设交出一张合格的答卷,法治时代要求法律和制度在未来中国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引导和保障作用。法学界、法律界应当全面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尤其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以来的基本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握机遇,立足国情,充分发挥法学界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思想库”作用,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做出新贡献。

其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以后,我们要切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从制度上消除部门立法的弊端,稳定立法数量,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技术,优化立法结构,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应当完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国家组织机构设置和中央与地方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完善维护社会公平,加强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方面的法律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税收调节、公共财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各个法律部门、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实施性法规规章、立法技术。其次,应当提高立法透明度,扩大公众的立法参与,建立立法机关评估、执法机关评估、专家学者评估、社会公众评估相结合的立法评估机制,适时完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立法的适应性。

第三,在改革和完善立法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宪法法律实施,把解决宪法法律有效实施问题作为下一步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使宪法法律实施与法律制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第四,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使行政机关真正成为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廉洁高效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

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范文第3篇

一、着力提升队伍素质。一是强化法治理念。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法律职业信仰,增强司法为民意识,提高队伍法律素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二是增强廉洁意识。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强化职业道德操守,建立完善廉政风险评估机制,重点抓领导干部、抓关键少数的廉洁自律,从严管理队伍。三是提高业务能力。继续加强法律和业务学习培训,增强岗位练兵,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进一步提高队伍办案能力。

二、着力规范司(执)法行为。一是注重以问题为导向建章立制,堵塞制度漏洞,促进司(执)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二是大力推进司(执)法公开,重视以公开促规范、促公正。三是强化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司(执)法责任制和有关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实现司(执)法的全过程留痕,加强监督制约,高标准严要求,切实规范司(执)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

三、着力深化监督管理。一是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内部办案审查监督机制,把内部自我监督的机制延伸到基层庭、室、队、所,加强监督管理。二是完善公检法司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相互间科学的配合和制约机制。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进一步发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监督制约作用。三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其他外部监督。更加主动地向人大代表报告司(执)法工作,及时反馈工作信息,让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从而更好地监督支持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

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范文第4篇

先行探路 勇于担当

去年6月,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中央批准的《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是确定的四项主要任务。自此,一场探索构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涉及深层次司法体制改革拉开序幕。

然而,改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参照。去年6月市检察院选择了市检察二分院和闵行、宝山、徐汇三个区检察院进行先行先试。9个多月来,市检察院先后召开党组会、检察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20余次,认真学习领会改革试点要求和司法改革精神,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要求试点检察院检察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始终站在改革一线,坚持原则,敢于担当。

9个多月来,重点从十个突破口推进改革试点:即分类管理改革、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制度和检察办案组织改革、培养高素质检察官、检察权运行新体制下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内设机构扁平化管理模式、设立检察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实行全市人财物统一管理、检察官依法履职职业保障体系、新的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同时精心选择了“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制度”,“妥善解决重点问题”,“进行人员分类”,“边推进、边总结试点经验”等四条推进改革试点的实施路径。

9个多月来,积极探索、紧锣密鼓研究出台和即将出台的基础性文件和制度规定共分为5大部分49项制度,改革试点已初步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框架体系。同时重点研究了分类管理、员额控制、检察官等级套改、考核评价、内设机构整合等改革难点,还任命了第一批58名检察官助理,对检察官等级进行了模拟套改,开展了先行试点检察院检察人员分类定岗、纳入员额的检察官选任等,周密部署、审慎而又积极地推进,初步形成完整的改革思路和可行的具体举措。

“千军万马”走行政职级“独木桥”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人员管理体制与一般行政机关没有区别,检察官身份与行政级别挂钩。受行政职数的限制,检察人员“千军万马”走检察官行政职级“独木桥”,不论是业务部门、综合部门乃至后勤服务部门的人员,都要通过成为“检察官”来晋升行政职级待遇,造成检察官队伍庞大,人员冗杂,素质参差不齐,而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与做辅助事务的人员界限模糊,也影响真正在办案一线检察官的职业发展。

据悉,分类试点前市检察院在编干部208人,检察员79人,助理检察员72人,这样“检察官”占了70%多,而真正在一线办案的骨干并不多。这类情况在基层检察院并不鲜见,上海全市4031名检察干警中,有检察员、助检员职称的有2884人,“检察官”占了71.5%。

71%到33%,控制员额这一刀怎样“切”

检察改革就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中突破。按照中央正式批准的上海司法改革试点方案,划分人员类别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核定员额,经5年过渡期,三类员额分别占队伍总数33%、52%、15%的员额比例。

然而,对上海检察机关而言,“员额制”将现实中占71%多的“检察官”改到占33%员额的检察官,这一刀怎样“切”。市检察院抱着严谨的科学态度,先后设计了“现有检察人员情况统计表”、“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配比情况表”等10份改革数据测算情况表,先后2次组织先行试点院和其他各级院进行基础测算,对全市检察人员状况和职业保障水平进行调查分析。在摸清了基础性情况后,研究形成了各类员额分配使用详细测算和规划,对现有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遴选为员额内检察官提出具体步骤和长远规划。

基本数据清楚后,相关实施政策也相继推出:设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的“老人”和“新人”的时间界限;5年过渡期内,一时不入员额的检察官,继续保留法律职务,并可在各类人员间交流;2015年后实行分类招录、分类管理,新招录的司法行政人员不得转任检察官助理;现有的检察员通过严格考核,以确认方式择优纳入员额检察官管理,不需要再经人大程序重新任命;难以胜任检察官要求的,转任其他分类人员,不占检察官员额;现有助检员先分类为检察官助理,再通过严格考试考核、逐步选任,择优遴选入额,按法定程序任命。过渡期内未入额的助检员,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可继续行使检察办案职责。全市检察官实行统一选任,分级任免。

市检察院严格规定了各类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操守、办案经历、学历等基本资格条件以及禁入规定、缓入情形;制定了各类检察官岗位说明书,明确检察官岗位设置、资格条件、岗位要求和主要职责。入员额的检察官岗位主要设置在侦监、公诉、未检、金融、反贪、反渎、民行、监所等主要司法办案部门,而社区、案管、控申、研究室、预防等其他业务部门从严控制。规定凡是入员额的检察官,都必须直接办案。担任检察院领导职务的入员额检察官办案要达到规定的数量。综合部门不配置检察官岗位。书记员统一由辅助文员担任。

面对面谈心 覆盖百分百

四家试点单位在市检察院的统一安排下,既严格准入控制检察官员额,又传承历史沿革、稳妥过渡。在人员分类过程中,各试点单位积极做好检察干警政策解读工作,避免由此带来的检察干警思想波动、工作受到影响。同时确定每人都有两次选择机会,根据岗位说明书提出岗位选择意向。为掌握干警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试点单位开展面对面谈心,基本达到全院干警100%覆盖,做到对干警的岗位意向、择岗疑虑以及是否愿意服从安排、跨类别调整等意愿做到心中有数。

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范文第5篇

(一)进一步完善科学评议机制。一是不断提高调查了解的能力,除运用走访座谈、案件抽查、旁听庭审、明查暗访等单向性的方式外,着力运用监督电话、网上信箱、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等互动性的方式进行调查。二是继续强化在具体评议过程中对评议对象的量化评价,不断完善标准化考评体系。加强前期调研,着手建立对检察官的量化考评体系,找准履职情况中每个评议项目的权值,努力做到客观、公正,进一步增强履职评议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三是在今后的履职评议庭审旁听活动中,将被评议对象的庭审场次调整为随机确定、临时确定,避免出现“事先通知,突击准备”的形式主义做法。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合力。“两官”履职评议工作量大、面广,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一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注重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通过报纸、网站、微博等传统和新兴媒体,全方位地公开“两官”履职评议工作,公示被评议对象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和网上信箱,邀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通过来电、来信等形式反映被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二是充分发挥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的作用。不断扩大他们在评议活动中的参与度,积极组织他们参加法院和检察院的公众开放日,参加被评议对象的案件庭审旁听,进一步了解被评议对象所处单位的工作环境及办案情况。

(三)进一步提升评议主体层级,扩大被评议对象范围。探索将履职评议的主体由目前的主任会议审议提升至常委会层级,被评议对象需向常委会作履职报告,常委会对被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由常委会确定履职评议的等次。此外,在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初步考虑将履职评议的对象扩大至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相关人员,做到评议对象全覆盖,进一步增强和拓宽人大司法监督的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