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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Guangzhou-Foshan metropolitan area as a core of the Pearl River Delta city group, promoting its optimal allocation of educational resources, is an necessary requirement of accelerating the process of Guangzhou-Foshan as a city, and thus enhance the overall competitiveness of the Pearl River Delta city group.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principles of the restructuring and the group of the security systems on promoting the optimal allocation of educational resources in Guangzhou-Foshan metropolitan area.
关键词: 广佛都市圈 教育资源优化配置 结构调整原则 保障制度体系
Key words: Guangzhou-Foshan metropolitan area the optimal allocation of educational resources the principles of the restructuring the group of the security systems
基金项目:广州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面上重点课题“广佛都市圈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研究”(09A034)项目成果。
作者简介:王枫云(1969―),男,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城市公共管理。
广佛都市圈是由广州市、佛山市及其各自下辖的区、市所构成的一个在地域上紧密连接、经济上相互依存、文化上日趋融合的,以广州和佛山中心城区为核心,并以其有效吸引和辐射的空间距离为半径所组成的城市和城市辖区的有机整体。广佛都市圈是整个珠三角城市群的核心,推进广州与佛山两城的协调合作与协同并进,促进两地资源优化配置与互补共享,全面加快广佛同城化进程,是提升珠三角城市群整体竞争力的关键环节。而促进两地资源优化配置与互补共享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推进广佛都市圈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目标的达成,须遵循科学的教育资源结构调整原则并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体系。
一、推进广佛都市圈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构调整原则
基于系统论考察视角,结构一般是指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连接方式、排列秩序及其时空关系的内在表现形式。广佛都市圈教育系统内部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教育资源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组成了具有特定功能的结构。由于都市圈教育系统内部各种教育资源的比例和素质特征总是需要不断适应外界环境对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因此,随着时间的变迁,对都市圈教育资源的结构进行调整,达到教育资源在整个都市圈内和谐共生、合理布局、有序互动的目的,就显得很有必要。同时,教育资源结构调整的过程就是教育资源系统功能不断的强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不仅要认识教育资源结构所具有的特定功能,更要选择好的不同时空状态下的资源组合方式。依据结构优化理论的基本原理,广佛都市圈教育资源结构的调整,应遵循整体关联原则、层级互动原则、动态开放原则和适时高效原则。
1.整体关联原则
广佛都市圈内特定数量和质量的教育资源组合是在一定时空中完成的,其在一定时空中所产生的依存深度、广度和关联效应,体现出不同的结构特征和系统功能。同时,不同的时空条件决定了教育资源的不同组合状态:教育资源在内在属性上的有机关联,形成了质的聚合;教育资源在数量上的叠加累积,形成了量的聚合;教育资源在空间上的分布和布局,形成了空间聚合;教育资源进入和退出教育系统的时间关联,形成了时序聚合。广佛都市圈内这四种教育资源的组合状态共同决定着教育资源的整体配置效果。因此,推进广佛都市圈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以整体关联的视野来看待教育资源的不同组合状态,在对各种组合状态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从整体上把握教育资源组合的质与量、空间与时间,推进各种教育资源组合状态的有机融合,形成教育资源配置中各种组合状态的最佳聚合效应。
2.层级互动原则
从纵向上看,广佛都市圈的教育资源是一个由多层级组成的结构复杂的巨系统,具体可划分为都市圈教育资源系统、广州和佛山两城市的教育资源系统、两城市下辖行政区域的教育资源系统。在这个复杂的教育资源系统里,较高层级包含较低层级,较低层级隶属于较高层级,同时,较低层级的结构功能又决定着较高层级的结构功能。因此,广佛都市圈在教育资源配置中要注意处理好不同层级教育资源的关系,打通不同层级资源流动的通道,推进不同层级资源间的顺畅连通。
3.动态开放原则
当前,在广佛同城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广佛都市圈教育资源运行环境的变动也日趋剧烈,各种教育资源为适应外界环境的要求,始终需要不断自我调节、自我更新。这种动态性的存在,是以教育资源系统的开放性为前提的。所谓教育资源系统的开放性即是,教育资源系统同外界进行的物质能量交换过程,这一过程会引起系统内部教育资源结构的变化,并导致资源间关联关系的重新组合。系统内某一资源的变动,往往会带来整个系统行为的变化,导致整个系统由原来的秩序状态走向新的秩序结构。因此,广佛都市圈教育资源系统只有增大开放性,才能增强对环境变化的敏感度,提升对环境变迁的回应力。同时,教育资源系统的开放性,要求广佛都市圈内的主要城市打破自我封闭的教育资源配置模式,在主动适应外界环境变迁的前提下,对自身教育资源结构进行有序的调节。
4.适时高效原则
适时性原则是指,在广佛都市圈一体化进程不断加速的背景下,都市圈内的各个城市和城市辖区都在充分利用同城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按照都市圈一体化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比较优势,积极吸纳有利于本城市教育发展的资源要素,勇于剥离和消除阻碍本城市教育发展的资源要素。反之,如果坐等观望,没有对教育资源进行适时调整,教育资源系统的发展就会由于不适合环境的要求而走向无序和混乱。同时,适时是高效益的重要基础,只有适时对教育资源展开调整,才能使整个都市圈教育资源的结构效益最大化。
二、推进广佛都市圈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保障制度体系
推进广佛都市圈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除须遵从科学的原则外,还须具备较为完备的保障制度体系,具体包括:教育资源信息共享制度、教育资源配置合作契约制度、教育资源配置合作网络制度等。
1.教育资源信息共享制度
信息不对称是造成广佛都市圈教育资源配置难以达到最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强化信息共享的深度、拓展信息共享的广度,是推进广佛都市圈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前提。为此,需要建立广佛都市圈各类教育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数据库,全面收集和整合都市圈的教育信息,以便都市圈内各类教育资源配置主体能充分掌握教育资源变动趋势和规律,为其教育资源配置中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合作契约制度
广佛都市圈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合作契约,是对广佛都市圈内所有的官方或非官方教育资源配置主体均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应该包括:都市圈内教育资源的总体布局和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建立统一协调的教育基础设施网络,减少资源浪费;开放各个城市的教育市场,促进教育资源和要素自由流动;加强沟通和协调,提高都市圈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合程度;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利益分享和利益补偿问题等等。广佛都市圈教育资源配置中合作契约制度的建立,应把握几个要点:一是应建立在都市圈内各个教育资源配置主体平等协商、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基础上;二是应将契约以成文的形式制定出来;三是应成立由都市圈内相关各方组成的契约执行监督机构。
3.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合作网络制度
广佛都市圈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合作网络,强调的是经济组织、行政组织、社会组织等合作配置教育资源主体的多元、分散与全方位,以及各合作者之间的相互选择的伙伴关系。这种伙伴关系建立在互信、互惠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协商确立教育资源配置中集体行动的目标。同时,由于这种联合配置教育资源的合作网络,依赖的是多元主体互动的合作关系和交叉重叠的相互认同,因此,这种网络关系,一方面有利于各种资源配置主体相互了解,减少教育资源配置中的摩擦和冲突;另一方面,可以形成丰富的社会资本,持续减少资源配置中制度供给的反作用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档案信息资源 共建共享模式 设想 客观评价 优化选择
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赖于全局性的统筹规划,有赖于共建共享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协作。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的各成员将以怎样的方式进行合作共建而达到共享,这就涉及档案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模式问题。
1. 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模式设想
(1)集中型模式。所谓集中型模式是指具有上下隶属关系的某系统或某类型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在不同层次之间组织协作来实现共建共享建设的一种方式。它需要设立一个中心式的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所有下级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都与中心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相衔接,并充分利用和发挥中心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的档案信息资源优势。这种模式主要是基于档案行政管理体制的运行而构建的。根据我国档案行政管理组织结构形态,按照上下级组织的行政隶属关系,可以构建一种基于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集中型结构的网络化信息空间。在这种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模式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成为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系统的中枢机构,形成网络化档案信息空间的骨干结构,而其他下级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与之相连接,实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同时,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职能档案部门之间形成一种条形网络,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骨干信息结构大致平衡。在此信息空间中,档案信息的交流基本上与权利流的要求保持一致,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的组织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可以从属于权利流的约束。
(2)水平型模式。水平型模式是指一个地区内不同系统、专业的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之间共同构建的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然后与其他地区的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构建的虚拟网络空间相连,从而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的一种模式,这是一种条块结合的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模式。这种模式主要侧重于各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之间的相似性。处于同级的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之间尽管在业务上并不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但就其工作内容与业务程序而言,却有着极为相似的地方。加强档案信息资源交流,促进业务沟通,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益可达到“双赢”。根据这种组织结构形态,按照同级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相关性,可以构建一种基于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水平型结构的网络化信息空间。在此空间中,档案信息资源可以进行对等交流,不受严格程序限制,而且可以做到交流的及时、便捷、准确。
(3)网络型模式。网络型模式是指所有成员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之间都可以直接相互联结,共同构建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不受地区、系统、专业的限制,可直接进行档案信息资源对等交流和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的一种模式。这种共建共享模式的构建主要侧重于各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的独立性、特定区域性。首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之间尽管在业务上存在一定的上下级领导关系,但每一个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都是一个社会单体,都有其内在的独立性;其次,根据全国档案行政管理体制的划分,每一个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所收集、保管的范围及权限不同。在这种模式下,所有成员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都是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网络中不可或缺的“节点”,相互连接、共同协作,从而在最大范围内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的目的。
2. 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模式的客观评价
对于上述几类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模式的设想中,集中型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模式目前还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因为只有上下级机构,不可能包容我国所有的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从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现状来看,还是“局、馆合一”的管理体制,因而不可能从一开始就实行集中型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模式;水平型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模式则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的实际,但是在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体系中的各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由于隶属于不同的专业、不同的系统,各自在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中投入力度不等,在缺乏利益平衡机制的情况下必然会使一些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因此而持消极态度,不愿意共建共享自己所拥有的档案信息资源,从而使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无法达到应有的整体推进要求;网络型档案信息资源管共建共享建设模式初看起来是比较理想的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模式,似乎彼此之间可以自由利用网络中的档案信息资源,但实际上,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情况、各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情况不同,尚未具备进行全面联网的条件。
3. 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模式的优化选择
综上所述,目前适合我国国情的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模式应该是:在坚持国家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以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网络为主导,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多元化的过渡型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模式。这里的多元化是指在不同地区(如东、西部地区)、不同系统采取灵活多样的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模式,即东西部地区或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分步实施,先系统内共建,后地区性共建,实现集中与分散管理的过渡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待这一过渡型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模式实现后,再建立全国性跨系统、跨地区的真正的无边界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网络体系,最终实现全国规模的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的网络机制。
从地区来看,西部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应采用初级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模式,先打好自动化、网络化基础,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建立协作网,然后在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系统建立协作网,最后在公共网上建立协作网;东部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首先,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系统分别在系统内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其次,实现地区性跨系统的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目前,上海等地正在加紧实施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计划,这说明地区性共建共享是可行的。再次,地区间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即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之间依托网络体系建成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初步实现全国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网络体系。
当然,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与技术手段的提高不断地革新和改变,这一点尤其要引起社会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部门的注意。
参考文献:
[1]刘省泉等.网络环境下我国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与共享[J].中国图书馆学报,1999,(6).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有关 “逐步自由化”这一国际法规在履行的过程中出现存疑之处,从而致使相关成员各持己见并因此而引发成员间的贸易争端,随之难免就需要在具体个案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相关争议进行相应的条约解释。上诉机构在wt/ds363案中所采用的“与时俱进”的当代含义解释方法固然有其合理的成分,但如果在援用该方法时不同时结合涉及gats的具体个案实体层面的特殊性而加以综合考虑的话,则可能会出现裁决失当的问题,而这将不仅影响涉案当事方利益的公正和公平地分配,而且从长远意义上而言,还可能会对上诉机构乃至dsb的权威性造成负面影响。显然,这类本应由后续谈判予以解决的问题,还是应由成员们通过谈判加以解决为妥。
一、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制中的“逐步自由化”原则问题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得以迅速蓬勃地发展。时至今日,国际服务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比例逐步攀升,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性已无需赘言。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尤为如此,这主要由于“像美国这些早已在制造业失去优势的国家,已经把知识型服务当成扳回贸易平衡的工具。”①在此背景下,以美国为代表的具有服务贸易优势的国家日益迫切地需要并谋求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巩固和提升自身的优势。因此尽管发展中国家有所反对,但美国等发达国家仍极力主张将国际服务贸易纳入到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中来,因而国际服务贸易于gatt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中被列为重要谈判议题之一,并最终在该回合谈判结束时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ats的重要性自然是不言而喻的,有学者强调“gats可能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最重要的一个协定。这不仅仅是因为服务业在全球总体贸易中的份额越来越大,还因为服务的提供方式能帮助提高经济效益,巩固政治主权和提高当地的文化意识。尽管如此,一方面,gats毕竟只是一个框架性协定,与经过近半个世纪谈判才形成的《gatt1994》等货物贸易谈判成果相比,gats充其量只够得上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初步成果,各具体服务部门还需要进行更为艰辛和漫长的实质性谈判;另一方面,gats第三部分所规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并非自动地适用于各成员的所有服务部门,而是要通过相应的谈判由各成员自主决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因此,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有效规制和国际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并非随着gats的产生而毕其功于一役,其后的逐步谈判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作为乌拉圭回合既定议程,服务贸易谈判从2000年3月开始,2001年启动多哈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以来,服务贸易的谈判被并入了新一轮谈判中。与多哈回合谈判的艰难的整体进程相对应,服务贸易的相关谈判同样也是举步维艰②。而这一艰难局面背后的根本原因无疑主要存在于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利益冲突。发达成员基于自身的优势地位,强调服务贸易应经过谈判尽快地实现更高程度的自由化,而发展中成员则强调在推动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过程中应秉持逐步自由化的原则并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从某种意义而言,服务贸易显著地区别于货物贸易,因为“在不存在关税保护的服务贸易中,如果要求各成员遵守绝对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无异于要求各成员实行完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这是包括所有发展中国家在内的绝大多数wto成员所无法接受的。”③故而经由发展中国家积极争取而明文规定于gats法律文本中的逐步自由化的原则,对于在wto制度体系中占大多数的发展中成员(包括最不发达成员)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对各成员均有同样的约束力,但gats并不强迫任何成员就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作出何种程度的承诺,因此,这两项原则在多大程度上约束成员方,完全取决于该成员方的自愿承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逐步自由化这一基本原则及其所体现出的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性”甚至可被视为发展中成员的一道保护性屏障,它可以避免发达成员不正当地单方面主张某种程度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水平。
二、wt/ds363案审理中专家组的解释与中方的上诉观点
细读gats的序言与相关具体条款中有关逐步自由化原则的内容,不难察知,逐步自由化原则乃是当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与博弈后形成的彼此妥协的产物,而且在根本性质上属于各成员——尤其是发达成员——应予以严格履行的国际法义务。但这一国际法义务在履行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存疑之处而致使相关成员各持己见,并因此而引发成员间的贸易争端,随之难免就需要在具体个案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相关争议进行相应的条约解释,从而力求做出一项令争端双方都满意或最起码都能接受的裁决。这里以“wt/ds363中国——影响某些出版物和娱乐用音像制品贸易权及分销服务措施案”中的相关情况为例进行相应的研析。
(一)wt/ds363案中相关情况概要
该案中若干争议焦点之一即为上诉机构报告最后部分以25页篇幅所着重阐析的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的范围确定问题。而该范围的认定则直接地涉及到当事方在wto服务贸易领域内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方面权利和义务分配与平衡的权威确认,因而在利益攸关的情况下中美对此问题各执一词针锋相对。不仅如此,对于该问题的法律解释还从深层次上与gats的“逐步自由化”的原则休戚相关。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家组经过对该问题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及解释后作出了有利于美国的裁决,中国随即就该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解释提起上诉。上诉机构通过对所采纳的条约解释的审查最终对专家组就该问题做出的裁决从总体上予以肯定并做了进一步阐发。因此,从程序意义上,“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的范围确定问题已获得最终解决。尽管如此,由于该问题涉及的方面较多,除wto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本身的理论与实践的多方面问题外,还深入地涉及到wto争端解决与国际法院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方法的异同等多方面情况,因而这些方面无疑增加了恰当地做出合理的条约解释以公正地解决争端的难度。
(二)中国在上诉中的立场与观点
在专家组报告做出之后,中国对专家组就该问题所做之解释提出异议。主要为以下几方面:
1.中国认为专家组在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进行解释时,将“通常含义”、“上下文”和“目的和宗旨”割裂开来考虑,且未能分析各种要素之间的互相影响。
2.中国认为专家组对“录音制品”和“分销”这两个关键词的通常含义的字典解释选择和认定方面存在偏差,因而不应武断地认为其所作的解释是确定的。在中国看来,因为各种字典定义有不确定性,专家组本应在相关上下文中并且按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对每个可能的意义进行仔细地考察。
3.专家组未能恰当地确认中国主张的条约目的和宗旨。尤其是专家组未能考虑本应在其解释中提供指导的重要原则,即遵循肯定性清单原则、达成让步的平衡和逐步
自由化原则。中国认为这些要素要求专家组认真考察:(1)wto成员有决定其服务市场自由化进度和程度的主权;(2)在《服务贸易减让表》没有明确提及的特殊承诺,那么一项特殊服务不应受制于任何承诺;(3) gats前言明确表明逐步自由化应通过“在给予国家政策目标应有尊重的同时……通过连续回合的多边谈判,在互利的基础上促进所以当事方利益”来达到。中国认为,在“没有足够决定性证据说明中国意图对这一特殊服务承诺”的情况下,④ 这些要素本应指引专家组在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词语的解释中更加尊重中国的意见。
4.专家组采用“渐进”⑤的方法解释条约,在这个范围内以当代的含义为基础来解释中国的gats承诺。中国认为,逐步自由化的原则不允许每个wto成员义务的范围在“当前语言的动态变化”⑥的基础上扩展。
5.中国指出专家组本应认定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遗留的问题中有中国在gats中对“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承诺是否包括录音制品的电子分销方式,这些问题“大部分是非决定性的”。⑦遇到这高度模糊度的问题,专家组本应适用“遇有疑义,从轻解释”(in dubio mitius)原则,并且停止采用最不利于中国的解释。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一个词语的意义是含糊的,应采取承担义务的一方义务更少的意义,或者对一方干涉最少的意义,或者包含对各方一般限制较少的含义。⑧中国认为,本案对专家组适用“遇有疑义,从轻解释”原则呈现了一个清晰的理由。专家组没有采取这个原则,未能恰当地适用条约解释的习惯性规则,并且此举不符合dsu第3.2条。
综上,专家组就该问题的解释在多方面均未得到中国的认同。的确,中国的各项质疑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合理性,尤其是对条约目的和宗旨的综合考虑等方面。
三、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忽视ds363案的特殊化
(一)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
专家组就该问题的解释和裁定获得了上诉机构的全面肯定,具体主要体现为以下若干方面:
1.上诉机构认定专家组在分析“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定义时并未无视中国提出的定义,且认为专家组并未在分析gats相关上下文、目的和宗旨之前,仅基于字典含义就过早地得出“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通常含义”。总之,认定专家组在分析“录音”和“分销”的字典定义时无误。
2.上诉机构认可专家组在解释《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中“分销”的含义时的相关上下文,并同意gats第28(b)条支持了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相关条目中“分销”包括有形和无形产品分销的观点。
3. 上诉机构认为在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使用的术语(“录音”和“分销”)是足够通用(generic)的,其适用对象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4.上诉机构不接受中国主张其认为专家组本应在基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的分析后裁定“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的含义时不确定的或模糊的,尽管“遇有疑义,从轻解释”的原则在wto争端解决中是有价值的,但在本案中其没有适用的余地。
上诉机构在分析的过程中还援引了国际法院案例(costa rica v. nicaragua,2009年7月13日)中的法律解释方法以论证其解释的合理性⑨。但这一解释方法的援引甚至是移植是否完全恰当呢?
(二)上诉机构的相应条约解释的特殊性
通过上述机构的解释逻辑与其所援引的国际法院判决中的解释逻辑的对比,不难察知实际上上诉机构在该案中进行条约解释的基本逻辑几乎是移植了国际法院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中的解释逻辑,甚至在具体措辞上也几乎完全一样,譬如一方面强调术语是“通用的”(generic),另一方面说明这类术语的含义会有所变化,对此国际法院法官的用词为“演进”(evolve),而上诉机构的用词为“随时间的推移而改变”(change over time)。
毋庸置疑,两起案件中的某些情形的确非常相似,均涉及到条约术语含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而且均在此基础上进行条约解释时采取了“一种不容易落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范围内的解释技术即所谓的‘与时俱进’的解释方式。此种方式不仅已经在著名的‘海虾—海龟捕捞方法争端案’中有所提及,而且在其他的一些案件中也有所提及。”⑩ 这种条约解释方法确实已在国际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已久并在多起案件中被采用进行相应的条约解释。但即便这种解释方法在以往有些成案中能够恰如其分且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但具体到wt/ds363案而言,这种解释方法的适用就一定会概莫能外地无懈可击吗?事实并非如此。在中国入世时的2001年,互联网在中国尚不普及,而在国际经贸实务中基于互联网的录音制品的电子分销模式在中国也正处于发展的萌芽期,因此在中国入世前有关服务贸易的谈判中对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的范围确定不可能将这种中国入世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分销模式囊括其中。因此,上诉机构仅仅依据“分销”一词是“通用的”且因此其含义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而基本上不考虑gats的特殊性,就认定采用所援引的国际法院审理的该案中的相同的条约解释逻辑加以解释是合理的,这似乎有舍本逐末之嫌。
诚然,两起案件的共性无疑应予以足够的重视,但更应审慎处理的则应是各自的特殊性。对于涉及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内承诺范围的ds363案而言,其最显著的特殊性即从本质上植根于gats本身的特殊性,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即为明确规定于gats文本中的“逐步自由化”原则,而确保该原则得意有效落实的最主要途径则是通过进行有建设性地谈判以不断推进“逐步自由化”的进程。因而无可否认的是,中国在上诉中根据此特殊性而提出的观点总体上是客观与正确的,将之与上诉机构的解释加以对照,显然上诉机构通过援引国际法院案件条约解释以强化自己所做解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但却忽略了这一关键的特殊性。除却这一关键的特殊性之外,本案与国际法院该案中的相关解释的核心逻辑几乎相同,但却正是这一至关重要的特殊性决定着最终解释结果的不同。
本案中,上诉机构通过上述条约解释即把本应通过谈判加以确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互联网电子分销模式囊括到中国的承诺范围内。而究其实质,这无异于剥夺了中国的相应的后续谈判权。由于通过谈判一方面承担了新的义务而另一方面又可相应地享有新的权利,因此这一谈判权的被剥夺意味着中国只能根据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而承担新义务却无法相应地享有新的权利。因此,这样的无视gats的逐步自由化这一重要原则的条约解释很难令人心悦诚服,这不仅对中国造成了不公正的结果,也给上诉机构终局裁决的权威性带来了负面影响。
进而言之,上诉机构的这一解释不仅会对本案的当事方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且今后若不及时加以调整,则很可能会在后续的类似案件中继续造成失当的局面,且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对gats明文规定的后续谈判造成越俎代庖的不良结果。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上诉机构凭借自己在wto司法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把经过自己精心裁
定的案件作为可遵从的先例,乃至自己在后续同类案件中反复引用与诠释以求达到更完美更合理的境界,累积形成解释wto条款的‘后续惯例’,是件好事,应予肯定。”?輥?輯?訛然而,如果任由此种基本上不考虑gats的基本原则之一的逐步自由化原则的解释逻辑继续存在和加强的话,则显然未必是件好事,众所周知,虽然dsu并未明文规定wto争端解决中“遵循先例”的原则,但在争端解决实践中“依赖于先例”的做法在现在非常普遍。如果在援用该方法时不同时结合涉及gats的具体个案实体层面的特殊性而加以综合考虑的话,则可能会出现裁决失当的局面。这不仅将影响涉案当事方利益的公正和公平地分配,而且从长远意义上而言,还可能会对上诉机构乃至dsb的权威性造成负面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能会越俎代庖地“解决”了本应由gats所明文规定的后续谈判才能加以解决的问题。显然,这类本应由后续谈判予以解决的问题还是应由成员们通过谈判加以解决为妥。所以dsb、其他相关机构和各成员对此均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注释:
① 【澳】克里斯托弗·阿勒普著:《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协定: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协定在法律全球化中的作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②有关国内外学者就gats谈判所进行的相应研究(1995-2008)的综述,参见沈大勇 金孝柏主编:《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文献综述》,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7-83页。
③李国安主编:《wto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④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68段。
⑤ 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70段。
⑥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73段。
⑦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93段。
⑧中国回顾了“欧共体——荷尔蒙案”,上诉机构裁定“遇有疑义,从轻解释”原则适用于条约解释,适用于尊重国家主权。[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95段(援引了上诉机构报告,欧共体——荷尔蒙案,第165段脚注154)]。
(太原铁路局湖东电力机务段,山西 大同 037005)
【摘要】为有效完善和增强三晋货物快运物流资源的功能性和使用性,本文在客户导向、经济性、“内核化”、协调性、柔性化的原则基础上,分别提出了设备资源、组织资源、市场资源、人力资源四个方面的整合优化策略,以此促进三晋货物快运物流的持续、壮大发展。
关键词 三晋货物快运;物流资源;基本原则;整合;优化
随着三晋货物快运物流的不断发展,其开始尝试向快速、安全、实惠、方便的目标转型,而加大力度整合与优化三晋货物快运物流资源是一条有效途径。基于客户导向、经济性、“内核化”、协调性、柔性化的原则,货运营销中心可通过调整本系统的物流资源结构来完善和增强物流资源的功能性和使用性。同时,采取外延式整合、内涵式整合的方式来实现对已有资源的优化分配,并尽可能的促进有限资源的最大限度增长,最终满足三晋货物快运物流持续、壮大的发展需求。
1 铁路物流资源整合优化的基本原则
1.1 客户导向原则
在现如今的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已不再是以企业为主导的发展模式,而是以客户为主导的演进发展模式,企业要想赢得客户的满意和长期关系,就需要以客户及客户需求为导向为其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因此,铁路物流在整合与优化的过程中首先应转变观念,必须确立以顾客价值为标准,以客户为导向原则,从而创建和维护良好的顾客关系,努力培养客户对铁路企业的忠诚度,将客户关系管理纳入铁路物流资源整合优化的长期发展战略当中。
1.2 经济性原则
协调投入和产出的关系是整合优化铁路物流资源的基本出发点,是优化配置铁路物流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获取最大经济收益的重要前提。而如何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这需要在铁路物流资源整合优化的过程中充分遵循经济性原则,科学改变铁路企业物流资源的配置状态和利用效率,以获取最大经济收益为目标提出和实施铁路物流资源整合优化方案。经济性原则是铁路企业整合优化物流资源的核心,是其在成本既定情况下获取最大效益和效率的关键所在。
1.3 “归核化”原则
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局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提高自身核心能力,整合、培育核心资源,剥离非核心资源,以此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遵循“归核化”原则,这是发达国家企业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背景下得出的经验,其对于铁路物流资源的整合与优化同样适用。铁路企业应充分把握进退、取舍的度,在充分遵循“内核化”原则基础上整合与优化铁路物流资源,通过撤、并、转非核心物流资源来整合与强化核心物流资源,从而促进铁路物流资源的核心竞争力。
1.4 协调性原则
铁路物流是一个由不同要素、层次和子系统构成的复杂系统,因而如何协调这些组成部分的关系是整合优化铁路物流资源的重要目标。于是乎,铁路物流资源在研究整合与优化方案时应严格遵循协调性原则,依据合理、有序的比例关系来进行系统要素的结构性协调、功能性协调,以结构与功能之间的相互协调及配合来发挥铁路物流资源的有效利用。
1.5 柔性化原则
鉴于市场环境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动性,Slack N提出了供应链柔性的理念,该概念指出供方应具备缓冲、适应和创新三种能力,以此来有效抵御和应对市场环境、顾客需求、自身能力等方面的未来变化。基于供应链柔性理念提出了柔性化原则,铁路物流资源在整合优化的过程中应遵循柔性化原则来完善和创新,以做好对未来变化的预期,促进整合优化后的铁路物流资源可以有效适应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需求。
2 三晋货物快运物流资源整合与优化的策略
2.1 设备资源的整合优化
设备资源又称实体资源、硬件资源,这是铁路物流业务开展的基本保障,因而三晋货物快运在整合优化物流资源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加强对设备资源的整合与优化,这是整合优化后面各种资源的前提条件。对于设备资源的整合优化需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编组站资源的整合,通过强化编组站的调度功能来调节列车作业,充分发挥运输资源的整合后优势,使得更多高效率跨区直达列车资源实现合理配置和使用,缓解其他铁路枢纽的运输压力;二是整合改造货运站以实现部分物流功能,根据货场与货运站物流的实际情况来整合改造三晋货物快运货运站,修建部分物流服务设施、改造部分原有仓储设施来增加部分物流功能和存储功能,进而实现新货运产品和物流作业的开发,以提高三晋货物快运货运站的使用效率。
2.2 组织资源的整合优化
随着交通物流、海运物流、航空物流的不断涌现和成熟发展,这给铁路物流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和挑战,传统铁路物流组织模式已不能满足实际发展需求,为此货物营销中心需要对组织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整合优化。为追求最大化的物流绩效,货物营销中心需要成立的物流部门使得物流功能独立出来,以逐步实现参谋组织模式、直线参谋模式、流程导向水平组织模式的转型,最终实现三晋货物快运物流中心组织结构的功能合并与集合。构建以流程为导向的水平铁路物流组织,设置流程部门利用流程团队来管理铁路物流中心的整个流程,以流程来组织三晋货物快运部门。如此,实现对货物营销中心组织资源的高效整合,大大缩短业务办理的流程,使得组织对信息的应变力和处理速度有效提升。
2.3 市场资源的整合优化
货物营销中心需要充分认识到市场资源是构成物流资源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其主要包括工业企业、物流企业、商业企业、通讯企业的物流需求构成了铁路公司的货运市场资源。对此,货物营销中心需要加强对物流市场资源的整合与优化,基于市场运行视角来实施营销战略、安排营销工作、调整货运生产力的布局,从而有效实现和发挥整合优化后的三晋货物快运物流整体优势。“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中受理、方便货主、分散装车”是货物营销中心营销战略的主要思路,依据该思路来整合优化铁路物流的市场资源。如此来调整货运站的生产力布局以释放车站空间,从而有效解决各自为战的物流弊端和资源配置失衡的不利局面,进一步提高三晋货物快运物流的市场竞争力。
2.4 人力资源的整合优化
铁路物流业务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人力资源的大力支持,所以整合优化人力资源也是货物营销中心对物流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与优化的必然选择。在上述组织资源的整合优化中,我们对货物营销中心的组织模式进行了改造,其中人力资源就是首当其冲需要调整布局的内容,在重新组织好车站的管理机构基础上,根据货物营销中心物流业务的实际需求来优化、灵活的配置和调动劳力或人力资源。关于人力资源的整合优化可以从三方面着手,首先是各级管理岗位干部的选聘,可在已有人力资源的基础上挑选业务和管理能力较强的人才担任。其次是精简工作人员,优化配置业务人员到相应的车站岗位中发挥生产力作用。最后是加强对管理干部和普通员工的交流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3 结语
在日益激烈的现代物流发展背景下,货物营销中心积极开展物流资源整合与优化是时代所需。为创造最大价值的资源整合优化原始动力,积极发挥软、硬件物流资源的最大效益,货物营销中心需要在充分遵循客户导向、经济性、“内核化”、协调性、柔性化的原则基础上,采取整合优化策略和手段对设备资源、组织资源、市场资源、人力资源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完善,以实现三晋货物快运物流资源的效率和收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姜斌,陈治亚.整合广州地区铁路物流资源的建议[J].铁道运输与经济,2005,27(9):39-40.
论文摘要: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供电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配置存在一定的问题。进行供电企业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是供电企业良好发展的保证。本文在分析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问题基础上,本着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研究了供电企业如何进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供电企业属于资金密集、技术密集的企业。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供电企业需要引进人才,这就使得供电企业也同时具有了人才密集型的特点,给企业的人事管理、用人制度、人才流动造成很大的隐患。人力资源在现代企业所有资源中是最重要、最关键的资源。在供电企业长期企业文化的影响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不断得到完善。但是,随着时展和电力体制的改革,供电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企业人力资源结构配置不够合理,造成人才潜力不能得到较好发挥,人力资源大量浪费。在供电企业中,如果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得不到合理、科学的管理,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等,进而影响供电企业的发展。为了更好的发展,供电企业应该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进行企业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合理运用人力资源达到企业战略、战术目标。
一、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才结构单一,缺乏经营管理人才
供电企业长期的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的特点,使得员工大多数属于理工类、技术类,真正学管理、懂经营的人才缺乏。人才结构较为单一。
2.用人制度不完善
供电企业的人力资源存在文化程度较高、人力资源丰富的特点,但是其中存在部分员工专业不对口。企业仍然存在因事择人,强调人适应工作。部分岗位设置未能做到人尽其才,按才录用和因事设岗的原则。用人机制和历史遗留的原因,部分供电企业未能完全做到因事设岗。
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不完善
供电企业的人才流动和非配激励机制不完善。企业内部或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非常少,人才流动机制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此外,供电企业的绩效考核等实施力度不够,缺乏明显的激励机制,影响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新性。
4.缺乏科学的员工开发机制
在供电企业中,高学历、高层次的人才的价值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人才流失现象存在,企业高端人才缺乏。同时,企业管理型、经营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机制不健全,专业管理人才队伍能力、素质不够。对基层员工的培训和潜力开发不够科学,针对性、实效性较差,未能形成一支扎实的基层技术人才队伍。
对于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这些主要问题,亟需通过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得到解决。合理配置供电企业人力资源,避免人才的浪费,建立合理的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
二、供电企业人力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
人力资源配置就是指在具体的组织或企业中,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优化而实行的对组织或企业的人力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人力资源管理要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事相宜,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供电企业进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内部为主的原则
供电企业在使用人才时,应首先从本单位人才着手。企业内部要建立起人力资源的开发机制,使用人才的激励机制。这两个机制都很重要,如果只有人才开发机制,而没有激励机制,那么本企业的人才就有可能外流。从内部培养人才,给有能力的人提供机会与挑战,造成紧张与激励气氛,是促成公司发展的动力。但是,这也并非排斥引入必要的外部人才。当确实需要从外部招聘人才时,我们就不能“画地为牢”,死死的扣住企业内部。
2.能级对应原则
供电企业人力资源优化的目的应该是使企业整体人力资源功能强化,人与岗位相匹配。对于不同能级水平的岗位,安排具有相应能力的人才,做到能级对应。 转贴于
3.便于调节的原则
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员工的能力在各自的岗位也在不断变化。因此,需要保证随着企业岗位的变化,随时对人员配备进行调节,保证供电企业的人力资源能级对应。避免一职定终身的现象发生。
4.优势定位原则
供电企业管理者可以根据员工的优势,安置到最有利于优势发挥的岗位上。同时,员工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确保能级对应,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
三、供电企业如何进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供电企业的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应该根据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原则进行。
1.供电企业要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让每一名职工凭自己的能力竞争上岗。对上岗员工实行三级动态管理,划分为优秀、合格、临时三种上岗身份,根据每个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定期进行考核,给予员工压力和动力。
2.合理调整生产一线,把不适合在生产一线工作的人员调整出来,把身强力壮的人员安排到生产一线,保持队伍的强劲。同时,根据生产需要,对一线员工配置一定的辅助人员,确保各项生产任务保质保量的完成。
3.避免因人设岗的现象,保证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在人力资源配置过程中,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使合适的人才在实践中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以促进相关岗位的技术进步。
4.供电企业内部各岗位,应保证让每个岗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体能结构合理,符合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形成职工之间的互补效应,确保企业的良性发展,保质保量各项工作的完成。
参考文献
[1]宋小忠,易涛.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探索与研究[J].人力资源,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