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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BAM神经网络;平衡点;时滞;稳定性
中图分类号:TP 183 文献标识码:A
1引言人工神经网络是人们利用机器模仿人类智能的一种尝试性质的科学,它通过电路来模仿人脑神经细胞的结构和功能的,也即通过选取一些自适应单元,去组成一种广泛互联的网络 [1]。
1982 年,人工神经网络- Hopfield网络模型的提出[2],首次引入了网络能量函数的概念(Lyapunov函数),并且给出了网络稳定性的判定依据,这一研究成果,对人工神经网络的应用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特别是在仿照人脑进行联想记忆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987年,Kosko [3] 提出了一系列的双向联想记忆神经网络,其完全将单层的自相联Hebbian学习器推广成两层的模型匹配异相联网络,即双向联想记忆(BAM,Bidirectional Associative Memory)神经网络。双层双向结构的BAM神经网络一经提出,就在求解优化问题以及联想记忆等问题等方面被证明是很有用的数学模型。双向联想记忆神经网络模型是一种常用的神经网络,具有信息记忆和信息联想的特点,他是联想记忆神经网络模型的一种。由于联想特性,所以被广泛地应用于模式识别、信号、图形处理等方面[4-5],成为了人工神经网络研究的热点。
但由于在神经网络的实际应用中,神经元间的传输过程中必然存在的时间延迟现象的存在[6],对于一个动力系统来说,其信号在传递过程中总是存在着信号的传输时间滞后问题,时滞问题的存在会导致应用系统的不稳定。因此,对于神经网络系统的研究来说,首要的任务就是系统的稳定性研究,而稳定性就是寻找神经网络的平衡点。给定一个激励函数和常输入向量,该神经网络系统的平衡点是一定存在的[7],而且平衡点的相邻域的任意状态都会收敛到该平衡点,这样系统就达到了状态稳定和输出收敛。可以看出,神经网络系统的稳定基础就是系统平衡点的存在性,随着时间的增加,神经网络所有状态都会趋近于该平衡点。更重要的是该平衡点还具有唯一性,即平衡点对应于唯一一个求解的目标。平衡点的存在性和唯一性实际上就是数学上的全局稳定性(渐近稳定、指数稳定)。
因此,对双向联想记忆神经网络的稳定性研究,首要的任务也是找出该网络系统的平衡点的存在性和唯一性,即平衡点的渐进稳定条件,进而去确定平衡态的吸引域以及其收敛速度,从而得到系统稳定性的条件。本文就针对一种具有时滞性的BAM神经网络的平衡点的存在性和唯一性进行证明,从而得到该系统平衡点的唯一性的充分条件,为进一步寻找系统平衡点的渐进稳定条件奠定基础。
2BAM神经网络工作方式
BAM神经网络是联想记忆神经网络模型的一种。对于联想记忆其又可以划分为自联想记忆和异联想记忆(又称为双向联想记忆)[8]。自联想记忆的自联想也就是一种可以由受损的输入模式,经过训练运算,进而能够恢复到完整的模式本身;异联想记忆神经网络模型在存储方式不同于传统的数字计算机按地址存储信息的方式,其存储方式是根据内容去存储信息,也就是说在找到信息的地址后便能找到这个信息。异联想记忆神经网络模型他就要求对于不同的存储信息必须有不同的地址存储。
5结论
在人工神经网络的研究中,稳定性是最为人关注广泛的一个问题,而系统稳定的前提就是给定一个输入常量和激励函数时,神经网络平衡点是存在的,而且对于其所在邻域内的任何状态都是收敛平衡的。因此平衡点的存在和唯一性十分重要,本文利用BAM神经网络的模糊模型,证明了BAM神经网络的平衡点问题,得出了系统平衡点的存在性和唯一性的结论。后期的研究将进一步寻找系统平衡点的渐进稳定条件,确定平衡态的吸引域以及其收敛速度,从而达到系统的稳定状态,为实际应用的实现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T. Takagi, M. Sugeno, Fuzzy identification of systems and its application to modeling and control[J]. Trans, Systems Man Cybernet ,1985,15(1):116-132.
[2]李秀玲. 具时滞的神经网络模型的非平凡周期解的全局存在性[J]. 应用数学学报, 2010,33(02): 363-373.
[3]黄元清, 许金快, 钟守铭. 具有离散和分布时滞的中立型细胞神经网络的全局渐近稳定性[J].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23(02): 163-167.
[4]Y. Li, C. Yang, Global exponential stability analysis on impulsive BAM neural networks with distributed delays[J]. Math. Analy. Appl,2006,324(5): 1125-1139.
[5]张丽娟,时宝.变时滞BAM神经网络的全局指数稳定性[J].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08,38(5):148-153.
[6]Zhang C,Wei J. Bifurcation Analysis of a Class of Neural Networks with Delays [J]. Nonlinear Analysis: Real World Applications, 2008, (9) :2234-2252 .
[7]时宝,袁建,潘特铁,等. 带脉冲的BAM神经网络的全局指数稳定性[J]. 生物数学学报,2012,27(2):241-250.
(一)提高了审计的独立性
实施异地交叉审计,人生地疏,不同地域的审计人员无须碍于人情,怯于权势,从而能够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关系的干扰,保障审计独立性。
(二)确保了审计的严肃性
执行异地交叉审计任务的人员,撇开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境下充分激发审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严格按照审计要求如实汇报审计情况,规避了发现问题披露难的现象,保障审计严肃性。
(三)提升了审计的时效性
异地交叉审计需要审计人员异地开展工作,除却了日常繁琐事务的干扰,使得异地审计人员能够更集中精力,怀揣职业热情投入审计工作。同时,异地工作人员容易产生思乡情绪,从而更加努力加班加点查账审证,以争取早日完成工作任务,这能缩短审计时间,加快审计进度,保障审计时效性。
二、异地交叉经责审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审计风险高
审计组需在上级统一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因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不熟悉,容易产生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而未被发现的风险,即使发现了重大的违纪问题线索也由于身处异地、时间有限而无法对重大线索查清查实,审计风险较高。
(二)审计取证难
被审计单位人员对审计人员调查的事项因涉及到自身利益或担心审计查出问题后受到问责,往往会有阻挠推诿审计工作或尽可能拖延提供资料的时间等现象,因审计人员往往依赖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了解情况,审计人员取证难度加大。
(三)经济成本较高
审计人员在异地审计需要支付食宿费、差旅费等一系列费用。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标准计算,误餐费每人每天100元,住宿费每人每天450元。假设审计项目中审计成员5人,审计现场实施时间60天,所需经费16.5万元,再加上审计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等支出,一个项目完成下来所需支付的费用较高。
三、完善异地交叉经责审计的措施
(一)完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机制,保障项目的有效开展
各级审计部门在拟定项目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到异地交叉审计经济成本较高、审计取证难、审计风险高的特点,确定合理、科学的年度异地交叉审计的项目和数量。如,在项目立项的过程中,针对问题突出、执法难度大、当地审计机关审计独立性难以保证的项目,应采取异地交叉同步审计,以提高审计的质量和效率。
(二)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提高异地审计的针对性
在审前准备阶段,审计人员要进行严谨细致的审前调查,通读所在地政府及其上级部门制定的法规制度,打破惯有的思维定式,跳出审计人员熟悉本地法规制度的路径依赖,结合当地的工作实际,找准审计的准确切入点;根据统一的工作方案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审计力量和审计期限。在实施阶段,查找问题时需跟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尽量在审计现场完成所有审计事项,在审计事项上列明问题的定性、具体的事实描述和违反的法律法规,同时反复复核审计证据,确保证据充足、资料齐全,避免出现现场撤点后因取证深度不够需补充审计证据的情况,进而影响审计进度。在报告阶段,应及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汇总归类,在撰写初稿的过程中及时与授权审计机关进行沟通,听从上级机关的业务指导。
(三)逐步克服异地交叉审计缺陷,提高审计效果性
无论电子竞技作为人们的一种休闲爱好,还是作为一个蓬勃发展的新兴行业,赛事永远是电子竞技的核心,高校电竞也不例外。
无论是参赛选手的非职业化,还是学生对于赛事的认知。单单从一方赛事和三方赛事这个角度去分析高校赛事是不合适的。考虑到高校电竞平民化的特点,也许将关注的点移到高校赛事的BaaS模式上,或许更有意义。
BaaS,全称为:Business as a Service。这种模式是“免费模式”的一种进化模式。这种模式的核心思想是所有的产业都应该变为服务(非服务业),利用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积极的影响,再利用这种积极的影响驱动消费者消费。目前这种想法越来越多地被用来完成由免费到收费的转变。Zappos的例子更是表明,一家企业的成功并不完全依赖于过分优质的产品,反而优质的服务会让你在众多企业中脱颖而出。
通过对高校赛事进行简单的分析,我们就可以得到BaaS与高校赛事的内在关联性。首先,通过对众多学生的采访,笔者了解到:高校赛事被大家接受的原因在于参赛的队伍来自自己所在的大学。这意味着高校赛事与传统赛事有着很明显的区别。传统赛事吸引用户,驱动用户消费主要依靠内容,说白了,就是有观众喜欢的知名选手参赛,同时比赛的内容异常精彩。可是高校赛事中的内容相比于传统赛事来说,参赛选手去中心化的特点使得赛事的内容远谈不上精彩,对于学生来说,也许此时情感所起的作用要大于内容所起的作用。
因此在内容不足的情况下,就需要执行方提升赛事带给学生的服务。虽然服务这个概念往往是模糊的,但是在笔者看来,用以下三点就可以概括:办比赛的学生可以得到足够的支持,参加比赛的选手能够顺利地进行比赛,观看比赛的学生能够舒适地观看比赛。这就是赛事要提供给学生的服务。
而目前的高校赛事则同时缺少上述三个方面的服务。
以笔者前段时间现场观看的一场高校网吧赛事为例:在网吧赛中,笔者看到的是一排排5连坐的比赛专用机器,没有隔音房;空气中弥漫着严重的烟雾,观赛的人依靠在选手的沙发旁,“费力”地支持着同学或者朋友所在的队伍。最重要的一点是,执行人员不专业导致比赛进行得不顺畅,不仅仅是不准时,遇到一些问题时,也总会发生争执,最后的结果也不尽人意。
这些在职业比赛中已经很好地被解决的问题,之所以还困扰着“学生赛事”,是因为执行方并没有认识到赛事是一种服务,事先也不会想到这种细节。赛事仅仅被当做是一次次推广营销活动。在这种观点下办比赛,长此以往必然难以吸引到学生的关注和支持。
赛事的“承办主体”需要改变
目前的高校赛事,无论是一方赛事还是三方赛事,其通用的模式是,主办方拉投资,承办方落地执行,高校社团负责宣传和吸引观众。这种模式直接复制于职业赛事,却多了高校社团这个环节。考虑到前面提到的高校赛事与职业赛事的不同,也许赛事的“承办主体”需要改变。
在通用的模式中,我们发现,高校赛事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前文提到的小Q同学的遭遇。学生满怀热情的承担起赛事在校园内的宣传引流工作,最后却得不到事前承诺好的报酬,一次次地被“利用”,被当成廉价劳动力。对于赛事的落地宣传,执行方做的也仅仅是出钱雇学生摆几张桌子在校内,拉上横幅,摆上易拉宝,拍几张照片向甲方公司交差。
所以,执行方的不重视直接导致了高校赛事整体上在参赛服务与观赛服务上与职业赛事存在巨大差距,使得学生对高校赛事越来越失去信心,高校电竞的发展也逐渐与外界脱节。解决这个问题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改变赛事的承办主体,不论是主办方还是执行方,都要以学生为主体,二者只是提供必要的支持,弥补资本与专业上的不足。
前两年UCI欧文分校的高校星际争霸赛也许是最好的一个例子。在争霸赛创办初期,由于有诸如普林斯顿、麻省理工这样的顶级名校的加入,参赛学校的数量迅速达到了44个。当比赛的主页建设好之后,参加的学校数达到了144个,五个季度之后参赛队伍的规模达到了320个。在几届线上比赛之后,举行了线下比赛。超过5000名的用户同时在线观看了线下赛事,而且一个周末的总浏览量达到了25W。对比与Twitch上排名靠前的主播的几万人同时观看,这个数字的意义非常明显。不仅仅学生会给予高校赛事极大的关注,社会上人也同样在关注高校电竞。
UCI欧文分校高校星际争霸赛的成功也许反映出了我们刚才提到的观点。这个赛事的策划和执行大部分由学生完成,暴雪只是提供了相应的支持。出于对自己所在学校的荣誉感以及电竞玩家之间的、学生之间的认同感,学生“主办”的赛事往往更能吸引到学生的参与。一个有趣的细节是,当时参赛的一支队伍需要驱车10小时来到欧文分校区参赛,而一同前来的不仅仅是参赛选手,更有教练、策略师等。所以,当承办的主体发生变化时,产生了迥然不同的结果。出于对电子竞技的热爱以及前面提到的认同感等,学生作为执行方往往会物尽其用,他们知道参赛者和观赛者的真正需求;也不会敷衍了事,因为他们在产出自己“消费”的产品。出于这种机制,学生的参与热情被极大地调动,原有办赛模式中主办方、承办方、学生之间存在的问题也轻而易举地解决。
既然前面提到了成功举办高校星际争霸赛的社团---欧文分校的电竞社团,那么电竞社团对于高校电竞来说究竟有什么意义?
社团是高校电竞的土壤
任何一款电子游戏之所以能够成为一款电竞游戏,除了游戏本身的因素外,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形成了关于该游戏的玩家社区。比如DOTA2的玩家被称为刀狗,英雄联盟的玩家被称为撸狗,暴雪游戏的玩家被称为暴狗。尽管这些名称并不雅致,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名称得到了这些玩家的认可,并愿意传承下去,甚至背负上这一名称所带来的“责任”。
玩家社区使得相同游戏的玩家获得彼此的认同,形成了相应的社群文化,并不仅仅是宅。这种社群文化在商业运作之下就成为了电竞衍生品开发的基础。所以,高校之所以被称为最肥沃的电竞土壤的原因就是因为这里可以更简单更快速地形成玩家社区,而达到这一目的所借助的手段,则是最常见的社团――电竞社团。
社团内同学之间的认可实质上就是形成社区所需要的玩家之间的认可。同时,社团内的信息交互能力也支撑着玩家社区的不断成长。这是社团与社区的内在联系。
社团与社区的外在联系则是,社区或者说电子竞技可以依靠社团完成对自己的宣传,并组织相应的活动。高校星际争霸赛的例子也表明了,社团有意愿也有能力成为高校电竞的“主宰者”。
社团举办的这些活动因为承载着电竞的理念从而被玩家认可。这就起到了两种效果,一方面使得社区的凝结力更强。另一方面,则是让更多的人认识到电子竞技,被感染并加入其中。
尽管目前电竞社团的生存状况并不良好,诸如成立社团的申请不被通过,社团举办活动受阻等情况仍然存在,但是相比于前些年来说,情况无疑正在向着好的方向发展。随着主流社会开始关注电竞,电竞整体的认知正在一步步改变。就如同笔者采访的一位电竞社团现任社长说的:“越是年轻的学校领导越容易接受电竞,社团开展活动也相应容易得多。这两年的情况也在好转,只是赶不上外部的潮流。”
社团的价值将随着高校电竞的发展进一步放大
考虑到电竞才刚刚受到主流社会的关注,意图在短时间内让电竞被主流认可无异于天方夜谭。但眼前的困难并不代表没有未来,回顾电竞的发展,已经发展壮大的电竞也不是一路都一帆风顺,即便在今天,出具规模的电竞仍显脆弱,更何况处在发展初期的高校电竞。LCL、CUEL等大型赛事的举办也标志着曾经与外界发展脱节的高校电竞正在迎头赶上。
职业化的电竞是一种运动,平民化的电竞应该是一种爱好,一种休闲。随着高校电竞整体的发展完善,电竞社团的作用将更加突出。不仅仅在于为电竞爱好者提供一个平台,更重要的是通过电竞社团可以对电竞概念进行更好地普及,吸引更多地人群关注电竞,爱好电竞,进一步推动电竞平民化、生活化的进程,热爱电竞的学生也不再被人误解为网瘾少年。从这个角度看,电子竞技整体面貌的改观依赖于高校电竞的发展。
同时,社团举办的赛事可以让更多有天赋的玩家展露头角,让更多喜爱的玩家参与其中。作为一种历练,对于以后想从事幕后工作的学生来说,电竞社团的存在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实习。一个理想的状况是,有志于从事电竞行业工作的学生通过学校举办赛事积累经验,而电竞社团与外界厂商、执行公司的合作,使得电竞社团可以向外界推荐有能力的学生。社团推荐+自我经验的丰富+外界的认可,一个垂直的职业通路构成了。
对比电脑没有普及和网络条件不好的电竞发展早期,现在的大学生享受着优质的网络和极高的电脑普及率。而主流的接受必然带来高校电竞环境的改善,这些优秀的内外因素必然使高校这片最肥沃的电竞土壤结出丰厚的果实。
当然,逻辑上虽然是这样的,但落实到实际时,赛事这一阶段又是不可逾越又不得不考虑的。
赛事的体验仍需改善
当下的高校赛事,虽然数量众多,但无论是一方赛事还是三方赛事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尽管这些不足都有其背后的原因,但还是严重影响了高校赛事的发展。比如,由于报名人数众多,高校赛事往往选择线上选拔线下争夺的模式。而这种模式不可避免的引发了线上代打,这种行为使得学生即便想消费,也失去了消费的信心。而在线下的名次争夺中,时常发生的是奖金拖欠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消耗了高校学生的热情。导致一些赛事参与的人越来越少,能吸引到的人也越来越少。
而在观赛的体验上,在对学生进行采访时,一个细节让笔者印象深刻。在谈及某个比赛的时候,一位学生说道:“主办方提供了大巴车,早晚接送,所以去的人特别多。”可见,赛事的内容虽然谈不上精彩,但主办方贴心的服务还是打动了这些学生。这里面的道理也并没有多高深:传统赛事依靠优秀的内容吸引观众主动参与,在今年LPL春季赛的一场比赛中,由于现场设备出问题的缘故,比赛一直进行到晚上11点多。彼时已经没有了地铁,对于大部分观众而言,只能选择搭乘出租车回家。可是在场的大部分观众并没有选择离去,而是坚持看完比赛。LPL代表了中国英雄联盟的最高实力,而这些最优质的比赛内容形成了驱动玩家的动力。高校电竞失去了外部驱动学生的能力,却可以利用服务从内部驱动学生。当这些学生的观赛习惯被养成之后,也就进入了马云所说的“免费的就是最贵的”的阶段,赛事的变现也有了观众基础。
高校电竞影响的,不仅仅是高校
现在的赛事数量相比于前些年大幅提升,但是赛事的根本还是服务。专业赛事也一直在解决诸如赛程是否准时、转播是否流畅、规则是否公平等问题,高校赛事中也同样存在,如果说高校电竞的发展与外界脱节的原因之一是高校的内在原因,那么另一个原因就是赛事执行者对于高校赛事的不重视。这种不重视说到底是对消费能力偏低的学生群体的不重视。而这种不重视可能会产生颇为严重的后果。
从宏观的角度看,电子竞技近两年发展顺畅的原因之一就是社会人口结构的改变。电竞发展早期的爱好者逐渐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这些人的话语权逐渐变重,从根本上推动了电竞的发展。如果高校电竞的发展停滞,那么带来的必然是下一波社会中坚力量对电竞支持的减弱,而这对于电竞的发展来说,可能是致命的。
与以上的任何事件相比,电子竞技的五周年似乎都不值得一提,甚至电子竞技也许在本世纪内都无法上升到神舟七号的高度,但我们在电竞其中所包含的爱国之情似乎一点也不比他们少多少。从某记者在Sky首次站在WCG冠军领奖台时说出“无论是做什么,能让老外在中国以外的地方升起五星红旗就是一件了不起的事”这句话后,电子竞技的爱国主义情节就在电竞人群中飞速蔓延,并以此为信仰。这里当然不是说这种观点的问题,而是当问题发展普遍到逐末舍本、妖魔不已时,我们不得不停下来考虑一下,硬盘中的爱国主义究竟是一部千秋万载的史书,还是一堆扭曲变形的乱码?
刚刚结束的BhzzCon(暴雪嘉年华)中,一次普通的魔兽世界竞技场比赛在国内激起了轩然大波。中国的WE竞技场战队受邀参加了BlizzCon的赛后表演赛,对手就是刚刚在BlizzCon竞技场比赛中夺得冠军的欧洲战队Nihilum。虽然看起来这只是一场普通到不能再普通的表演比赛,但在国人的眼中却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被无限放大。在评论这个事件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
首先魔兽世界竞技场作为一个全世界范围内普遍受到欢迎的竞技项目,其职业化发展已经开始出现萌芽。而国际大赛的引入让这些战队的名字打上了国旗的标签,这也让各地区服务器的玩家们开始跨越地域的限制,投入到这些引人瞩目的荣誉之战。中国作为魔兽世界玩家基数和竞技氛围最浓的国家,其竞技场水平已经完全达到世界一流的水准,在Arena Junkies(一个可以查询世界范围竞技场队伍等级的排名系统)的前几名列表中几乎全部都是一片红旗。现在情况就是,外国玩家并不认同这样的地区内的排名,就像中国玩家也不认同没有中国队伍参加的国际大赛的含金量一样。国外好奇中国队伍的实力,国内也希望让国外的玩家见识下来自中国的力量,这之前的口水仗一直都没有消停过。在这个背景下,当时唯一有机会代表中国的竞技场队伍WE与世界冠军Nihilum的表演赛成为了双方最期待的一战。几乎所有的玩家都把希望寄托在了WE身上,他们理所当然地盼望WE能像瞿元甲一样把外国人打得落花流水。
本来这样一场重量级的比赛无论谁输谁赢都不能算是意外,但WE在比赛前却出了问题。由于签证的问题WE的3人战队只能有两名能顺利前往美国,而WE不得不决定在美国本地临时找一位业余的华人玩家来组队完成比赛。可以想像的是,这个“代表中国竞技场最强的队伍”在比赛中丑态百出,输得干净彻底,到最后甚至被Nihilum用近乎玩弄的组合打败。现场的解说和美国观众们也在嘲弄声中看完了这出闹剧,留给国内玩家的则是一份酝酿着无尽愤怒的沉默。
赛后,有关WE的美国之旅成为了广大竞技场玩家最大口诛笔伐所指,一时间关于WE的种种争论之声就不绝于耳。批判者的主要观点无非是“WE明知道自己因为签证问题而不可能战胜对方,还要硬着头皮比赛,简直是丢尽了中国人的脸!”、“WE根本不配代表中国比赛!”等等。我们暂且抛开签证等一切问题不谈,仅仅一场游戏表演赛,居然能上升到国家的高度?一个商业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很多因素,比赛该不该打,能不能打很多都不是一个战队或是一个俱乐部所能解决的事情,他们被邀请而来的作用是为暴雪作出宣传带来利益,而不是展示我国的改革开放成果。况且,我认为现在的电子竞技还远没发展到能展现各国综合国力的地步。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弃权就是“长脸”的表现了々退一万步讲,暴雪邀请的是WE战队,目的只是为了给想看的观众带来一场娱乐性质的表演赛,暴雪从没说过他邀请的就是各国的最高水平选手,WE就是让Sky上去打都是暴雪默认的自由,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质问WE的资格呢?游戏的本身就是享受乐趣,在欧美人看来它们就是一项单纯的娱乐。就算WE完胜了Nihilum,证明了中国人就是玩游戏比所有人强,欧洲人也顶多会用欧洲式的幽默调侃下自己的战队,但绝对不会睡不着觉,更不会动辄就上升到国家荣辱感。在他们眼中游戏永远都是It's just a game,他们只享受其中的乐趣。
当电子竞技被正式被承认为国家的体育项目时,它就脱离了普通游戏的存在,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不可否认,电子竞技的比赛如今正慢慢成为一项正规发展的国际比赛形式之一,尽管发展缓慢不稳定,它依然有着自己的价值,这一点谁都不能否定。但是整个行业毕竟也处在一个初级的阶段,无论是社会认可度或是国际影响力都需要一个长远的发展。从国家来说,电竞还只是一个很初级的新兴产业,他的强盛与否目前都不能影响到GDP后任何一位小数点,从俱乐部的角度来说,寻求一个多途径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往往比多拿几个世界冠军要重要,电竞到底还只是一个经济产业而不是奥运项目;从个人来说,我们热爱电竞就应该牵系于它的发展而不是神话冠军的意义。Sky在ESWC上的失利让全国很多玩家深感失望,质疑之声也不在少数。但是,这已经是Sky甚至是整个中国选手在ESWC上最好的成绩了,不是么?没有人可以一直赢,也没有人可以一直坐在神坛,Sky为了追逐自己的理想付出过汗水,便已足够。至于升起的那面旗帜是哪种颜色,很重要,但不可能是电竞的全部。联想到已经结束的ESWC、WCG的中国区的预选赛,其赛事安排和运作效率简直不能令人满意,让人感觉这纯粹是为了选出几个参加国际比赛的人草草了事,这样的比赛对中国电竞的发展没有丝毫好处。甚至观众也只关注“到底是谁参加了WCG,能不能拿个世界冠军”这样一个符号般的结果,对比赛的过程完全没有兴趣。对国际比赛的过分看重和对国内发展的毫不关心其实就是所谓爱国主义影响下的最大副作用,仿佛只有打败了外国人的比赛才算有意义才去关注,这难道不是一种扭曲吗?我们都还记得在电竞刚刚问世,我们还仅仅把它看成一个游戏看待时,那种打败对手的和看到高手演绎的惊奇让我们记忆犹新,我们总能从这些游戏中挖掘出什么让自己共鸣的东西,这就是我们爱它的原因。如今在铺天盖地的商业比赛下,在各国选手都为世界冠军争得你死我活的时候,我们是否只是为了看到对手打出GG的那一瞬间的刺激而忽略了比赛本 身的过程之美呢?当一些小孩子从小就知道Sky打游戏“为国争光”而激发出职业选手之梦,并以此为幌子逃课游戏时,谁来为他们的未来埋单?爱国主义是一个民族最伟大的品质,但不合宜的生搬硬套,甚至当作沉迷游戏的辩解的迂腐教条,这些都只能让你与真正的社会责任背道而驰。我们不否认电子竞技的竞技意义,但也不能因此就给它打上各种各样的补丁,这样只会阻碍了它的发展。说到底电子竞技存在的意义不是为了国家荣誉,就像南极大陆不是为了让阿蒙森插上挪威国旗而诞生一样。硬盘中的爱国主义已经占据了电竞支持者的大部分空间,在我们去离了其中的累赘和误导之后,也许我们会给所有选手和整个电竞圈一个真正相对轻松的空间。
归根结底,这些都是我们由来已久的民族主义情结在作怪。这不能简单地说成是对还是错,但这些起源已久的传统思想必须经过筛选与取舍,才能适应在现代化社会中。中国人的爱国主义情绪实在太强烈了,以至于我们在很多方面都被这种骨子里的这种情绪影响了主观的判断。在目前国内大大小小的篮球报纸刊物有不下几十种,但没有姚明它们有一半都要完蛋,就像张卫平说的,仿佛只有把球传给姚明才是“合理”的;刘翔奥运会上的退赛让整个中国黯然神伤,持久不绝的争论声几乎把整个网络都要压垮,哪条法律上写着运动员比赛弃权就是国家的罪人?北京奥运会是举国体制的胜利,也是爱国主义投入的胜利,但金牌的荣耀和它的代价一样沉重。我们不能说金牌的胜利就证明了我国的实力,只能说我们对金牌比西方世界灌入了更多的国家荣誉的成分,这不过是东西方价值观念上的一些差距。当然,比起目前仍在渴望证明宇宙是起源于韩国的韩国人来说,我们还是要理性得多。
一、竞业限制的理论阐释
(一)竞业限制概述
竞业限制,又称“禁止竞业”、“竞业避让”,“竞业避止”等,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员从事特定竞争的某种限制,即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从事针对自己的竞争。竞业限制制度最早萌芽于民法的人制度中,而后演化成最高形式——近代公司的董事制度。[1]竞业限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业限制是指对特定的营业行为具有竞争性的特定行为的禁止,其禁止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被禁止的主体是不特定的一般人。[2]狭义的竞业限制所禁止的客体是针对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的行为,其主体限于特定人,且该特定人须与该特定营业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即企业禁止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任职期间和离职之后一定时间内,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活动。竞业限制一般通过订立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条款得以实现,如委任关系、雇佣关系等等。现行法律中,竞业限制包括约定和法定两种。这是业务的最基本分类,目前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大都建立在此基础上。实质乃是法律基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权之目的而对雇员的劳动权及择业自由权加以的合理限制。法定的竞业禁止,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商免除,多见于一些商事法律中,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最典型的就是现行《公司法》第149条之规定。其立法理由是因为高管熟悉公司的运作,掌握着公司、企业大量的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能够轻而易举的利用上述资源来换取巨大的个人利益,从而严重影响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约定的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一般存续在企业雇员离职后的特定期间,是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一般说来,约定的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补偿费数额以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约定的竞业限制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只要彼此间的约定未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强行规定,原则上是有效力的,对此劳动和同法中做了明确规定。[3]但在实务操作中,没有以商业秘密为保护对象的协议经常被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和利益的严重不平衡而宣告无效,从这一角度,只有维护商业秘密的协议才是完整的、有意义的。
(二)竞业限制的民法属性
对于法定竞业限制,公司董事、经理在离职后,其法定的义务也因为离职而自然终止,只能通过协议来重新设定其义务。除了法定的义务和某些可归于默示义务的之外,其余的义务均应通过约定产生,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产生的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要求以“不作为”作为其义务之一。债之标的可以做不作为的给付(消极的给付)。不作为之债务可分为“单纯的不作为债务”和“容忍或者听容的债务”。前者是指债务人不做行为之施行,例如不为债权之转让,不为竞业竞争。后者是在一定之状态下,债务人不做行为之防卫,例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为租赁物的修缮时,出租人或者借与人容忍承租人或借用人取回租赁物所增设或者借用无所增加之工作物。[4]竞业限制的义务是单纯的不作为债务。对于这种不作为债务的清偿性质,学者多采非法律行为说,认为清偿与给付行为系属二事。就不作为债务而言,只要有不作为,即构成清偿,债务人有无清偿意思,在所不问。[5]对于契约,只要前雇员没有进行竞业行为,则视为已经履行债务,就不再追问雇员的意思和动机。
二、竞业限制适用的系统认识
当前,实践中法院往往偏向于雇员的利益,以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忠实、勤勉以及后合同义务置于雇员之上,同时又以公序良俗原则来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往往事后通过劳动争议或者司法判决来决定合同的效力,较大程度上干涉了劳资双方和平协商的可能性。在劳资双方是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实质并不平等,企业一方通常被认为是强势主体,限制协议的例子屡见不鲜;雇员被更多的认为是弱者,需要法律的照顾。
(一)竞业限制适用主体的确认
现行《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竞业限制义务从理论上讲应是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凡是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的人员,就应当负有禁止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业行为发生的义务。如此,竞业限制适用主体应为:(1)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正是为了强化董事、经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即当其个人利益(包括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优先考虑公司利益。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将义务主体扩大到“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可以成为义务主体。[6]不可否认的是,《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在制订章程时,将有可能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商业秘密,造成与公司竞争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人员(如监事等)也列入义务的主体范围内。此种规定主要是结合忠实义务对在职的高管人员做出主体范围内的规制,离职后高管身份角色的转变是以雇员方身份签订协议体现。(2)一般劳务人员。一般属非管理层,属于公司的普通员工。[7]《劳动合同法》第23条将竞业限制条款适用的人员仅限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法律从用人单位利益角度考虑,允许其与劳动者签订离职后竞业限制条款。同时,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此权利,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又对该条款约定进行了诸多限制。[8]用人单位不得与不知悉或者没有机会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条款。
(二)竞业限制适用对象认定
法律理论认为,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认识各种社会利益是法的创制活动的起点,对各种利益做出取舍和协调,是法的创制的关键。[9]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就业权的利益平衡是一种特殊现象,大多数情况下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创造的,而劳动者的流动性对归属用人单位所有的商业秘密构成了极大威胁,另起炉灶和恶意跳槽屡见不鲜。但并不是说所有的协议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应当分为两种情况看待:
1.有商业秘密保护的竞业限制
雇员保守商业秘密是涉及最多的问题,之所以设置竞业限制制度,主要在于雇主在客观上存在需要保护的利益,而这种利益又多为商业秘密,要求雇员承担商业秘密守密义务而设置约定,可分为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通常员工的在职竞业有以下几种类型:(一)在雇佣期间招揽雇主的客源、接洽雇主的供应商的行为;(二)恶意“挖人”事件中雇员之竞业行为;(三)雇员亲属的竞业行为;(四)兼差(moonlighting)行为;(五)协助他人与雇主竞争的行为。即便是雇员在被解职的情况下,其承担的商业秘密义务不随着劳动关系的解除而终止,仍应承担保密义务。雇主要求与雇员签订协议约定当然是最佳的选择,多了一条追究其违约责任的途径;但离职后的义务却没有延续性,劳动雇佣关系结束,劳动者当然有权利用自己的技能知识和劳动技巧寻求新的工作机会。因此,在此种意义上,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关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做以考虑:(1)应保利益。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看,美国是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的国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竞业或者限制雇员竞争的协议,通常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是基于强有力的公共政策的考虑,即这类协议支持让一个人丧失生计的做法。事实上,服务、才能和创意的自由流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备条件,不应当有任何限制的条件去束缚。[10]在竞争原则和竞业协议利益衡量的过程中,将原本广泛意义上的竞业限定在唯许商业秘密的范畴里加以规定,使得禁止权力滥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发挥作用,这本身就是权益相较中寻求到的妥协之法。
(2)可保利益。任何人都不能将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
据为己有、独占适用,更不能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借口,禁止他人利用自身所具有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选择职业的权利。[11]在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选择适用上,仅仅运用保密协议并不足以充分、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原因在于:保密协议旨在禁止雇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披露、使用前雇主的商业秘密,但保密协议本身无权禁止雇员在离职后自营或者与其前雇主同类的营业,亦即协议没有的效力,而离职雇员的竞业行为恰恰是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根源,雇员一旦从事与前雇主有竞争关系的营业,在利益的驱动下,极有可能披露或使用起前雇主的商业秘密,造成前雇主的重大损失。在此情形下,前雇主虽然可依据保密协议诉诸法律,但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非独占性(不排除他人合法的研制、开发该项技术)的特点,致使法律保护更为困难,前雇主往往难以举证证明离职雇员及其新雇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寻求法律救济的成本过高,采用竞业协议是有充分理由的。
2.无商业秘密保护的竞业限制
没有负担商业秘密保护义务的竞业限制又称为“单纯之竞业限制”,包括兼业和离职竞业。在未掌握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有可能存在竞业的可能,可以应当区分对待:兼业中,如若分散精力,本职工作无法正常完成,也属于变相竞业造成的恶果,是否设置禁止禁止协议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离职竞业行为中,倘若雇主对雇员进行特别培训、有特别劳动给付,如涉及住房、子女入学等事宜,就可以适用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三)竞业限制适用领域范围的廓清
1.竞业限制适用的行业范围
案例:王某应聘到A电脑公司任程序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两年期满以后,王某在六个月内不得在国内电脑行业从事与其在A电脑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职务。作为补偿,A电脑公司每个月向王某支付800元。同时双方约定,如果王某违反该约定,则赔偿A电脑公司6万元。两年期满后,王某离开A电脑公司,到外省的B电脑公司担任程序员。A电脑公司遂向王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讼,要求王某支付6万元赔偿金。[12]该案中,对于违约金的赔偿数额是有违法律规定的,“类似的职务”的表述也是含糊不清,最终法院判决此劳动合同无效。着眼于“类似职业”的范围问题,竞业限制的范围界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有关行业范围的限制在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对行业限制的规定应与可保护的商业秘密相适应。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是杜绝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性,因此从行业限制的范畴看,应从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和自行经营同类业务两个方面来理解。(1)我国公司法强调“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可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行为是以何人的名义进行并不重要,只要因该竞业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或者利益归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己或者他人,即可判定该行为是违反义务的竞业行为。因此,不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作为第三人的人或代表所进行的名义与利益相一致的竞业行为应属禁止之列,而且虽以他人名义进行,但利益归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己的竞业行为也应该属于禁止之列。基于传统和文化的影响,人情关系和亲情关系因素渗透在中国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关系很容易被用来规避某些强制性规范。(2)对“同类的业务”的理解。所谓“同类的营业”应当是指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相同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目前主要有日本的对竞业限制适用做限制解释和韩国为代表的对竞业限制适用做扩大解释两种主张。实践中,许多公司在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时,大都采取了多列营业范围的做法,有的达到了在某一领域内无所不包的程度。事实上公司往往没有经营此类营业的条件和能力,且从未经营过此类营业,甚至公司完全不准备开展。这些营业范围对公司而言,没有丝毫的现实利益和预期利益。在公司中有许多业务是员工所未接触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员工未接触的部分列入。竞业限制义务不能超过员工的从业范围。不应当是所竞业业务的从业范围全部,而应该小于或者等于具体的员工所从业的范围。当然,有关是否为受保护的特殊知识(商业秘密形成的根据),企业应负举证责任。
2.竞业限制适用的地域范围
学界一般认为:地域限制,应当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能否可能产生实质性竞争关系,能否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将来会发生利害冲突为衡量标准。在商业秘密存在的区域内,雇主能够凭借商业秘密获得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也只有在该区域才存在对雇主有实质相威胁的不正当竞争,所以该特定区域应作为竞业限制的限制地域。实际上,受雇主经济实力、技术实力、市场占用率等因素影响,雇主业务波及的地域范围总是有限的,那么在无法达到的地方雇员就可以(主要是董事和经理)从事竞争业务了。问题在于,竞争关系时间点的判定是不确定的,在签订合同时,雇主的实际经营区域可能小于商业秘密成立的地域范围,即使将时间定格于对合同产生争议时,问题依旧存在。如果仅以实际经营区域作为的限制地域,则雇主的商业秘密受保护范围将小于其商业秘密应有的权利覆盖范围。[13]另外经营区域本身也是经常变动的,所以,只要是在权利辐射的范围内,雇主的潜在竞争优势就存在,以某一时刻的经营区域作为的地域限制,不合理地局限了雇主竞争优势。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加快,经济全球化及信息和物流的日趋便捷,对于全国性的企业或者是跨国公司来说订立全国性、世界性的条款也不为过,关键还是看雇主能否证明其确实有受保护的利益存在(如营业范围遍及全球)。对于限制范围,原则上以前雇员与雇主签订协议时的经营范围为限,而在履约期间的实际经营区域作为的地域限制区域,将举证责任转移至雇主一方,加强其责任风险意识。
三、违反竞业限制的其他问题
(一)第三人侵权的责任
从我国公司法关于义务的规定可以看出,违反义务的行为本身并非当然无效。这是由于该行为往往涉及众多的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无义务也不可能知道其交易对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自己订立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其所应负的义务。由此,新用人单位在没有参与合同签订的情况下,承担合同责任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般情况下,无论条款是否有效,原则上对新用人单位均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新用人单位明知或者应知员工与其原任职企业之间就有约定,原企业方可根据第三人侵权制度向新用人单位提出请求。如果新用人单位因此而使用了离职员工非法披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则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并且应当对离职员工承担上述责任。违约责任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建议要求雇主继续履行义务的救济方式,可以参考美国的“禁令”制度以实现“当事人不作为请求权”。[14]“不可避免披露”,是美国法院为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潜在披露侵害而逐步创立的禁令救济原则,用于禁止雇员在其专业领域内为前雇主的竞争者工作。[15]这一原则可以作为合同制度之外的补充。合同的非违约方(雇主)享有不作为请求权:要求前雇员继续履行约定,以竞业方式避免商业秘密被披露、使用事实发生的可能。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弥补,而是要求违约方如实履行约定义务,对于非违约方而言,继续履行更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