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流浪动物的影响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目标: 全国大中型城市都成立流浪动物庇护所,基地,领养中心。进行覆盖面广,信息规范完整的科普宣传。
流浪动物包括:丢失,被抢夺、骗走、遗弃,被当做扑杀、捕杀、虐待残害目标的动物。
各地组织以各自方法方式为流浪动物做以下事宜:
1 建立 庇护所,基地 ,领养中心,给流浪动物一个栖息之地,给爱动物之人一个渠道。
需要的资金、物资、义工等各自筹备,充分利用网络,必要时联合集体的力量。
流浪动物信息的处理、救助、安置及后续必须流程统一,严格执行,具体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酌情处理。
领养制度的完善。
2 关于流浪动物的科普宣传。
号召社会上更多人学会爱护动物,帮助或加入我们。资料收集齐全,不断补充整理,所有组织保持进度一致。
开展 “我爱它” 活动:与自己心爱的动物合影并照片,并影响带动身边的人一同参与。
社会名人的合影将有更大号召力。
开展 “小动物世界”活动:在社区、学校等地开展,进行小动物科普宣传。
了解小动物。
怎样与小动物接触,相处。
怎样做一个合格的主人。
领养代替购买。抵制宠物繁殖产业。
不吃伴侣动物。
不喜欢也不要迫害。反虐待动物。
举手之劳,拯救一个生命。拒绝冷漠。
开展“小动物幼儿园”活动:教育小动物社会化,提高领养、不遗弃成功率,幸福终身。
相关:
比如说,甲故意捡起一块石头砸向邻居家饲养的狗,狗挣脱绳索,冲向甲将其咬伤,则甲便要对自己故意狗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不能请求狗的主人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要求得到赔偿。在“北京流浪猫伤人案”中,肖女士虽出于爱狗心切,但是其对自己追赶流浪猫并将其踢飞是有相应的意识和认识的,其行为表明她对流浪猫的伤害行为是出于故意的意思表示。肖女士的主张和一审法院的判决都认定乔女士是该流浪猫的饲养人,但乔女士是否真的符合饲养人条件我们在此先不做探讨,后面会做具体分析。为方便此处的讨论,我们暂且假定乔女士符合饲养人条件。那么,即使如此,在本案中,乔女士也不应对肖女士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从案件事实可以判断,肖女士的主观过错已经属于故意的范畴,即她明知流浪猫在受到其踢打的情况下会有反击伤害其人身安全的危险性,仍作出踢打流浪猫的行为举动,已经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之免责条件。故在此情形下,不论乔女士是否是该流浪猫的饲养人都不会有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假设肖女士对于流浪猫伤人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主观上故意之过错,只是具有主观上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或者根本没有任何过错,在这些情况下就需要由其他责任主体来分担或全部承担肖女士所遭受的损害。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知,在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其后果是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而在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只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应该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具体到“北京流浪猫伤人案”中,在此情况下,到底哪些人可能成为责任承担主体呢?后文对此展开更进一步分析。
二、投喂者承担侵权损害责任的分析
笔者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得以适用的前提是,该致害动物属于饲养动物,即为有固定的管理人或饲养人看管饲养,那么其饲养动物之人损害之责任的可能承担主体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这里就涉及到如何理解“管理人”这个概念?《德国民法典》第834条中规定,即“以合同为动物占有人承担动物看管的实施的人”应承担动物损害的侵权责任。从法条不难推断出管理人承担管理饲养动物义务的基础是饲养人与管理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的性质可以是借用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或其他合同。在我国,根据参与立法的人士的解释,管理人应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那么投喂者是否属于饲养人这个范畴便是其应否承担损害责任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应分以下三种情况去确定投喂者的责任承担问题:第一种情况,投喂者将小区里流动的特定流浪猫带回家,进行定时定点的喂食,之后再放其在户外活动。这种行为已然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投喂者对于流浪猫的占有,即投喂者已经成为了该流浪猫的新主人、新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此时该投喂者已经取代了该流浪猫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地位,并对该流浪猫具有了一定占有的意思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此时如果发生该流浪猫伤人的事实,则应由该新的饲养人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投喂者没有把流浪猫带回家,只是在小区内公共区域对某特定流浪猫进行长期定时定点的喂食。在此种情况下,相对于流浪猫来说,其实投喂者已具备了一种事实上的准饲养人的身份,但这和上述第一种情况是不同的,这是因为投喂者这种定时定点对某特定流浪猫喂食的行为会导致该流浪猫对这种行为形成一种生活习惯。流浪猫本身具有人身攻击性和不易控制性,它本身就是一种危险源,投喂者的行为导致了小区内公共区域中这种危险可能性的增加,该投喂者应对此种危险后果有一定的预见,并应采取相应的积极的措施以防止这种危险的发生。否则,如果发生流浪猫伤人事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理论,该投喂者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其不合理的先行行为引起了小区公共区域不合理的危险性的增加。第三种情况,投喂者非长期定时定点地喂食某特定流浪猫,只是对小区的流浪猫进行偶尔的非定时定点的投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流浪猫伤人事件,该投喂者对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应不承担任何责任。此时,该投喂者的行为既不构成一般侵权,也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北京流浪猫伤人案”中乔女士的行为即是属于第三种情况。乔女士只是出于爱心对小区里的流浪猫进行偶尔投喂,她并没有将某一只或几只流浪猫带回家收养予以占有,未形成新的饲养人关系;也没有在小区内公共区域定时定点的喂食某特定流浪猫。她的爱心投喂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行为或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即使发生小区流浪猫伤人事件,乔女士也不应该对被害人所受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所以笔者对该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都不予认同。
三、其他可能的责任主体分析
其实,当我们在分析小区流浪猫伤人之责任承担主体的时候,不可忽视小区物业公司的责任问题。为了保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小区物业公司应当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小区环境管理义务和安保义务,尽职管理好小区内的公共部分,当然也包括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如果该物业公司没有尽职履行义务,根据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该物业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可以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时,因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公共场合的管理人,所以小区业主也可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情形,即对流浪猫伤人的损害结果既没有被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又没有投喂者侵权行为,此时我们可以把视线转移到物业服务企业上来。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通常都会包含保障小区环境清洁卫生和安全的相关条款。物业服务企业应保证小区内不受流浪猫的骚扰,小区的清洁卫生不因流浪猫的随地大小便和翻找垃圾箱而遭到破坏,小区内不应放任流浪猫伤人这种不合理的危险性的存在。
四、结语
从你的来信中能感受到你老公爱猫近乎到了不顾一切,对他如此爱猫爱得走火入魔的行为确实让人烦恼、气愤和无奈。
我们在生活中常会见到有些人喜欢动物并收养它,是一种有爱心的表现,对于弱小无助的动物产生同情并给予关爱和呵护,可以使人的内心得到满足感和成就感,有的家庭通过收养小动物能为生活增添快乐。有研究发现,有两类性格缺陷的人易豢养宠物:一类人是喜欢控制别人的人,另一类人是个性不独立,有强烈陪伴欲的人。而过度沉溺于豢养宠物往往会使人的心理空间压缩,人格发展水平降低,所以心理学家一般不主张人们过度沉溺于豢养宠物。
你说你老公最先开始是见到一只流浪猫可怜而收养,之后又收养了多只流浪猫,再后来沉溺于收养猫而不顾正常的工作、家庭生活,甚至为了养猫而到了近乎“病态”的程度。和老公在一起五年多了,对你和家庭都很关心,为何会在养猫这件事情上有让人受不了的疯狂的行为?从你的描述中看到,结婚前老公就是一个喜欢小动物有爱心的人,因为他的老实勤快、细心照顾、靠谱,你选择了他。后来因为收养了路上捡来的一只流浪猫,第一次你没有说什么。之后就有了八只的流浪猫,家里本来就小,给生活带来了不便和麻烦,这时似乎没有看到你们有改变。由于猫的原因造成你身体过敏、影响了休息和工作,你提出把猫送走,因老公不同意而又继续养着。再后来发生老公救猫与人打架、和猫友小姑娘有暧昧、为照顾猫而顾不上工作甚至把店关了、为了猫而找朋友和你借钱要钱,最后又在没有和你商量的情况下带回十多只流浪猫,由此看来在你家里,老公对于养猫的事情完全由他掌控,觉得是理所当然,而你现在才觉得他越来越“过度”甚至是极端而忍受不了。
ILOOK:当初为什么想要创办这样一个组织?作为一个公益组织,Think Adoption想要传递给大众的理念是什么?
Chris:因为我很喜欢小动物,小时候在马拉西亚的时候就养过很多的狗和猫。自11年前搬来上海后,就一直没有养宠物。但是缘分就是这么奇怪,三年前的圣诞节前夜,在我喝了很多酒随意地在小区散步的时候,无意间发现一只中华田园犬被抛弃在垃圾桶的旁边,当时觉得它很可怜就把它带回家了。之后就经常地发现被抛弃的或是流浪的小猫小狗,虽然我一直在救助也通过我的个人微博“时光”跟许多的爱心人士互动,帮助他们领养。但是我慢慢地发现如果只是我单独一个人在救,恐怕救不完。所以就想成立一个组织,宣传领养的概念,来影响更多的人。于是就和Phillipe一起成立了Think Adoption这个组织,想要通过它来传递“领养是一种生活方式”的理念,并希望能够通过意识形态的培养来刺激领养行为,让更多的人可以给这些流浪的小猫小狗一个家。
ILOOK:迄今为止,通过Think Adoption有多少只流浪猫狗被领养?在领养的过程中,有发生让你们最感动,最难忘的故事吗?
Chris:有差不多400只。太多的故事都令我们感动,去年我跟几个爱猫人士在上海的铜仁路拦截了几辆猫车,让我见识到了大家见义勇为的侠义精神,深信爱是无处不在。还有就是坚强的故事,坚强的是中华田园犬,我记得刚看到它的时候它的四肢摊开,后脑严重受伤,本打算让它安乐死。但是没想到的奇迹居然发生了,在我们大家共同的悉心照料下,它恢复了生命力,那一刻真的是让我非常感动。
ILOOK:有许多的品牌和明星都对Think Adoption特别的支持,为什么会受到如此高的关注度?他们的支持对你们的公益事业在哪方面有特别的帮助呢?
雅淇:我想因为Think Adoption是一个非常特别的组织,它传递的是一种正能量,一种爱!当我刚接触Chris他们的时候发现居然是两个外国人一直救助我们中国的猫狗,觉得特别感动,而身为中国人更应该尽一份绵薄之力。于是我便毫不犹豫地加入他们,我希望有一天我再也不会听到“下辈子投胎宁愿做鬼,也不做中国的猫狗。”这种极端的言论。之前雅安地震的时候,我们联合了许多的明星在新浪微博同时为“雅安狗狗加油”,效果非常得好,据说是有史以来转发量最多的一次。因为明星的人气都非常高,他们的支持和鼓励也让Think Adoption的理念能够传递的更大更广。
ILOOK:迄今为止,最令你们印象深刻的跨界合作是哪次?为什么?
Chris:每一次跨界合作传递的信息都不同,都有各自不同的主题,都很感人。比如“施比受更有福”、“你是它唯一的主角”,最近的一次是关于中华田园犬的故事,主题是“我爱中华田园犬”,野兽派花店还特别为我们设计了一款中华田园犬公仔用以义卖。
ILOOK:目前为止,ThinkAdoption已经在不同的城市启动了许多不同的项目,这些项目的启动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吗?用以支持这些项目的资金都来自哪里呢?
Chris:其实这些不同城市的项目都不是Think Adoption启动的,他们都是各自独立的公益组织。Think Adoption现阶段只是一个传递公益理念的机构,并不致力于一线的救助。但是我们会以特殊的方式对这些救助流浪猫狗的一线公益组织实施援助,比如我们吉祥物的义卖款项扣除成本的部分,所有的利润都会捐助到这些机构。
ILOOK:Think Adoption推出了许多的公益公仔,这些商品义卖的款项主要用在哪方面?除了商品义卖外,你们也会筹集善款吗?
Chris:主要是用于捐助不同地区的救助和保护流浪猫狗的公益组织,比如北京好狗好猫、北京领养日、上海JAR、上海好狗好猫、上海吴阿姨流浪救助基地、四川启明小动物保护、重庆小动物保护中心、天津动保俱乐部和南京平安阿福。在为流浪动物捐助和筹集善款的同时也起到了很好地宣传领养和保护理念。目前只是单一的吉祥物的义卖,以后应该也会展开这方面的工作。
ILOOK:对于那些被领养后的小猫小狗,Think Adoption还会持续的对它们关注以及给予帮助吗?会有回访或是爱心回赠之类的活动吗?
Chris:会的,如果被领养后有发生任何困难我们都会帮忙。目前只是通过微博的互动来了解具体的情况。
ILOOK:对于Think Adoption来说,目前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Chris:我很乐观,看不到困难。虽然有时候会累,也会觉得有压力,因为毕竟做的事情关系到生命,但是一想到所做的事情这么有意义,便停不下来。我相信一天会比一天好,在3~5年后的未来当我们回过头来看我们所做的这一切,会感到非常的自豪。这一切都将会成为我们人生中美好的回忆。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6B-0006-02
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糅合了多门学科的综合学科,目前已形成较为完善的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包括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三大板块,课程实施形式也较为多样。课程实施要求较高,不仅要求教师具有极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活动方案设计能力,而且还要求学生有个性、够灵活且观念多元。与上述特点相应,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评价也需遵循过程性、主体性与多元化原则,对活动成果、学生表现与长远发展进行知识、能力与态度的三维考量。下文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环节应遵循的三个原则进行探讨。
一、高中综合实践活动的过程性评价原则
(一)学生参与评价
综合实践课程糅合了多门学科,其内容与形式丰富多样的特点先天地决定了课程评价需充分重视过程性评价。在目前传统的终结性评价仍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在综合实践活动评价中要侧重过程性评价,首要保证学生积极参与。作为学习主体与评价对象,学生应当且必须参与课程评价环节,对活动各阶段的自我表现作出自评与互评。一般而言,综合实践活动以小组为单位开展,教师或其他人员担当指导者,及时对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作出反馈。在此过程中,学生也需根据指导者给出的对照评价标准自检、校正自身行为;之后各小组组员间进行互评,这一步骤也相当重要,他们之间的互评对指导者的评价与反馈是一种有效的补充。
以“滇池污染考察”综合实践活动为例,本活动目标为“了解滇池污染基本情况,培养关注社会问题的意识,激发探究精神,提高搜集、使用信息的能力和与人交流、合作的能力”。这一综合实践活动的评价环节需要学生充分参与,学生自评如下:
初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查阅图书、电子资源,走访,实地调查等多途径搜集滇池污染与治理的相关资料,在资料搜集过程中增强了获取信息能力与人际交往合作能力;活动过程中,通过实地调查获取了权威资料,也极大地增强了与外界联系、与他人交往的信心。
小组内总结如下:某组员通过这一活动,较为深入地了解了滇池污染与治理现状,并对水污染与环境污染的复杂成因与解决方法有一定的认识,对小组的最终成果展示有很大帮助,组员之间合作进行调查和成果展示,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丰富了综合实践活动开展经验并提升了人际交往能力。
(二)评价全程覆盖
过程性评价原则要求把对课程实施的方式、结果、学生各方面表现的评价与反馈贯穿活动始终,且对各个评价客体在活动的各阶段给出实质性评价。遵循过程性评价原则,指导者对评价客体的反馈不应当作终结性的评级结果,诸如结果性质的分数、等级等,而应是动态、发展的评价,对学生在活动各阶段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价,引导学生在活动中的前进方向。此外,对学生在活动中的成长与发展尤应予以及时的肯定与适当的指导。这包括学生在活动中表现出的情感态度、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创造意识与执行力等方面。评价覆盖综合实践活动全程。一方面可以给予学生及时的反馈与正确的指导,另一方面也应注意评价较为密集的负面影响。在给予学生这方面的反馈时候,以积极评价为主,切忌挫伤学生参与活动的积极性。
以“校园流浪动物调查”综合实践活动为例,活动初期的评价以对主题、方案的评价为主,考察学生对这一活动的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比如,可以按照“校园流浪动物的界定―校园流浪动物的来源―校园流浪动物的保护措施―怎样预防校园流浪动物的持续增加―成立校园流浪动物保护协会―与校医院合作解决校园流浪动物问题―活动总结”这一线索,对各小组的活动思路与方案设计进行评价。活动实施中,注重过程性评价,密切关注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对学生的实地调查记录与走访情况进行描述性评价,涉及方法、态度与人际交往情况。活动后期,对学生的资料汇总、归纳情况作出评价,跟进小组调查报告的撰写。
二、高中综合实践活动的主体性评价原则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性质与特点要求评价遵循主体性原则,在评价环节应充分考虑学生对活动实施的评价与建议,重视指导者评价与意见的同时,也要提升学生自我评价的比重。于学生而言,自我评价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根据自身能力与发展方向,对自己在实践活动中的表现进行打分,侧重于个人能力状况和未来发展。这是一种学生监督自我发展的自控形式,对学生来说,有助于提升在实践活动中的主体意识与自主学习、自我管理能力。这种自我评价方式对学生的要求也较高,学生需要对自己的各方面能力与局限以及发展方向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知。
充分体现学生在实践活动课程中主体性的自我评价的另一方面是学生参照课程评价标准进行的自评。一般而言,课程评价标准以学习能力、品德、身心素质为向度构建而成,几乎可用于各个学科的课程评价。课程评价标准为学生的自我评价提供了一个可以依托的参照体系,学生可先行依照标准对自身在活动中的各方面表现作出大概的判断,之后可根据指导者的反馈与建议明确改进方向。
三、高中综合实践活动的多元化评价原则
(一)多元的评价主体
综合实践课程是开放的综合课程,参与者众多,在课程教学评价环节,参与者不仅限于活动实施主体的教师与学生,还包括学校管理者、家长与相关社会人员。考虑到综合实践活动的这一特点,在课程评价方面,需建立包括学校的师生、管理者,学生家长,社区人员与相关专家参与的评价者团队。各类评价者的评价切入角度不同,对学生表现与活动成果的评价也会出现差异,可以形成互相补充的良好的信息反馈,更好地促进综合实践课程的发展,提高学生的活动实践能力。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的学生,可以在自评与学生间互评中加强交流与合作,找到自己的不足以明确后续的改进方向;对于指导主体的教师来说,除密切关注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与成果,对此作出评价之外,还需加强与其他教师的交流与合作,从其他教师对自己指导行为的评价中认识自身教学、指导工作的不足,改进自己的教学,提升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