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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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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方案

电子支付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旅游;电子商务;电子支付;对策

2007年,我国接待入境过夜旅游人数达5472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419亿美元,成为全球第四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国内旅游达16.1亿人次;出境旅游达4095万人次,居亚洲第一位,旅游业总收入达到1540亿美元。有关专家预测,到2015年,中国入境过夜旅游人数可达1亿人次,国内旅游达28亿人次,出境旅游约1亿人次,游客总量约30亿人次。旅游业增加值可达2820亿美元,占服务业增加值的11%、国内生产总值的4.8%。基于对中国旅游业的预期,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UNWTO)预测,2015年,中国将成为全球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第四大出境旅游客源国。旅游电子商务作为旅游业和信息化相结合的模式之一,也得到了飞速发展。

一、我国旅游电子商务与电子支付概述

1.1旅游电子商务

广义的电子商务一般是指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或活动。这些工具包括从初级的电报、电话、广播、电视、传真到计算机、计算机网络,到NII(国家信息基础结构-信息高速公路)、GII(全球信息基础结构)和Internet等现代系统;而商务活动是从泛商品(实物与非实物,商品与非商品化的生产要素等等)的需求活动到泛商品的合理、合法的消费除去典型的生产过程后的所有活动。旅游电子商务旅游实际上是旅游经营在网上询价、报价、预订、支付、配送(服务)等等一系列商务活动的过程。

旅游业是信息密集型和信息依托性产业,这一特点决定了信息技术与旅游业之间的深层次互动关系,作为两者结合产物的旅游电子商务已经并将继续显现出充分的活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目前,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市场竞争格局基本呈现四大阵营:携程作为第一阵营依然处于领先者地位;芒果网以强大的旅游资源整合优势、资金优势、品牌优势以及国资委支持的优势,作为强大的挑战者进入市场,已经形成仅次于携程网的市场地位,与e龙和傲游网等为市场的第二阵营;以旅游搜索引擎为创新运作模式的“去哪儿”比较搜索网站仍处于盈利模式的探索期,位于第三阵营;订房为主或是订票为主的旅游预订网站,以差异化产品为特点存在于旅游预订市场,作为市场第四阵营,处于补缺者地位。

2007年,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达到22.5亿元人民币,较2006年增长65.4%。预计2008年受奥运因素强有力推动,中国与更多国家之家旅游市场开放因素的推动,以及中国本地商旅、私人旅行市场发展影响,该市场规模将达38.4亿元,增长率达70.7%。然而,目前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还是比较缓慢的。以2007年为例,旅游电子商务营收只占旅游业总营收的0.2%左右,而在欧美发达国家,这个数字往往在30%以上。

自我国旅游电子商务两大巨头携程和e龙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后,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市场的巨大潜在市场受到了国际和国内资本的关注。从2005年开始,在国际、国内大量资金支持下,各类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商纷纷通过新设或者收购的方式创立,争夺我国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市场,迅速填补了我国旅游电子商务服务的空白细分市场,加速提高了我国旅游电子商务的服务水平。我国旅游电子商务正在迅速发展中。

1.2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electronicpayment)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信用卡、借记卡、手机、网上银行、支付宝等都属于电子支付的范畴。2007年我国电子支付市场全年交易额实现了100%的增长,突破1000亿元大关,并预计2008年仍将保持100%以上的增长。到2007年末,使用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宝”的用户已经超过6000万,日交易总额超过2.7亿元,日交易笔数超过130万笔。中国移动也开始试水电子支付,用户网上购物使用移动的小额支付平台,在购物后直接扣除用户手机话费。与此同时,网上银行也开始成为电子支付的重要方式之一,个人网银2007年的交易额增幅高达284.6%,成为电子支付中最为抢眼的一支力量。目前,几乎所有的银行都开设了网上银行业务,帮助用户通过互联网购物及缴费,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整个购买流程。

从技术角度上看,电子支付包括“在线支付”和“离线支付”两种方式。信用卡、借记卡、网上银行支付等等支付方式由于需要实时与银行通信,所以被称为“在线支付”;而手机支付、校园中广泛使用的一卡通以及公交卡等等,因为采用预存款方式,并不需要与银行账号相连,因此称为“离线支付”。我们在旅游电子商务中应用的往往是在线支付方式。

二、电子支付在旅游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现状

国际旅游组织(WTO)的一份蓝皮书《E-BusinessforTourism》中提到:旅游和电子商务是天生的伙伴。在过去几年的相关文献中,有些研究者也认为旅游电子商务不涉及到其他电子商务类型中较为头痛的物流配送问题,并且对于支付、信用等重要方面的需求也没有零售业电子商务活动那么高。在传统旅游业中,支付方式往往是通过前台支付来完成的,刚刚开始起步的旅游电子商务自然也往往采用这种方式。

然而,2006年10月26日年电子客票全面推行后,旅游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和消费观念开始微妙转变,促使旅游电子商务企业也开始积极考虑应对方案。在旅游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的需求是不断扩大的。随着电子客票的推行,越来越多的旅客会从“电话订票,送票付款”的传统方式,过渡到“网上支付,实时出票”的全数字化方式。在酒店预订方面,尽管旅游者大多在前台付款,而在旅游高峰期,多数酒店都要求旅游者有信用卡担保或付预订金,由此产生了电子支付的需求。与此同时,全国广泛推行的“交通一卡通”以及某些旅游景点推出的基于信息化技术的卡式门票或者数字门票,以及电子支付方式的多样化以及迅速普及,也对旅游电子商务活动中对电子支付的需求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较大的旅游电子商务网站携程和e龙,目前,只接受信用卡支付或担保。但是信用卡在我国并不普及。究其原因,可能是这些网站定位于较高端的商务旅游者,同时,传统支付方式的替代性较强,对电子支付的依赖程度不大。时下,网站用户使用电子支付的比例不高。不久前e龙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没有在线支付经历的会员达到74%,其中35%拒绝尝试这种新的支付手段。而占绝大多数的中小型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往往不提供电子支付方式。

除此之外,在支付额度方面,机票、旅游产品涉及的金额普遍较高。按照2005年10月30日央行出台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规定,除非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网上支付单笔不超过1000元,每日累积不超过5000元。这就意味着一张售价在1000元以上的机票至少要支付两次才能成功,高于5000元的国际机票则难以在网上支付。

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似乎有些跟不上电子支付的发展了。中国-三、旅游电子商务活动中发展电子支付方式的对策

游客的旅游过程一般包括旅游前决策过程、出行旅游过程、旅游后行为等三个主要过程。旅游前决策过程会经历确认旅游需要、收集旅游信息、评价旅游方案、做出旅游决策等四个阶段;出行旅游过程是散客旅游者从居住地出发进行旅游最后回到居住地的过程,这个过程涉及到旅游者吃、住、行、游、购、娱等基本旅游要素;旅游后行为是散客旅游者在旅游后体会到某种程度的满意或不满意,会寻求能证明旅游产品价值高(或低)的信息或采取的行动。对于旅游电子商务企业来说,旅游者进行支付的时机是旅游前决策过程之后、出行旅游过程之前,即是旅游者在旅游电子商务网站的帮助下做出了旅游决策之后及实际出发进行旅游活动之前。在这一时刻,“趁热打铁”式地提供电子支付接口,对商家与用户都是有好处的。

基于目前旅游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的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对策:

1.加速信用体系建设

旅游产品往往不能够直观地通过互联网展示,因此旅游电子商务企业的信用问题就开始凸显出来。因此,完善旅游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建立中小企业基本信用制度,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通过构建旅游电子商务市场信用,促进电子支付发展。

2.采用多样化的电子支付手段

网上银行、银行卡、信用卡、手机支付等等已经是相当成熟的技术,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应当与相关金融服务提供机构广泛联系,为旅游者提供多种选择,促使旅游者选择电子支付方式。

3.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合作

大多数中小型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及资源建立自己的电子支付平台。而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很多较成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支付宝、贝宝、快钱、易网通等等。通过与这些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合作,利用现有资源发展电子商务,未尝不是一条可行之路。

4.适当采用离线支付方式

对于酒店、旅游景点景区来说,可以考虑适当采用这种技术。旅游者在开始旅游活动前先对门卡或者门票充值,在接下来的旅游活动中都可以使用这张卡票进行支付。这种便捷的支付方式对提高顾客忠诚度有一定帮助。

四、小结与展望

旅游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电子支付的成功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信用体系的建立,即通过商家信用认证、信用凭证上传、支付信用度累计和用户监督(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尽可能确保商户的诚信和信息的真实;二是引入诚信支付工具,确保用户在享受到服务后再正式支付费用,进一步减少旅游者交易风险。这种模式建立后,旅游活动的吃、住、行、游、购、娱都将可以在此模式之上发展,从而让旅游活动更加方便和安全。

参考文献:

[1]罗莉娅,武建锋.我国电子支付的现状及法律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8,(6):168-169.

电子支付方案范文第2篇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机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即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商业交易。

同世界上许多技术发展较快的国家一样,从20世纪90年代,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国银行业的电子化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如何使电子商务在银行业中得到更好的发展,仍是需要的课题。

我国银行业发展电子商务面临的困难

其一是认识。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中国推行电子商务的最大障碍不是技术而是观念。要想转变观念,一是通过实例加强认识;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使居民、企业及政府对电子商务有个新的认识,还必须切实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包括技术问题、管理问题和问题,以消除人们对电子商务的种种疑虑。美国政府近年来大力发展密码技术,广泛推广网络结算标准,使消费者对经由网络结算的信任程度有了显著提高。以前有70%的网友对网络上使用信用卡有疑虑,如今已经降到30%左右,从而使电子商务的购销金额有了明显的增加,这种情况说明,宣传推广与实际推广的密切结合,才能真正提高全民对电子商务的认识。

其二是网络建设问题。中国电信业的迅猛发展,推动了网络建设。银行网络通信以前主要依赖于卫星通信解决异地信息传递,现在可以利用以光纤通信为基础的宽带高速数字化通信技术来解决中心城市之间的金融信息传输。特别是中国国家金融网(CNFN)的建设,使金融专用网络更具规模。但是,各个商业银行的专用网络CNFN之间存在着网间互联的问题。为了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络,建议使用统一的互联网协议来实现不同的网络接口协议之间的互联。

其三是安全问题。虽然计算机专家在网上银行的安全问题上下了极大的功夫,采取了多种措施,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网络黑客的攻击仍然使专家们头疼不已。安全问题仍旧是电子支付中最关键、最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电子交易各方的利益:买方存在信用卡密码被窃或泄露从而导致资金流失的风险,以及商家是虚假的从而造成钱付了却收不到货的局面;卖方存在未能识别电子伪钞而向不真实的买主交货,进而导致“钱货两空”的结果;银行则存在向虚假商家兑现后因买方收不到货从而拒付的风险。由于种种风险的存在,各方当事人对在Internet网上从事电子交易就不免心存疑虑。同时,网上交易所能带来的巨大机遇和丰厚利润也无时无刻不在吸引着那些喜欢冒险的网络入侵者,买方、卖方和银行都必须承担来自外部的风险。

银行业发展电子商务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还在于它的进一步发展,必须涉及国民建设中资金的调拨,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所以,必须高度重视银行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安全。

其四是支付方式和信用卡处理统一化问题。在电子支付中存在着若干种支付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有时两种支付方式之间不能做到互相兼容,这样,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英特网上的交易。因此,从推动电子商务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融会贯通、取长补短,结合形成为一种较为完美的支付方式。当然,这只是上的一种思考,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这中间不仅涉及各国的金融网络问题,也牵涉到各利益集团的利益问题。此外还包括与之相关的软硬件及其他配套设施的一致性问题。支付方式的统一对各国、各家银行都是大有裨益的,它不仅可以免去支付方式不统一所带来的种种不便,而且能够确保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顺利地开展,从而使各国都能从中受益。加快支付方式的统一,也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信用卡在一定时期将成为我国最主要的个人支付工具之一。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各自为政,各行信用卡只能在本行的ATM机和POS机上使用,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也限制了信用卡的推广。上海市于

1999年4月成功地解决了各行信用卡使用地银行POS和ATM机的问题,大大推动了我国信用卡的发展。笔者认为,中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银行卡管理机构,即独立于银行和商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银行卡业务处理。这样,就可以制订统一的标准,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集中力量开发信用卡的新业务,进行技术创新。

其五是企业系统开发问题。,我国为企业在线销售而设计的软件系统极为缺乏。用户只能进入银行的Web页通过网上银行来购买产品,而不是用户直接向厂家订购。一个真正的支付系统应该将企业纳入其中。企业在网上产品信息并提供联机订单,由银行承担支付的中介,这是未来支付系统的发展方向,我国金融业应早做准备。

其六是法律问题。怎样运用法律来保护银行和客户在网上交易的合法权益,也是电子商务是否能迅速发展的关键,我国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制订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特征。电子支付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一种支付行为,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类似,它也要涉及资金转移方面的法律关系,国外提出的电子支付的法律定义是否适合我国的情况,需要做哪些修改,其行为特征等都应该加以研究。(2)电子支付权利。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有时还存在中介机构。各当事人在支付活动中的地位问题必须明确,进而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的取得和消灭。涉及这方面的问题相当复杂。比如说,电子支付权利是否只有原始取得而无继受取得?电子支付权利的消灭,是否也存在因超过了法定失效而消灭的情况?如果电子支付过程中出现数据信息遗失的情况,怎样定义权利的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3)涉及电子支付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由于网络黑客的猖獗破坏,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越来越突出,对的越来越大。我国1997年10月1日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是专门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智能卡和信用卡类似,犯罪的界定尚可参照信用卡的有关条款,但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的问题却完全是一类新问题,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需要全新的法律条文。(4)刑事侦察技术的发展问题。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新的电子支付方式层出不穷。每一种方式都有自己的技术特点,都会产生新的法律纠纷。这些纠纷出现后,调查、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刑事侦察技术问题。在信息化,传统的实物证据逐渐被虚拟证据所代替。目前法学中的物证技术课程仍然停留在刑事照相、文书检验、痕迹取证等传统的侦察技术上,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的技术发展要求。

加快我国银行业商务的建议

一是提高全民族电子商务意识,增强商业信誉,加强人才培养。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一个强大的软硬件环境和深厚的氛围作支持,但我国人们电子商务意识还很淡薄,尤其是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不完全清楚。这些使运用电子商务客户的群体发展慢,从而了我国网上银行的建设。另外,商业信誉较低,造成人们对使用电子商务的担心;电子商务人才缺额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必须尽快宣传普及电子商务的有关知识,增强商业信誉,加强相关人才培养,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得以迅猛发展。

二是构造银行业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综合保障体系。交易安全是关系到交易双方和整个市场稳定的关键问题,也是电子商务在银行业中推广的最大障碍,面对Internet这个开放的环境,面对安全一次又一次受破坏的现实,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1)积极向电子支付国际通用标准靠拢。虽然目前尚未公布正式的电子支付的国际标准,但西方国家较多采用的是Visa和Master Card共同开发的SET标准。由于该标准得到了IBM、HP、Microsoft、Netscape、Veri-Fone、GTE、VeriSign等很多大公司的支持,它已成为事实上的标准,并获得IETF标准的认可。就目前情况看,SET是电子支付安全的一种较好的解决方案,需要组织力量认真地加以。各单位在设计电子支付系统时,也应考虑今后与国际接轨的问题。(2)发挥认证中心(CA)的作用。我国的认证中心虽然已经成立,但如何发挥作用,仍是电子商务在银行业中发展快慢的关键。现在的问题是,必须确定CA认证权的归属问题。各家银行希望拥有CA的认证权,以便今后能够自由地选择高服务质量的信息服务商。所以,如何克服部门的局限性,从整个国家的利益出发,尽快合理发挥认证中心的作用,是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3)大力发展电子支付的安全技术。

三是建立适合银行业务实际的金融互联网络。组建银行Internet体系,拥有永久的域名、电子信箱,建立优质的网站和主页是对外宣传企业文化的窗口。通过这个窗口使银行树立良好形象,大力开拓网络投资者市场;确立个性化投资指南,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快捷的服务。完善防火墙等安全防范体系,严防黑客及病毒的侵扰,在此基础上与银行的Intranet体系相连,建立统一的大型数据库和各种信息数据查询系统,与国内外各大相关银行网络连接,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为各类投资者提供简单方便、快捷、准确的全方位信息服务。银行管理层和各地分支机构及投资者采用网上交谈、E—Mail等形式得到实时的市场反馈信息,开拓新市场、完善新型管理机制,吸引网上投资者为网上银行商务环境创造良好条件。

组建银行Intranet体系。Intranet与Internet同样采用Web技术,使用范围在银行局部网络中,确立分层管理权限,建立银行员工和客户使用的各种信息数据查询系统。银行员工和客户可以简单、便捷地定位到各自所需的信息及数据上。网上各类通知、邮件、报表等加快了办公速度,提高了办事效率,节省了办公开支,同时可对客户及员工进行各类培训、多媒体期货行情及演示、期货教学和各类研讨活动。用户经授权可直接联上Internet或把Internet的相关信息经过筛选和分类后放在Intrant上以便浏览。

四是创造发展环境,完善保障机制。加快电子商务立法、统一技术标准,建立专门的政策与法规研究机构,加强银行网络和电子支付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是尽快构建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框架。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总体框架是指导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方向指南,建立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框架有利于电子支付系统和网络银行的建设,使各家银行能够坚持在国家总体框架下,实现政策的统一和组织的协调。各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证明: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比如新加坡的所有电子商务均由政府控制,政府实施了“新加坡一号”计划。即使一向主张放松政府管制的美国也认为:在必要性非常清楚时政府要采取准确的行动。

电子支付方案范文第3篇

创新是汇付天下成长的动力。在航空票务业,汇付天下首家创新的电话支付、信用支付、定向支付、PNR支付窗等产品每次推出均推动了航空业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并为航空公司、大型航空商、小型票务商提高资金效率、增加更多收益。目前,汇付天下已服务于16家航空公司和2000多家航空商,成为航空业最大的电子支付公司。

据第三方研究咨询机构艾瑞咨询的数据,2008年航空票务的电子支付市场规模已超过500亿元。汇付天下不断为行业提供的解决方案,推动了航空业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2007年,汇付天下推出电话支付。电话支付是汇付天下为航空旅游、酒店等行业针对无法上网的用户开发设计的银行卡离线支付方式,满足了用户随时随地进行定单支付的需求。该产品创新在于无须人工干预,保障了客户银行卡的信息安全。

2008年,针对航空商的资金周转需求,汇付天下首家研发推出了信用支付以及加快出票速度的PNR支付窗产品,迅速得到2000多家商的应用,大大提升了资金周转效率。

2009年,汇付天下升级原来的账户系统,推出为航空商量身定制的“PNR钱管家”系统。航空商将获得更加强大、更加便利的订票支付、资金归并、账务管理以及资金融通等全方位服务,全面解决了航空商业务发展中的资金问题、效率问题、管理问题。

凭借对航空业电子支付需求的深刻理解和实践,汇付天下的不断创新已成为电子支付行业结合传统行业的典范。汇付天下正拓展到更多的行业,帮助千行百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电子商务,也为国家的信息化建设作出贡献!

最佳创新企业金奖

电子支付方案范文第4篇

一、网络支付的发展现状

网上支付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发生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而实现从买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对电子商务服务和其它服务提供金融支持。国际上通用的网上支付工具有银行支付、电子支票、电子钱包和网上银行。网上支付具有交易与支付同步的特点,并且没有时间与空间的限制。

二、国际贸易网上支付的优点

一是降低了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成本,一方面直接降低了交易费用,通过网上银行的网上支付方式,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大大低于普通的支付操作;另一方面节约了交易时间,采用网上支付后,由于买卖双方对彼此的信用等级十分了解,所以交货与付款基本上是同步进行,这就提高了资本的利用率,降低了交易成本。

二是能够降低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在贸易交割期间带来的汇率波动风险。由于通过网络支付的方式,合同从签署到履行的时间大大缩短,这就降低汇率波动对双方的影响。

三、国际贸易网上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是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一方面网络支付系统的风险,这种风险是软硬件的系统风险。全球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和管理中的缺陷或问题成为电子支付运行的最为重要的系统风险。现今发达国家零售和金融业的经营服务已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信息系统的运行。信息系统的平衡、可靠和安全运行成为电子支付各系统安全的重要保障。但由于网络技术的高度知识化和专业性,又出于对降低运营成本的考虑,金融机构往往要依赖外部市场的服务支持来解决内部的技术或管理难题,如聘请金融机构之外的专家来支持或直接操作各种网上业务活动。这种做法使自身暴露在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之中。另一方面,网络支付的操作风险大量存在。电子扒手,网上诈骗,黑客攻击,电脑病毒破坏等网络中的不安全因素对国际贸易中的网络支付产生了极大的安全问题。

二是信用风险。网上银行通过远程通信手段,借助信用确认程序对借款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这样的评估有可能增加网上银行的信用风险。因为借款人很可能不履行对电子货币的借贷应承担的义务,或者由于借贷人网络上运行的金融信用评估系统不健全造成信用评估失误。此外,从电子货币发行者处购买电子货币并用于转卖的国际银行,也会由于发行者不兑现电子货币而承担信用风险。有时,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将出售电子货币所获得的资金进行投资,如果被投资方不履行业务,就可能为发行人带来信用风险。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是信用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制约电子支付业务甚至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是法律问题带来的风险。电子支付业务常涉及银行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和货币银行制度等。目前,全球对于电子支付立法相对滞后。现行许多法律都是适用于传统金融业务形式的。在电子支付业务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发行电子货币的主体资格、电子货币发行量的控制、电子支付业务资格的确定、电子支付活动的监管、客户应负的义务与银行应承担的责任,缺乏法律规范调整的后果表现在两个方面,要么司法者或仲裁者必须用传统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工具来分析网上业务产生的争议;要么法官或仲裁者不得不放弃受理这类纠纷。由于网络纠纷的特殊性,用传统法律规则来解决是一个非常吃力的问题;但是,消极地拒绝受理有关争议同样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法律规定的欠缺使得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四、国际贸易网上支付问题的解决方案探讨转贴于

一是完善电子商务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各方的利益,考虑到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建设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矛盾,新的法律法规必须有一个较为灵活的框架,防止其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银行要协调工商、税务、公安、保险等部门关系,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培育专业的信用服务机构,采用同一种规划平台、同一种标准手段、同一种技术流程,建立统一、高效、客观、公正的社会信用体系,降低金融信用危机,以提高人们对网络银行支付方式的信任程度,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奠定良好的信用基础。

三是采用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对国际贸易交易双方进行信用评级和身份认证。在我国,我国由中央银行联合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行等12家商业银行参与共同建设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工程项目,作为面向全国的金融系统联合共建的统一认证中心,它专门发放和管理所有参与网上交易实体的所需的数字证书。这是电子商务的身份证明,从而解决网上交易者相互间的信任问题,防范网上欺诈行为。

四是加强信息传输的安全与隐密性针对互联网上信息传输不够安全的致命伤,市场上发展出SSL(Secure Socket Layer)与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两大机制为互联网上的交易安全把关。

参考文献

[1]王瑞.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问题与对策.网络财富.2010(1).

电子支付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子支付 消费者保护 研究

电子支付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其中,网上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蓬勃发展,业务量大幅增长,逐渐成为我国非现金支付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我国网上支付客户数量3.69亿户,发生业务150.57亿笔,金额695万亿元,业务笔数、金额同比分别增长77%和33%。移动支付客户数1.45亿户,发生业务2.47亿笔,金额0.99万亿元,业务笔数、金额同比分别增长109.3%和73.7%。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必将助推我国支付服务市场改革与发展加快进程,安全和效率、公平和竞争、消费者保护等问题也逐渐受到监管者日益重视。研究电子支付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是净化电子支付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监管权力,确保电子支付业务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

一、电子支付中消费者权益的安全威胁

电子支付的参与方主要包括消费者、商家、支付机构、通信提供商、物流等,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消费者权益可能面临的安全威胁主要包括:电子支付因其交易形式,易产生欺诈、交易差错、商品争议等问题,商家及消费者双方都可能对发出的支付行为进行否认。攻击者或者不法商家通过窃取支付终端假冒合法用户,窃听了解支付流程,获取用户的隐私信息,攻击者有可能从而非法参与支付活动,给系统和交易双方造成损失。破坏服务网络,使得系统丧失服务功能,影响电子支付的正常运行,阻止用户发起或接受相关的支付行为。

二、消费者对电子支付的安全需求

在电子支付的过程中,消费者相对处于弱势群体。电子支付提供方应对支付本身、支付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恰当的保护,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攻击者的侵害。通常,消费者对安全的需求体现在以下方面:

确保交易数据的机密性。电子支付提供方应避免将消费者隐私信息泄漏给无关第三方人员,且应采取措施防止合法或隐私数据为非法用户所获得。

提供身份鉴别机制。电子支付应提供完备的身份认证,确保交易双方是可以信任的,即确保服务间的相互身份认证,防止欺诈行为的产生。

保障交易数据的完整性。确保交易事务的完整性,非交易第三方或非法攻击者不能对交易的内容进行修改。

具备不可否认性。电子支付系统应具备防抵赖功能,确保交易双方不可能对发生的正确交易行为抵赖。

确保审计。系统应提供一定的证据保留机制,防止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抵赖,从而完善应用系统的安全性,保证诚实信用参与者的利益。

三、我国电子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现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涉及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相关部委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制度规定多以规范操作过程层面居多,缺乏对电子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且有的制度规定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因此在产生电子支付纠纷时,消费者往往难以在众多的法律规范中找到维权依据。

(二)在支付技术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虽然我国在网络支付上的安全保密技术已有长足突破,但应用中仍然存在诸多漏洞,比如电子商城、支付平台、通讯链路等各环节均存在安全隐患。近年显见的高发形式为:消费者可能进入到仿冒的钓鱼网站,造成用户信息的泄露和资金的损失;网络黑客直接入侵支付平台或支付系统,修改客户资料甚至划转账户资金;国内从事网络支付行业的多个主体,各自采用不同的技术、业务方案、业务规则、安全政策不一致,导致复杂性增加,安全风险控制程度不一。

(三)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隐私权易泄露

电子支付模式使支付行为本身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属于信息被动接受或输出方,难以鉴别信息真伪。繁杂的退换货手续或举证原则也不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及购买物品等隐私信息在交易过程中易被泄露和转卖。同时,由于消费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客户账号、密码等个人重要信息泄露,造成资金损失,也是产生金融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信用机制建立不完善

健全的信用体系是电子支付有效、可持续进行的基础。我国信用评价制度尚不健全,信用评价目前还仅存于各支付平台自行建立的评价体系,没有统一的规范,各方的信用评价的评价方式、信用度的计算方法、管理办法以及举报处罚措施都不相同。因各支付平台信用数据库尚未实现共享,消费者对于信用质疑,也仅限于平台单方面的窗口查询,无法获取更加全面的信用评价。

四、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及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

要尽快出台针对消费者保护的专项电子支付立法,完善电子支付中有关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定电子支付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标准,着重解决支付手段、支付方式的确认和规范问题,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问题。各相关参与方应进一步健全消费者保护的各项制度,建立包括归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投诉受理和处理流程、产品或服务信息披露规则、数据信息和案例统计分析、人员培训、支付知识宣传等方面的制度体系。

(二)营造安全高效的电子支付环境

电子支付平台应加强安全技术的开发,建立统一标准共同防范系统漏洞和黑客攻击。保证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确保通信链路安全有效,预防监听及信息窃取。使用安全防护措施收集、堵塞假冒网站,增强用户及网站身份识别能力。

(三)加强消费者信息及隐私保护

进一步明确网络隐私权利的概念及其具体内容,明确侵犯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在网络交易中,收集消费者信息应征求消费者同意并说明使用的目的。未经消费者授权,擅自将消费者资料转售或转让给第三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网络消费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范网络欺诈行为、网络黑客的侵袭。

(四)建立公平透明的信用平台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支付信用评价系统,负责对所有电子支付相关方进行调查、验证和信用评价,以维护网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和整个电子商务交易秩序。电子支付信用评价系统应建立统一的信用管理办法、信用评价方式和信用度计量方法对支付平台双方进行信用评价、分等级管理。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详实的记录商家和个人的登记、经营、信用评价以及投诉、奖惩等方面的信息。电子支付认证系统可以提供查询,使信用信息更透明,远程交易更放心,监管指标更明确。

(五)进一步向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

电子支付各参与方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开展电子支付知识宣传,向消费者提示支付案件风险点,引导安全支付,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有效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促进消费者保护工作真正得到实效。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中国金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