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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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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存在的问题

网络支付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网络消费;非安全支付;影响因素

一、引言

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进入全球信息化时代,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当今互联网络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作为传播信息的重要载体,对当代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影响非常明显。大学生不仅可以从网络中获取更多的知识,而且利用网络进行消费也日益成为大学生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国内外频繁发生的网络欺诈事件,加上众多的钓鱼网站等,都为网络消费的安全性敲响了警钟,网络消费的非安全支付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现有关于网络消费安全支付问题的研究主要从如下四个角度展开:其一,研究当前我国网络消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康贻建(2010)[1],李茂春(2010)[2];针对存在问题,李庭春(2009)[3],龚冬梅(2010)[4]等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其次,研究大学生网络消费的结构和特点,如杨立峰,吴婷(2009)[5]。再次,研究大学生网络消费的心理,如宋晓欣(2010)[6],杜经纬(2010)[7]。最后,研究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网络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刘纪峰(2010)[8];此外,雷怀平等(2010)[9]学者研究了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范。总之,现有研究文献为网络消费安全支付问题提出了众多宝贵意见。由于大学生的支付能力有限,加上各种外界影响因素,大学生更需要关注网络消费安全支付。那么,大学生网络消费非安全支付受到怎样的因素影响?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二、大学生网络消费的现状

(一)网络消费规模

从整体来看,网络消费已经成为国内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本土化的各种网络购物商务模式已由最初的模仿引进成长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各种商务形式,主导了国内网购市场,并成为国际网购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刘长忠,2011)[10]。根据CNNIC于2011年7月19日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较2010年底增加2770万人。另据2011年11月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预计,“到2015年,电子商务年交易额(包含除网络零售之外的企业级B2B贸易)将突破18万亿元人民币”。可见,中国的网络消费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大学生的网络消费规模也呈快速上涨之势。据CNNIC的互联网调查显示,中国1700万在校大学生中有超过1/4的大学生青睐网上购物,网购规模达到430万人。

(二)网络消费类型

消费经济学指出,消费水平是考察一种消费行为的重要指标[11]。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月生活费在不断增加。据2011年9月出炉的《大学生消费调查报告》指出,大学生人均月支出980元,这也为大学生更多的选择网络消费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具体来看,大学生的网络消费构成主要集中在基本生活消费、学习消费、休闲娱乐消费以及人际交往消费等四大方面。加上大学生对新鲜事物的好奇,涉及到的网络消费类型将会更多。

(三)网络消费的网站选择

当前,大学生网络消费经常光顾的网站比较多,如淘宝网、当当网、卓越网、易趣网、凡客等等。据调查显示,通过淘宝网购物的大学生占35%,其次是当当网(占30%),再次是卓越网(占25%)。大学生选择淘宝网、当当网和卓越网是由于网上的商品种类比较齐全,价格更为低廉(宋朝阳,2009)[12]。可见,大学生网络消费所涉及的网站相对比较集中,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网络消费安全支付。

(四)网络消费的支付方式

据2011年7月CNNIC的《报告》显示,2011年上半年,中国网上支付用户数从2010年年底的1.37亿增至2011年中的1.53亿,增长11.7%。大学生网络消费支付方式主要采用线下支付和网上支付两种方式。其中,线下支付比较传统,包括货到付款以及通过邮局、银行汇款;网上支付即在线支付,买方在互联网上直接完成款项支付,这种支付方式又包括银行卡在线转账支付、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支付和移动支付等[13]。其中,通过第三方支付,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大学生网络消费支付的安全。

总之,大学生的网络消费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大学生通过网络消费能够带来效用的同时,在支付方面也面临着众多非安全因素的影响。

三、大学生网络消费非安全支付的影响因素

(一)法律监管层面

我国网络消费安全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大学生网络消费的不安全事件,充分说明了当前我国的网络消费安全支付涉及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于网络消费,网络法律规范的立法刚刚起步,《电子签名法》虽然已经颁布,但建立和完善安全便捷高效的电子支付体系、制定调整网络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建立并维护网络交易信用记录和保障体系等问题尚有待解决,尤其是在建立并加强消费者对网络信任的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急需创建或完善(郭超,张鑫杰,2008)[14]。

网络支付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支付方式;网络安全

1.电子商务支付方式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信用和安全问题

无论在哪个国家的哪种电子交易方式下,网络安全问题总是令消费者十分担心和在意。而令人不甚满意的是,这一问题在世界各国均存在,我国自然也不例外,浙江就曾经发生过“银行卡”案件。如果消费者在每次使用银行卡后,对方都能通过电脑得到你的全部财务记录,该是多么可怕的事情,事实上,这一现象也令很多消费者对使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购物望而却步,因为消费者不知道这些进去你账户的人会是怎样的电脑专家或金融高手,但他们却知道自己对金融与电子商务的掌握程度有多深。

1.2电子支付与认证统一上的问题

在这里,主要有SET 与 SSL 两种安全协议,前者是一套在线交易的安全标准,由 VISA 和 MASTER和多加科技机构共同制定。后者是一种安全通信协议。国际上并未确定该由这两种协议中的哪一方作为未来发展方向,而这一现象的产生也是由于这两种协议自身的优缺点导致。SET 协议比 SSL 协议复杂,但在理论上,也占据着更高的安全性,因为它不仅加密两个端点之间的单人对话,也加密认定三方面的信息,但 SSL 却只是加密第一项。但是 SET 却由于过于复杂而对消费者、商户和银行方面的要求过高,由此在推行中难免遇到一些阻力,但 SSL 却并不受此项因素干扰,它相对便捷,同时又能满足人们现实中的安全需求。

1.3相关法律不够完善

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发展较慢,因此导致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滞后,这给网上银行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而在相关法规的完善问题上,目前还有下列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是关于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特征。由于其是借助网络发生的一种行为,与传统支付相异,因此,在资金转移方面必须要有相关法律坐镇。

其次是关于电子支付权利上的问题。电子支付的当事人涉及到多方,包括付款方、收款方以及银行,某些时候还会涉及到中介机构。因此需要有相关法律来确定各当事人在支付活动中享受的权利和需履行的责任。

再者是关于电子支付的伪造、更该及涂销问题。在进行电子商务支付的活动中,我们不得不提防网络黑客对于数据的破坏、伪造、更改以及涂销问题,因为这一现象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十分突出。

1.4银行业科技水平与国际先进技术存在差异

在我国,虽然有“手机银行”与“网络银行”这两种支付手段,但归根结底,它们都不过是利用电子终端设备的金融工具,通过利用高技术手段的工具并不能再金融服务的功能上做出一些实质性的突破,况且还面临着安全方面的缺陷,因此,为了在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支付的道路上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我们有必要加强加快新型金融工具的开发。

2.电子商务支付方式的发展对策

2.1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和现代化系统建设

银行需要从硬件和软件两个角度进行。在硬件上,银行要投入足够的资金进行先进电子设备的购买,包括柜员机和大型计算机、包括局域网和广域网等深入到银行内部各个领域的电子设备,以提高电子化网点和营业网点的电子覆盖率。在软件上,银行方面要加大开发力度,对全国性和全行性的网络系统做系列应用系统软件的研发。

2.2加强对社会整体信用制度和在线支付安全问题的管理

首先,我们需要提升网络安全技术,最好普及 CA 认证。我们可以通过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传输技术、身份鉴别技术、病毒防治技术等安全技术来提高网络信息的安全性。其次,电子商务支付机构需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来进行反馈信息的及时收集。最后,支付系统如果可以实现与第三方的密切合作,则对于客户建立网络信任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2.3加强在线支付主体方――银行自身制度的创新

纵观现今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我们不难得出在线支付业务的需求十分巨大,这为传统银行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因此,银行如果可以将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进行有机结合,必然可以谋求自身更大的发展空间。其次需要提到的是对金融业务体系的重构,由于电子商务的自身特性,它要求在线支付主体进行一定的整合与协同,因此,参与在线支付的各银行应加强合作,以建立金融门户的形式实现资源共享,由此,网络将被作为银行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企业合作的平台。通过“一体化”的全方位服务来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2.4加快相应法律和支付系统的完善进度

一个完善严格的法律环境是进行电子商务支付发展的必备条件,因此,我国需要加快这一方面的步伐,建立出相应法律法规体系。但仍需注意的是在线支付往往设计国际交际,因此,各国政府与金融业需要进行必要的合作和谈判,共同制定和完善相应法规。例如国际商会指定的《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即可作为我国在线支付立法的借鉴。此外,在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要做及时的查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以此保证一个健康、有序的电子商务与在线支付的发展。

结 语

在信息化的 21 世纪,电子商务正在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改变着传统商务活动的模式和格局,它在创造丰厚利润的同时渗入到了每个参与者的商务理念与生活方式之中。做好电子商务支付方式的相关研究对于保障电子商务平稳快速发展有着积极的基石作用,可以更好的推动电子商务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磊. 电子商务支付方式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 微型电脑应用,2014,08:56-58+64.

网络支付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 支付宝 消费支付理念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097-02

第三方支付尽管在法律监管、资金安全、网上支付信息安全问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以支付宝为主要方式的各种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不断改变着广大使用者的消费支付理念。它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国家也正在采取措施为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法律和政策环境,促进整个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快速的发展。

一、加强对信息数据的保护

首先,政府继续发挥宏观控制能力,加强对第三方电子支付牌照的监管,为第三方支付行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以提高其盈利能力,推动第三方支付企业进入了支付服务市场。

其次,增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安全意识,这可以通过安全体系信息的教育和培训,在日常的工作中,通过宣传、培训和教育等手段提升员工的信息安全认知;加强对信息数据风险有效的控制,发挥员工在信息安全管理中的主观能动性,以实现信息的安全,就要求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以加强网络边界防护,实施网络安全域控制,加强软件开发控制,规避恶意软件,检测评核各软件的安全性。

最后,要经常对第三方支付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及时补救并开展以后防范的工作。

二、第三方支付流动性风险控制

资金流动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必不可少的经营,要想管理好这些庞大的在途资金,也是十分棘手的问题。

首先,挥监管机构的监管作用,由于客户的自有资金账户与在途资金账户是紧密相连的,因此客户在途资金账户需要由大银行进行监管,并明确规定能挪用客户的在途资金的途径和情况。

其次,为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了利益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要遵循银行的保证金制度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当时流动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向银行或者监管部门缴纳保证金,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还是要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通过降低流动性风险,来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以达到资金的合理配置。随着第三方支付牌照发放的增加,市场竞争将会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努力寻求解决办法,通过市场的开拓,寻找新的盈利点,增加企业的收入。

三、建设反洗钱、反套现制度,加强监管

我国现在的网上支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应用范围,道德约束不明确,而法律约束也不严谨。而第三方网上支付在核算上有自有的特殊性,更加需要法律法规来明确其地位,并且记录清楚往来支付的各项条款,以保护客户的利益至上,完善内部制度,根据各种情况提前制定好预算计划,加强反洗钱、反套现相应的规章制度,清除网络交易的违法行为,为第三方网络支付提供一个良好的支付环境。

在良好的支付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要合理地利用这个环境加快自己的发展,更要协调内部监督制度的建设,认真地选择合作伙伴。加强内部管理至关重要,各方面的系统操作、信息的记录、客户数据的保密、资金的流动,无一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该注意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加强管理,可以利用银行等有关机构建立反套现制度,加强和合作单位的交流,一旦发现问题立刻就能解决,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也有利于网络交易环境的良性发展。

为了健康快速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该注意两个方面的监管:(1)政府方面的监管。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政府也必须跟上网络信息化的发展,对网上交易有义务进行监督,并且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网络交易,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一个发展的空间。对市錾系亩裥跃赫,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对第三方支付的信任度。(2)与相应的监督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能够及时的了解自身的不足和服务的满意度。由于网络交易平台广阔,渠道宽广,因此竞争者非常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有完善自身的服务,改善本身的缺点,才能在这竞争激烈的环境中不会被淘汰掉。

比如说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比较主流的一个主体,支付宝一直严格地进行内部控制,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部门创新手段,建立与时俱进的反洗钱制度,对于网络洗钱这种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控制。在内部控制加强的同时,也注意与外部合作伙伴进行交流,不仅控制了风险,也提高了支付宝的工作效率。

四、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

对于网络交易而言,信用无疑是重中之重。由于买卖双方的信任脱节很容易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加上我国现在信用保证方面的制度不完全,信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一定要做好信用体系的建设,严格保守商业机密,对于客户的信息更是不能泄露,健全内部控制,保留好交易凭据,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不损害买家的权利。

第三方支付为了本身的合理发展和盈利,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日常的网络交易中,除了要选择信用度高的合作机构外,还要完善健全内部的信用体系的建设。严格地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来运作,对于资金的流转和物流的周转也要制定相应的信用评价体系,以便买卖双方选择自己满意的中介机构来完成交易。在网络交易这个大的平台下,多方合作最有利于规避风险,并且在合理的制度下赢取最大的利益。这样不仅保障了买卖双方的权益,更是有利于网络支付环境的健康发展,能够进一步加快网络交易的发展。

而对于支付宝而言,在建立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之后,不仅解决的信用度缺失的问题,更是构建了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互评体系,这一举措明显推动了网络文明建设。在这种买卖双方互评体系的基础下,支付宝更是明确地承诺对于商家的任何违法行为将会全额赔偿。

五、提升竞争力,增加盈利点

在日新月异的信息化时代,不仅产品的发展更新快,消费者的要求也是越来越严格。如何不断地创新交易手段,保障产品多样化,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能忽略的发展瓶颈。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除了保证传统业务正常进行外,还要利用自己本身的条件,创新交易手段,为用户提供各种各样的便捷服务,以吸引用户,增加资金流动。为了在网络交易中占有一定的地位,第三方支付必须合理创新,完善内部信用制度,利用新建立的买卖双方评价体系,努力构建更合适自身的发展的模式,保障自己的利益。

现在网络交易发展很快,为了不输在起跑线上,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只有建立了众多的合作关系,才能及时更新自己的销售策略,保障自身的利益。c此同时,做到产品与时俱进,积极开展与相关机构的合作,捕捉商机,结合自身的发展,来进行业务扩展。在其他合作机构获利的同时,自身的盈利水平也有了保障。

而支付宝在这一方面做得堪为各家典范,在支付宝进行自主创业时,最开始是以适当的免费策略来吸引客户。事实告诉我们这是非常有效的,价格无疑是最好的竞争手段,支付宝在一开始就放低姿态,以吸引客户和吸纳资金为首要目的。现在支付宝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一个品牌,在品牌效应打出来之后,现在对于支付宝而言的首要任务就是进行发展创新,提高品牌的竞争力。在这一方面支付宝又大胆采取了一个买卖双方互评体系,并且为卖家的违法行为负全部责任。这一行为不仅使支付宝的信用度大大提高,更是使其成为了最具知名度的网络交易品牌。同时,支付宝也积极与各大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各个合作机构的反馈信息,不断地完善自身的服务,努力地进行创新,力求达到利益最大化。支付宝在这几年的快速发展,除了其合理的创新手段外,内部制度的完善也是其成功的基础,支付宝快速的发展也为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盈利。现在的支付宝在网络交易市场上毫无疑问占据着主体地位,这一系列的自身建设和创新手段稳定了支付宝在网络交易市场上的地位。

笔者从以上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相关对策,以期有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给予整改,以促进我国第三方支付事业的正常、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宏伟,朱信铭,朱璇.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性.信息安全与技术,2011(5)

网络支付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诚信 C2C电子商务 支付宝 信用体系

近年来,C2C电子商务在我国有了相当大的发展,但诚信问题成了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通过各种手段从根本上解决在C2C电子商务中的诚信缺失问题,建立我国C2C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为C2C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信用环境,对推动我国C2C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很现实的意义。

一、 C2C诚信问题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网络交易双方不实际接触,在货物和货款交付上就出现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空隙带来了网络欺诈的可能。解决货款交付时间差目前采用的方法是第三方担保、支付,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是eBay易趣的“安付通”和淘宝网的“支付宝”,二者在费用收取、监管方式、结算时间等技术层面有着很多细节问题上的不同,但其基本的思想是一样的,都是作为交易的第三方完成资金结算。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交易双方在网上是匿名的,由第三方就充当信誉证人即保护了个人隐私,又能实现公平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商家为网络商务的安全性头痛的时候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作为一种针对网上交易推出的安全付款服务,“支付宝”可在买家确认收货前,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因为收货后卖家才能拿到钱,所以不存在买家货款被骗的情况;而对卖家而言,交易资金实时划拨,点点鼠标就能完成交易。目前,“支付宝”已经同工、建、招、农几家银行达成战略合作关系,从而较好地解决了资金安全和网络支付问题。通过约束买卖双方的经营行为,从而建立起诚信经营环境。

采用了第三方支付和信誉担保方式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网络欺诈和交易投诉仍然不断,其存在的问题诸如:独立于网络之外的物流活动的诚信风险依然存在;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支付宝”业务防止网络商业欺诈起到的作用仍然停留在“防君子不防小人”层面上的;买卖双方对标的商品的描述认知的差异和卖方寄售低劣产品“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C2C网站自身的诚信问题可能导致电子商务流水线的雪崩。二、提高C2C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信用对策

电子商务,首先应该是安全的电子商务。要解决安全问题,就必须全面系统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信用机制,兼顾平等、公正和效率,简要谈以下两点。

1.信息流、资金流、商流一体化

由于“支付宝”等第三方信用支付手段的采用,C2C在信息流和资金流上的一体化已基本形成,但商流问题却成了C2C电子商务的瓶颈。解决这一问题,需要C2C网站设法切入物流,构造物流联盟。这里所谓物流联盟,是指电子商务网站以及邮政、快递等物流企业组成的物流产业链(SCM),电子商务网站在其中扮演产业链的催生及带动者,对目前物流资源进行合理而高效的整合与利用。当然,让C2C来切入物流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不过,作为最能体现互联网精神C2C,如果把这一块工作做好了,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循环链,获取超额利润,挑战传统商业将只是时间问题。

2.第四方监管

实际上,尽管支付宝公司与工、建、农,招等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但其协议内容只是停留在企业经营层面上的“托管”而非“监管”。这些银行对“支付宝”账户上的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并没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就导致支付宝公司本身“类银行”的相关业务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这给使用“支付宝”的资金安全留下财务隐患。因此,这就需要建立起对其的严格监管,即政府条件下的第四方监管,在操作实务上,可否参照银行系统的存款准备金方式值得探讨。

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对于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不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声誉和资源。网络交易诚信安全建设未有穷时,但前途光明,这便足以为这个潜力无限的新生行业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

参考文献:

[1]杨坚争:电子商务营销案例子,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

[2]吕延杰: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研究报告,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3

[3]方美琪:电子商务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网络支付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 第三方支付 法律风险 监管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支付方式,凭借其高效,低成本的货币支付结算模式,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是由于目前国内这种新型的电子支付缺乏完备的有效法律监管制度,导致这种电子支付方式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不仅严重影响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同时还影响了网络交易者的自身利益。本文将通过分析这种电子支付方式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而对规制着风险提出一些合理建议,促进这种支付体系整体稳定和安全。

一、新型电子支付方式存在的法律风险

2010年9月中央人民银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非金融机构”。但是“非金融机构”是一个十分笼统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解释,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新型电子支付存在着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首先,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该种支付提供的支付中介服务实质上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结算业务,介于网络运营和金融业务之间的“灰色地带”,已经明显突破了现有的一些特许经营的限制,为资金的非法转移和套现提供便利,构成潜在的金融危险。

其次,沉淀资金及其产生的孳息风险。由于从卖方发货到买方付款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使得平台上积聚了大量的资金。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此种支付利用用户的备付金从事投资等营利活动,用户根本没有办法察觉。另外,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建立金融机构关于资金风险控制和补救的措施,加上部分平台自身的注册资本和价值远低于用户备付金的总和,备付金的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再次,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风险。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用户的信息资料存在泄漏的风险,一旦资料被泄漏,将造成巨大的金融损失;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面临暂停或解散时,用户资金面临风险,由于缺乏退出时的相关消费者保障机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帐号及帐号中的资料信息如何进行保护,也没有明确的监管机制。

最后,洗钱、套现、诈骗、偷漏税等非法活动的风险。由于网络交易隐蔽性、匿名性的特点,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难度增大,第三方支付平台容易成为资金非法转移和套现的工具;由于我国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未实现网络实名制,网络的虚拟性会诱发诈骗等犯罪行为。

三、新型电子支付方式的法律风险规制建议

为了防范新型电子支付方式的上述问题和风险,必须加强法律监管,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对其进行规制。本文从该支付方式容易产生的法律风险角度出发,提出适合我国的规制这些风险的建议。

第一,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一方面,在注册资本要求额度上,可以降低新型电子支付平台进入支付市场过高的初始注册资本金要求。另一方面,从资本充足率要求上来看,笔者认为应当契合实际内外在因素,考虑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实缴货币资本占日均客户备付金余额的比例要求由当前规定的10%降低至7%。

第二,加强沉淀资金的管理。一方面,要完善沉淀资金监管制度,可以有条件的允许一些规模大、信誉好、资质高的新型电子支付平台对专用账户里的部分沉淀资金进行低风险、收益有保证的合法投资,实现沉淀资金的有效增值。这样的做法,对新型电子支付平台和客户来说都是互惠互利的,可以达到双赢的局面。其次,明确沉淀资金孳息归属在沉淀资金归属已经有了明确以后,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也就不再是虎狼般难克的攻坚。因此,加强相关立法让新型电子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孳息有个明确的归属已是剑在弦头、刻不容缓。

第三,加强对金融违法犯罪的规制。首先,要加强对信用卡套现的规制。例如:通过收取服务费的方式提高套现成本,以及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其次,加强对反洗钱的规制。必须努力通过完善网络洗钱相关立法,建立相对系统的法律体系,打击遏制网上洗钱的犯罪行为。最后,要加强对网络诈骗的规制。由于以新型电子支付平台为载体实施诈骗活动是近些年才出现的新型犯罪现象,我国的法律明显滞后于现实。因此,我国应逐步完善新型电子支付平台相关立法,对新型电子支付领域金融诈骗行为进行全面规制,保障网络安全,维护金融秩序。

第四,构建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监管体系。一方面,要重视央行的监管主体地位,以央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为基础的相关监管权则必须由央行继续保留。另一方面,必须做好协同监管部门间的配合工作新型电子支付平台的监管权单单由中国人民银行来行使是远远不够的,选择工信部门、商务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税务部门等多个监管部门,与银监会一起协同人民银行做好新型电子支付领域的监管工作,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利范围。

四、结语

新型电子支付方式依靠互联网技术的快捷方便,作为买卖各方交易过程中的支付中介平台,凭借自身的优势特征,在支付结算业务领域迅猛发展,成为当前互联网经济发展中的一股强大动力,推动电子商务向前发展。因此,必须完善我国关于新型电子支付的法律规制,而相关法律文件和意见稿的相继出台,理论界的不断讨论研究都表明了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阿拉木斯.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所面临的七大法律风险[J].电子商务,2007(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