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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采区;疏放水工程;排水系统;改造方案
开采新能源是煤矿业的主要任务,但过度开采也会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煤层开采深度和强度呈现上升趋势,采动应力对工作面的影响尤为深重,比如弯曲下沉、断裂、垮落现象层出不穷,特别是煤墙侧涌水、老空区侧涌水等方面常常涌现于工作面上。面对此种不良现状,如果管理不周,忽视水泵、排水沟和水仓的排水能力,后果将不堪设想,或者直接导致采区工作面停止生产,甚至威胁人类生命及财产安全。为了提高煤矿企业的工作质量,本文将进一步探讨采区疏放水工程排水系统的改造方案。
1.排水系统改造必要性
1.1解决带压开采的问题
从煤矿行业的生产过程及实际应用来看,大多数问题都是由排水系统引起的。比如带压开采采区,由于己组煤距底板的灰岩水相当近,要是不及时进行降压疏水,随着开采的进度,难免出现带压开采,所以需要改造排水系统。
1.2解决采区接替的难度
在煤矿企业中,为了实施矿区域瓦斯的防治措施,急需施工低抽巷,但低抽巷与底板灰岩水之间的距离很近,若不降压疏水,低抽巷受底板承压水的威胁将会更大,这种情形将会阻碍瓦斯治理工程的进度。因此,只有改造排水系统,才能解决采区接替的难度。
1.3确保承压水正常疏放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里,煤矿行业需要不断创新,坚持发展。从当前采区正常涌水量及疏放水量来看,采区的排水系统能力已无法满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根本需求。因此,只有改造排水系统,才能确保承压水的正常疏放。
2.水系统的改造内容
2.1改造泵房排水设备
改造排水系统,首先要改造泵房排水设备。具体地讲,由于大部分采区中部的泵房排水设备陈旧,无法满足当前采区排水要求,急需对之加以改造,提高排水系统的能力,从根本上改造泵房排水设备。
2.2变电所需扩容改造
改造排水系统,需要扩容改造采变电所。随着近年来的排水设备的不断增加,变电所的相应配电设施也同步增加,而且还增加了一套新型的水泵自动控制系统,所以,采区中的变电所急需扩容改造。
2.3增加配套井巷工程
改造排水系统,需要增加可以配套的井巷工程,主要是为了满足设备的扩容。
3.水系统的改造方案
关于采区疏放水工程排水系统的改造方案的探讨,现以-720m排水泵房改造方案为重点进行介绍。-720m排水泵房担负-720m水平以上区段和排水任务:正常涌水量时215m3/h,最大涌水量时285m3/h。本文依据-720m排水泵房必需的排水量、现有排水设备能力和实际管路情况,特制定两种改造方案,以供参考。
3.1方案一
假设原有3台150D30×9型水泵,现在可以拆除1台,然后增选成水泵而提高其排水能力。基于严重锈蚀的现有排水管路,需要重新敷设与排水设备相匹配的管路。
3.1.1设计依据
正常涌水量:Q正常=100m3/h;最大涌水量:Q最大=170m3/h;疏放水量:Q疏放=115m3/h;排水垂高:195m;管路全长:2800m。
3.1.2设备选型
设计当中,新增2台MD280-65×4型水泵:Q=280m3/h,H=260m;配套YB24002-4型电机:355kW,6kV,1500rpm。经过改造,变为4台水泵:1台MD280-65×4型水泵工作,1台MD280-65×4型水泵备用,2台150D30×9型水泵检修。
排水时间验算:
正常涌水量:T1=100×24/(280-115)=14.5h
最大涌水量:T2=170×24/(280×2-115)=9.2h
3.1.3管路选择
排水管内径:d==0.212m
排水管选择?245mm无缝钢管2趟:1趟工作,1趟备用。
排水管路壁厚:δ=0.44cm
排水管路选择?245×6.5mm。
因此,可以拆除现有两趟?194×4.5mm排水管路,更换为两趟?245×6.5mm无缝钢管。
3.2方案二
假设保留3台150D30×9型水泵,然后增选水泵,并增加排水能力。由于现有排水管路受到严重锈蚀,急需重新敷设与排水设备相匹配的管路。
3.2.1设计依据
正常涌水量:Q正常=100m3/h;最大涌水量:Q最大=170m3/h;疏放水量:Q疏放=115m3/h;排水垂高:195m;管路全长:2800m。
3.2.2设备选型
经最新设计,新增1台MD155-30×9型水泵:Q=155m3/h,H=270m;配套YB355M-4型电机:185kW,6kV,1486rpm。此时一共有4台水泵:2台工作,1台备用,1台检修。
3.2.3管路选择
方法A(3趟管路):
排水管内径:d==0.158m
排水管选择3趟?168mm无缝钢管,2趟工作,1趟备用。
排水管路壁厚:δ=0.34cm
排水管路选择?168×5mm。
排水时间验算:
正常涌水量:T1=100×24/(155×2-115)=12.3h
最大涌水量:T2=170×24/(155×3-115)=11.7h
方法B(两趟管路):
排水管内径:
两台相同型号水泵并联1趟管路,流量为:Q=(1.6~1.8)Q
按1.7考虑,Q=264m3/h,d==0.206m
管路壁厚:δ=0.42cm
排水管选择1趟?219×6mm无缝钢管为工作管路,1趟?168×5mm无缝钢管为备用管路。
排水时间验算:
正常涌水量:T1=100×24/(264-115)=16.1h
最大涌水量:T2=170×24/(155+264-115)=13.4h
3.2.4排水系统
结合目前采区的排水系统现状,考虑疏放水的水温比较高,排水管路位于最重要的进风巷中,这将会导致回采工作面的温度不断升高,使采区作业的环境驱于恶化。对于以上两种方法而言,其排水管路都采用玻璃钢保护层聚氨酯现场发泡保温的形式,进行保温而改善井下的作业环境。
3.3方案比较
3.3.1方案一
优点:排水能力高;抗灾变性能好;管路趟数比(方案二)少1趟,对回采工作面的温度影响较小。
缺点:设备投资大;两台150D30×9作为检修泵,且工作时需要同时运行,从而加大操作和管理强度。
3.3.2方案二
优点:设备投资小;泵功能互换性好;操作和管理强度低。
缺点:排水能力低;抗灾变性能差;管路趟数比(方案一)多1趟,对回采工作面的温度影响较大。
最后,由于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再加上矿井生产必须注意安全,设计应推荐(方案一)。
4.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应用工作面及水仓等综合性排水措施,进一步完善了采区放水工作面的排水系统,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经过认真探讨,实现了解决大涌水工作面正常采煤的基本途径,为以后的煤矿生产提供安全基础。除此以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来的采矿业将会遇到更多难题,想方设法减少采区疏放水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获得得力措施,最终使疏放水效果更好,将是我们长期关注的讨论话题。 [科]
【参考文献】
[1]宋晓梅,桂和荣,孙家斌,李明好,陈富勇.芦岭矿疏放四含水工程设计及效果[J].煤炭科学技术,2003,(12).
一、碳排放权交易及其面临的会计问题
(一)碳排放权交易概述 1997年12月签订的《京都议定书》对缔约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减排标准,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碳减排义务,到2010年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碳减排义务。同时《京都议定书》还建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3个灵活合作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的主要内容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项目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帮助其减排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列入发达国家履约的碳减排量。国际排放贸易机制是允许缔约国之间进行排放额度买卖,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碳排放权具体到每个企业,由于不同企业的碳排放量、减排成本等不同,持有较多碳排放权的企业可以将多余的指标出售给碳排放权不足的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将原来一直游离于资产负债表表外的气候因素纳入企业会计体系。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问题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其不仅可以采用现金及其等价物或实物交易(例如提供减排技术)进行现货交易,而且还可以开发基于碳排放权的标准的金融工具及其衍生产品。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还未对碳排放权及其交易进行规范,碳排放权及其交易面临着诸多会计问题亟待解决。(1)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其是否属于企业的资产的范畴。如果属于资产的范畴,是划分为流动还是非流动资产,其具体又应该确认为哪个资产项目,何时确认。(2)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如果碳排放权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予以确认,应该采用哪种计量属性对其进行初始计量。企业从政府手中无偿取得或购买的碳排放权,或者从其他企业购买的碳排放权,应如何分别确定其初始入账价值。在持有期间,企业如何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出售碳排放权,应如何对其进行计。(3)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记录:企业采用从政府无偿获得或购买碳排放权,或者从其他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分别应该如何进行会计记录。企业出售碳排放权时,取得的收入又该如何入账,相关的成本如何结转。(4)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报告:会计期末,企业是否应该对外披露企业所持有的碳排放权及其交易;如果披露,哪些信息应该披露。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一)会计确认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某一经济交易或项目定义为资产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该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2)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3)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的碳排放权是过去从政府或者其他企业所获得的,这满足了条件一;碳排放权取得以后归企业所有并由其自有支配,是企业拥有并控制的,这满足了条件二;企业所拥有的碳排放权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来获利,这就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满足条件三,碳排放权满足资产的定义。并且与该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碳排放权有关的成本或价值也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以,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资产。
(二)碳排放权的资产确认 一种比较认可的观点是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碳排放权与其他排污权类似,不具备实物形态,企业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应认定为无形资产。碳排放权总量有限,如果企业自身无法完成碳减排任务,只能在市场上向拥有多余碳排放权的企业购买,这类似于土地使用权。因此,碳排放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这个一级科目下增设“碳排放权”的二级科目。这种观点与IASB的IFRIC3(已撤销)的表述一致。以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他们的理由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碳时消耗了配额,而企业的碳排放又可看作为企业的一种生产成本,因此,碳排放配额可以看作是待消耗的存货。但反对者提出,存货在生产经营过程应该被消耗,但对于碳排放配额主体并未将其消耗,而是产生了碳排放,两者并不能等同混淆。因而将碳排放配额确认为存货是不合适的。这种观点也反映在实务操作中,根据普华永道2009年的调查,仅有15%的企业将配额分类为存货,且分类的前提条件是:该碳排放配额是用来出售的,而不是用来供自身使用的排放量。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碳排放权还可以增值收益,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分类为相应的金融资产。
三、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
(一)初始计量 企业在取得碳排放权时应按成本计量。按照取得方式,具体为:(1)企业从政府取得碳排放权时,按成本入账。具体为,在总量控制及交易模式下,期初企业从政府处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其入账成本就为零,购买的碳排放权就按支付的对价入账;在基准及信用额模式下,企业只有在取得信用额时才确认为无形资产。(2)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的碳排放额,按其支付的对价确认入账价值;(3)企业通过CDM项目取得的碳排放权按其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入账价值。CDM项目是指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助于碳减排的项目,通过该项目使发展中国家减排的碳排放量纳入发达国家完成的碳减排量,即发达国家通过CDM项目取得了碳排放权。但是该CDM项目必须要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核准。与CDM项目有关的碳排放权应以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计量。这些费用包括CDM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项目开发中介的服务费、经营实体项目的费用、CDM项目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的注册费用、对经营实体的核实考证费等。
(二)后续计量 在后续期间,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碳排放权的价值进行再确认。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学者认为,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对其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等到出售碳排放权时,再将其转入投资收益。认为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的学者,对其人应该按成本进行计量,但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考虑是否应该计提减值准备。
四、碳排放权的会计记录
碳排放权的会计记录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如表1所示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企业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使用者越来越关注企业关于碳排放权的报告。低碳经济下企业必须披露与碳排放有关的信息。目前只有英国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对英国企业做了一些示范性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CDM项目的基本情况、碳排放权的碳当量、碳排放权取得的时间、碳排放权采用的计价方式、碳排放权的现行价值等。面对2020年的减排承诺,我国的减排任务十分艰巨。而我国关于碳排放权及其交易相关的会计问题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因此国内的学术界应积极规划,加快加强对碳会计的理论研究。一方面加快实现环境会计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的逐步趋同,另一方面着眼于会计准则体系的前瞻性,积极研究相关的会计准则,提高准则体系的协调性和系统性。这一切对于我国会计界的理论研究者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而言,皆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王虎超、夏文贤:《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模式研究》,《会计研究》2010年第8期。
[2]周至芳、肖序:《国际碳会计的最新发展与启示》,《经济与管理》2009年第11期。
[3]河洪峰、刘桂春:《浅谈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年第5期。
[4]时军、王艳龙:《低碳经济环境下我国碳排放权确认与计量探析》,《财会通讯》2010年第9期。
[5]陈蕾嫣、张白玲:《碳排放会计研究述评》,《财会通讯》2010年第10期。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制度 SWOT分析 建议
最近欧盟试图将国际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之中,如果这一实践成功,那么将电力、钢铁等各个行业纳入到碳排放交易体系只是时间的问题。面对着国际碳减排的持续压力,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国实施碳排放交易有自身的优势、劣势,同时也面临着机遇和挑战。
一、碳排放交易制度概述
碳排放交易制度是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通过市场机制对此种商品进行交易进而最终达到降低全球碳排放量的目的。它是一种基于市场的数量型减排工具,在具体的实践中形成了强制型和自愿型两种不同性质的交易市场,并以强制型市场为主,它的典型代表是欧盟排放贸易体系和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市场。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市场有三种交易形式: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机制(ET)和联合履约(JI)。自愿型碳交易市场的典型代表是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发展至今,碳排放交易制度已经成为实现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机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和推广。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交易制度的SWOT分析
(一)优势分析
我国具有实施碳减排的体制优势。碳排放交易是基于激励的数量型政策工具,它的实行需要政府的强力支持,因为排放权的分配是个复杂的协调、博弈过程。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市场经济发达,但是政府对经济的影响力相对较弱,而我国是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经济的主导权很大,所以在实行碳排放交易机制方面,我国存在着体制上的优势。
(二)劣势分析
碳排放交易运行的市场机制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多个碳排放交易机构,但是其运行均由政府支持,未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无形的手”的调节作用,而且在自愿减排机制下无法保证碳排放信用的稀缺性和流动性,不能形成清楚的市场需求和市场价格,碳减排的数量和规模都十分有限。
碳排放交易运行的法制环境不完善。我国碳市场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已有的多为政策性的文件或是地方规章,对碳交易的正常运行缺乏有效的约束力,无法保证碳排放控制目标科学合理的确定和分解,难以形成碳减排交易运行的长效机制。
(三)机会分析
清洁发展机制为我国碳减排交易提供了资金与技术支持。《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是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与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双赢机制。目前,我国是全球最大的CDM项目供应方。截至2012年5月9日,我国共有1965个CDM项目成功注册,占注册项目总数的48.16%;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放量共计376,669,241吨,占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的64.14%。这些项目在为我国企业带来发展资金的同时还会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
(四)挑战分析
碳排放交易初始排放权的分配问题。初始排放权的分配存在着各方利益的博弈,需要经过一个较长时期的谈判,在这个过程中容易产生寻租问题。相关机构必须公正、公平、合理地对碳排放权进行初始分配以确保其经过核证后具有商品的属性、成为商品。这关系到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甚至是成败。
碳排放交易运行的成本问题。开展碳排放交易需要合理的机制保障。合理的机制应该包括登记机构、审核机构、执行机构、监管机构和交易机构等,这些机构的建立和经营会产生高额的成本。再如《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从项目搜寻、准备相关技术文件、东道国的批准、准备CER购买协定再到注册、监测和核查、核证等,这一系列复杂的步骤也会带来高额的交易成本;对于强制型碳排放交易市场,如果有新成员加入,那么分配标准的重新制定同样会带来额外的计划安排成本。
三、我国发展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若干建议
设定合理的碳减排控制标准是发展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关键任务之一。相关部门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调整优化减排标准,使其在企业的承受范围之内并能起到刺激减排的激励作用。
确定碳排放量的衡量标准并成立碳排放权分配的监督机构。因为碳排放量的测量具有一定困难性,而且在分配碳排放权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寻租现象,所以统一口径、确定碳排放量的衡量标准并成立相关的监督机构以保证分配过程的公正、公平、合理是碳交易正常运行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
完善碳排放交易运行的市场机制与法制环境。我国应积极开展碳排放交易的试点建设以探索出简单实用、具有可操作性的市场机制,同时还需制定出统一的法律法规,对碳排放权的分配、交易、排放量的检验与核证责任等各方面内容做出详尽的规定,完善制度设计;通过媒体加大对碳交易的正面宣传,为机制能够正常运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
加大对碳排放交易运行的激励与政策支持。对于自愿参加碳减排的企业给予税收抵免等政策优惠;相关部门还可将通过碳交易体系所筹集到的收入成立低碳发展基金,激励企业研发节能、低碳等先进技术以提高能源使用率或是培养低碳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政府应鼓励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碳交易平台试点,并积极参与关于低碳经济国际规则的制定,提高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中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关于完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思考》,丛颖睿,宗刚.[J].理论探讨,2012.01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交易成本;欧盟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2)8-0005-02
一、欧盟碳交易机制的产生及基本内容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的签订
温室气体排放属于跨国外部效应问题,且无法通过市场的力量自行进行修补。1992年6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签署成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对缔约国设定减排义务的具有强制力的公约。1997年又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该协议设定了未来一定时期内各国具体的减排义务,并创设了多种碳排放交易机制。
2.欧盟碳交易机制的基本内容
(1)欧盟碳交易体系概述
在一定阶段和时间内,欧盟的先限定碳排放总额度,,然后根据各成员国各自预设的减排量设定出当年的减排总量。同时欧盟根据各成员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配给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各国进一步将配额分给已经纳入到排放交易体系的产业和企业。此外,欧盟还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机制来保障交易体制的顺利进行。
(2)履约基本方式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不同的履行义务方式,主要包括“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交易”三机制。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排放交易”机制,即ET机制是以配额交易为基础的,如果一国的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的标准,则其剩余的额度可以直接出售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
(4)“限额—贸易”体系
欧盟碳交易机制为“限额一贸易”体系(cap-and-trade),即先确定温室气体排放的限额,然后再根据额度的供求展开贸易,限额有余者是市场的供给者,限额不足者则是需求者。
(4)发展历史
人们采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管理和交易模式,购买的排放配额是在限额和贸易机制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拍卖)的。欧盟委员会采取了免费配置为主,辅以拍卖的政策,并逐年增加拍卖的配额数量。
第一阶段:2005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该阶段实行95%的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发放,各成员国每年最多拍卖其5%的排放许可。
第二阶段:2008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该阶段实行90%配额免费发放,10%许可的拍卖配额。
第三阶段:2013年到2020年,拍卖配额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直至2027年实现排放配额100%的拍卖。
二、欧盟碳交易机制的理论及经济学分析
1.碳交易机制的理论分析
其理论来源最早可追溯到Dales的理论。Dales(1968)认为,只要环境资源可以定义为一种产权并将其视为一种商品,那么就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将其出售给出价最高者,从而可以以最小成本来实现减排的目标。因此,只要财产权界定清晰,人们之间的交易就能导致外部性有效率的配置。
环境污染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外部性问题,需要解决的是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的差距,即社会成本的内部化。碳交易实际上是创造一个污染物交易场所,具有不同排污权和减排成本的企业通过许可证的买卖,企业会在排放权的价格与自己减排成本之间进行比较决定是否购买,直到排放许可证的价格调整到需求等于供给,购买许可证企业所需要的边际成本等于出售许可证企业所需要的边际收益,以此得到的排放量是最优排放量。如果,实现对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就可以得到一个有效率的均衡。
2.交易成本存在时,碳交易许可证方式与其他纠正效率损失方式的比较
(1)征收“庇古税”,即让造成污染的企业认识到自己所必须承担的社会成本,若要达到帕累托有效率的污染水平,必须要知道最适的污染水平,但是如果知道最适污染水平的话,政府就可以直接规定企业的污染水平,而不需要征税了。此外,政府征税所需要承担的高昂的行政成本和信息成本(监测企业生产和最优污染情况)使得其交易成本明显高于明晰的产权交易。
(2)合并企业使社会成本等于私人成本,使得外部效应内部化
当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合并时交易成本较小,但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是整个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涉及的企业所有者重多,交易成本巨大因此不可能在全社会实现,因而明晰产权明显优于这一方案。
由此可知,在有交易成本情况下,碳交易机制仍是相对于其他方法达到帕累托改进的最优方法。
三、欧盟碳交易体系的成就及制度缺陷
1.碳交易体系的成就
(1)碳交易量大,发展趋势逼人
随着世界进入低碳时代,碳交易市场正日益成为国际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欧盟碳交易市场的成交量强势上涨6%,EUETS目前使欧盟碳排放下降了2%-5%。据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将达到1500亿美元。
二氧化碳排放权单价上升,促进各企业安装节能减排装置,提高能源利用率。
欧盟在碳排放交易市场管理中,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并通过CDM机制,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清洁能源与节能减排项目。微观层面上,企业管理层对控制温室气体的认识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另外,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的建立也极大地降低了欧盟国家履约的成本。
(2)碳交易制度的缺陷
碳交易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其免费分配配额制度的不合理上。一方面,在配额制度下,企业可以通过游说从政府那里得到更多的配额,政府也可能会发放过多的配额,配额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从而不可避免得产生“寻租”现象,会导致排放权价格的较大幅度的波动。另一方面,碳密集排放的企业获得了大量的免费的排放量配额,成为一种金融资产,成为“意外收益”的主要来源,此外,由于企业生产的边际成本的提高,垄断企业通过将成本向外转移获取超额利润且不失去过多的销售量,而竞争性企业非但没有免费配额,还要承担成本上升的费用增加,这对于市场内的各种企业是极为不公平的。因此,这也是ETS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减少免费配额的比重而增加拍卖的比重的原因。
[1]杨志、王梦友、马玉荣,2011:《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经济学分析》,《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1期
[2]饶蕾、曾骋、张发林《欧盟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方式对我国的启示》
全球变暖问题一直是各国关注的焦点,控制碳排放量成为关键。通过本文,作者将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现状,探索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碳金融概述
是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指旨在节能减排等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排放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当全球逐渐重视全球变暖问题时,碳金融应势而生。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在日本京都签署《京都议定书》,产生了三大机制,分别为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IET旨在使剩余碳排放配额可在国家间转让;Jl旨在使一国能在其他国实行的节能减排任务中获取信用,从而减轻本国减排压力;CDM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碳交易项目的投融资活动。
三、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基本类型介绍
数据来源:通过各银行网站的相关资料整理
从表中可知,各大银行皆在2007年后相继开展了碳金融业务,它们以推出减排类金融理财产品为切入点,进入市场。之后,建设银行等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推出碳金融服务业务。而光大银行和民生银行于2010年成立了专营碳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四、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分析
(一)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必要性分析。目前,中国的CDM项目数量居全球第一,碳市场潜力高达千亿元,内部机制日趋完备,蕴藏着巨大的投资价值。具体的必要性可分列为以下三点:
1.促进中国经济快速健康增长。商业银行作为碳金融发展的中坚力量,开展CDM项目等其他碳业务,实现了我国经济绿色健康发展的目标。商业银行顺应国际形势开展碳金融业务是发展的必然结果,表现出大的活跃度。
2.商业银行迈向国际获得合作机会的需要。以发展最为良好的CDM项目为例来说明。CDM项目是发展中国家接受发达国家对本国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资的经济活动。一个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更可以通过项目的合作来向发达国家学习,学习其谈判、管理能力。
3.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一部分原因在于承担社会责任。全球变暖问题是每个国家都必须解决的问题,商业银行作为经济领域的中坚力量更应该率先进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第一,承担了社会减排义务,第二,创新了发展模式,符合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原则。
(二)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现状分析
1.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产品类型介绍
①碳排放权。起源于排污权,基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在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碳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份额,每一份额代表一份碳排放权。政府在发行市场上,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将碳排放权有偿出卖给碳排放者,碳排放者购买到碳排放权后,可在流通市场上进行碳排放权的买入或卖出。②碳排放期货。我国商业银行可强势把握期货市场的定价,又能够规避国际碳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又安全又迅速的交易平台。③碳基金。碳基金秉承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经营理念,将投资者的闲散资金集聚于基金公司,通过专门的理财专家将资金投资于碳排放有关的基金产品上。首先,它能够获得稳定收益,其次作为对减排工程的支持,也提供了资金援助。④碳交易货币。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控制碳金融业务交易中的话语权,才能自主决定使用结算货币的类型。⑤其他碳金融工具。
2.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存在问题分析
①碳交易模式尚未完备。因为中国碳交易起步较晚,落后于国际发展水平,缺陷已经显现。2008年,北京、上海、天津三地各自成立本地的环境交易所,2009年以后,湖北各省又建立了环境权益交易机构。以我国目前的碳交易市场发展水平来看,仍以CDM项目为核心,没有达到国际合约规定的标准要求,合约中的漏洞使得碳交易使得双方合作不稳定,同时,碳交易模式中类型单一也很棘手,单一的交易规则使得市场缺乏活力。至2016年,我国将成立全国性碳市场。
②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处于劣势。CDM项目数量在我国所占比重位居全球第一,但仍因为起步较晚、交易规则的陌生、碳交易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等多种劣势使得我国在世界市场上出卖CDM项目受到了买方国家的限制,最为关键的便是价格限制(失去了对CDM的定价权)。因此,碳交易货币的选择也只能服从于发达国家的安排。
③尚未完全认清碳交易的巨大投资潜力。由于我国市场需求,商业银行主要的业务仍然是发放贷款、吸收存款等基本的资产负债业务。对于业务扩展,在碳金融领域仍然较为狭窄。虽然在2007年开始已经有许多银行开始开展此类业务,但由于商业银行尚未认清碳市场巨大的投资潜力,从而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得碳金融发展趋于缓慢。
五、对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建议
1. 扬长避短,国际市场寻求经验援助。目前,大多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感还不是特别强烈,社会总体利益与自身利益结合不够完善,政府也未出台相应法规对此进行调整。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向国外发达国家积极学习其碳发展的相关经验,发挥自身长处,认识到自身短板。
2.建立合理的碳市场并完善市场内部部门职能。尽快建立合理的碳交易市场是目前我国碳金融业务发展的重中之重。在组织机构的建立健全下,相关业务才能有更好的施展平台。在碳市场建立之后,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相应的碳金融部门设立不同的服务岗位,以此对应不同的服务对象。比如产品研发部门、后台监控部门等。
3. 加大对人力资源的投资。我国商业银行应广纳贤才,通过对人才培训让他们迅速了解碳交易,邀请其为碳交易发展出谋划策,成立一支专攻碳金融业务的“精英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