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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应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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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应急处理措施

污泥应急处理措施范文第1篇

吸进凉气或由于其他因素,可能会引起打嗝(打呃)不止。

[家庭应急处理]

1 尽量屏住气,有时可止住打嗝。

2 让打嗝者饮少量水,尤其要在打嗝的同时咽下。

3 婴儿打嗝时,可将婴儿抱起,用指尖在婴儿的嘴边或耳边轻轻搔痒,一般至婴儿发出笑声,打嗝即可止住。

4 如果打嗝难以止住,倘无特殊不适,也可听其自然,一般过一会儿就会停止。如果长时间连续打嗝,要请医生诊治。中老年人或生病者突然打嗝连续不断,可能提示有疾患或病情恶化,需引起注意。

甲鱼咬手指

手指被甲鱼(鳖)咬住,应保持镇静,切忌惊慌。更不能甩手或硬拽,这样甲鱼反而越咬越紧,甚至将头缩进壳内。

[家庭应急处理]

1 将甲鱼轻轻浸入水中,甲鱼会自动松嘴。或用头发丝或细草插入甲鱼头部两侧的小孔(这处部位是其耳部,非常敏感),也能立即奏效。

2 解脱甲鱼后,被咬伤处可用75%酒精或红药水擦洗。

3 如手指被咬破,应速去医院进一步处理。

脚踩铁钉

足部被钉剌进后,首先须立即把钉子完全拔除,然后进行下述应急处理。

[家庭应急处理]

1 拔除钉子后,应挤出一些血液,因为钉子常扎得很深,容易感染。

2 去除伤口上的污泥、铁锈等物,用纱布简单包扎后,速去医院进一步诊治。

3 踩到细钉或铁针,如铁钉或铁针是断钉、断针,切勿丢弃,可将相同的钉针一起带到医院,供医生判断伤口深度作参考。

4 扎进钉子,尤其是锈钉子、带泥土的钉子,最易患破伤风,须速去医院注射防破伤风药物。

脚跟磨破

长距离行走或鞋不合脚,鞋底不平整等,极易引起脚跟磨破。

[家庭应急处理]

1 如脚跟发红,可在袜子外面擦上一层肥皂,并在鞋子与脚跟接触的地方贴上一块胶布条,使脚跟避免进一步磨擦破溃。

2 脚跟磨破且出现水泡时,水泡不要弄破,可用消毒纱布包扎后让其自行吸收;大水疱可用碘酒擦一次,消毒酒精擦二次,再用经过火烧消毒过的针尖剌破,用消毒纱布包好,注意清洁,防止感染。

流鼻血

流鼻血的原因很多,如外伤、挖鼻扎、气候异常、鼻炎、鼻病、高血压、妇女经期代谢性出血、各种原因的血小板减少、发热等。鼻血流不止时需迅速采取措施止血。

[家庭应急处理]

1 将流血一侧的鼻翼向鼻梁方向推,并保持5至10分钟,使其中的血液凝固,即可止血。如两侧均出血,则捏住两侧鼻翼。鼻血止住后,鼻孔中多有凝血块,不要急于将它弄出,尽量避免用力打喷嚏和用力揉,防止再出血。

2 左(右)鼻孔流血,举起右(左)手臂,数分钟后即可止血。

3 让患者坐在椅子上,将双脚浸泡在热水中,可止鼻血。

门窗夹手指

门窗、抽屉等夹手指看起来不是大病,但严重的指头被夹断、指甲脱落、关节内出血,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会使伤情加重,后果严重。

[家庭应急处理]

1 如果夹伤较轻,只有轻微出血,可先把伤口周围消毒,再用消毒纱布包扎。

2 夹伤较重,疼痛难忍,可用厚纸板从指头下方支撑,缠上绷带加以固定,然后再用三角巾将手臂吊起来挂在脖子上。

3 避免伤指浸水和过热。

4 如青紫淤血,压痛明显,不能活动,有可能指头骨折,应速去医院诊治。

手指割破

手指被刀、玻璃、铁器等划伤割破,是日常生活中容易发生的事,如果不予重视或处理不当,可能会使伤口恶化,轻者发炎、疼痛,重者会引发严重疾患。

[家庭应急处理]

1 如伤口不大不深,出血不多,伤口干净,可用酒精消毒伤口周围,不要将消毒液弄进伤口内,等干后用消毒纱布覆盖包扎,或用创可贴粘贴。

污泥应急处理措施范文第2篇

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内涝灾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矿区、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公安交警、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排水(雨水)防涝专项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标径流雨水排放途径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防汛应急工程和无出路管道的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系统。

第六条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计划,一并列入政府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商场等建筑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地下车库等用水部位设置污水管道,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使用后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第七条 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传,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保护城市水环境的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排水设施保护。

支持环保社会团体、志愿者开展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优先安排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新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设施技术标准、规范及其建设标准。已建成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设、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不得排水。

第九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委托、指定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维护运营单位的义务如下:

(一)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排放未达标污水。

(三)安全处理处置污泥,跟踪记录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报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检修等原因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六)汛期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及时排除隐患;发现险情时,及时向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报告,并按照预案采取排涝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排水及其再生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五米以内,排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二)排水沟护坡两侧各一米以内,排水渠护坡两侧各三米以内。

第十一条 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时,或者铺设其他管线与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重叠、交叉时,施工单位应当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的意见,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

第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油脂、污泥、施工泥浆、泔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易燃易爆腐蚀性液体;

(二)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埋杆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

(三)损毁、盗窃、拆除、迁改、占压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排水管网内穿管或者穿线;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五)封堵、填埋城市排水管道及其检查井和收水口;

(六)擅自打开雨污水井盖、使用明火或者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道路红线(绿线)范围内,不得建设用户排水设施。在建筑物与建筑控制线之间敞开式区域必需建设用户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移交城市排水管理单位代管,所需维护管理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量超过城市排水管网接纳能力需要重建、改建或者迁改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意见后制定改动方案,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迁改或者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的,排水设施及其与城市排水管网的连接工程应当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指导和监督下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 排水户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沉砂池、隔油池、化粪池或者水泵井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保证外排水质达标。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从事建筑、钢铁、纺织印染、电镀、电力、餐饮、食品加工、屠宰、加油和加气等排放污水浓度相对较高、含杂物和易燃易爆液体较多的重点排水户,除采取前款措施外还应当定期对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质、水量进行检查和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除采取前两款措施外还应当建设医疗废水预处理消毒设施,对产生的医疗废水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六条 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与

维修及其相关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由其产权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的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内的排水设施,由其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维护单位。

(四)城市道路改造工程,自开工之日起道路红线范围内已有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保护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城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移交后,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禁止无证排水或者不按许可规定排水。

第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按月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使用公共供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公共供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应当在发票上单独列明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数额,与水费收入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收集、处理及其配套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管,财政、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费征收与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免、缓征、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排水、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排)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排)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二十四小时计算。

第二十条 直接向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应当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实行数据联网,并按规定时限,如实填报取水量数据。

代征污水处理费的部门或者单

位应当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实行数据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并按规定时限,如实填报用水量和收费数据。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发展城市再生水利用产业,新建城区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厂(站)、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再生水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再生水与自来水管道连接。

第二十二条 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下列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

(二)钢铁、电力、化工等高耗水企业生产用水;

(三)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其他生产生活非饮用水。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雨水管网、泵站、河渠水系、新开河道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确保排放出路畅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采取透水铺装、建设下凹式绿地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措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滞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住宅小区可以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进行建设和改造,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管、水利、气象、公安交警、建设、电力等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内涝防治、会商、联动机制。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内涝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制度,在城市广场、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出现内涝,立即强制排水。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内涝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排水户应当服从防涝指挥机构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二十五条 承担城市排水防涝排放通道功能的河、湖、渠,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路面和雨水管入河口的高程与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日常、汛期、主汛期不同的水位高程方案,确保城市景观和汛期排沥需要。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进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从事抢修和巡查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为工程救险车的,应当喷涂统一颜色,安装警示标志,并在明显位置设

置排水抢修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城市排水规划的,或者不按城市排水规划及其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排水户拖延、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

(三)减免、缓征、隐瞒、滞留、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用水量数据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有关技术标准维护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置污水、污泥的;

(三)不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

(五)对城市内涝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不及时修补破损、被盗雨污水井盖的;

(七)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或者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催缴;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照年欠缴污水处理费数额确定处罚倍数并进行相应罚款:

欠缴数额不足十五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一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五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一点五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二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不足六十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二点五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处应缴数额三倍罚款。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污泥应急处理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污水处理;升级改造;生物滤池

太湖蓝藻暴发导致供水危机,促使太湖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2010年前后完成了一级A的升级改造。通过两、三年的运行情况看,这些升级改造工程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为控制太湖水质恶化做出了贡献。目前,其它流域的污水处理厂也在积极推行类似的升级改造工程,新建项目则越来越多地选择一级A甚至更严的的排放标准。因此,有必要对一些比较典型的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进行分析和总结,以供其它项目借鉴。

碧浪污水厂总规模为2×104m3/d,分两期建设。一、二期分别于2003年5月和2008年6月建成,均采用CASS工艺按照GB18918-2002的一级B标准设计。

升级改造工程于2009年1月动工,11月投产,经过3个月的调试运行后,出水水质稳定达到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要求。

1 升级改造的条件

1.1 改造前运行状况分析

该厂升级改造前,一、二期工程分别接收来自不同方向的进厂污水,处理规模均为1×104m3/d。虽然都是CASS工艺,但是一期采用4组LIPU罐,由复叶推流式曝气机充氧,二期则为3座混凝土池,由罗茨鼓风机曝气。

从2006年至2008年的监测数据看,一期工程出水的COD、BOD5有时不能满足一级B标准的要求,SS和氨氮则长期超标;二期工程从2008年7月开始调试,至10月出水的COD、BOD5、氨氮基本小于一级B标准限值,SS则时有超标。该厂当时没有检测TN、TP的仪器,因此缺乏这方面的水质数据。

通过对原有工程运行状况的分析,认为一期工程所采用的复叶推流式曝气机因空气滤网堵塞,导致充氧效率下降,CASS池中曝气不均匀,硝化反应进行不完全。同时,一期CASS池中的污泥老化严重,部分因反硝化产气而漂浮进滗水器,致使出水SS长期超标。二期工程运行效果较好,出水SS时而超标可能是因为排泥不正常使部分死泥上翻、过量曝气致使污泥絮体较松散、沉淀时间不够充分等原因造成的。

1.2 建设条件

碧浪污水厂位于生活小区与申嘉湖水系之间的狭长地带,可供升级改造工程的用地很有限且不规整,地质较差,施工时必须考虑到临近小区住宅楼的安全因素。因此,建设条件比较苛刻。

2 工程内容

升级改造工程增加了集水池、前置反硝化滤池、曝气生物滤池、中间水池、消毒池和加药间。原有CASS池出水进入集水池,通过提升泵进入反硝化滤池进行生物脱氮,并截留部分SS。随后,污水进入曝气生物滤池强化氨氮和SS的去除效果,再经二氧化氯消毒后达标排放。加药间投加碳源、PAC、clO2三种药剂。当需要强化生物脱氮时,可将滤池出水回流至原有系统的沉砂池之后进行处理。TP的达标需要辅以化学除磷。

3 工程经验

升级改造的重点是分析原有工艺的运行状况,在保证出水达标的前提下,充分挖潜原有工程的处理能力,选用合适的深度处理工艺,使原有工程与升级改造工程配合运行。通过总结工程设计和三年的运行情况,积累了如下经验:

(1)考虑到一期CASS池运行效果较差,在充分挖潜现有系统能力的基础上,要求深度处理系统必须具备一定的脱氮除磷功能。本项目所设计的升级改造工程进水水质比一级B标准限值高,尤其是NH3-N、TN的取值分别为12mg/L和23mg/L,现在看来虽然稍保守,但是为后期调试和整个厂的灵活、经济运行奠定了基础。

(2)该厂可用空地很少且不规则,不能采取类似无锡地区部分污水厂将原有系统减产的措施[1],因此选用生物滤池这种较高负荷的生物处理和物理过滤相结合的工艺,是很合适的。尤其是生物滤池可以模块化拼组,根据地形灵活布置,且不需较长池型的后浇带,缩短施工周期,更突显该工艺的优越性。

(3)应尽量避免悬浮在水中的塑料片、瓜子壳、头发丝等杂物进入生物滤池,须在滤池前设置平板格栅,并定期清理,同时要求CASS池保持良好的污泥沉降和滗水状态,防止漂泥流入滤池,造成堵塞。该工程生物滤池投产4年已经清理过2次廊腔中的污泥和杂质。

(4)为营造前置反硝化滤池良好的缺氧环境,应避免前段CASS池过量曝气,CASS出水的DO不宜超过3mg/L。该工程将CASS池曝气时间从3h减少到2.5h,沉淀时间从1h延长到1.5h,并且在CASS池曝气主管上设置了放空管,根据进水水质进行限制曝气,有效控制住CASS池原出水DO达到6mg/L的情况,使前置反硝化滤池充分发挥生物脱氮功能,同时也降低了整个厂的运行能耗。

(5)水力负荷对前置反硝化滤池脱氮性能影响较大,一方面是由于硝化细菌的世代周期长,水力负荷较大会加速生物膜更新,不利于硝化细菌的附着和增殖,而且形成的生物膜较薄,利于氧传递至生物膜内部,破坏其内部缺氧环境,不利于反硝化反应的进行;另一方面,水力负荷增加伴随着有机负荷的增大,相对抑制了自养性硝化细菌的增殖和活性。因此,该工程调整了一、二期7组CASS池的运行周期,使不同CASS池的排水尽量错开,同时利用升级改造工程的集水池调节容积,使水力负荷对生物脱氮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小。

(6)该工程生物滤池采取气水联合反冲洗,先气洗5min,再气水联合洗4min,最后水漂洗6min。在反冲洗之前先从滤池底部放出一部分水,可以冲出廊腔中部分杂质,也降低了反冲洗风机的启动负荷,是保证滤池反冲洗效果的关键措施。前置反硝化滤池的反冲洗周期为48h,曝气生物滤池反冲洗周期为72h。

(7)为保证出水SS达标,曝气生物滤池的曝气量不宜过大,该工程原设计罗茨鼓风机与曝气生物滤池一一对应,后来根据水质情况调整成1台罗茨鼓风机向3座曝气生物滤池交替间歇曝气,取得良好效果。

(8)化学除磷药剂选用液体PAC,投加点位于沉砂池出水渠道,投加量为10~20mg/L,短时间内就能够保证出水TP达标。经过4年的运行实践,该工程采用的这种协同沉淀[2]去除TP的方式经济有效,而且对CASS池中污泥的生物活性影响较小。

(9)该工程设计了曝气生物滤池出水至沉砂池出水和CASS池出水两处地点的回流管,并且设有醋酸钠作为外加碳源的投加装置,是考虑在CASS池运行不正常或者碳源严重不足时,保证反硝化效果的措施。但是,在实际生产中均没有使用即实现TN达标排放。分析原因,主要是因为该厂进水水质较为稳定,且碱度合适,CASS池和反硝化滤池的生物脱氮功能都发挥得比较好。原设计的这些设施可以作为应急处理或者进厂污水水质发生较大变化时的应对措施。

4 结语

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升级改造工程需要考虑多种影响因素。采用前置反硝化滤池+曝气生物滤池的两级生物滤池工艺,成功应用于湖州碧浪污水厂的升级改造工程。经过几年的运行,证明其处理效果稳定、可靠,该工程的诸多经验值得其它类似项目借鉴。

参考文献:

污泥应急处理措施范文第4篇

然而,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经济发展给全市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带来的压力在进一步加剧,水、电、土地等要素供给压力持续上升,部分区域环境污染严重,生态日渐恶化。环境保护和生态市建设的面临形势更加严峻,难度在进一步加大。主要表现为:一是水环境方面,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大量排放以及农业非点源污染依然严峻,主要湖库、河流、河网的水质富营养化程度加剧,水质总体上逐年恶化,20*年*流域的水质达标率仅为80%,甚至还出现了水质性缺水现象;二是大气环境方面,尽管总体良好,但是各种常规污染物浓度水平仍在逐年上升,酸雨污染问题突出;三是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垃圾填埋场、城市污泥的处理还没有好的技术措施,对生态环境造成相当大的威胁;四是海洋环境形势不容乐观,近海海域水质明显恶化,镇海、北仑港区的监港工业,以及象山港海域水产养殖对海洋水体的污染严重。

依靠科技创新,提高全市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水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解决以上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直接关系到生态市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否能够实现,关系到全市能否实现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多年来,我市一直重视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发展和技术创新,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要将*建设成为空间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自然系统服务功能强大,生态经济发达,生态环境优美,生态人居和谐,生态文化繁荣,具有发达的现代产业体系、高度国际化开放格局、浓郁江南水乡特色、适宜于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生态型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的科研工作基本上处于被动跟踪状态,对全市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以及生态市建设中面临的关键性技术还缺乏系统研究,科技储备不足,技术支撑能力不强,迫切需要加快科技创新,提高生态市建设科技支撑能力。

二、总体思路与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两创”战略,以《*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生态市建设规划》和《*市十一五环保规划》为依据,以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为目标,针对*当前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从水环境保护与水资源利用、大气污染控制和废气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环境安全与综合管理等方面开展技术研究与集成示范,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与示范工程,开发与推广一批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成套技术、与工艺装备,建立我市污染物控制、生态修复和环境综合管理科学决策技术体系,提出解决我市生态环境问题的战略思路和技术措施,为生态市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二)发展目标

计划到2011年,通过本专项的实施,着力在5个重点领域组织实施20余个重大重点科技项目与科技示范工程,突破50余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100余项先进适用技术和成套装备,显著增强科技对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市建设的支撑能力。力争到2012年,使我市COD排放指标下降,下降强度降至1.1千克/万元GDP以下;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达到国家生态城市考核的水(环境)功能区要求,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争取达到50%以上;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超过355天/年;工业固废得到有效处置和利用,处置和利用率达到99%以上;全市生态社区(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环境优美乡镇达到80%以上。

三、重点研究领域和关键技术

根据专项的总体目标和生态市建设的实际需要,未来4年,我市环境保护科技专项重点确定5个方面的研究领域和关键技术。

1、水环境保护与水资源利用

农村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及农业排水污染控制技术;饮用水源地保护和生态修复技术;饮用水源地水体富营养化控制技术;流域非点源污染模拟和控制技术;农田N、P优化管理技术;水资源循环利用、点源污染控制技术;工业废水处理新技术;城市水环境质量改善与生态建设技术;湖库生态控制技术。

2、大气污染控制和废气治理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达标排放及污染物削减控制技术;燃煤设施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同步控制与治理技术;工业排放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的控制技术;汞污染、二恶英、VOC等大气污染物控制技术研究;脱硫副产物(CaSO4、CaSO3)资源化利用技术。

3、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

固体废物在社会循环与生态循环中的转化形态与污染途径识别技术;固体废物处理与资源化的产业化经济技术政策和管理机制;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城市污水厂污泥减量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农村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

4、环境安全与综合管理

以地理信息系统、空间决策支持系统、数据库、计算机网络、虚拟地理环境等技术为核心的生态市规划、评价与管理的信息与决策系统;环境质量评价与安全风险评估技术;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技术;危险化学品排放源调查识别及泄漏后应急评价与污染修复技术;环境容量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政策法律保障技术体系。

5、典型区域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

*-舟山港海洋生态环境数据库、生态环境质量动态监测与评价技术。港口海域突发性污染预警和迁移控制技术;象山港生态变迁、海域生态评价、纳污总量控制和生态修复技术;典型滩涂湿地-杭州湾河海岸湿地生态保护与管理技术;生态社区(新农村)资源与环境建设模式支撑技术。

四、重点研究项目

围绕专项目标与需突破的关键技术问题,按照支撑和引领相结合、研究与示范同步推进的原则,未来4年,全市着力组织实施20个重大重点环境保护科技项目与示范工程。

(一)水环境保护与水资源利用

1、饮用水源污染生态控制技术集成及示范工程

研究内容:调查、评价全市饮用水源水质现状和成因,以及水体中污染物引起的健康风险,研究典型库区水质管理与预警模型;研究主要饮用水源地污染控制生态工程模式,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及农业污水污染控制技术的集成与优化方案;开展典型水源地小流域污染与水土流失的生态控制工程示范,研究各种技术措施对小流域污染与水土流失控制、脱氮、除磷、杀菌的效果及其机理;利用RS、GIS和在线监测及无线传输系统,研究环境因子对甲藻、硅藻水华形成的影响,开发甲藻、硅藻、微囊藻水华暴发预测、预警模型以及藻类暴发后的补救方法和应急措施;研究典型富营养化水源地水生物生态修复。

预期目标:提交《*市饮用水源污染控制与应急处理方案》及*市典型饮用水源水库水质管理与预警模型;以小流域为控制范围,建立污染控制与水土流失控制示范工程1个,日处理入库水量100t/d;建立典型水源地水体生态修复示范基地1个,示范水体面积≥1万m2;提供典型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工程模式或技术方案2套。

2、农田N、P管理与污染控制的关键技术和示范应用

研究内容:通过农田N、P利用和作物生长过程的定位监测,分析农田N、P的使用、迁移、转化和流失的规律;分析总结农田N、P转化和利用的相关研究成果,结合小区的定位观测,通过农田N、P形态转化和迁移的机理试验,建立模拟农田N、P循环转化过程的定量模拟模型;根据农田N、P的迁移、转化规律的分析,在农田N、P的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和污染控制措施上提出控制技术和减排方案;对已建立的农田养分管理与推荐施肥系统进行修正,同时集成农田N、P迁移转化机理模型、作物生长模拟模型、农田灌溉预报模型和分布式面源模型,建立农田养分管理与污染控制信息化管理应用平台。

预期目标:根据*市主要农田耕作制度的特点,建立农田N、P迁移转化、农田水分管理、作物生长过程的模拟模型;提出主要农作制度下农田N、P优化管理的方案和减排方法;建立面源控制措施筛选的指标体系;建立研究区农田N、P管理和污染控制信息化平台,并进行百亩田间示范试验区建设。

3、*流域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技术及示范

研究内容:开发农田径流氮磷污染控制技术,设计与优化农田径流汇集与缓冲的沟渠系统;高效富集氮磷耐水本土植物的选型与净化效果研究,开发去除氮磷的人工湿地生态工程技术;研究农村生活污水氮磷污染控制成套技术,开发管理方便、投资小、运行费用低和适用小户型的污水处理设备与装置;研究受污染农田的土壤生态修复技术,结合*土壤污染现状提出实用、有效、经济的解决方案;进行农村废弃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污染防治研究;提出流域面源污染控制与管理政策体系框架及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的科学管理措施。

预期目标:提供*市典型示范案例,农田氮磷污染物去除率达60-80%;生活污水要求BOD5、COD、TN和TP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一级标准;提供不同类型受污染农田的土壤生态修复技术;提出农村废弃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污染防治对策;构建流域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政策法规管理体系框架。

4、高难度废水的处理技术研究与工程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我市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点行业废水排放量大、污染物种类多等特征,开展典型的工业废水高效低费处理技术攻关,攻克高浓度、高毒性、高盐分、难生物降解的有机废水处理新技术,并开展示范工程建设。重点研究高氨氮废水的处理技术和资源化、印染/造纸行业的中水回用技术、废塑料清洗废水处理技术和资源化、高效悬浮生物载体的研发及其在工业废水处理中的应用、规模化养殖污水处理技术。

预期目标:针对以上不同行业的废水,提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可靠的处理工艺,确定最佳的运行参数、处理效率和经济指标,并建设10个相应的示范工程,开发2种以上新型高效悬浮生物载体产品。

5、*市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与尾水深度处理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研究内容:现有污水处理工艺改造为多模式A/A/O工艺的关键控制参数与实施方案;活性污泥-生物膜法联合工艺提高传统活性污泥工艺的硝化功能与容积负荷的关键技术参数与实施方案;化学除磷与生物氧化耦合技术;研究填料低氧A/A/O改造工艺的实际应用效果与出水稳定性;好氧池溶解氧智能化控制与运行方式;现有尾水深度处理工艺的技术改进,解决中水异味、水质稳定性的技术方案;中水输配与使用过程的水质安全性监测与评估体系。

预期目标:技术成果应用于*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中,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一级B排放标准;提出适合于际情况的升级改造技术流程与方案;建设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示范工程和中水回用示范工程;明显提高全市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水平。

6、*市河流环境流量研究

研究内容:调查、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在*市樟溪河环境流量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市河流环境流量机理研究、评价测算以及环境流量维护改善等问题;构建河段水文水利数学模型,并对所建立的模型进行相关参数的率定;结合研究区实际,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生物生态与水文、水质综合分析,确定各类生态环境需水范围;根据各类生态环境需水研究成果,结合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和保护目标,以及地区发展相关规划,探讨保证流域生态环境需水、维持区域生态系统健康的对策及措施。

预期目标:通过樟溪河环境流量课题研究经验推广应用,发展完善生态环境需水机理研究基础理论;构建适合于*半山区(原)河流的环境流量计算模型和评测方法体系;提交*市河流环境流量研究报告。

(二)大气污染控制和废气治理

7、*市重工业区大气中恶臭污染物控制对策研究

研究内容:进行*市环境大气中恶臭污染源调查,收集各类采样方法的规范和资料,建立切实可行的采样方法;按照恶臭分析的标准,建立大气中恶臭监测技术方法,使实验室分析测试人员正确熟练地掌握分析的基本原理和质量控制程序;利用感官测试法(三点比较式嗅袋法)或仪器分析法(分光光度法、GC、LC、IC等)对环境大气中恶臭污染物各项指标进行全分析;研究编制恶臭污染控制的法规、标准和政策;探讨恶臭污染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控制对策等;确定大气中恶臭物质的成分,摸清恶臭污染源,并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降低大气中恶臭污染物浓度,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预期目标:配备高水平的恶臭分析仪器,建设恶臭治理实验中心,完善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丰富和健全*市环境大气监测体系;建立环境大气中恶臭污染物分析及防治方法;提交*市重工业区大气中恶臭污染物控制对策研究报告,为环境大气中恶臭污染物的监测和控制提供技术支持。

8、燃煤烟气脱硫脱硝技术推广及设备研制

研究内容:了解国内外烟气脱硝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以及脱硫脱硝一体化技术的发展趋势,对目前国内处于试验阶段的电子束法、脉冲等离子体法和活性炭法脱硫脱硝技术,通过实验室模拟分析,深入研究其反应机理、反应动力学的研究,为实现工业化应用提供充分、有利的理论基础和依据。对各种工艺应从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净化率、装置成本、运行费用以及副产物处理和二次污染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结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开发出能够在燃煤锅炉上广泛应用的、高效、低耗能、易操作的同时脱硫脱硝工艺,为实现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目标提供可靠的技术和装备。

预期目标:了解摸清我国目前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技术的进展情况,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燃煤设施烟气脱硫脱硝控制技术与装置,进行技术集成和设备研制,重点开发结构紧凑、投资与运行费用低、效率高的新型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技术和设备,并建示范工程2个。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

9、*市简易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现状及其治理技术研究与示范

研究内容:研究*市简易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现状,对其污染物产生途径、污染类型、污染对象等提出科学的评估。探索简易垃圾填埋场生态景观与植被恢复、土地再利用途径与技术,包括特殊环境下耐性植物的筛选与种间适配种植技术研发。根据*市简易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特征,通过实验室模拟分析,研究污染治理新工艺最新研究技术,建立简易垃圾填埋场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预期目标:提交*市废弃简单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现状和环境影响评估技术文件;开发出*地区简单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提交相关技术文件;建立垃圾渗滤液治理示范工程,其环境治理水平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中的要求。

10、*市污水处理厂剩余污泥及河道污泥资源化处理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内容:调查研究*市城市污泥(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剩余污泥与河道疏浚污泥)现状,了解污泥的性质、产生量、处理处置现状并进行分类,对国内外其它城市现有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进行归纳总结,并结合*市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城市污水处理厂剩余污泥高温好氧堆肥资源化关键处理技术研究,重点研究堆熟污泥回料关键技术、最佳供氧技术及策略、一次仓堆与二次条堆条件控制、温度与湿度控制、堆肥一体化处理设备等关键技术,实现堆熟污泥稳定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标;利用疏浚污泥及工业固废制造保温节能建材的关键性技术研究,提出最佳材料配合比、工艺流程与工艺参数。

预期目标:建立剩余污泥高温好氧堆肥示范基地1处;将剩余污泥或疏浚污泥制成保温节能建材,实现技术产业化;完成*市城市污泥现状调查报告及国内外现有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对比分析报告;提供城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2套、制定企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四)环境安全与综合管理

11、*市数字生态建设决策支持系统的开发与利用

研究内容:构建“数字生态”的框架体系,建立*生态市建设的决策支持系统平台软件,利用该平台软件,可增加专题数据、插入专业决策模型,从而快速地构建示范应用系统,同时可以对各类数据进行与共享,包括数据库和数据共享平台、生态建设决策支持平台和平台。在此基础上提供管理者对*生态市建设进程中的重大生态和环境问题进行决策以及建设效益评估的会商决策平台;并针对水环境污染物排放监管、水污染物减排和总量控制、污染事故预警机制建设的需求,建立基于GIS系统的水环境数据库,发展基于GIS的的水环境安全监管和应急决策系统示范。

预期目标:将*生态市建设中的基础信息进行“综合集成”,构建*生态地理信息系统分布式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把社会发展模式与生态系统过程相联系,建立各类管理和决策的应用系统,开发“过程模拟-评价-决策-可视”一体化的决策支持系统。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软件2-3套。

12、*市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研究

研究内容: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环境监测组织机构;建立先进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环境监测方面的法律规范;制定环境监测评价的环境标准和相关规范;培养适用于先进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技术人员队伍;选设先进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监测网点;构建先进的环境室内分析技术设备、自动监测设备及在线监测网络;提高监测环境污染新问题和应急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对能力;建立能满足环境质量综合分析的环境信息系统和满足区域生态系统安全风险或预警评价的评估模型系统;研究环境监测运行机制。

预期目标:培养一支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技术人员,构建生态系统安全风险或预警评价的评估模型系统,编制《*市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市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实施计划》。

13、化学品泄漏后环境应急评价和化学污染环境修复研究

13-1、化学品泄漏后环境应急评价和环境修复研究

研究内容:建立*市自然环境(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周围环境、气象条件、水系情况等因素)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数据库,研究开展应急环境监测的布点原则、采样分析方法、监测频次等,采用理论分析、数值模拟等手段,提出各类事故污染范围的确定、后果评价及应急处置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受损环境修复的措施和对策。

预期目标:掌握*市自然环境、主要化学危险品品种及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应急环境监测及后果评价的布点、采样分析、监测频次原则和方法,通过筛选确定环境污染后果评估数模,提出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和环境修复方法。

13-2、化学污染土壤评估及修复技术研究

研究内容: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综合运用我国现有对污染土壤调查评估技术如国标、行业标准、行业规范等,对被化学污染的土壤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化工、农药类企业污染场地分类方法与管理对策,并研究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物理、化学和生态(包括微生物降解、植物修复和化学-生物联合修复)等修复技术。

预期目标:通过研究提出化学污染场地的调查和风险评估方法,优化筛选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典型化学污染场地土壤污染修复实用技术,提出治理对策,恢复其生态功能对策和措施,为土壤环境安全管理和土地功能转换提供技术支撑。

14、*流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研究内容:针对*市面临的艰巨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节能减排任务,借助排污权交易制度这种以市场为基础的且被初步证明行之有效的环境经济手段,从*市最紧迫的废水COD总量控制工作入手,以*流域COD总量削减为目标,构建*COD排污权交易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调查研究*COD排污收费制度现状,构建*流域COD排污权交易体系,经污染源分析及选择,确定COD排放总量目标,进行COD初始排放权分配,制定排污权交易规则,构建排污监测系统模式、排污权交易平台及排污权交易的监管体系和交易绩效评价体系;确定*COD排污权交易类型和政府角色定位;研究*COD排污权交易配套政策与服务体系。

预期目标:在污染源系统调查和环境容量分析基础上,建立*市*流域的COD允许排放量的分配原则和核定程序,构建*COD排污权交易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旨在保证排污权交易体系高效运转的配套政策与服务体系。

15、*流域重点污染行业清洁生产推进计划

研究内容:对*流域印染行业的重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市印染行业生产技术特点以及环境保护对印染行业发展的要求,提出印染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根据印染行业清洁生产的评估体系对*流域重点印染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水平分析,并结合*流域工业污染源削减分配方案,制订印染行业清洁生产推进计划,确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和源削减计划。

预期目标:建立*市印染行业的评价指标体系;制订印染行业的清洁生产推进计划,推进*流域工业污染源削减分配方案;提出相应的考核措施和对策。

(五)典型区域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

16、*舟山港海域环境监控体系及突发污染预警技术研究与示范

研究内容:建立*舟山港区典型海域的海水理化、石油、化学品、生物多样性的特征数据库;研究典型污染物来源快速识别技术与实时监控技术;进行海域典型污染物的迁移、转运、扩散研究,建立能模拟港口泄漏化学品污染物及溢油污染扩散迁移过程的三维水动力模型;研究突发污染的预警与应急预案,建立典型污染物突发事故的仿真模拟系统;研究*港船舶压载水外来生物风险及对策。

预期目标:建立1套*舟山港生态安全数据库;建立30种典型有机污染物的高通量快速分析技术;建立10个重金属的高灵敏度分析技术;建立2-3个重点污染源区域的现场在线检测新技术;建立2-3套应急预案,提供相关应急处理的技术示范;构建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建成1个港口海域生态环境安全研究平台。

17、象山港生态保护与修复技术研究

针对象山港目前富营养化、热电厂温排水对区域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港内围垦工程及港内工、农业生产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热点和难点问题,调查象山港热电厂邻近水域环境生态基础信息,研究和建立基于灵敏指标的区域海洋环境生态损害精确评价指标体系和海洋环境生态修复综合技术;研究象山港高温期大型海藻的生态养殖及综合利用技术;分析象山港水动力变化规律,建立涵盖整个象山港在内的三维数值模式,并利用三维数值模式计算分析已有和拟建围垦工程对象山港水动力影响;研究象山港区域海洋纳污总量控制技术。

预期目标:建立热电厂邻近水域环境生态基础信息数据库;确立生态损害的物化和量化精确灵敏指标体系和1-2项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生态修复技术;建立不同水温(6℃-30℃)环境下海藻间养、轮养新模式以及海藻与鱼类生态养殖模式各1套;建立三维数值模式;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区域环境容量优化分配方案和区域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总量控制与分配方案。

18、东钱湖生态控制技术研究与示范

研究内容:以改善东钱湖水环境和生态环境为目标,在充分了解东钱湖水资源、水环境、生态环境状况、污染状况以及渔业养殖现状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研究的成果,进行东钱湖环境容量研究;选择合理的环保底泥疏浚,控制内源污染;通过针对性的生态修复试验,从生态系统角度,重建水生生态系统结构,恢复生态系统功能,提高河口区湖泊生态系统生态经济价值;建立东钱湖水域管理政策框架体系。

预期目标:经过调查研究,得出已实施措施的效果与存在的问题;通过针对性的生态修复试验,完善目前的生态修复方案;提出更全面更完善又切实可行的东钱湖综合整治措施。

19、*市滩涂湿地可持续发展管理研究

研究内容:调查和获取湿地的相关生态、环境、地貌因子等数据,实现各类生态资源数据库的集成,建立滩涂湿地GIS管理系统;进行滩涂湿地演变趋势分析、湿地生态功能评估、滩涂湿地动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利用的具体方案。

预期目标:建立滩涂湿地GIS管理系统;滩涂湿地演变趋势分析;滩涂湿地生态系统健康评价研究;制订滩涂湿地动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利用的具体方案与措施;滩涂湿地动态保护与利用方案实施的管理措施研究。

20、*市生态社区(新农村)资源与环境建设模式支撑技术集成与示范

研究内容:从*市生态社区(新农村)的建设要求和发展现状出发,针对新社区(农村)建设过程中,资源与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和技术瓶颈问题,把“节能、节水、节地、治污、循环利用”等生态技术要素融入社区(新农村)建设中,进行关键性支撑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集成与示范,全面推进*市生态社区(新农村)资源与环境建设的水平。重点开展*市社区(新农村)环境与资源现状调查研究、社区(新农村)优质杂排水深度处理中水回用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社区(新农村)及小城镇生活污水实用型处理技术研究及示范、社区(新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资源化处理技术研究。

预期目标:提供*市社区(新农村)生态环境现状调研报告;开发适合于社区(新农村)推广使用的优质杂排水深度处理中水回用技术;开发适合于社区(新农村)以及小城镇地区的半集中式污水处理模式及工艺,形成技术规程,建设2-3处示范工程;解决*新农村废弃垃圾堆场的污染问题,建设生态修复示范工程2处。

五、创新平台建设

以支撑科技发展、改善创新环境、提升研发水平为目标,加快构建适合我市环保科研发展和资源共享的环保科研技术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建成四大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平台。

1、加快建设环境保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依托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加快建设环境保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增强环境保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服务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市建设的能力为目标,不断加强对研究中心的管理和指导,推进研究中心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加大对研究中心的经费投入,不断完善实验装备。力争将中心建设成为我市工业水处理、水生态修复、烟气脱硫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多环保领域的技术创新高地和创新源头。

2、组建*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科研重点实验室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POPs”)是对人类生存威胁最大的一类污染物之一。我市目前拥有众多化工企业(如镇海炼化、台塑台化、LG甬兴等)和全国最大的液体化工码头,在给我市经济发展带来强劲动力的同时,其产生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我市环境安全的威胁正在逐年增加。根据我国履行POPs公约和全国POPs调查、土壤调查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在依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现有检测和科研力量的基础上,着手组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研究重点实验室。开展POPs的检测、监测以及安全处置和科学管理。

3、启动建设*市环境工程重点实验室

依托*大学并联合具备设备生产能力和良好经济技术实力的环保企业,启动建设环境工程重点实验室,着力在工业废水和含持久性污染物废水处理、工业中水回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饮用水安全领域开展技术研究,为农村、社区生态建设提高关键工艺和与成套设备;为企业污染控制提供工程工艺设计、技术检测服务推动工业企业的节能减排。

4、培育发展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平台

以现有*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机构、清洁生产审核中心、环境监测中心等为依托,培育发展一批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平台。运用共建共享的机制,对大型科研仪器与设备、环境科技资源、网络资源等进行战略重组与建设,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开放高效、体系完备的技术保障服务系统,增强服务平台对企业和个人的数据、技术和人才共享服务,为环境科技发展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

六、分年度计划安排

实施年限:20*年6月~2010年12月

20*年6月~20*年12月:编制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启动第一批7个左右专项重点项目,2~3个重大项目。

2009年1月~2009年12月:启动第二批7个左右专项重点项目,2~3个重大项目。开展第一批重点项目的中期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2010年1月~2010年12月:启动第三批6个左右专项重点项目,2~3个重大项目。前几批重点项目结题验收,总结实施经验;开展示范推广、应用;“十一五”总结,绩效评估。

七、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管理

由市科技局和市环保局成立专项领导小组,领导本专项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协调处理专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和有关企业要积极参与专项的实施,实行市县联动、部门互动,共同组织实施专项中的重大、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的制订,各项目的组织评审、咨询和项目承担单位的推荐与遴选,指导监督重点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开展项目的中期评估和绩效考核。专项中明确的重点项目在组织方式上实行课题制和首席专家负责制,以择优委托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2、加大科技投入

加大全社会对环保科技的投入,着力改善投融资环境,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市科技三项经费、环保专项资金等经费将作相应安排,支持本专项的组织与实施。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环保部门也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支持本地区开展的重点项目。进一步树立企业是创新主体的思想意识,加强企业对本专项的科技投入,凡参加承担本专项实施的示范企业,要求企业科技投入经费不低于财政科技投入的经费。

3、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将专项的实施与人才使用、人才培养有机结合起来,鼓励科研院所及相关高校、企业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及各类研发人才,增强我市环境科研技术力量,力争形成一批从事环境技术研发、示范和应用推广的环保技术骨干队伍。

污泥应急处理措施范文第5篇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以提档升级为主线,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先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循环发展思路,以降粉尘、治烟气、零排放和按环保要求规范化操作为重点,全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园区,提升环保意识,创新监管机制,努力实现__工业区可持续发展。

通过治理,__工业区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粉尘得到有效控制;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烟气达标排放;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Ⅲ类水质标准,污水实现零排放;工业固体废物有序堆放,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初步完善,环境质量得到全面提升,运输粉尘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完善。

(一)按照“条块结合、归口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全面落实整治工作主体责任。

(二)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出资”的原则,完成治理任务。

(三)按照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建立环境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四)坚持“政府主导和企业主体”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的指导、协调和企业的主体建设作用。

(一)矿山治理。主要针对露天开采过程中未按设计规范操作,造成乱堆滥放、无序开采问题。

1.__矿业公司需按设计规范开采,尽快完成西部采场剥离及治理。

2.博隆公司需按设计规范施工,杜绝无序开采问题。

(二)粉尘治理。主要针对破碎粉尘、道路扬尘治理,确保现有除尘设施正常运转和车辆运输防尘遮挡。

1.各企业负责督促所属矿山运输车辆加盖防尘篷布。

2.道路扬尘清理。__镇政府负责__口至正沟口段清扫保潮工作;__矿业公司负责__及其矿山公路的清扫保潮工作;博隆公司负责__口至博隆矿业公司段清扫保潮工作;__公司负责博隆矿业公司至__公司门口段清扫保潮工作;__公司负责正沟口到__公司选场段清扫保潮工作。

3.采场扬尘治理。各矿山企业负责对采场及采场道路实行喷水保潮保湿作业,以减少采场地面扬尘和作业扬尘。

4.破碎系统粉尘治理。由各企业对所属破碎车间除尘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工程规范要求的,立即进行整改,以减少作业场地扬尘。

(三)烟气治理。主要任务是完善烟气脱硫防尘系统。__矿业公司球团厂须尽快完成球团烧结生产线脱硫设施工程改造,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四)废水排放治理。主要任务是各企业全面检查排放管道破损渗漏、清洗池直排、应急池溢排等问题。

1.车辆喷淋设施管理。__矿业公司、__公司和__公司要加强对车辆喷淋设施沉淀池的管理,一是及时清理沉淀池内污泥,确保沉淀效果;二是沉淀后的水进行回收循环利用,做到不直排河流。

2.尾矿库应急池废水治理。一是各企业负责封堵尾矿库应急池排水口;二是对应急池内沉淀过滤的工业废水进行回收,实现企业内部循环利用;三是加强值班管理,确保沉淀过滤的工业废水不直排河流;四是已闭库的尾矿库,应急处理池要进行填充,将水体并入自然河流。

3.__公司生产废水治理。__矿业公司必须将其产生的工业废水进行集中处理,实现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五)河道治理。主要任务是清理河道乱倒弃渣、废弃物和村民生活垃圾。由县水务局负责完成河道内现有堆积物的清理;__镇政府负责完成生活垃圾清理工作。

(六)85户群众搬迁工作。主要任务是年底前完成__矿业公司安全防护范围内85户254名群众的搬迁入住工作。

本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20__年8月12日起,至9月12日结束。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工作机构,立即开展工作,确保综合治理工作快速开展,顺利推进,达到预期效果。

(一)由县国土局负责,加强对露天开采企业矿山的监管工作,对未按设计施工,乱挖滥采,乱堆滥排的企业,督促其按时整改到位。

(二)由县环保局负责,督促企业做好烟气、破碎车间粉尘和废水排放治理工作,确保设备安装到位,正常运转,实现零排放。

(三)由县水务局负责,做好__和金米河道的清理工作。对河道内现有的堆积物进行全面清理,同时加强河道监管执法力度,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水体安全。

(四)由__管委会负责,督促各企业做好__工业区道路的扬尘治理工作。

(五)由县交警大队负责,加强对矿产品运输车辆防尘遮盖检查,对所有运输车辆全部实行防渗漏处理,修改排气方位,设置限速标志。对未采取遮盖措施的运输车辆进行严厉处罚,并督促企业做好整改。

(六)由__镇政府负责,完成__矿业公司安全防护范围内85户254名的群众搬迁工作,确保年底前签订搬迁协议并入住。同时,负责做好S307省道__段清扫保潮及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清理工作。

(七)由县安监局负责,做好__工业区内__座尾矿库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尾矿库,立即制定整改方案,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

(八)由县林业局负责,加大道路两旁绿化带绿化建设,种植树冠高低错落的灌木、乔木,改善道路两旁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

县长姚书祥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家富,__工业区管委会主任__任副组长,县国土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文广局、安监局、__管委会、环保局、__镇、交警大队和工业区各企业为成员的__工业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__管委会,__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环保局长程裕民、__管委会副主任程建刚为副主任,具体负责环境综合治理组织协调工作。(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县政府网站、县电视台、柞水新闻网等媒体,多角度宣传报道__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进程,引导企业和群众积极参与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及时捕捉工作亮点,公开曝光阻碍整治行为,在全县范围营造__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