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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女职工;特殊保护;保护;平等
中图分类号: D412.63 文献标识码: A
在社会平等发展情况下,妇女参与劳动就业是实现妇女经济独立的根本条件,也是妇女公平发展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实现妇女人权的重要保障,是妇女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最直接体现。本文主要从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建议。
1 我国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到,约占人口总数一半的妇女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但我国在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突出问题。
1.1 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范围过宽
为妇女提供特殊劳动保护,虽其本意是保护性的而非歧视性的,但如果保护的范围失当,过多过宽的话,反而会对妇女就业造成障碍,并在实际上产生一种对妇女的歧视作用。这类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已经造成了妇女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待遇而在实际上缺乏平等机会的矛盾状态。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中也存在着一些特殊劳动保护范围过宽的问题,比如,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1条要求女员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女员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女员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作为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设施确有其存在的必要,但关于要求企业建立托儿所和幼儿园的规定则属于不必要的劳动保护,应该予以取消。而且在社会分工日益专门化的今天,托儿所、幼儿园完全可以由专门的幼儿机构承办,这也是市场化的必然选择。
1.2 实行一刀切式的特殊劳动保护标准
当前《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是将女员工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察,基于她们的身体机能以及生理反映等特征设定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和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将女员工作为一个单一分析类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为它可能会忽视女员工之间的多样性,模糊女员工的内部差异,特别是女员工本身在从业领域方面的区别,而这些区别是应该加以考虑的。例如从事一线流水操作的女员工工作节奏极快,而且要求在工作中思想高度集中,但她们除工作用餐外,几乎没有休息时间。长期从事这样的流水线工作会影响孕期女员工及其胎儿的健康。这种一刀切方式不仅忽略了从事不同工种的女员工之间所面临的不同处境和保护诉求,同时还使女员工在现实中所遭受的不利后果抛之于法律考量范围之外。“一刀切”的保护标准是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最低限度,每一位在劳动领域中的职业妇女均有权享受这些特殊照顾和保护。在这样的底线之上,我们还应该为从事不同行业的女员工设定不同的保护措施。
1.3 对女员工的“五期”保护不到位
在女员工经期保护的问题上,用人单位往往认为经期是妇女正常的生理现象,对女员工的身体健康影响不大,而疏于采取保护措施。甚至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女员工经期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女员工孕期保护方面,仍有一部分用人单位以企业女员工较多、季节性突击生产任务较重、实行三班倒工作制、人员调配不过来等为由不为怀孕女工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任意安排孕期女员工加班加点,继续要求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上夜班。关于产期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产假时间达不到法定标准。一些企业将女员工产假硬性规定为两个月,个别企业甚至规定为一个半月,有的企业为了加快生产,往往在女员工产假尚未期满的情况下便通知女员工上班。关于哺乳期保护,有些企业根本不对女员工哺乳期给予保护,减少或者不给女员工法定的哺乳时间,甚至私定制度,任意侵害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某果品加工厂制定的《劳动管理办法》规定,女员工在哺乳期间,确需要在上班时间内给小孩喂奶的,不得超过一小时,并按事假对待,扣发相应的工资和奖金。在更年期保护方面,一些企业对更年期女员工的保护不够重视,没有为更年期的女员工提供定期的妇科疾病的查治。
1.4 女员工保健工作不落实
有些用人单位对有关女员工保健的法律法规置若罔闻,认为女员工保健工作可做可不做,做好做坏一个样。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后,一些单位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把女员工保健视为负担。女员工保健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往往被打了折扣,在有的单位中甚至是大大打了折扣。
1.5 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设施普遍匮乏
在计划经济年代,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十分突出,企业中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机构一应俱全,使得企业不堪重负。在市场经济时期,许多企业通过改制等渠道甩掉了这些沉重的包袱,但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企业中普遍不设女员工劳动保护设施。根据我们2009年下半年对北京市1000家企业女员工劳动保护状况的调查,有将近三分之二的女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女职工卫生设施。有的女员工反映,企业有男员工吸烟室,却没有女员工卫生室。即便是简陋的女员工冲洗室、哺乳室也难见踪影,很多企业女员工只好到传达室哺乳。
2 和谐社会下加强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
2.1 合理设定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
法律给予女员工特殊的照顾和保护,不仅仅是出于对男女两性生理差异的考虑,还基于妇女在社会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即对她们在历史上作为一个阶层所遭受的歧视和剥夺的补偿。因此,在设定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时,我们需要同时兼顾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和特殊劳动权益的保障。在第一,对女员工所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标准与其从事的工作具有合理联系。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确定该标准的目的是什么、工作的客观要求是什么、该目的与工作的客观要求有多大程度的联系。第二,善意的、真诚的相信这一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是完成上述目的所必需的。第三,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对雇主完成上述目的具有合理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只有让所有的雇员都满足单一的一个标准才能完成工作,而无法通过不同的标准达到共同的目的。
2.2 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罚则的不力对法律的实际效力存在负面影响是一个基本的道理:如果某种行为仅被指为违法而不受相应程度的惩罚,那它的蔓延势必将难以控制。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应适当加大和健全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可以规定多种制裁方式,全面设定侵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议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增加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侵害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明确各级劳动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保护女员工特殊权益的职责,以及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比如雇主如有违反本法关于女员工每月享有1天带工薪的经期例假的规定,应被判处1000元以下罚款。5年以下公民权利。
2.3 建立女员工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系统
生育保险费用从企业支付变为社会支付,意味着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成本转为社会成本。这一变化有利于促进社会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肯定,也有利于改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遭受的不平等待遇。同时,这一变化也使女员工较多的企业受益不少。这些企业因此减轻了负担,能够与男员工较多的企业公平竞争,提高了用人单位抵御风险的能力。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层面来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化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影响。与生育保险费用相比,女员工其他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费用要少得多,但是,女员工在特殊生理时期要减少工作量、不上夜班或调换工种所造成的工时损失以及女员工妇科检查、保健设施的建设费用对企业而言,毕竟也是一种负担,尤其是女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
2.4 建立女员工的劳动监察检查机制
劳动监察是由国家公权介入,平衡和补救强弱主体内在矛盾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处于优势地位的雇主。因为劳动监察制度正是基于雇主普遍违反劳动法规、漠视劳动者权利而产生的,从一开始就以雇主作为劳动监察相对人。检查机构应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尤其对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企业,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对侵害女员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或法律的手段严肃处理。坚决制止企业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强迫女员工从事禁忌劳动和超强度劳动,保证女员工在不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生产环境中工作。对女员工、女员工亲属和其他人员和机构举报、控告用人单位侵犯女员工合法权益的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应认真调查,一经查证属实,应及时纠正。
2.5 充分发挥工会在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中的作用
在形势下,工会组织应当立足实际,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在旗帜鲜明地支持企业改革的同时,注重在参与中维护、在实施中监督、在新情况下寻求新出路、在具体问题上具体维护,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一、新形势下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各类企业的发展势头强劲,在活跃市场经济、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与此同时,暴露出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各类事故频发,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一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不强,管理不到位,安全工作存在短期行为。一些业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职工的生命安全健康,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缺乏长期规划;劳动保护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缺乏专门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放松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
二是―些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不经过“三同时”审查验收,尤其是新建企业违反国家法规,未经安监局、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在消除事故隐患、尘毒危害治理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有的企业私自修改厂房建筑设计,造成厂房垮塌,酿成事故。
三是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存在薄弱点,劳动条件差,安全防护设不全。个别乡镇、三资企业的生产工艺相当落后,劳动条件极为恶劣,生产设施简陋陈旧,生产现场粉尘飞扬,且劳动强度大。有的企业生产车间与仓库合一,侵占消防通道,存在火险隐患。危险区域缺乏警告标识,防护栏杆不全。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大量的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消除。对于涉及尘毒作业企业,大部分未给职工建立健康档案和定期体检。
四是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三违”问题突出。有大多数职工缺乏基本的安全卫生常识,安全技术素质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些职工不能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时常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导致事故屡屡发生。
二、新形势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对策。
《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工会劳动保护的职权,确立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关键是如何结合当前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实际,抓住机遇,面对挑战,努力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使工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发挥应有作用。
――处理好同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关系。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目标是同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行政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的目标相一致的,只是职责和运行方式方法不同。总体上讲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承、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工会在实际工作中对行政主管部门要多尊重、多协助、多沟通,多合作。要在服务指导中对企事业单位行政实施监督,引导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加强自我保护,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处理好与行政的关系。只有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才能得到企事业单位党、政的支持,职能部门的配合,才有人力物力的保障,各项活动的开展才能较为顺畅,真正从根本上做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处理好专业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关系。
安全生产管理是系统工程,在管理的机构、职责、制度、规章等方面,工会同行政安全管理部门各有侧重。工会的任务是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注重通过民主管理,源头参与,科学管理、民主决策,形成专业管理和民主参与管理的辩证统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积极探索企业改革改制中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参与的工作思路,内容、方式和途径,进一步规范集体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坚持安全生产工作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积极推广职工代表安全监督巡查制度;完善各类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立案建档工作;积极配合企事业行政做好专项治理达标工作,在巩固、发展、创新上下功夫做文章,促进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人性化。
三、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具体做法
要充分认识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要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必须坚持不懈的努力。在这新的形势下,工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紧迫性、重要性、严峻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一)精选队伍、加强培训。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夯实基础,壮大力量,是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全面落实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当务之急要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配备好专兼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努力构筑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安全网”,以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的培训,是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关键。队伍的培训,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层次,灵活多样,讲究实效。对持证的工会领导干部和劳动保护专职监督检查员要定期集训,在“专”字上下功夫;对企事业单位工会的劳动保护干部的培训,分行业、分期、分批,采取不同类型讲座,专题研讨等;对基层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要做到有适应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培训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和专业技术水平,逐步建立一支懂理论、懂政策、懂法律、懂技术,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高素质的工会劳动保护骨干队伍。
(二)指导服务,面向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其目的是以人为本,为基层服务,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这是工会组织的性质和职责决定的,要面向基层,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达标升级竞赛活动。通过竞赛,促进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的基础建设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并且将这一活动纳入年度目标考评,逐步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开展“安全在我心中”职工安全文化系列活动,把安全文化活动作为企业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内容。通过组织开展受职工欢迎的喜闻乐见的安全文艺演出、知识竞赛、书法漫画、影展、安全警句等系列安全文化活动,努力在企业中形成“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爱安全”的良好氛围。
――工会应积极主动,协助企业开展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发挥工会的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安康杯”竞赛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在职工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使职工懂得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自觉做到遵章守纪。通过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达到职工群众既是活动的参与者,也是受教育者,更是最终受益者。
――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长期战斗在生产第一线,他们最了解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状况以及班组职工的思想状况,他们是劳动保护的“哨兵”,是劳动保护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关键环节。
――不断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工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企业行政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教育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倡导并支持职工抵制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营造“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
(三)在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中突出劳动保护内容。
劳动保护是集体合同的重点内容,是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平等协商的难点和焦点,是企业履行劳动保护职责的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也是工会依法监督、依法维护的重要依据。劳动保护涉及面宽、整治技术复杂且投入大,需要认真分析和做可行性研究,提出明确具体的劳动安全卫生条款。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协商制度。工会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检查活动,对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通报和反映,督促其整改。可以将查出的问题及建议形成平等协商议题,特别是对落后的生产工艺,陈旧简陋的设备,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故事隐患和职业危害,要通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平等协商,按照先整改后生产的原则,加大督促隐患的整治力度。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放到工会维权工作大局中去认识和把握,应有利于企业经济的发展、效益的提高;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管理运行机制的建立建全;有利于广大职工素质的提高,达到全员“安康”。通过切实有效的工作,为实现本单位、全行业的安全目标做出工会应有的贡献。
2014年6月23-24日,江苏省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建设现场推进会在南通海门召开。来自全省各市、县(市)总工会,以及省有关产业和企业工会的约100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副部长王晓涛、江苏省总工会副主席张海涛、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喻鸿斌出席会议并讲话。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建设,是江苏省总工会健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组织网络,夯实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基础的创新举措之一,目的是在工会组织力量相对薄弱、小微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整合优势资源,形成集约优势,推动小微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组织建立
随着江苏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蓬勃生发。但是,这些小微企业的工会劳动保护力量薄弱,不能有效地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间接损害了职工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权益。
为此,江苏省总工会决定在工会组织力量相对薄弱、小微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推动创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试点工作,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触角有效延伸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等劳动保护工作重点领域。通过网格化、交叉式的双重覆盖,把片区内企业纳入工会劳动保护组织体系,化解小微企业劳动保护力量薄弱、非单独建会和未建会企业无法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等问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建设,由各地市、县(市)牵头组织,区和乡镇工会具体实施。
区和乡镇工会可根据本地企业和行业分布的实际情况,将企业按地域或行业进行划片,如:区级工会可按街道进行划片,乡镇可按企业集中区域划片,也可按行业进行划片,成立若干服务站。
街道片区应在街道工会办公场所挂牌设立片区服务站;乡镇企业集中片区可指定工会组织比较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比较规范的企业,作为“片长单位”,挂牌设立片区服务站。
片区服务站所在街道工会劳动保护分管负责人任片长;乡镇企业集中片区的片长,可由片长单位工会劳动保护分管领导担任。
片长单位将片区内各企事业单位中,经过省、市、县、区总工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书的人员组织起来,形成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组织网络。
职责作用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主要职责是弥补片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力量薄弱、无法正常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不足,把片区内持证上岗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组织起来,形成合力,整合资源,定期开展专业学习、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活动,推动企业的安全发展,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健康。
开展专业学习活动
片区服务站定期组织片区内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开展学习活动,内容包括学习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钻研业务知识;研究、分析和掌握片区、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开展定期监督检查
片区服务站依照专业特长,将片区内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分成若干监督检查组,如:石油化工组、电子机械组、商贸服务组等,定期到片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查找隐患危害,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整改落实。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片区服务站组织片区内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片区服务站还可定期组织开展片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活动,邀请片区内具有专业特长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知识讲解和专业授课,提高片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提供工作服务指导
片区服务站组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主动上门,为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指导企业工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并监督落实。
探索实践
海门市三厂青龙工业园是一个化工企业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下辖23家企业,其中化工企业19家,职工人数3 236人。针对化工企业危险性大、危险源多,易发群死群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特点,园区党工委、总工会积极探索,于2013年9月成立了海门市首家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片区服务站成立以来,在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片区服务站若要发挥职能作用,首先要人员配备到位。根据青龙工业园区总工会和园区安监局制定的《三厂青龙工业园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实施方案》,园区党工委副书记、工会主席任站长,分管安全的园区副主任担任常务副站长,园区安监局局长、总工会副主席、海门市化工行业工会主席任副站长,成员由各化工企业安全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等47人组成。另外,片区服务站还成立了由16人组成的专家组。
在保证有“人”做事的基础上,还要保证有“钱”做事。青龙工业园区总工会每年拿出工会经费的15%~20%,用于片区服务站的工作运行,园区财政也视活动情况给予配套拨款。
片区服务站牵头,建立了一支专兼结合、多方参与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同时,将片区内未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组织的小微企业,纳入片区服务站的工作范畴,消除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盲区,实现了工会劳动保护网络的全覆盖。
中国政府作为国际劳工组织1935年《妇女井下作业公约》(第45号公约)的缔约国,有履行“凡女性不论其年龄如何,概不得使用于任何矿场的井下劳动”的义务。中国《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均有此类规定。多年来一直强调禁止所有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高强度体力劳动和高风险系数的工种。但是,现实并非如此。
例如,2006年4月6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东塘煤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当日下井的14名矿工中有6名为女性,9名遇难者中有4名为女性。遇难者中最长已在井下工作了13年之久。湖南省妇联严厉谴责煤矿使用女工挖煤的违法行为,湖南省劳动厅组织的4个检查组对冷水江市70多家煤矿、6家非煤矿山共计4713名职工进行检查,查出其中女性249人,高达5.28%。广西、河南、安徽等省也曾发生过井下女矿工遇难的事故。值得深思的是:“当事件曝光之后,当地妇女没有感谢媒体,反而为以后不能下井,从而影响未来的生计而忧心忡忡。”
据幸存者李初娥介绍,其姐李初莲年仅40岁却挖了10年煤,有立法者难以体会的苦衷:上有78岁的老父;下有17岁的儿子和16岁的女儿,且均在职业学校读书,每年的总开支近两万元。还有娘家70岁的母亲和一个36岁的痴呆弟弟,长期住在她家,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李初莲本来在矿上开绞车,每月工资仅300元,于是她选择去挖煤。后来做“背拖拖”(一“拖”煤有200来斤重,要拖到绞车边再装车)。虽然很累,但是对于农村妇女来说,一个月能挣1000多元,是一份非常不错的工作。因此,许多女工从地面装煤转到井下挖煤、拖煤、推车等,因为这些岗位收入高。李初莲生前常对妹妹说,“别看现在每个月能赚1000元,能过日子,以后没煤挖了,我们就没得做了。”
笔者在访谈时发现,普遍认为其中关于保护母性机能和胎儿、婴儿健康的规定,确有必要设置。而对“四期”之外女工规定的职业禁忌,已经产生了负效应。尽管立法初衷意在保护女性,在计划经济时代基本上能达到目的。但是,市场经济之后,人力资源由传统的劳动和人事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变为让劳动力市场优化配置,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性别歧视已经迫使女性群体逐渐边缘化。在此情况下,劳动立法将部分相对高薪的岗位列为女性的,其客观效果是减少了女性的就业机会,剥夺了部分女性的就业选择权。
鉴于计划生育国策和《婚姻法》赋予的生育选择权,并非所有育龄女性都有生育任务。对于没有生育任务或者已经完成了生育任务的女性,只要她们的体能足以适应上述劳动强度和高风险系数的工种,法律就应当尊重她们的意愿,赋予她们选择权。不加区别地一律禁止所有女性进入上述领域,实际上对于胜任者是一种就业性别歧视,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也有违法律的公平价值观。尽管机会平等并不必然导致结果平等,但是,机会不平等必然导致结果不平等。在经济全球化、就业机会稀缺、劳动关系复杂化的时代,不能再搞“一刀切”。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规定:“‘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它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基于性别的不公正的差别对待或者对于应当区别对待的两性同样对待,使其中一种性别的人处于与异性相比特别不利的地位,这就构成了直接的性别歧视。
中国的立法之所以出现这种制度性歧视,是因为缺乏社会性别视角和性别歧视的敏感度,习惯于将女性作为保护的客体,而不重视对权利主体的尊重。同时忽视了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因而出现了女职工职业禁忌的负面影响。这种法哲学观念的差异,导致对于此类负面影响的根源探究结果迥异,往往归咎为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不足。因此,修正后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将违反上述规定罚款的上限从3000元升到5000元。这是经过反复调研,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取得的结果。但是,与其说这是劳动立法的重大突破,不如说是在弯路上越走越远。因为此举保护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导致部分女性受到排斥,限制了她们的择业范围。
在这方面,国际劳动立法也走过弯路。国际劳工组织于1948年制定了《夜间工作(妇女)公约》,禁止妇女从事夜班劳动,意在保护妇女,但是因其剥夺了妇女上夜班的选择权,引起了妇女组织,特别是女权主义者的抗议。国际劳工组织于1990年修订了该公约,改为禁止孕妇从事夜班劳动,并增加了为上夜班的女工提供医疗检查、医疗咨询服务和支付更多工资等规定。此次修改赢得了普遍肯定。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注中国高度计划性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妇女的经济状况。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对妇女过度保护而不是提供平等的机会,会形成妇女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额外障碍。国际劳工局亚太地区局劳工标准及劳动法专家Tim.De.Meyer也强调:“劳动立法对妇女的保护经常是给予一些对妇女造成障碍的没有科学根据的推断或想法。国际劳工局理事会正式建议批准176号《井下作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第45号公约有可能会被宣布失效。”
评估制度发展,不仅要考量制度中总量指标是否增长,还要根据结构和效率指标做出科学判断。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评估指标内容为:(1)工伤保险覆盖面和享受群体指标,考察参保人群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群的变化。(2)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指标,说明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能否保障伤残劳动者及家属的基本生活。(3)工伤保险与其他保障项目比较指标,说明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4)工伤保险水平国际比较指标,从开放视角下考察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国际水平。(5)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统计指标,可以评价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情况。(6)工伤事故认定制度执行指标,从工伤认定程序、规则和发生工伤认定群体的赔付的角度,以及工伤认定制度内部结构进行评估。(7)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指标,可评价保险费率确定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看工伤费率是否能够达到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目标。(8)工伤预防康复和劳动保护制度运行绩效指标,用于评价“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实施状况。(9)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管理评价指标,考查制度管理体制运行中的诸如管理成本、人员结构以及机构设置的相关指标。在上述9个指标中,指标(1)至(5)侧重基于宏观角度评价工伤保险制度运行发展的水平和效果,即发展水平评估指标;而指标(6)至(9)是基于工伤保险制度自身运行的角度,考察其结构和效率,即制度综合评估指标。在上述指标选取的基础上,本文构建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评估指标体系(见图1)。该体系分别由总目标层、主体指标层和分类指标层构成。其中,总目标层为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评估指标体系,表明评价的总体结果,反映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总体发展水平;主体指标层由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评估9大指标构成,表明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子项目的评价结果及发展水平,构成一级子系统;分类指标层由参保人数、工伤保险给付水平、覆盖面比较等29个具体指标构成,表明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子项目中各分项的发展水平及程度,构成二级子系统。
二、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定量评估
本文选取1994—2011年的工伤保险样本数据,利用工伤保险覆盖面和享受群体指标以及基金运行等指标进行因子分析,对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发展水平进行定量评估。经过KMO和巴特利特球度检验得:KMO值为0.716,大于0.6,表明基本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巴特利特球度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是609.798,对应概率p接近于0,表明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各指标数据作因子分析后的因子旋转结果,包含各因子变量的方差贡献率和累计方差贡献率,累计方差贡献率表示前m个因子刻画的总方差占原有变量总方差的比例。从初始解中提取了2个公共因子后,对原变量总体的刻画情况,这是由于分析过程中我们指定了提取方差贡献率大于1的公共因子。可见,如果提取2个公共因子,那么它们可以描述原变量总方差的87.240%,大于85%,可以认为,这2个因子基本反映了原变量的绝大部分信息,缺失信息很小。按照方差极大法对因子载荷矩阵旋转后的结果,可以得出结论:第一主成分为覆盖面以及待遇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工伤保险覆盖情况及基本待遇状况,且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覆盖面与待遇水平的高低仍是影响工伤保险发展最重要的因素。第二主成分为基金运营指标,基本反映了基金结余、收支增长率等指标。从所提取的2个公共因子,以及各2个公因子对于各项指标的载荷大小来看,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客观指标的设计中,关于各子体系的划分及其相关下层客观指标构成的设计结果与数据分析相互验证,充分表明了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合理性。SPSS根据因子得分函数自动计算各样本的2个因子得分,这样就把原来的14个指标浓缩成相互独立的2个公因子,一方面达到了降维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排除了指标之间的相关性,为下面综合指数的构建奠定了基础。2个公因子从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各个指标的信息,2个公因子按照特征根比累计贡献得到公因子系数,并最终计算综合得分N,由N的值可以反映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的动态时间发展状况或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本次评估采用的是时间序列数据,若采用省份、城市等数据,可以对区域发展情况进行对比。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评估综合得分结果表明,中国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改革发展趋势是1999年之前处于下降趋势,1999年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得分仅为-1.06;2000年之后缓慢回升,到2004年达到当期历史最好水平,为0.04分;之后综合得分稳步提高,得分在2011年达1.73。原因是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伤保险制度取得了全面的发展。从2004—2011年,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评估综合得分逐年上升,一直保持持续良好的发展态势,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我们也需要认识到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综合得分仍然不理想,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三、完善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1.继续扩大制度覆盖面,实现全体劳动者享有该基本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吸收新的群体,最终让社会全体劳动者都能够受到保护,将从事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的人都包括在整个工伤保险制度之中,例如,奥地利、丹麦、芬兰等,挪威、瑞典、突尼斯等国已经把个体经营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中。
2.建立集预防、康复和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只有以工伤预防为主,达到工伤预防、康复和补偿三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日趋完善。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标准和规程。二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预防费用投入机制。三要强化职工工伤预防培训上岗制度,对企业领导和职工进行系统经常性的工伤预防知识教育。四要积极开展职业伤害康复工作,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者提高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进行康复训练。
3.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要不断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每3年调整一次,同时,全面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二要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第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结构,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实行保障基本生活与适当经济补偿相结合;第二,完善工伤待遇合理调整机制,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随物价和工资增长做出适当上调。三要增加工伤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在伤残补助金之外,还应当根据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赔偿费。四要理顺工伤保险管理体制,可以由国家和各省设立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基金运作,实行省级统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工伤基金的监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4.完善中国工伤保险制度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