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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效果传播效果电子支付
1994年10月,美国《热线杂志》站点卖出了全球第一个网络广告,开创了互联网广告的新时代,也标志着数字媒体开始成型。今天,大大小小的网站上都挂上了各种网络广告。2005年全球因特网上的广告支出已达到147亿美元,2006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将达到46亿元;至2010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157亿元。
网络广告效果的测定,不仅能对企业前期的广告做出客观的评价,而且对企业今后的广告活动,能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它对于提高企业的广告效益,不论是宏观的经济效益或是微观的经济效益,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网络广告效果评估的含义和意义
1.网络广告效果评估
网络广告效果是指通过广告调查、广告策划、广告创意和制作、广告和实施等网络广告活动,对广告主、消费者,以及社会所产生的效益和作用。
按广告效果内容分类网络广告效果可分为经济效果和传播效果。本文正是以这两个为基准进行效果评估的。
(1)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是指广告活动在促进产品、劳务销售,增加企业利润等方面的作用。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是广告活动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效果,也成为网络广告的直接效果。
(2)网络广告的传播效果。网络广告的传播效果是指广告活动在消费者心理上的引起反应的作用。广告的传播效果是一种内在的具有长远影响的效果,也成为网络广告的间接效果。
2.网络广告效果评估的意义
(1)有利于完善广告计划。通过网络广告效果的评估,可以检验原来预定的广告目标是否正确,网络广告形式是否运用得当,广告时间和网站的选择是否合适,广告费用的投入是否经济合理等等。从而可以提高制定网络广告活动计划的水平,争取更好的广告效益。
(2)有利于提高广告水平。通过收集消费者对广告的接受程度,鉴定广告主题是否突出,广告诉求是否针对消费者的心理,广告创意是否吸引人,是否能起到良好的效果,从而可以改进广告设计,制作出更好的广告作品。
(3)有利于促进广告业务的发展。由于网络广告效果评估能客观地肯定广告所取得的效益,可以增强广告主的信心,使广告企业更精心地安排广告预算,而广告公司也容易争取广告客户,从而促进广告业务的发展。
二、常用的网络广告效果评估方法
1.网络广告经济效果评估的内容及指标
网络广告的最终目的是促成产品的销售,广告主最关注的是由于网络广告的影响而得到的收益。收益是广告收入与广告成本两者之差,网络广告经济效果评估的内容及指标主要包括网络广告收入和网络广告成本。
(1)网络广告收入(Income)。网络广告收入就是指消费者受网络广告刊登的影响产生购买而给广告主带来的销售收入。
(2)网络广告成本(Cost)。目前有以下几种网络广告的成本计算方式:①千人印象成本(CostPerMille)。千人印象成本是指网络广告所产生1000个广告印象的成本,通常以广告所在页面的曝光次数为依据。②每点击成本(CostPerClick)。所谓每点击成本就是点击某网络广告1次广告主所付出的成本。③每行动成本(CostPerAction)。所谓每行动成本就是广告主为每个行动所付出的成本。
CPM是目前应用最广,也是使用起来最简单的指标。其含义是:广告显示1000次所应付的费用。CPC也是目前常用的指标,在这种模式下广告主仅为用户点击广告的行为付费,而不再为广告的显示次数付费。由于CPM和CPC两个指标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有人提出了CPA指标。CPA指标对于广告主最有借鉴意义,因为网络广告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产品的销售,这是通过消费者的行动来实现的。
2.网络广告效果评估基本方法
(1)通过服务器端统计访问人数评估;
(2)通过查看客户反馈量评估;
(3)通过广告评估机构评估;
(4)通过网络广告效果评估软件评估。
三、电子支付评估网络广告经济效果
1.电子支付的概念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和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从基本形态上看是电子数据的流动,它以金融专用网络伪基础,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传输电子信息来实现支付。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按照支付指令的传输渠道电子支付可以分为卡基支付、因特网支付和移动支付。
2.电子支付工具
电子支付系统中使用的支付工具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银行卡电子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2)电子现金支付工具,如Mondex、NetCash等;
(3)电子票据支付工具,如电子支票等。
3.电子支付评估网络广告经济效果的原理
电子支付评估模型
网络广告引起的购物过程
(1)无效果阶段。顾客可能被网络广告的广告词、画面或者是其他因素吸引进入产品页面,但并未对所宣传的产品产生兴趣,于是离开。这个阶段可视为广告失效,并未对顾客产生任何效果。
(2)传播效果阶段。顾客对产品产生了兴趣,于是浏览该产品。但可能因为诸多因素,顾客仍然会离开,不选择购买产品,但其对产品已经有了一定了解,留下印象。如果顾客对产品感兴趣,便会有购买欲望,当顾客下订单,选择支付方式,便完成购买。但这个阶段并不代表顾客已经完全确定购买商品,存在许多因素使得顾客改变购买计划,取消支付,那么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并未实现,实现的是网络广告的传播效果。这样的潜在用户可能会有再次购买行为,产品的特性已经印在他们的脑海中。
(3)经济效果阶段。处于该阶段的顾客已经完成支付过程,即不会出现退货或者未支付货款行为。电子支付的完成,标志着网络广告经济效果的完全实现。因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许多顾客会选择线下支付,选择线下支付的顾客在完成确认订单后视为经济效果实现,因为商家在收到线下付款后便会确认订单,然后发货。
第三个阶段的完成,说明了网络广告为企业直接带来了经济效益,以电子支付完成为评估点,每完成一个,说明网络广告该次点击是有效的。在支付系统中设置一个计数器,来统计完成电子支付的次数N,确认订单数为M(等于电子支付次数N和非电子支付次数M-N之和),商品价格x,每次购买量y。在确认订单处设置开关n,当n=1时,表示支付完成;当n=0时,表示未完成支付。在电子支付处设置开关s,当s=1时,表示选择电子支付;当s=0时,表示选择线下支付,s取值的前提是n=1。Nsx∑y称为纯电子支付经济效果,记为NE=Nsx∑y;(1-s)(M-N)x∑y称为非电子支付经济效果,记为E=(1-s)(M-N)x∑y。那么网络广告实现的最终经济效果为:n[Nsx∑y+(1-s)(M-N)x∑y],记为B=n[Nsx∑y+(1-s)(M-N)x∑y]=NE+E。
例如,一位顾客某一次点击网络广告并完成购买,那么n=1,若选择电子支付,那么s=1,所购商品单价为10元,一共购买了5件,那么网络广告实现的最终经济效果就是纯电子支付经济效果,因为(1-s)=0,那么,s=1,x=10,y=5,N=1
NE=Nsx∑y=1×1×10×5=50
若该顾客选择线下支付,则,s=0,x=10,y=5,M-N=1-0=1
E=(1-s)(M-N)x∑y=(1-0)(1-0)×10×5=50
两次所得结果虽然相同,但是所包含的意义不同,第一次是电子支付经济效果为50,第二次为非电子支付经济效果为50,那么为什么网络广告实现的最终经济效果为两者之和E+NE,仍是50。因为我们计算的只是一次购买行为,选择了电子支付,NE就为0,选择线下支付,E就为0,因为一个人一次不可能又选择电子支付又选择线下支付,所以选择电子支付时B=n[Nsx∑y+(1-s)(M-N)x∑y]=NE+E=NE+0,选择线下支付时B=n[Nsx∑y+(1-s)(M-N)x∑y]=NE+E=0+E。再来看个例子,某商品在一个月内的购买情况如下:
被确认订单购买了10次,即M=10,其中有6次选择电子支付,即N=6,那么M-N=10-6=4,该商品单价x=10,在6次电子支付中,每次购买的数量为5,3,6,7,1,4,即y1=5,3,6,7,1,4,另外4次线下购买中,每次购买的数量为2,4,9,1,即y2=2,4,9,1。
则,
记住,单位可不是元,因为效果并不是效益。这里的几个结果所反映的是网络广告到底产生多少经济效果,而网络广告的传播效果是无法精确计算,例如每个人对产品的记忆程度是不同的,或者是偏好有所不同,导致广告对其影响程度会有很大差异。
四、电子支付评估网络广告经济效果模型的利弊
1.直接反映出网络广告带来的经济效果
本模型的根本目的就是估算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因为对经济效果的评估是网络广告效果评估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目的。对经济效果的科学估算,可以为企业对网络广告的实施效果提供分析基础,企业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分析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不仅可以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也可以为其他网络广告提供有用的参考数据。
2.与电子支付相结合,完全的电子化是未来发展必然趋势
电子支付已经成为网上购物一种必不可少的支付手段,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得电子支付替代线下支付成为可能,但电子支付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也制约着电子支付的普及进度,也就会影响本模型的使用。但随着网络安全性地提高,电子支付趋势势不可挡。
3.将网络广告经济效果和传播效果基本分开,有利于评估直接经济效果
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和传播效果是很难完全分开的,因为广告对人们心理造成的影响会导致购买行为,但也会慢慢消失。如果顾客一次点进就完成购买,这样评估便容易许多了。本模型利用电子支付完成确认订单就增加一次经济效果评估系数N,可以很清晰的将传播效果和经济效果分开。
4.以技术手段进行评估,排除人为因素对评估效果的影响
因为评估的采集和计算都是由计算机完成,因此可以排除很多人为造假因素。技术手段进行评估更为科学、准确,并且评估结果能够用数据来表示。
5.模型简单,不能完全反映出例外情况
模型构造还不够完善,只是简单的总体评估。支付模式本身也存在很多不同的形式,所以例外情况不可排除。
6.参数数值存在缺点,不适合过大数据的计算
参数的设置对于小数额的评价极为有利,但是网络广告经济效果的数字评估结果往往是巨大的数额,这样对计算和显示都存在不利,也就会失去评估的意义。在公式参数的选取和效果的计算上,应更科学准确。
7.线下支付很难统计,为评估模型带来新挑战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机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即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商业交易。
同世界上许多技术发展较快的国家一样,从20世纪90年代,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国银行业的电子化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如何使电子商务在银行业中得到更好的发展,仍是需要的课题。
我国银行业发展电子商务面临的困难
其一是认识。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中国推行电子商务的最大障碍不是技术而是观念。要想转变观念,一是通过实例加强认识;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使居民、企业及政府对电子商务有个新的认识,还必须切实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包括技术问题、管理问题和问题,以消除人们对电子商务的种种疑虑。美国政府近年来大力发展密码技术,广泛推广网络结算标准,使消费者对经由网络结算的信任程度有了显著提高。以前有70%的网友对网络上使用信用卡有疑虑,如今已经降到30%左右,从而使电子商务的购销金额有了明显的增加,这种情况说明,宣传推广与实际推广的密切结合,才能真正提高全民对电子商务的认识。
其二是网络建设问题。中国电信业的迅猛发展,推动了网络建设。银行网络通信以前主要依赖于卫星通信解决异地信息传递,现在可以利用以光纤通信为基础的宽带高速数字化通信技术来解决中心城市之间的金融信息传输。特别是中国国家金融网(CNFN)的建设,使金融专用网络更具规模。但是,各个商业银行的专用网络CNFN之间存在着网间互联的问题。为了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络,建议使用统一的互联网协议来实现不同的网络接口协议之间的互联。
其三是安全问题。虽然计算机专家在网上银行的安全问题上下了极大的功夫,采取了多种措施,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网络黑客的攻击仍然使专家们头疼不已。安全问题仍旧是电子支付中最关键、最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电子交易各方的利益:买方存在信用卡密码被窃或泄露从而导致资金流失的风险,以及商家是虚假的从而造成钱付了却收不到货的局面;卖方存在未能识别电子伪钞而向不真实的买主交货,进而导致“钱货两空”的结果;银行则存在向虚假商家兑现后因买方收不到货从而拒付的风险。由于种种风险的存在,各方当事人对在Internet网上从事电子交易就不免心存疑虑。同时,网上交易所能带来的巨大机遇和丰厚利润也无时无刻不在吸引着那些喜欢冒险的网络入侵者,买方、卖方和银行都必须承担来自外部的风险。
银行业发展电子商务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还在于它的进一步发展,必须涉及国民建设中资金的调拨,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所以,必须高度重视银行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安全。
其四是支付方式和信用卡处理统一化问题。在电子支付中存在着若干种支付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有时两种支付方式之间不能做到互相兼容,这样,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英特网上的交易。因此,从推动电子商务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融会贯通、取长补短,结合形成为一种较为完美的支付方式。当然,这只是上的一种思考,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这中间不仅涉及各国的金融网络问题,也牵涉到各利益集团的利益问题。此外还包括与之相关的软硬件及其他配套设施的一致性问题。支付方式的统一对各国、各家银行都是大有裨益的,它不仅可以免去支付方式不统一所带来的种种不便,而且能够确保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顺利地开展,从而使各国都能从中受益。加快支付方式的统一,也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信用卡在一定时期将成为我国最主要的个人支付工具之一。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各自为政,各行信用卡只能在本行的ATM机和POS机上使用,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也限制了信用卡的推广。上海市于
1999年4月成功地解决了各行信用卡使用地银行POS和ATM机的问题,大大推动了我国信用卡的发展。笔者认为,中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银行卡管理机构,即独立于银行和商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银行卡业务处理。这样,就可以制订统一的标准,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集中力量开发信用卡的新业务,进行技术创新。
其五是企业系统开发问题。,我国为企业在线销售而设计的软件系统极为缺乏。用户只能进入银行的Web页通过网上银行来购买产品,而不是用户直接向厂家订购。一个真正的支付系统应该将企业纳入其中。企业在网上产品信息并提供联机订单,由银行承担支付的中介,这是未来支付系统的发展方向,我国金融业应早做准备。
其六是法律问题。怎样运用法律来保护银行和客户在网上交易的合法权益,也是电子商务是否能迅速发展的关键,我国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制订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特征。电子支付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一种支付行为,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类似,它也要涉及资金转移方面的法律关系,国外提出的电子支付的法律定义是否适合我国的情况,需要做哪些修改,其行为特征等都应该加以研究。(2)电子支付权利。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有时还存在中介机构。各当事人在支付活动中的地位问题必须明确,进而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的取得和消灭。涉及这方面的问题相当复杂。比如说,电子支付权利是否只有原始取得而无继受取得?电子支付权利的消灭,是否也存在因超过了法定失效而消灭的情况?如果电子支付过程中出现数据信息遗失的情况,怎样定义权利的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3)涉及电子支付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由于网络黑客的猖獗破坏,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越来越突出,对的越来越大。我国1997年10月1日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是专门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智能卡和信用卡类似,犯罪的界定尚可参照信用卡的有关条款,但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的问题却完全是一类新问题,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需要全新的法律条文。(4)刑事侦察技术的发展问题。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新的电子支付方式层出不穷。每一种方式都有自己的技术特点,都会产生新的法律纠纷。这些纠纷出现后,调查、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刑事侦察技术问题。在信息化,传统的实物证据逐渐被虚拟证据所代替。目前法学中的物证技术课程仍然停留在刑事照相、文书检验、痕迹取证等传统的侦察技术上,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的技术发展要求。
加快我国银行业商务的建议
一是提高全民族电子商务意识,增强商业信誉,加强人才培养。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一个强大的软硬件环境和深厚的氛围作支持,但我国人们电子商务意识还很淡薄,尤其是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不完全清楚。这些使运用电子商务客户的群体发展慢,从而了我国网上银行的建设。另外,商业信誉较低,造成人们对使用电子商务的担心;电子商务人才缺额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必须尽快宣传普及电子商务的有关知识,增强商业信誉,加强相关人才培养,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得以迅猛发展。
二是构造银行业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综合保障体系。交易安全是关系到交易双方和整个市场稳定的关键问题,也是电子商务在银行业中推广的最大障碍,面对Internet这个开放的环境,面对安全一次又一次受破坏的现实,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1)积极向电子支付国际通用标准靠拢。虽然目前尚未公布正式的电子支付的国际标准,但西方国家较多采用的是Visa和Master Card共同开发的SET标准。由于该标准得到了IBM、HP、Microsoft、Netscape、Veri-Fone、GTE、VeriSign等很多大公司的支持,它已成为事实上的标准,并获得IETF标准的认可。就目前情况看,SET是电子支付安全的一种较好的解决方案,需要组织力量认真地加以。各单位在设计电子支付系统时,也应考虑今后与国际接轨的问题。(2)发挥认证中心(CA)的作用。我国的认证中心虽然已经成立,但如何发挥作用,仍是电子商务在银行业中发展快慢的关键。现在的问题是,必须确定CA认证权的归属问题。各家银行希望拥有CA的认证权,以便今后能够自由地选择高服务质量的信息服务商。所以,如何克服部门的局限性,从整个国家的利益出发,尽快合理发挥认证中心的作用,是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3)大力发展电子支付的安全技术。
三是建立适合银行业务实际的金融互联网络。组建银行Internet体系,拥有永久的域名、电子信箱,建立优质的网站和主页是对外宣传企业文化的窗口。通过这个窗口使银行树立良好形象,大力开拓网络投资者市场;确立个性化投资指南,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快捷的服务。完善防火墙等安全防范体系,严防黑客及病毒的侵扰,在此基础上与银行的Intranet体系相连,建立统一的大型数据库和各种信息数据查询系统,与国内外各大相关银行网络连接,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为各类投资者提供简单方便、快捷、准确的全方位信息服务。银行管理层和各地分支机构及投资者采用网上交谈、E—Mail等形式得到实时的市场反馈信息,开拓新市场、完善新型管理机制,吸引网上投资者为网上银行商务环境创造良好条件。
组建银行Intranet体系。Intranet与Internet同样采用Web技术,使用范围在银行局部网络中,确立分层管理权限,建立银行员工和客户使用的各种信息数据查询系统。银行员工和客户可以简单、便捷地定位到各自所需的信息及数据上。网上各类通知、邮件、报表等加快了办公速度,提高了办事效率,节省了办公开支,同时可对客户及员工进行各类培训、多媒体期货行情及演示、期货教学和各类研讨活动。用户经授权可直接联上Internet或把Internet的相关信息经过筛选和分类后放在Intrant上以便浏览。
四是创造发展环境,完善保障机制。加快电子商务立法、统一技术标准,建立专门的政策与法规研究机构,加强银行网络和电子支付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是尽快构建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框架。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总体框架是指导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方向指南,建立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框架有利于电子支付系统和网络银行的建设,使各家银行能够坚持在国家总体框架下,实现政策的统一和组织的协调。各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证明: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比如新加坡的所有电子商务均由政府控制,政府实施了“新加坡一号”计划。即使一向主张放松政府管制的美国也认为:在必要性非常清楚时政府要采取准确的行动。
关键词:电子商务 电子合同 法律问题 法制化建设
电子商务发展给信息领域带来新机遇,也对传统法律关于合同签定的实质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规范、合同可行性原则、电子合同支付、电子合同签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峻挑战。现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时修订已无法满足电子合同发展要求,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必要的电子合同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健康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1.电子合同概述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义和特点。(1)电子合同含义 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证。新《合同法》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电子合同界定为一种书面形式合同[2, 3]。
不同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在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纸张单据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很难用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来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问题。
(2)电子合同特征 电子合同具有鲜明的特征。电子合同只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看得见却摸不着是其本质特点。再者电子合同还存在风险性。电子合同的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窃取或截获,已达成的电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击或被他人恶意篡改。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电子信息的输入需要简单化和标准化,电子合同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条款齐备。
电子商务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电子合同,而如何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和义务的保护及监督已成突出的问题。电子合同具有法律认定性。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 3]。
2.电子合同基本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订立电子合同以及电子贸易中进行电子支付等过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签定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贸易双方的任意一方(要约人),根据双方的贸易意向起草要约,要约起草完成以后,通过网络传递给另一方(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发出承诺、要约人收到承诺后则电子合同生效。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收件系统时合同生效。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使电子合同效力认定及操作问题变得非常复杂,需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网上签定的电子合同,电子票据成为合同、提单、保险单等单据存在的唯一证据。由于电子数据有容易消失、容易被篡改和安全难以保证的弱点,在保持电子数据原貌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客观限制因素,电子数据以及间接信息的效力问题成为民事诉讼中十分棘手的难题。电子提单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种形式,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息后,在网络间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为原信息。如何在电子合同签定过程中转让电子提单不仅成了技术问题,也带来法律解释上的问题。
(2)电子合同认定法律问题 传统书面合同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则该合同成立。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印章具有独特性,它既可成为认证该合同的依据,又能防止合同被他人伪造,表达了双方自愿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的意愿。
电子签名是和电子合同认定相关的一个法律问题。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在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表示签名并同意电子文件内容并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身份的签名方式,它具体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的关键问题是有效性,它必须具备独特性、可辨别性、可靠性等特征,才能与他人签名相区别,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1, 2]。
传统合同中各国法律主要把签字作为认证手段,书面形式是签字的物质基础,签字的实现以书面文件存在为前提。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都可随时改变,以保护其安全性,需从法律上予以认可。如何对他方的电子签名予以辨别和认可,是实际操作中易出现的法律问题。
通过数字签名方式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要判断电子签名真伪及辨别签名者身份,可依靠认证机构签发的认证证书。电子签名具有以下特征:
①电子签名有效性。电子签名是一种电磁记录,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签署者本人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监视、窥探及披露的权利。电子签名具有可识别性,使用者以此表达身份,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电磁记录是否有效需符合电子签名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效力如何,直接关系着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电子签名与—般的手书签名一样,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立法、司法部门的认可。
②电子签名认定性。电子签名可通过认证中心按照发公钥与私钥的方式解决身份确认问题。电子签名存在于数据电文中,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名的事实,电子签名是一种特殊的书面签名。电子签名具有不可否认性,通过论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和法律认定问题。
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法律通常规定只要采用了某种可靠的方法来证实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同意信息和包含的内容,且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是可靠的,则这种信息就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也符合法律对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具有与书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本身具有原始证据的法律效力[4, 5]。
(3)电子合同支付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的支付是电子合同中最核心的一环。电子货币通过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电子货币以计算机为依托,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领域,融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简便、安全、迅速的特点。
关键词商业银行票据截留票据电子信息
随着金融科技手段的迅速更新,票据截留在我国已初步实践,并将在未来几年有较快的发展。这种创新技术的应用,受到金融界的热烈欢迎,它将大大提高支付清算系统的效率,有效规避票据在传递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篡改、丢失、被盗抢等风险,增强银行业的竞争力,有效促进区域及全社会经济增长。
1商业银行票据截留的必要条件
票据截留一般是指票据在流动、使用或传递的过程中,在某一个环节被截留,在截留点通过计算机录入相关信息和要素,将纸制票据转换成电子信息,而再以电子信息的方式完成其后续的流转周期。实现票据截留的必要条件有票据信息的电子化、票据真伪的电子核验、法律的保障和信用环境的完善。
(1)实现票据截留的首要条件是票据信息的电子化。票据电子信息包括票据电子影像与票面电子数据。近两年来,信息技术实现新的突破,计算机存储技术、网络技术与图像识别技术的高速发展,高速度高容量设备的迅速降价,社会对扩大票据交换范围的迫切需求使票据截留的真正实现成为了可能。银行票据自动化处理现在已经形成了以票据影像为处理核心,以自动清分技术、扫描技术、自动验印技术、支付密码技术、票据图像存储技术、传输技术为关键技术的一整套解决方案,可成功解决票据图像的采集、传递、票据要素的自动提取与票面合法性的自动审核等技术问题。
(2)技术和业务难点是电子核验票据真假。纸票据截流后,要确保各项业务处理的真实完整性,面临最大的技术与业务难点是票据真假的电子核验,尤其是电子印鉴识别。目前,银行接受委托支付资金时大多数都采用人工验证印鉴的方法,这从原理上不能防止资金的被盗用。同时,传统图章很难通过计算机传递,这种情况下,电子印鉴应运而生。电子印鉴实名为电子支付密码,是一种先进的防伪及身份识别技术。其含义不但包括图章本身,同时涵盖了票据上诸如日期、金额、银行账号、票据密码等全部信息,一举解决了传统图章所存在的缺陷,实现了印鉴的安全性和可传递性。电子印鉴系统经历了密码签模式,单一支付密码器模式、IC卡的支付密码器模式三个时期。因为支付密码只能由企业的授权人员计算,外部人员、银行内部人员、甚至软件开发商,都无法随意编制密码,从支付机制上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性。反过来,如果企业发现资金被外部人员盗用,一定能验证出支付密码、验证通过码的不正确,从而分清责任。电子印鉴的产生,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加密技术等融为一体,给银行业务带来了质的飞跃,不仅保障了银行资金的安全运行,还为国民经济的正常化运转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3)提供法规或法律上的保障、信用环境的支持。作为支付、清算管理者,中国人民银行已把推动支票跨同城区域,乃至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列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正致力于建设支付结算电子化的法律规范。信用环境的建设对票据截留的实施也是重要的一环,客户会因为对资金安全的担心而拒绝使用票据电子信息。
2商业银行实行票据截留的现状
商业银行实行票据截留的现实意义在于银行业务流程和工作管理上的改善,主要体现在:第一,极大地扩大支票流通范围,资金清算效率大大提高,网上审核、网上清算、网上查询、数据分析成为了可能。第二,可以满足票据跨商业银行流通,实现票据实时到账、跨商业银行通存通兑、异地取现。第三,由于票据从纸质运转跃进到电子信息运转,银行将做到以自动化批量识别代替人工识别,以高效的集中处理代替低效的分散处理,以电子检索查询代替手工查找,以电子存储代替或部分代替实物存储,达到最大限度地节约人力、物力,提高票据结算效率。第四,可以实现电子退票,有效解决银行间退票纠纷。第五,可以提供票据映像及票据数据备份、管理、查询增值服务,既有利于票据信息的管理和分析,为银行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金融信息,又有利于客户实时核实自己账户的金额,从而有效防范支票诈骗。第六,票据截留在实现银行监督与控制作用方面也很有帮助,可以较好地实现对流程中每个环节的自动监控与随机任务分配,使票据处理流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减少风险点,提高票据业务风险防范水平。
作为提高票据处理效率、扩大票据交换范围的关键性手段,票据截留已引起金融界普遍关注,国内部分城市已开始了试点工作。笔者认为,在考虑我国票据截留发展方案时,应当首先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
(1)我国银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的电子图像应用基础。国内已有90%以上商业银行的60%以上的银行分支机构建立了电子验印系统;有的商业银行已建立起全国性的票据图像应用环境,其所有的分支机构都在柜台扫描票据送全国总中心进行帐务处理。
(2)票据交换运转规模逐步扩大,交换区域化已成雏形。经过近10年的培育与建设,人民银行下属已有17个大中城市的分支机构建立起具有相当规模与水平的票据交换中心,这些中心大多数都已在当地注册为事业法人机构,大体按市场规律运行。目前北京-天津-石家庄,广州-深圳,深圳与港澳地区,上海与其周边,成都-重庆、武汉与其周边7城市等地区实现了区域性票据交换。北京-天津-石家庄间的区域交换、深圳与港澳间的票据交换已采用电子票据图像。
(3)网络系统支撑的条件已完全具备。人民银行主建的全国支付系统已投入运行,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稳定,小额支付系统正全面上线,实现了我国清算系统建设的跨越式进步。
(4)各地发展不一。我国地域广大,经济发展存在相当的不平衡,交通、通信以及金融发展差距也很大。
(5)影像技术的发展、电子签名法的出台,给票据截留提供了良好的技术基础和法律基础,美国21世纪支票法案也给我国的支票截留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3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票据截留的建议
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商业银行在正式实行票据截留之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要明确票据截留的目标。对票据截留系统建设的目标不同,关注点与期望值就会不同,对信息系统建设成果的评价也会不同。我国票据截留的目标就是要兼顾解决票据在银行端的自动化处理及跨区域交换时的票据传递问题。我国幅员辽阔,支票在全国流通后,如果继续采用传统实物票据传递和出票行验证原始票据确认付款的方式,资金在途时间长、使用效率低、票据传递成本高、安全性差等问题就会愈加凸现出来。同时,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支付结算电子化成为必然,票据在银行端的自动化处理及电子验真问题将成为制约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关键问题。选择恰当的票据截留模式,既要有效地解决票据实物传递问题,又要解决票据在银行端的自动化处理问题。
(2)选择恰当的票据截留点。是截留在提出行还是截留在城市票据交换中心,应视业务具体发展情况而定。如果考虑票据档案电子化管理和会计事后稽核,笔者认为,截留在提出行网点或提出行票据处理中心较妥当;如果考虑集约化效益,则截留在城市票据交换中心较好。截留在提出行成本就比较高,影象处理系统的投入者、使用者均为商业银行。特别是在中等规模的城市,各行票据量并不大,那么,图像在城市票据交换中心采集就可较好发挥集约化效益,为商业银行节省人工与管理成本,也有益于票据图像处理的标准化。在已上了票据图像采集系统的部分城市及票据量日均6万以上的城市,也可以采用票据截在中心与截在提出行两种方式相混合。
(3)解决票据电子验真问题。目前,我国的票据截留实践,除了深圳以外,大多只进行电子信息交换,还没有实现真正的电子影像交换。一部分软件专家正在寻求更多的辅助手段,进一步提高计算机印鉴识别的能力,意图在印鉴规范与预留印鉴库的建立与运行上大做文章,实现更实用的人机结合安排。另一方面,商家不停推出各种不同规格的支付密码器,电子支付密码已在部分城市、区域推广试行,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鉴定的支付密码系统一般效果都不错。电子印鉴识别,技术手段目前乃至今后都不能达到完全替代人的程度,选择票据电子验真方案,要在风险成本与核验成本之间进行权衡。一般,一台支付密码器可以注册15~20个银行账号,企业花费几百元人民币,购买一台支付密码器就可以全面管理其在不同银行的账户。银行端,由于各家商业银行柜面系统都集中到总行,核验子系统可集中购买,网点只需安装一个读卡器,其成本也不高。相对于建立印鉴库来说,银行更乐于接受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但是,银行只有在验证支付密码、并验证印鉴后才能最终确认票据的真伪,产生“验证通过码”支付资金。
(4)配套法规的出台和完善。对我国现行的票据法规进行相应修改,赋予“票据截留”中的电子提示以与纸质票据提示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时,中央银行应出台有关的制度和管理规定,对“票据截留”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并出台有关制度和规定。通过法律层次解决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电子票据的签发、兑付、托管、统一认证等方面进行规范。
参考文献
关键词:支付机构;监管;体制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9-0059-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9.15
支付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且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金融机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存量非金融机构及新成立机构取得了支付业务许可证,取得了从事支付业务的资格,成为支付机构。面对交易规模与日俱增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支付机构监管之路已成为亟待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支付机构监管现状
(一)法律法规体系
非金融机构支付在我国蓬勃发展了十多年,行业的发展促使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建立起来。目前在我国可以参考的与非金融机构支付联系较为密切的法律和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200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电子商务成为发展重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业的蓬勃发展;4月,《电子签名法》实施,确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肯定了数据电文的法律形式,为电子签名技术应用于支付行业提供了法律保障;10月,《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明确了银行与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但是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的非银行业机构未被纳入到指引中。
2010 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推出了支付业务许可证制度,既解决了从事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面临的身份困惑问题,又规范了支付机构在资金安全、系统运行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将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都纳入到了监管范围,一些较差、不规范的企业被拦截在了门外,对行业的长期发展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二)行业自律
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兼顾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前瞻性,组织制定并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在加强网络交易平台自身建设和运营管理、建立健全交易安全保障、交易者身份审核、隐私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2011 年 5 月,为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北京正式成立。由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是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并为支付机构支付服务、咨询、沟通、监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因此,它对防范支付机构各种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监管实践
截至2012年6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已经为全国196家非金融机构颁发了支付业务许可证,赋予其支付机构的合法地位,将其纳入人民银行监管体系,也对一些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机构进行了相应的处理,未获许可机构所占市场份额逐渐减少,显示了支付业务监管工作的正面导向作用。
为了配合非金融机构审批与监管工作,2011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预防腐败局、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七部委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规范多用途预付卡的市场发展,对北京、上海两地的预付卡业务进行了检查,并组织各分支行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全国多用途预付卡市场开展专项检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措施进行规范,进一步整顿了预付卡市场。这是中国人民银行履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职能以来实施的第一次全国性现场监管,是对支付服务市场监管工作的一次重要实践。
二、我国支付机构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目标被弱化
不同的监管目标决定着不同的监管行为方式,塑造着不同种类的监管模式,对监管体制具有重大的影响。《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的申请与许可、监督与管理、罚则等进行了规定,成为一个具有指导意义的监管框架。在《办法》中第一条指出监管目的是“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看出,《办法》中关于支付机构的监管目标层次过多,有些面面俱到,具有较强的综合性,这实质上是对监管目标的弱化,不能充分发挥监管的功效。
(二)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1.重要的规章制度法律层次不高。我国对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刚刚起步,监管主体、监管理论依据都处于摸索阶段。作为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进行主要监管依据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其法律层次属于部门规章,尚未上升到国家法律层次,因此监管效果会受到一定影响。
2.备付金管理制度不完善。一是在《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备付金”的含义及备付金收益归属问题未明确[2]。例如,付款人委托支付的、但非金融支付机构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是否应该认定为备付金。备付金金额的计算范围不明确对如何判断支付机构实缴货币资本数量造成了影响,备付金收益归属的不明确则可能会造成利益相关方的法律纠纷。
二是备付金存管制度难以有效执行。虽然对于支付机构管理的大量沉淀资金,给出了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在存管银行缴纳备付金等措施。但资金的实际控制权仍由支付机构掌握,存管银行在实际业务中对备付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较难实现对支付机构备付金的动态管理,容易引发备付金被挪用以谋取高额利润等信用风险。
3.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虽然在《办法》中要求了支付机构要对客户信息进行核实,但是对于核实的手段和方式并没有细化的规定。因此,监管机构在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时如何判断商业银行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将面临调查取证难、事实定性难的问题。
(三)监管组织体系不健全
1.监管主体方面。根据现有法规,目前监督管理支付机构的部门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等,但并没有较高层次的法律明确支付机构的主要监管部门[3]。由于支付机构的特殊性,其涉及到科学技术因素多,依靠传统的政府行业监管显然是不够的,监管主体如何与现代网络科技结合,克服监管中的技术障碍成为一个问题。
此外,虽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名义上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各参与主体组成的一个行业自律组织,但从经费来源、关系的挂靠、实际赋予的职能来看,它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执行部门,其管理职权是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实质并不单单是行业自我管理的组织,而是政府监管职能的延伸。
2.监管内容方面。《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将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等都涵盖进其监管范围,但是监管内容还有待进一步细化。例如,具有公共服务领域及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双重职能的公司是否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范围界限模糊。根据《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明确界定这类公司的性质有一定难度。
3.监管方式方面。一是事前、事中监管不足。目前对支付机构的监管主要采用事后监管方式,这种方式虽然比较容易发现问题,但存在风险监管不足、及时性不够以及重复检查等缺陷。二是动态监管不足。静态监管是现在对支付机构准入、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等方面的主要监管方式,而对支付机构日常经营状态的动态监测预警不足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支付机构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明确监管目标定位
我国支付机构的监管目标应明确为宏观审慎监管目标,即从宏观层面对支付机构进行规范,而不是将关注点放在每家支付机构个体上。要促进整个支付服务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发挥支付机构提升整个社会支付服务效率的积极作用,避免引起支付服务市场混乱的风险。
(二)确定监管原则
1.监管效益原则。监管制度并非越完善越好。监管制度不完善会导致监管成本过高,监管仍然不能有效。监管制度过于完善,监管成本就会远远高于监管所产生的收益。只有在监管制度维持在一个均衡状态,使监管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监管效益才能最大化。因此,在考虑完备性的同时,监管制度的建立还要考虑到监管效益。既要确保监管职责的全面履行,监管效率的提高;又要将监管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寻求监管成本与监管收益之间的平衡点,保证监管效益的最大化。
2.市场手段与行政手段并重原则。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的规范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积极合理的介入,行政手段必不可少,但是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不能对其进行过多的限制。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立足未来,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遵循“市场机制”与“国家监管”并重的原则,以助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 具体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监管。
一是逐步将《办法》上升至国家法律,重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等,以增强对支付机构监管的法律效力,避免一些机构游离在非金融支付服务监督体系之外。
二是建议尽快出台《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办法》,明确备付金的含义、范围以及收益归属,强化客户备付金的管理,尤其是备付金存管制度如何有效执行,统一客户备付金的核算方法等。明确界定支付机构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以及争端解决机制,保护各方的正当权益。
三是对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进行细化。例如可以对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方式和步骤进行规范,规定支付机构必须使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查询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因客户身份信息有疑点无法判断的,应通过其他辅助方式进一步核实,从而提高监管机构事中控制能力。
2.理顺监管组织体系。一是划分监管组织职责。明确支付机构的主要监管部门应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定位于服务会员、服务市场和消费者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共同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构建良好的内外部监管体系。人民银行应在《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市场规则,防范支付风险,合理引导支付机构的发展方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制度框架内发挥应有的桥梁作用,组织制订自律公约和行业规范,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合作互助。
二是进一步明确界定监管内容。明确具有公共服务领域及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双重职能的公司是否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范围,以及备付金的收益归属等。
三是创新监管方式。首先,在监管时间上将管理重心前移,尽可能地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做好事后监督的同时,要突出事前管理,强化事中监管,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现,有效规避管理风险。其次,要积极引入社会监督。例如,新闻媒体和公众可以提供大量有价值的线索,为监管部门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提供参考依据。当出现重大问题、处理重大案件、出台重大举措的时候,依靠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社会公众通过微博等新型媒体方式快速传播,可以有效传递监管方面的信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增强监督的威慑力,争取社会公众对行业的支持和信赖。最后,要加强动态监管,对静态监管形成有益补充。既要依据现有的法规对支付机构准入、业务范围、资本状况、内部控制、系统运行、风险管理等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静态监管,又要从技术上完善监管手段,加大资金监测力度,建立动态、实时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评价和反映支付机构的业务与经营风险情况,便于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有关各方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1]林宜.《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解读[J].中国信用卡,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