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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来,减少碳排放已经成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重要议题。而碳泄漏问题又是目前碳减排体系中的核心问题。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大量关注。本文回顾了以往研究,从碳泄漏的概念及测算、碳泄漏的产业影响三个方面对以往研究进行了总结。目前针对碳泄漏影响及解决措施的研究依然集中于发达国家视角,对发展中国家应对碳泄漏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入。
1.碳泄漏的概念及测算
1.1碳泄漏的概念及产生机制
随着以《京都议定书》为标志的气候变化政策国际体系的建立,欧盟国家等发达国家先后制定了减少碳排放的政策。这些政策涵盖了政治、经济、环境等诸多方面。目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已经成为《京都议定书》缔约国的共识,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减排义务、环境政策以及制度安排上的均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否会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效果产生消极影响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
碳泄漏,是指在单边气候政策下,减排国家的气候政策会导致没有减排承诺国家碳排放量的增加的效应(Manne A,Richels R.G.(2000),Onno Kuik(2001))。目前来看,这一概念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认可,被大量研究所应用。
综合已有研究可知,地区间气候政策差异造成的碳排放价格差是碳泄漏产生的根本原因,经济结构、贸易模式、关税水平、资本流动性以及技术扩散等都会对碳泄漏产生影响(Steffen Kallbekken,Line S.Flottorp,Nathan Rive 2007)。
碳泄漏在传导机制上可以分为贸易和投资两条途径。具体来看可以分为以下三点:
碳排放价格差异通过化石燃料贸易传导机制产生碳泄漏。由于《京都议定书》限制了附件B国家的碳排放,化石燃料在不同国家间会产生价格差异,导致附件B国家的化石燃料消费下降,碳排放下降;非附件B国家的化石燃料消费增加,碳排放上升,产生直接的碳泄漏。如Gerlagh and Kuik (2007)指出,化石燃料价格的下降会引起非减排国家对能源产品需求的增加。
碳排放价格差异通过碳密集型产品贸易的传导机制产生碳泄漏。由于碳排放价格会影响碳密集型产品的价格,减排政策必然会导致发达国家在产品贸易结构上产生变化,导致具有较低排放成本国家中间产品需求上升,从而在这些国家引起碳泄漏。Glen and Edgar (2008)将此种碳排放称为“弱碳泄漏”(weak carbon leakage)。EIHot (2010)认为国际贸易使得未征收碳税国家的碳密集产业竞争力增强、出口增加进而碳排放增加。
通过碳密集型产业转移引起的碳泄漏。附件B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带来的成本差异会导致能源密集型产业的转移,显著增加东道国的碳排放量,从而造成碳泄漏。如Mustafa H.Babiker(2005)认为,OECD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会显著增加离岸能源密集型产品的生产。
1.2 计算碳泄漏率的模型研究
随着对评估碳泄漏风险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国外很多学者发现很多碳密集性产业确实面临碳泄漏风险,因此,学术界开始思考能否找到一个具体的数值来计算碳泄漏风险,于是碳泄漏率这个指标就产生了。
Alessandro Antimiani,Valeria Costantini,Chiara Martini,Luca Salvatici,Maria Cristina Tommasino(2013)使用的碳泄漏率为由减排国家的国内减排措施所导致的非减排国际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的增加。即为由减排国家所获得的二氧化碳含量的减少的体积的绝对值的所占的百分比。采用GREEN模型之后,得出的碳泄漏率为5%,而G-Cubed模型得出的碳泄漏率为8%,GTEM模型得出的碳泄漏率为9%,Gemini-E3模型得出的碳泄漏率为11%,WorldScan模型得出的碳泄漏率为14%,MS-MRT模型得出的碳泄漏率为26%,MERGE4模型得出的碳泄漏率为34%。Babiker与Jacoby使用了EPPACGTAP模型之后,发现全球碳泄漏率为6%。
Onno Kuik,Marjan Hofkes(2009)指出,碳泄漏率被定义为: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由国内碳减排措施所引起的,或者年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量占欧盟年均二氧化碳减排量的百分比。该文献在通过模型计算碳泄漏率方面涉及的较少。
Terry Barker,Sudhir Junankar,Hector Pollitt,Philip Summerton(2007)认为,碳泄漏率的计算公式为采取减轻碳排放措施的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地方的CO2排放的增加量除以这些国家和地区的CO2排放的减少量。作者通过使用静态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之后,得出碳泄漏率在5-20%范围内;然而在使用动态M3ME模型之后,得出碳泄漏率的水平很低,甚至为负。
Steffen Kallbekken,Line S.Flottorp,Nathan Rive(2007)引用前人研究认为碳泄漏率在5%-20%之间,一些研究认为碳泄漏率甚至超过100%。
根据1996年的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二次评估报告(SAR)显示,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行为的世界模型所计算的碳泄漏率变动范围很大,接近0-70%。而TAR(第三次评估报告)(IPCC,2001)显示,碳泄漏率的范围缩小为5-20%。
Paltsev (2001)基于1995年的数据,用GTAP-EG模型(静态全球均衡模型)分析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影响。他宣称碳泄漏率是10.5%,根据聚集,贸易弹性和资金流动性的不同的假设,碳泄漏率的波动范围是5-15%,
综合以上的研究,大致可以发现这些文献的一些研究特征。不同学者采用的模型不同,得出的碳泄漏率不同。CGE模型和GTAP模型以及它的扩展模型的使用程度相对更多一些。碳泄漏率对于模型的设定是很敏感的,稍微改变一个条件,得出的结论可能就相差很大。
2.碳泄漏对中国碳密集产业的影响
赵玉焕、范静文和易瑾超(2011)经过对中欧贸易指标的分析后发现,碳泄漏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粗放式的贸易增长方式和“碳密集型产品生产大国”的角色,这对于我国应对环境和资源的负荷、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国际分工的地位和竞争力以及应对国际气候谈判与减排压力都是极为不利的。张学贵,何海燕(2013)运用ADF平稳性检验、Johansen协整检验、多元回归分析等方法检验了碳泄漏对碳密集型产业进出口贸易额的影响,研究发现碳泄漏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粗放式的贸易增长方式和“碳密集型产品生产大国”的角色。
从上述文献可以看出碳泄漏对中国碳密集型产业的贸易效应产生了负面影响,这对于我国应对环境和资源的负荷、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国际分工的地位和竞争力以及应对国际气候谈判与减排压力都是极为不利的。(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Stephanie Monjon and Philippe.A border adjustment for the EU ETS reconciling WTO rules and capacity to tackle carbon leakage[J].Climate Policy Volume 11,Issue 5,2011
[2]Alessandro Antimiani,Valeria Costantini,Chiara Martini,Luca Salvatici,Maria Cristina Tommasino.Assessing alternative solutions to carbon leakage[J].Energy Economics Volume 36,March 2013,PP 299C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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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Terry Barker,Sudhir Junankar,Hector Pollitt,Philip Summerton.Carbon leakage from unilateral Environmental Tax Reforms in Europe 1995C2005[J].Energy Policy Volume 35,Issue 12,December 2007,Pages 6281C6292
[5]Corrado Di Maria & Edwin van derWerf.Carbon leakage revisited unilateral climate policy with directed technical change[J].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 February 2008,Volume 39,Issue 2,pp 55-74
[6]Shiva Sikdar and Harvey Lapan.Carbon leakage the role of sequential policy setting[J].IOWA STATE UNIVERSITY Working Paper No.10004 February 2010
[7]Thomas Eichner & Rüdiger Pethig.Carbon leakage,The green paradox,and Prefect future markets[J].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 Volume 52,Issue 3,pages 767C805,August 2011
[8]Steffen Kallbekken,Line S.Flottorp,Nathan Rive.CDM baseline approaches and carbon leakage[J].Energy Policy Volume 35,Issue 8,August 2007,Pages 4154C4163
关键词:温室效应;低碳经济;碳金融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主要是因为温度的异常升高会导致其他与气候相关的参数变化,如降水减少,土地含水量降低和海平面上升等。这些变化可能会导致极端天气现象的发生和病原体的迁移,从而使农作物、牲畜和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受到威胁,使弱势群体的发病率增加,最终破坏各经济体的稳定发展。
为此,很多科学家开始对全球变暖现象展开研究,希望找出导致异常气候的原因,从而通过采取各种手段来遏制气温的进一步升高。到目前为止,最有说服力的一种说法是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增加导致气温升高。自工业革命以来,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增加己超过30%,主要原因就是化石燃料的大量燃烧、土地使用方式的改变以及其他人为排放的不断增加。人类的行为放大了自然的“温室效应”,最终导致地表平均温度在20世纪上升0.6摄氏度。
那么,从人类自身的角度出发,该怎样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从而减缓气温的异常升高呢?由此便产生了低碳经济这个概念。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进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发展形态。简而言之,就是通过向低碳经济模式转型来进行碳减排,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然而,对于世界上任何一个经济体来讲,都希望科技能够不断进步,经济能够不断发展,所以世界上才有了汽车、飞机和林立的高楼,这一切在生产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必然会导致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作为企业来讲,由于减排有时无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因此企业自身缺乏减排的积极性。所以,世界各国必须得从国家的层面乃至国际的层面出发,运用金融的手段,给企业一种减排的激励,从而促使企业在发展的同时尽可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低碳经济催生了大量与碳排放相关的金融交易活动,这就衍生出了碳金融这个概念。碳金融的产生和全球碳金融体系的建立极大促进了全世界二氧化碳的减排,而对于中国来讲则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发展碳金融对于我国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因为:
一、碳金融是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支柱
缓解发展低碳经济所面临的资金问题。从节能减排角度看,中国市场存在巨大的需求,国内外也有比较成熟的减排技术,当前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巨额资金的需求,仅仅依靠政府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依靠碳金融的市场机制及金融产品在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市场进行融通。
为开发可再生能源技术搭建资本平台。要发展低碳经济,中国必须大力开发和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以减少排放并增强能源安全"要达到上述目标,政府必须承诺更多的公共资源,同时能有效的吸引私人资本也参与到投资清洁能源的未来,这就需要建立创新的碳金融机制。
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碳金融交易是以碳排放权交易为核心的碳金融产品的交易,交易机制本身就比较复杂,交易过程中牵涉到部门、机构、产业也比较多,除了直接参与传统金融证券产品交易的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政府监管机构、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外,还有像碳评级和审计机构、碳科技研究机构、碳技术贸易机构、碳国际组织等参与其中。他们业务活动的规模性收入都可以为GDP做出贡献。
二、碳金融是中国紧跟国际市场发展步伐的必然选择
有利于提高我国碳交易定价能力"碳排放权属于买方主导的交易,发达国家负有减排义务的企业以及减排集成商和投资交易商是买方,拥有资金实力或技术优势,他们按成本最低化的原则筛选和开发CDM项目,具有实际的定价权。我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是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但我国CDM项目减排产品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国际碳交易价格。构建结构完整、功能齐全的碳金融体系有利于增加我国低碳项目的资金来源,摆脱过于依靠发达国家买家的状况,利用国际化碳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提升我国碳交易的定价能力。
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业战略转型。CDM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巨大的需求,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融资租赁、财务顾问、资金账户管理、基金托管等业务,可以拓宽中间业务领域,创新业务运作模式、金融产品服务理念、风险管理方式,实现人才的储备和经验的积累,提高我国金融业参与国际业务的能力,积累国际化经营的经验。
有利于降低碳金融风险。我国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还有较大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方面:《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三个关于减排的机制安排仅持续到2012年,之后具体的制度安排,之后我国是否要承担减排任务,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我国在全球碳金融领域中的角色的变化,这直接关乎我国当前CDM项目的经济强度和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CDM项目还涉及国内外多个市场主体之间的业务关系,会派生出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金融机构因此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建立完整有效的碳金融体系,可以规避或分散风险。
发展碳金融有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碳市场的话语权。碳金融体系的建立,有助于国际国内碳交易市场一体化,促进国际合作的有效进行,促成国际买家与中国企业的对接,协助中国企业更好的了解国际规则,循序渐进的融入国际碳交易市场,进而改变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不利地位,规避各种排放权交易风险,顺应世界低碳经济发展的总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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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于同申,张欣潮,马玉荣.中国构建碳交易市场的必要性及发展战略[J].社会科学辑刊,2010(2)
关键词:消费碳减排 干预政策 现场实验 书评
化石能源消耗导致的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和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不可回避的全球性重大议题。削减碳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成为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当前国际社会的共识。然而,传统上国际理论界倾向于关注碳排放总量(及生产层面的碳排放),而对消费层面碳排放的研究相对较少。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者(公众)已经成为碳排放的一个主要群体。消费者(公众)的直接能源消费和间接能源消费产生的碳排放在全社会碳排放总量中已经占重要地位。消费者消费碳排放已经成为影响全球气候变化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消费者降低能源消费,实现消费碳减排成为中国当前重要的现实课题。事实上,降低能源消费,削减消费碳排放也已经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201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2015年11月16日,环境保护部了《关于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再次强调“绿色生活方式既是个人选择,也是法律义务,使公众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氛围”。,近年来理论界开始重视和研究消费碳排放及其削减问题。但是,对于消费碳减排的干预政策这一核心论题,目前理论界还缺乏系统深入的基础研究。相应地,探索消费碳减排干预政策的客观规律成为低碳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管理领域一个迫切的基础理论课题。在这一现实背景和发展趋势下,王建明博士、教授的专著《消费碳减排政策影响实验研究》(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针对购买购置、使用消费、回收处理三环节,采用实验研究考察消费碳减排政策影响的实际效应,检验态度变量的中介作用和情境变量的调节作用,为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政策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验证据,丰富了消费碳减排政策影响研究的范式。
本专著共七章。第一章是全书的导论和前提,先分析当前气候变化的严峻形势和消费碳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在此基础上提出本书的研究对象和核心概念。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计量分析和理论探索视角分析全书的两个基本概念:消费碳排放和外部干预政策。第二章先对消费碳排放进行总体测算,再考察消费碳排放的结构特征和区域差异,以便为进一步分析消费碳减排的外部干预政策奠定基础。第三章先对行为干预的相关理论进行回顾,其次对外部干预政策的内涵和分类维度进行分析,接着分别探讨信息干预政策和结构干预政策对消费碳减排的影响作用,最后探索社会文化情境对消费碳减排的影响作用。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从三个维度对外部干预政策(包括信息传播政策和经济激励政策)的影响效应进行实验研究,这是本书的重点和核心。其中,第四章以购买购置环节的消费碳减排为例进行实验分析,第五章以使用消费环节的消费碳减排为例进行实验分析,第六章以生活垃圾的回收处理为例进行实验分析。第七章是全书的结论和建议,提出推进消费碳减排的外部干预政策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思路,最后总结研究的不足之处,并对未来进一步研究领域进行展望。
本专著的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至少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为研究外部干预政策对消费碳减排的影响效应提供了第一手基础实验数据,并设计政策效应评估的基础性分析框架和指标体系;(2)为政府相关部门(发改委、环保局、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街道办等)评估消费碳减排干预政策的有效性提供了理论支持和经验借鉴;(3)为政府相关部门设计和有效实施干预政策以转变消费行为模式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包括基本构架、制度设计和主要思路等)。
本专著主要采用现场实验和统计分析技术。(1)本专著进行了三次现场实验。第一次实验招募400个被试者作为对象(分为四个实验组),主要检验绿色信息政策对产品购买中消费碳减排行为的影响。第二次实验招募1316个被试者作为对象(分为四个实验组),主要检验绿色信息政策对产品使用中消费碳减排行为的影响。第三次实验招募1231个被试者作为对象(分为两个实验组),主要检验经济激励政策对产品回收中消费碳减排行为的影响。(2)对大样本实验数据,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和多因素方差分析进行统计检验,以客观测度干预政策、文化情境对消费碳减排的主效应、交互效应和调节效应。运用组间设计的实验设计检验特定干预政策的影响效应,运用2×2组间因子设计检验不同干预政策间的交互效应,运用2×2组间因子设计检验社会文化情境对政策干预效应的调节效应。
本专著的创新点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从理论上探索了外部干预政策对消费碳减排的影响机理,为干预政策的理论研究提供新的视角、模型、路径和方法。(2)通过大样本政策实验,为测度干预政策的影响效应和文化情境的调节效应提供了第一手实验数据。(3)提出了消费碳减排的两维度三阶段干预政策构架,为政府制定有效干预政策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导。
本专著提出了若干创新性理论观点。(1)消费碳排放的基础研究应成为中国理论界重视的一个重要议题,它对于中国进行国际商务和气候问题谈判具有积极的实践指导意义。(2)加强对消费者消费模式的干A和引导,促进消费者降低直接和间接能源消费,实现消费碳减排是中国当前重要的现实课题。(3)中国区域间消费碳排放的分布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经济发达地区消费,经济欠发达地区承担”的格局。(4)消费碳减排行为的外部干预政策分为两大类:前置政策和后继政策,或者分为信息政策(心理政策)和结构政策两类。(5)在购买购置环节,理性诉求比感性诉求的传播效果更好,利己诉求比利他诉求的传播效果更好。(6)在购买购置环节,宜优先采用理性信息诉求和利己信息诉求向消费者进行绿色信息传播。(7)在使用消费环节,大尺度信息诉求相对小尺度信息诉求更能促进消费者对信息传播形成积极的态度,也更能促进消费者的节能型使用行为。(8)在使用消费环节,宜优先采用大尺度信息诉求向消费者进行绿色信息传播,同时结合利己信息诉求,这样传播效果更好。(9)在回收处理环节,垃圾按量收费政策的实际效应一般不会因为收费标准的高低而产生明显差异。(10)在回收处理环节,垃圾按量收费可以在部分城市(或城区、社区)先试行,特别是针对以年轻人、低学历者、高垃圾问题感知者为主的社区。(11)必须针对各微观主体设计针对性、独特性、具体化、精细化的外部干预政策。(12)消费碳减排的制度设计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大类。(13)绿色信息传播者要特别关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特征,改变绿色信息传播的格局、逻辑和模式。这些理论观点散发着学术的清香,闪烁着智慧的光芒,体现着学者的力量。
本专著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外部干预政策对公众消费碳减排的影响效应和作用机理”(71203192)和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诉求内容、诉求方式对能源节约行为影响的实验研究――主效应、交互效应和调节效应检验(Y15G030053)”和浙江财经大学杰出中青年教师资助计划”(B类)的资助。我认为,本专著试图从消费视角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政策理念,选题有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结构逻辑严谨、数据分析规范,是消费碳减排实验研究领域的一本基础性、创新性、前沿性著作,对消费碳减排政策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具有重大价值。希望王建明博士在消费碳减排领域进一步加强原创性研究,为促进消费碳减排作出更大贡献。
注释:
①碳排放是温室气体排放的简称。鉴于温室气体中最主要的气体是二氧化碳,由此使用碳排放这一简称虽并不完全精确,但易被多数人所理解、接受。――参见王建明:《消费碳减排政策影响实验研究》,科学出版社,2016年4月版,第1页。
关键词:低碳供应链;供应链管理;碳排放
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0-0050-02
1 引言
21世纪全球化的到来,一方面带来了经济的飞速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环境问题日益恶化。导致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大幅增长。因此,以低耗能、低污染和可持续发展为理念的“低碳经济”正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我国也在改善环境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要降低3.1%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都要减少2%左右”,控制碳排放量依然是中国下一阶段经济发展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对供应链上各个环节碳排放提出了更多的新要求,供应链管理也从绿色供应链发展到重点更为突出的低碳供应链。
对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相关研究,国内外文献不计其数,但对这些研究成果的概括总结还很少。因此,本文将对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相关研究进行初步总结,通过分析目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为今后的研究提供新的方向和思路。
2 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由来
供应链管理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学术界迄今为止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我国《物流术语》把供应链定义为: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涉及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最终用户的上游和下游企业所形成的网络结构。
有关供应链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对供应链的整体进行优化并开发其潜能,却忽视了在供应链实施中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随着资源供应日趋紧张、资源利用率日益下降以及环境问题的突出,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概念随之应运而生。这一概念是由MRC在1996年首次提出的,他认为绿色供应链是环境意识、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供应链各个环节的交叉融合,即在供应链管理中加入环境的因素。
虽然绿色供应链考虑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但它并未涉及对环境、经济、社会这三方面的协调。因而,越来越多的学者在绿色供应链的基础上提出了可持续供应链管理这一概念。可持续供应链管理是由Drumwright首先提出的,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学者们普遍认为,可持续供应链是环境、经济和社会三者共同达到平衡的一种现代化管理模式,其评价指标和研究内容更为全面且复杂。
2010年“哥本哈根会议”后,碳排放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低碳供应链便是在供应链管理中加入低碳的要求,这相比于过去的“绿色供应链”、“可持续供应链”而言,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和更多的挑战。毋庸置疑,低碳供应链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碳排放贯穿于任一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分销以及终端消费等各个环节。因此,对碳排放准确地测量和有效的控制,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基础。
3 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相关研究概述
3.1 基于低碳供应链绩效指标的研究
杨红娟,郭彬彬对低碳供应链绩效进行评价时,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认为对低碳供应链的绩效考评可设定五个一级指标,分别是财务和成本、业务运作、顾客服务、研发创新和减排环保,每个一级指标下又可分设不同的二级指标。李健等人在对集群式低碳供应链优化路径的研究中,分析了集群式供应链主体实施低碳行为的13个影响因素,分别是:供应商、制造商、物流商、零售商、消费者、低碳领域专业人才、上下游企业间合作、跨链竞合现象、投入资金巨大、向标杆企业学习的机会、建立核心企业的低碳形象、法规政策不健全以及产业集群发展阶段,通过模型的测算给出消除影响因素的最优路径。生艳梅等人在低碳视角下对绿色供应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构建时构建了五个一级指标:财务价值、内部流程、客户服务、创新与学习以及低碳绿色。由此,低碳供应链相比于传统供应链,增加了低碳、减排和绿色等相关指标,实现了对环境的保护。
3.2 基于低碳供应链绩效模型的研究
杨红娟,郭彬彬利用传统DEA方法对低碳供应链及其绩效评价做出了初步探讨,通过检验各决策单元是否为DEA有效来判断低碳供应链运作效果。对于DEA无效的供应链,通过计算投影进而得到投入指标的调整值。谢鑫鹏,赵道致从易逝产品的碳排放量和政府的碳排放规制入手,通过建立经济主体的主从博弈模型,得到两个产品制造商和上游碳配额供应商之间互为反应函数的纳什均衡解。赵道致,原白云,徐春明探讨了由单个供应商与单个制造商组成的低碳供应链中纵向合作减排的优化问题构建了制造商占主导、供应商跟随的Stackelberg微分博弈模型,分析了制造商和供应商的长期合作减排策略对产品碳排放量的影响。李健等人在研究消除集群式供应链主体实施低碳行为影响因素的最优路径中,通过ISM模型找出了阻碍集群式供应链主体实施低碳行为最深层次的原因,通过NK模型得出,消除影响因素的路径并非是从最深层到表层,而是按另一种顺序进行消除。
3.3 基于低碳供应链的方法研究
到目前为止,在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研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博弈模型方法和DEA方法。比如,杨红娟,郭彬彬认为对低碳供应链运作状况的评价需要有一套相应的评价标准,并提出了五个一级指标和一级指标下属的二级指标,虚拟了八条供应链,基于传统DEA方法对各供应链的绩效做出了评价,最后通过投影计算出产出不变的情况下,为使供应链达到DEA有效,投入要素的减少量。赵道致,原白云,徐春明基于微分博弈,研究单个供应商与单个制造商组成的低碳供应链中纵向合作减排的动态优化问题,通过假设需求是碳排放量的线性减函数,构建了制造商占主导、供应商跟随的Stackelberg微分博弈模型,得到了双方合作减排的最优反馈均衡策略及利润最优值函数,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长期开展减排合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4 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研究趋势
随着环境污染、资源紧缺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政府和学者越来越关注企业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中对环境造成的影响。1996年,绿色供应链这一概念首次被提出,在供应链的管理中融入环境保护的目标,对企业的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保护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在实际的应用中绿色供应链管理理论仍有其不足之处,比如传统的绿色供应链管理理论认为产品的租赁再回收比直接出售更环保,因为前者可以更好地实现回收再制造,但Agrawal等人发现消费者在使用租赁产品时存在过度使用的情况,由此对环境造成的消极影响比直接出售所造成的影响更大。
为全面度量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学者提出低碳供应链的概念,这一概念要求企业在原材料采购、产品设计、生产加工方式、分销方式以及终端消费情况等各个环节都最大限度的减少碳排放量,这就有效地解决了传统绿色供应链的不足之处。相较于传统供应链而言,低碳供应链形成了一个闭合式供应链,要求废弃物得到最大限度的循环利用,以期实现最大限度的环境保护。
从最早供应链概念的出现到绿色供应链、可持续供应链、低碳供应链的提出,每一步都是对供应链体系内涵的补充,使之更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在供应链绩效的评价方法上,从一开始定性的研究方法,如调查问卷法、案例研究、专家会议法等,发展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比如在研究中加入经济模型或DEA方法,使得到的结果更客观准确。
5 低碳供应链管理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低碳供应链管理理论的研究刚刚起步不久,加之低碳供应链管理在实际运营中涉及的问题较多且较复杂,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目前的研究主要从外生机制入手,研究政府政策或企业供销各环节以及上下游企业之间纵向合作减排。但若能激发出供应链企业自身主动减排的需求,将实现整个供应链更加低碳的运营。
其次,碳排放涉及多个层面,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对供应链中的“碳足迹”进行精确的估计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商品从设计、生产加工到最终销售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地区甚至国家,碳足迹来源于各种投入和产出,发生在许多不同的环节,这些都给碳排放的测量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最后,国家对于碳交易、碳税收相关的制度还比较少且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企业虽然意识到低碳生产的必要性,但国家政策中对低碳运营的扶持、补贴政策还比较少,对损害环境的惩罚力度还不够大,这就使得低碳供应链的实施缺乏制度保障。
6 结束语
低碳供应链是在传统供应链中融入低碳的理念,要求对环境的破坏尽可能小并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供应链整体收益最大化和碳排放量最小化,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本文在概括总结低碳供应链管理的概念、指标、模型和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找出其中的规律和存在的问题,以期为今后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研究提供方向和线索。
参考文献
[1]杨红娟,郭彬彬.基于DEA方法的低碳供应链绩效评价探讨[J].经济问题探索,2010,(9):31-35.
[2]李健,张伟正,吴成霞.集群式低碳供应链优化路径研究―基于ISM模型和NK模型[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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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谢鑫鹏,赵道致.低碳供应链生产及交易决策机制[J].控制与决策,2014,(4):651-658.
[关键词]国际组织;碳排放;约束机制;计量标准;减排政策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5-0035-05
根据美国世界资源研究所的研究和统计,大气中现存的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70%以上来自发达国家。从1850年至2005年的155年间,全球共排放CO211,222亿吨,发达国家共排放了8,065亿吨,占全球总量的72%,其中欧盟占27.5%。从人均累计排放看,欧盟542吨,德国958吨,英国1,125吨。世界人均173吨,中国仅71吨。根据世界自然资源研究所的统计,1850年至2004年美国累积碳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一,人均历史累积排放达1,105.4吨。美国能源情报署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美国占世界总排放量的累计百分比高达41%[1]。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国际组织试图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来约束碳排放的行为,很多国家也试图通过制定一些碳减排的政策法规来响应国际组织的倡议,从自身做起积极为保护人类生存环境而共同努力。
一、国际社会碳排放约束机制
由于温室效应的全球性特征,CO2的减排措施从理论上被认为只有在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框架体系中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因此,CO2的减排政策首先是建立在一个国际协作的框架体系之中[2]。国际社会碳排放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制定一些带有制约性的公约或协议,并提出一些碳排放标准,来规范、指导和引领各国的碳减排。
1. 制定约束性公约和协议
国际社会通过一些国际性的组织来制定各种公约或协议来督促世界各国对减排CO2承担各自的义务。自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之后,1997年签订的《京都年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1990年的基础上,2008年~2012年5年间减排5.2%。2007年制定的《巴里行动计划》,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提出了减排的具体目标、途径和措施。2009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提出的后续目标要求发达国家到2020年比1990年基准年减排40%,到2050年实现排放为0(至少减排95%以上)。在这些框架约束下,世界很多国家都在制定各种碳减排规定,努力实现各自目标。如欧盟十五国根据《京都议定书》共同致力于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将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基准年(主要是1990年)基础上削减8%。再如日本,为了响应京都议定书,完善了整个气候变化政策框架。1999年生效的应对全球变暖措施促进法案,规定了政府、地方组织、行业和公民在开发和执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计划方面的任务。但也有些国家公开表示了抵制,如美国等国家,部分原因是由于双方之间存在一些分歧,当然最主要的是美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这也说明,尽管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颁布的这些公约和协议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真正执行到位还有着比较漫长而艰难的路要走。
2. 碳排放核算标准
碳排放核算是碳减排量计算、碳排放信息比较的基础。碳排放核算标准的出台使得无论是对于个体或组织、还是产品或活动的碳减排工作有了量化的依据,为合理地评价和约束碳排放提供了有力条件。
对各种社会活动的碳排放量进行核算成为衡量低碳经济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为使核算成果具有可比性,自20世纪末以来,发达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英国标准协会(BSI)等已通过大量调研形成了系统的碳排放核算标准,涵盖了国家、企业(组织)、产品和服务、个人等多个层面。经过多年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认知度较高的碳排放核算标准,如ISO14064、GHG Protocol、PAS 2050等。这些标准的实行,为促进全球碳减排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
低碳经济的特点为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但对于“低碳”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基于终端消耗的碳排放量低,另一种是基于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量低[3]。相应地,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两种核算标准。
(1)基于终端消耗的企业/项目碳排放核算标准。此标准主要面向企业(组织)或项目层面。对项目的碳排放核算包括对该项目设计减排量的“审定”和项目实施后实际减排量的“核查”。目前适用于企业/ 项目碳排放核算的标准有GHG Protocol(2004)和ISO14 064(2006)系列标准。GHG Protocol标准范围涵盖京都议定书中的6种温室气体,并将排放源分为3种不同范围,即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其他间接排放,避免了大范围重复计算的问题,为企业、项目提供了温室气体核算的标准化方法,从而降低了核算成本;同时为企业和组织参与自愿性或强制性碳减排机制提供了基础数据。ISO14064(2006)作为一项国际标准,规定了统一的温室气体资料和数据管理、汇报和验证模式。通过使用此标准化的方法、计算和验证排放量数值,可确保组织、项目层面温室气体排放量化、监测、报告及审定与核查的一致性、透明度和可信性,可以指导政府和企业测量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了GHG减排和碳交易。
(2)基于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核算标准。此项目主要面向产品或服务层面, 给出了对某产品或服务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估算方法和规则。ISO将生命周期定义为, 通过确定和量化与评估对象相关的能源消耗、物质消耗和废弃物排放,来评估某一产品、过程或事件的寿命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提取与加工、制造、运输和销售、使用、再使用、维持、循环回收,直到最终的废弃。因此,各个核算标准制定的关键在于收集整理产品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碳排放数据, 并采用适当方法进行碳排放估算。现今较为主流的核算标准有PAS2050和ISO14040 / 14040(2006)。
3. 建立能源指标体系
国际组织制定了一些强制性节能减排指标体系,来约束碳排放。尽管节能与碳减排仍有一定的区别,但它们之间的紧密联系是主要的。也就是说,节能减排的直接结果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减少碳排放。因此,这些节能指标体系仍然对碳排放约束有着直接的可操作性意义。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建立了可持续发展能源指标体系(EISD),该指标涉及社会、经济和环境3大领域,包含30个核心指标。世界能源理事会(WEC)建立了能源效率指标体系包括测度能源效率的经济性指标和测量子行业、终端用能的能源效率的技术经济性指标,共23个指标。
在综合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中,对于能源与排放指标,联合国建立的指标体系中包括人均年能源消耗、能源使用强度、可再生能源消耗份额、温室气体排放量、SO2排放量和NO2排放量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指标体系中包括能量强度、无铅汽油的市场份额、能源供给和结构。欧盟(EU)建立的指标体系包括电力价格、天然气价格、温室气体排放、经济能源密度、可再生能源所占份额等等。
二、发达国家碳减排政策措施
对于大部分发达国家来说,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其碳减排的目标和时间表,那么他们就需要根据这些既定的目标,运用相关的政策工具来加以实现。目前国际上的各种低碳减排政策工具主要包括经济政策和其他一些行政性和法规性措施。
1. 通过经济政策工具实现碳减排
总的来看,发达国家实行的经济政策主要包括碳税、排放权交易、复合排放权交易和财政补贴等[4]。
(1)碳税。碳税是针对CO2排放所征收的税,是达到既定碳减排目标成本最小的减排政策工具。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碳税的实施效果有较大差异。但从长期来看,碳税是一个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能有效地减少CO2的排放。欧盟正在讨论实施统一碳税以弥补2005年1月实施的碳排放贸易体系的不足。加拿大BC省在公布2008年度财政预算案时规定,从该年7月起开征碳税,即对汽油、柴油、天然气、煤、石油以及家庭暖气用燃料等所有燃料征收碳税,不同燃料所征收的碳税不同,而且未来5年燃油所征收碳税还将逐步提高。
(2)排放权交易。排放权交易指对SO2、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和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所进行的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纪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2004年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其交易方式为: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协议国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目标,各国再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而形成。
(3)复合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一体系将以价格为基础的碳税和以数量为基础的一般排放权交易制度结合起来,为排放权价格设定了安全限制。这一交易体系一共有两种类型的排放权。一种被称之为永久排放权,它的多少决定了拥有它的经济主体在每一年能够排放的CO2量的多少。另一种被称之为年度排放权,其多少决定了拥有它的经济主体在一个特定年份允许排放的额度。一个经济主体某一年允许排放的总量就等于这两种类型排放权的总量。
(4)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属于一种激励政策,通过对无碳项目或低碳项目如可再生能源、节能技术投资与开发等项目的补贴来减少CO2排放。同时,减少或避免通过定价政策规定能源的低价格,然后对石化能源企业或煤电企业进行价格补贴或亏损补贴,那样会导致增加CO2的排放,产生负面效应。
2. 制定碳减排法律制度
由于法律制度强制效果比较显著,很多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来对碳排放进行约束。如德国和英国。除了遵守欧盟的法律和规定外,它们还积极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对碳减排予以保障[5]。
德国的碳减排法律主要包括能源与气候变化综合方案、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输送法、能源产业法、可再生能量资源法案、生物质条例、可再生能源供热法以及能源建筑法等其他一些法律,基本上已经形成有关碳减排的法律体系。其中,2007年德国政府推出的能源与气候变化综合方案是气候变化的代表性立法。
英国在碳减排方面成效比较显著与其制定的有关法律制度有着很大的关系。这些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气候变化税、电力与燃气(碳减排)法令以及碳减排能效机制法令等。根据《财政法2000》和《气候变化税收规定2001》,英国政府于2001年4月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电力与燃气(碳减排)法令2008》在2008年1月31日生效后,英国据此建立了碳减排目标制度。而根据2010年3月颁布的《碳减排能效机制法令》又建立了碳减排承诺制度。
3. 制定碳排放计量、监测方法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