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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学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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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学研究方法

国际政治学研究方法范文第1篇

19世纪,受西方实证主义思想学说影响,人们对政治学的独立地位、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有了较一致的看法,当时主要以国家政治行为、政治体制与机构、政治理论与原则、政治家的思想行为等为研究对象。20世纪早期,政治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现代意义上的国际关系学也产生于20世纪初,是现实国际关系发展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是人们对国际关系认识日益加深的产物,相对来说是新学科。传统上,国际政治学属于政治学的范畴,而国际关系学则是国际政治学的拓展。第一次世界大战是世界范围内错综复杂的国家间矛盾的第一次总爆发,国际关系成为学者们必须密切关注的焦点。

20世纪50年代末,以国际政治现象及其规律的研究为主要内容的国际政治学成为政治学的三个主要分支学科之一,另两个是行政学和比较政治学。在学科史上,“国际关系”可以说是“国际政治”在空间范围上的延展,在时间上也存在一定的先后顺序。由于这种特征,使得“国际关系学”稍微偏离了政治学领域,与政治学的联系不如“国际政治学”与之紧密。但反过来说,国际政治始终都是国际关系学研究的重点,原因在于“国际政治”关系一直以来是各种国际关系当中最重要的一类关系。

二、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的不同

(一)学科生成、发展历程(学科史)的不同

政治学在古希腊时期就产生了,中世纪的政治学和其他学科一样,受神学统治。近代文艺复兴时期,政治学最终摆脱神学束缚,恢复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20世纪早期,政治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国际关系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它的生成是20世纪的事,但这个过程几乎跨越了整个世纪。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作为一种现象也有久远的历史。其实,不管是古代的城邦国家还是现代的民族国家,只要有国家,就存在“国际关系”。“如果把古代学者的研究,诸如修昔底德(Thucydides)研究古希腊城邦国家间关系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TheHistoryofthePeloponnesianWar)和中国记述春秋战国历史的典籍《春秋》、《左传》、《论语》、《战国策》等视为某种“国际关系”研究的话,那么这种研究已有数千年的历史了”。国际关系学到20世纪上半叶还不能说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直到20世纪70年代,它才有了比较像样的、可称为一门学科的轮廓。

(二)研究对象与学科特点的不同

它的视角通常会围绕政治关系,从政治行为、政治体系、政治文化等方面去阐释政治的本质,关注国家、权力、权利等核心概念,关注人类围绕这些核心价值所做的价值选择,关注对自由、正义、和谐等终极理念的追求;国际关系学的研究背景是由世界上所有国家共同构成的一个特殊“社会”,这个社会没有中央权威,国家间的互动在本质上是无政府的。国际关系的研究不仅涉及政治因素,而且涉及军事、经济、宗教、文化、法律、生态、社会心理和意识形态等多个方面,其中关注较多的是国家的外交关系和外交政策。其研究对象非常复杂,具有明显的跨学科特点,经济学、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对于国际关系学都具有特别的重要性;它还涉及哲学、地理学、生态学、心理学乃至数学、统计学等众多学科,表现出十分庞杂的特点,但国际关系整体的运动规律仍是国际关系学的研究对象。

(三)研究方法的不同

在研究方法上,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都经历了传统研究方法和现代科学研究方法两个阶段。传统的研究方法包括哲学的研究方法、历史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法学的研究方法等;二战后初期“,国际关系学界大多数学者沿用政治学或法学的一些方法,注重对国家、战争与和平等问题的研究”。战后六七十年代科学主义盛行时期,政治学、国际关系学开始利用其他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铸造本学科新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心理学的方法、系统分析方法、结构功能主义的方法、行为主义的方法、数理统计的方法等等,统称为现代科学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上的传统与现代两个阶段是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的共性。所不同的是,由于国际关系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其研究方法也表现出复合多样化的特点,更多地具有“科学主义的”倾向,研究的问题与政治学的课题相较更为现实具体,更多采用实证主义、定量分析的方法。国际关系学的研究大大丰富了政治学学科的资料库。笔者以为,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在研究方法上不存在根本性的不同。研究方法作为一种工具,对于某一分析课题来说只要是恰切的就可以大胆采用。

三、结语

在学科发展史上,学科之间从属、分离以及综合是学科发展内在规律的表现。国际关系学传统上被认为是政治学的一个从属学科,但随着其研究领域的扩展和深化、研究成果的繁荣丰富,国际关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的地位已经在人们当中达成了共识,大家都承认它有独立的理论体系、研究领域和研究对象、学科目的与学科价值。同时,国际关系学与政治学之间也存在着相互支撑的关系。

国际政治学研究方法范文第2篇

 

二战后,新制度主义逐渐成为政治学比较推崇的研究方法,它认为即使制度对政治行为和政治抉择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并不是起决定性作用。新制度主义认为需要深层次地考察和分析制度对个体行为的影响,并将个体行为放在历史条件中进行考虑,通过运用归纳法形成较成熟的理论,然后再对国际政治展开研究。新制度主义拓宽了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和领域,特别是对国际政治学学科研究领域具有重大启示。

 

一、新制度主义范式的兴起与演进

 

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科学从对制度的普通研究转向对制度主义的研究。彼得斯认为,一直到20世纪50年代属于旧制度主义研究,经过行为主义流行的30年后,新制度主义在政治学中开始兴起。新制度主义学者反对把行为界定为政治分析的基础,用行为去解释政治现象是不具备说服力的,所有的行为都是发生在某种特定的制度环境之内的,这种行为才能充分地被理解。因此,有学者大声疾呼“重新发现制度”“回归国家”与“回归制度”,但“回归国家”似乎并无特别新颖之处,人们不应该简单地接受制度的一般定义,而应该使其发展成为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途径。

 

二战结束后,西方社会科学逐渐以美国为重心,欧洲失去了传统的学术中心地位,在欧洲盛行的历史分析范式、制度—法律分析范式及哲学思辨传统也逐渐被重视实证、数量分析方法的科学主义所取代,定性研究和价值判断在研究中被最小化。经济学随着日益强大的经济领域力量凸显了其显学地位,并逐步得到确立,它对其他学科的影响推动了崇尚个人主义和以市场原则的自由文化扩张,并使这种文化发展为新理论范式的基本框架。理性选择范式就是在这种学术背景下产生的,并发展成为社会科学的主流范式。20世纪中期,行为主义兴起并迅速主导了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其研究方法形式客观、中立,论据实证并能近乎精确地解释政治活动,这是传统的研究方法无可比拟的,行为主义因其独特的优势取得了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话语权。行为主义是对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重大革新,但其用科学标准来衡量社会政治现象似乎脱离了实际,暴露出了对社会价值观的忽视,研究的形式主义和数理语言难以表述的困难,导致其会容易遗忘对历史与现实问题的研究。20世纪70年代,各种研究范式开始尽显其能,取长补短,交叉与融合,逐渐打破了行为主义在各学科尤其是社会科学领域的绝对优势地位。新制度主义是在新制度经济学在经济领域巨大成功的影响下,为了矫正行为主义方法中过于关注政治个体及其行为,忽视宏观和中观层面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环境因素对结果的影响而产生的。实际上,新制度主义并没有完全放弃旧制度学派的一些合理“内核”,和旧制度主义学派用静态眼光看制度不同,新制度主义用动态的眼光综合分析经济运行理论、政治行为和制度的作用。因此,新制度主义的兴起不是制度分析范式的简单回归,而是其向现代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的发展。

 

二、新制度主义的解析

 

新制度主义最早从经济学中兴起,由于有学者不满意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主义对于“政治”“国家”“制度”的轻视,将政治的分析片面地建基于个人主义之上,才被引入政治学研究。新制度主义是对行为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反思,其主要内容有:

 

首先,在解释社会现象时,在制度因素中结构与人哪个更重要?行为主义强调“人”的重要性,而新制度主义认为对人的独立影响作用的研究应该放在对社会结构分析的基础上,这样才能获取有力的解释论证。新制度主义着重分析制度对人的行为、对政策结果的影响,并认为制度约束人类的行为可以促进行为的规律和规范,增强解释和预测的可靠性。新制度主义认为人类接受制度的约束,同时制度又是人类行为的结果,所以新制度主义必须解释作为个体的人接受制度约束的原因,不同的解释促成了新制度主义不同流派的产生。新制度主义各流派认为政治的核心要素包含制度,制度是政治管理和解释政治现象的有效工具;个体及其行为虽然很重要,但必须把个体放进一定的制度背景中进行分析。

 

相比旧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在强调制度重要性的同时,更注重分析个体偏好行为,这增强了新制度主义的解释力。新制度主义丰富了“制度”内涵,制度还包括非正式的结构、惯例和观念。旧制度主义在方法论上普遍以整体主义为主,而规范制度主义类似整体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典型的个体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则居中。与旧制度主义相比,尽管新制度主义在发展研究的可传递性、可重复性、量化等方面还不完善,但新制度主义更加重视理论的发展和方法论。

 

按影响力不同,可将新制度主义分为以下三大类范式。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发端于以罗纳德·科斯和奥利佛·威廉姆森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科斯认为在制度选择中交易成本权衡很重要,引起了经济学中的新制度主义革命,威廉姆森则提出了将交易成本推理操作化,他认为制度环境是政治制度存在的表现形式。政治学中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源自于对政治制度本身进行交易成本分析。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每个政治个体都有固定的偏好,实现偏好最大化是政治行动者的最大目标。理性制度主义视行为为导致政治结果的关键因素,建立了理论来解释制度的产生:相关行动者能从中获得比其他制度更多的利益。理性选择范式认为理性个人的选择和行为动机是自我利益最大化,也是社会运行的基本动力。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最大特征体现在理性策略算计的行动者行为上,强调政治人的理性和稳定的偏好,认为政治的过程是集体行动陷入困境的过程,行动者通过制度安排达到共同获利的目的。

 

历史制度主义是在比较政治学中发展起来的,它保留了旧制度主义对正式制度的重视,接受了关于集团理论的观点。豪尔和泰勒认为历史制度主义有四个特征:历史制度主义广泛地界定了制度与个体行为之间的关系;强调了与制度的运作和演进相联系的非对称的权力分配;在分析制度演进时强调“路径依赖”和“意外结果”;注重将制度分析和能够产生某种政治结果的其他因素整合起来。历史制度主义将现场制度融入历史环境,强调既有制度中的权力对比关系对新制度的产生所带来的不公平的压力,它认为政治结构和制度安排可能导致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历史制度主义重视将制度分析和观念等因素结合起来分析问题,在分析微观现象时缺乏有效性,它不能解释制度与行为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不及它在分析宏观现象时的效用性。

 

社会学制度主义是从社会学中发展起来的。不少社会学家认为西方的世界文化强调韦伯的理性观念,即将理性看作实现正义和进步的手段。这种世界文化规则构成了包括国家、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体,并为其确定了合法的追求目标。世界文化规范也使全球范围内的组织和行为变得越来越相似。由于他们将这些文化规范和规则称为“制度”,他们的研究路径被命名为“社会学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制度概念打破了把基于组织结构的“制度分析”与基于共同价值的“文化分析”分裂的做法,促使两者交融,强化了宏观解释力。社会学制度主义者有效地解释了无效率制度长期存在的现象,这是前两者所不及之处。制度不是简单地规定人们做什么,而是指出在特定背景下人们觉得该做什么。制度不是直接影响个人的策略性计算和行为选择,而是为行为提供了必备的认知版本、类别判断和行为选择模式,影响人们偏好、认同和自我形象的形成,从而间接指导人们的行为。

 

三、新制度主义对国际政治学的启示

 

正是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学理支援下,基欧汉在《霸权之后》中发展出了国际机制的功能理论,这部著作“提供一种以制度经济学为基础的新的理论视角”。基欧汉的功能理论有力地论证了“制度是重要的”,但仍有其缺憾性。有学者批评说,国际机制的功能理论并没有解释为什么一些机制发展为正式的组织,而另一些机制却没有。基欧汉的不足被后来的学者们弥补,他们认为,国家在国际关系中所面临的集体行动问题不止“囚徒困境”,必须创设不同类型的国际机制以满足不同的集体行动所提出的功能性要求。由于采用了与微观经济学相同的行为假定,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能够从微观经济学中输入理论和方法,如博弈论、公共选择理论、集体行动理论、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委托—理论等。尽管理性假定受到了认知心理学、期望理论和社会建构主义等多个流派的质疑和批判,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裹挟“经济学帝国主义”之威,迄今仍是国际制度理论与经验研究的主流,有助于开拓国际政治学理论研究的新视角,有助于国际政治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发展。

 

社会学制度主义和国际政治学中的建构主义有某些共同点。社会学家认为社会结构并不是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社会所构成的,而是由正在扩张和深化的世界文化所构成的。现代国际体系被以韦伯的理性观念为核心的文化规则所主导。这些西方的、理性化的规则通过两种方式将国家塑造为国际体系下的单位,一种是为国家确定“理性的”目标,如追求“现代性”和“进步”,另一种则是确定“理性的”制度以实现这些目标,如市场和官僚制。社会学制度主义是在美国社会科学传统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理论假设明确,方法是实证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者通过强调社会规范在国际生活中的力量,为国际制度的独立价值提供了更具刚性的论证,国际制度会增强,不仅是因为它便于达到帕累托最优,有助于国家以最小成本实现目标,而且认为参与日益增多的国际组织网络在文化上是必要的和适当的。

 

国际制度研究在早期阶段打上了形式或法律的制度主义烙印,在研究方法上属于旧制度主义范畴。行为主义革命的发生和“国际机制”概念的提出为新制度主义取代旧制度主义创造了必要条件,同时又在国际政治学领域形成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就解释国家、国际组织及国际体系运行的基本逻辑而言,理性选择属于“预期结果逻辑”,社会学属于“适当性逻辑”,但就历史观而言,理性选择和社会学都认为历史总是有效率的,历史制度主义则将无效率的历史带入研究议程。

国际政治学研究方法范文第3篇

一、铸造出鲜明的国家特色

所谓的中国特色就是中国化,要符合中国实际的国情,认准世界形势和中国国情的最佳汇合点。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认清楚国情以及判断世界形势这两者之间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中国和世界共同处于一个时代,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所以,应该好好利用这一良好的战略机遇。中国目前面临的问题与世界相类似,主要任务也一致。当今世界,中国和世界上其他大部分国家都有着共同的利益基础,即便是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也存在着某方面的共同利益。正是这些汇合点,虽然不完全精确,但是至少能够成为铸造国际政治学理论的中国特色源泉,一定不容忽视。

二、确定权利政治的新视角

中国国际政治学的理论建设要以权力为主线,所以,应该全面赋予权利新的科学内涵。权利,以人的需求为根本,从人的需要为基本出发点,全面为人的发展服务,同时还能够发挥人的集体作用。这是国际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更是国际政治运作的必由之路。以人为本就是要让中国国际政治沿着和平、发展、共赢、合作的道路,逐步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积极处理经济、政治、文化之间的关系。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从而促进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民的幸福健康发展。以人为本是一个总的原则要求,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分层次、分领域逐步进行。不能够一蹴而就,急于求成。

三、构建中国化的理论体系

国际政治学研究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际法;弱法;功能分散化

一、汉斯·摩根索国际法思想的重要地位

汉斯·摩根索(1904—1980年),美国政治学家,国际法学中“权力政治学派”缔造者。平生所著甚多,但最著名的传世之作则是《国际纵横策论》(或译为《国家间政治》),该书在学术界素享盛誉,已经成为美国使用最广影响最大的教科书之一。摩根索以抽象的人性论作为世界观的理论基础,演绎出权力政治学派的国际法观。摩根索的国际法思想的重要地位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摩根索是权力政治学派的最重要的思想代表,研究他的国际法思想有助于廓清权力政治学派的国际法观

在西方国际法学界,流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的权力政治学派以其鲜明个性跻身于国际法学林之中。“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政治支配国际法,而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因此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要到国际政治中去寻找。这个学说经常提出的是‘势力均衡’的观点,认为‘势力均衡’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也就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P8)

权力政治学说的代表人物除了摩根索外,还有考夫曼、施瓦曾伯格、柯贝特等人,然而,对该学说贡献最大者首推摩根索。因此,权力政治学说也被人称为“摩根索学派”。在摩根索看来:“在国际关系里,所有的政治问题都可归结为权力问题”。“从《国家间政治》一书的副标题可以清楚显示,国际政治学就是研究‘争夺权力和财富的斗争’的学问。权力(或者说实力)概念自始至终在摩根索政治理论中起着中轴(axis)的作用。”[2](P75)而“均势”概念是指若干国家之间强权分配大体均等的实际事态。[3](P351)摩根索承认:均势是国际法存在必不可少的条件。[3](P223)要解析权力政治学说,首先必须研究摩根索的国际法观。

(二)摩根索对国际法功能的局限性作了最为完备的分析,他的论断有利于后人全面地认识国际法的作用,并在运用国际法时做到扬长避短

摩根索在长期科研中,创立了一套权力政治学说的国际法理论。根据其看法,现实的国际社会实际上处于一种分权的无政府状态之下,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也没有任何具有强制力的司法、执行机关,特别是国际法的执行完全依靠于侵权者和受害者之间的权力分配的变化。由于国际法的分散性(分散化)和先天的虚弱性,它对世界和平只起有限的作用。

正是这样,西方有人说摩根索对于战后的国际法和国际组织从理论上给予了最致命的打击,不利于国际法的发展。[4](P11-13)同时,西方“国际法万能论”者也排斥他。①然而,系统地梳理摩根索的国际法思想,就能发现,摩根索的观点有利于世人辩证地正视国际法的作用,在运用国际法时,能扬长避短,更好地推进国际法的发展。

二、汉斯·摩根索国际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法是一种弱法,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来源于均势和共同利益,国际法对维护世界和平只起有限的作用

在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方面,向来存在两种观点:“国际法虚无论”和“国际法万能论”,摩根索既反对前者,又否定后者。对于前者,他阐述道:“越来越多的作家表示根本不存在什么国际法这个意见”是一种走极端的看法;至于“越来越少的评论家认为,国际法只要予以适当编纂和扩充来调节各国间政治关系,通过其自身内在的力量,虽然不能取代国际舞台上争夺强权的斗争,至少可以成为对这种斗争的限制力量”的观点显得“幼稚”:“真正作用于国家间关系的不是国际法而是国际政治。”②

但是,我国国际法学界某些学者想当然地把“权力政治学派”视为“虚无论”。③玩味摩根索等权力政治说代表人物的思想,“权力政治学派”应该是“弱法论”,摩根索则是弱法论的典型代表。

弱法论和虚无论差异极大:

1.就国际法是否存在方面,弱法论肯定国际法的存在,虚无论否定国际法的存在。

摩根索认为国际法的存在、施行源于两个因素:各国之间的强权分配(均势)和它们之间的一致或互补的利益。凡是没有均势和共同利益就没有国际法。“国际法则大部分是客观社会力量的产物”,“均势”为国际法存在必不可少的条件;国际法只有在国际大家庭各成员国中有均势的态势下才能存在,若各国不能相互制约,任何法律准则都不会有任何力量;共同利益则是一种客观需要。它们是国际法的生命线。[3](P352)

2.在是否承认国际法的作用问题上,弱法论承认国际法的有限作用,虚无论否认国际法的任何作用。

摩根索认为,近代国际法体系是重大政治转变的结果,为了防止国家间关系的混乱和暴力盛行,必须由国际法准则来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具体而言,近代国际法的出现,“标志着从中世纪到近代史时期的过渡。它可以概括为由封建制度向领土国家的转变。后者区别于以前时代的主要特征是政府在其国家领土内享有最高权威。”在中世纪,君主与封建领主、教会分享权威,而到16世纪完成转变,“政治世界由许多国家组成。从法律上讲,各个国家在各国的领土内彼此完全独立,不承认凌驾于它们之上的世俗权威”。于是,为了维护国家间有某种程度的和平与秩序,必须有国际法。“必须有若干事先规定的行为准则,违反这些准则,在通常情况下会引起某些制裁。这些制裁措施的性质和实施的条件和方式也是事先规定的。”[3](P349)在国际法存在的四百年中,它在多数情况下是得到严格遵守的。[3](P352)

当然,“当国际法的一项准则被违反时,它并不总是得到强制执行的。在确实采取强制执行行动时,它并非总是有效的。”“承认国际法的存在并不等于说它作为一种法律体系与国内法律体系一样有效。尤其不是说它在调节和限制国际舞台上的强权斗争方面是有效的。”[3](P350)原因在于:国际法是一种原始型的法律,之所以称其为“原始型法律”是因为国际法是一种几乎完全分散性的法律。“国际法的分散性”是因为国际社会的分散结构的结果,也即各个国家独立存在的结果。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不存在立法和执法的中心权威,而缺乏这两者,正是国际法的本质特征。所以依照摩根索的逻辑:均势、共同利益是国际法功能分散性最浅层的原因,“均势”作为一种分散化的力量,只是以对违反国际法行为的一般威慑的形式,并在针对违反国际法行为需要采取强制执行行动的那些个别情况下发挥其作用。同样,一致

或互补利益作为一种分散化动因却不断在起作用;国家是国际法功能分散性的最深层的根源,它是国际法软弱无力的根源。因而,把权力政治学派视为国际法虚无论者,忽视摩根索对国际法的肯定及其作用的分析,不存在任何科学性。

(二)国际法的虚弱性体现为国际法功能的分散化

均势、共同利益“对任何法律体系必须执行的三项基本功能:立法、司法和执法施加其分散化影响。”[3](P352)摩根索所说的国际法立法功能的分散化是指法律规定缺乏由集中性的机构制定。造成这种状况是因为国际法制定规则的独特性。

1.在国际领域中,制定法律的只有两种力量:必要性与相互同意。

必要性只能涉及少量的公共或必需的国际法准则。“国际法中有少量涉及例如国家范围,国家对自己的法律条文的解释等等准则。这些准则不管各个国家是否同意,对它们都有约束力。因为若没有这类准则,就根本无法律秩序可言,或至少没有调节多国体系的法律秩序。”相互同意则牵涉大部分国际法准则,它们的产生“是由于国际法各个主体,即各个国家本身的相互同意。每个国家只受那些它所同意的国际法准则的约束。”[3](P353)

2.制定国际法的主要手段是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只为那些签约国制定国际法。

就该立法体系来说,不可避免的结果是:一方面,在所有各方没有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完全没有法律规章。另一方面,在特定的情形下,这个法律究竟是什么,会显得不明确,而且在管理同样情况时,不同的个人在各类不同的规定之间会发生矛盾。

摩根索所言的国际法的司法功能分散性是指国际法院缺乏一个独立的有效的司法体系。尽管有因立法功能的分散性所导致的种种欠缺,但是如果有能发表权威性意见的司法机构,那么,每当对一条法律准则的存在和意义发生争论时,一种法律体系或许仍能抑制法律的主体追求强权的向往。“国际法缺乏一个有效的司法体系所有的三方面的基本原则:强制裁判权、司法裁决等级结构和至少在最高法院的裁决中运用按判例决断的原则。”[3](P360)

强制裁判权受制约。国际法院裁判权的唯一源泉是将争端提交裁决的各国的意愿,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反自己意愿将它与另一国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这在国际法中是自明之理。换言之,国际法院未经有关国家同意,对国际争端不享有裁判权。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产生于一项和平条约和商务条约的争端提交裁决的条件使强制裁判成为空想。在一项个别的争端发生后,这一原则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庭裁决,这一原则只表现在确认法院裁判权的双方之间承担契约义务的这一必要条件上。这一条件就是要求有一项关于将特定争端提交裁判的专门性协议,这就实际上排除了强制诉讼的可能性。第二方面,一般性的争端提交裁判的条件也使得强制裁决成为梦幻。一般性的争端需要一般性的协议,然而保留条款又对一般性的协议加以限制。在诉讼的所有阶段中,各国的意志仍然起决定作用,“国际裁定不能对国际舞台上的强权之争施加有效的限制。”[3](P365)

国际法院本身的缺陷使司法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国际常设法院及它的后继者国际法院的建立,“标志着向国际法领域功能集中化方向前进的重要的一步。”国际常设法院的规约及其后继者的规约规定了挑选法官的独创性方法并规定了程序法和实体法等问题。由此使国际常设法院带有“稳定性”和“可靠性”,可是,这种性质是一个常设组织造成的心理效果而不是该法院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国际常设法院的优势只是理论上具有而实践则不具有。此状况的原因是:“等级组织与按判例决断准则的结合于是产生了整个司法系统中的唯一的裁判规程系统”,但是,“在国际领域中没有任何同这种情况有丝毫相象的东西。”[3](P368-369)

国际法院无须遵循按判例决断的准则的特性使得国际法院的裁判规程本身存在的不确定因素显示出来;况且,国际常设法院没有凌驾一切的权威。两者带来的结果是:“国际法院决不是世界的最高法院,它不可能绝对权威地裁决对于其他国际法庭的判决的上诉”。又,“由于国际常设法院的裁决不受按判例决断准则的约束,其他国际法院没有法律义务要使它们的裁决与国际常设法院的裁决一致。”[3](P369)

摩根索所说的国际法执法功能的分散化是指国际法缺乏实施自身目的的机构和工具。和立法、司法功能相比,国际法的执法功能是彻底的绝对的分散性。国际法所掌握的制裁手段既不系统也不集中,因此在实行制裁时并不可靠。“再没有比这更原始和更软弱的执法系统了。”[3](P370)

首先,国际法把法律的执行付诸违法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强权分配的盛衰变化。“使强者轻而易举地既违法又执法,因而使弱者的权利受到危害”。如果小国受到伤害,只能指望强大友邦的帮助,该友邦“是否要做出国际法的尝试以及这种尝试是否会成功,首先不取决于法律的考虑和执行机制的公正的运行。尝试和成功取决于一项具体事例中的政治考虑和强权的实际分配。保护受到强国威胁的弱国的权利,于是决定于特定形势中起作用的均势。”[3](P371)

其次,出于利益考虑,绝大多数国际法准则一般都自愿得到遵守。对此,在摩根索看来,这并不证明国际法的执行功能的强力。正相反,证明的是利益的功效。“国际法的大部分准则以法律语言阐述了这样一种一致的或互补的利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这些准则实际上一般会,可以说自动执行,而一般无需采取一种具体的执行行动。”因而,国际法的绝大多数准则一般并未受到执法系统的软弱影响。[3](P372)

最后,为了改变国际法中的强权状况而使国际法的执行功能富有客观性、集中性色彩,人们采取了“保证条约”和“集体安全”两项尝试,其结果失败惨重。

所谓“保证条约”是指保证国和被保证国之间签订的条约,该条约为的是保证与被保证国签有条约的另外一方履行自己的诺言,在另外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保证国采取手段使之遵守诺言。不过保证条约的执行受两个因素的制约,“执行的有效性又随均势而不同,它取决于保证国与违法国之间的强权分配问题”:“有效性的完全丧失使保证国并不一定实践保证条约。”[3](P374)当被保证国不遵照保证国提出的忠告时,保证国没有给予援助的义务;保证条约的众多漏洞被保证国利用避免践约又不违约。所以“从各种实际目的来看,保证条约使国际领域内的执法功能与没有这些条约时一样分散化。”[3](P374)

另一个保证国际社会秩序化的手段是集体安全。诚然,集体安全是有案可稽的克服执法系统的完全分散化缺陷所作的意义最深远的尝试。在集体安全下,违法者必须经常想到要面对所有为保卫国际法而自动采取行动的各国的一个共同阵线。作为一种理想,集体安全确实为在一个国家的共同体中执行法律提供了理想的解决办法,但很难收到实效。就联合国执法系统来说,由于它的运转依赖于每一个常任理事国的意志,于是常任理事国拥有的否决权将分散化的原则引入了联合

国的执法系统。[3](P384)

(三)国际法和的诸种关系

1.摩根索论国际法的本质———分散化和原则的关系。“分散化看来是国际法自身的本质。而分散化之所以是必然的基本原则,要在原则中去找。”[3](P387)第一,是国际法软弱无力的根源。只是与一种由于集中化而强有力和有效的国际法系统不相容,它并不完全与一个非集中化的,因而软弱无效的国际法律秩序不一致,因为国家本身就是这种分散化、软弱和无效的根源;第二,“共同的必需的国际法”的约束力无损各个国家的,国家仍然约束大量的国际法则。[3](P390)共同的必需的国际法的约束力使作为一种法律概念的成为可能,但大部分的国际法法则无约束力或约束力受国家的影响。国际法立法、司法、执法功能的分散性是原则运用这些方面的结果。

2.摩根索论国际法准则———独立、平等、一致同意和的关系。独立意指一国最高权威的特定方面,即它对任何其他国家的权威的排斥,它是一种所有国家必不可少的国格,尊重这种独立的义务是国际法的一项必要准则。平等不过是的同义语,说明的特定方面。从平等原则中衍生出国际法的一条基本准则,这条准则造成了立法功能的分散化,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执法功能的分散化,这就是全体一致原则,全体一致原则是的逻辑结果。[3](P391-392)

3.摩根索论“不是摆脱法律限制的自由权”。在他看来,影响的不是法律的数量,而是它的性质。一个国家可以接受不论多少法律限制而仍不失为独立自立,只要这些法律限制不影响它作为立法和执法的最高权威的性质。

三、汉斯·摩根索国际法思想的成就与不足

(一)完成从共同意志、法律良知、协议到均势与共同利益的转变

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何处?对此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大多国际法学者是从主体范畴来论证。①而摩根索的研究角度与一般的国际法学者不同,他是从客体范畴来谈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即从均势和共同利益来研究。这是一种深化,也是一种大转折。

国际法只有在国际大家庭各成员国中有均势的态势下才能存在。若各国不能相互制约,任何法律准则都不会有任何力量,因为极强大的国家会为所欲为,不会守法。至于共同利益则是一种现实的需要,因而摩根索得出结论:国际法则绝大部分是客观社会力量的产物。

(二)摩根索对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法作用的凸显趋势估计不足

就他对国际法的态度而言,他是悲观的。而实际上,随着社会的演进,人们会对国际法的作用刮目相看。根据在于:

1.民族民主的发展将提升国际法的地位。“国际法的进展是与立府对专制到处取得的胜利密切联系的”,同时随着民族独立的深化,“属于另一种族的少数者不应被置于法律之外,而应受到与多数者同等的待遇”。[5](P60)

2.国际法的功能趋向集中化。“依据特别国际法,国际法的创造和适应可以是———而且实际上是———集中化的;而且,这种集中化的过程,由于成立了设有国际法庭和国际执行机构的国际组织,是在不断增强的。”[6](P334)“国际法是迫切需要的,而且国际法规则现在要求一种只有国际法院才能提供的权威的解释与执行”。[5](P60)

3.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取决于公共道德和经济利益的进步。“公共道德标准越提高,国际法就越发展。而国际经济利益越重要,国际法也就越发展。从某一种角度来看,国际法像国内法一样,是道德和经济因素的产物,……国际法是保证会有无限发展的,因为有些永恒的道德和经济因素是有利于它的发展的。”[5](P61)

(三)摩根索有时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不同比较两者的功效,他夸大了两者的差别,忽视了两者的相似

例如“国际法是像国内法一样的法律,因为它是一种强制性程序,是一套规定有执行的社会上有组织制裁的规范作为对不法行为的反应”。[6](P333)最后,摩根索的“不可分割”的观点也为事实证伪,如欧盟和原子能的有效国际控制就是例子。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

[2]王逸舟。西方国际政治学:历史与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3]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M].卢明华,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

[4]FrancisAnthonyBoyle.worldPoliticsandInternationallaw[M].DukeUniversitypress,Durham1985。

[5]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M].王铁崖,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6]汉斯·凯尔森。国际法原理[M].王铁崖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责任编辑谢维营]。

①摩根索回忆说:“我在日内瓦的许多困难肯定和我对国际法的态度、对国际组织的态度和对国际关系的看法有密切看法。”因为他和人们想法不同,否定“国际法是万灵药”。见Kennethw.ThompsonandRobertJMyers,ed:TruthandTragedy:ATributetoHansMorgenthauWashington,D.C.NewrepublicBooks1977,P354。

②见Kennethw.ThompsonandRobertJMyers,ed:TruthandTragedy:ATributetoHansMorgenthauWashington,D.C.NewrepublicBooks1977,P9。

国际政治学研究方法范文第5篇

素养一词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出现,有深刻的社会烙印。早在两千多年前,学生发展评价更多注重“品德”的养成,无论是中国孔子培养健全人格的思想,还是西方亚里士多德提倡“公民德行”的素养,都把“德”的培养放在第一位。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社会分工明显,职业多样化,于是以能力为中心成为衡量一个人的指标,教育也相应的研究人的能力发展,比如皮亚杰在发展科学领域将能力解释为一般智力,通过同化和顺应双向构建的过程实现个体和环境的交互作用;加纳德提出了多元智力理论等等,都体现着对能力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更强调全面发展的人才,传统单一的德行、能力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催生一个新的词汇――核心素养,于是“核心素养”成为21世纪世界范围的教育潮流。[1]各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都对核心素养开始了普遍关注和研究。其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核心素养指向终身学习,并提出“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发展、学会改变”五大支柱,成为一时的潮流。

我国新课改走了十几个年头,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为了适应国际发展和我国现阶段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课程改革在进一步的探索中,党的十提出立德树人的教育发展目标,这无疑给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育必须培养全面发展,能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人才,基于核心素养的课程改革在全国进行得如火如荼。但核心素养的实现必须依赖具体课程的实施,因此,对学科核心素养的探求成为现阶段教育工作者不断研究的新话题。所谓“学科核心素养是指学生发展素养在特定学科的表现,是学生学习一门课程之后所形成的、具有学科特点的关键成就,是学科育人价值的集中体现”。[2]对于思想政治学科来说,由于其课程性质是一门德育课程,肩负着党和国家公民教育的职能,不仅具有自己的学科体系,还要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经过专家学者的商讨,目前高中思想政治学科素养基本确定为四个方面:政治认同、理性精神、法治意识、公共参与。

二、高中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与三维目标的关系

新课程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从最开始的强调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到上一次课改的三维目标的提出,再到本次核心素养的提出,它们之间是一个不断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新课改只有不断深化,才能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前进。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与三维目标之间的关系是在原有基础上的继承和发展。

(一)内涵上的继承

所谓“三维目标”是一个目标的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即在过程中掌握方法,获取知识,形成能力,培养情感态度价值观。而核心素养实际上是对三维目标的提炼和整合,将知识、技能、过程、方法提炼为能力,把情感态度价值观提炼为品格,能力和品格的形成即三维目标的有机统一,这是两者在内涵上的一致性。

(二)高中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的创新性

首先,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更体现以人为本的学生观。素养是一种内在的要求,是从内在去培养学生具备的学科品质和社会发展必备品质,更关注是知识到素养的转化,培养学生在未来不确定性的情境中所需要的真实问题解决能力和必备素质;三维目标更多体现对学生的外在要求和期望;其次,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主要从学生发展的角度来着手,这次课改的重要一点是教材的重新编排,以学生的核心素养为依据来编排教材,不同于过去三维目标是从教材标准的角度出发,编写教材,要求学生应达到的标准。最后,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更突出综合性,核心素养并不是不要知识和技能,它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与三维目标相比,它包括知识、能力和态度等多元层面,更强调三者的统合,进一步强调情感态度价值观的作用,应该说核心素养的角度是更宏观和全面的。

三、培养高中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的途径

高中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主要体现四个方面,即政治认同、理性精神、法治意识、公共参与,这四个方面在内容上相互联系、相互交融,在逻辑上相互依存。朱明光对这四个要素进行具体的概括,他认为从培养公民的角度从出发,对应高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四个要素,就是要培养有信仰的中国公民、有思想的中国公民、有尊严的中国公民和有担当的中国公民。[3]基于此我想谈谈作为高中思想政治教师如何培养学科核心素养。

(一)在情景体验中培养国家认同

政治认同主要是指对我国历史、文化、政治制度、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的认同和追随,是一个国家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中学思想政治课是培养学生政治认同的主要渠道,而学生对国家的政治认同光靠简单的思想灌输是低效且无用的。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生的学习是在已有知识基础上自己主动去建构属于自己的知识体系,只有这样,真正的?W习才发生。首先,要营造民主平等的教学氛围,现代教学提倡师生平等对话,只有营造平等的课堂氛围,学生才敢于参与课堂互动,才能激发思维,唤醒学生的能动性;其次,教师应该精心准备教学设计,给学生激发思维的情景或问题,高中生是一群思维活跃,想法奇特的孩子,只要给他们足够的情景或者问题,他们的积极性很容易被调动起来,这需要教师精心设计课程,精选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和事件,在情境中培养学生的国家认同感。

(二)在问题探究中培养理性精神

高中阶段是理性发展的高峰期,这时学生从感性认识逐步发展到理性认识,理性精神得到发展。而我们的责任就是要培养学生的理性精神,使其成为敢于批判的理性公民。思想政治内容要想得到学生的认可,必须从实际问题中辨明思想,让学生经历由不疑到产生疑惑,从有疑到质疑,再从质疑到释疑这一系列过程,这时利用问题探究能很好的达到效果。

(三)在案例分析中培养法治意识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制社会关键就是公民的法治意识,由于受中国传统历史的影响,公民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思想政治课要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必须要在思想上触动学生,从思想层面去培养法治意识。案例的选择和呈现是思想政治教学的重要方式。首先,精心选择案例,选择热点案例,并且让学生真实可感;其次,引导学生通过角色扮演、合作探究等方式分析案例,解构案例,让学生写自己的感悟和体会,交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