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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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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概念

劳动保护概念范文第1篇

我国女职工在企业中占的比例将近职工总数的1/2,企业如不重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将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较大的影响,给社会的安定埋下隐患。对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仅属于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且已经成为了社会急需解决的公众性问题,是不容小觑的社会问题。

一、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必要性

对企业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在各个国家中均是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为了保护妇女在劳动中的特殊权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曾颁布过一些保护妇女的宪法及行政文件,指导各地要加强对妇女劳动保护的工作,制定一些相应的保护措施。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及体制的不断深化,女工的劳动保护法律保障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国务院在1998年颁布了我国第一个正式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会根据该规定相继制定出一些条例和办法,明确了我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给予女职工法律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的身体条件及其所担任的工作角色的特殊性决定的。女职工由于自身生理构造及特点,如生长发育的机能、生理机能。对外界环境的反应机能等与男子有所不同,这就决定了对女职工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妇女所经历的所有时期如经期、孕期、哺育期等生理机能的变化过程中,均需要在劳动中给予特殊的保护。抚养下一代,也是女职工担负的任务,而工作中有些作业环境具有一定的危害,例如重金属汞、铅等,如磷、尼古丁等有毒物质对胎儿均具有一定的伤害作用,严重影响着婴儿的健康,因此,对妇女进行特殊保护,还能对我国下一代的健康体质的延续产生的影响。

二、企业女职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企业中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存在着消极保护的局面。我国的国有企业通过工会组织对女职工实施保护,工会组织是一种连结党和工人群众的桥梁与枢纽。目前来说,我国的基层工会组织制度是比较健全的。工会组织的存在大大促进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在贯彻实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时能起到比较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部分企业中对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仅存在于一般保护的层面,甚至有些企业的保护对女职工产生了消极的作用。这些企业主张经济第一,一味的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在国内发生了诸多劳动安全事故,这些均是企业轻视及消极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不良表现,甚至有些企业对于《劳动法》没任何概念,只顾企业的效益、财政上的增长及自己的政绩,弃职工尤其是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劳动保护而不顾,这些都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主要因素。目前这些问题在众多国有企业中存在着普遍性。

第二,众多企业对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存在着一般性或者不给予保护。国内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及私营企业的性质均与国有企业不同,在企业的管理制度及利益分配等方面有别于国有企业,尤其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是以国有体制为基础大力鼓励发展私有经济,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存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及企业发展等方面仍然处于摸索实践的阶段,尽管《劳动法》有明文规定,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不够到位,监督管理的工作不够扎实,故处于发展时期的企业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甚至导致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的接连发生。另外,大部分女职工对于《劳动法》相关内容也是一知半解,自身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故无法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只能忍气吞声,听天由命。

第三,企业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部分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无视《劳动法》的规定,根本不考虑职工的劳动保护相关内容,而对于企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也视若无睹。其目的是为了赚钱,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劳动法》中明文规定工人的作息时间、假期、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他们来说是丝毫不起作用的,在这些企业中女职工被侵犯合法权益的时间时有发生,甚至发展到见怪不怪的地步。女职工们经常加班加点但劳动与工资不成正比,如生病、怀孕则公司就将其辞退,职工培训及社会保险仅存在于形式上,有的企业让女职工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的禁忌工作,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继续加班加点工作,部分企业虽然规定了女职工可以有产假,但规定的产假时间不到100天,甚至有些企业仅批准产妇30天的假期,其产假是没有薪水的且还要扣发奖金、取消相关福利待遇,对于经期及哺乳期的妇女也不给予一定的劳动保护,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劳动法》宣传及贯彻实施工作不到位。《劳动法》宣传及贯彻实施工作不到位,企业领导、女职工无从了解《劳动法》,这种情况在很多企业中都有存在,他们对于女职工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意识较模糊,故致使劳动保护无从谈起,而当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自然不会想到要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只是受了委屈,忍气吞声。

第五,制度不够健全,保护机构执法不严。目前,在我国许多的企业未建立并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机构及制度,虽然全国各地均建立了妇联会,但到此进行投诉伸冤、请求援助的较少见,而且妇联会的只能有较大的限制,很多侵犯女性权益的事件发生后,她们往往也是爱莫能助。《劳动法》虽然也制定了仲裁制度,但仲裁机构对这类案件进行处理时往往会从企业的利益方面出发,甚至会采取非法手段加以干预。有些单位在女职工寻求法律保护时,甚至会采取非法干预,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建议及对策

第一,进一步明确及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现立的《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的劳动保护不够健全与规范,要根据企业现状的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研究,与国家法律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补充企业相关保护条例并进一步明确规范保护妇女的地步及作用。

第二,加大《劳动法》的宣传。在企业及企业员工中间大力宣传相关《劳动法》的法律、法规及惩处措施等方面的知识,使人人懂法,使企业领导能够遵纪守法,严格约束企业自身行为,使女职工能够增强法律意识,懂得在受到侵犯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强化制度建设,搞好源头维护。维护女职工权益最重要最基本的措施就是加强源头的参与,这就要求要建全并积极落实平等协商制度,在女职工入职时要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该合同是女职工权益维护在企业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表现;健全并落实职代会制度,严格女职工代表的比例,确保女职工代表有足够的发言权。工会组织及其企业的女职工组织,要对平等协商制度的规范化运作积极督促,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的平等协商会议,确保制度能够落实到位。

劳动保护概念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进城务工人员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也是日益凸现。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原有的落后的各种制度和观念还没有被彻底清除,新的体制还不够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在进入城市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制度认同、制度供应和城市主流经济文化的接纳,以及存在社会歧视性政策,必然会形成与城市主流生活格格不入的“另类”,成为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期的社会弱势群体。因此研究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进城务工人员权益遭受侵害的突出问题

1.1就业和岗位选择受到限制,不能享受平等择业,尽管《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是许多单位在招聘职工时特别注明“限本地户口”。所以进城务工人员只能选择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职业和岗位,那就是苦、脏、累、险的职业和岗位。

1.2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人身自由时遭威胁。孙志刚事件终结了我国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的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富有人性化的自愿救助制度。这个新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是广大的进城务工人员,他们再也不会为“暂住证”之类的规定而东躲了,但还要交各种不合理的规费。进城务工人员要找工作,由于处于劣势地位,其身份证件常常作为个条件被扣押,没有证件或者不交证件,用人单位拒绝录用,你奈何不了。更有甚者,你的人身自由也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

1.3进城务工人员的工资经常被无故拖欠和恶意克扣。进城务工人员在辛勤工作之后,往往不能保证按时、足额地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报酬,并且工资水平普遍很低,增长缓慢,而且被强迫加班加点,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很多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的进城务工人员无奈被迫超负荷工作,用人单位却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因为超时超负荷加班造成进城务工人员工伤,甚至死亡的事件已经不是个案,某些行业屡屡发生此类事件,令人触目惊心。

1.4社会保险没有着落,用人单位不为进城务工人员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很少能按国家规定,为进城务工人员交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类保险。

1.5进城务工人员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工作条件恶劣,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却享受不了工伤保险待遇。进城务工人员到城市工作,由于他们的文化水平比较低,往往是在条件艰苦、环境恶劣、城里人不愿意干的岗位上工作,加上不少单位安全意识薄弱,缺少安全保护设施,工伤事故时常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透露,我国每年因工致残人员有70万,其中进城务工人员占绝大多数。

1.6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不少进城务工人员是举家进城打工的,作为进城务工人员,他们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将来有一个好的前程.然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不能就近上学,本来应该人人享有的平等受教育权,无形中就被各种部门的各种规定剥夺了。

2.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2.1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得不到保护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传统的自然经济造就了城乡及乡村各村落之间的相互隔离;进城务工人员文化水平相对比较低,现代法制观念淡薄。在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进城务工人员既不能以传统的熟人关系保护自身利益,也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2.2落后的户籍管理制度,使进城务工人员遭受不平等的待遇

1958年,为了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措施,确立了一套较完整的户口管理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对农村人口流入城市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种户籍制度本身强化了城市和农村的隔离。

2.3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

2.3.1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边界模糊。虽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地对进城务工人员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这就使权益受到侵害的进城务工人员无所适从,发生争议后不知应当先找劳动部门还是先找法院,等到了解清楚之后往往又因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被驳回。

2.3.2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后逃匿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导致行使处罚乏力,难以震慑和遏止违法行为。

2.3.3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效果不理想。目前全国各地劳动保障监察专职人员合计为1.7万人,而全国用人单位约2700万户,涉及劳动者近3亿人,平均到每名监察人员身上,是1600户用人单位和17000名劳动者,责任之大、力量之少,就是监督难以到位的重要原因。另外,劳动争议仲裁缺乏独立的办案机构,办案人员的编制、经费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没有解决,也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2.4法律救济的不经济

从劳动争议的解决到拖欠工资的追讨,如果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正常程序一般要经历几个月。而进城务工人员涉案标的额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因此除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案件外,很少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农村条件相对艰苦导致农村劳动力向城镇人规模转移,城镇劳动力需求供过于求现象导致就业竞争激烈,即使是信誉度不高、工作辛苦甚至高危险的就业岗位仍可招到进城务工人员。同时,法律救济的高成本使进城务工人员理性地回避事后法律救济,这种恶性循环必然导致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状况每况愈下。

3.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路在何方

3.1从立法角度来看,应当逐步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倾斜保护政策

3.1.1修改劳动法。由于劳动法涉及广大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修订过程中,不但要补充具体的实施规范,以便于实际操作,更应注重提高劳动法的立法层次,提升劳动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劳动法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如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同工同酬等需要加以科学严谨的界定;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上,更应适应时代的需求继续扩大,顺应劳动、人事、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内容上不断更新与完善,丰富和充实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机制;要明确对侵犯职工权益的惩罚措施,对于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恶劣的企业可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直至永远取消责任人再次从事生产经营的资格。

3.1.2加快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改革开放以来,进城务工人员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和城市社会中的“纳税大户”,但是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国家对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它有利于形成进城务工人员职业风险的有效分散机制。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在现阶段应以社会保险为主,其他保障措施为辅。而社会保险则可以分类分层分阶段逐步实施,首要选择是推行工伤保险制度,问题在于全面实施,特别是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不论是哪一类型的进城务工人员都应成为当务之急。其他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3.1.3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进一步贯彻《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参与其中,使进城务工人员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增长,进而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3.1.4完善教育法规,促进教育平等的实现。在一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已经在城市中把家庭安顿下来的情况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下一代的教育,而且影响到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的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当和城里的孩子一起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共同接受高质量的现代化教育。因此,从根本上讲,应打破现行以户籍制度为依据的义务教育的入学政策,实行适龄儿童按居住地原则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使公立学校成为吸收城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主渠道。

3.2从执法角度来看,应从解决当前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入手,狠抓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

3.2.1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在监察内容上,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应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对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监察,防止新的拖欠。在监察手段上,要以使用进城务工人员较多的建筑、餐饮等行业为重点,对用人单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在监察队伍建设上,除大规模增加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还要抓好专项培训。

3.2.2及时处理涉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本着依法、公正的原则,及时立案、快速处理。要推进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和仲裁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完善仲裁程序和各项制度。

3.2.3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印制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制订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其与劳动报酬支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社保缴费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印证的管理机制。在劳动保护制度方面,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劳动保护制度,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和劳动保护设备管理台账,形成外部检查、内部自查劳动保护情况并及时整改的机制;明确劳保资金来源,引导用人单位加大对劳动保护和预防事故的投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

3.2.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进城务工人员依法维权的意识。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3.3司法角度来看,应当建立和健全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体制

为切实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进城务工人员“绿色通道”,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进城务工人员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

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

公证机关应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进城务工人员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总而言之,要切实解决侵犯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明确责任、形成合力,把进城务工人员对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的范畴,积极探索适用于进城务工人员的各项制度,为进城务工人员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全社会都来关爱进城务工人员,善待进城务工人员,着力改善进城务工人员进城务工的就业环境,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进城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之路才会变为通途。

参考文献:

[1]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周建军《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问题初探》.

[2]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关于农民工情况的研究报告之四——《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

[3]崔丽.《综述:农民工欠薪难讨的制度症结》.中国青年报.

[4]林云颜宏辉.《从民工荒看民工权益之维》.工会工作,2006年1月.

[5]经洪斌.《怎么办——现阶段农民工权益问题的思考》.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10月.

[6]王亚琴,韩丽萍.《对“农民工”权益的思考》.台声-新视角,2005年9月.

[7]陈禄青.《城市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根源及对策》.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年11月.

劳动保护概念范文第3篇

一、概念

定额人工单价是在规定的工作日制度、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工作者工作八小时,应获得的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劳动保护的货币。

市场人工单价是施工企业为维持劳动力再生产而支付的劳动者的报酬。财务上的工资分摊到每个劳动者的工日上的金额。

二、主体性质不同

定额人工是针对建筑安装企业从事一线生产工人和为一线服务的管理者及员工的,即通常所说的正式工。管理者和员工能使用共有的生产资料,负责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施工和管理,企业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享有企业盈利而发放的各项福利、奖金和分红。

市场人工是针对劳务工和分包队的,是建筑安装单位对雇佣的劳务人员发放的日工资。其标准在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上,根据市场行情、工种、级别和季节等因素双方协商以合同形式确定的,这些人员只从事工作,不从事管理,与企业效益也无太大关系。

由于主体不同,企业正式工除定额人工单价所包含的收入外,还有一些隐形的收入,如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费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及每年按工资总额的计取的职工教育基金等。而市场人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必然将这些隐形的收入加入人工单价中。

三、二者组成内容不同

定额人工单价是指一个建筑安装工人一个工作日在预算中应计入的全部人工费用。它基本上反映了建筑安装工人的工资水平和一个工人在一个工作日中完成定额规定的相应内容和数量的产品可以得到的报酬。工人完不成定额,就拖延了工期,加大了企业投入,企业就亏损;工人超定额完成任务,就能缩短工期,减少企业投入,企业就会盈利,工人才有奖金。

定额人工单价的组成,在各地区、各部门并不完全相同。根据2003年财政部、建设部联合的建标[2003]206号文件规定:定额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等。这五项内容的确定与调整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特别是工资性补贴,由各省自行制定,这就决定了它的调整期较长,调整幅度不会太大,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市场人工单价是施工企业(雇方)和佣方根据市场行情,根据不同工种、级别和季节经双方商定以合同的形式确定的价格。很难说清楚其具体包含哪些内容。除了应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这五项内容外,还应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内容。市场人工单价是一个很笼统,很含糊的一个数量,施工企业(雇方)很难说清楚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及其具体数量的计算方法。对于企业来说,由于这些劳务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管理松散,干完一个项目就换一个地方,因此施工企业更愿意采用一个笼统的、含糊的、不用分明细的价格。

市场人工单价受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生活消费指数、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这几年,我国的经济发展比较迅速,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也比较大,对劳动力的需求增大,平均工资水平得到了提高,生活消费水平和物价水平也在提高,这几方面的原因造成市场人工单价也随之提高。而定额人工单价主要受国家有关政策的影响。

四、二者的制度工作时间不同

定额人工单价的工作时间《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每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扣除法定节假日,每月的工作天数为20.92天。节假日如需工作,其工资标准要按2~3倍计算。其人员的配备是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定额标准配备的。我省的定额人工单价为综合人工单价(即不分工种、不分技术等级):装饰装修及仿古建筑工程60元/工日,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49.52元/工日。

劳动保护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学校教育、学校伦理、学校创办理念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学界和业界都开始了对“学校教育”的研究。但是国内对于学校创办理念的研究大多是对从创办理念对于学校的作用入手,较多的是进行经验性的论述和总结,却忽视了作为学校发展内在要求的学校创办理念在学理上的研究。本文即是探析学校教育与学校创办理念的内在联系,着重论述学校教育是学校创办理念的重要支撑。

1.“学校教育”概念内涵和外延

真正开启了对于学校教育的现代辩论的则是被称为“学校教育之父”的美国学者伯文。其最早讨论了学校教育问题,他认为:学校教育的概念,即“学校按照我们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采取具体行动的义务” 。

在1975年出版的《学校与社会:环境与责任》一书中,戴维布鲁斯特姆给体育教育下了一个更为明确的定义,即:“学校教育是指学校决策者有责任采取行动保护和促进社会的福利” 。

国内对于“学校教育”的研究则是在借鉴了国外有关“学校教育”的相关研究,在其概念的内涵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同时经过实证研究对学校教育进行了一些研究,考察学校承担体育教育的情况并总结出学校承担体育教育的几种模式。目前关于学校教育的主流看法己经达成共识,即学校履行体育教育是应该并必须的,其内涵在于关注学校的公益性、道德性、伦理性。

2.学校教育是学校创办理念的支撑

从实践和经验层面来看,学校的创办理念在宣传学校丰硕成果、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推动学校的改革,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深究其背后的根源则是与“学校教育”密不可分。

2.1学校创办理念之于“学校对学校员工的责任”

员工是学校内部最为重要的劳动者之一,学校的发展与员工的努力程度密切相关,员工的利益和命运也与学校的运营休憩相关。因此员工是学校的一种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为此把学校对员工的责任列为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理所当然的。创办理念对于“学校教育”的外延之一“学校对学校员工”主要是从以下角度得以实现:

① 学校要确保必需的资金投入,切实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劳动保护措施,加强职工的上岗培训,为员工提供良好的教育卫生条件。同时,教育的先进岗位或者个人或者团体应当加以宣传报道,树立榜样,以激发员工的教育和劳动保护意识。而在上岗培训阶段,创办理念发挥的作用则更为明显。

②学校除了严格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外,还应充分尊重学校员工的自和人格尊严,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建立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尊重员工人格尊严。而在学校的民主管理方面,学校则有责任以创办理念的方式告知其员工与其利益相关的学校的管理状况,推进学校民主化管理。

③学校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学校员工的辛勤劳动,因此学校应该努力为员工创造条件改善员工集体福利,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学校的创办理念应当突出的显示出学校与员工福祸相依的联系,并注重告知员工学校为员工所做之努力,这样即可以表明学校之立场,又可以提高学校员工对本学校之信赖。

2.2学校创办理念之于“学校对社区的责任”

学校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更是所在社区的组成部分,与所在社区建立和谐融洽的相互关系是学校的一项重要体育教育。因此,学校有责任与社区居民、政府、公共团体等方面建立良好的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

①学校有责任积极关心和支持社区的文化、福利事业,关心和主动赞助社区的慈善事业,关心和参与社区公益活动等;创办理念的最重要得目的是改善学校形象,通过学校的创办理念对内可以促进员工对于学校的认同感、归属感增强其对学校的信心,塑造良好的学校文化。对外则可以营造良好的学校形象,改善学校与社区的关系。

② 学校有责任通过建设优秀的学校文化带动社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特别应强调的是,学校有责任保护社区的生态环境,使学校职工和社区居民均能在正常的生态环境中工作、生活和学习。对于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学校的创办理念可以以之为素材,促进学校和社区的积极互动,同时先进的学校文化可以通过学校的创办理念传递给社区,促进共同的文明。

3.结语

通过上述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学校的创办理念与学校教育密不可分。而笔者认为,学校教育给学校的创办理念注入了新的活力,赋予了学校的创办理念与以往不同的涵义。

参考文献:

①段玉明:学校教育的伦理维度研究,西南大学硕士论文,2010

②金丹: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学校教育展望, 四川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

③殷爱辉:学校教育及其推进措施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

④梁成:浅析学校创办理念和媒体创办理念的异同. 采编纵横,日期

劳动保护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任务驱动式教学 劳动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4.05.132

高等职业教育以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主要任务,在明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上,对高职人才的培养又以课程的开设及课堂教学为载体来实现。根据学生的特点,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在理工科课程中运用较多,而文科性课堂教学中运用较少,本文立足通过该教学模式实现在高职劳动合同法教学中的应用,探讨任务驱动式教学模式下劳动合同法具体运用。

1 任务驱动式教学在劳动合同法教学中的内涵

传统的劳动合同法课堂讲授主要遵循劳动合同的概念、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六个主要步骤,而在讲授具体六个步骤中,除了讲授含义,还有特征、法条规定等知识,高职学生从头听到尾,面对一份劳动合同,仍然不知道如何来签订。传统的授课方式注重理论而较少关注实际运用,作为高职高专类学生,高端技能型的培养目标定位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学而会做。

在课堂实践教学中,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笔者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制式劳动合同为范本,融入真实案例,利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要求学生在课堂上完成一份劳动合同的学习和签订。同时,在学习过程中,依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制式劳动合同范本条款顺序讲解劳动合同的主体、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生效及变更等内容,在讲解的过程中,同步要求学生根据学习的知识,完成合同条款的签订,使学生在课堂上即学会、完成一份劳动合同书的签订。

2 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在劳动合同法课堂中的应用

2.1 任务导入

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良好的教学效果要求教师对课堂教学任务进行设置、分析和引导。劳动合同法课堂中,将学生作为一个求职者放在真实的合同签订场景中,模拟学生以一个劳动者身份与企业签订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教师在授课中,无需对学生强调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的理论知识,直接将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制式劳动合同发放学生手中,提出学生需完成的任务。

2.1.1 项目内容

小张到用人单位应聘后被录用,双方需要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要求通过本项目的学习,能够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一份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

2.1.2 项目要求

①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要素;

②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实质要求;

③签订的劳动合同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应用。

在学生明确所要完成的项目任务及项目要求后,教师要明确,作为高职高专类学生的高端技能型培养要求,学生应掌握合同签订过程中必要的理论知识点。因此,在知识目标中学生能够正确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 熟知劳动合同订立的内容; 熟练掌握在各种条件下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与法律责任;熟悉我国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在一定的理论知识目标完成后,达到能够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能通过正确的方式解决劳动纠纷的能力目标。

2.2 实施与评价要点

在任务驱动式课堂教学模式的运用中,任务实施不仅要考虑到学生任务的完成,还要对任务完成过程中涉及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讲授,拓展学生知识外延。本项目的开始任务中布置了一个任务:小张到用人单位应聘,用人单位同意录用该劳动者,请帮助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2.2.1 任务分析

为完成上面的任务,应熟知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包含的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结合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特点主要解决以下问题: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工资待遇;劳动争议处理。

2.2.2 任务实施及检测

①任务内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②任务要求:将学生分成两个小组,一组代表用人单位,一组代表劳动者,双方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劳动合同。

③教师对劳动合同的完备程度进行总结点评。

本项目介绍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详细阐述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的条件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我国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资的规定进行了介绍。 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劳动法还专门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

通过任务驱动法教学法,使学生在实际操作中由表及里、逐层深入地学习到了劳动合同法的理论知识点及实际运用。采取用以任务为主线、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有利于老师与学生在课堂中互动与交流,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

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确实能有效提高《劳动合同法》课程的教学效果,特别是针对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的培养要求,有利于强化学生职业教育特点。实现以就业为导向,工学结合,使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达到学以致用、学而有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冯毅.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运用[J].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3,(7).

[2]吕宪栋,刘伟,钟健.任务驱动法在文科教学中的有效应用[J].文学教育,2010,(7).

[3]曹晓凡.任务驱动式教学在高职《环境法学》课程中的应用[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6).

[4]童丽.任务驱动式教学在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中的应用[J].科技资讯,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