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电子支付的问题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电子支付 消费者保护 研究
电子支付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其中,网上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蓬勃发展,业务量大幅增长,逐渐成为我国非现金支付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我国网上支付客户数量3.69亿户,发生业务150.57亿笔,金额695万亿元,业务笔数、金额同比分别增长77%和33%。移动支付客户数1.45亿户,发生业务2.47亿笔,金额0.99万亿元,业务笔数、金额同比分别增长109.3%和73.7%。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必将助推我国支付服务市场改革与发展加快进程,安全和效率、公平和竞争、消费者保护等问题也逐渐受到监管者日益重视。研究电子支付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是净化电子支付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监管权力,确保电子支付业务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
一、电子支付中消费者权益的安全威胁
电子支付的参与方主要包括消费者、商家、支付机构、通信提供商、物流等,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消费者权益可能面临的安全威胁主要包括:电子支付因其交易形式,易产生欺诈、交易差错、商品争议等问题,商家及消费者双方都可能对发出的支付行为进行否认。攻击者或者不法商家通过窃取支付终端假冒合法用户,窃听了解支付流程,获取用户的隐私信息,攻击者有可能从而非法参与支付活动,给系统和交易双方造成损失。破坏服务网络,使得系统丧失服务功能,影响电子支付的正常运行,阻止用户发起或接受相关的支付行为。
二、消费者对电子支付的安全需求
在电子支付的过程中,消费者相对处于弱势群体。电子支付提供方应对支付本身、支付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恰当的保护,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攻击者的侵害。通常,消费者对安全的需求体现在以下方面:
确保交易数据的机密性。电子支付提供方应避免将消费者隐私信息泄漏给无关第三方人员,且应采取措施防止合法或隐私数据为非法用户所获得。
提供身份鉴别机制。电子支付应提供完备的身份认证,确保交易双方是可以信任的,即确保服务间的相互身份认证,防止欺诈行为的产生。
保障交易数据的完整性。确保交易事务的完整性,非交易第三方或非法攻击者不能对交易的内容进行修改。
具备不可否认性。电子支付系统应具备防抵赖功能,确保交易双方不可能对发生的正确交易行为抵赖。
确保审计。系统应提供一定的证据保留机制,防止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抵赖,从而完善应用系统的安全性,保证诚实信用参与者的利益。
三、我国电子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现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涉及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相关部委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制度规定多以规范操作过程层面居多,缺乏对电子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且有的制度规定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因此在产生电子支付纠纷时,消费者往往难以在众多的法律规范中找到维权依据。
(二)在支付技术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虽然我国在网络支付上的安全保密技术已有长足突破,但应用中仍然存在诸多漏洞,比如电子商城、支付平台、通讯链路等各环节均存在安全隐患。近年显见的高发形式为:消费者可能进入到仿冒的钓鱼网站,造成用户信息的泄露和资金的损失;网络黑客直接入侵支付平台或支付系统,修改客户资料甚至划转账户资金;国内从事网络支付行业的多个主体,各自采用不同的技术、业务方案、业务规则、安全政策不一致,导致复杂性增加,安全风险控制程度不一。
(三)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隐私权易泄露
电子支付模式使支付行为本身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属于信息被动接受或输出方,难以鉴别信息真伪。繁杂的退换货手续或举证原则也不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及购买物品等隐私信息在交易过程中易被泄露和转卖。同时,由于消费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客户账号、密码等个人重要信息泄露,造成资金损失,也是产生金融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信用机制建立不完善
健全的信用体系是电子支付有效、可持续进行的基础。我国信用评价制度尚不健全,信用评价目前还仅存于各支付平台自行建立的评价体系,没有统一的规范,各方的信用评价的评价方式、信用度的计算方法、管理办法以及举报处罚措施都不相同。因各支付平台信用数据库尚未实现共享,消费者对于信用质疑,也仅限于平台单方面的窗口查询,无法获取更加全面的信用评价。
四、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及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
要尽快出台针对消费者保护的专项电子支付立法,完善电子支付中有关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定电子支付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标准,着重解决支付手段、支付方式的确认和规范问题,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问题。各相关参与方应进一步健全消费者保护的各项制度,建立包括归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投诉受理和处理流程、产品或服务信息披露规则、数据信息和案例统计分析、人员培训、支付知识宣传等方面的制度体系。
(二)营造安全高效的电子支付环境
电子支付平台应加强安全技术的开发,建立统一标准共同防范系统漏洞和黑客攻击。保证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确保通信链路安全有效,预防监听及信息窃取。使用安全防护措施收集、堵塞假冒网站,增强用户及网站身份识别能力。
(三)加强消费者信息及隐私保护
进一步明确网络隐私权利的概念及其具体内容,明确侵犯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在网络交易中,收集消费者信息应征求消费者同意并说明使用的目的。未经消费者授权,擅自将消费者资料转售或转让给第三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网络消费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范网络欺诈行为、网络黑客的侵袭。
(四)建立公平透明的信用平台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支付信用评价系统,负责对所有电子支付相关方进行调查、验证和信用评价,以维护网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和整个电子商务交易秩序。电子支付信用评价系统应建立统一的信用管理办法、信用评价方式和信用度计量方法对支付平台双方进行信用评价、分等级管理。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详实的记录商家和个人的登记、经营、信用评价以及投诉、奖惩等方面的信息。电子支付认证系统可以提供查询,使信用信息更透明,远程交易更放心,监管指标更明确。
(五)进一步向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
电子支付各参与方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开展电子支付知识宣传,向消费者提示支付案件风险点,引导安全支付,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有效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促进消费者保护工作真正得到实效。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中国金融出版社.
关键词:电子商务;支付安全;问题;策略研究
前言
我国十二五规划把电子商务作为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重要部分,经过短短10几年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很大成绩,其中电子商务支付的贡献功不可没。当前,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问题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首要问题,因此,研究出一套应对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系统的策略是解决电子商务支付安全体系的关键。
1. 电子商务概况
1.1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2011年全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6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3%,占GDP比重为13%;然而到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体规模达到7.85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0.83%,占GDP的比重已经高达15%。预计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突破13万亿大关 。随着电子商务的继续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选择电子支付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结算方式。截至2012年底,我国使用网上电子支付的用户达到 2.21亿,全年支付规模达到2.7万亿元。
1.2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风险分析
第一,钓鱼网站增多。2012年 2月到 9月,针对金融行业的钓鱼网站达到 4629个,大大增加了电子支付系统的防范难度。第二,网络病毒给电子商务支付安全造成的损失逐渐增加。主要表现为浏览器配置被修改、损坏或丢失数据,系统的使用受限,网络无法使用,密码被盗等等。2006年“熊猫烧香”病毒利用蠕虫病毒的传播能力和多种传播渠道帮助木马传播,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给被感染的用户带来重大损失。第三,黑客的攻击。由于对互联网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黑客攻击的杀伤力往往具有极强的摧毁性和极好的隐蔽性。目前互联网上有超过20万黑客网站,这些网站的攻击和破坏方法达到万种之多,让人防不胜防。
2. 电子商务支付安全存在的问题
2.1电子商务的技术落后
软件的不完善和漏洞是电子商务技术的突出问题。互联网作为一种共享的、开放的网络,它的运行需要软件提供保障。软件开发需要兼顾安全性、方便性和大众性,所以开发的过程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我国软件技术又比较落后,这都导致电子商务安全受到极大挑战。以语言开发为例,使用C语言开发的软件就要比JAVA开发的漏洞要多。当一个漏洞出现,用户的隐私信息很容易泄漏,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开发者才会发现并去弥补自身软件的不足,补丁便油然而生,但它总是滞后于漏洞。
2.2电子商务的人为因素
电子商务的人为因素主要包括从事电子商务的人才缺乏以及人们对自身信息的安全重视程度不够两个方面。首先,电子商务作为新型的产业,对技术要求较高,然而从事电子商务的工作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对电子商务技术掌握不够,总是落后于电子商务支付技术的发展。他们不了解网上支付的硬件、软件,以及认证、加密、安全传输、信息格式和用户接口标准等新型技术。另一方面,很多企业、机构甚至个人都对自身安全信息缺乏有效的保护。数据表明,我国90%的IT企业不能及时防备黑客的攻击,个人的身份、账户、密码等隐私信息总会不经意泄露,并被不法分子利用发生电子支付安全事件。
2.3社会信用环境和法律环境不完备
社会信用环境和法律环境是影响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重要条件。我国的信用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发展水平较低,导致许多企业不愿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方式,更多的采用现金支付和以物易物等方式,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目前涉及网上支付的法律只有《电子签名法》,规章有人民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还有很多电子支付安全方面的问题需要法律规范和支持,交易各方的法律权力和义务的确定也有待完善。
3.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应对策略
3.1采用多重网络技术,保证网支付系统安全
建立多重网络技术和提高电子支付技术是保障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核心策略。现在常用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主要包括:防火墙,物理隔离,VPN(虚拟专用网)。防火墙必须设置在电子商务内外网与互联网之间,一方面防止来自服务器内部未经授权的用户的攻击,另一方面抵御来自外界的攻击。电子商务工作人员要经常更新补丁程序,查找漏洞,方便网络维护,还要经常扫描整个内部网络,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及时更改,做到有备无患。加强支付安全保障,必须增强支付系统的关键技术以及核心设备的防御能力,在电子商务的支付过程中要不断检测各种网络入侵,审核安全记录。另外要提高软件的科学技术含量,提高系统安全的自动化管理能力,减少人为因素对系统安全的影响。
3.2加大对电子商务支付的投入,大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对电子商务支付的投入,大力推进人才队伍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重要保障。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的规模及水平和信息终端对信息的处理能力对电子商务支付的发展起决定作用,必须加大对电子商务支付的投资力度,完善互联网信息设施,提高对信息安全地处理水平。建立电子商务支付人才队伍,必须要大力培养胜任电子商务支付发展变化的高技术人才,可在支付业务的运营过程中,考虑与IT企业合作,培养一批既懂电子商务又具备IT技术的人才,也可以加大人才的引进力度,吸收一批具备金融、法律、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等知识的高素质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既有专业管理知识又具备业务操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3.3建全信用认证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根本保障。电子商务的支付安全必须依靠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可以提高企业和个人对电子商务的信心,让他们加大电子支付力度,也能降低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和经济交往之间信用风险。信息知识的普及程度对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着重要作用,必须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人们的电子商务综合素质,学会在电子商务支付的过程中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国家加大力度,让法律法规适应当前电子商务支付行业的发展水平,要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健全监管法规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结语
电子商务支付对经济发展提供强劲的动力,也为全社会服务水平和消费满意度的提升有着巨大贡献,本文就电子商务支付安全这一领域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策略,希望为今后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些指引。(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参考文献:
[1] 张宽海.金融与电子支付[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 吴溥峰.网上银行信息安全体系框架的构建[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36
【关键词】:电子商务;支付方式;网络安全
1.电子商务支付方式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信用和安全问题
无论在哪个国家的哪种电子交易方式下,网络安全问题总是令消费者十分担心和在意。而令人不甚满意的是,这一问题在世界各国均存在,我国自然也不例外,浙江就曾经发生过“银行卡”案件。如果消费者在每次使用银行卡后,对方都能通过电脑得到你的全部财务记录,该是多么可怕的事情,事实上,这一现象也令很多消费者对使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购物望而却步,因为消费者不知道这些进去你账户的人会是怎样的电脑专家或金融高手,但他们却知道自己对金融与电子商务的掌握程度有多深。
1.2电子支付与认证统一上的问题
在这里,主要有SET 与 SSL 两种安全协议,前者是一套在线交易的安全标准,由 VISA 和 MASTER和多加科技机构共同制定。后者是一种安全通信协议。国际上并未确定该由这两种协议中的哪一方作为未来发展方向,而这一现象的产生也是由于这两种协议自身的优缺点导致。SET 协议比 SSL 协议复杂,但在理论上,也占据着更高的安全性,因为它不仅加密两个端点之间的单人对话,也加密认定三方面的信息,但 SSL 却只是加密第一项。但是 SET 却由于过于复杂而对消费者、商户和银行方面的要求过高,由此在推行中难免遇到一些阻力,但 SSL 却并不受此项因素干扰,它相对便捷,同时又能满足人们现实中的安全需求。
1.3相关法律不够完善
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发展较慢,因此导致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滞后,这给网上银行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而在相关法规的完善问题上,目前还有下列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是关于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特征。由于其是借助网络发生的一种行为,与传统支付相异,因此,在资金转移方面必须要有相关法律坐镇。
其次是关于电子支付权利上的问题。电子支付的当事人涉及到多方,包括付款方、收款方以及银行,某些时候还会涉及到中介机构。因此需要有相关法律来确定各当事人在支付活动中享受的权利和需履行的责任。
再者是关于电子支付的伪造、更该及涂销问题。在进行电子商务支付的活动中,我们不得不提防网络黑客对于数据的破坏、伪造、更改以及涂销问题,因为这一现象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十分突出。
1.4银行业科技水平与国际先进技术存在差异
在我国,虽然有“手机银行”与“网络银行”这两种支付手段,但归根结底,它们都不过是利用电子终端设备的金融工具,通过利用高技术手段的工具并不能再金融服务的功能上做出一些实质性的突破,况且还面临着安全方面的缺陷,因此,为了在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支付的道路上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我们有必要加强加快新型金融工具的开发。
2.电子商务支付方式的发展对策
2.1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和现代化系统建设
银行需要从硬件和软件两个角度进行。在硬件上,银行要投入足够的资金进行先进电子设备的购买,包括柜员机和大型计算机、包括局域网和广域网等深入到银行内部各个领域的电子设备,以提高电子化网点和营业网点的电子覆盖率。在软件上,银行方面要加大开发力度,对全国性和全行性的网络系统做系列应用系统软件的研发。
2.2加强对社会整体信用制度和在线支付安全问题的管理
首先,我们需要提升网络安全技术,最好普及 CA 认证。我们可以通过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传输技术、身份鉴别技术、病毒防治技术等安全技术来提高网络信息的安全性。其次,电子商务支付机构需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来进行反馈信息的及时收集。最后,支付系统如果可以实现与第三方的密切合作,则对于客户建立网络信任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2.3加强在线支付主体方――银行自身制度的创新
纵观现今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我们不难得出在线支付业务的需求十分巨大,这为传统银行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因此,银行如果可以将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进行有机结合,必然可以谋求自身更大的发展空间。其次需要提到的是对金融业务体系的重构,由于电子商务的自身特性,它要求在线支付主体进行一定的整合与协同,因此,参与在线支付的各银行应加强合作,以建立金融门户的形式实现资源共享,由此,网络将被作为银行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企业合作的平台。通过“一体化”的全方位服务来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2.4加快相应法律和支付系统的完善进度
一个完善严格的法律环境是进行电子商务支付发展的必备条件,因此,我国需要加快这一方面的步伐,建立出相应法律法规体系。但仍需注意的是在线支付往往设计国际交际,因此,各国政府与金融业需要进行必要的合作和谈判,共同制定和完善相应法规。例如国际商会指定的《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即可作为我国在线支付立法的借鉴。此外,在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要做及时的查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以此保证一个健康、有序的电子商务与在线支付的发展。
结 语
在信息化的 21 世纪,电子商务正在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改变着传统商务活动的模式和格局,它在创造丰厚利润的同时渗入到了每个参与者的商务理念与生活方式之中。做好电子商务支付方式的相关研究对于保障电子商务平稳快速发展有着积极的基石作用,可以更好的推动电子商务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磊. 电子商务支付方式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 微型电脑应用,2014,08:56-58+64.
关键词:电子商务;支付;安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7)06-0018-02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升温,其安全性问题已引起各界人士和普通群众的热切关注,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近几年的调查表明,人们越来越关心电子商务的支付安全。更有数据显示,与一般传统模式的公司比起来,涉及电子商务的公司网站更容易遭到“黑客”的恶意袭击,这极大地威胁了网上支付的安全性。
一、电子商务支付现状
根据艾瑞咨询统计数据可知,2015年第二季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整体交易规模为3.75万亿元,同比增长了22.1%,环比增长了7.8%。3G、4G网络技术和智能手机的成功运用及成熟,手机购物变得愈发便捷,也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1]。此外,团购、O2O、众筹等模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作为经济增长的一个新的驱动力,网络购物的影响,从消费领域蔓延到生产领域再到服务领域,真正的经济的发展是实现其深度的整合。近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了《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的网购用户规模已达4亿1300万,同时,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已达60%。在2015年网购用户新增了5183万,增长率为14.3%。中国的移动电话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增长迅速,达到43.9%的增长率,移动互联网购物的比例从42.4%上升到54.8%[2]。
二、电子商务支付存在的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支付中存在着许多安全问题,包括网络安全、系统安全、信息安全、支付系统协议和监管。
1.网络安全问题。网络安全问题一般主要涉及下述三个方面:(1)钓鱼平台:网络钓鱼者通过仿冒URL地址或者向网民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或篡改网站来开展活动。通常是钓鱼者将自己伪装成知名企业或银行,并伪建一个与真实原网站相似并有相同产品的网站,受骗用户往往会在网页中输入登陆用户名和密码甚至会泄露银行卡账号、密码及口令;(2)业务拒绝:用户合法访问信息或网络资源会被拒绝。攻击者会对操作系统的漏洞进行利用,并且对系统进行非常大数量的合法或非法、根本不可能成功的访问请求,或者故意重复输错支付密码,让系统负荷过量最后账户冻结,导致系统资源不能被合法用户使用[3];(3)网络跟踪:通过对用户网站使用痕迹的跟踪,利用跟踪监测软件,监测终端支付过程,用户的登陆账号及密码有可能被得到,并且个人财产将会被盗取,肆意修改账户信息,破坏用户数据,甚至病毒会被放进其中,整个系统最终将会瘫痪。
2.系统安全问题。系统安全问题一般主要涉及下述两个方面:(1)黑客攻击:黑客自己编写程序或者利用系统现有的常用工具、技术,入侵并攻击服务器,达到破坏系统盗取信息的目的。黑客的攻击方式一般有网络中断、破解密码、窃听等;(2)木马、病毒入侵:传统病毒通过移动设备进行传播,现在主要通过网络造成病毒侵害,在网页中恶意代码,用户在访问有安全问题的网页时即会被感染。木马则是黑客的一种攻击手段,可帮助黑客实时掌握上线用户信息,远程监视用户访问记录甚至控制计算机。将木马植入在计算机系统中,且不易被用户察觉,等待外界的指令,两者都是黑客编写的恶意程序。
3.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安全问题一般主要涉及下述三个方面:(1)假冒合法用户:有一些人利用交易双方互不相见无法客观判断对方可信程度、难以有效身份验证识别的漏洞,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法用户的身份信息,并将得来资料展示给网络安全拦截者使之判定其为合法实体,然后不法分子冒充合法用户进行活动攫取非法利益;(2)信息泄露窃取:信息泄露被主w外的人得到,网络攻击者通过互联网等各种介质利用非法手段截取交易双方传输的内容数据来窃取用户支付密码等关键信息,或者是对信息进行参数分析得出结果。用户使用过于简单重复密码,以及在各门户网站设置统一密码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用强效的破解软件即可瓦解泄露出去。攻击者通常非法使用窃取的信息骗取信任再与他人进行交易;(3)信息篡改破坏:攻击者熟知网站结构编写方式,通过技术手段恶意破坏程序,删除、修改传输过程中的信息,破坏交易支付过程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除了被攻击之外,也可能由于网络系统自身问题而导致信息的丢失和错误。
4.支付系统协议问题。目前,网上支付协议SSL(安全套接层协议)和SET(安全电子交易协议)更是众所周知的,是电子商务交易系统中常用的协议和标准体系[4]。两者都具有显著地优势,但同时本身也带有缺点。SSL协议在将客户账户信息传递给商户过程中利用加密手段建立起安全的信息通行渠道,有利于商家验证客户的身份信息,使用起来相对SET要便捷,但也只是认证服务器与客户双方,并不能向客户验证商家的合法性,这一协议不能很好地保护客户的利益,阻止不了商家的恶意欺瞒。SET协议则是对商家、持卡人和收支方银行传送资料的规范,保护数据在支付过程中更加完整和安全,这点已得到被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认可,但是操作复杂麻烦,不方便生疏者使用。
5.监管问题。我国对电子商务网络支付法律法规缺乏专门的监管。虽然近几年我国的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进行了调整,但消费者始终处于劣势,难以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另外电子商务支付还缺乏监管,例如,双方对产品的监管、税收监管、信用监管和信息监管,电子合同也是模糊网络安全支付的重要问题。
三、解决电子商务支付安全问题的对策
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对策主要是与前文中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系统安全问题、信息安全问题、支付系统协议和监管问题方面一一对应的。
1.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对策。加强预防病毒,支付安全级别的上升,将推动网络交易速率。而高交易率也会给病毒入侵提供很大的便利。所以要经常对计算机进行,清除计算机中的病毒。除了经常检查硬盘外,多采用先进技术,全面封锁病毒。
加强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保证计算机的正常运行,是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之一,它能有效阻止网络对邪恶的攻击,形成一个保护屏障,相当于提高通信的门槛,让未授权的访问者不能进入,有效的提升了网络安全。
2.解决系统安全问题的对策。加大对黑客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一旦发现有黑客攻击破坏他人利益就严加搜索,一旦逮捕必将严惩不贷。另外,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在让他们学好知识的同时,更多的是为社会做贡献,而不是为一己之私,危害他人财产安全。加强杀毒软件的开发与利用,最大程度上避免木马和病毒入侵,对恶意软件和程序进行封杀。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如果发现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而造成财产损失,对工作人员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3.解决信息安全问题的对策。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旧很不健全,有些人在电子商务中利用技术进行商务欺诈,危害到消费者和金融行业的利益,但是难以被发现仍然逍遥法外。需要加紧建立合理科学、公正而又具有权威性的一套完整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创造信息资源交流的共享平台,逐渐形成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形势的信用体系。若发现某些人对电子商务的安全造成了威胁,便将个人的不良行为纳入其中,可以通过查询系统得知个人的信用记录。这一定程度上能阻止体动歪念头,遏制网上犯罪,对电子商务支付安全具有辅助作用。
电子商务支付的安全离不开每个人的责任认知。我们不可轻易相信钓鱼网站、诈骗分子的糖衣炮弹,改善不良消费习惯,要不断学习互联网知识,提升计算机安全技术的掌握和支付手段熟练程度以及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意识[5]。我们也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即使它只是一小部分,也要坚持个人道德和维护网络秩序。
4.解决支付系统协议问题的对策。由我国电子商务支付发展的现状,针对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在线支付中信用卡的使用不普及,多是借记卡的特殊性,对PIN数据项进行扩展,为SET协议在我国的推广与使用提供了一个实际且可行的方法,增强了SET协议在我国的适用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小了其复杂性,变得更加好操作。另外,提高SSL的安全性能,根据消费者的需要选择不同安全级别和复杂程度,这样使得安全协议有着更好的适用性。
5.解决监管问题的对策。政府和企业间应该进行合作,一起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的采取措施,并且追究负责人的责任,保证电子商务支付安全。
制定有关电子支付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大多数问题背后的根本问题是监管法律层级太低。由国务院制定的电子商务支付行政法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电子商务支付机构注册资金的最低金额,这样就不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降低准入门槛,加强对电子商务在虚拟互联网的监管,始终是一个巨大的风险。鉴于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考虑到市场的发展需要和创新[6]。政府应由注重事前转为更加的去注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这对长期重视事前审批、轻视事中事后监管的当局来讲,是新的考验和挑战。但具体实施情况和此前监管部门的监管远不如事前审批,行政审批通常是几百次,而事后监管的措施也不多,也缺乏经验。但是相关单位必须要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自身的监管水平。
四、结 语
尽管文中针对电子商务支付安全出现的问题都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可是计算机领域的不断进步以及不断更新的网络技术,黑客也在不断进步着,他们更加聪明,发出的攻击也更加猛烈和复杂,电子商务支付安全还是令人如履薄冰。所以,我们不能只从一方面去考虑问题,我们需要不断开发新的技术的同时,增强民众的安全支付意识,不去破坏他人财物。另外,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相关法律也需不断完善。每个人都有责任去保护好我们的支付环境,这样,电子商务才能更加进步,更好地服务大众。
参考文献:
[1] 栗李川.流数据挖掘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与研究[D].天津工业大学,2014.
[2] 孟凡新.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J].互联网天地,2013(6).
[3] 薛飞.浅析网络安全及常用安全技术[J].科学家,2015(9).
[4] 高艳丽.浅析移动支付安全[J].商场现代化,2012(6).
关键词:电子商务第三方;法律主体;基础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安全、快捷、方便的网上支付,打开了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关联产业,其重要性日益凸现。但是由于我国监管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体系非常薄弱,一些问题和风险也随之暴露出来。而这些问题,多数都是法律问题或依赖于法律予以解决。
一、定义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中间平台”,是在银行监管下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独立机构。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二、主体资格的法律定位
主体资格的法律定位问题,其实也就是电子商务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的法律性质问题,同时这一问题也涉及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范围问题。因为只有确定了的主体法律地位,才能明确其经营范围。以第三方支付服务为例,本质上它属于金融服务中的清算结算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才能许可从事该项业务。而据粗略估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 100 家,其中绝大多数是 IT 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一些企业为了摆脱“违法经营”的窘境,只能采取打政策的“球”的方式,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多把自己定位为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类似的问题还有,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买卖双方的货款大量存在着延时交付、延期清算的现象,导致平台中出现大量的沉淀资金。这些沉淀资金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资金储蓄的性质,而这也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专营业务。这一问题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用户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归谁所有的法律问题。因此,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具备了银行的某些特征,但却并没有受到与银行相对应的监管,这其实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突破。
三、基础法律关系分析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或赠与合同关系。当双方约定采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支付主体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地位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是代为履行的第三人,有的认为是保证人,有的认为与合同法律关系完全无关,笔者认为是在监管型第三方支付中民事法律地位是代为履行第三人,并根据协议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在交易过程中,选择第三方支付为支付方式是协议内容;而在非监管型第三方支付其与合同法律关系无关,相当日常交易中采取银行转账支付方式中的银行地位一样。
在第三方支付中,一般在进入支付页面前会弹出服务协议框,要求用户确认同意与否,支付双方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达成合意,是一种典型的合同法律关系,首先应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受《合同法》与《侵权法》调整,个体消费者还必须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同时,由于涉及到用户资金的大量往来和一定时期的代管等类似于金融服务,就必然引起金融监管的介入,以避免出现没有监管私自使用资金的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法律责任问题
其一,第三方支付如果定位于网络支付技术服务提供商,其对支付双方的支付指令和所提供的数据进行处理,而不考虑支付行为本身的有效性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仅以有限的商业谨慎角度加以核对,例如通过身份认证,或者和银行之间通过协议来确认绑定在虚拟账号(电子邮件地址)的身份的真实性。这里还需要考虑到有些是未经授权的支付指令的发出,例如他人盗用了支付人的账号进行的操作,如果发生支付,根据目前的中国法律,似乎很难找到与PayPal面临同样问题时所要作出的对电子资金划拨法的让步,即由电子资金划拨者进行一定的赔偿。
其二,第三方支付如果作为代收代付的支付中介,其执行着一定的结算业务,类似于传统行业的金融业的结算业务服务商。
其支付双方完成结算业务,并负责记载双方的“存款”金额,确保网络支付合法有效的完成。如果作为网络交易的结算人,为双方的支付和收款行为提供中介服务,在对双方来说是中立的地位,但如果交易双方有了纠纷,作为代为收款和代为付款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面临法律两难境地,因为从一般中介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来说,在一起纠纷中双方将很难做到公平和公正,如果代表一方必然对另一方不利,会陷入双方的窘境。
其三,第三方支付作为网络交易支付的保证人,如支付宝推出支付宝基金申请规则,其基本运作机制是以在淘宝网上成交为基础,提供的一种第三方保障,在买家确认货前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并在交易失败时对用户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也存在法律问题,一是这是倾向于买家的政策,没有保护卖家的赔付责任措施,二是赔偿责任应使用自有资金,基金资助事实上是退款,并不是真正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何卓明.第三方支付研究[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6).
[2]阳志梅.谈第三方支付平台应用优势及发展模式[J].商业时代,2008(09).
[3]张兴华.从“支付宝”谈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J].职业时空,2008(02).
[4]黄盛.第三方支付价值分析与发展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