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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中有许多法律的建立都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其中,最为主要的法律就是《劳动法》,该法的立法宗旨就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享有宪法中规定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正当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宪法中《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构建和i皆社会的重要途径。
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意义
1.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内部需求
人是组成人类社会的重要元素,每个人都是国家和社会的组成部分。在社会活动中,法律法规的存在就是约束劳动者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社会规则。在社会活动中,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成果,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只有为劳动者提的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保障,才能满足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需求,从而维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内部需求。
2.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经济发展的外在需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发展是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经济的发展能够为国家的各项事业提供有力的支撑。劳动者是创造国家经济的主体,劳动者通过不同形式的社会活动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必需品。因此,只有为劳动者提供有力的权益保障,才能使劳动者在实际的社会活动中认真劳动、积极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因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外在需要。
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首先,劳动者享有平的选择职业和就业的权力,并通过劳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时享有合理的休假权力。其次,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提供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力,以及宪法中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力。再次,劳动者拥有合法参加组织工会以及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力,同时可以对劳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合法的建议,对于一些单位和管理人员提出的违章操作、不平等的指挥等等有批评和检举的权力。最后,劳动者在社会活动中,具有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等权力,对于一些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
三、我国宪法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中的不足
1.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
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的建立还有一些缺陷。虽然劳《劳动法》、《工资法》、《安全生产法》等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然而,这些法律缺乏统一的规范,导致一些特殊领域还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关于如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还不够完善,使得实际运用中无法完全的贯彻和实施这些法律。目前,我国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整,例如,在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经常出现一些问题。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争议处理时,需要提供的成本过高,时效过短,这使得许多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处于劣势,不能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由于当今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就业形势较为严峻,因此一些劳动者在入职前并没有签订完善的劳动合同,这给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使得许多劳动者失去了法律的保护。此外,一些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出现违约现象。由于当今社会的供求关系的影响,使得许多用人单位认为我国的劳动力有所剩余,因此在履行劳动合同时,肆无忌惮的单方面违约,严重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使得我国的劳动纠纷现象频发。
3.劳动力市场较为淚乱
当今社会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关键期,因此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这个大环境为许多违法的用人单位和管理者提供了违法乱纪的条件,由于劳动力市场较为混乱,许多不法分子通过中介介绍职业等方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宪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
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中的漏洞,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首先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实际劳动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完善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程序,对于违约赔偿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同时,对于一些违法情节严重的行为,应酌情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赋予劳动部门强制执行法律法规的枚力。
2.加大保护弱势群体的力度
针对我国当前的经济状况,宪法不但要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更要不断加大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力度。因此,在宪法的修订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切实考虑到法率的普及和检查,帮助弱势群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关条例。
3.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尊严
鉴于一些用人单位缺乏对宪法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的认识和重视,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查执法力度应加强,对于一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加大惩处力度,以此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规范用人单位和管理人员的行为。将劳动监察工作的重心放在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剥削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上,对于一些经常发生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对其行为进行备案,情节严重的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降低劳动争议处理控告的成本,及时接受劳动者的检举,并予以检查和监督,一旦发现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立即责令整改。
五、结论
总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也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因此,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中,应加强对劳动者以及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为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金地.韩国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4.
[2]韩大元.论宪法权威田.中国检察官,2013(19).
[3]董保华,陆胤.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主体的变更——从《劳动合同法(草案)》一读稿谈起中国劳动,2007(02).
[4]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网.商务印书馆,2006.
作者简介: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1],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实劳动关系的外延还在扩大,而我国理论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和效力等问题观点不一。面对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如何界定劳动关系,是新时期的一个新的课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
关键词:
劳动关系;执业;医疗行业;法律保护
1医疗行业中劳动关系现状与问题
(一)医疗行业专业技术劳动服务需求问题突出为了促进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满足患者的需求,医院根据实际情况招聘了大量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这部分聘用人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医院人员不足及梯队建设的需要,为医院正常运转以及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给医院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因不能及时解决聘用人员的编制,造成聘用人员无归属感,一部分聘用人员为了生活,只能选择待遇好的医院执业,对于医院的长期培养计划无法实现[2]。
(二)劳动者执业资格与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矛盾突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产生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3]。按法律规定,医院应与无执业资格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可这与非法行医相悖。在医疗行业中,每年119万的医学毕业生如何就业?按照订立劳动合同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让其从事医疗工作,因其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其不符合主体要求。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在毕业一年后方可报考,有的毕业生甚至七年未通过考试,那么对于医学毕业生来说毕业后在医疗机构见习培训期间,难说是事实劳动关系。医疗行业执业资格的法律规定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最终承受这个矛盾的主要一方为医疗机构。法律规定,从事医疗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对于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但在实际当中,劳动仲裁及监察部门认为,医疗机构与医学毕业生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医疗机构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标准的工资及缴纳各类保险,享受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待遇,这对于医疗机构来说是不够合理的,这就需要我们法律部门能够结合劳动者执业资格与劳动法律关系的情况制定相适应的法律条款。
2医疗行业中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问题的原因
(一)医疗机构所面临的执业许可我国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了医师实行资格考试制度,这是医师法的重要核心内容。医疗质量优劣是医疗工作的关键,而医师专业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并严格规定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不得做医师工作,充分体现了医师依法执业的合法性。《刑法》曾做出规定,对于医生来说,由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指未取医师资格的人员,并不是指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医师,那么对于医疗事故罪,是指犯罪主体为已经取得医师资格的医生,其中包括经过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和未经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因此,临床上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不构成此罪的犯罪主体。例:一家三级医院的医学毕业生三年未能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认定与医院有事实劳动关系,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申诉,劳动仲裁部门裁定有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医院按卫生技术人员同级同类人员标准支付双倍工资及补缴各类社会保险。事实上对于一名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人员,不能独立从事医疗活动,如果让其从事医疗活动,属非法行医。那么请问劳动仲裁部门,这应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呢?医师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太低,造成医院人才结构分布的不合理,按照《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与评审细则》要求,三级医院的人才梯队结构应达到如下比例,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比例为1:3:5:7,结果实际的人员分布结构是:1:2:1:7。
(二)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养一个医生需要时间和资金的大量投入,这也是医疗行业的特殊性。美国的医学生在博士毕业后,需要接受近10年的住院医生培训和专科医生培训。同样,在我国1名医生能够独立执业并处理相关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至少也需要十年的时间,其中还要外出进修培训多次。医学是不断变化发展的,生命科学是无法预见的。可见,对于一个名医生的培养要花费的财力也是相当巨大的。教育部2008年的数据显示,中央本级财政给医学教育生的人均拨款提高到了1.15万元,2011年又增加了0.25万元,每年都有很大的提高。
3医疗行业劳动关系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政府和培训医院共同为培训医师提供较为优厚的待遇国家应对参加住院医师培训的医学生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及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可以参照“三支一扶”等政策,对于培训基地加大投入办度。根据住院医师培训的需要,给予医院相应的经费,既解决了医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之前的各类待遇问题,也缓解了医院作为培训基地的压力,为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利于为13亿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高水平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特别是有利于把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落到实处,从人才培养方面为实行分级诊疗奠定坚实基础。
(二)国家根据卫生行业的特殊性,不断完善医疗行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因为卫生行业的特殊性,在国家还没有要关配套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劳动仲裁部门能否结合卫生行业实际,结合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劳动仲裁部门不要按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医疗机构与医学毕业生之间的关系,维护医学毕业生的权益同时,对医疗机构的权益也做出具体的可行政策。否则就会出现恶性循环,近百万医学毕业生毕业后无法进入临床见习,医院也不能培养临床医师,造成大量的医学生改行。
综上所述,对于医疗行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我们期待国家结合卫生行业特点,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既能解决医疗行业非法行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矛盾,也要保护医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卫生人才的长足发展,为进一步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陈艳.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经济,2012,31(3):126-128.
[2]郁晓霞,李廷玉,王萱玲.新医改背景下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研究[N].重庆医药卫生人才网,2013-6-24.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如下十个方面:
一、用人单位不得延长试用期并不得重复使用试用期。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第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可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试用期长短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上限规定,但可以少于上限规定。 同时,劳部发[1996]354号文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这就是说,“试用期”仅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那种在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为由,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的做法是违法行为。
二、 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全面理解这段话:首先是“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就证明劳动者是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条件”应当先公布,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共知。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劳动者有权提出疑义。第三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未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在试用期,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试用期,除《劳动法》第25条第二、第三、第四款规定外,用人单位须具备一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另据《劳动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试用期中生病虽能解除劳动合同,但也应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情况下”。
三、试用期劳动者享有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与用人单位不同的是,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并且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职业技能培训费用。
四、试用期劳动者享有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一般来说,试用期内工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确切地说,用人单位有权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若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以现金形式按月、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故意拖欠和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五、试用期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劳动职工一样,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缴保险费。与此同时,劳动者从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还应享有相应的福利待遇。
六、试用期劳动者享有相应的医疗待遇。1989年7月8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指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为三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另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如遇工伤,还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七、试用期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减少危害,不得以任何借口指挥违章作业或借故不予保护。
八、试用期劳动者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时,试用期的劳动者也有权参加。另外,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货币支付凭证的情况)对员工进行培训的,若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由于一部分劳动者文化水平低等因素,没有法律意识常识,不能事先预算可能发生的社会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同时在权益受损害后不知道怎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没有组织能力,比如非公企业的劳动者。由于许多非公企业没有组建工会,因而在其中就业的劳动者,他们得不到工会组织的保护,使这部分劳动者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与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社会的呼吁,更好地?S护自己的权益。部分劳动者对自身社会保障权益认知度不清楚,不会维护自身社会保障权益。有一些劳动者只关心工资收入和工作机会,怕失去工作,而忽视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与社会保障权益维护;部分劳动者尤其是许多农民工作为传统小生产者比较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并不认同和理解社会保障制度,更谈不上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一部分劳动者怕失去工作机会而不敢向用人单位争取自己的合法维权与社会保障权利的维护。然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不在于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而恰恰在于法律、政策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产品,它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证的社会安全制度。获取社会保障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在医疗、养老、教育等各方面,政府必须维护劳动者应有的保障。社会保障属于政府职能的范围,扶弱济贫、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务工劳动者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根源
社会保障是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要积极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以及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裂痕的弥合,目前针对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必然会被包括各类劳动者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所代替。但在当下,需要设计一套合理有限的过渡制度以实现这个目标。总的来说,完善所有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结合自身的特点,循序渐进,采取分类分步的保障办法,以社会保险为主,辅之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解决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的问题,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大量务工人员的流入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创造了经济财富,另一方面大量人口的流入对当地政府的社会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当前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存在着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享受养老,医疗待遇。很多地方企业多从自身利益出发,设立种种限制务工人员的措施,在外来务工人员问题上长期不作为,不重视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政府将外来务工人员,直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即根据外来务工人员自身的情况,适当降低门槛,让其与城镇职工实行同等缴费、享受同等待遇。但在参保内容上可以有选择性,目前主要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三项基本社会保险,一般不强制要求参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再有外来务工人员工作不稳定,导致反复参保、退保,这就直接损害了他们享受社会保障的对等权益。
三、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对策与机制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根据立法,对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就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从而保证其依法赋予的基本生活权利,维系社会稳定的社会安全制度。改革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在现有的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细化对劳动者的规则和保护。从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落实、完善劳动法。落实工会制度,提高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中的作用。工会组织就是这样一个能组织、团结和代表劳动者与资本对话的机构。工会应积极参与劳动法制建设,从源头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多层次地参与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和制订工作,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愿,使劳动立法实现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价值取向,健全和完善工会立法。
(一)政府应发挥作用,维护劳动者权益
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政策,政府作为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主导部门,在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维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应发挥主要作用。把全体社会劳动者纳入到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实现社会保障的全面覆盖,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要建立相互衔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通过立法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有效衔接,同时发挥国家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和商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使劳动者无论在失业还是在职期间或者在遭遇各种社会风险时都能获得合理的社会帮助,确保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得以实现和维护。
(二)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
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探讨
某某市是一座新兴城市,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该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狠抓发展第一要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上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近年来,经济发展迅猛,综合水平不断提高。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吸引了数百万外来员工到务工创业。外来员工也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从一定意义上说,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能否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是关系到我市能否稳定和谐的重大问题。
劳动关系的现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者逐步形成各自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双方利益既有一致的一面,也有相违背的一面,其相违背的一面在于,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劳动者追求收入的最大化,利润与成本是相互对立的两个因素,双方是互成反比的关系,而劳动者收入是与成本有关的,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总是以降低成本来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在这样的目的驱使下,往往导致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投入不足,牺牲员工工资利益。
我市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劳动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但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一)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自身保障意识差,相关劳动权益容易受到侵犯。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存在工资低,拖欠、克扣工资,加班时间长、缺乏劳动保障、福利待遇差等问题。据了解,目前我市加班现象比较严重,相当部门企业员工每天工作在12小时左右,甚至在17—18小时。另外,某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成就,无安全防护措施,工伤事故频繁,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力身心也受到严重伤害。一些企业在制订关系员工切身利益时,不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而是自主制订。一味追求低成本,使劳动力市场上出现恶性竞争,并且由劳动者来承担恶性竞争导致的后果,即表现为越来越低的工资、越来越长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缺乏等现象。
(二)地方政府角色的错位。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的经济,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以获得最广大劳动者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在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但是,我市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采取粗放型的发展形式,投入大量的土地成本和劳动力成本,以土地和劳动力成本作为其在国际市场上招商引资的优势,吸引了广大外资企业的入驻。因此,某些县为了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较多地考虑地方投资环境对资本的吸引力,而对外来员工的权益较为忽视。“低劳动力成本”成为招商引资的“法宝”,甚至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某些县将“执政能力”简化为GDP的增长能力,但在各种经济数据背后却有着不和谐的一面。
(三)现有工会组织体制面临挑战。相当部分的企业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对设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会活动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与此同时,庞大的外来员工也因流动性大,不易被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目前,多数企业的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主席往往由经营者兼任,使工会活动缺乏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中,如任意辞退员工、拖欠克扣工资、超时加班等,很少看到工会在维权方面的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工人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工人缺少诉求渠道,劳资关系无人协调,往往会激化劳资矛盾。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权中,难免与企业发生矛盾,因此造成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但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社会却存在不和谐现象,特别是劳资矛盾比较普遍,处理不好会引起社会冲突。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劳资冲突已成为影响和谐的一个个重要方面。
劳资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在一线劳动的工人是我们人民中的大多数。他们都是通过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来感受社会福利的优劣。如果他们在资源分享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感受不到社会的福利,必然会产生不满情绪,积累越长,的倾向就越强烈。特别是在GDP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如果富裕阶层的财富急剧膨胀,而普通劳动者收入低、增长缓慢的话,很容易引发社会不满情绪。
其实,劳动者的收入低、增长慢,并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如果相当大的一个劳工群体长期处于较低的工资水平,就意味着消费品市场的萎缩。而且从国际上来说,低收入群体不能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繁荣,迫使中国依靠外贸出口拉动经济增长,这样为贸易方实施反倾销、征收惩罚性关税提供了借口。
近年来,我市出现的缺工现象,就与工资水平低、加班时间长、劳动条件恶劣有密切的关系,这也是对以往存在对人力资源实行掠夺性开发的“报复”。员工的倒流,出现了某些企业因招工不足,只得取消订单,甚至停产歇业,这说明要保持经济的发展,必须要善待员工。
转变方式,达到经济发展与维权的“双赢”目的
(一)统一认识,加强执法。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稳定劳动关系对稳定整个社会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没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地方局部经济也不可能发展。具体到地方,就是使政府认识到以牺牲劳动者代价来换取本地经济发展不是长远的办法,应引导政府平衡招商引资与维权的关系。加强各级镇政府部门的执法能力,加强劳动、工商、
税务、工会、法院等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
(二)保护和善待外来劳动者
1、地方政府在努力发展经济、集中力量创造就业机会,扩大劳动力需求的同时,应关注市场与劳动力生产率共同驱动的工资水平增长,达到社会发展良性循环。切实执行劳动标准,从源头上约束只重视经济发展的“一边倒”行为。
2、提高工资待遇。我们要看到,一味的追求低劳动力成本,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目前,我国按劳动生产率计算的人工成本只是发达国家的几分之一,我国在国际产业链分工中长期处于低端层面上。如果提高工资待遇,一方面,不仅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随着工资的提高,企业成本相应增加,那些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