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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镇专门召开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和机关全体会议,集中学习县大气污染治理攻坚会议精神,并通过短信平台将县会议精神传达到51个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并研究制定《镇大气污染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和工作任务,成立了镇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组员,下设办公室,抽调精兵强将,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任务落实到人。会后马上开展了有关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我镇充分利用电子屏、条幅、宣传车、村喇叭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对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大力宣传,镇政府电子屏全天不间断滚动播出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条幅20条,镇政府出动一辆宣传车流动宣传大气污染治理有关精神,各村喇叭每天早、中、晚三次广播,在村宣传栏开辟大气污染治理专栏,在全镇形成了大力开展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的浓厚氛围。
三、采取强硬措施,展开突击行动
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小组成立了巡查治理开采加工、红石板岩非法开采、红石板岩加工、秸秆焚烧四个工作突击队,分别由镇领导班子成员任队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镇政府有关人员任队员,从10月2日开始,出动8辆突击车辆,不间断开展巡查、治理工作。
(一)对加工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镇联合工商、派出所、供电所,对我镇辖区内41家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全部采取断电措施;全镇29个菱苦土土窑已全部进行拆除、填埋、封堵处理。
(二)对红石板岩非法开采加工企业实施停产处理
工作小组联合工商、派出所、供电所对辖区内所有红石板岩开采、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全镇共有红石板岩开采点126个,全部为无证开采;共有红石板岩加工企业64家,其中有证23家,无证41家。至12月11日,我镇已出动突击活动车92次,组织人员巡查368次,拆除42家红石板加工企业(包括有证加工企业19个,无证23个),对126家无证开采点全部实施停产处理,捣毁绞索、钢丝绳等开采工具80余套。
(三)秸秆禁烧
镇抽调专职人员成立秸秆禁烧小组,配备车辆,悬挂条幅15条,秸秆禁烧宣传车在我镇辖区内进行巡回广播、检查,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工作。禁止焚烧秸秆,严禁露天焚烧落叶、杂草、垃圾、废旧轮胎、废旧塑料等废弃物,全面取缔露天炭火烧烤,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
(四)深入整治“黄标车”
对我镇登记注册的68辆“黄标车”车主逐个上门进行宣传告知和政策引导,现已督促16辆“黄标车”车主办理注销登记和报废手续。
(五)加大冬季植树力度
我镇提前谋化及早动手,确保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现已完成植树26000株。其中包括村庄绿化9个,植树2500株;补植补造5500株;其他造林300亩,共计18000株。
摘要 塑胶行业的生产制造过程中涉及各种有机原料的使用,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8)排放的重点行业之一。本文通过对塑胶行业的VOCs产生环节及污染防治现状进行分析,从企业、政府及社会各方着手,多角度探讨了塑胶行业VOCs污染防治策略,以期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综合体系,实现塑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VOCs;污染防治;塑胶行业;大气污染防治
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积极进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人颗粒物(PMio)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较大程度下降,但大气区域复合型污染日益突出。复合型污染典型现象一般指当高浓度的臭氧和PM2.5等二次污染物同时出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能通过生成臭氧、PM2.5等对人体健康及生物生长产生不可逆的负面影响。所以重点行业VOCs治理已成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中之重。
随着塑料工业的飞速发展,塑料已成为金属、木材、玻璃、陶瓷等质材的替代品,其应用范围从传统的包装业、农业、建筑业三大领域不断扩大至消费电子、家电、电气及工业机械、医疗、汽车工业、礼品、玩具、国防尖端工业以及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塑胶行业的生产制造过程中涉及各种油漆、稀释剂和溶剂型清洗剂的使用,势必产生并排放一定量的VOCs。为了提升整体大气环境质量,亟待加强塑胶行业的VOCs污染防治。
塑胶行业VOCs产生及污染防治现状
塑胶制品生产工艺
塑胶制品是以合成树脂为主要原料、各种配合剂为辅料,经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常用的塑料种类有聚烯烃、PS、ABS、PC、PMMA、聚酰胺和聚醚塑料,其中聚烯烃、ABS和PS塑料的应用最为广泛。
塑胶制品生产工艺种类繁多,大致可分为备料、塑胶成型、塑胶表面处理、印刷等几个环节。塑胶行业简要的生产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塑胶行业VOCs产生环节及特点
根据工艺流程分析以及现场调研了解的情况,塑胶行业VOCs产生环节主要集中在塑胶表面的喷涂及烘干环节,此外,塑胶成型、预处理(清洗、擦拭)、印刷(丝印/移印)也有少量VOCs产生,以上各类VOCs废气的特点如表1所示。
塑胶行业VOCs污染防治现状及存在问题
纵观整个塑胶行业的发展,由于VOCs污染控制长期以来未得到足够重视,盲区较多,其污染现状不容乐观,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塑胶行业VOCs排放量较大,且呈增长趋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塑料制品产量达到7387.8万吨,比2013年同比增长19. 38%。随着塑料消费量的增加,塑胶制品生产过程所产生的VOCs排放量也不断增加。在珠三角地区的深圳市,塑胶制品业的VOCs污染也已成为该市的主要VOCs污染源之一:深圳市2007年普查的5258家污染源中有261家为塑胶制品类企业,占总污染源的5.0%; 2014年VOCs专项治理的第一批669家重点企业中塑胶制品企业有50家,占专项治理重点企业名单的7.8%。
二是塑胶行业排放源多面广,缺乏系统的排放源清单。塑胶生产企业的分布相对独立且分散,排放环节多,排放VOCs污染物成分复杂,以无组织排放为主,收集效率较低。目前,针对塑胶行业VOCs污染源的污染因子、排放现状及污染特征,我国大多数地区尚未进行系统的调查与研究,基础数据的缺失影响了环保主管部门对塑胶企业进行科学的管理与决策。
三是塑胶企业VOCs污染防治意识淡薄,污染防治水平不高。塑胶生产企业长期以来对VOCs的概念及危害性知之甚少,加之环保意识的淡薄,造成该行业对VOCs污染控制的整体水平不高。此外,清洁生产作为目前大力推行的一种污染防治战略,在塑胶企业中的主动实施率较低,大部分企业仍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末端治理阶段。
四是监管体系不完善,监测能力不足,监管力度不够。在对塑胶企业的日常监管中,大部分省市未将VOCs纳入排污申报、监督监测、环境统计等日常管理范围,且目前国家也未针对塑胶行业制定可实施的VOCs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导致政府部门在对VOCs污染源实施监管时,缺乏依据和手段;此外,由于尚未建立科学合理的总量控制及减排核算方法,环境监管部门对已实施的VOCs治理工作难以准确考核,对塑胶企业的监管显得有心无力,企业自身也缺乏治理VOCs的动力与压力。
五是技术革新进程缓慢,相关指南或规范缺失。由于应用市场不活跃,近年来针对塑胶行业的VOCs污染控制技术研究较为缓慢,现有的各种技术也未形成行业指南或规范,新研发或引进的污染防治技术也未得到政府权威部门或行业协会的认定和推广,塑胶企业在原辅材料替代、工艺设备改进及末端治理等过程中也缺乏专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指导,以上种种原因导致了塑胶行业VOCs防治技术革新受阻。
塑胶行业VOCs污染防治对策
从企业层面加强全过程控制
一是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进行技术改进。塑胶企业应结合VOCs的产生环节及废气来源,采用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术改进,实现VOCs的控制与减排。可在清洗、涂装、丝印/移印等环节采用低挥发的原料、低挥发的工艺/设备对VOCs进行源头控制。同时,加强对生产过程的VOCs排放控制,有机溶剂清洗、喷涂、丝印工序以及油漆/油墨调配、喷涂和丝印/移印器具清洗均尽量设立密闭作业空间,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并保证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在末端治理方面,综合考虑VOCs废气的浓度、流量、去除效率以及废气的温度和湿度等其他参数,选择吸附一催化燃烧(或高温焚烧)、吸附一水蒸气再生一冷凝回收等VOCs末端治理技术,保证选择技术的VOCs处理效率不低于90%,并定期做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是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排放VOCs的塑胶企业应规范内部环境管理,对有机溶剂清洗剂、涂料或油墨的购买及使用量、废有机溶剂产生量和回收量、产品产量以及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建立详细的台账,并建立健全日常环保管理制度。应设置规范的排放口,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及时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三是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塑胶企业应持续深入地将清洁生产的理念落实到生产和管理之中,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从生产源头人手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积极推广行业内应用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推动企业实现技术进步升级。通过改进工艺装备、提高污染治理水平,有效控制VOCs排放,全面提升塑胶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
从政府层面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一是开展污染源调查。在塑胶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的摸底调查,制定行业排放系数,编制排放清单,摸清地区分布特征,筛选重点排放源,建立重点监管名录。污染源调查是全面掌握塑胶行业VOCs排放及污染状况的重要手段,可详细了解各塑胶企业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及区域分布情况,并建立健全VOCs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行业VOCs管理和控制政策提供依据,在行业内有效实施VOCs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二是建立污染源环境管理档案。督促排放VOCs的塑胶企业对产品产量、有机原料使用情况和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进行台账记录。对涉VOCs相关物质的使用、生产以及输出进行申报登记,建立有关企业VOCs污染的环境管理档案,确保“一企一档”并进行跟踪管理。
三是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塑胶行业VOCs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环境准人条件,把VOCs污染控制作为塑胶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逐步实行总量控制。不断完善塑胶行业的清洁生产及污染治理标准与规范,为塑胶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本依据。
四是提高VOCs监测和监管水平。明确塑胶行业VOCs的具体排放因子,并制定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排放标准,环境监测部门按标准化建设要求及时配备VOCs相关监测设备,加强对监测人员的技能培训,制定VOCs监测工作计划,提高监测水平。在塑胶企业的日常监管过程中,加强对VOCs排放源的监测、监察和监管工作,督促塑胶企业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净化效率达到相关要求。对未按规定实施控制措施的排放源,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规定或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
从社会层面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一是第三方咨询或研究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充分发挥第三方环境咨询机构的技术优势,针对塑胶企业的原辅材料使用、生产工艺、排放现状等环节进行综合性分析与评估,为有需求的企业提出有针对性的综合解决方案。从事塑胶领域VOCs研究的科研机构应积极探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提高自主研发实力和综合治理能力,为塑胶行业VOCs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二是强化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中国塑料加工行业协会及各地方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联合各方力量为行业VOCs污染治理提供指导和服务,组织行业产业链的相关专家共同研究出目标清晰、经济实用、可适用于不同企业的最佳治理方案和技术路线图;通过在行业内部树立标杆,进行宣传示范,更好地指导整个塑胶行业的VOCs减排与控制,打好塑胶行业VOCs污染防治的攻坚战。
总结
为深入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切实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十一届全运会和二十二届省运会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态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140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以二氧化硫、粉尘、烟尘、扬尘和机动车排气、淘汰落后产能、取缔土小企业为重点,开展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把环境保护作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命门”,将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作为我区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整治二氧化硫、粉尘、烟尘、扬尘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尽早达到省、市控制目标要求,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区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对辖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总负责,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应的职责实施监管和治理。二是坚持“谁污染,谁治理”。三是坚持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三)总体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环境保护标准以及市政府制定的建陶、石灰和碳酸钙、化工、钢铁、焦化、露天矿山开采、城市扬尘等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和《*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进行治理,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自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通过治理,使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等影响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浓度明显下降,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今年下半年起,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良好率达到70%以上;辖区内群众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治理范围及时限
(一)治理范围。对全区范围内的所有燃煤电厂、集中供热锅炉及建陶、碳酸钙、钢铁、焦化、氧化铝、旋窑水泥、砖瓦、耐火材料等生产企业实施二氧化硫、烟尘、粉尘、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所有化工企业实施化工异味综合治理;对道路、建筑工地、矿山、石料开采破碎点、铁路货场、物流运输企业、粉性物料储运场地、混凝土搅拌站等实施粉尘、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城乡结合部等易产生扬尘的场所实施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落后产能企业实施淘汰,对“土小企业”实施关停取缔。
(二)治理时限。今年7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区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工作任务,8月份对治理情况组织验收。区政府将组成专门督导组,集中开展三次专项督导行动:
1、3月份,集中对物流园区、料场、堆场、矿山开采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情况进行督导;
2、4月份,集中对钢铁、焦化、旋窑水泥和建陶等企业粉尘烟尘治理及化工异味治理情况进行督导;
3、6月份,集中对电厂、锅炉除尘脱硫治理和取缔土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督导。
三、工作重点
(一)二氧化硫治理
1、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
今年3月底前,*华龙制药自备电厂1台锅炉炉后烟气脱硫设施建成投运;6月底前,*双凤热电有限公司4台锅炉、*金洋热力有限公司1台锅炉建成投运炉后烟气脱硫设施;山东大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上大关小。采取炉内自动添加石灰石固硫的燃煤电厂,如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6月底前必须建成投运炉后烟气脱硫设施。
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管,电厂脱硫、除尘设施停运的,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同时停运,炉后烟气脱硫还不达标的,炉内石灰石固硫和炉后烟气脱硫设施必须同时运行,确保已建成脱硫设施的电厂稳定达标排放。区环保分局要对电厂锅炉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装置严格监管,确保数据及时、准确上传。要落实每日调度制度,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按规定实施顶格处罚。
2、供热锅炉二氧化硫治理
切实做好集中供热锅炉烟气污染治理。大力发展集中供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一律采取集中供暖,现有10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供热锅炉要,沿街房、商业房等都要采取集中供暖或采取清洁能源供热,严禁私自采用燃煤取暖;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的新建小区或规划新建小区,不得新上燃煤锅炉,一律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建设、规划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力争今年城区集中供热率达到100%。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建成区内所有直接燃煤茶水炉,饭店、馒头房、早餐工程、早夜市的直接燃煤饮食炉灶,所有洗浴中心的供热锅炉,5月底前要完成燃煤置换工程,改用清洁能源。各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局要在充分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抓好组织实施。5月底前,全区集中供热锅炉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并且完成烟气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及人工监测平台建设工作。
3、钢铁、焦化、建陶等燃煤企业的二氧化硫治理
今年4月底前,全区建陶企业按照*市建陶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完成煤气站脱硫或窑尾脱硫工程建设;钢铁、焦化、化工企业要按照*市钢铁、焦化、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完成煤矸石砖厂的烟尘、二氧化硫治理工作。
各燃煤企业在脱硫设施未建成投运之前,要采取必要的控煤措施,购买使用的燃煤含硫率要小于1.2%,否则必须添加固硫剂或用低硫煤进行配煤,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负责定期对燃煤电厂、供热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进行人工比对监测,并负责对煤炭经销和用煤单位煤质的监督抽查,每月对重点燃煤企业用煤含硫率进行测定,对使用高硫煤造成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顶格处罚。
(二)粉尘、烟尘污染治理
1、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今年4月底前,全区符合产业结构要求的水泥(包括粉磨站)企业全面完成辅料棚盖、原料入库封闭存放工作,严禁粉状原、辅材料露天堆放和晾晒,各排尘点全部安装高效除尘设施;不符合产业结构要求的水泥(包括粉磨站)企业按期实施淘汰;全区范围内的钢铁、焦化企业要按照*市钢铁、焦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完成各工段、场所的防尘工程建设;所有耐火材料、陶瓷企业完成清洁燃烧技术改造,关停取缔无治理价值的直接燃煤炉窑;5月底前,全区所有燃煤电厂锅炉完成静电除尘加大布袋除尘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建陶、碳酸钙行业严格按照《*市建陶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和《*市石灰、轻质碳酸钙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的交接、维护、评价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督导检查辖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焚烧作物秸秆及其他废弃物污染治理
区农业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工作措施,巩固秸秆禁烧工作成果,继续加强夏、秋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从今年起,扩大禁烧范围,将树木枝叶、枯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纳入禁烧范围,城区内的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治理,城区外的由区秸秆禁烧办公室负责治理。同时,区城管执法局要切实抓好建成区内废品回收及经营点的集中治理。
3、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加大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查处力度,集中整治餐饮服务业和路边烧烤油烟污染。
(三)扬尘污染治理
1、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治理
(1)国道、省道扬尘治理。*公路分局要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负责对国道、省道进行维护保养,破损路面及时修复,组织专人加大对漏撒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要做好国道、省道的保洁工作,机扫率、洒水(冲洗)率要力争达到100%。
(2)城区及乡村道路扬尘治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制定管辖道路扬尘治理方案。在城区周边主要路口建设24小时执勤的运输车辆漏撒固定检查站点,重点加强对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篷盖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所有散装物料运输必须采取箱式封闭运输或全篷盖至车厢上沿下方30厘米,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城区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的管理规定,严禁未采取封闭方式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工业固体废弃物等的运输车辆进入城区内行驶,公安、交通、城管执法部门要联合对无证、无篷盖易漏撒物料污染道路的运输车辆实施依法处理。城区所有主干道路机扫率、洒水(冲洗)率要力争达到100%。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扬尘污染。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做好辖区内所有道路两侧的经营场所、营业网点前的地面硬化、绿化工作,并负责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环境整治及周边地区的绿化工作。村、居连接主干道的土路路面硬化工作由各乡镇、街道、村居负责。
2、施工扬尘污染治理
全区各类工地必须严格按照《*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控制扬尘污染。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并进行排污申报。所有施工场地周围必须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工地建筑结构施工架外侧必须设置能够有效抑尘的防尘网或防尘布;建筑施工场地出口必须设置车辆清洗平台,严禁运输物料的车辆带泥土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须进行硬化处理,并做到每天定时清扫及洒水降尘;施工期间,存放粉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的物料堆放场地须设置挡风墙或进行篷盖;施工渣土须集中袋装运至地面,不得高空抛撒;风力四级以上不得从事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广场、道路等市政工程施工要实行封闭式作业,弃土、废料、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洒水冲刷现场,未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管。
3、各类堆场以及矿山开采、物流企业扬尘污染治理
(1)粉性物料货场、堆场污染治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各类货场、堆场的扬尘污染治理。4月底前,全区货场、堆场要完成场地及运输道路的硬化工作,所有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散状物料的货场、堆场,在储存、堆放等过程中必须采取围挡、遮盖或全封闭以及洒水降尘等措施;物料装卸过程中必须采取封闭作业,并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5月底前,大型物料堆场要设置抑尘网、自动喷淋抑尘装置和车辆轮胎清洗及现场洒水设施,做到运输通道清洁、车辆通行不起尘。3月底前,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取缔分散的无证煤炭经营业户及煤炭经销场点(含型煤加工企业)。
(2)矿山开采加工及矿物运输的扬尘粉尘污染治理。按照《*市露天矿山开采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4月底前,全区所有矿山企业、采矿区石子生产企业必须采取作业现场局部封闭、安装布袋除尘等措施;矿山开采运输途经道路必须硬化,并采取湿法保洁定期冲洗措施。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和取缔。*国土资源分局要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在城区周边及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开采矿山。
(3)物流运输企业扬尘污染治理。4月底前,全区所有物流园区、经营场所完成场地道路硬化、进出车辆轮胎冲洗装置建设工作,对不能按时完成治理或无能力治理的物流企业,依法实施关停。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1、加快机动车排气检测线的建设。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7月1日前,建成一处经省环保局验收后委托检测的检测站,重点对城区冒黑烟等可疑超标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控制高排放车辆进入城区。
2、加快全区天然气加气站点建设。区发改、经贸、建设、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区天然气加气站点的规划建设工作。区交通局负责全区出租车、公交车的双燃料改造,年底前完成城区内的公交车辆和客运出租车辆双燃料改造的比例分别达到70%和90%。区工商局负责全区加油站油品质量的监管及按规定添加燃油清净剂的检查工作。
3、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建设。以环保检测委托管理为基础,明确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机动车排气抽检工作,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在全运会期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共同做好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区政府成立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领导小组设督导考核工作组,由区考核办、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区监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加。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领导机构,抓好集中治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负全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好有关工作任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奖惩,全面摸清各类污染点源,按照治理目标层层制定工作方案,报区环保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作为考核检查的依据。
(三)源头控制,科学监管
1、继续大力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区经贸局负责按照节能减排、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继续实施关停淘汰钢铁、立窑水泥、焦化、建陶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特别是影响监测点位数据的部分水泥立窑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
2、实施环保数字化工程。全区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自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今年5月底前,全区建陶和碳酸钙企业完成粉尘排放在线监测仪的安装。年底前,全区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实行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企业烟尘和主要粉尘排放点实现视频监控,在双杨、罗村设立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要通过在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在重点乡镇和重点区域安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并利用原有的在线监测系统,建立全区数字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控系统。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环境保护与推动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机结合起来,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通过集中整治扬尘、粉尘、机动车尾气和二氧化硫等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1)各级政府对辖区空气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立足职能分项负责、实施监管和治理,环保部门依法加强统一监督管理。(2)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谁污染、谁治理”、“谁监管,谁负责”。(3)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重点突破,整体推进。(4)标本兼治,强化考核,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基本目标
通过深度治理使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浓度显著下降,灰霾天数减少、空气清新宜人、人民群众普遍满意。城区2010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20天,占全年比例60%以上;2011年优良天数达到311天,占全年比例85%以上。
三、治理范围
对全区范围内的所有燃煤电厂、集中供热锅炉及钢铁、焦化、水泥等生产企业实施二氧化硫、烟尘、粉尘、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道路、建筑工地、铁路货场、物流运输企业、粉性物料储运场地、混凝土搅拌站等实施粉尘、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城乡结合部等易产生扬尘的场所实施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划定城区限行区域,禁止未取得尾气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行驶。
四、工作重点
(一)扬尘污染防治。
(1)建筑施工和拆迁扬尘污染防治。加强对城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城建界内的各类建筑工地必须严格按照工地砂土覆盖率、施工现场围挡率、工地路面硬化率、拆除工程洒水率、驶离工地车辆封闭与车轮冲洗率等五个100%的要求,控制扬尘污染。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向住建、环保部门报送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并进行排污申报。所有施工场地周围必须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工地建筑结构施工架外侧必须设置能够有效抑尘的防尘网或防尘布;建筑施工场地出口必须设置车辆清洗平台,严禁运输物料的车辆带泥土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须进行硬化处理,并做到每天定时清扫及洒水降尘;施工期间,存放粉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的物料堆放场地须设置挡风墙或进行篷盖;楼层施工渣土须集中袋装运至地面,不得高空抛撒;风力四级以上不得从事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广场、道路等工程施工要实行封闭式围挡作业,弃土、废料、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洒水冲刷现场,未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建筑拆迁作业时,应配合洒水抑制扬尘飞散,并做好场地临时绿化工作。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住建局、城管一分局、城管二分局
(2)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对国道、省道及城区外环路扬尘治理,由交通分局、公路局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负责对国道、省道及城区外环路进行维护保养,破损路面及时修复,组织专人加大对漏撒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做好国道、省道及城区外环路的保洁工作,机扫率、洒水(冲洗)率要达到80%以上。对城区及乡村道路扬尘治理,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制定管辖道路扬尘治理方案,在城区周边主要路口建设24小时执勤的运输车辆漏撒固定检查站点,重点加强对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篷盖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所有散装物料运输必须采取箱式封闭运输或全篷盖至车厢上沿下方30厘米,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城区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的管理规定,严禁未采取封闭方式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工业固体废弃物等的运输车辆进入外环路(包括外环路)范围以内行驶,公安、交警、交通、城管等部门要联合对无证、无篷盖、易漏撒物料污染道路的运输车辆实施依法处理。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扬尘污染。建立垃圾、渣土、砂石、工业固体废弃物等易漏撒物料管理运营机制,确定由有专门资质、政府许可的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做好辖区内所有道路两侧的经营场所、营业网点前的地面硬化、绿化工作,并负责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环境整治及周边地区的绿化工作。乡镇、村居连接主干道的土路路面硬化工作由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负责。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交通分局、公路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交警三大队、住建局、城管一分局、城管二分局
(3)各类堆场以及物流企业扬尘污染防治。2010年9月30日前,全区所有货场(含铁路两侧煤场)、堆场必须按要求完成场地及运输道路的硬化,必须在装卸、存放全过程采取有效抑尘降尘措施;所有物流园区、经营场所必须完成场地道路硬化、进出车辆轮胎冲洗装置建设工作。尽快制定实施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沿线煤场搬迁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搬迁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主城区内煤炭经营企业和经营户实行外迁和规范化管理。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负责辖区内以上各类扬尘点的污染治理工作。国土、经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采矿区砂石生产企业及煤炭经营点的规范管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使其达到环保要求。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交通分局、经信局、国土分局
(二)重点企业二氧化硫、烟尘治理。辖区内所有火电企业必须加强烟尘和二氧化硫治理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确保达到相应时段的排放标准。脱硫除尘设施停运的,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同时停运。钢铁、焦化、化工企业要按照市钢铁、焦化、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完成二氧化硫和除尘治理任务;使用直接燃煤窑炉及耐火材料的企业,必须完成清洁燃烧技术改造,关停取缔无治理价值的直接燃煤炉窑。各燃煤企业在脱硫设施未建成投运之前,要采取必要的控煤措施,购买使用的燃煤含硫率要低于1.2%,否则必须添加固硫剂或用低硫煤进行配煤,确保达标排放。要加快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步伐,制定城区重污染企业外迁计划,建立起二氧化硫、烟尘等治理的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分局
(三)城区范围内燃煤锅炉及油烟污染治理。2010年9月30日前,城区沿街房、商业房都要采取集中供暖或清洁能源供热,严禁私自燃煤取暖。中心城区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小区一律拆除燃煤供热锅炉,采用清洁能源。城区内所有直接燃煤茶水炉、燃煤饮食炉灶(饭店、馒头房、早餐工程、早市夜市等)以及所有洗浴中心的供热锅炉必须完成煤改气,确保烟气达标排放。要加强对饮食业油烟污染的防治,严格控制饮食服务企业的选址,减少扰民现象发生。对超标排污的,制定限期治理计划,限期实现达标排放;对处于城市人口密集区、群众反映强烈的饮食服务企业,特别是路边烘烤点,要加大集中整治力度,限期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饮食服务企业,要责令停业;新建饮食服务企业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后方可营业。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分局、城管一分局、城管二分局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控制中心城区机动车尾气污染。交警部门负责划定限行区域,从2011年1月1日起,由内到外逐步扩大限行范围,到2013年1月1日,城现有外环路以内禁止未取得尾气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行驶。加快天然气加气站点规划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出租车、公交车的双燃料改造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加油站油品质量的监管及按规定添加燃油清净剂的检查工作。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建设,以环保检测委托管理为基础,明确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以运营车辆为重点,安排专人负责机动车排气抽检工作,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交通、交警部门重点开展对冒黑烟等可疑超标机动车辆的检查,控制高排放车辆进入中心城区。交警、交通部门要把好安检时的机动车环保检测审验关,交通部门要做好公交和运输车辆的环保检测督导和尾气超标车辆定点维修工作。
责任单位: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交警三大队、环保分局、交通分局、质监分局
(五)工业企业粉尘和化工异味治理。在上半年水泥立窑生产线已经全面停产的基础上,下半年重点完成主要生产设备的拆除工作。辖区内板材加工企业,特别是刨花板企业要全面完成辅料棚盖、原料入库封闭存放工作,各排尘点全部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指定专人负责督导检查,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全区范围内的所有化工企业实施化工异味综合整治,发现一个,整改一个,坚决杜绝化工异味扰民。各相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大环保投入,建设必要的化工异味气体收集和废气处理设施,对产生化工异味的各个点位进行有效治理。2010年9月30前,所有化工企业都要达到国家和省颁布的环境保护标准,做到厂界外无异味。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分局、经信局
(六)秸秆禁烧及其他废弃物污染防治。自2010年6月10日起,在城区及人口聚居区,将秸秆、树木枝叶、枯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纳入禁烧范围。各级政府是秸秆禁烧及其他废弃物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管理分包责任制,把任务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户,由区级领导包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包村(居),村(居)干部包户、包地块,做到责任到位、监管到位、措施到位。强化镇、街道政府督导责任,充分发挥村民组织的作用,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及其他废弃物现象。环保、农业、监察、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要立足职责,对本辖区所有农作物秸秆及其他废弃物产出地、收储地实行全覆盖检查,并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严厉查处不法焚烧行为。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分局、农业局、城管一分局、城管二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实行联合办公。设督导考核工作组,由区考核办、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区监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加,负责全面协调、指导、督导、服务全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集中力量抓好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工作。
(二)强化监督考核。对空气质量实行分类考核,街道办事处、银雀山街道办事处、金雀山街道办事处、南坊街道办事处等区域为重点控制区域,其他镇、工业园区为一般控制区域,根据市环保局公布自动监测数据和市环保局人工监测数据,按周通报空气质量。对治污工程和扬尘防治现场由区改善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巡检,并对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的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调度,加强考核,考核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镇长、主任和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是辖区空气质量达标的第一责任人,对深度治理大气污染目标任务的完成负总责,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根据重心下移、区域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以及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层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和责任,重点企事业单位、工程现场都要落实“包项目领导、项目法人和监督人员”三个责任人,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对防尘措施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工地,建设部门要责令停工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一票否决”,不得再参与区内建筑施工投标。对运输车辆达不到封闭要求的,交通、交警、城管等部门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对列入关闭取缔的企业,供电部门要终止供电,供水部门要终止供水,工商部门要注销营业执照。对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国土部门加快对其土地的收储。对列入停产整顿的企业,经济主管部门暂停备案、核准,金融机构暂停提供贷款。对没有完成关闭、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大气污染突出的地区,环保部门以镇街和工业园区为单位严格实行“区域限批”:即对该区域内除生态修复以及污染防治工程以外的所有新、扩、改建项目一律停批,直至完成整改经批准取消限批为止。
关键词:工业区;水污染;对策
中图分类号:X7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2006202
1引言
工业聚集区汇集了众多的工业企业,存在污水排放量大,污染负荷排放强度高,水环境压力大等环境问题。随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和不断推进,狠抓工业污染防治,集中治理工业聚集区水污染,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强化源头控制,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的工作也迫在眉睫。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更好保障水环境安全,避免工业聚集区成为重污染区,本文对工业聚集区水污染防治的管理进行了探讨和分析,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2盘锦市工业聚集区基本情况
盘锦市目前共建有6个工业聚集区,分别为辽东湾新区、辽宁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园区、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大洼临港经济区、盘锦高升经济区。园区内共有企业251家,日排放废水3万t,涉及塑料、化工、食品、制药、装备制造、危废处理、保温材料、污水处理等多个行业,产业结构复杂, 污染物种类繁多, 点源与面源污染交织,生态系统结构相对单一。
3污水防治存在的问题
目前,6个工业聚集区中有3个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污染在线监控装置,区内所有企业均已采取预处理措施,但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个别工业聚集区未建或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二是部分企业预处理工艺、设施不能稳定达到预处理要求,随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及管理要求的提高,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面临着改进工艺和处理厂升级改造的问题。三是园区主管部门、基层环境监管部门之间协调机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企业环境意识不强,重视程度有待提高,污水存在跑、冒、滴、漏现象,部分生活污水没有进入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四是区内企业自由集聚,分布松散,行业类型不统一、污染物繁杂,而污水处理设施主要针对COD、BOD、氨氮等常规污染物,对难降解的、有毒有害污染物控制不足。
4污染防治对策探析
4.1开展工业聚集区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
对园区及园区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加大企业及园区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力度,保证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过总量排污的单位,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治理期间限产限排;区内所有企业必须全面实现废水分流分治、深度处理,达到车间排放标准;对企业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通过环保验收的企业限期整改;对达不到治理要求、产能落后、工艺水平低、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关停。
4.2加强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对未建及未建成集中处理设施的园区要加紧建设,每季度对筹建及在建情况进行调度,以确保2017年底前所有园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园区管网建设,园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全部与建成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链接;对园区内“十大”重点行业、污水排放量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4.3建成三级污染监控体系
建成市级环保部门稽查督导、所在区域环保部门监管、园区监管的三级监管体系,强化部门间协作。形成长效机制,安排专门部门和人员对工业聚集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4.4加强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执行项目准入制度,新建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相应行业的集控区,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对可能产生工业废水严重污染的项目限进园区;对不符合环保要求、产业政策、园区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以审批。加强对排污位单位的排放监督,增加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的频次,对排放不达标、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给予高额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4.5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推进园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特别是涉及到“十大”行业的企业,对符合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要强制审核。督促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加快设备更新,改进工艺设计等措施,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扶持建设一批污染物“零排放”企业,鼓励节能节水,循环利用。
2016年1月绿色科技第2期
5对策实施保障措施
5.1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工业聚集区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兼组长,各县区、(园区)分管副县、区长(园区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的机构,抽调精干力量,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把水污染防治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要将任务逐级分解到责任单位,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成效到位。
5.2推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工业聚集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增强企业环保主体意识,规范企业环保行为,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水平。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企业环境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环保管理标准化企业创建工作,制定考核办法,加强企业自身监测能力建设,开展自行监测,制定减排措施,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5.3加强部门联动,确保资金投入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格局。市、县区及园区相关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促进集中治理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建设,来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5.4发挥舆论监督,强化公众参与
进一步加强环境宣传,及时宣传报道正面典型,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和部门要进行舆论监督,对典型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并跟踪报道整改进度。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了解水污染防治的途径和平台,有关部门要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强化公众参与。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