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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障支出;社会保障水平;统计口径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9)05-0036-05
近几年来,社会保障支出逐渐成为社会保障研究热点问题,定量研究方法日益增多,研究内容也不断拓宽。但社会保障支出研究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即不同研究人员对社会保障支出的统计口径不一致,造成研究结论缺乏可比性;同时社会保障支出的统计中还普遍存在漏统或者重复计算问题,数据统计出现偏差,不可避免地导致结果偏离。因而,有必要对学术界统计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口径进行梳理,分析学术界社会保障支出统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在我国现有社会保障统计指标的基础上,提出社会保障支出统计方法,以供参考。
一、社会保障支出统计口径比较分析
从资金来源看,社会保障支出包括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和缴费性社会保障支出。在实际研究工作中,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和社会保障总支出统计口径分歧最为突出,因而有必要对学术界有关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和社会保障总支出统计口径进行梳理,理清分歧点。
(一)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统计口径
现有研究中,不同统计口径的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均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分歧点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险支出以及医疗卫生的支出是否计入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
现有的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统计口径主要有六种。第一种和我国政府预算支出科目一致,即社会保障支出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三项。第二种口径与第一种口径相比,增加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支出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支出。第三种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统计口径符合我国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的实际状况,具体包括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支出。第四种口径将公费医疗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均计入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第五种口径主张将社会保险支出也计入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以便和其他国家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统计口径接轨。第六种口径将政府用于医疗卫生支出也列入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医疗卫生支出。
(二)社会保障总支出统计口径
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只反映了政府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并不能完全反映社会保障支出总体水平,因而还应该计算社会保障总支出。社会保障总支出包括的项目更多,分歧也更大。除了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统计口径既有的分歧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政府和社会卫生经费支出等也是社会保障总支出统计存在的分歧点。
学术界对社会保障总支出主要有七种统计口径:第一种口径的社会保障总支出仅仅指“五险”支出。第二种口径的社会保障总支出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和“五险”支出。第三种口径在第二种统计口径的基础上增加了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第四种口径在第三种口径的基础上增加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支出。第五种口径与第四种口径相比,增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第六种口径的社会保障总支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支出以及企业关闭破产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五险”支出、扣除居民个人卫生支出以外的卫生总费用等。第七种口径社会保障总支出包括国家财政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的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全国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保险福利费用等。
二、社会保障支出统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社会保障支出统计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文对学术界社会保障支出统计口径的梳理,本文认为其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社会保障支出统计口径不统一。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统计口径有六种,小口径仅仅指政府预算支出科目“社会保障”支出,大口径包括医疗卫生总支出,甚至包括“五险”支出;社会保障总支出统计口径有七种之多,小到包括“五险”支出,大到将政府和社会卫生支出也计算在内。不同统计口径计算社会保障支出差异很大。以2001年为例,按照第一种统计口径计算的社会保障总支出只有3101.9亿元,而第六种统计口径计算的社会保障总支出有6508.6亿元,相差3406.1亿元(见表1)。
2、社会保障支出普遍存在漏统问题。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普遍漏统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支出,社会保障总支出普遍漏统农村社会养老基金支出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出。2003年我国开始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工作,2004年及以后的社会保障支出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出包括在内,然而实际上许多研究漏统了该保障项目支出。
3、社会保障支出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按照《中国财政年鉴》对“社会保障补助”指标的解释,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已经包含了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但在统计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时,有的统计口径重复计算了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此外,“五险”支出一部分来自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因而在统计社会保障总支出时,“五险”支出来自财政补贴应剔除掉。我国社会卫生支出已经包含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第七种社会保障总支出统计口径既计算了社会卫生支出又计算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也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4、社会保障支出并不能真正反映社会保障的实际支出水平。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和社会保障总支出没有剔除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实际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只是中央的战略储备基金,迄今为止只在积累尚未用于任何社会保障项目的支出。因而,统计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时,尤其是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时应将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支出剔除,才能真实反映我国社会保障实际支出水平。
5、社会保障支出概念不规范。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和社会保障总支出不作明确的划分或说明,社会保障总支出有的称为“社会保障福利总额”,也有称为“社会保险总支出”。
(二)社会保障支出统计混乱的主要原因
1、对社会保障支出的理解有偏差。社会保障支出实际上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实际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不包括国家的战略储备基金。因为战略储备基金实际上尚没有真正用于支付,正如我们不把社会保险结余资金统计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一样。由于对社会
保障支出理解出现了偏差,社会保障支出统计往往将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支出计算在内。
2、财政预算制度将预算内各项社会保障支出混在其他经常性支出中,使有关社会保障支出的统计记录不明确。1998年,我国政府一般预算支出科目增设了“社会保障”支出科目,该科目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以及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并没有包括全部由政府财政资助的社会保障项目,如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支出则放在“医疗卫生支出”科目下,导致许多学者统计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时漏统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支出。
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正处在转型阶段,旧的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保障统计指标和新的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指标混杂在一起,致使社会保障支出出现重复统计、漏统等问题。 《中国统计年鉴》、 《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等既有“历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及累计结余情况”统计指标,又有“全国保险福利费用总额”以及“全国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保险福利费”等统计指标。新旧统计指标的混杂给人们选择统计指标带来混淆,容易产生重复计算。如有人认为我国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不在社会保险范围内,计算社会保障支出时重复计算企业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支出。同时,新旧统计指标的混杂也容易导致漏统,王晓琴等计算社会保障总支出为“国家财政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的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全国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保险福利费用”之和,旧漏统了在职人员社会保险支出。
4、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统计指标不连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统计指标存在不连续的问题。《劳动统计年鉴》2000-2003年中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统计指标,但2004年及以后《劳动统计年鉴》中不再设置该指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1998-2003年的统计指标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统计指标,但到2004年,该指标又消失了,从2005年开始又公布该指标统计数据。统计指标的不连续使得获取历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需要通过不同的渠道才能获得。
此外,我国社会保障管理职能的转移以及政府收支科目的改革影响社会保障统计指标的连续性。1998年以后农村社会保障管理职能从民政部转移到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前《中国民政统计年鉴》有“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会资金额”统计指标,而此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开统计资料取消了该统计科目,农村社会保障支出统计就会存在一定的漏统问题。从2007年开始,《中国财政年鉴》不再公布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支出的数据,造成该支出数据的缺失。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和社会保障总支出剔除尚未形成支付的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支出就比较困难。
5、政府针对人们某一风险往往通过多种方式提供保障,不同保障方式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导致“数出多门”。如我国养老金支出,民政部门负责支付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和地方归口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保企业职工养老金支付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支出。此外,在政府收支分类中,一个部门的离退休费用要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在“社会保障和就业”以及其他支出功能科目反映。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在“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下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级科目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则在其他相关支出功能科目反映。数出多门也导致同一统计指标由于数据来源不一致或者统计口径不同,出现不同的指标值。如医疗救助经费的支出, 《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和《中国民政事业统计年鉴》由于数据来源不同,公布的医疗救助支出也不相同。
三、统计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有效途径
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统计指标零乱导致学术研究中的社会保障支出统计比较困难,甚至有学者称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像谜一样。探讨如何利用已有的统计资料,大体准确地统计我国社会保障支出,避免漏统、重复统计的问题,是社会保障支出研究一项基础性的工作。
笔者认为统计社会保障支出,首先要明确支出项目,才能避免漏统。其次,要分清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来源,避免重复计算。由于有些社会保障项目资金来源不单一,既包括财政支出又包括个人和企业缴费支出,仅仅采取简单的分项目相加容易导致重复计算,因而还需要依据不同项目的资金来源剔除重复计算的部分。最后,因为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尚未有完整的分保障项目、分资金来源统计指标,还必须以现行的社会保障支出统计指标为依据,将各社会保障具体支出项目进行归类合并,才能统计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总量。
(一)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基本项目和支出来源
我国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其中社会保险具体支出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此外,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制度尚未从国家保障转变成社会保险,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尚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社会保障支出还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医疗支出。
我国社会救助具体支出项目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支出、农村居民医疗救助支出、农村五保供养支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精减退职职工救济支出、灾害救助支出等。除了上述两类干预措施外,我国还有面向特殊人群的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支出。我国社会优抚支出主要对现役、退伍、复员、残废军人及烈军属给予抚恤和优待的社会保障支出;社会福利支出主要是民政部门针对残疾人、孤寡老人、福利企业等的支出。上述社会保障支出项目只能称之为基本的项目,也是统计社会保障支出不可或缺的项目。之所以称之为基本的项目,因为像我国正在实施的住房保障、慈善、补充社会保障支出尚未包括在内。
从数据来源看,我国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来自财政部依据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统计的社会保障项目的支出;缴费性社会保障支出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社会保险支出和卫生部统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我国政府财政预算社会保障支出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支出以及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缴费性社会保障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城镇职工失业、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有一部分来自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尤其是养老保险基金。2007年,国家财政补贴规模超过1100亿元,因而需要将社会保障补助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剔除。政府还以医疗救助的形式资助了一部分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而新农合支出要扣除资助参加新农合的医疗救助支
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属于战略储备基金,尚未真正用于支付,因而计算社会保障支出时,要将社会保障补助中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扣除。
本文依托现有《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等有关社会保障支出的统计指标,确定了我国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缴费性社会保障支出、重复统计支出以及未形成支付的统计口径(见图1)。
(二)我国社会保障支出规模估算
依据上文所述方法,本文对我国1998-2007年的社会保障支出进行了计算(见表2)。
四、结论
本文结合我国社会保障实际支出项目和统计指标,在对学术界社会保障支出统计口径梳理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我国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和社会保障总支出的统计口径,并提出采取按社会保障支出保障项目和资金来源统计相结合的方法统计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旨在为学术界统计社会保障支出提供一个基本的口径。
我国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统计口径应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支出,并扣除财政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社会保障总支出统计口径包括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五险”支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扣除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五险”的补贴以及医疗救助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出和财政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
以本文确定的统计口径为基础,笔者采取按保障项目和资金来源统计相结合的方法,采用公开出版的资料统计了1998-2007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规模。从统计结果看,社会保障总支出规模和学术界社会保障总支出第三种、第四种、第五种、第七种统计口径统计的规模接近。由于统计资料的限制,本文没有统计诸如企业年金的支出等企业自愿用于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开支、慈善组织的支出以及住房保障的支出,因而,本文确定的统计口径可以称之为社会保障支出基本的统计口径。换句话说,也就是统计社会保障支出不可或缺的项目;社会保障支出总量也只能称之为基本的社会保障支出。
注释:
①“五险”支出指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险基金支出,为了便于和农村社会养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区分,本文简称“五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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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5日,财政部正式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下文简称《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下文简称金融企业)施行。
《规则》分11章,共66条,从风险防范、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六个方面,对金融企业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并有相应罚则予以约束。《规则》的制定是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规则》的实施,不仅对促进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出台的背景
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金融企业的外部金融环境和内部治理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面开放金融市场以及利率、汇率、股权分置改革使我国金融企业的经营面临着巨大的外部风险。随着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公司的内部治理环境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需要政府及时出台新的监管规则以促进金融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规则》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了。
(一)金融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
1.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
WTO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括GATS文件、金融附件、金融承诺表、部长会议对金融服务的决议构成的程序性规定、金融服务承诺谅解书组成的选择性规定以及《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贯穿其始终的是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宗旨。金融自由化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有其积极的一面,然而它对现实经济的冲击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冲击则是明显的。自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政策更加透明,开放步伐更加稳健和有序。在银行方面,按照承诺开放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业务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25个城市向我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完全取消了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地域和客户限制,在坚持国家绝对控股地位和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引入外资参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在证券业方面,不仅严格履行证券业开放有关承诺,而且在进一步扩大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方面进行了探索。对外国投资者开放B股市场,允许中外合资企业在A股市场融资,在A股市场实施境外合格投资者制度,以合资和合作形式部分开放证券服务业,外资证券机构可以通过合资券商从事国内资产发行和资产业务。在保险业方面,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全部地域和有关法定保险以外的全部保险业务,合资寿险的比例放宽到50%,外资非寿险在合资公司的出资比例达到51%,允许在外设立独资子公司。对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允许从事大型商业保险经纪业务和国际海运、保险业以及再保险业务。在金融市场方面,积极引进国际金融机构,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此外还开放了汽车金融市场,2004年以来,先后有五家外资金融汽车经营公司在我国开业,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2006年12月11日我国遵守加入WTO的承诺,全面开放了金融服务市场。
我国开放金融市场不仅是履行加入WTO承诺的要求,也是经济发展的需要。经过28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国家经济总体上已经从计划经济、封闭的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开放的经济。但是市场经济仍然很不完善,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作用方面还没有充分发挥,市场体系还不健全。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它的完善与否决定了整个市场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整个经济市场化的程度。所以,要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必须加快金融改革,加快发展金融市场。在加快改革和发展方面,必须坚持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两方面并行。现在我们正处在“十一五”规划非常重要的时期,今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还会进一步加快,对市场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转变增长方式,落实科学发展观都需要金融业加大开放,与此同时,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使我国金融企业不再享受政府的保护,而要直接面对全球市场的激烈竞争。
2.利率的逐步市场化
2004年10月29日,我国开放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城乡信用社除外)和存款利率下限,这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顺利实现了“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阶段性目标。利率市场化改革对于促进金融机构提高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提高资产负债管理和贷款风险定价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加强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机制建设,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定价制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能否尽快建立一套科学合理、顺应市场发展的定价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关系到金融企业的生死存亡。
3.人民币汇率改革
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我国汇率制度改革带来的最大风险是货币错配的风险。即一个经济行为主体(政府、企业、银行或家庭)在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时,由于其货物、劳务和资本的流动使用了不同的货币来计值,因而在货币汇率变化时,其资产/负债、收入/支出会受到影响的情况。在化解货币错配风险中,金融企业的责任重大。一方面,金融企业应作好长期承担货币错配损失的准备,利用较高水平的外汇储备来保证有能力接手私人外币资产的货币错配,避免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全面冲击;另一方面,金融企业要大力进行金融创新,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外币理财服务,同时,积极引导居民降低抛售外币资产给未来汇率走势和外汇储备管理带来的压力。新的汇率制度下,金融企业不仅不能享受政府的保护而且还要随时承担货币错配的风险,这对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股权分置改革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郑重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吹响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号角。股权分置改革,堪称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场重要战役,它不仅在我国资本市场15年的发展历史上是头一回,即使把它放到全球市场的大环境里考察,也可以认为是开天辟地头一招。股改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了转折的契机。股改推动了A股市场的彻底转型,截至2006年11月底,全部A股公司中已经有1281家进行或完成了股票分置改革,对应市值占95%,年底前完成的股权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从根本上解决了多年来A股市场的发展障碍,我国的资源配置功能、融资功能得以顺利恢复。
首先,股权分置改革从制度上解决了上市公司两类股份、两个市场、两个基础的问题。股票作为投资品的定价开始摆脱单纯的资金特点,而是更多地与我国实体经济密切相关。
A股总市值从之前的不到4万亿到现在的8万亿,股票市值与GDP相比从之前的20%到接近40%,我国的A股市场成为全球最有活力的资本市场之一。伴随着股改的顺利进行,新老划段开始实施,已有41家公司实施再融资和54家实施IPO发行。由于股改稳定了市场信心,市场具备了比较强的融资能力,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上市,使金融企业直接面对市场的竞争。股权分置改革使得历史遗留问题的风险得到了大幅度的化解,新的市场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投资者信心正在逐步恢复,这些积极因素为提高市场运行质量和效率、推进市场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近年来资本市场的制度产品创新也在加快,资产体系建设、上市公司治理、发行制度、交易制度和机构投资人制度都有了比较大的发展,因此我们需要适时地变革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以适应整个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
(二)金融企业内部环境的变化
1.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伴随金融改革,我国金融企业的内部治理环境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通过产权改革,实现国有金融机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通过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国有金融机构内部建立起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通过盈利模式的改革,改变传统业务结构与经营模式,提高盈利能力和综合服务水平。
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的态势很好,2006年4月末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2.8万余家,银行业总资产接近40万亿,资本充足率达标银行从2003年8家增加到2005年底53家,资本充足率达标银行的资产占比相应从2006年的0.6%增加到2005年的75.1%,主要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从2003年年底的17.9%下降到2005年的8.9%,持续实现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双降,反映银行风险自我弥补能力的损失拨备缺口下降到2005年的6274亿元,当前银行业改革正在全方位、多层次稳步推进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进展顺利,通过实施股份制改革,在保证国家绝对控制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了产权明晰化,逐步建立现代公司治理基本框架,公司治理机制开始发挥作用。在战略投资者的参与和帮助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加快了内部改革步伐,经营理念、内控机制和增长方式,正在转变。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强化,业务流程和绩效考核体系日趋科学。财务状况明显改善。2005年上述四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在8%以上,不良贷款率控制在5%,这与改革前相比有较显著的进步,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相继提升了对这些银行的评级。
2.金融企业综合经营的趋势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综合经营将成为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的基本模式。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转变已成为入世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0月30日在北京了《2006年我国金融稳定报告》。《报告》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状况进行了全面的评估。《报告》认为:当前,我国金融业已基本具备了开展综合经营试点的条件。但是,还不宜全面开展综合经营,而应先行先试,稳步推进。从我国金融业发展水平看,这一模式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客户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具有优势,并可以有效防止不同行业金融风险的传染。
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已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目前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两个层次 :一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业之间的业务合作,二是成立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集团。今后一段时期,随着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工作的逐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模式改革将进入一个新的时期。一些控股金融企业,如中信集团、平安集团、光大集团等已经涉足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领域,基本完成了综合经营的布局,而四大国有控股银行等也开始涉足基金托管、理财等中间业务。很显然要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必须推进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要加强对跨市场金融企业的风险监管,既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又要减少重复监管。
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新特点
(一)与传统金融财务制度相比
与原《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证券公司财务制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等相比,《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新特点是:
1.强调了财政部门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责
与原制度注重政府的直接干预相比,《规则》强调政府应通过防范化解财务风险,维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权益,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的金融市场是在计划金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1979年金融体制改革开始,政府对金融企业的干预经历了由无序、分散到有序、集中的监管化干预,再到监管与政策的协调干预的发展过程。1998年以前,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偏重于银行和证券业等市场结构的建设、规模的扩张和国企融资渠道的拓展,而对金融企业的内控机制重视不够。各级政府出于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的考虑,对金融企业存有较多的干预,结果造成了金融企业之间的关系混乱,内在的风险机制和内控机制滞后,经营风险频发。1997年,我国第一次出现了通货紧缩,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完成了初步的工业化和市场化,同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通货紧缩,我国经济进入了强化内涵的发展阶段。在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之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尽快理清银行、证券、保险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健全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内在风险机制和内控机制,减少政府的干预,充分发挥金融市场配置资金的效力。《规则》中对政府职能的定位反映了政府管理职责的转变。
2.提高了企业财务管理的自
《规则》废止了原有财务制度在成本、费用及资产等方面的规定,提高了企业财务管理的自,为不同类型金融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规则》的第三十八条指出: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而原《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按照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开支。工会经费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3.明晰了金融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及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职权
《规则》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界定了不同层次财务管理的内涵,明晰了金融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及其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职权,以促进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从框架结构看,《规则》主要围绕与金融企业的财务活动,对财务管理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特别是着重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企业投资者与经营者职责不分、角色错位的问题,从而实现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制度创新。而原制度主要是从会计要素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定的。
4.改革了财务分配制度
《规则》改革了财务分配制度,规范了人工成本开支范围,建立了职工激励机制,取消税后利润提取公益金的规定,明确职工以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研发核心技术、促进安全营运、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并且对参与分配的顺序作出了规定。而原《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在第九章《成本费用》中规定:人员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和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用、劳动保护费等。职工工资包括在职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在原制度中并未明确技术要素、管理要素参与分配,没有体现对人力资本的激励。
5.整合提升了金融财务制度的层次
《规则》整合提升了财务制度的层次,形成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的财务制度体系,为完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奠定了基础;明确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系统应用财务管理方法,实现企业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6.提高了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比例的要求
《规则》提出: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而原《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是“在企业的资本金中,银行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30%”,规则提高固定资产占净资产的比重,无疑将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固定资产的投入,达到提高经营基础条件和服务手段现代化的目的。
7.更符合国际标准
《规则》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与旧的财务制度偏向资产管理和运营相比,新规定更加全面和完善,同时也更符合财务管理的国际标准。
(二)与《企业财务通则》相比
与《企业财务通则》相比,《规则》更注重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的风险。由于金融企业比非金融企业多了“财务风险-金融风险-财政风险”这一风险链,因此,规则以“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维护金融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为立法目的,并单独设立了“财务风险”一章。
1.金融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金融业是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金融风险是一种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领域的全面对外开放及信息化程度的提高,金融产品的创新日益丰富与迅速,金融市场愈来愈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与此同时,存在于金融领域的各类金融风险也随之更加复杂和突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安全的核心。如何更好地认识、诊断并有效地化解我们可能面对的各种金融风险,已成为我国金融业乃至经济能否安全、健康、平稳发展的关键。这一问题是我国综合改革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当前首先要面对的极其重要而紧迫的问题,也是国内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中所面临的重大挑战。
全世界,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上世纪九十年代都经历了各种金融风险所带来的损失,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所造成的影响至今还挥之不去。世界各国的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一直非常重视金融风险,不断地总结完善金融风险防范的制度与方法。
2.加强金融风险管理的意义
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它是国内经济形势发展的宏观要求,一是我国经济改革在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还处在建立和完善阶段,一些制度还在探索,一些虽已建立但还不完善,使得经济实体在经营中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二是我国企业的经营风险意识较为薄弱,难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三是经济要素更加活跃,在增大机会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四是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竞争的加剧,使经济实体面临更多的选择机会,需要对风险与收益进行综合衡量;五是经济改革和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市场秩序作保障。
另一方面,加强金融风险管理也是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使世界各国经济紧密联系到一起,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都会受到国际金融市场风险的影响,而国际金融市场上新金融工具不断涌现,国际虚拟资本急剧增加,使得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风险不断加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
3.我国金融企业的风险现状及其风险来源
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风险是很高的。首先,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非常高;违规贷款、骗贷事件层出不穷;银行资产被窃取案件屡屡发生,可以说是由商业银行的体制缺陷造成的,风险可以从许多地方出现。证券公司的风险同样巨大,据估计证券公司已形成1000多亿元的亏损,50%的公司已到了濒临破产的边缘,形成了巨大的债务风险。期货市场经纪公司在为投资人服务时存在不透明和不规范现象,很多投资协议、委托合同很不规范等等。化解和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已成为综合改革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当前首先要面对的极其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国家发改委体改所研究员张海鱼博士认为,目前我国金融风险的主要根源在于我国金融体制的不完善。金融体制的缺陷和漏洞,既扩大了风险,又使风险难以判断、难以用正常的方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管理或防范主要是通过一定的风险管理理论、技术和工具去诊断、计量和分析风险并建立起风险控制的标准与制度。但这一过程必须建立在基本的、健全的金融体制之上,如果基本的金融体制存在很大的问题,漏洞很多,金融风险管理的理论、方法与工具将会失去作用,有时一些金融工具还会产生更大的风险,这时产品的创新就会产生新的风险。
4.化解我国金融风险的途径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转轨过渡时期,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必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首先,要让金融体制更完善、更健全、更市场化,形成配套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其次,研究和学习金融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学习国际风险管理较好的金融机构的经验,全面提高金融风险管理的水平。再次,要通过改革、通过创新、通过更市场化、通过提高监管水平来防范金融风险,不能以消极的方式防范金融风险。比如,不能因为害怕出现风险而停滞衍生品的发展,而应该是市场越完善,监管水平更高、更强,风险控制越有力。最后,要切实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加强监管。加强监管必须进行监管部门的改革,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对金融每个环节都熟悉,但是目前的监管部门成了政府行政部门,太看重行政审批,即使监管也是出了问题才针对问题进行检查。合理科学的监管体系,快速准确判断风险的能力,强力有效的监管措施是进行有效监管的基本条件。监管部门要研究风险管理理论,以克服市场的智慧、风险的智慧永远高于监管的智慧的现象。此外要有监管上的制衡,要有因监管不力、监管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减少由于监管不当造成的风险,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管。《规则》中对金融财务风险管理的规定反映了金融监管方向转变的趋势。
5.《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对化解金融风险的规定
《规则》以“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维护金融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为立法目的,并单设了“财务风险”一章。
《规则》控制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的主要要求是: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利率、汇率风险损失;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等。这将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法规依据,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金融风险。
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出台的意义
《规则》的制定是财政部门作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是促进企业科学管理、维护各方权益的需要,是协调好财务与税务、会计关系的需要,是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需要。
(一)适应了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控制着金融业的运营,政府的信誉也给老百姓充分的理由来选择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储蓄、投资。然而,这种运营模式也带来了沉重的历史包袱,效率低下、呆坏账的阴影一直笼罩着它的前途。2006年12月11日,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全面融入了世界经济。与此同时,金融业也面临着重大的考验。
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区域的全面开放,必将使国内银行业在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上开始直面真正的竞争;金融新产品的不断推出,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必将使居民金融投资渠道和手段增多,分流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存款将是一个趋势。国有商业银行,依靠负债业务快速增长来掩盖资产业务风险的状况,将会逐渐消失,资产风险特别是信贷风险将会进一步暴露。与国外的金融企业相比,我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还存在很大的差距:首先,在公司治理方面,我国的股权多元化的程度还不够高,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我国金融企业层级过多,从而放大了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其次,在风险管理方面,我国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在外部监管方面,还没有像美国的《萨班斯法案》那样全面的法律文件。最后,我国金融企业在企业文化、商业道德、职业规范以及社会责任方面都有所欠缺,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银行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后,国内经济进一步融入到全球化体系中,国际经济的波动将更快地通过汇率、利率的变化以及跨国资金的流动对国内产生影响,国内经济封闭运行的可能性降低,经济周期波动将会更加明显和频繁。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政府部门一方面要放松对金融企业的管制,给予其充分的自;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履行财务监管职责,指导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建设,稳定促进金融企业发展。《规则》的及时出台,对企业防范、化解由于市场开放而带来的金融风险意义重大。
(二)顺应了金融企业综合经营的趋势
随着金融改革的步伐加快,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趋势越发显现,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使得原有的分业监管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原来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证券公司财务制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已不能满足监管方面的需要。所以在发展金融综合经营同时,必须加速变革现行金融监管结构,即监管价值取向上则应兼重风险与发展、监管模式上由“功能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
由于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有关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通过金融集团运作实行综合经营,它们之间的资金和业务往来已经冲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从而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也使现行以机构性管理为特点的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显得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按照机构性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进行监管,并不能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综合化也随之发展,尤其是金融创新使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分界日益模糊,以资本充足率以及不良贷款率为主要指标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面临较大挑战,以监管银行为主的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此时,《规则》的出台不仅能够及时解决目前困绕金融机构由于综合经营而带来的并表问题,也为金融企业的综合经营以及政府对企业的综合监管创造了财务管理基础。
(三)有利于建立和健全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
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规则》制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