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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房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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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房产评估

公积金贷款房产评估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称分中心)运用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并在本县购买(含建造、翻建、大修,下同)自住房的职工发放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贷款:

(一)是本市常住户口;

(二)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比例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无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偿还能力的债务或担保,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正在购建个人自住住房,并能按要求提供各项合法证明材料;

第四条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夫妻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亲属。

第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职工住房抵押的方式。借款人须提供合法房产作为抵押物。

(一)购买预售房产,且开发商已与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合作协议》的,在职工未取得“三证”(土地证、房产证、契证,下同)前,先由售房单位担保,办理商品房抵押按揭登记手续,取得“三证”后,再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如开发商未与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合作协议》,职工确需贷款,并经分中心审核同意的,可先办理商品房按揭登记备案,同时用其它合法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取得“三证”后,办理所购房产抵押手续,取消原来的房产抵押担保。

(二)购买二手房的,取得“三证”后,以该房产作为抵押,按照不动产专用发票所载明的时间三个月内,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三)自建房土地为出让且建筑进度已超过三分之一的,凭《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设许可证》,由其它合法房产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或建成并取得“三证”后,以所建房产作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自建房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且建筑进度已超过二分之一的,凭《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以其它合法房产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自建房的造价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拆迁重置价计算。

第六条每户家庭原则上5年内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累计贷款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买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购销合同》、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交交易时的房屋评估报告、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提交规划、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建房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贷款额度按以下条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

(一)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二)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不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不高于按照月缴存额确定的贷款限额;

按照各条款计算的贷款额不一致时,按最低额确定;在符合第(一)、(二)款的前提下,按本条第(三)、(四)款计算不到5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可按5万元计算。(本条款中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比例、倍数、按照月缴存额确定的贷款限额,报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职工购买住房资金不足的,也可向受托银行申请配套的住房组合贷款。

第十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的时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遇申请、审批过程中利率调整的,按放贷日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根据借款人的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所购房屋状况、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个人信用状况及还贷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结合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度及本细则规定的贷款额度核定办法,计算、审定申请人的贷款额度,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可到分中心及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四)分中心及受托银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及经济状况进行风险审查,符合条件的,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住房抵押登记等手续,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五)借款人按约定时间到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受托银行将款项划入售房单位,对办妥“三证”的“二手房”及自建房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帐户。

第十三条贷款本息偿还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每月归还贷款本息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收入的50%。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逾期,按人民银行规定向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

第十五条借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依法处置抵押物,直至收回贷款:

(一)借款人提供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料不真实;

(二)借款人连续3个月(含)或累计6个月(含)以上不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或借款合同期满,经催讨,借款人仍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停缴住房公积金,经催讨仍不按要求继续缴交的;

(四)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处置抵押物的所得价款扣除税费后,首先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不足部分可依法追索,余款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后,凭退还的《房屋他项权证》,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第十八条借贷各方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九条借款过程中发生的抵押登记、房产评估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公积金贷款房产评估范文第2篇

首次置业者

贷款方式:商业贷款

还款方式:等额本金

案例再现:

小张是外省人士,在成都一家外企任职,工作时间超过8年,月薪10000元左右,收入较稳定,享有公积金福利,名下尚无房产。现准备在成都市内购置一套房产,住房面积不要求太大,足够个人居住。小张现看中一套房源,房屋面积70㎡,房价为75万元,小张父母愿意赞助小张20万元购房款,减轻儿子的购房压力。目前,小张比较迟疑的是,对于剩下的这50多万元购房款该使用何种贷款方式。另外,小张有提前还款的打算,同时希望自己在购房总支出上不要有太大的超额。

专家分析:

对于小张这类房产首次置业者来说,选择商业贷款为首选。对于首次购房人群,目前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在首付方面无太大差别,只是还款利率上有略微的差别。但是商业贷款可以贷款的额度比较高,能够满足小张所需的贷款额度,因此建议小张选择商业贷款,并且部分银行针对首套房的借款人政策相对实惠,在个人资质良好的情况下,仍可申请到下浮15%的优惠利率。

置业妙招

建议小张选择商业贷款,还款方式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方面,小张有提前还款的打算。另一方面,虽然等额本金前期还款压力较大,但是比较等额本息还款法来看,等额本金能够节省部分贷款利息,在购房总支出上能有所缩减。所以,综合两方面因素来看,等额本金还款法更加适合像小张这类需求的购房人。

再次置业者

贷款方式:公积金贷款

还款方式:自由还款

案例再现:

李女士是成都当地人,月薪15000元左右,收入稳定,享有公积金福利,名下有一套房产,于10年前商业贷款购买,现已还清贷款。李女士希望改善父母的居住条件,为父母买套小户型的房产,能让自己的父母也能住上好点的房子。在空闲时间,李女士陪父母看房,一处住房面积为65㎡,房价60万元的房源令老两口特别动心。李女士自己手头上有近20万元的存款,父母手上也有近5万元的存款。这是李女士购买的第二套房产,由于对二套房的贷款政策不是很了解,对于选择何种贷款方式上有点犯难。虽然剩下的贷款额度为30万元,不是太高,但是李女士不希望自己的前期还款压力太大。另外,李女士有提前还款的意愿。

专家分析:

对于李女士这类购买二套房的借款人来说,选择公积金贷款为首选。专家分析,一方面,在李女士保留名下房产的前提下,无论使用商业贷款或是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首付都是60%。但是从还款利率上来比较的话,商业贷款基准利率6.55%,二套房基准利率上浮10%,而公积金贷款利率4.9%相对较低,尽管同样上浮10%,但相对还款压力较小。另一方面,公积金贷款恰好能满足李女士的贷款额度。所以,综合两方面因素来看,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更加适合李女士这类人群的需求。

置业妙招:

建议李女士选择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还款方式选择自由还款。由于自由还款能够设定每月最低还款额,所以前期还款压力较小。另外,自由还款另一个最大的优点就是“随时有钱随时还”,更加方便李女士提前还款的本意。所以,综合分析认为,自由还款更加适合李女士这类需求的借款人。

中小企业主

贷款方式:商业贷款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

案例再现:

戴先生是成都的一位私营企业主,客户群体也比较稳定。在成都城区已有两套小户型的房产。一处位于东三环外,房屋面积为55㎡,目前房价为40万元。另一处位于建设路,房屋面积50㎡,房价65万元,且名下两套房产均无贷款。由于店面的生意越来越红火,戴先生也有扩张店面的打算,重新装修加上扩张人力以及填充库存,总体的预算下来已经接近50万元了。戴先生目前手头上有10万元的存款,但是凭他多年的经商经验来看,这部分存款暂时不能挪用,以备不时之需。所以,他目前不知道有没有其它的途径来解决他的融资问题,另外不希望自己前期的还款压力太大。

专家分析:

像戴先生这类中小企业主可以选择房产抵押消费贷款来解决他的融资需求。戴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可以向银行抵押申请个人抵押消费贷款用于店面扩张的资金。贷款额为房产评估值的七成左右,也就是说戴先生能向银行申请到70万元左右的贷款,用于店面装修事宜,费用上绰绰有余。

融资妙招:

公积金贷款房产评估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具体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称受托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第六条职工(以下称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以贷款时向前推移计算);

(二)、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置已明确,有关手续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3个月以内;

(三)、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总价款30%以上(含30%)的自有资金且已落实并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抵押;

(六)、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办理抵押登记前,能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

(七)、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结果的最低值:

(一)、以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最高50%的还贷比例(每月还贷本息额占工资收入的比例)计算的最高月还贷款额,从而按不同还款方式计算出的贷款额度。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房价款或修、建费用总额及评估值(两者取低值)的最高70%的贷款比例计算的贷款限额。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360个月),同时借款人最后一期还款时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四章贷款的担保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取得贷款的担保。如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直接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抵押;如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还应提供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由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房屋交易中介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

在贷款期内,经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阶段性担保方式及抵押物,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十条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或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以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其价值需进行评估确认,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评估现值的70%,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由房屋建设(开发)单位和房屋交易中介机构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房屋交易中介机构必须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就每一借款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方式和方法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还本付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期数÷[(1+月利率)期数-1]

其中:每月还利息额=剩余贷款本金额×月利率

每月还本金额=每月还款额-每月还利息额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内每月确定相等的还本金额并支付利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每月还本金额+每月还利息额

其中:每月还本金额=贷款金额÷期数

每月还利息额=剩余贷款本金额×月利率

第十四条采取按月分期还本付息方式偿还贷款的,借款人贷款时确定的每月还本付息额最高不得超过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最低不得低于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30%。

第十五条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贷款统一采取由借款人委托受托银行代扣的方法进行偿还。

第六章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借款人的个人资料:

(一)身份证;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对账单;

(三)婚姻情况证明(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等)。

第十八条借款人配偶的个人资料:

(一)身份证;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对账单。

第十九条借款人的其他房屋共有人(除配偶以外)的个人资料:

(一)婚姻情况证明;

(二)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第二十条借款人除按上述规定提供本人、配偶及其他房屋共有人的个人资料外,还需根据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不同情况,分别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情况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购买预购商品房的:

(1)商品房预售(买卖、销售)合同(已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县(市、区)需先经备案登记);

(2)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1)经济适用房销售(买卖)合同;

(2)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3)经济适用房的审批证明。

3、购买“二手房”的:

(1)房产买卖合同;

(2)交易价格的评估报告;

(3)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4、购买“房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现房)的:

(1)房产买卖合同;

(2)首付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据;

(3)“房开”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1)拆迁协议书;

(2)定位证明单及房款结算表;

(3)首付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据。

6、建造、翻建住房的:

(1)土地使用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

7、大修住房的:

(1)大修鉴定报告书;

(2)大修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

(1)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

2、购买“二手房”的:

(1)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或契税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

4、大修住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大修鉴定报告书;

(3)大修工程费用的预算报告。

第七章贷款的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要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携带上述个人资料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资料,到管理机构填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第二十二条管理机构受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时,对借款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借款申请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或有关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但须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管理机构受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管理机构对经审核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对经审核不准予贷款的,须告知借款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准予贷款的,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同借款人就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偿还方式及月还款额进行协商和确定。

第二十六条贷款额度等经协商一致后,管理机构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贷款。同时借款人、管理机构、受托银行、保证人及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还需同受托银行签订代交款项委托合同。以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进行阶段性担保的,担保人(抵押人)还需与管理机构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

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签订并经登记生效后,管理机构通知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八章贷款的提前还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填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偿还申请书》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贷款的提前还款除直接以住房公积金为还款资金来源的可以由管理机构内部划转以外,其他的均采用银联POS系统,由借款人直接持卡向管理机构刷卡还款。

第九章贷款抵押物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贷款期内,借款人要求变更贷款阶段性担保方式及抵押物的,应事先填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及抵押物变更申请书》向管理机构申请,经管理机构同意后,有关各方另行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合同经登记生效后,管理机构才能向原担保人或抵押人出具担保(抵押)注销证明。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遇国家及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政策调整时,本实施办法亦作相应调整。

公积金贷款房产评估范文第4篇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文一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南充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受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委托人)委托,按《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通知书》的要求向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下称贷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用途

第一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二条 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至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规定为年利率利息从发放之日起计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以委托人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通知为准,甲方不需另行通知。

第四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建位于南充市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下列账户内,用于购买或修建本

合同第四条所列之房产。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贷款的归还

第六条 乙方授权甲方以无折支取方式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下列账户中扣收借款本息。

账户户名: 存折卡号:

若扣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或卡超生有效期,或乙方需要变更扣款账户,乙方应到甲方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或原扣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乙方应到甲方指定的网点还款。

第七条 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法;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计算公式为:

(1+月利率)n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月利率

(1+月利率)n -1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息后本、息随本清的原则,乙方存入的款项按照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入账。

第九条 乙方应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自借款之日起每月归还,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利息的,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条 乙方在贷款发放后的六个月内(含六个月)不得办理一次性提前还款手续;如乙方需要提前还款,必须经委托方审核同意,甲方才能办理乙方的提前还款手续。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应提前归还借款,甲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万分之 计收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乙方未按期偿还贷款,甲方按国家规定对乙方在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水平加收50%的罚息利率。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乙方拒绝或阻挠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4)乙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契约和协议;

(5)乙方连续三个月并累计六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6)乙方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7)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归还贷款的义务;

(8)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影响的天数和损失的数额,每天付给乙方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甲方发放贷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账户,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贷款,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全部贷款。

借款担保

第十六条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等费用)以为抵押物(质物)提供担保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或《担保合同》。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

(二)向购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其 他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质量、权属等事宜发生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应以贷款实际发放日起顺延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由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文二

甲方(委托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电话:

邮编:

传真:

网址:

乙方(受托人):

住所:

主要负责人及职务:

电话:

邮编:

传真:

网址:

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 委托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事项

一、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出审查意 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公证、保险、评估、 抵押(备案)登记及其他贷款手续。

二、协助甲方受理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申请,提出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签订项目合作 协议,监管保证金帐户。

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公积金贷款,回收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办理公积金贷 款结算业务。

四、对借款人、担保人、合作项目等实施贷后监督检查,催收公积金逾期贷款,受理借 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等变更借款合同事宜, 按乙方内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公积金 贷款档案进行管理。

五、 按甲方的要求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公积金贷款管理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建立 贷款管理台帐,并将电子信息及凭证、报表等纸质资料按约定的方式及要求送交甲方。

第二条 委托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及帐户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定向用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

二、每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以甲方的审批意见为 准。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在乙方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帐号为 ;乙方为甲方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贷 款帐户,帐号为 。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程序 一、乙方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查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 提出审查意见报甲方审批;对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原则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报 送甲方。 二、甲方审批同意后向乙方出具审批意见,确定贷款的金额、期限等。

三、 乙方按甲方审批的意见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乙方办理贷款手续后向甲方送达相关资料;乙方原则上应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并报送甲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原因除外)。

五、 甲方对贷款手续

核对无误后, 按时足额将贷款基金从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划入委托 贷款账户,由乙方负责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入售房单位售房款专户;售房人是自然 人的,须划入事前约定的专门帐户。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对贷款的发放、回收、结算、管理等全过程拥有决 策权。

二、按规定在乙方开立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专门帐户。

三、审批贷款合作项目,审批个人公积金贷款。

四、因业务需要,可到乙方查阅委托贷款档案资料。

五、对乙方承办的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六、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七、按时足额提供发放贷款所需的委贷基金。

八、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办理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拒绝甲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的委托事项。

二、不承担贷款风险,不垫付委贷基金。

三、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受托事务,不得无故拖延。

四、对借款人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及借款条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具有审查义务,对贷 款用途的专一性、资金划拨的安全性具有监管义务。

五、将协助回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六、向甲方提供拟按揭或已按揭的商品房项目及开发单位的相关信息资料。

七、按国家金融监管方面的规定,协助甲方对委托贷款实施风险管理;不拆借、挪用公 积金贷款资金。

八、及时将贷款发放、回收、结算等相关业务资料送交甲方,按时向甲方报告受托事务 办理情况。

九、配合甲方对受托事项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十、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手续费。

十一、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关于组合贷款的约定

一、组合贷款指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住房,由甲方提供的公积金贷款和 乙方提供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而组成的个人住房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 商业性贷款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审批,设置同一担保条件。借款人违约需处分抵押物、追索保 证人连带保证责任, 或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约定进行赔偿时, 甲乙双方按届时各 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二、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 可同时向乙方申请商业性个人 住房贷款,乙方承诺作为组合贷款的配套银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

第七条 需按法律程序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债务时,无论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均 由乙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乙方怠于起诉的,甲方按相关规定执行;公积金贷款的诉讼费用 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组合贷款的诉讼

费用等相关费用按甲乙双方的债权比例各自承担。

第八条 保密约定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或取得对方或第三方的资料或信息应视为各方的商业秘 密或个人隐私,未经法律许可或当事各方同意,不得向外披露或用作本协议以外的用途。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按时足额提供贷款基金,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由此造成乙方 或借款人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二、甲方未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手续费的,乙方有权拒绝继续承办委托事务,并可 要求甲方及时补清,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因乙方的原因未按约定发放及回收委托贷款,造成甲方或借款人经济损失的,乙方 应负责赔偿。

四、因乙方原因致使追偿债务超过诉讼时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五、 乙方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 未按本协议约定及甲方制定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受 理、审查贷款,或录入的贷款管理信息及办理贷款手续的差错严重,或催收逾期贷款不力, 或未按甲方要求保管公积金贷款档案等,由此造成甲方或借款人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损害职工权益和甲方形象的,甲方除有权依据本协议考核后扣减手续费外,还可要求乙方赔 偿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取消受托资格。

第十条 委托业务的考核

甲方对乙方办理委托业务的情况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并与手续费挂钩, 考核按平时重点抽 查、半年进行检查、年终全面考核的方式进行,每次考核后向乙方通报考核结果,年终考核 完毕后向乙方通报全年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内容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业务考核 《 表》 。

第十一条 委托业务手续费

一、甲方以当年实际收回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 5%为基数,按全年考核后乙方实得分 值计算手续费; 计算公式:乙方年度贷款手续费=乙方全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利息收入 5%实得分值100

二、支付方式:甲方在对乙方全年考核完毕后,一次性以转帐方式向乙方结清全年贷款 手续费。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的内容

一、甲乙双方应将各自制定或执行的涉及公积金贷款(含组合)的相关文件、手续事先送 对方认可备案,发生变动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和相关第三方。

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手续暂使用乙方制订并经甲方认可的文本格式,待甲方对其 统一制订后,再按统一的文本执行。

三、办理委托贷款所涉及的保险、公证、评估及其它中介机构,应由甲方确定或认 可。

四、因委托贷款而设定的债权、担保权均以乙方名义,但最终实际受益人为甲方。

五、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具体承办支行及相关情况, 并由甲方最终确 认。

六、每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具体承办支行,由甲方审定。

七、乙方应具备从事委托事务的合法资格及执业证书,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及人员、技 术、物质保障条件,能够为借款人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本协议生效期间后,若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人、单位名 称、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发生变化,办公、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但订立本协议依据的国家法 律、政策或本市实际情况发生调整变化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五条 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有关规定等执行。必要 时双方可修改本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生效前, 甲方委托乙方已办理的委托业务尚未执行完毕的统 一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愿继续办理委托业务的,可中止执行协议,但已受托签订 的项目合作协议应按约履行至期满,贷款回收、催收、结算等事务应履行至贷款余额结清为 止。不受协议中止或有效期的限制。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

第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

甲方:乙方: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文三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贰日内将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物(质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当日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展期,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专户,或超出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余额5%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明确后,违约方应主动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与《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为准执行,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公积金贷款房产评估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特点;应对措施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广大居民的住房需求,房地产市场近年发展迅猛,不仅带动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而且增加住房信贷融资业务。随着个人住房贷款快速扩张和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整,理应高度关注、有效识别和控制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特点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如下特点:一是利率低。目前执行的利率五年及五年内的为4.0%,五年以上为4.5%;二是房屋保险自愿;三是贷款期间每年可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四是手续简便,一般为10个工作日左右办完;五是办理方便,通过所在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委托当地授权金融机构办理。

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以下局限性:一是管理中心不是国家的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发放贷款,贷款手续由受委托银行办理,但由管理中心承担相关风险。二是住房公积金政策具有特殊性,其针对对象是城镇中低收入人群,偿还能力较低,并且收入也相对较少。即便通过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贷款,可能存在无法正常还款的潜在风险。三是贷款人自身因素造成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偿还贷款本金以及利息所产生风险。因为个人信贷尚处于发展阶段,相关制度尚未达到系统科学化,从而缺乏全面评判个人信息考评制度,存在较大风险。

二、贷款风险分析

由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特点及局限性分析可见,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问题,是摆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者面前的主要问题。如何有效防控个人住房贷款所面临风险,已成为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与深化改革发展重要问题。

一、业务市场风险。为抑制房地产市场过快增长,国家出台一系列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形势充满相关不确定因素,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商业银行难以正确评估房产价值,银行住房贷款业务市场风险逐渐暴露。违约风险的产生是由于房价人为大幅抬高与信贷利率调高并存,而借款人收入水平不同步增长,致使借款人到期为自身经济利益着想而放弃还款责任的行为产生。欺诈风险的产生是由于我国信用制度不够完善,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来骗取银行贷款,其实际还款能力不足,致使贷款违约。

二、业务操作风险。近几年楼市较为繁荣,住房贷款业务也相对增加,但由于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存在失误和管理制度缺陷,容易导致银行贷款产生损失的可能性。业务审查人员忽视信贷政策,放松审批条件,导致贷中审查不严;由于贷款数量的不断增多,信贷人员疲于检查和管理,使其流于形式,导致贷后检查不及时,无法正确化解风险。

三、业务法律风险。个人贷款中主要的法律风险是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问题,以及抵押物涉及居民安置和社会稳定时执行难的风险。为保证贷款合同的顺利履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委托商业银行必须逐步完善贷款合同内容及相关的法规制度,并在签订合同时将涉及合同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向客户提示,以免引起合同纠纷。

三、贷款风险应对措施

在目前房地产十分活跃前提下,国内房地产开发商百舸争流的局面还将维持较长时间。但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对国家信贷等政策收紧有足够的敏感。未来在与房地产相关的信贷政策方面,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而信贷政策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到整个房地产市场,从而存在一定贷款风险。如何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防范化解资金风险,我们将拭目以待。

一是建立落实贷款审批责任制。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所在地市实际情况,建立贷款风险防范体系,完善贷款内控制度,健全贷款三级审批责任制。严格执行个贷法规政策,把好贷款审批关。加强贷后管理,建立贷款审批责任终身制,由贷款审批人负责逾期贷款催收工作,确保责任到位和贷款资金安全回收。建立逾期催收跟踪记录档案,定期开展逾期贷款催收追查工作。

二是强化业务培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岗位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资产贷款业务专业培训。重点是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变化对住房公积金影响、有关法律法规在资产管理和维护中的具体操作以及在信贷资产担保、抵押、客户信贷资金使用中应重点注意的事项。通过研讨交流会等形式重点剖析信贷资产风险成因、量变到质变、造成的危害和后果,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甄别风险、防控信贷风险能力。

三是坚持完善立法,从法律规章上寻求制度保障。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国务院从1999年4月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后修订数次,从制度层面完善和规范公积金管理制度。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条例,积极借鉴全国各地同行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加快住房公积金立法步伐。因而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法》、修订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使条例具有刚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