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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主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规避行政处罚风险
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订。《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企业职工的权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条例》规定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进行行政执法。随着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加大,职工维护自身权益意识不断加强,各类私营企业主动按《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避免被行政执法和处罚的风险,同时对企业来说也是规范管理、长远发展的需要,可以稳定员工队伍,树立职工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为职工积累购建房资金、增加收入同时也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税收相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二、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策划
策划思路:一是通过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费用支出总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降低企业所得税额。二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交金额、比例,最大限度减少纳税额。
案例:某私营企业从业职工30人,实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010年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得额为35万元,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5×25%=8.75(万元)。
策划方案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员工收入同时减少当年企业应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一是《条例》第十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条例》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二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假设2010年该企业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假设为1000元)、按政策最低的缴交比例5%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可以增加扣除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1.8万元(1000元×12%×30人×12月,人均50元/月),应纳所得额为33.2(35-1.8)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3万元(33.2×0.25),减少企业所得税0.45(8.75-8.3)万元。企业通过增加1.8万元的支出费用为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0.45万元,同时平均每位职工每月增加了50元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企业只花了1.35(1.8-0.45)万元就可以实现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为职工增加住房保障收入。私营企业可以根据政策规定最低标准以较少的支出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效果,同时还可增加职工的住房收入。如果企业职工普遍持有企业股份,更可以通过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收入同时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
策划方案二: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减少应纳所得额申报小型微利企业减少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如上例,该企业可以通过增加住房公积金月缴交金额(不能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缴存上限,工资基数一般是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高为12%)。假设该企业将职工平均工资定为3000元,按12%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可以增加扣除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12.96万元(3000元×12%×30人×12月,人均360元/月),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为22.04万元(35-12.96),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应纳所得税额为4.408(22.04×20%)万元,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相比减少4.342(8.75-4.408)万元,减少了49.62%;与按最低工资及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相比减少3.892(8.3-4.408)万元,减少46.89%。如果企业原应纳所得额大于30万元、企业职工较多、未缴或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高的企业利用此方案进行策划效果明显。当然月缴存额调整方案要结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要求进行。
三、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个人所得税策划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策划思路:一是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收入,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通过合理确定职工缴存金额将职工收入调减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或较低档次的应纳所得额,达到不交或少交个个所得税。
方案一:假设上述企业员工月工资收入3000元,暂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3000元/月来计算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现企业增加员工收入500元,则企业员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0×5%=25(元),如果增加的500元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形式给职工则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假设上述企业某高级管理人员月工资收入6000元,暂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3000元/月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10%-75=225(元),该员工实际收入为6000-225=5775(元)。如果员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2000元(假设未超当地住房公积金规定标准),单位和个人各1000元,此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1000-3000)×10%-75=125(元),比没交住房积金可减少个人所得税225-125=100(元)。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问题;原因;改进措施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现行的财务管理模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要求,我国在住房保障体制方面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政策性的住房管理制度,经过十多年的稳步发展,住房公积金在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推动房地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控制不严,缴存比率单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管理机构很难取得企业的真实工资数据,经常出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实不清现象。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还存在缴存比率单一的问题。各地区采用单一的缴交率,未能充分考虑职工、企业、政府三方面利益,难以适应我国住房公积金参与者收入层次多、结构复杂等实际状况,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2)封闭运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限制了公积金的发展。当前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地域性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具有保证公积金稳定性的优势,但是其效益低、增值途径少弊端逐渐限制其良性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住房公积金的增长幅度、政策覆盖面的增长幅度远小于贷款业务的增幅,一旦出现资金回笼和归集速度低于提取与贷款需求,这种管理机制就会产生大的资金缺口。为避免风险的产生,公积金管理者采取降低资金利用率来降低风险,结果却导致公积金的沉淀;二地域性封闭管理使得各地区管理中心的资金相互之间不能调用,结果致使某些地区有钱无人贷而造成资金的沉淀,而有些地区却要通过限额贷款来解决“能贷却没钱贷”的窘况。两种极端的公积金发展现状都会降低公积金的使用率,难以实现最大限额的公积金增值。
(3)住房公积金使用方面的问题。当前,我国的公积金制度中关于公积金增值的管理机制还不完备,住房公积金除用于购买国债外,几乎不存在其他的允许用途,这样的管理机制致使资金大量沉淀,难以实现资金的增值。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公积金的投资渠道单一所造成的资金增值能力差;其次,沉淀资金量大导致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最后,存在较为严重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现象。
2.原因分析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在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辅助作用。为更好的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必须针对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究其背后隐藏的原因。
(1)公众法律意识淡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缺乏实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职工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公积金只能做贷款用、不能随时提取,不如单位将其以工资的形式存入银行;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认识不清,认为缴存公积金是增加企业负担,不履行为其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义务。两方面因素使得住房公积金在进行归集时缺乏外部环境。
(2)公积金用途受限,区域之间不流通导致公积金使用率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关于公积金领取还具有区域之间不流通的制度缺陷,地域的差异、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结果造成公积金“供不应求”“大量闲置”两个极端。而且从条理的规定可以看出,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被限制的过死、规定过窄。这两种状况都降低了公积金的使用率,增值空间受到影响。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的改进
1.营造实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的外部环境
首先,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知识的宣传。一建立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网站,鼓励职工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二利用广告宣传栏制作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标语;三通过报纸、杂志等媒介登载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宣传知识等。其次,为督促企业积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而言,应加强与税务、工商的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单位的设立、重组等情况,做好单位领导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住房公积金的利弊及其自身对职工所担负的义务,督促其按期缴纳住房公积金。通过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能够增强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还能够提高公积金的归集,为有效实施财务管理模式提供观念上的支持。
2.构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区域一体化模式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区域化,不仅影响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发展,而且还阻碍了住房公积金自身的积累。要构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区域一体化模式,一方面要打破当前住房公积金在各行政区域的封闭运营,加大公积金在不同区域内的流通,使放贷规模大的地区避免资金短缺,房贷率低的地区避免资金沉淀,进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还应针对当前人才流通速度逐渐提高的趋势,建立全国公积金网络化管理的平台。
3.协调好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与使用机制
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与使用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与互动性,只有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促进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的改革,才能更好的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要建立公积金的收缴与使用互动机制,既要借鉴外国优秀管理经验还要结合我国公积金管理实际,合理运用公积金生成与流出参数互动规律,充分认识到公积金缴交率的变化对公积金适用范围的要求,依据我国职工工资的增长水平,提高单位和职工的公积金缴交率来增加公积金缴交额,同时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在留存额与投资额之间找出一个平衡点,将现行的沉淀、保值、增值转变为使用、保值、增值,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
四、结语
基于以上有关公积金管理模式的分析,要保证我国公积金健康发展,组重要的就是保障公积金的安全管理。即在现行的有关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下,不断改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模式,减少公积金沉淀量,提高公积金利用率,实现公积金最大增值空间,更好的服务于房地产业的发展及提高职工购房能力等。
参考文献:
[1]平凡.浅谈如何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J].青海金融,2007,(08)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 加强 群众
近几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在住房建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据调查显示,公积金贷款仍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具有很多显著的优点,住房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同时,由于现时国内住房价格和其他因素,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一个热点关注问题,人们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进行购房融资,在使用过程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劣逐渐暴露出来,虽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也进行了多次的改革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
(一)覆盖面低
公积金是国家对于住户困难的群众提供的低息贷款,这种贷款制度是国家通过政策颁布实施的,它的目的在于让低收入者、住户困难的家庭能够享受到这种待遇。但是目前出现了一个很普遍的问题,由于公积金只针对参加工作已经就业的员工,所以它的覆盖面积非常的狭小。很多住户困难的家庭恰恰是没有收入的下岗员工,或者是一些经济困难的企业中的员工,还有一部分是无法就业的城市居民以及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这些人完全无法参加公积金,享受不到这种优惠的政策,这样一来公积金实际上只是符合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已。除此之外,公积金贷款还存在着一个缺陷,它的贷款条件非常严格,城市中很多收入较低的人无法交付房款的首付资金,所以根本无法通过公积金贷款这个渠道来获取融资买房,因此可以看出这部分人虽然也缴存公积金,但是公积金并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他们无法通过这个方式来购买住房,只能等到其退休之后才能领到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政策只能对一部分人群优惠,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这种低存款低贷款的政策反而会适得其反,让这些家庭受了利息损失,因此低收入群众对于公积金贷款只能是望尘莫及。
(二)没有优惠低收入群体
在各个城市房价大涨的今天,就全国而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多位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家庭,属于收入中等或高收人人群,低收入者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较少,造成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公积金储蓄为少数中高收入者购房提供补贴的局面。因此,对于已经拥有住房的职工一旦其多次申请公积金购买住房的时候,应该要求其多付一些成本,例如增加其公积金贷款利率等,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一定程度上制约这些高收入者买房的欲望,使得住房公积金能够在低收入群中发挥最大的价值。
(三)缺乏灵活性
公积金贷款的主要目的是让住户困难的群众能够收益,但是目前在许多工作单位之中,都会让内部员工购买,并且对员工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种有关住房的强制储蓄模式。不仅如此,在贷款住房公积金的时候,并不是轻易就能贷到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的时候必须要本人有购买住房需要的时候才能申请贷款,而且在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时候也有限制,特别是员工在第一购房和第二次购房的时候有严格的规定,这样一来会造成员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困难,让一些员工无法普遍的享受到这种优惠政策带来的便利。由此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诸多,缺乏灵活性。
二、解决对策及其建议
(一)加强公积金管理
国家政策规定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员工收入范围内,因此不需要像个人收入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很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就会利用这一政策,提高企业公积金缴纳的数额,特别是在某些国企或者垄断企业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企业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实际上是为了让员工的福利增加,而且还可以让企业所得税和员工个人所得税锐减,很多企业都开始相继的模仿。因此各个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公积金管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切实的将工作做到实处。具体做法是要严格的审查当地的各个企业是否按照规范来缴存住房公积金,必须规定好缴存的上限,对于某些擅自的超过公积金应缴比例的企业,应该严惩不贷,要严格的杜绝这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来规避所得税的行为。
(二)减少限制条件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是政府的优惠性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也是属于事业单位,它是以服务群众为目的的,不具有盈利性质。这样就导致了其在工作之中难以与银行协调好,因为银行和公积金管理处的利益、职责存在着差异性,在公积金贷款这一工作上,两方互相限制颇多,这对公积金贷款效率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公积金管理处、相关银行以及其他的中介机构应该互相协调一下,实现联合办理制度,将贷款公积金的障碍扫清,让贷款工作效率提高,让其贷款的手续简化,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门槛,减轻员工负担,让公积金真正的用于购房困难的家庭使用。
(三)实现跨区域
由于区域间的限制,导致公积金闲置,因此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应该实行区域间的融通,让公积金可以跨区域的流通。这样就可以让公积金使用率低的区域将公积金向资金不足的区域流动,两方可以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使得公积金流动性均衡,提高其使用率。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解决公积金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公积金贷款管理人员必须得完善公积金贷款制度,降低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减少限制性的条件,让公积金贷款业务能够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琼.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J].贷款,2007
如何考量政策的价值问题,是政策的制定中意义深远的问题,各种纷繁复杂利益关系问题的解决,如果不从法的价值根本上着手,其他任何手段都无能为力。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定位
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公平程度是提高其效率的内在要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不仅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还含有社会伦理学的意义。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就体现在其住房保障功能上的社会公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目标是保证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其管理及运行程序来实现这一目标,达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市场取向的政府主导型住房制度变迁过程中,权衡各方因素所作出的住房资金安排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制定的原则
(一)依法规范,公开透明
正因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福利性的储蓄资金,这也决定了住房公积金虽属个人所有,但个人却只享有限制性的所有权。这种限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专项管理储金
住房公积金虽然由单位和在职职工按一定比例共同缴存,实际上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权具有一定的限制性,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
2、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在未被所有人以销户形式提取前,所有人除可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
住房公积金本来就是“众人拾柴火焰高”,我们也不难设想,如果能随意提取使用,“储水池”的“水”越来越少,低息贷款何以保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无论是以现金购房还是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为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都是以住房消费行为的发生为前提的。
3、住房公积金严格遵守定向使用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随个人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国家政策规定统一保值。政策的规范作用可以起到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的效果。《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条,“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这不仅仅是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提取范围,与上位法冲突,更重要的是价值和作用的双重冲突,造成不良的导向作用,即住房公积金可以解决其他社会问题。这就不难理解,不少人治病想到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资金,却要让它承载其他社会责任,这是法理学上的严重不对称。因此,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专款专用,不宜扩大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
(二)资金归集与运用的平衡
互助共济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特征,为了能体现为一种错时性的“今天我帮你,明天你帮他,后天他帮我”,确保能有稳定的资金专项用于职工的政策性贷款,帮助广大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既要让住房公积金起到对职工的资金支持作用,同时也要兼顾资金的沉淀用于解决其他职工的政策性贷款问题,让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三)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问题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中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发点就是解决城镇居民买房、建房资金短缺问题,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
(四)严惩威胁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国家、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国家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下达的审计决定的要求,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以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缴存使用政策,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为重点,堵塞监管漏洞,确保资金安全,加强行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为帮助职工解决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工作目标:
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明显加强,违纪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住房公积金运作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操作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更加完善,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增强,资金运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行风建设进一步加强,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主要任务:
(一)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抓紧制订好我市大中型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规划,启动行政执法试点,逐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纠正少数单位不建不缴、少缴漏缴等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切实纠正少数单位和职工超标缴存以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损害国家利益和危害资金安全的行为;严格执行“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进一步完善提取和贷款办法,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强行风建设,积极提供人性化优质服务。
(二)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对去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审计调查,今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下达的审计决定的执行、落实、检查其整改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运作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财政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依法提取风险准备金、管理经费、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情况;各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对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三)认真排查和处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重点检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是否已经得到加强,贷款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发放,分级审批制度是否建立;个人信用担保贷款是否坚决杜绝,对已发放的超比例、超限额、超范围不规范贷款是否已经全部收回;逾期贷款催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四)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对新发生的违规发放贷款、挤占挪用资金、骗提、骗贷公积金等违法违纪问题,要从严查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第一阶段(今年7月10日?8月10日):调查摸底、宣传发动。
1.开展住房公积金情况调查。一是做好全市大中型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为下一步制定我市大中型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规划提供依据。二是做好房地产市场调研,摸清房地产发展趋势和市场行情,掌握职工购房能力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量,最大限度降低资金风险。三是做好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制度疏理,倾听公积金缴存单位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完善。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提供依据。
2.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由市建设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审计局等六部门组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制度建设。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同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委派一名中层干部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内,负责协调联络、分析汇总情况、检查指导等专项治理日常工作。
3.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各地要广泛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活动,专项治理办公室和公积金中心要设立专门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第二阶段(今年8月11日?9月10日):自查自纠、及时整改。
各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各司其责,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贷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及时整改,并及时上报自查自纠情况。
(三)第三阶段(今年9月11日?10月31日):监督检查、推进整改。
市专项治理办公室针对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自查自纠情况、重点超标缴存的单位,组织人员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第四阶段(今年11月?12月):总结分析、巩固成果。
结合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深入分析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不断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防范风险的长效要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我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工作部署的重要环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治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