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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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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资源开发

生态资源开发范文第1篇

(一)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

牧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企业之间形成各种分配关系。主要渠道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通过各种政策框架下(如税、费等)用行政手段资源开发企业的利润进行利益分配。接下来通过案例进一步说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情况。图1是“世界银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项目课题组”根据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纳林沟煤矿价值链计算得出的。

图1 纳林沟煤矿企业、政府、社区和社区农牧民的利益分配情况图

以上分配情况看,资源开发所带来的大部分利益企业获得,其次就是政府;而资源所在地农牧民,仅仅取得了极少部分的利益。在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中,又形成了中央政府拿大头、地方政府取得部分利益的分配关系。资源开发企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获得了一半以上的受益,但是企业是否更多地承担了资源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外部性问题呢? 现实中显然相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导致资源开发所形成的外部性问题转由地方政府来承担,因此企业 “理所当然”地对环境与资源进行了利益最大化的开发。

(二) 社区农牧民参与利益分配的渠道及存在问题

入股的方式分配企业利润。一些小的资源开发型企业为了得到当地农牧民的支持,吸收一部分当地群众作为股东。这些股东通过利润分成,获得一定的受益。同时,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拿出一部分给当地村委会用于公共事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资源开发企业是中、大型国有企业的话,当地社区和农牧民很难参与到这种利润分配中。

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主要由两种方式获得:一是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向社区及社区居民征用,租赁土地而支付的补偿;二是因矿产资源开发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如土地塌陷、水资源下降等)影响土地生产力,矿产开发企业对当地社区居民的赔偿。企业对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等居民的赔偿起初是通过企业和社区农牧民之间协商来完成的。随着资源开发的不断成熟,这种赔偿机制也越来越完善,各地都形成了不同的标准,也专门成立了补偿办和煤炭协会等。然而征用土地和租赁土地而获得的补偿费,仅仅解决了这一代人失地后的生活问题;农牧民还有普遍关心的问题是下一代人靠什么生存的问题。

生态移民费。由于资源开发,资源所在地的生产、生活环境受到了极大地影响,一些土地被淹、塌陷、环境污染,已经不适宜人类居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生态移民,把原来居住的居民搬出去。费用是企业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当地居民在生态移民后,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生态移民破坏了原来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发展环境,对其可持续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劳务收入。资源所在地农牧民,一般都可能在资源开发形成的产业链相关环节中工作。由于资源型企业用工的习惯,当地农牧民很难参与到企业的基本工种中(如采掘、加工、管理层等),只能从事和当地较为密切关联的保安、保管等工种。随着资源开发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不断成熟,从事资源开发型企业里工作的人不断减少的趋势。如图2 ,以采矿业从事职工人数的变化来看,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带动就业率的机会不那么高。除了山西省的从事采矿业职工人员一直在增加以外,其它省的职工人数的增加不那么明显,内蒙古2002年开始采矿业职工人数明显减少,从2000年27.2万人减少到2009年时17.9万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采矿业更加现代化 ,从事采矿行业的人员可能会不断地减少。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内蒙古统计年鉴》整理得出。

对企业周围的生态环境进行简单的资源补偿。为了改善企业周围的生态环境,企业直接的做法就是投入一定的财力,对企业周边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如园林规划、种草、种树等。还有整理土地、恢复植被、水土治理等需要很大一部分资金,因此生态环境破坏的面积不断地向外扩张,最后导致生态移民的下场。

二、牧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一) 牧区资源开发企业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支撑不足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关于生态补偿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但是从企业的角度进行立法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通过以上牧区资源开发企业和政府以及资源所在地农牧民之间利益分配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地农民在资源开发企业那里获得的各种补偿往往是“一次性”、“临时性”的,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面临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缺乏科学的草原征用、占用补偿标准;牧区农牧民的土地被征用后,残留地和相邻土地受损极易被人忽视。另外,牧区资源型企业运输资源过程中占用草原、破坏草原时,当地农牧民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有时这些矛盾尖锐到重大社会问题。

(二)牧区资源开发企业生态补偿和环境治理资金投入不足

从发达国家的生态补偿经验来看,环境方面的投入占到GDP比重的2%―3%左右时,才能对环境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2010年中国的GDP总量超过了397983(亿元),2010年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总支出为2441.98(亿元),占GDP比重的0.614%。资源税收在财政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无足重轻,导致影响着财政支出对环境方面的投入不足。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资源税,1991―2010年之间从未到过财政总收入的1%。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但是与国外相比税率还是较低。如煤炭为例,中国煤炭的税率是1%的从价税再加上每吨0.3―5元,而在澳大利亚煤的税率是5%―7%,加拿大西北领地是5%―14%,密歇根州是7%。

(三)牧区资源开发企业生态补偿缺乏科学的补偿标准

通过上述政府、企业和当地农牧民之间利益分配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无论是对生态补偿和其它(征用、占用)性补偿都缺乏科学依据,随意性很强,基本上是和当定牧民之间博弈的结果。补偿标准基本上采取“一刀切”的政策。这样的补偿方式容易出现“过补偿”和“低补偿”的现象,忽视补偿的空间差异。补偿标准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补偿标准细化度不够,又不能因地制宜,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和矛盾。

(四) 牧区资源开发企业生态补偿过程中监管评估机制不健全

牧区资源开发和生态补偿过程中实行的是本部门上级部门监管和评估下级部门的工作,不仅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监管,而且缺乏独立的评估机构。各种经济利益驱使下“低门监”准入的现象时而发生。评估标准不科学、监管手段落后,缺乏统一规划和政策指导,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意识淡薄,现行政绩考核模式的影响下,只追求GDP增长的思想没有彻底改变。由于生态补偿资金未纳入财政预算体系,部分地方在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方面较为混乱,被截留、挪用的现象时而发生。

三、牧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补偿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牧区农牧民在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过程的参与程度

明确制定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中国对很多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所有权制定了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要依法取得勘探权与开采权,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才有权对资源进行开采。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草原是以嘎查为单位的集体所有;显然这和草原上的矿藏是国家所有之间有矛盾的,也就是说容易发生法律和法律之间相互抵御的现象。资源开发过程中往往把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农牧民排除在资源开发主体之外。还有在现实实践中,代表国家对资源进行《依法开采》的经济组织和个人是非地方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资源开发企业和地方牧区农牧民之间利益矛盾非常尖锐。确保社区农牧民在生态保护和利益分配过程中的参与程度,真正做到社区农牧民增收的可持续性。

(二)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的生态保护融资渠道,改变政府对生态保护投资主体的局面

改变“环境保护就是政府行为,应该由政府投资,不可能建立社会化投资机制,走市场化产业化发展道路”的认识。改变“政府是环境保护主要的投资主体,企业不可能在环保市场唱主角,只能当配角”的认识,承认政府只是环保市场的投资主体之一。建立社会公益事业有社会办理的原则,国家、集体和个人一起投资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制定符合实际的优惠政策和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拓宽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的投资渠道。重新科学地核定环保投入占GDP的合理比例,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提供足够的资金来源。

(三)科学确定补偿标准

牧区矿产资源开发是一个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过程的统一,不仅需要经济补偿,更应该关注生态补偿。研究制定科学的补偿标准,防止“一刀切”的政策措施,合理确定补偿范围。应该草原生态补偿的区域分得更细一些,使补偿标准更能体现区域的差异性,增强将科学性。

(四)加强或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和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力度

生态资源开发范文第2篇

一、生态经济学视野下矿产资源价值的再认识

在支配人类经济活动的传统经济学理论中,矿产资源价值的双重性已为人们所认识。之所以长期以来相关的制度设计在处理生态保护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关系问题上相互掣肘,原因在于传统经济学观念所形成的思维定势。传统经济学是以经济单元为视角,整个宏观经济被视为一个整体,在这样的愿景下,自然生态或环境是经济的一个子系统③。若要发挥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规律对生态环境的支配性影响,事实上是赋予经济相对于生态环境更为优越的地位,经济对生态是一种涵盖和吸收的制约关系。以这样的认识为出发点,任何制度形态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对立问题④。因此,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取舍两难问题,必须找寻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经济生产模式。在经济学领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的生态经济学提供了崭新的认知模式。生态经济学强调以生态规律为基础和起点,进而确定经济系统的适当规模,并公平地分配社会财富和在各种用途间有效地配置不同类型的资源。在生态经济学的思维中,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有着与资本完全类似的特征,具有资本的属性,完全可以被视为资本,而且比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更像资本,也是比人造资本更为重要的资本⑤。相对于传统经济学,生态经济学从内涵上偏向于将宏观经济理解为只是一个包含内容更多、更有支撑能力的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从而颠覆了在传统经济学思维中经济发展相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所表现出来的事实上的优越地位;从观念和方法上要求将经济系统从属于生态系统,以生态规律影响和支配经济发展的进程,在此基础上形成“能够维系环境永续不衰的经济——生态经济”⑥。在生态经济学的视野下,矿产资源既是经济资源,又是生态环境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①。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摆脱了对经济价值的依附性,从被吸收和忽视的地位中解放出来,更新了既有的矿产资源价值构成理论,形成了表1中的构成要素与结构关系。从表1可知,矿产资源价值V=N+L+G+E。其中,天然价值(N)是指作为经济资源本身所具有的、未经人类劳动参与的价值,其价值量的大小取决于矿产资源的丰饶度、质量及所处区位等要素;人工价值(L)对应的则是矿产资源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代内及代际补偿价值(G)反映的是矿产资源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在同代人之间及代际间的公平与补偿问题;外部补偿价值(E)指的是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现的总价值里应对生态环境价值予以扣除和补偿的部分②,这是生态经济学对矿产资源价值构成重新认识的最重要因素。

二、关联机制的制度生成路径

1.完善的产权制度是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保护关联机制的前提要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联与互动,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通过市场实现对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前提。这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矿产资源的市场价格能够充分反映其价值及稀缺性;二是通过市场交换实现的资源价值,应按照资源价值构成理论,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做合理的分配。尽管都强调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但生态经济学与传统经济学对该问题的理解存在根本差异。传统经济学把环境作为经济的子系统,市场机制的目标是人工价值(L)效用的最大化,矿产资源仅仅作为生产对象存在,天然价值(N)并未得以体现;而生态经济学则把经济作为生态环境系统的子系统,要求实现从天然资源到自然价值的理念更新,强调自然资本对经济系统的支持和制约作用,主张在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提高天然价值(N)的利用效能。但当前对矿产资源产权制度争议较多的是其利用环节,存在问题较多,无法体现矿产资源的天然价值。一是由于物权法中“物”的观念始终无法合理地包含矿产资源概念,因此在物权有关的立法中尽管可能是因为迫于实际需求而对矿产资源的利用问题勉强作出了一些概括的规定,但无法与传统的物权形成一致的法律逻辑;二是单行的矿产资源立法虽然也对有关利用问题做出了制度安排,但这些制度安排基本上是以行政许可为载体的,这就把原本应该是通过利益机制的诱致作用解决的问题与权力因素纠缠在一起①,导致了私权力与公权力的混乱。因此,需考虑扩展物权法理论上“物”的概念,增设“对物的采掘”这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对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行为进行物权法规范,使其直接适用于传统物权法“物”的利用规则,排除行政权力的运作空间,完善矿产资源的产权制度。2.价格形成机制与资源税费制度的配套支撑仅仅市场化改革不能为矿产资源价值的充分实现提供根本性机制保证,还需要完善的矿产资源价格作用市场和税费制度改革。矿产资源的人工价值(L)通过市场自发作用是能够实现的,但其天然价值(N)、代内与代际补偿价值(G)和生态环境价值(E)却因其公共性与外部性,难以在市场作用下发挥效用,必须通过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税费制度改革来实现②。因此,完全实现矿产资源的所有价值,需要实现以下两种制度机制。第一,改革矿产税费制度,理顺矿产资源的收益分配关系,使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利益主体都能获得合理补偿。从逻辑层面考虑,这些利益主体应该包括宏观、中观与微观3个层面。一是在宏观层面应实现对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的利益补偿,变具有浓重管理收费色彩的资源使用补偿费为权利金,充分体现所有者的权益;二是实现对矿产资源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补偿,探索建立地区发展基金制度;三是从矿产企业的资源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税收,成立生态环境治理等类似基金,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内化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外部成本③。第二,形成合理的矿产资源产品价格生成机制,将由行政干预为主且明显偏低的价格转变为由市场作用为主能反映资源完全价值和供求变动的价格。主要措施包括推进市场化导向的资源产品定价机制改革、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大力推进配套改革等。其一,加快培育、完善基础市场、产品市场和期货市场等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产资源市场体系,促进矿产资源产权、产品的自由流动,并发挥和强化期货市场规避价格异动风险和引导价格形成的基础功能②;其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培育矿业权评估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以促进矿产资源市场交易效率和交易深度的提高④;其三,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制定并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保障资源价格的顺利进行⑤.

作者:邹谢华 郭威 单位: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

生态资源开发范文第3篇

1.1水资源严重匮乏

目前我国水资源总量约占全球水资源的60%,属于全球水资源第四大国。然而我国人口接近14亿人,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这使得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率仅排在世界上124位,并被联合国列入全球十个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不仅如此,严重的水资源匮乏与逐步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就连长三角以及珠三角等具有丰富水资源的区域也开始出现各类水资源问题,水资源匮乏的情况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1.2水资源污染严重

目前导致水资源污染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①随意排放生活污水;②工业生产污水排放严重,且监管力度不足;③农药以及农业生产化肥的污染。加上有关部门对治理水资源污染的意识普遍不高,且相关配套设施都不齐全,使得大部分被污染的水资源没有经过专业的处理就排导水系当中,使得水资源受到污染,加重了水资源紧张的局势。

1.3水资源浪费严重

虽然我国人民的环保意识以及节约用水的意识得到了逐步提高,但是仍没有在全民范围内得到重视,仍经常可以见到水资源浪费的情况,无论是在生活用水、农田灌溉或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水资源浪费的情况仍屡见不鲜,使得水资源紧张的局势逐步恶化,一方面大量浪费了水资源,一方面还大量消耗了我国经济与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资源。

1.4水资源分布不均

我国具有明显的季风气候特征,且具有较为发达的山系,这就使得我国南方具有较为丰富的水资源,且降水量较多,尤其是在夏季,南方降水量是北方的3倍以上。整体而言,我国东部地区降水量是西部地区的4倍之多,从而导致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匀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发展。

2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策略

2.1加大法律约束力

第一,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扩大,将开发大型水资源可能会对流域早上的安全风险考虑在内,从而合理协调与控制开发水资源的规模与数量,并奖励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加大检测与调查流域资源的力度,且做好相应的跟踪工作,给水资源管理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并将制度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第三,建立起完善的利用资源与生态保护协调体制,有效统一利用资源与生态保护二者间的关系,避免在今后的协调与沟通中出现矛盾或冲突,或是出现比这更严重的情况。

2.2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一个被尊重制度

不单单是因为其是制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而且还在于其将社会福利也充分考虑在内,这样才能将一个制度的正当性与活力充分展现出来。因此,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因为要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策略而使得某些地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受限时,则应当合理的给予该地域适当的补偿。其为了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保证生态环境不受破坏而导致其自身经济收益降低,对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做出的牺牲,并鼓励更多的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偿是无可厚非,物超所值的。反之,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水利工程,一律对其进行严惩,酌情征收期生态保护费,并从中提取部分资金来维护与修护生态环境。除此之外,还可以采用合同的方式,将受益人定为当地居民,并经过多方协商来让双方达成一致,并且机制受到法律保护,从而保证这些规定得以顺利实施与落实。

2.3合理利用与开发水资源

首先,在开发与利用水资源时,务必要坚持生态保护的原则,将流域与区域的水资源承载能力进行全面的考虑,并对其用水总量进行严格把控。此外,对于河道内外的用水应做到合理安排,且在确保地下水系统以及湿地基础用水需求得到保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地下水资源的开发,以确保水资源不受到破坏。其次,应对各流域、地区的水资源情况、生态环境情况、供水现状以及今后供水的需求进行全面考虑,合理处理用水关系,杜绝水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还需对区域的用水总量指标进行科学确定,做好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再者,应对不同地区水资源及其用水情况进行全面考虑,做到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将各个地区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以实现社会的协调发展。

总而言之,在水资源日益匮乏的今天,我国要对节约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予以充分重视,正视当前我国水资源现存问题,并采取针对性的生态环境保护策略,以实现我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王雯婧 杨金霞 单位: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参考文献

[1]吕游.我国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生态补偿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6(3).

生态资源开发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矿产资源开发

一、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概念界定

生态补偿即将生态、经济、其它权利利益三者进行利益衡量,进而将三者进行一种新的利益划分,特点是给予处于弱势的生态利益更多的利益份量。而生态利益是由人类所生活的生态环境赋予人类的、保证人类日常生产及生活良好进行的环境功能价值。现实中,当满足一部分人的经济利益或其他权力利益的同时,很有可能会给其他人的生态利益行使带来不便,这时候,生态补偿制度的作用便显得十分重要,通过生态补偿制度对生态利益、经济利益、其他权力利益进行衡量,使之相互协调,才能实现生产与生活的和谐。综上,结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可将生态补偿定义为:为了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享受生态利益的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相互间的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予经济利益或其它权利利益受限制或受损害的人补偿的活动。

理解了生态补偿,我们再来定义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在该制度中,矿产资源开发者便是生态利益的享受者,在对矿产资源开发的过程中,矿产资源开发者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予经济利益或其它权利利益受到限制或损害的人补偿。现实中,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实现这种资源配置和生态利益的平衡,比如通过征收矿产资源税、开发过程中缴纳生态补偿费、补偿金等方式,这些措施都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

二、我国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做法

我国立法及执法部门根据我国的国情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法的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护与治理进行了一系列的非常详细明确的规定,然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仅仅做了几条原则性规定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一十九条开发自然资源须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性规定,第二十八条也只是对排放污染物超标的现象进行了违法性说明,并未对此规定一系列的治理措施,也并无处罚性规定。这样的原则性法条使用起来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且缺乏现实操作性,根本无法起到对生态利进行益补偿的作用。

(二)环境单行法规中的零散性规定

我国先后颁布了多部单行环境法,在这些单行法中对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内的生态补偿有一些零星的规定。已施行的《矿产资源法》中,特别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生态恢复的补偿规定。与此同时制定的《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矿山环境保护条例》中,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但这些规定都有零散不够系统的特点,且作用面单一,只适用于生态环境中的某个具体的范围。

(三)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税费性规定

为了实现矿产生态补偿,我国针对矿产资源开发行业制定了一些征缴资源税费行政法规规章例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均有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内容。

(1)矿产资源税

为促进矿产资源的高效开采和利用,我国在多年前(从1984年9月到现在)便已制定了矿产资源税,确定了“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资源税征收原则,即在确定广泛的征收范围的同时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有差别的对待被征收者,并且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资源税的征收细节。

(2)矿产资源补偿费

因为矿产资源具有稀缺的特点,所以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必然会使矿产资源数量减少甚至破坏性损耗。因此资源的所有者必然要因为资源的损耗而得到弥补,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普遍规定了有偿开采矿产资源制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金,以换取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价,但该对价与实际的矿产资源实际价值却相差较大。

三、我国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脱节

我国现在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仍保持着早年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即国家强制将矿产资源划拨与各经济主体,而各经济主体可在国家允许开发的前提下缴纳费用进行资源开发并接受国家的管理。随着我国计划经济的废除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晚上和发展,仍残留着计划经济因子的现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体制与市场格格不入,仍盲目地崇尚“重发展、轻恢复”“只要金山银山,不要青山绿水”。

(二)政府宏观调控措施缺乏有效性,执行效果差

我国目前对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监管带有浓厚的行政特色,主观性太强,没有以市场为出发点,不遵循市场规律。矿产资源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开发过程的巨大风险性,要求国家根据市场情况,运用宏观调控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监管。同时,我国目前只有资源税这一种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措施,且资源税仅仅是国家运用强制力向矿产开发企业征收,不具有生态补偿的性质。

四、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议

(一)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体系化

从立法层面来看,由于目前我国关于此制度的法律法规还处于抽象规定、具体规定和细则缺失状态,因此要对此进行完善首先就要对该制度进行立法上的完善。

第一,在宪法中明确生态补偿思想并将其以条文的形式规定在宪法中,从而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补偿意识,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的立法提供宪法依据及舆论基础。

第二,颁布施行《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将该制度以基本法的形式进行确立,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补偿原则、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和方式、经费监督机制及惩罚性措施等方面,进行完善的系统的规定。

(二)改革现有矿产资源开发税费制度

(1)征缴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费

因为现实中对资源开采的约束力较小使得不合理的资源开发现象频现,严重的影响资源所在地民众的日常生活甚至侵犯民众的生命权,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生态补偿费,对不合理的开采进行约束从而保障当地的生态环境不被侵害,才能真正的起到保护生态的作用。

(2)扩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范围,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

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须维持在0.5―4%。该规定中的征收率处于一种非常低的状态,对于开发者而言0.5-4%的补偿费只是其经济利润中极其微小的一部分,这使得矿产资源开发者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肆无忌惮乃至掠夺式的开采,根本无法体现出对矿区生态环境予以补偿的性质。因此应提高补偿费的征收率,根据数据调研统计分析出能够影响资源开发者的征收率标准,从而从经济上促使资源开发者合理科学开采矿产资源,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资源保护乃至生态保护。(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参考文献:

[1] 吴大华.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J].中国流通经济,2007(8):12-14.

[2] 吕雁琴.试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与资源税费制度改革[J].税务与经济,2010(1):45-46.

生态资源开发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矿区 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 X826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9-196-2

基金项目:2012年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自治区位于祖国的西南边疆,平均海拔高度在4000 m以上,素有“世界屋脊”和“世界第三极”之称。其主体即青藏高原,是我国典型的高寒脆弱区,地处世界最大的成矿带之一,阿尔卑斯―喜马拉雅成矿带的东段,地质构造独特,成矿条件优越,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优势矿产资源包括铬、铜、钼、铅、锌、铁、金、银、盐湖资源等,多数为国家紧缺的矿种,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基地。目前,已发现的矿种有101种,有查明资源储量数据的矿种41种,矿产地近3000处。其中,铬、铜和盐湖锂矿资源储量居全国首位,鉴于铬、铜以及盐湖中的锂、钾等均为我国最主要的紧缺矿产,矿产资源的战略意义尤为凸显。

长期以来,矿产业发展落后,与其资源地位极不相称,但近年来,自治区矿业发展速度较快,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矿产开发管理薄弱,多数矿山属于盲目投资建设、盲目开采,采矿方式原始,采矿工艺落后,大多露天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而且只采富矿,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很低。这种粗放的矿产资源开发方式带来了诸多的生态环境问题,制约了矿区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利用。随着对的矿产资源开发力度的加大,矿山迹地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粗放式矿山开发遗留的大量矿山迹地,带来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急需解决。矿山迹地也称矿山废弃地、采矿废弃地、矿区废弃地等,是指为采矿活动所破坏的,未经治理而无法使用的土地,包括露天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场、塌陷区以及受重金属污染而失去经济利用价值的土地等。本研究选取自治区的那曲地区为研究区域,试图阐明高寒脆弱区矿产资源开发对土壤、植被和水体的生态效应,为高寒脆弱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

1研究区概况

那曲地区位于83°55'-95°5'E和29°55'-36°30'N之间,冈底斯山―念青唐古拉山主脊分水岭以北,昆仑山、唐古拉山以南,西与阿里地区为界,东缘与昌都地区毗邻,总面积达45多万平方公里。这里是长江和怒江的发源地,为青藏高原腹地。在综合自然区划上属羌塘高原高山草原带和怒江上游高山灌丛草甸带。那曲是一个具有地热资源、水利资源、湖泊资源、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现已发现著名的藏北、藏南两大超基性岩带,蕴藏着丰富的与超基性岩有关的各种矿产,特别是我国急缺的矿种:金、铬、铜、钼、硼。目前,矿山已成为那曲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六大特色的支柱产业之一,成为了那曲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矿山的发展,还带动了那曲地区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但同时也应看到,在大力发展矿产资源的同时,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由于那曲处于高寒生态脆弱区,生态一旦破坏,恢复起来相当缓慢,甚至不可逆,所以很有必要对这一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效应进行评价和研究,为高寒脆弱区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

2研究方法

利用较高分辨率遥感数据,对选取的典型矿产资源开发区内的主要地物进行判读,并指出环境破坏程度不同的区域;然后根据遥感信息判读结果,在不同破坏方式和破坏程度的区域进行实地监测研究。

为了调查矿产资源开发对地形地质、土壤理化性质、植物多样性与生物量的影响,在那曲那木切砂金矿附近,选择未退化草地、退化草地和矿区草地,取1m×1m草地样方进行调查,记录草地类型、物种组成、植被盖度、地形、草地退化程度等,测定土壤含水量,同时取0~30cm的表层土壤样品以备室内分析,采用刈割法获取植物样方地上部分,取回实验室后置于65℃下烘干后称重,得到地上生物量;使用根钻获取群落根系,用淘洗法将根系与土壤分离,在65℃下烘干后称重,得到地下生物量。共取得有代表性的草地样方和土壤样品各30个,分别代表未退化草地、退化草地和矿区草地。

使用样方调查数据统计物种数并计算Shannon-Wiener指数作为群落物种多样性的表征。Shannon-Wiener指数(H)的计算方法为: 式中ni为第i个物种的株(丛)数,N为样方各物种株(丛)总数。

3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效应

目前矿产资源开采生态环境效应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水体、土壤(地质)、大气、植被和人类健康等5个方面。(1)矿产资源开采对水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地表河流和地下水污染,如矿山场滤液和有害物质流入河流,改变水质、硬度和pH值等;地下水水源枯竭。(2)矿产资源开发不仅破坏地质结构,导致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裂缝,还可能引起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另外,矿产资源开发导致地表植被破坏和土壤的,引起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1],有些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还会形成土壤的重金属污染;(3)矿山开采后,长期暴露地表的固体废弃物在空气、水、太阳能和生物等的共同作用和影响下,将发生物理的和化学的变化,并使固体废弃物风化解体,形成碎屑、粘土和溶解物3类风化物质。这些物质在风力作用下,将产生风化扬尘,污染矿区大气环境。(4)矿区植被的破坏主要是由于矿山工业广场的建设、废弃物堆放、开山修路、地面塌陷与露天采矿剥离引起的。矿区的建设和生产改变了土地养分的初始条件,从而使植被生长量下降[2]。(5)矿山开采所引发的粉尘以及水体和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都会影响人体健康[3]。

那曲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效应的特殊之处在于地处高寒脆弱区,生态环境脆弱,一旦破坏很难恢复。因此,有必要对研究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效应进行分析,为进一步的评价提供依据和对策。通过实地调查和遥感图像的解译与判读,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区域地质地貌、土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量的影响。

3.1对区域地质地貌的影响

在采挖的过程中造成地面不均沉降,常引起地层变形,局部塌陷、生成不规则裂缝,此外大量废渣的堆放不仅占用大量土地,且形成局部人工地貌,破坏地表结构,易引起滑坡、地震、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对矿区生态坏境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且很多矿区开采之后没有治理和恢复地貌,任由废矿和废渣堆放,严重破坏了地表景观和当地的生态环境。露天开采在矿区形成众多大大小小的露天采坑,其中小者一般深几米至十几米不等,长和宽一般为20~40m,而大者深可达数十米,长达数百米。采坑开挖边坡高度2.5~30m不等,坡度一般在60°~85°,个别地段呈近直立状态,崩塌隐患严重。地面露天开采占用和扰动地表面积规模大,弃土弃渣数量多,这又为水土流失的形成提供了基础。

3.2对土壤的影响

采矿采挖的过程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对土壤的影响,矿区的土壤大部分都会遭到毁灭性的影响,此外,产生的废液、废渣、废气会污染当地土壤环境,通过对矿区土样进行分析,发现土壤矿化度、酸碱度和重金属含量明显大于周边地区,污染严重,且土质退化严重,极易造成土壤贫瘠和风沙化。通过对未退化草地、退化草地和矿区草地土壤样品的分析,表明矿区土壤的碱解氮、全氮、有机质、速效钾、速效磷、粉粒和黏粒的含量低于未退化草地和退化草地,而砂粒含量则相比偏高。其中下降最为明显的是碱解氮和全氮,仅有未退化草地的约40%,退化最不明显的是速效钾,分别为未退化草地的82%和退化草地的95%。矿区由于人工开挖表层土壤和矿渣占压地表植被,优良河谷草场破坏殆尽,砂卵砾石。有机质含量高的河谷草甸土表层土壤,经过采金冲洗以及风化、侵蚀等作用,弃渣土层中的大量粘(壤)质成分、有机质成分随之流失,其毛细作用大大降低,土壤肥力降低、土质恶化。另外,矿渣中重金属含量较高,重金属随尾矿砂进入矿区周边土壤,土壤中绝大多数金属污染物都难以溶解,其生物有效性较低,植物难以吸收利用。同时由于受到因采矿引起水土流失的影响,矿区下游草场也受到影响,导致下游草地土壤沙化,草场退化。矿区地处高寒高海拔区,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弱,植被一经破坏,自然恢复极其困难。因此,在自然状态下,露天开采对植被的破坏往往是不可逆转的,由于露天开采造成的植被破坏很难恢复到原始状态。

3.3对植被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采矿活动破坏了地表结构和土壤水体环境,也破坏了地表的植被,使植被面积减少,矿区周围群落的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造成生境破碎和生物多样性受损,进而影响矿区植被群落的演替和生物多样性的构成。相比未退化草地,矿区草地的单位面积物种数降低了51%,Shannon-Wiener指数降低了39%,盖度降低了46%,生物量降低了34%。

4矿区生态保护与恢复建议

目前,我国矿区的生态重建主要在采矿造成的四种破坏类型上进行,即露天采矿场、废石场(排土场)、尾矿场(包括采煤中产生的矸石山)和地下开采造成的塌陷区。不同破坏类型的生态重建方式也有一定的区别。高寒脆弱区因其独特的高原气候和特殊的自然条件,其矿山迹地的环境治理有别于一般区域的治理经验。由于矿山矿体埋藏较浅,矿山多以地面露天开采为主,极少数为地下硐采,如砂金矿、铬铁矿、铁矿、铜矿、铅锌矿等,尤以砂金矿和铬铁矿露天开采留下的矿山迹地规模最大。粗放式矿山开发遗留的大量采坑和弃土弃渣等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及环境问题,增加了生态恢复难度[4]。针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4.1生态安全战略对策,实施整体保护战略,建设国家生态公园

基于生态环境地位的重要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生态环境问题日趋突出的综合考虑,提出对生态环境应实施整体保护和重点开发的生态安全战略,把那曲的部分地区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和世界水平的我国国家级生态公园。把国家生态公园的性质、任务及其管理的体制与机制的研究纳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

4.2加大现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力度

在国家生态公园框架下,对现有自然生态系统特别是关键、特殊自然生态系统类型实施重点保护的对策。加大高原高寒天然草地以及江河源区水源涵养和原始林保护的力度。

4.3加强实施生态安全战略的科学研究

重点开展如下内容的研究: 在生态环境不稳定性与敏感性评价与研究基础上,开展生态安全格局、生态系统健康诊断、生态功能效益价值判断的研究;研究生态安全等级划分和生态环境变化允许值的判定;建立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和生态安全预警系统。

4.4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矿业结构关系到资源的合理利用,矿业环境的有效保护,矿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不同类型矿业企业的地位与作用由于自然地理交通能源条件较差,基础设施落后,矿业开发工作起步晚,起点低,部分矿山规模过小,设备简陋,技术落后,资源浪费的现象严重,致使矿业开发成本加大,矿业开发受到严重限制因此,要积极利用市场机制,通过联合开发的办法,提高矿业开发水平,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方法,提高矿业开发的效益,降低矿业开发成本,提高矿业开发的科技含量,对落后的采矿技术和选冶工艺要进行限制,加快自治区矿业开发的步伐逐步清理关闭生产工艺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下以及资源保证程度不足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的矿山企业,减少企业数量,提高企业质量实现从粗放到集约的转变严格禁止工艺落后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区外矿业企业向区内转移,确保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4.5建立和完善法规建设,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针对矿山环境保护的特点,在国家出台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下,针对实际情况,完善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努力使矿山环境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就很好地遏制了矿山业主的破坏行为大力查处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突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生态破坏问题,遏制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的趋势,改变矿山乱挖滥采浪费资源的现状,协调好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为矿业经济作为支柱产业,实现高起点、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范英宏,陆兆华,程建龙,周忠轩,吴钢.中国煤矿区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重建技术[J].生态学报,2003,10:2144-2152.

[2]武强,薛东,连会青.矿山环境评价方法综述[J].水文地质工程地质,2005,03:8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