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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4;N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01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竞争力,在企业经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以及对外开放发展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也在不断进步,在高新技术的研发基础上不断发展新企业形式,同时高新技术企业也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和关注的企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更有利于推进科技进步,完成将科学研究深入企业内部和技术当中,强力带动生产力和科技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知识产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在加强科技投入的同时,加大自主创新,培育并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企业价值的同时加强企业自身竞争力。
1.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一项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
知识产权制度的成立,主要是通过授予知识产权主体以权力,以书面的形式像社会公众公开其价值,并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技术创新和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加强自主知识技术研新和发展,也在不断促进我国民族高新技术产业的进步,然而高新技术的形成离不开对法律的依赖和需求,高新技术在转让及实施方面难度系数较高,这就要求必须存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和法律条例。
2.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核心
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全局性的规划,在技术创新实施及准备阶段,都需要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完善不仅可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也是国家科技发展,经济进步的不竭动力,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同时又可以确保成果不流失,也可得到较高的经济和效益回报,对企业自身及社会发展都有巨大贡献。
3.知识产权可提高新技术企业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市场经济的竞争越发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也主要体现在经济和技术产品上,而决定商品和产业进步与发展的核心就是高新技术的支持和产生,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技术和科技是其最重要的力量,如何确保技术产权不受侵犯,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企业要发展,依赖于其自身科技力量和进步,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竞争力,这要求企业领导者和决策者需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现状及对策
目前,我国虽然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是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企业自主产权保护意识仍相对薄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稍弱,企业知识产权被盗,侵权行为严重,大量科技成果及商品被模仿、假冒,消费者权力益得不到保障的同时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信誉度,使企业形象打折扣;另一方面,由于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大量的技术人员支持,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一些非正常的人员调动或者离职都可能造成企业知识产权遭到破坏及流失,对企业来讲损害严重,然而出现以上种种问题和弊端的主要原因就高新技术企业没能做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损害自身利益的同时纵容了犯罪分子钻空子假冒纺织等,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对策:让企业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政府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管理,积极做好知识保护宣传措施,知识产权部门应做好对外宣传,对内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与各企业单位合作发展,建立有效的监管队伍和规范制度。另一方面,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然不够完善,这就要求政府和法律监管部门做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积极监管,有效实施;同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在研究新技术和新成果的同时,一定要加强提高自身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企业成果外泄、侵权等现象,在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力的同时也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企业应该最大限度的挖掘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资源,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自身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自己的监管职能部门,专门保护;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实施,还依赖于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严谨执行,有关部门在执法是要坚决打击盗版行为,防止科技成果遭到泄漏和侵害,打击一切侵权行为,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对科技与产品研发方面投入颇多,但对于企业内部奖励机制与员工福利也有待加强,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对自身招募科技研发人才也有益无害。总之,高新技术企业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可以完善市场经济的规范,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小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增加,企业在利用科技促进企业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应了解到保护自身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已在逐步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且同时也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效果,但是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不够健全,企业管理者应该注重产权自我保护意识,落实企业经营理念,树立对企业和市场经济负责的态度,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大环境下突破自我,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制度推向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叶慧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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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3.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4.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5.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 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参考文献
[1]叶慧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
[2]顾红文,谈中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9).
[3]夏先良.出口与国际专利:中国知识产权的差距与对策[J].开发导报,2007,(10).
[4]王江.从“DVD 专利事件”看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性[J].东北大学学报,2008,(1).
[5]董勤.外经贸工作中的专利问题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7,(6).
人类社会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了与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同等重要的资本,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几乎涉及每一个企业,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和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已经成为连接技术、经济和贸易的纽带,已经成为促进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因素。事实上,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普遍共识。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在七大核心主题之一“公平运营实践”的尊重产权部分专门就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进行了阐释和指导,为企业从社会责任角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ISO 26000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界定
在ISO 26000中,知识产权被上升为《世界人权宣言》承认的人权高度,这种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突出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在社会责任领域的重要性,并与ISO 26000所提出的社会责任原则一脉相承。
ISO 26000界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作为无形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基金权、著作人身权及其它权利。它们还可以包括对更广义财产权利的考虑,比如原住民等特定群体的传统知识,或者雇员或其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ISO 26000明确提出保护产权的作用和价值:“承认产权,促进了投资、经济和人身安全,也会激励创造与创新。”
上述ISO 26000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界定,给我们如下启发:
承认并尊重知识产权,既体现《世界人权宣言》的思想,也是履行社会责任原则的重要内容。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议题中。
承认并尊重知识产权,与企业、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经济.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激励不断地创造和创新,既有利于企业增强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又有利于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引导社会投资的健康发展,推动提升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ISO 26000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和期望
ISO 26000在对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系统界定后,就包括企业在内的组织如何才能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行动和期望。
1 实施能够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与做法
组织迫切需要加快推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与良好实践,以便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方向性指导和良好做法的示范推广。日本明确提出了从科技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国策;美国将知识产权当做国家基础性的战略资源,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重要的竞争手段。我国也已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至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2008年国务院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 开展恰当的调查,以确信组织自身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组织应当主动了解国内外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了解与组织利益相关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同时采取各种方式定期审查自身产品、技术所依法享有的各项知识产权,以引起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防止对知识产权的不尊重或忽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日本东芝集团坚持严格对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科技活动成果进行审查和保护,同时尊重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 不参与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包括滥用支配地位、假冒和盗版
组织不得参与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任何滥用支配地位、假冒和盗版等行为都是对知识产权的公然侵犯。长期以来,微软倡导公平经营,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在世界各地广泛宣传推广使用正版软件的益处,坚决杜绝假冒和盗版,牢固确立了坚持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正面形象。
4 对所获得或使用的知识产权支付合理的补偿
组织在运营过程中所获得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或服务等,都应给以合理的购置或使用费用,以确保知识产权所有者权益。日本三菱公司规定,员工所做出的“职务发明”权利一律归公司所有,但是“职务外发明”和“业务外发明”则由公司根据需要与员工协调让渡补偿,而且对员工发明实施终生多次奖励。
5 在行使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考虑社会期望、人权及个人的基本需求
组织保护知识产权应符合社会期望,一方面应切实保护好知识产权,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权益,激励创新和进步;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又不能过度,知识产权保护行为不得损害社会的整体进步与发展,需要全面顾及人权等各方面的要求。IBM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在私有创新和开放合作创新之间取得“平衡”,其基于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正通过客户、合作伙伴、大学和政府之间的协作参与而产生以及不同国家的组织间协作加速、国家经济间相互依赖性增强的事实,2005年1月,公司宣布向开放源代码社区开放它拥有的500项软件专利,并允许现在或将来致力于开放源代码软件的个人和机构免费使用。
三 ISO 26000背景下对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入世以来,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可喜成就,广大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得到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越来越受到重视,与WTO规则的要求更趋符合,甚至有些企业已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至企业发展的战略性高度。但是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宣传和培训、创新激励机制、国际化、标准化等方面都还有待全面加强。
随着ISO 26000的不断推广和应用,对全球的经济社会将产生深远影响。ISO 26000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也将受到越来越普遍的关注,因此,企业迫切需要考虑ISO26000的指导,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此,结合ISO 26000的内容以及企业的实际,本文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1 推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
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机构,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统一和有效管理。同时,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切实将知识产权工作提升至企业经营及管理的重要高度,完善知识产权的形成、申请、管理、运用和维权体系,进一步完善“专利管理规范”,并将专利管理纳入科研开发的全过程。与此同时,开展恰当的检查,确保自身对于知识产权依法享用使用权或处置权。
2 重视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和宣传
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强有力的基础和保障。加强知识产权的培训和宣传,一方面要面向全体员工开展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基础教育;另一方面要针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进行针对性岗位培训,选派管理人员参加专利人资格考试或去欧美发达国家专利事务所进行交流和研习。
3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激励机制
企业的专利权作为知识资本,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它对技术创新和激励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专利权人能通过专利的实施获得丰厚的回报。要落实专利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必须采用和创立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例如股权、技术入股、优先购股权等,以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保障专利创新者能够获得丰硕回报。
4 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国际竞争的本质是科技竞争,而国际经济竞争中所产生的摩擦,也将以专利或知识产权的摩擦取代关税贸易形式的摩擦。企业如果不能掌握核心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则难以参与国际竞争。因此,企业应该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根据自身业务、产品的发展方向,科学确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形成和积累知识产权,牢固建立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壁垒。
5 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动态
企业对国际知识产权最新动态的关注可以使企业了解自身在产权保护和标准建立上的优势和不足,从而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专利与技术标准战略。企业应加强与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联系与交流,密切注意行业技术发展的动态与趋势,准确把握各国与国际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变化。
论文摘要:从世界经济上角度来看,在中国市场上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世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我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 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 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 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 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