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范文第1篇

企业知识产权包括技术专利申请、知识产权纠纷和企业间的侵权行为。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与品牌战略是当前经济领域面临的挑战。完善产品创新、专利和品牌保护活动,为着名公司市场竞争和营销打下基础。随着市场竞争条件下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改进,指导者应加强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从而推动市场竞争力和适应能力的企业。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2个问题

2.1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延迟

企业的生存取决于内部技术和产品的不可替代性以及消费者的支持。企业内部技术与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重要保护目标,能为企业带来利益,把整个产品的经营过程联系起来。作为产品和技术领域的关键因素,它们可以代表特定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营销策略的发展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放在企业的核心技术,品牌和产品包装,以及产品的专利和其他企业的工作。该原则能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保护市场中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商品市场的发展和竞争手段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侵犯是普遍的。侵权包括窃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品牌商品包装抄袭以及歪曲的作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质量差、保险性差的产品可能会威胁到消费者的市场秩序和生活。然而,多元化的产品和信息的获取滞后,会导致非法行为不能及时控制。此外,低价格的有缺陷的产品可以取代在个别地区的最佳的。

2.2知识产权的盲目保护

大多数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了解。其实,市场上的侵权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其原因在于,一些企业盲目模仿和模仿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而不是对专利、品牌和工作进行深入的个体化研究。企业或技术人员在同一行业中放松竞争的防范,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市场份额减少。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调整营销战略、优化内部结构、实现企业资源重组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合理应用核心技术资源,使产品的开发和运作更加科学,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例如,企业品牌,涉及营销分销策略,广告手段和市场竞争模式,可以渗透到包括生产,输出,推出和分销环节。品牌的保护应进行调整,以最大限度地利用非物质资产。一个好的标志的使用和保护可以扩大产品和消费群体的影响,从而煽动消费者的选择倾向,将知识转化为财富。

2.3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合理方法

一些企业在一定的维权意识和渠道的基础上,不能及时打击非法交易者和企业的行为。这取决于狡猾的侵权者,泄漏和市场监管的时间差以及由企业侵权。例如,B厂是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低价仿冒品。之后,企业称为B厂停止侵权行为生产和销售假冒。发展与制造业的发展,强调了产品在营销过程中的清晰性,从而增加了产品的数量。它是公平的人,市场和消费者。然而,企业没有得到回报,而工厂没有迅速退出市场。有了下降的好处,企业一个是在退市的边缘。其原因是企业的一个重点是生产优先于市场上的无谓的争论,从而使产品的工厂与透明的利润关系。消费者会选择价格较低的假冒产品,从而使企业的产品衰退期。在正确的防守中,大多数企业强调的是独特性和创意性的大鼠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测量

3.1加强法律意识和企业相关知识

经过长期的产品营销和竞争,大多数企业或多或少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规模较大、竞争能力更为激烈的企业更为谨慎。在科技产业发展的中小规模,企业家或经营者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内部的技术和营销。应根据法律程序,形成科学的安全体系,促进产品的开发,从而完成注册环节和依法维权的每一步。此外,新产品推出后,企业要进行跟踪和环境分析,很长一段时间,包括区域分布,竞争力和竞争对手的营销。结合实际数据,可靠

分析结果由专业人员获得,从而为技术部门和企业领导提供参考资料。如果在跟踪过程中发现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会在快速调查取证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将提出诉讼。侵权人必须消除市场的消费者侵权的不良影响及承担法律责任。

3.2优先保护核心专利

企业知识产权作为营销的一个特殊部分,包含了专利、产品设计、品牌、特殊标识、商标等,随着产品市场的多元化,其概念不断扩大。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应侧重于对权利的保护、时间和具体形式的保护。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或领导在发展初期,应将核心技术的最大价值注册为核心技术,从而防止技术风险,如漏、冲登记。技术注册优先,具有成本低、边际价值高的优点,可以保护企业的特定技术或重点发展环节。这种方法在企业中广泛应用于技术型企业。在70年代和80年代,日本受到了美国企业所拥有的高经济补偿的基本专利技术的大幅冲击。专利保护的创新和成果,以及最初的利益。对企业缺乏秩序和权利保护意识,这项试验可以将原有的意图转化为法规和法律,从而调节整个技术市场和研究领域的竞争。因此,基础和核心技术将是发展和改善的目标,而不是市场竞争的约束。大数据背景下的企业经营将成为市场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力量。

3.3法律权利的维护和营销方式的调整

法律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佳工具。实现侵权后,领导和技术人员应收集有关知识产权和侵权的认证证书。如果认证是不完整的,领导者应依法执行产品包装,品牌和技术的专利申请。指责和追偿侵权是法律基于上述行为。有关工作人员在某些侵权案件中,应及时调查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有必要,律师的信件将被发送。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人员应确定责

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范文第2篇

    在现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和国际贸易的作用日渐重大,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各国高度重视的热点问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直接导致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遭遇某些不公,为此,我们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既快又好的发展。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世界性的科技进步、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中国将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国如何在这样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呢?

    本文从知识产权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着手,先介绍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然后从理论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意义,再是结合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贸易的实际影响,提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具体提纲如下:

    本文第一章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以及对国内外现状的研究。

    第二章则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含义、范围、特征以及其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做了深层次的概述。

    第三章从两个方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理论分析,即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以及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第四章谈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国际贸易结构的影响。

    第五章综合前四章的分析从不同层面对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相对应的政策建议。

    文章最后一章第六章得出结论,我国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紧密结合起来,并在政府的指引下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战略高度,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一第一章 导论   

    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概述   

    2.1知识产权的含义与范围   

    2.2知识产权的特征   

    2.3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三,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分析   

    3.1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3.2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四, 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现状及对贸易的影响

    4.1 此 部分的标题请自己加上,可以总结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做的好的一面

    4.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4.3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注意本部分的写作中如果能加入实证分析,或者有数据依据的话,会更有说服力

    五,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   

    5.1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5.2加强知识产权法的执法力度   

    5.3企业应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5.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六, 结论   

    理论意义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要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就必须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要更好的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赢得更多的市场和发展机会。本文正是从正确应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出发,通过分析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现状和问题,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影响作用,力图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有针对性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方略,希望能够对我国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一些有效思路,以次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本文在对知识产权保护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措施提出相应的建议,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应用价值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知识对于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日益显着。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修课。在这样的背景下,大至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否则就难以生存。

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农机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的现状,剖析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农机产业是我国传统而又成熟的技术行业,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研开发模式、竞争体系、战略架构和服务机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逐渐增强,知识产权新竞争模式在整体的经济竞争模式中逐渐占据较大份额,同时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在农机行业也初现端倪。但与世界经济强国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水平、保护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此,探讨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几年来,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发展形势越来越好。以后,我国政府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通过20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农机生产公司运用专利战略不断占领和控制我国同类行业市场,使得我国农机企业专利战略的滞后性日渐显露。目前国内的农机企业似乎没有受到涉外知识产权利器突袭的重创,但国内企业间专利纠纷及侵权官司却屡见不鲜。针对现实情况,我国各级政府专利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旨在促进农机企业专利战略实施主体从战略高度有效地运用专利权、专利信息,积极适应专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护下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使我国的农机企业在专利战略研究、运用和管理方面有一个大的发展。

农机企业管理者专利意识不断提高。当新产品、新技术即将问世,及时申请专利已经成为这些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己经25年了,全国专利申请量己达600万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网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专利授权量已达209项,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专利申请量己达110余项,专利授权量已达99项,还有江苏常发,山东时风等国内知名农机企业也都把专利申请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之一。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尚有许多农机企业为零专利。在农机产品的专利中,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极少,绝大部分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机产业的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一些国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a.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国际规则、比较适合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依然没有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在农业机械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保护盲区或者相冲突的地方,很难保障农业机械科技人员的应有权益,无法激励农业机械技术持续创新和实现农业机械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 b.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是创造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不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还包括不正当竞争权、文化遗产等智慧成果权。这些权利都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依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识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识产权的尴尬局面之中。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了解得还不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结果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辛苦创造和积累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奉献”给了外国企业。

3、加强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a.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修订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相关规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农机科研成果。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农业科研单位、涉农企业及农业专家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b.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农机科技管理部门应注意跟踪和研究农机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制度,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提高农机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综述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4-0141-02

早在17世纪,西方国家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目前,美国、日本、韩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建工作,20多年中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路程,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不仅有商标法(1983年3月)、专利法(1985年4月)、著作权法(1990年9月),还有种子法(200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技术合同法(1987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在执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也形成了以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为主要内容的保护体系。特别是1997年10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了显著成果。我国于2005年1月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领导小组,2006年底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计划。对农业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有利于国家资源保护,有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场的竞争,同时也保障了产权人的利益。但是,由于受农业科研体制、市场经济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影响,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国内外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研究进行综述。

一、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概况

随着涉农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物技术划时代的进步,许多国家不但大力支持农业技术创新,而且加强本国农业技术知识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实施运作,在国际经济贸易、技术开发中积极推行其知识产权战略。

世界银行Wiiliam Lesse等专家(1999)出版了《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一书,主要是讨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技术转让的影响与世界银行应起的作用。英国Blankey教授(1999)发表了“农业知识产权的政策研究”的文章重点讨论了农业知识产权的特点和保护的法律依据。目前,较系统的研究是哈佛大学教授Robert Paallberg博士(2000)出版的《转基因作物革命的政策管理》,详细讨论了肯尼亚、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农业大国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政策和安全评价政策等。荷兰农业经济研究所Derek Eaton博士(2002)在海牙发表了“WTO-TRIPs协议与植物品种保护:经济分析和政策选择”的论文,系统的研究了实施TRIPs协议后各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的政策选择,通过对新品种保护的经济分析,阐述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国家农业科研、国际农业技术贸易、行业垄断和利润分配等领域的影响。

二、国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概况

中国目前已经有很多学者对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保护机制或者对生物技术、植物新品种保护、地理标志、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等农业知识产权的某些具体内容进行研究。我国农业部2001年对1985―2000年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保护规则实施的投入产出分析、未来国际农业和技术贸易发展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的挑战和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实证分析。

我国学者赵华、孙光远(2003)讨论了中国农业广东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我国学者孙梅花(2003)探讨了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何建军、邬力祥、胡隆菊(2006)论述了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现状与挑战。李松年(2001)研究了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与行政保护手段。李冬梅(2003)论述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等。我国学者郑秉秀、周寄中和徐倩云等(2002)就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和知识产权制度及其激励功能等领域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对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进行了比较。

吴立增等(2005)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及其国际比较研究中,通过对植物品种权人收益与植物品种保护水平关系的模型,分析了品种权人新品种价格、品种权人成本及收益与保护水平之间的关系,得出新品种需求弹性和品种权人品种供给所占市场份额是影响新品种价格的重要因素,品种权人的收益和成本与保护水平成正比,提高保护水平既能提高品种权人的收益,也会增加品种权人的成本。付丽洁、潘蓉、胡伟(2006)在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文中提出中国在品种权的国际保护公约方面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争取更大的维护本国利益。品种权保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受到中国科研体制的制约,应继续加大科研体制改革的力度。王冬冬、王艳军、张之光(2008)认为划定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必需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制度和农业生产两方面的因素。农业知识产权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于工业知识产权和版权而存在的。农业生产对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和农产品的普遍低值性是农业知识产权区别于工业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农业知识产权栽体的自我复制性和对自然环境的高度依赖性是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栽体的根本特征,农业知识产权除符合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外还应当符合涉农性和生物性的标准。

宋秉斌(2008)在试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文章中认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不够,农业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农业经济组织和科研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状况不平衡;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应该加大学习、宣传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力度,制定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武敏、刘金花(2006)、陈惠云(2008)认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业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产权保护制度及其监管不健全,侵权现象严重,农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不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流动不畅,市场发育不健全;提出加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及措施为:提高公众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改革农业科技体制,鼓励发展农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创新激励机制,促进农业知识产权流动,提高产权效率,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意识,积极开展农业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参考文献:

[1] Intellcetual Property in Agriculture,M.Blankey,1999.

[2] Intellcetual Property Management:Pllicy options,ISNAR,2000.

[3] Intellcetual Property Rights Agricultural Rights in Agricultur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Agriculture Uma Lele ect.World Bank 1999.

[4] Derek Eaton,TRIPs and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Economic Analysis and Policy Options"The Hague, Agricultural Economics Research Instutite report,2002.

[5] Governing the GM crop Revolution,Rebert.Paarlberg,2000.

[6] W.Lesser.The effect of Trips mand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n economic activiti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Cornell University,2000.

[7] W.Lesser.1998.Inter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concentration in agricultural biotechnology. AgBioForum,1:56-61.

[8] W.Lesser.Valuation of plant varitey protection certificates.Review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16(L994)pp.231-238.

[9] 何建军,邬力祥,胡隆菊.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现状与挑战[J].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2006,(16).

[10] 李冬梅.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3,(2).

[11] 孙梅花.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初探[J].政法论丛,2003,(3).

[12] 李松年.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与行政保护[J].农业科技管理,2001,(6).

[13] 赵华,孙光远.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J].甘肃农业大学学报,2003,(1).

[14] 郑秉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J].国际贸易问题,2002,(5).

[15] 吴立增,刘伟平,黄秀娟.植物新品种保护对品种权人的经济效益影响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05,(3).

[16] 付丽洁,潘蓉,胡伟.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农学通报, 2006,(7).

[17] 王冬冬,王艳军,张之光.农业知识产权范围初探[J].中国农学通报,2008,(3).

[18] 宋秉斌.试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J].安徽农业科学, 2008,36(1).

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范文第5篇

1993年底,持续了8年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它诞生了一个重要的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这个协议不仅对世界贸易有着重大影响,更对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TRIPS协议的形成TRIPS协议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本身的弱点,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1967年7月14日,51个国家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下辖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共26个,形成了世界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这个知识产权体系从一开始就是脆弱的,主要表现在:其一,参加各公约或条约的成员国参差不齐,使法律的约束力缺乏普遍性,有些条约象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都没有参加,这不能不令人怀疑这些国际和约的效力。其二,这些公约有的形成于一个世纪以前,其保护范围不能适应二十世纪快速发展的技术革命,如生物工程、集成电路、电子商务等未包容进去,必然会影响其保护的整体水平。其三,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大的弱点。除了以上的原因外,世界贸易发展的新趋势也是促使TRIPS产生的一个直接的重要原因。

二十世纪,人类在科学技术方面取得飞速发展,新技术、新发明层出不穷,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使科学技术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个领域,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由本世纪初的5%左右上升到60―70%,技术成果和技术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流转和应用,改变了传统国际贸易的格局,使国际贸易从单一的有形货物转向多元的有形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而且,知识产权贸易呈快速增长之势。据统计,世界技术贸易额70年代中期为110亿美元,80年代中期为500亿美元,90年代达1000亿美元。既使是有形货物,亦富含知识产权,所以二十世纪末期各国出口产品中知识产权含量逐年上升,特别是发达国家,收稿日期:2000-05-08如美国,占其全部出口产品的40%.知识产权贸易在当代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而欧美发达国家认为原有知识产权体制不能保护其利益,他国滥用其知识产品不付报酬、盗用其名牌商品,假冒仿制品、盗版录像制品和电脑软件屡见不鲜,因此类侵犯知识产权受到的损失极为严重,每年都达数十亿美元。

国际贸易中出现的这些新特点表明,世界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集中体现在国际贸易领域,而原有的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难以解决国际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并导致了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现象,违背了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因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代表坚持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谈判范围,甚至提出,如不纳入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在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的坚持下,在乌拉圭回合的最后文本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个协议的签订,在今后的一个时期内,对美国、欧洲等技术发达国家十分有利,而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技术必须付出很高的代价。但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而言,它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TRIPS协议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与原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比,TRIPS协议把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到一个新高度,主要表现在:

1.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水平得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扩大了,根据TRIPS协议第二部分的规定,国际贸易领域内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所涉及的标的,以及有形货物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公开的信息,其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在国际性条约中是首次涉及。在保护期方面,延长了知识产权的最短保护期,规定专利的保护期不少于20年,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同时在协议的第72条和保留条款中规定,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能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予以保留,这实际上是条禁止保留条款,反映出TRIPS协议保护的高标准。协议还从注重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出发,降低了知识产权获得保护的条件,严格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适用条件等,都反映出TP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

2.TRIPS协议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执法”规定了较详细的执法规则,包括“各成员方应确保在其国内法中使用本部分规定的执法程序,以有效打击任何侵犯本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第1条)。“执法程序应公平和公正,不应没有必要地复杂,高收费,无端耗时或延误”(第2款),“裁决最好用书面说明理由”,“裁决中的是非要根据证据,为各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机会”(第3款)“对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诉讼当事人应有机会提请司法当局复审”(第4款),要求各国对知识产权的执行严格按照一般的执法程序。为了有效地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流入市场,把侵权活动遏止于初发阶段,TRIPS协议还规定了“临时措施”和“海关措施”,包括这些措施的申请、执行等运作程序。规定这样严格的执法程序是其它知识产权条约所没有的。

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TRIPS协议第64条规定应适用总协定第22、23条有关解决争端的规范和程序的谅解协议,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此机制分两步,第一步,协商,双方进行外交磋商,也可由总干事主持的斡旋、协调,尽可能运用外交手段解决问题,协商时间不超过60日。否则,进入第二步,即司法解决程序,由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审查报告,由“争端解决委员会”裁定,败方将会受到制裁,经济上遭受很大损失,从而对有关的缔约方产生较大的约束力。

将TRIPS争端解决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保证了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执法的公正性和国际监督的有效性,使得TRIPS协议国际保护的效力大大提高,这正是TRIPS协议的魅力所在。

3.促进了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进程。此前,虽有众多的国际条约以及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但由于其效力有限,各个国家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仍然各自为政,导致了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程度不一、标准各异,这必然会大大妨碍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TRIPS协议由于与国际贸易连为一体,促使各国纷纷以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为标准,建立或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达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所以,TRIPS协议在客观上促进了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标准、措施诸方面的统一,促进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4.可以限制超级大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为所欲为。美国是世界上的技术大国,为了保护其知识产权,在其贸易法中制定了“特别301条款”,对拒绝为其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采取单方面惩罚性贸易制裁。欧共体也于1984年制定了264/84指令,内容和方式与美国类似。曾经遭受过美国特别301条款制裁的国家和地区有新加坡、韩国、泰国、中国和台湾地区等。TRIPS协议的出现,便有了统一的国际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各国利用知识产权作为保护主义的手段,特别是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美国动辄利用“特别301条款”报复别国的可能性,美国只有经过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的程序以后,如果是胜诉方,它才可以动用“特别301条款”。这就维护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性。

三、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已建立了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在各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并参加了世界主要的知识产权和约和组织,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但与TRIPS协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必然要受TRIPS协议的约束,由于该协议不仅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而且影响到我国的对外贸易,所以如何使我国知识产权与TRIPS协议保持一致,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我国知识产权法与TRIPS协议的距离有诸多方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关于国民待遇、最惠国特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是世贸组织的一个基本原则,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中部分规定达不到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从而出现了“超国民待遇”的问题。如根据TRIPS协议,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可以自动取得版权,而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先登记而后受法律保护,根据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及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自动保护仅适用于外国作品,从而形成了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再如,世贸组织的成员方除了主权国家外,还可以是“特别关税区”,全世界现只有港、澳、台三个地区,而他们又都是中国的一部分,由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许多方面达不到TRIPS的最低要求,按照最惠待遇,政府对于港、澳、台地区居民的知识产权保护要高于内地居民,这就出现了一国之内的“差别待遇”问题,计算机软件登记程序、实用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广播组织权等都有类似问题。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方面,也与TRIPS协议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在商标法方面,如我国商标法中缺少对防御商标、联合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又不利于我国商标的管理。尤其是许多弛名商标在域外被抢注,已给我国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