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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开放存取 开放存取资源 知识产权保护
[分类号]D923.41
开放存取运动已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而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则是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数字环境下的自然延伸,其滞后于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因而成为影响开放存取运动的主要障碍之一。加强对开放存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在作者、出版者、用户间建立新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开放存取运动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
1 开放存取资源的版权特点
开放存取是新的学术出版与学术交流模式,其信息资源呈现一些新的版权特点。
1.1 受现行版权法保护
版权所有权由一系列权利组成,作者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但不得背离现行版权法规定的“限制和例外”条款,限制用户合理使用其作品。如《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BOAI)并不鼓励违背版权人的意愿或是违反版权法的规定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开放存取,也不倡导突破现有的版权法,而只是在现有的版权法体系内,根据版权人的意愿最大程度地实施开放存取。
1.2 版权保护复杂
开放存取是网络环境下的产物,网络条件给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使得版权保护更为复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受保护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可以主张权利的人和机构增加。传统的版权保护主要是调整作者、出版者和用户间的利益关系,开放存取环境下版权保护的主体增加了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图书馆或学术机构等开放存取资源的建设者,版权保护要求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
第二,受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作品种类多样。传统版权保护的主要对象是印刷型文献,而适用于开放存取的文献是经过数字化处理的电子文档,主要有论文、著作、原始资料、多媒体资料、课程资料等。
第三,开放存取资源的超地域性。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对开放存取资源而言,全世界任何地方的用户只要通过网络就可以免费存取、自由使用,一旦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版权保护起来就十分困难。
1.3 许可协议是版权实现的主要方式
开放存取资源版权保护主要是通过许可协议来调整各方利益关系。作者和版权持有人通过许可协议让渡部分版权给用户,使得所有用户具有免费、不被更改、全球和永久使用其作品的权利。作者保留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等部分权利,用户使用开放存取资源时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等版权信息。
2 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
BOAI认为,开放存取的实现途径有两种:自存档(Self-Archiving)和开放存取期刊(Open-access Journals),这也是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主要方式。在开放存取资源建设过程中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2.1 作者自存档的知识产权保护
2.1.1 自存档作品的保证 作者自存档的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商标权、言论自由权、普通法上的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不能含有对第三方进行诽谤、侵犯隐私或其他歪曲事实的内容。如果是合作者,一方行使权利时须与其他合作者达成一致意见。如英国牛津大学机构库Dspace@Cambridge项目规定,当作者向该机构库提交论文时表示作者承认同意这么做,而且,作者有责任确保在向机构库提交资料时不侵犯版权。中国预印本服务系统会删除非法、有害、、胁迫、骚扰、中伤他人的,诽谤、侵害他人隐私或诋毁他人名誉或商誉的,种族歧视或其他不适当信息,以及与学术讨论无关的内容,对文章不进行学术审核。
2.1.2 自存档作品的版权保护 作者将拥有版权的预印本(preprint)张贴在开放存取仓储中,或存储在个人主页、博客中,不存在任何的版权问题。如果是张贴后印本(postprint),由于出版者为作品提供了增值服务,根据协议应该取得出版者的许可,否则就有侵权的风险。
这里主要有两个服务项目帮助作者保护自存档作品版权:
ROMEO SHERPA/RoMEO数据库是一个可提供检索服务的关于出版者版权政策的指引数据库,分别以绿色、蓝色、黄色和白色来标注它们对开放存取自存档的政策态度:绿色代表允许作者存档预印本和后印本;蓝色代表允许存档后印本;黄色指可以存档预印本;白色代表没有正式提出支持自存档。根据对414个出版者的统计,有68%的出版者允许某种形式的自存档。利用ROMEO,可以检索作者和出版者的权利分配。
JULIET 许多作者的研究项目都是得到资金资助的,不同的资助者对作者自存档的要求也不一样。为帮助作者了解研究资助者关于开放存取数据存档和开放存取出版的政策,确保研究成果保护与存取的复合环境,SHERPA推出了JULIET服务,作为对RoMEO服务的补充。JULIET便于研究者和其他人清楚了解每一个资助者的要求,简要描述每个资助者的政策,并对照开放存取理念对资助者的政策进行比较和评价。许多研究资助者已规定研究成果必须存放在开放存取仓储中,一些资助者强烈要求存档,或另外提供资金帮助研究成果发表在开放存取期刊或一些出版者建立的混合期刊中。
2.2 机构库与学科库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
学术机构、大学、图书馆等是机构库与学科库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在建设开放存取仓储时,应该取得版权持有人的许可,在网页显著位置提供版权声明或免责声明。如著名的学科库“图书情报科学与技术数字图书馆”(DLIST)在其版权政策中声明:DLIST不对版权问题负责,责任应由作者或作品的版权持有人承担。图书馆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时,应尽到注意的义务,发现涉嫌侵权的内容应及时移除或断开链接,避免因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2.3 开放存取期刊的知识产权保护
2.3.1 赋予作者不同的权利 开放存取期刊是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版权问题主要是作者与出版者间利益的协调和平衡问题,要么作者保留版权,要么作者将版权转移给出版者。任何一种情况,版权持有人将同意出版的作品开放存取。JISC-SURF“合伙人版权”计划的报告提到了被确认的四种不同的开放存取期刊版权政策,分别是:署名许可、独占许可、再使用和改变论文形式的权利限制开放存取许可、作者保留所有或大部分权利等。这是四种不同的版权实践模式,四种不同的权利安排。Horrn E等则归纳了A、B、C、D四种新的版权模式,并对每种模式下作者、出版者和其他人的权利进行了探讨。
2.3.2 推行许可协议制度 许可是开放存取发展的障碍之一,是作者、出版者、用户三者问利益平衡的实现方式。由于许可的形式多样、许可的细节材料较难发现和理解、对同一作品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机构和环境面临不同的许可障碍等原因,许可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但它是开放存取期刊版权保护切实可行的制度。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C协议提供作者四种许可方式:署名(Attribution)、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如美国公共科学图书馆(PloS)和英国生物医学中心(BMC)就使用了知识共享的“署名”许可协议;欧洲地球科学协会(EGU)的期刊采用的是“相同方式共享”许可协议,限制对开放存取出版物的再使用。作者可根据自己的授权意愿,进行自由组合,构成六种CC许可协议: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by-nc-nd)、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aa)、署名-非商业性使用(by-nc)、署名-禁止演绎(by-nd)、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aa)、署名(by)。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许可协议。
3 开放存取资源利用的知识产权保护
3.1 图书馆利用开放存取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3.1.1 善于利用法律和政策为自己免责 图书馆既是开放存取资源的建设者,又是开放存取资源的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作为后者,图书馆应该自觉遵守有关版权的国际公约和当地的版权法律、法规,尊重版权人的权利,合法地使用开放存取资源,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善于利用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国际组织等有关支持开放存取的政策为自己免责。
2005年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发展议程中有关图书馆的原则》,规定“政府拥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都必须在公共范围内传播”,“由政府基金资助研究和出版的所有作品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提供免费公共获取”。
2003年12月5日IFLA管理委员会在荷兰海牙通过《IFLA关于学术文献与研究文献开放存取的声明》,要求全球各地的图书馆与信息服务网提供过去、现在及未来的学术文献,确保这些文献的保存,协助用户发现及使用它们,并提供教育课程以帮助用户进行终身学习。
2007年12月26日,布什总统签署了《2007综合拨款法案(H,R,2764)》,其中规定美国国家健康研究院(NIH)强制要求其资助的研究人员研究成果之后的12个月之内,将其经过同行评议的原稿电子版存放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的开放存取仓储PubMed Central中,通过网络提供开放存取,便于公众获取利用。
《关于申请2008年度博士点基金自然科学类课题的通知》(教技发中心函[2008]16号)第十一条规定:为使博士点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能尽快发表和交流,获资助课题负责人结题前,应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2-3篇(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发表后,允许同时在其他刊物上发表),并认定与其他刊物发表等同。
《中国图书馆学会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中第五条提出“图书馆不为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方侵权责任是指图书馆采集的知识信息制品本身存在侵权的,以及图书馆的用户在利用图书馆资源过程中发生侵权的。
3.1.2 提醒终端用户 由于开放存取运动的跨国界性,利用开放存取资源的用户并非都是本地的,为了存取开放存取资源去研读当地的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不现实的,也没有必要。因此,为了保护开放存取资源,图书馆可在其主页上相关的版权政策,让用户一目了然,知道作品保护的方式、保护的程度,从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3.1.3 帮助作者管理自己的版权 图书馆要积极宣传开放存取理念,争取作者的支持,帮助作者获得更多的版权。
当作者出版著作或时,出版者往往要求作者签订出版协议转移作品的所有版权,这使得作者失去了对作品版权的控制。当作者使用、再使用或授权其他人使用作品时,就会受到来自出版者的限制。为帮助作者管理好自己的版权,研究机构、图书馆等通过律师等帮助作者与出版者签订版权补遗协议。如由12个世界级的美国研究型大学组成的联盟――机构合作委员会(CIC)的教务长于2006年一致签署的出版协议声明及补遗,就是帮助成员大学的作者保留在多种条件下共享作品的权利,包括张贴作品到机构库或学科库中。
由于大多数作者并不非常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作者版权补遗搜索引擎可以帮助作者产生PDF格式的版权补遗协议,附在版权协议上,确保作者保留某些权利。
在“”的传统民法体系中,物权法与合同法(其中主要是货物买卖合同)是立法重点。而在今天以及今后相当长的知识经济时代中,这个重点而然地转到了知识产权法上面[1].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的全球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之间的矛盾便突显出来,从而产生了一系列新兴法律问题。例如商业方法软件(SoftwareRe latedBusinessMethods)的法律保护问题最具有典型意义。因此,深刻理解和运用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协调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将逐渐成为立法的重点。但是国际、国内对此的还非常有限,甚至对国际知识产权法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古祖雪教授《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出版刚好满足了这一需求。作者把已生效的全球性知识产权条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对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法律和实践进行了比较深入和系统的剖析和透视,提出了实施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的对策与建议。这些都可以切实有效地用来指导我国解决包括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在内的一系列新兴问题。
一、商业方法软件的浮现呼唤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全方位发展
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是随着商务的发展而产生的国际性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不管是通过B2B模式还是B2C模式,消费者/购买方在网上确定购买产品的种类、数量、质量,输入帐号以偿付价款等等行为的时候,都是通过商业方法软件完成的。而在这一过程当中,除了销售公司的品牌、诚信效应以外,购买方做出购买行为的主要是这种商业方法软件的简便易用性和安全性问题。如果商业方法软件使用起来很麻烦,以至于需要阅读大量的帮助文件才能完成交易行为的话,那么购买方就会不愿意甚至无法使用这种商业方法软件进行交易,从而和其它厂家交易;安全性问题涉及到购买方在什么时间进行了什么样的交易、偿付价款时输入的银行帐号和密码等信息从网上泄露出去被第三方获得,从而使个人消费者隐私、购买的商业信息以及银行存款面临风险。然而,更重要的是,这种商业方法软件是否体现了商业上的,如是否有利于节省公司营运成本,缩短生产和经营周期,是否反映市场需求进而指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以及营销策略等,都需要经过大量市场研究和周密的策划以及一段期限的运作试验。这其中必然包含有大量的市场风险。因此,为了在电子商务的竞争中取胜,销售方必须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以研究开发出极其简便易用的,具有一定安全程度,同时又具有极好的商业运作效率的商业方法软件。但是,由于软件复制极其简易,可能会被其竞争对手轻易地加以复制并用来销售其产品。因此,对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了。
商业方法软件是商业方法以软件的形式存在的,按照各国法律都可以版权模式进行保护;其符合条件的商业方法的内容、特点按照各国法律都可以商业秘密模式进行保护。在20世纪80年代前,机程序和商业方法都被认为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范畴,从而在国际上被普遍排除在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外[2].然而,因为前两种保护模式的种种缺陷,随着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StateStreet一案的判定中确认了有关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美国、欧盟、日本这几个专利大国转向于对商业方法软件采取专利保护[3].另外,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也在考虑做出这种变化。
一、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缺失的基本原因分析
知识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总称,是智力创造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经济、民事权益。在我国,有关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缺失,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从民营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看,我国现存的一些政策措施不利于其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受到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发展的影响,民营企业的发展处于劣势和经济补充地位。其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被作为私有企业的事情,没有纳入国家和民族知识产权保护的视野,进行相应的立法和保护,缺乏国家对这些民营企业知识创新的保护,更谈不到对知识创新、智力创新的支持。体现在国家一些关于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一些知识、技术创造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民营企业处于一个容易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环境中。同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专利申请程序复杂、费用较多,维持费用和管理费用过高的现象,也影响着企业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使得当前民营企业存在重技术轻专利,重成果轻申请的普遍现象。二是从民营企业自身管理来看,在知识创新方面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我国民营企业是民间勇于创新的创业者兴办的企业,他们在现代管理意识、管理手段、技术创新方面都处于活跃地位。然而,我国民营企业缺乏对世界经济形势核心竞争能力的分析,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淡薄,使得知识产权载体的人才流失严重,专利权力申请被侵,技术创新被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日趋竞争激烈的世界市场环境中越来越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积极适应国际竞争的形势,构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框架
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形势,民营企业必须站在战略选择的高度,积极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框架,强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管理。
(一)民营企业应积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民营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和商业技术秘密保护。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法律人员,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规划的设计及实施。这既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又要根据企业所处的市场形势、市场发展格局及动态,按照科学的方案实施。同时要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施中积极同企业的经营战略、发展战略密切结合,努力增强知识产权管理的全面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政策
我国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寻求与利用国内外现有法律的意识。目前,我国在《民法通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方面,就知识产权方面都做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尽管有些地方很不健全,但与民营企业的利用相比,这些法律法规发挥的作用还很不够。从国际法律环境看,由于世贸组织的加入,使得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备了依据有关国际组织通行规则、法律进行自身产权保护的条件。因此,我国民营企业应当根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国际化、标准化的优势,提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力度,尽快研究和制定国际大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熟悉国际通行规则,了解国外有关法律,尤其要根据当前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利用形势,建立起符合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信息情报网络。
(三)积极营造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氛围
知识产权的保护固然应当重视企业自身管理、技术的制度保护,也包含国家对有关法律制度的健全。但是建立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也非常重要。要从保护民族知识产权的高度,加强行业间的合作,建立企业间的互信关系和知识产权的相互尊重关系,共同营造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氛围。这不但需要依靠企业联盟组织和行业组织发挥作用,作为国家也要制定相关的宏观性的专利战略规划,依法出台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从制度建设、对外关系中积极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条件,提供保护。
三、积极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选择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很多民营企业发展迅猛,异军突起,然而很多民营企业也遭受了知识产权被侵的重创,使得很多民营企业的发展受到了较大影响,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在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国内贸易中,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应当尽快选择适应市场经济竞争形势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方式,促进民营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加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创新能力代表了企业发展的活力,也直接关系到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因此,要坚持民营企业的技术优势,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使得自身技术水平处于市场中的优势地位,使得其他企业难以从模仿的角度进行盗用和侵权。另外,通过自主的技术创新,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市场信誉,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知名度,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注重合资合作形式下知识产权保护
合资、合作是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形式。然而,在与外商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过程中,如果不注重自身知识产权,尤其是不注重其核心利益―所有权的保护,就容易造成企业技术的流失,甚至造成自身原有商标权、信誉权的流失。因此,注重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选择也是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应当在充分利用对方资金技术中,打造企业产品自身品牌和美誉度,注重自身有关所有权的归属权限范围。
(三)加强国际贸易往来中知识产权保护
人类社会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了与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同等重要的资本,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几乎涉及每一个企业,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和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已经成为连接技术、经济和贸易的纽带,已经成为促进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因素。事实上,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普遍共识。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在七大核心主题之一“公平运营实践”的尊重产权部分专门就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进行了阐释和指导,为企业从社会责任角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ISO 26000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界定
在ISO 26000中,知识产权被上升为《世界人权宣言》承认的人权高度,这种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突出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在社会责任领域的重要性,并与ISO 26000所提出的社会责任原则一脉相承。
ISO 26000界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作为无形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基金权、著作人身权及其它权利。它们还可以包括对更广义财产权利的考虑,比如原住民等特定群体的传统知识,或者雇员或其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ISO 26000明确提出保护产权的作用和价值:“承认产权,促进了投资、经济和人身安全,也会激励创造与创新。”
上述ISO 26000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界定,给我们如下启发:
承认并尊重知识产权,既体现《世界人权宣言》的思想,也是履行社会责任原则的重要内容。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议题中。
承认并尊重知识产权,与企业、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经济.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激励不断地创造和创新,既有利于企业增强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又有利于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引导社会投资的健康发展,推动提升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ISO 26000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和期望
ISO 26000在对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系统界定后,就包括企业在内的组织如何才能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行动和期望。
1 实施能够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与做法
组织迫切需要加快推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与良好实践,以便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方向性指导和良好做法的示范推广。日本明确提出了从科技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国策;美国将知识产权当做国家基础性的战略资源,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重要的竞争手段。我国也已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至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2008年国务院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 开展恰当的调查,以确信组织自身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组织应当主动了解国内外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了解与组织利益相关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同时采取各种方式定期审查自身产品、技术所依法享有的各项知识产权,以引起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防止对知识产权的不尊重或忽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日本东芝集团坚持严格对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科技活动成果进行审查和保护,同时尊重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 不参与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包括滥用支配地位、假冒和盗版
组织不得参与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任何滥用支配地位、假冒和盗版等行为都是对知识产权的公然侵犯。长期以来,微软倡导公平经营,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在世界各地广泛宣传推广使用正版软件的益处,坚决杜绝假冒和盗版,牢固确立了坚持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正面形象。
4 对所获得或使用的知识产权支付合理的补偿
组织在运营过程中所获得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或服务等,都应给以合理的购置或使用费用,以确保知识产权所有者权益。日本三菱公司规定,员工所做出的“职务发明”权利一律归公司所有,但是“职务外发明”和“业务外发明”则由公司根据需要与员工协调让渡补偿,而且对员工发明实施终生多次奖励。
5 在行使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考虑社会期望、人权及个人的基本需求
组织保护知识产权应符合社会期望,一方面应切实保护好知识产权,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权益,激励创新和进步;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又不能过度,知识产权保护行为不得损害社会的整体进步与发展,需要全面顾及人权等各方面的要求。IBM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在私有创新和开放合作创新之间取得“平衡”,其基于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正通过客户、合作伙伴、大学和政府之间的协作参与而产生以及不同国家的组织间协作加速、国家经济间相互依赖性增强的事实,2005年1月,公司宣布向开放源代码社区开放它拥有的500项软件专利,并允许现在或将来致力于开放源代码软件的个人和机构免费使用。
三 ISO 26000背景下对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入世以来,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可喜成就,广大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得到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越来越受到重视,与WTO规则的要求更趋符合,甚至有些企业已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至企业发展的战略性高度。但是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宣传和培训、创新激励机制、国际化、标准化等方面都还有待全面加强。
随着ISO 26000的不断推广和应用,对全球的经济社会将产生深远影响。ISO 26000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也将受到越来越普遍的关注,因此,企业迫切需要考虑ISO26000的指导,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此,结合ISO 26000的内容以及企业的实际,本文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1 推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
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机构,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统一和有效管理。同时,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切实将知识产权工作提升至企业经营及管理的重要高度,完善知识产权的形成、申请、管理、运用和维权体系,进一步完善“专利管理规范”,并将专利管理纳入科研开发的全过程。与此同时,开展恰当的检查,确保自身对于知识产权依法享用使用权或处置权。
2 重视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和宣传
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强有力的基础和保障。加强知识产权的培训和宣传,一方面要面向全体员工开展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基础教育;另一方面要针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进行针对性岗位培训,选派管理人员参加专利人资格考试或去欧美发达国家专利事务所进行交流和研习。
3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激励机制
企业的专利权作为知识资本,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它对技术创新和激励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专利权人能通过专利的实施获得丰厚的回报。要落实专利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必须采用和创立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例如股权、技术入股、优先购股权等,以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保障专利创新者能够获得丰硕回报。
4 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国际竞争的本质是科技竞争,而国际经济竞争中所产生的摩擦,也将以专利或知识产权的摩擦取代关税贸易形式的摩擦。企业如果不能掌握核心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则难以参与国际竞争。因此,企业应该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根据自身业务、产品的发展方向,科学确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形成和积累知识产权,牢固建立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壁垒。
5 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动态
企业对国际知识产权最新动态的关注可以使企业了解自身在产权保护和标准建立上的优势和不足,从而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专利与技术标准战略。企业应加强与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联系与交流,密切注意行业技术发展的动态与趋势,准确把握各国与国际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变化。
论文关键词: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
一、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直以来,哈萨克族传统医药在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成为保障哈萨克族人民乃至其他地区人民的健康所必不可少的元素。在许多国家,传统医学是穷人惟一负担得起的治疗方法,在发展中国家,大约80%的人口依靠传统药品满足他们的健康护理需求。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一直未得到足够重视(如{(TRIPS协议》只字未提传统医药),以至于长期以来大多被非法使用,传统医药知识创造者与所有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是哈萨克族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的传统医药商业化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即“生物盗版”的问题。
在我国,一些国外企业利用我国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并申请了专利,如果任由类似的“生物盗版”行为蔓延,我国的传统医药权利人将遭受巨大的损失,后果不堪设想。这与我国对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明确密切相关,制定并实施有效的传统医药法律保护是迫在眉睫。
二、我国立法应明确对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分散,各个部门从不同角度的立法对我国传统医药的法律关系进行规制。该种立法对传统医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明确,权利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救济途径不明确,直接导致传统医药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导致其既不知自己有哪些权利,也不知当权利遭到侵害时如何救济,这使得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处于不利的境地。我国应当改变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分散立法,应以专门立法为宜。我国宜将传统医药纳入到知识产权框架下,制定专门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或传统医药资源丰富的地区如哈萨克族实行地方立法,明确规定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主体、传统医药的类别、保护方式、法律责任等,使传统医药保护明确起来。这种立法具有明确具体,针对性强,保护主题突出;有利于传统医药持有者传统医药财产权的行使。另外,更能适应我国当代社会的发展现状,提高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