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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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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的形式

水路运输的形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经济形势;水路运输;机遇;挑战

中图分类号:F5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08-0029-02

我国幅员辽阔,是世界内陆水域最多的国家,具有漫长的海岸线,大陆海岸线18 000多公里,岛屿海岸线

14 000多公里,发展水路运输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从早期的灵渠、京杭大运河、海上丝绸之路,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亿吨港数量的不断增加,我国水路运输事业获得了飞速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事业不断拓展,在国际贸易舞台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强势崛起。新的经济形势下,水路运输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作为一个东南部海港城市,福州港在我国水路运输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文中笔者将结合福州港实例,浅谈新经济形势下我国水路运输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1 我国水路运输及其发展特点简介

水路运输以船舶为运输工具、以港口为运输基地,具有载重量大、成本低等优点,占用土地资源最少,对环境影响程度最低。是目前世界许多国家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水路主要用来运输各种大宗、低值、笨重的商品,进行中长距离的运输,所以,水路运输成为外贸出口货物的主要运输方式。

水路运输主要有沿海运输、近海运输、远洋运输、内河运输四种方式,据统计,水运货物运输量和货物周转量在我国的综合运输体系中,分别占到12%和63%,其中,水运约承担了我国90%以上的外贸货物运输量,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水路运输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①水路运输运载能力大、成本低、能耗少、投资省。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水路运输最大的特点即为运载能力巨大。2012年,宁波—舟山港超过上海港,货物吞吐量达到7.44亿t,成为货物吞吐量世界排名第一的港口,连续四年居于世界海港首位。

据统计,一条密西西比河的运载能力相当于10条铁路,一条莱茵河的运载能力相当于20条铁路。另外,水路运输由于利用了河、海等天然水道,所以成本低、占地少。

②水路运输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与影响大。水路运输由于以海洋和河流为自然河道,所以无法像公路与铁路,可以随意在陆地上延伸,而受到地理分布、地质地貌、水文气象等因素的明显制约。

③水路运输开发利用涉及面较广。水路运输的开发与利用涉及的范围较广,可以进行通航、灌溉、防洪排涝、水力发电、水产养殖等,另外,还可以在海岸带与海湾进行农业围垦、海产养殖、临海工业和海洋捕捞。以福州港为例,福州港分为河口港和海港,主要经营业务涉及集装箱业务、散杂货业务、理货业务等,且由于距离台湾较近,具有巨大的对台商贸优势,福州港对台货运业务也十分发达,规划在2015年打造为亿吨大港,将港口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

2 新经济形势下水路运输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水路运输在新的经济形势下,面临全新的机遇和挑战,外贸交易额逐年上升为水路运输的发展提供了机遇,而水路运输行业自身的行业限制与存在的一些问题,又制约了水路运输的进一步发展,使其在新经济形势下,面临巨大的挑战。

我国的水路运输业在21世纪初,一直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货物吞吐量与集装箱吞吐量一路飙升,面对新经济形势下的机遇与挑战,有必要分析我国水路运输现状,找出发展优势,并分析面对的挑战,以利于我国水路运输业的长足发展。

2.1 新经济形势下水路运输面临的机遇

2006年,我国物流行业正式开放,世界其它物流巨头纷纷抢滩中国市场,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内经济的持续发展,物流产业发展迅猛,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也为港口物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实现港口物流化,将功能单一的传统港口发展成为物流园区,成为现代港口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作为传统的运输企业,水路运输必须抓住机遇,提高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步伐,将货运物流业作为水路运输业发展的战略目标,通过资源整合,逐步使水路运输从传统企业转变为规模经营、系统服务、现代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的水路航运格局,依托长江水系、珠江水系、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黑龙江和松辽水系等水系,形成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以及18条主要干支流在内的航道共1.9万km,并加快重要通航河流全流域梯级渠化进程。在长江、西江和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建成了一批内河集装箱、大宗散货和汽车滚装等专业化泊位,形成了一批具有现代化水平的港区,港口的机械化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作为我国最早对外开放的港口之一,福州港凭借地处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靠近台湾海峡的区位优势,凭借国家“海西”政策的支持,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物流发展呈现出强劲的态势。

另外,近年来,国家将内河航运放在水路交通建设中最突出、最优先的地位,内河水运发展将迎来“黄金时代 ”,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对我国水路运输的发展意义深远。

2.2 新经济形势下水路运输面临的挑战

在面临许多发展基于的同时,获得迅猛发展的同时,与发达国家相比,水路运输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面临着变革、优化的新挑战,具体总结如下。

2.2.1 水路运输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①管理体制不够科学。虽然港口管理已经实行了管理权下放,但有些港口管理体制中,“政企合一”的现象依然存在,政府的过多干预导致港口管理企业的权威性不足,反而不利于港口布局的优化和科学管理。

②港口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完善。随着加入WTO后,国际贸易争端和摩擦的日益增多,我国港口法律法规的完善却相应滞后,还不够完善。导致出现贸易争端时,难以进行准确的裁定。

③市场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港口市场的管理中,很多无执照的“货代”、“船代”依然存在,这些船只以低价承揽货物运输,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和价格恶性竞争。还有些中小型港口管理不够严格,收费项目多、项目不规范、收费金额高、对船只乱收费,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给地方港口企业带来很大的压力,影响了港口的发展。另外,还有些港口采取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外来船舶进入本地市场。

2.2.2 港口运输结构不合理

①高等级航道里程数仍然偏少。目前我国主要航道的上下游通航标准不一、高等级航道里程偏少。以京杭运河航道为例,仍有60%以上的航道未达到高等级行的航道标准,另外,现存的航道也多数存在机械化程度低、专业化泊位少、集装箱码头缺乏等情况,以福州港为例,虽然近年来福州港不断致力于开辟新的深水泊位,但是,与沿海大港相比,福州港在发展基础、规模、效益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目前,福州在建泊位11个,其中5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7个,但是,港口泊位以万吨以下的中小泊位为主, 且航道干线小、支线多, 仅能满足沿海和近海运输的要求。

②船舶运力结构不合理。船舶老化情况严重、总体技术水平低。在我国水路运输的船舶运力结构中,普通的散货船比重高、而大型船舶的比重较低、船舶的平均载重吨位也不高、船舶的能耗高,种种运力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影响了我国水路运输的发展。

③港口接卸能力不足。我国早期的港口以中小型、通用型码头为主,港口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不高,万吨级以上的深水泊位少。随着我国船舶制造业的迅猛发展,大型集装箱化的趋势下,港口的规模和装卸能力已经难以满足需求。

2.2.3 基础设施落后

①码头吞吐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公用码头数量虽多,但深水泊位比例低,尤其是大型、专业化的深水码头量不足,随着各地区区域经济的发展,码头的吞吐量已经难以满足要求。

另外,很多地方在进行老港区码头改造时,面临着很多港口功能调整方面的问题,例如:老港口码头吨级偏低,装备陈旧落后,且很多老式港口位于闹市区,限制了港口规模的扩大和功能的完善。

②航道基础设施落后。主要表现在航道的基础设施薄弱,航道等级低。我国12.33万km的内河航道中,有未经整治的天然河流约6.5万km。且大型物流企业缺少、港口的信息化程度低,以福州港马尾保税区为例,从事港口物流运输的企业主要有万全、外代、大裕等拖车企业,且只从事从港口到企业工厂间的单线运输,未形成规模化的物流配送体系。

此外,我国水路运输发展中,还存在科技创新不足、造船技术专业性不强、口岸单位支持不到位、信息流通不畅等问题,种种有待改进之处使得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国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还有巨大的进步空间。

3 结 语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国水路运输应积极加强政策引导,加强监管机制,调整运力结构,加大航道基础设施建设,推广科技创新,加快信息化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推进我国水路运输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获得更加可喜的发展。

水路运输的形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立法;政府职能

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水条”)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水条”)共4章33条,即总则、营运管理、罚则、附则。“新水条”共6章46条,即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法律责任、附则。“新水条”条文较“旧水条”增加13条,结构更加科学。“新水条”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水路运输行业法治建设的一大重要成果,对于促进水运行业管理转型、推动水运行业发展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计划经济的时代背景下,“旧水条”为规范和推动我国国内水路运输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经济和时代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进步,以及为了遵守我国加入WTO后对相关市场的承诺,在经历1998年和2009年两次实施细则修正之后,“旧水条”中的很多规定仍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因此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新水条”作为水路运输行业发展的基本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行业内外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对于统一全社会认识、凝聚各方面力量、改善行业发展环境、规范行业竞争行为、从而形成发展的合力和前进的动力,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新水条”旨在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2 “新水条”与“旧水条”的对比

总体而言,“新水条”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内容上更贴合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2.1 立法宗旨的变化

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制定的总体方向,也是其终极目标,其实质是法的价值体现。在“旧水条”中计划经济原则占据的比重很大,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较为突出。相比之下,“新水条”转变了立法导向,改变了“旧水条”中对水路运输以政府指导计划为主导的“双轨制”体制模式,变革了管理方式,创新了执法手段和管理理念,提升了管理水平。“新水条”取消了“提高运输效益”的内容,改为“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在立法功能上能够更好地促进水运行业结构调整,推动水路运输科学发展,摒弃以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功利主义色彩;新增加了“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的内容,体现政府公共安全保障的基本职能;将“加强水路运输管理”改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表现出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1]

2.2 立法基本原则的变化

法的基本原则是一部法律的本质和灵魂,其各项具体规范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新水条”与“旧水条”在基本原则上就存在很大不同,“新水条”中的原则性规定更能体现新航海时代的特色。

从“旧水条”第5条和第6条的阐述中不难发现,“旧水条”确定的原则与“计划经济”“保护正当竞争”“守法”等密切相关,这显然都是“旧水条”制定之时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烙下的鲜明印迹,与新时代的发展不相吻合。

反观“新水条”中的规定,第3条和第5条第1款的内容均体现了新时期下鼓励保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行规范化、集约化经营,实施节能减排措施等原则。“新水条”向国家鼓励支持的方向靠拢,注重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和能源节约,符合在提倡低碳环保的政策下发展我国国内水路运输行业的理念。

2.3 国内水运市场行政许可的变化

根据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可以看出“旧水条”的行政审批可谓“事无巨细”,从开业运营、增减运力到停业管理都需要行政审批,而且专门规定了冗杂的行政审批程序。

“新水条”减少了行政许可项目,简化了审批程序,有利于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市场,维护正常的水路运输市场秩序。“新水条”在“旧水条”市场许可制度的基础上,又减少了3项经营审批范围,即船舶、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货物运输业务。①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在“新水条”中亦发生变化,很多地区根据新规定陆续设立了事业性质的航运管理机构。“新水条”减少了行政审批的范围,可以更好地发挥水路运输行业的市场调节功能,并更好地发挥水路运输的行业优势。

2.4 国内水运市场开放和市场准入的变化

“旧水条”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政府对市场干预得多且管得细。“新水条”在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行政干预方面作出了很大调整。“新水条”进一步明确了水路交通主管部门的权能即公共管理职能。这有利于引导水路运输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水路运输业结构调整步伐,实现由传统产业向现代水路交通运输业的转型。“新水条”严格了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和从事水路运输船舶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新水条”同时考虑到当今世界海运经济的大环境和背景,深刻认识到水路运输已经不再是单一的运输行业,随着水运产业的规范化、规模化,新的经营形态已经出现,航运业已不仅仅是运输行业,而是逐步向服务行业渗透和转变。虽然我国航运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能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能力有限,但“新水条”能够引入一些新的市场规则和市场主体类型是较“旧水条”的一大明显进步。

“新水条”第11条规定,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第16条又规定,中国水路运输经营者禁止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除非国内的中国籍船舶运力不足、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水域、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后,才可在规定期限或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这有效禁止了外国航运企业参与经营我国内贸航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内航运企业。

“新水条”的一大亮点是降低了国内航运企业进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门坎。同时,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得水运行业的市场调节优势显示出来。但是,政府如果不能严格控制好运力发展的审批环节,就有可能出现市场运力供大于求的情况,到时会造成同行业恶性竞争等不良后果,反而不利于国内水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个体经济这一特殊的经济主体,“新水条”第6条、第7条和第13条对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条件进行了限定。个人可以申请从事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但为规范经营,限制条件如下:第一,个体户不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第二,其只能从事内河运输;第三,如果从事运输必须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船舶吨位,不能超过交通运输主管单位规定的范围。

2.5 水路运营技术标准以及节能减排义务的变化

“旧水条”对船舶技术标准以及船型等硬性标准的规定难以适应当前船舶技术的发展和航运要求。因此,“新水条”进一步强化了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为水路运输提供安全保障。针对水路运输从业人员,“新水条”作出明确规定,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要有与经营范围和船舶规模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运输企业还须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船员。“新水条”规定,在实施新的船舶技术标准时,对不符合新标准但尚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在用船舶,通过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在船舶规范方面,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义务保证船舶适航,尤其不能超载运输,并应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新水条”提出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工作。

我国内河运输中部分老旧船舶技术标准低,船型杂乱,不利于通过航道和可航水域的通航设施,从而降低了部分航道和水域的通行效率和使用能力。“十”提出创建生态文明的理念,使发展低碳、节能、环保技术成为当前我国各行业的重要目标。作为水运行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新水条”的颁布响应了这一国家政策。“新水条”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水路运输行业有节能减排的法律义务,避免了边污染边治理的水运发展弊端,在绿色环保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和科技等方面的支撑,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战略,建设低碳绿色交通体系。

3 “新水条”实施初期面临的挑战

3.1 “新水条”与“旧水条”的衔接度有待提升

“旧水条”自1987年适用至2012年,我国水路运输企业对其较为熟知,操作起来也较为熟练。而“新水条”刚刚开始适用,虽然在条例制定之时有到水网地区了解情况并听取个体运输户的意见,但很多船舶所有人对其依然感到十分陌生,需要时间重新认识学习。一方面,这是由于“新水条”颁布、“旧水条”废止的过渡期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相关机关没有将“新水条”的宣传普及工作做到位造成的。

“新水条”已经实施,各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大力度加快引导航运企业对“新水条”的了解和掌握,推进“新水条”尽快有效实施。

3.2 “新水条”对执法部门公正执法提出更高要求

在以往的经营实践中,航运企业经常遇到主管部门以强化管理为名义,以制度法规为工具,以处罚创收为目的,出现以罚代管的现象。“新水条”第5章“法律责任”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处罚条款不够具体细化,可能给执法者提供权力寻租的空间。例如“处3万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等,当经营者受到处罚时必然希望是最低额度的罚款,而执法者往往拿最高额度来衡量,经营者要被处最低罚款,除了被正式罚款外还得付出“灰色代价”。以罚代管已成为政府执法的一大问题,为了达到罚款创收或权力寻租的目的,执法者扭曲法规、野蛮执法的现象屡见不鲜。

作为执法者的相关部门更应该按照“新水条”的规定及时转变管理模式。执法部门将“新水条”作为新形势下的执法依据,应当正确作为,防止出现由于不作为而产生的行业和社会问题。“新水条”建立的10项基本管理制度,健全了制度,增强了法规性,还要求政府主管部门以服务企业为宗旨。

4 结 语

“新水条”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适应航运市场和经济发展的必然之举,其结构更科学、规则更明确、原则更合理,更加符合当今社会的法治理念和管理理念。“新水条”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向制定水路运输法律迈出的重要一步,为日后我国制定水路运输法奠定了基础。

水路运输的形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水路运输;特点;分类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0016801

1 概述

人类发展水运的历史源远流长,几乎和人类的文明史一样悠久。从石器时代的独木舟到现代的运输船舶,大体经历了4个时代:舟筏时代、帆船时代、蒸汽机船时代和柴油机船时代。

中国发展水运的自然条件十分优越,大陆海岸线18000多公里,岛屿海岸线14000多公里,天然河流5800多条,总长430000多公里,有大小湖泊900多个。我们的祖先在很早以前,就在这块兼有大陆和海洋特征的广袤的国土上,利用优良的自然条件发展水运。据记载,在新石器时代,独木舟和排筏在天然河道上就广泛使用,商代即已出现帆船。

春秋吴国阖闾九年(公元前506年),开凿了世界上第一条运河——胥溪,全长约100公里。举世闻名的大运河,始于春秋吴国,后经历代特别是隋、元两代大规模开凿,沟通了钱塘江、长江、淮河、黄河、海河五大水系,长达1794公里。8~9世纪,唐代对外运输丝绸及其他货物的船舶,直达波斯湾和红海之滨,被誉为海上“丝绸之路”。

12世纪初,我国首先将指南针应用于航海导航。15世纪初至30年代,明朝航海家郑和率领巨大船队七次下西洋,经历亚洲、非洲3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世纪航海史上的壮举。但是明、清时期,实行海禁和闭关锁国政策,尤其是1840年开始的帝国主义入侵后,中国水运事业的发展受到了阻碍。

1949年以后,我国水运事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商船已航行于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个港口,形成了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水运体系,并正已较高的速度向现代化迈进。

2 水路运输特点、分类、优缺点

2.1 水路运输特点

水路运输的优点是运载能力大,成本低,生产率高,能耗少,投资省。20世纪80年代初,欧美一些国家的内河货运密度比铁路高2至3倍;水路运输的单位运输成本为铁路的1/8至1/4;内河运输全员劳动生产率比铁路高50%以上,而海运比铁路高数倍;内河内燃机推船油耗量为铁路机车的60%左右;内河每千吨公里所占用的固定资产约为铁路的1/3。中国水路运输,尤其是海运,在运载能力、成本、生产率、能耗、投资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都优于其他运输方式。但是水路运输也有弱点:速度慢,环节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机动灵活性差等。

2.2 水路运输分类

水路运输有多种分类方法。按贸易种类,水路运输可分为外贸运输和内贸运输。外贸运输系指本国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运输;内贸运输系指本国内部各地区之间的贸易运输。按航行区域,水路运输可分为远洋运输、沿海运输、内河运输和湖泊(包括水库)运输。远洋运输系指除沿海运输以外所有的海上运输,即国际间的运输,通常以外贸运输居多;沿海运输系指利用船舶在我国沿海区域各地之间的运输,通常以内贸运输为主;内河运输系指利用船舶、排筏和其它浮运工具,在江、河、湖泊、水库及人工水道上从事的运输。按运输对象,水路运输可分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有单一客运(包括旅游)和客货兼运之分(见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按货类分有散货运输和杂货运输两类,前者系指无包装的大宗货物如石油、煤炭、矿砂等的运输(有时散货运输是专指干散货如煤炭、矿砂等的运输);后者系指批量小、件数多或较零星的货物运输。按运输工具,水路运输可分为船舶运输和排筏运输(包括木排和竹排)。按船舶营运组织形式,水路运输可分为定期船运输(见班轮运输)和不定期船运输。定期船运输是选配适合具体营运条件的船舶,在规定航线上,定期停靠若干固定港口的运输;不定期船运输系指船舶的运行没有固定的航线,而是按照运输任务或按租船合同所组织的运输。定期船运输和不定期船运输两种营运组织形式是相辅相成的。

2.3 水路运输具有下列的优缺点

(1)水路运输具有下列的优点。

①水运主要利用江、河、湖泊和海洋的“天然航道”来进行。水上航道四通八达,通航能力几乎不受限制,而且投资省。

②水上运输可以利用天然的有利条件,实现大吨位,长距离的运输。因此,水运的主要特点是运量大,成本低,非常适合于大宗货物的运输。

③是开展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是发展经济和友好往来的主要交通工具。

(2)水路运输的缺点。

①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与影响大。即受海洋与河流的地理分布及其地质、地貌、水文与气象等条件和因素的明显制约与影响;

②对综合运输的依赖性较大。河流与海洋的地理分布有相当大的局限性,水运航线无法在广大陆地上任意延伸。

3 水路运输的基本设施

水路运输的基本设施包括船舶、港口和航道。

(1)船舶:船舶是水路运输的主要工具。据1984年7月1日劳氏船级社统计,100总吨以上的海运商船全世界共有76000多艘,41800多万总吨,68300多万载重吨。内河运输船舶数以千万吨计。运输船舶按运输种类可分为客船(包括客货船)、杂货船、液货船(包括油船、液化气船等)、散货船、兼用船、集装箱船、滚装船、载驳船、冷藏船、多用途船、自卸船、重件运输船等;按有无自航能力可分为机动船(货船、拖船、推船等)和非机动船(驳船);按动力装置可分为蒸汽机船、内燃机船、汽轮机船和核动力船等;按推进装置可分为螺旋桨船、喷水船、水翼船、气垫船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对运输船舶的船舶性能、动力装置、推进方式、船舶设备、船舶自动化、通信导航、打捞救助、船艺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更新,取得很大的发展。

(2)港口:港口是水路运输中船舶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旅客的枢纽。20世纪80年代初,全世界用于国际贸易的港口有2000多个,其中吞吐量在100万吨以上的约200个,1000万吨以上的有80多个,5000万吨以上的有14个。荷兰鹿特丹港是世界上最大的港口,年吞吐量2亿多吨;上海港是中国最大的港口,年吞吐量突破1亿吨。港口码头有专用码头和通用码头之分。专用码头系指用于装卸单一货种如石油、煤炭、矿砂、集装箱等的码头;通用码头系指用于装卸几种货物的码头,一般以杂货居多。为适应旅游事业的发展,一些国家还建有专用的客运码头。各国在新建或改建港口时,都很重视港口的合理规划,从近期和远期的客流、货流分析,确定港口的总体布置,包括进港航道、港池、泊位、锚地、防波堤等的布置。设计码头时,应着重注意装卸工艺、装卸机械、仓库堆场、集运疏运、防止污染等问题。

(3)航道:航道是水路运输的基础。全世界内河通航里程约50万公里,一些航运发达国家较早进行河流的综合开发和利用,统筹考虑航运、防洪、灌溉、发电等综合效益,大力整治航道并使之渠化(见渠化工程),重视内河航道网的建设,制定分期实施的长远规划。中国内河航道里程近11万公里,近年来制定了主要通航河流的近期和远期航道规划,进行了有计划的治理,以提高内河航道的通过能力。为适应海洋船舶大型化的趋势,各国对海港的进港航道和港池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疏浚和拓宽工程。

(4)经营管理:社会主义国家的水路运输以计划经济为主,实行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负责运输的原则。水运企业以全民所有制为主,允许集体和个体运输企业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航道和港口大多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控制,航运和装卸企业以私营居多。在水运经济和管理工作中,航运发达国家对于航运调度、计划编制、财务会计、业务统计、科学技术情报资料的整理和检索等方面,都广泛地使用电子计算机。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也在水运经营管理工作中,在航运和港口中应用电子计算机。

4 水路运输的组成及其技术设备

水路运输的主要对象是旅客和货物,而为了输送他们就需要有船舶和港口。现代港口是水陆运输工具的汇集点,是交通运输的枢纽,它所担负的工作就更为繁杂。在一般情况下,港口所在地的规划建设部门要统一研究附近海、河岸线的充分与合理使用,由航务工程部门负责港区码头的勘测设计和施工,而港口机械制造部门则对码头泊位进行“武装”,配备上各种先进的装卸机械,使来港车船能在最短时间里将货物卸下或装上,以加速运输工具的周转。

为保证水上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还有许多部门密切协同,相互支援。如有船舶的燃料、淡水和生活物资的供应部门,通讯导航部门,业务与理货公司,甚至还有发生海难后的救援打捞机构等等。所有上述各系统汇合起来才能组成完整的水运系统;而一般笼统扼要地讲,可以认为水上运输的组成主要是船和港。

水路运输的形式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000总吨;

(三)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600总吨;

(四)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五)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

(六)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七)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八)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

(九)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十)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50客位;

(十一)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第九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第十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第十一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束后,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至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复评。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七条应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企业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企业凭筹建批准文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办理购建船舶、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企业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或者拖航:

(一)确实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条租用外国籍船舶进行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中国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及能够证明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该申请事项的理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间、停靠港口、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国籍及船舶的适航状况等。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条从事国内船舶运输或者拖航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本规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一)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企业筹建应当提交本条第-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的有效维持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资质后,应当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视情况确定,其中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营企业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运力规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该船舶并未由该经营企业实际拥有并经营的,应当继续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六)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七)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备材料后,应当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预警制度。对于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其经营资质维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国内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水路运输的形式范文第5篇

1.资金应用安全风险。资金应用安全风险具体表现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被滥用、被篡改和被贪污等。导致资金管理中出现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缺乏对资金管理必要的控制。预防和减少企业发展资金管理风险首要是要做好资金风险防范工作,即对企业资金应用的环境、手段、方式进行规范,同时需要相关人员加强对资金应用安全风险漏洞的处理。企业建设发展在应用资金的时候需要营造有益的资金流通环境、完善资金内部控制机制、建立授权审批制度、加强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的教育等。[1]。2.资金应用短缺风险。资金应用短缺风险主要是指资金的供给和企业实际发展出现的不适应现象。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得到有效的筹集资金,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能力,甚至带来了企业发展经营亏损的现象。资金应用短缺风险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资金的筹资政策不完善、企业资金信用政策宽松和企业发展规模盲目追求数量、忽视质量。3.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企业资金发展过程中需要着重关注的点是资金的流通和基本呈现形态,具体是对企业发展过程中整体资金流向、结算方式、调度和发展运作的综合管理。

二、运输企业的资金管理风险影响因素分析

1.外部影响因素。(1)宏观上的影响因素第一,国家政策。企业的资金管理法律环境是指企业集团在资金管理时所应遵守的各种法律法规。运输企业进行资金管理的时候,需要遵循各项法律法规,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法律规范、税务法律规范、财务法律规范等。现阶段,有关部门虽然对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进行了要求,但是除了财务公司制定了这项规定之外,其他形式的资金管理还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第二,运输企业的发展规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企业集团的发展规模扩大,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加快。水路运输行业逐渐实现了多元化的经营发展,企业业务模式转变使得企业内部资源结构和经营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集团发展规模的扩大在无形中加大了企业资金管理风险。第三,企业经济形势发展多变。金融危机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造成了整个水路运输市场需求的大量萎缩,影响了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2)微观上的影响因素第一,财务体制。结合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管控方式,企业集团的财务体制分为战略规划型、财务控制型和战略控制型。在战略规划型的管理中,母公司直接管控子公司的发展活动,财务集中于母公司上[1]。财务控制型模式中,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间接管理。战略控制型模式中,财务决策形式灵活。第二,企业的信息管理。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是信息管理,企业发展需要得到及时而有效的信息支持,从而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我国现阶段很多公司的资金信息不够透明、不够对称,企业高层决策者不了解子公司的资金信息情况,在资金汇总管理上存在偏差。第三,企业集团风险管理意识。企业发展中的风险意识对企业资金的应用和管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如果企业发展盲目追求效益而忽视了资金应用安全,就很容易带来资金分散的问题,降低资金的利用率。2.内部影响因素。第一,企业的组织机构。大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成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提升资金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降低资金管理风险。第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企业资金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具体体现在企业资金的使用批准、使用管理和使用检验上,对企业资金管理风险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第三,预算管理[2]。资金预算管理的实现能够在整合资金资源的情况下提升企业资金的应用效率。企业在全面预算之后对子公司展开预算管理,具体表现在对子公司资金的监控、分析和考核上。第四,引入基于信息技术的资金平台。企业资金平台的存在和运作需要信息技术的支持。第五,资金的结算和核算。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以货款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总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资金收支结算管理等。

三、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风险现状

1.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概述。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西南地区国有大型综合物流企业,成立于1955年。公司现有资产总额16亿余元,拥有船舶总载重吨近20万吨。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8.3亿,下辖10家分公司,16家全资子公司,兼跨制造、房产、租赁、修理、服务、商贸等行业[3]。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下属7家子集团公司。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集装箱、液体化学品、川江载货汽车滚装、干散件杂货、大件设备等跨省运输,沿海和近洋集装箱海运,干支、江海多式联运业务服务等,是长江上游航运现代物流领军企业。2.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庆宜分公司资金管理存在的风险。(1)水路运输集团的资金内控集中度较低,一些子公司的资金发展短缺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水路运输集团各个分公司的资金内控发展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对于发展规模较大的公司,他们在发展的过程中会有大量的现金流入,总体上的现金流比较充足。而发展能力比较弱的一些公司,在公司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会出现应收账款回收期长、资金短缺、无力扩大生产等问题,这些公司的发展需要得到集团在资金上的支持。这些子公司在缺乏流动资金的时候,财务报表会设置成资金的虚假充裕。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水路运输集团资金集中度过低,水路运输集团无法通过调剂,给有资金需求的子公司注入必要资金的支持,由此影响了这些企业的发展,无法提升这些企业在市场发展中所占的份额,降低了子公司在水路运输市场上的竞争力。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在1995年之前,船舶设备落后,运输运费最多收60%,船员生活费都关不起,有的子公司收取现金,每年有大量现金流入;而有的子公司只能收取少量现金,大部分都是汇票。(2)水路运输集团资金分散而无法共享,存在多头筹资的现象水路运输集团资金因为过度分散,在实际应用中会出现多头经营、筹集资金难的问题,在无形中增加了财务成本费用。加上水路运输集团资金集中度低,有很多闲散的资金都会流入到现金流的子公司中[4]。对于那些现金流少的企业,他们如果想要稳定发展,则需要向相应的银行机构进行融资。在同一个水路运输集团内,一些企业的现金闲置在银行,无法让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得到充足资金的供应,由此在无形中增加了水路运输集团的整体财务费用。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无法及时筹集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的整体业绩。如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的一个分公司,当时其他子分公司都没有现金,但这个分公司就把现金挪用,其他公司只有去贷款。(3)水路运输集团缺乏完善的内部监控机制,资金流失可能性大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各子公司多着眼于局部的利益,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集体发展的理念,对资金的应用和统计缺乏有效的支持。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的一些子公司为了调解人际关系,盲目地开设了几十个账户,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许多资金都沉淀在多年未使用的账户里,由此导致大量资金的分散和闲散,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各子公司发展管理失控。在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各子公司中,有些子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期长,资金周转速度比较慢,在无形中导致企业信用和盈利能力下降,加重了坏账的可能。

四、改进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风险的策略

1.完善水路运输集团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体系。(1)实现水路运输集团资金内控制度的深化建设重庆轮船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深化建设需要进一步制定水路运输集团范围内行之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形成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钱的机制,实现对制度流程的规范,并将风险意识体现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中,建立相应的资金风险防控体系。比如重庆汽车运输最大的企业集团——交运集团,近几年以构筑“三个中心”(投资决策、经营利润、生产成本)、“一个体制(母子公司)”为框架推进了公司化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建立,针对现有业务进行梳理,形成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推进了集团公司内部的生产结构和职能结构的调整。另外,通过资产重组实现了公司的大规模经营,形成了严谨的母子公司资金内部控制体系。(2)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提升内控的可执行性在内部控制制度平台的基础上加强了原有各项资金管理活动的联合,将内部控制发展成公司资金管控风险控制整体系统性的控制活动[5]。在对企业各类资金管理活动流程梳理之后,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资金管理控制措施,形成了包含资金管控描述、岗位职责和风险点提示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文件。根据资金管理人员和业务需求变化,对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进行了重新梳理。(3)构建有利于内控制度开展的企业环境内控制度必须有效落实,才能达到资金管理的预期效果,为促进制度的有效落实,就需要建立有利于制度落实的企业环境,可在企业中加强宣传。同时,需要加强对资金内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他们了解更多的资金风险点,提升资金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对资金风险的敏感意识和判断力。2.强化对银行账户的监管。重庆轮船集团下的各分公司将公司财务信息以及银行账户均归入统一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包括企业账户的开设、撤销,以及因突发事件进行更改等,都需要通过这一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总集团还需对下属各企业的账户进行编码,每个子公司的账户都有配套的编码,这是开展集中管理的重要依据,不可乱用,同时各子公司包括资金支出、收入等财务活动都需要根据集团的统一规定进行办理。如果要建立新的子公司,需根据申请、填表等规范流程,才可开立银行账户,并纳入到集中系统中。3.加快构建资金监督管理数据信息。统一平台通过资金监督管理数据信息统一平台,能够促进重庆轮船企业资金的高效利用,实现各部门发展对资金的高效利用[6]。在信息技术的发展下,重庆轮船企业要加强对内部资金管理监督系统的高效利用与规划,结合企业资金管理的现代化需求,加快建立集合会计核算、会计预算等为一体的财务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财务数据信息的共享,从而促进企业内部资金的融合和协同发展。且企业构建基于全面预算管理、信息系统等在内的财务集中管理机制,利用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实时、高效的资金信息交互、监督效果。此外,还可以引入网上银行系统,使资金支付、收支、结算的操作速度大幅提高,提升效率。如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二级分公司收入全部进入收入户,当天全部通过网银集中到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的户头。另外,重庆轮船企业资金风险管理还需要进一步强调结算纪律,在资金应用管理中要始终坚持收支平衡的管理发展模式,对于收入的现金不能直接进行开支管理,而是应该进入到企业的发展系统中。企业发展获得收入的账户资金不能直接被应用在开支管理中。同时,为了在最大限度杜绝出现现金坐支的现象,对于每次收入的资金需要及时纳入相应的账户中,对于超过限额的资金需要及时开通银行账户进行支付,不能出现白条抵库的现象。4.加强重庆轮船企业范围内对资金。内部的审计工作在重庆轮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是企业财务资金管理发展的重要环节,具体操作是指应用运输企业的内部审计对企业财务资金管理和发展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重庆轮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依托企业内部审计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部门同时进行,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还需要定期对各个企业的资金应用情况进行抽查管理,并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出企业资金的应用是否合理,比如可以对企业的实际收据情况、对外流入资金情况、公司对账单等问题进行动态化检查,加强对监控系统子公司资金发展流向和财务发展情况的变动管理。5.优化预算工作。第一,重庆轮船的业务涉及时间长,因此不建议采用一年制预算编制制度。结合经营实际,集团每五年编制一次投资规划,以此作为未来发展战略,做好配套的资金安排。第二,在五年编制中,细分为年度预算目标,每年核对预算及效益完成情况。第三,重庆轮船运输公司在平时的资金管理中应对年度及长期规划性用款预算不断做合理性的修订。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水路运输企业的运输发展运行中存在资金管理风险,为了有效地规避资金管理风险,文章结合资金管理风险的内涵和影响因素,立足于重庆轮船运输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实践,结合重庆轮船运输公司的发展前景,对资金管理风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改进重庆轮船运输公司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的优化措施。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策略的提出,旨在能够为更多的水路运输企业资金应用管理提供重要的指导,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不断促进水路运输企业的发展。

作者:万雄 单位: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庆宜分公司

参考文献:

[1]李继钦.铁路运输企业的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研究[J].科技经济导刊,2016(29):231.

[2]于洋.济宁南阳湖农场有机蔬菜发展的环境及对策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14.

[3]黄志勇.铁路非运输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及风险控制思考[J].北方经贸,2014(09):160.

[4]叶常娟.论水路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控制的应用研究[J].中国总会计师,2015(01):8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