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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 工程 管理 人员 素质 提高
随着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开展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推进,近几年建设投资规模在迅速增长,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建设市场。中国当前在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成就,但同时也造成了很大的浪费和损失,其中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的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素质与实际工作的需求之间还有距离,尤其缺乏既精通工程技术、又通晓管理业务、具有战略眼光的复合性管理人才。因此如何提高建筑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从而有效地降低工程损失、提高工程效益,就成为建筑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建筑管理人员素质现状及对工作的影响
据调查,目前中国工程管理人员的现状是:技术素质较强,管理综合素质普遍不高,人文基本素质、尤其是国际化素质较为薄弱。在工程管理人才总量不足的前提下,工程实践中所需要的既懂工程技术、又精通工程管理、具有较强的人文、法律素质和国际化观念的中高级管理人才尤其十分匾乏。我国当前高层次的建筑管理人员很大一部分都是从基层中上来的,现场经验非常丰富,但很多人文化水平都比较低缺乏对管理知识的系统学习,管理工作基本都靠自己的经验对付,缺乏现代知识的武装,思想观念落后,缺乏创新精神,正是这种现状导致了工程管理人员在管理素质方面存在的缺乏领导风范,管理者的人格魅力缺失,对员工的凝聚力不强;不善授权和合理分工;协调能力欠缺和资本运作能力差等问题。虽然当前已实行了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但考试中理论性内容较多,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从业人员记忆力较差很难通过考试,年轻人记忆力较好比较容易通过,但没有多少实践经验,从而出现较严重的“挂靠”现象,使得执业者和实际在岗管理者并非同一个人,管理者整体素质并不能满足当前的要求,也制约了素质的进一步提高。正因为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素质问题才加剧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并且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浪费。
二、建筑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1.知识素质。建筑工程管理人员要在工程中承担工程管理任务,实现工程的目标,要解决工程中国的问题,首先必须掌握相关的知识。
首先,具备较强的技术素质,必须掌握先进的工程技术知识,当前大部分建筑管理人员都能具备这一素质。
其次,要具备较强的管理和经济素质,许多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对经济学和管理学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认为有经验就行,但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各种经济关系,纵横交织,错综复杂,这要求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有良好的经济学造诣和管理学修养。
2.能力素质。仅仅只有知识却不会运用于实践的管理者也不是合格的管理人员,社会所期望的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决策、计划、组织、沟通、协调、应变和创新能力。
3.人格素质。由于建筑工程对社会的重要作用和建筑工程管理职业的特殊性,建筑工程管理人员需要有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这样的观点:“有德有才是圣人,有德无才是贤人,无才无德是废人,有才无德是小人”,当前工程管理人员存在着工程道德缺失问题,因此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优秀的管理者应具备一个良好的社会道德品质和经营管理道德品质。因此应培养建筑工程管理人员乐岗敬业、诚信、合作精神、使命感和责任感。
三、提高建筑管理人员素质的措施
1.切实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建筑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我国国家人事部与建设部一起,相继在建设工程领域建立了多种执业资格制度,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还设立了众多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1],虽然当前已经有这一整套的执业资格制度,但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挂靠”现象,很多年轻人考执业资格证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挂靠”获得相应的收入,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执业人员和实际的在岗管理人员并不是同一个人,这从根本上制约了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所以要想真正提高素质首先必须禁止“挂靠”切实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审查持证人和管理人资料,并在执业过程中不定期抽查,确保持有资格证者和在岗者是同一人,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执业资格制度真正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2.进一步优化执业资格考试方法
目前各种建筑类执业资格考试中最大的共同点就是大部分考试内容都在教材上,很多内容都需要记忆,对实践经验要求并不严格,虽然对工作年限有要求,但没有要求具体是在什么岗位上的工作年限,这样很多年轻人的记忆力很好可以一个人考很多个证,但一些年纪大的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由于记忆力较差所以很难通过考试,而建筑工程管理人员需要职业者既有理论知识也要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这使得取得执业资格的大部分人最终并不能达到合格的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素质要求。因此,建筑类各种执业资格考试中应严格专业要求,所报执业资格考试应与所从事岗位相一致,考试内容中应加大实际管理问题分析内容的比例,既要满足知识面的要求也要满足实际工作经验的要求,这样才可以保证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具备执业能力。
3.强化终生学习
现代社会是一个快速发展知识经常性更新的社会,如果不能及时更新自身的知识必将被社会所淘汰,建筑工程管理人员要持之以恒地坚持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在实践中提高[2].要认清自身素质与形势要求的差距,树立终生学习的观念,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变被动为主动,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投入到学习中去,以坚持不懈的精神,抓紧进行知识更新,增强工作能力,提高自身素质。学习的形式可以是通过实际工作中感悟和领会、继续教育、讨论会和讲座等。
4.有效的绩效考核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除了要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外,对于取得执业资格后的实际管理水平也要有一个公正的考核制度,这就要求对已经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有一个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可以定期的或不定期的从各方面了解各执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成果,对那些不具备素质要求的执业人员应取消其执业资格,以此激励建筑管理人员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仍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以上对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的素质主要是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较严重的现象提出的,对于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素质的要求远不止这些,要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建筑管理人员队伍在中国仍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管理;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建设大量的建筑和基础设施,从而形成建筑行业快速发展和竞争激烈性日益增强的形势。建筑工程的管理是为了保证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从而进行全面的规划、组织、控制与协调等管理工作。因此,在建筑工程中,管理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决定着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工程的每一个阶段都离不开管理。
1、建筑工程管理的意义
1.1、建筑行业发展的需要
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使得建筑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很多的发展机遇,但是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建筑行业要想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保持高效稳定的发展状态就要不断完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在进行建筑工程管理的过程中,管理水平在不断的提高,这主要是因为,在建筑工程管理中要不断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在这个过程中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施工企业要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进行管理,同时要保证管理理念的科学性。
1.2、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保证
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是人们一直关注的重点,在建筑工程中,一旦出现安全事故不但会使施工人员的生命受到威胁,同时也会影响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相关部门对安全施工是有很明确的要求的,但是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也是存在着一些问题的。很多的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安全意识是非常薄弱的,这样就导致施工中会出现一些事故。
1.3、有助于降低建筑企业的成本
建筑工程管理可以帮助建筑企业降低成本,避免在人力、物力方面的浪费情况,对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是非常有利的。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建筑企业会将施工量较大的工程进行分包,在经过投标之后会和承包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承包企业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时候要按照合同要求的施工工艺进行施工,同时对施工中使用到的技术和工艺设备也要按照要求来进行。建筑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对施工组织进行设计。
2、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2.1、建筑工程的管理在各行业中发展不平衡
不同行业间的发展状况不一,是建筑工程管理在各行业中发展不平衡的主要特征,主要体现在各行业信息化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就是在同一行业中同样存在着建筑工程管理发展不平衡的现象,管理较好的企业在施工现场已经配备摄像监视系统和各种安全设施,但规模小,管理水平较差的企业因资金不足而无力承担这些设施。
2.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一方面,建筑质量管理中的体系还不健全,我国现在的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是根据旧的体制逐步改善过来的,所以会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而目前我国用来适应新的经营模式的质量管理方法还不完善,所以形成了封闭式管理的局面,没有完全发挥监督体系的作用,不利于制约机制的实行。另一方面,当前建筑工程的市场准入制度的管理不足,一些地方部门对市场准入制度的管理仍有漏洞,导致施工企业中出现了高资低能或者有资无能的情况出现。
2.3、质量管理中工程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
近一段时间以来,随着电力、水利、通信、能源等一系列基础设施工程的相继完工,建筑工程企业得到了良好的发展,伴随着大量的发展机遇,各建筑企业都把承揽作为了企业工作的重中之重,这就直接忽略了对工程的管理,从而导致了混乱的管理和工程建筑质量的下降,成本的相应增加,最终会影响整个建筑企业的效益下降。
2.4、企业管理人才缺乏
企业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高级管理人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中普遍缺乏高级管理人才,这将会导致工程建设培训课程的增多,增加培训成本和消耗较多的时间。缺乏高级管理人才,将会导致建筑工程管理难度加大,缺乏市场竞争力,企业无力快速发展或发展过慢。
3、解决建筑工程管理中问题的措施
3.1、遵循管理原则
工程建设管理中有“四大原则”,指质量原则、预防原则、服务原则和用数据说话原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把工程质量摆在首位,严格控制各个阶段,消除质量不及格的隐患,预防质量问题的发生,在质量控制的过程中,要把服务的精神贯穿到整个工程建设当中,以每一个“下道工序”都要做到用户满意的思想服务用户,坚决用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反映工程质量,从而科学管理。只有这样,建筑工程才能保证优质建设。
3.2、加强建筑工程中管理意识
当今世界,信息化越来越普及,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逐渐融入到现代建筑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例如,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改善,投资效益的提高,工程质量的保证等都受工程管理的影响,逐步使全社会提高了对项目管理的认识水平,了解了工程管理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认可了工程管理的重要性,企业还必须做好对企业职工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对企业职工的培训,向他们普及现代化的管理知识,从而提高企业职工的管理意识。
3.3、加强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控制目标之一就是质量控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工程可靠性、安全性、适用性以及经济性得以实现的保证。同时,它又有着技术和政策性强的特点和管理要素复杂、处理方法严密。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探索出一条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新思路,通过加强质量预防和控制,促使质量管理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3.4、加强技术创新
竞争和创新是相辅相成的,我国的建筑企业伴随着竞争的加剧,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创新与生产相脱节,市场机制不够完善,不重视技术的问题还很严重。只有从根本上抓好企业的工程管理和创新工作,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市场,从而扩大市场的占有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5、加快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强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管理的有关人员在设计工程管理的同时也应当具备设计、合同、经济、法律等其他方面的知识。只有拥有超出一般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员的专业素质才能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服务才能得到设计方的认可。目前国内这方面的专业人才急缺,这就需要企业着力培养这种复合型人才。同时有关企业还要统筹优化,根据劳动力的需求情况,在建筑业,对现实和潜在的劳动力资源进行认真规划,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使得人力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结束语
建筑工程的质量时刻关系人们的生命安全,而工程管理又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环节,所以有关领导要重视工程管理的质量。随着建筑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工程企业要加强管理工作,改善内部管理,提高质量意识,促进建筑行业不断健康发展。建筑工程管理是连接工程建设理论和时间的纽带,是保证施工安全的基础,建筑企业要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模式,保证施工管理的有效运作,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施工质量
21世纪的今天,建筑工程是构建现代化城市的重要部分,很大程度与我们的经济、文化、生活相关联。我们的生活无处不与建筑相关,我们的身边也随处可见各种各样的工程施工建设,可以说只要是有人存在的地方就有工程建筑,真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形影不离。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建筑工程质量也是企业的生命,质量是企业发展的保证。
一、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施工存在的问题分析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建筑工程如雨后春笋在我国取得了快速发展,这不仅加快了我国的基础建设,也增长了GDP和发展了地方经济。但是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却没有跟上,这也就影响了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也限制了其发展。总体上了,我国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较低,一方面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另一方面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提出了高更的要求。要确保建筑行业的高速安全发展,就必须要有科学的管理体系,只有当科学的管理体系与当下快速发展的建筑行业成正比时,才能保证我们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
1、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模式不合理
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最突出的现状之一是管理模式的不合理和管理方法落后。现在看来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违背了建筑工程行业的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这种管理模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暴露出很多弊端,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需要。由于我国自身体制问题,政府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角色错位和管理理念的落后,及法制法规的不健全也限制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发展,导致国内建筑管理模式与国际通用管理模式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2、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素质普遍比较偏低
我国建筑业的整体素质比较低,并且结构层次也不合理,再加改革的力度不够,管理人员的上岗靠关系金钱的拉拢和收买,很多管理人员不具备任何相关的质量管理知识和管理方法,而真正有能力的管理人员无用武之地,技术管理岗位缺少专业的管理人员。另外高等教育学历以上的人员不多,而大、中专学历却占居大多数。其次,一线的施工技术人员大多是农民阶层,他们缺少较专业的施工技术,并且人员素质、安全质量意识有待提高。要知道这也是影响工程质量和发展的因素之一。还有大多建筑企业存在重技术而轻管理的观念意识。
3、建筑工程施工存在问题
由于高位瘫痪的管理模式和建筑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素质低下,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作不够重视。施工过程中偏重个体质量及施工进度,而不注重整体效率,施工人员以己为中心,不仅工程施工工序错乱,而且也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管理人员不够深入质量管理,主观性强,随意更改设计图纸,不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的标准要求来进行,只是盲目催促加快施工建设的进度,很多环节管理都不到位,施工人员不按照科学合理的施工程序进行施工作业。传统的施工建筑也影响当下环境和人类的生存健康,建筑工程施工污染、浪费非常严重。
4、施工企业内部监管制度不严厉,相关职能部门没有起到有力的外部监督
建筑工程企业内部没有完整的监管体制,人员管理体系松散,形同虚设,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一再出现,这都是对内管理人员的监管不严,于外我们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很好的履行其相应的职责,甚至存在问题,导致执法不力,建筑工程质量受到极大影响。尤其在我们国家,只要是有工程出事,就很难查到责任人,看到的就是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相互的责任的推卸。相关职能部门和建筑企业之间,建筑企业的管理与员工之间都没有明确的问责机制。
二、提高工程管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的有效措施
1、优化管理模式,提高科学管理方法
管理模式的优化,是指在原有的水平管理基础上,充分认识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问题,从制度、技术、安全、工序等多个方面的管理进行完善,从而提高管理质量水平,达到优化管理的目的。在新时期的国际环境下,我国已经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化也在不断的推进和深入发展,这就要求我国建筑工程必须进行科学管理,要扬长避短,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外成功的管理案列,尽快掌握国际通用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筑工程企业要结合实际,不断提高和完善企业自身管理方法管理模式。
2、提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素质
目前对我国来说,要提高建筑工程的管理和施工质量的控制,首先要从管理和施工人员的素质着手,管理层必须抱着对企业发展和社会的负责,引进管理岗位所需要的有专业技能的高素质的人员,坚决下放无用人员。要知道一个好的管理人员,能够更为高校地带带领施工队进行施工质量控制。要加强一线操作施工人员的技术应用能了,建筑工程企业也要定期举行培训班,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操作技能,加强安全教育,强化质量意识的培养,提高工人的综合素质。要坚决做到先培训再上岗,对于没有参加培训的人员,或是培训不合格的工人,坚决不让走上岗位。建筑工程企业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中实施绩效管理,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标准进行奖罚,促使基层操作工人自觉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这样才能使建筑管理人员依据项目总体目标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控制。
3.科学合理施工,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
建筑施工过程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强施工过程的管理,使整个施工程序科学、有序进行,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程序进行施工建筑,确保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障。通过培训不断加强施工管理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深化培养施工人员工程整体效率和施工质量意识,对现场施工而言,施工质量往往取决与整体施工人员质量意识。建筑施工管理人员还要有绿色环保的建筑理念,施工过程要最大限度的降低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减少建筑材料的浪费。各项施工必须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高标准的完成施工作业,使用高科技含量的质量检测设备,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
4、改进监督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健全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和完善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围绕建筑工程中心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有效配套的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监督做到“三加强二到位一公开”,即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加强职能部门管理效能,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力求管理到位,职责分工到位;实行“阳光操作”,公开透明,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加强管理人员的自身学习,不断强化内部监管机制。政府职能部门要不断提升自身的行政监督职权,杜绝,要向社会公开监督。加强对建设质量工程的管理,严格按照《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使监督职能,做到责任到人,有案可查。
三、结束语
建筑行业作为国家重要产业之一,其地位日趋明显。建筑工程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一项民生工程,建筑工程不仅关系国家的建设,其质量安全也直接影响着人民的正常生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必须加强施工队伍素质建设,从技术、安全、工序等多方面提升施工团队的质量意识,才能有效的提高建筑工程的管理,才能有效控制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郑江南,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口[J],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9)
一、管理权限的界定
(一)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成立市规划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中心城区和全市的城乡规划;市城乡规划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区的规划控制,依法对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各县(市)及南票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一经确定,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修改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按法定程序报原审准机关批准。
(二)实行规划、土地、环保预审核准制度。严格执行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制度,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允许办理任何建工手续;未编制规划及近期规划未作安排的项目,不予办理用地和各种开工手续;未经环境评价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用地及开工建设手续。
(三)市县(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事权划分的原则,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
(四)连山城区范围内以及*港区、龙湾大街和锦葫路等主要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含附属建筑)及阶段性设施,龙湾大街以西、海滨路以南区域内工程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使建设审批和管理职能;其余区域工程项目的审批与管理由连山区、龙港区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分别负责,并依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以及质量和安全监督,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与指导。
(五)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制,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乡镇以下地区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将该区域的建设活动依法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基建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环保、消防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工审批手续。
(二)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应招标工程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搞虚假招标。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规避招标、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投资3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其用于工程建设。
(五)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各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与管理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协调,严格履行办事程序,杜绝违规行为。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执行。1、基建计划未下达,规划部门不得颁发“两证”,未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一书两证”及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出让的未全额缴纳出让金的建设单位,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3、建设单位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产权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二)建立并实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制。各级计划、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城建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监管责任。对违法审批、监管不力或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部门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三)强化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及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建设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要采取联合执法及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强化对全市范围内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依法对建设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四)严格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与减免。加强对市管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确需减免的,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审批管理与服务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本市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
建筑活动实行发包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市场发展。
第二章资质和资格
第七条本市下列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二)建设工程发包、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第八条外地单位应当持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有关资料,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第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从事建筑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经本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条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
经注册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业务,由所在单位统一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市建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资质证书和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已经取得资质证书、承接业务许可证书的,应当接受市建委、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审验。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更名、分立、合并、撤销、歇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其中分立、合并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更名、撤销、歇业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发包和承包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的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管办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五条发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第(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发包。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包:
(一)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有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三)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包:
(一)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
(二)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发包给一个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议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第二十条超过规定总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招标发包和投标承包:
(一)政府投资的;
(二)事业单位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的;
(五)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保密工程、军事设施工程等特殊建设工程和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选择发包方式,并接受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招标发包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采用规范的评标办法,并接受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承包。
第二十三条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项目、设计项目、施工项目分别发包给承包单位总包。
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发包施工项目的,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
第二十四条设计总包单位可以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可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在本市的外地设计、施工总包单位分包业务的,应当经市建管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分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其承包的全部业务,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进行分包。
第二十五条下列建设工程业务不得分包:
(一)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
(二)四级、专业级或者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
第二十六条按照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发包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单位或者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按照承发包合同约定,发包单位自行采购或者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单位或者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需提供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性能、质量依据;因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原因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应当持有资质证书或者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设工程。
第二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合同约定对发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转包给他人。
第三十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的发包业务。
发包单位不得转让发包业务。
第三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益事业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经营性业务关系,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
(二)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三)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资金入帐凭证;
(三)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场地平整的有关证明;
(四)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五)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申报所需要的资料。
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四章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签订承发包合同。
承发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使用国家和本市的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五条本市建设工程定额以及费用计算方法,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设备等费用的市场变化情况编制,并由市建委定期。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市场供求情况,参照市建委的建设工程定额以及费用计算方法,通过招标确定或者协商议定。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以承发包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者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定额以及费用计算方法为依据。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单位给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实行分包的,总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单位给付工程款。
第三十八条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发生增减变化的,对增减变化部分的工程款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向双方共同委托的或者一方委托另一方认可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后确定。但发包单位不得以造价咨询为理由而拖延承发包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九条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的委托,从事相应的咨询服务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建设工程实际工作量与核定额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造价咨询单位对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负有保密的义务。
与承发包单位任何一方有资产利益关系的造价咨询单位,不得接受相对方的业务委托。
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五章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本市建设工程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文件的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和现场管理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承包的,由该总承包单位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的规定。设计中对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单位。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的约定,负责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负责本单位承接的施工业务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接受施工总包单位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伤亡事故时,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当对其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专业人员和操作工人实行培训上岗制度,经过建设工程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当进行工程质量自验;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全面验收,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验收的,监理单位应当出具验收书面报告;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八条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在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内,除不可抗力外,因勘察、设计、施工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方面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先行负责维修、返工、重建;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市建委、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书,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国家规定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应业务的;
(三)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发生更名、分立、合并或者撤销事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五千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未采用招标发包建设工程的;
(二)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承包单位承包的;
(三)违反总包规定发包建设工程的;
(四)违反分包规定发包建设工程的;
(五)应当投标承包而未采用投标承包建设工程的;
(六)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
(七)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而未委托监理的;
(八)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转包给他人的。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期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施工许可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发包、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或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五千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或者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
(二)因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伤亡事故的;
(三)建设工程未达到合格标准而交付使用的。
第五十七条逾期未申办年度审验的,经市建委、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证书失效;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建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按低一个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或者核减承接业务范围;连续两次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建委降低其一个资质等级,资质等级为最低级的,取消资质或者吊销承接业务许可证书。
第五十八条市建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发包、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暂扣、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承接业务许可证书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或者扰乱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秩序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市建委、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资质证书、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作出错误决定,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一条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工程,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筑活动,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其相关的发包、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活动;
(三)单项工程,指建设工程中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功能效益的工程;
(四)单位工程,指单项工程中单独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五)转包,指不行使承包者管理职能,将所承包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