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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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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成因

国际贸易的成因范文第1篇

一、混淆实盘和虚盘引起的纠纷

案例一:

2009年1月20日南京A公司向国外B、C、D、E公司邮寄本公司的商品价目表,2月26日国外B来电称接受南京A公司对于型号C15产品FOB上海15美元/件的价格,我公司考虑到该商品国际价格猛涨,立即回电称价格FOB上海16元/件可以成交。国外B要求南京A公司以FOB上海16元/件交货,否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合同是否成立,南京A公司应该赔偿吗?

案例分析:

实盘一经受盘人在有效期内无条件接受,则勿需再经发盘人的确认,即可构成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实盘”字样并不是构成发盘的必要条件,如果性质上该发盘是个虚盘,即使标有“实盘”字样,仍以虚盘看待。虚盘对发盘人无约束力,即使受盘人对虚盘表示接受,仍须经过发盘人的最后确定,才能成为一项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如果在发盘中附有“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以我方检验确认为准”、“根据我方提供的样品”等保留条件,以及面向公众发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在法律上,一般视为要约。本案例中南京A公司邮寄的是商品价目表,不构成发盘,国外B公司接受不是有效接受,只是一项发盘,所以合同不成立,南京A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盘被还盘引起的纠纷

案例二:

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FOB Shanghai USD $ 200,有效期至5月17日复到。5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FOB Shanghai USD $180”,我未予答复。后外商要就我公司发货,我方拒绝,认为合同不成立,引起纠纷。

案例三:

7月17日中国某出口公司A向荷兰B公司电报发盘:“售农产品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B公司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要求提地证、植物检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A公司接到B公司电报后未表态,7月26日B公司来电称:信用证已开请及时办理装运,而A公司认为合同未成立,不同意装运。为此,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请阐述你的观点及理由。

案例分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

(1)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2)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退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中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仟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以上两则案例“接受”都不是无条件接受,且我方于又都未予答复,以至于外方认为合同己经成立并开立信用证,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并未成立,最终引发争议。所不同的只是对发盘变更的具体内容,一则变更的是发盘中价格,另一则变更的却是能够而且容易提供的附属单据和不过分的包装条件。

根据上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条件,案例二中,我方发盘,外商回电接受,但更改了发盘中的价格,属实质性变更,该“接受”构成还盘。同时原发盘失效,除非原发盘人声明同意成交,否者合同不成立。由于我方收到电报后未表态,故合同不成立。案例三中,我方发盘,对方电复“接受”,但更改了发盘中的能够而且容易提供的附属单据和不过分的包装条件,属非实质性变更。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但由于我方又未及时表示反对,故合同是成立。

三、接受不当引起的纠纷

(一)还盘后又接受引起的纠纷

案例四:

我出口公司于4月11日向外商发盘小麦每公吨CFR伦敦USD $ 300,有效期至4月18日复到。4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CFR伦敦USD $ 300USD $280”,我未予答复。4月15日,该商品价格剧涨。外商于4月16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4月11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我方拒绝交货,认为合同不成立,引起纠纷。

案例分析:

根据《公约》规定,发盘一旦被还盘,则原发盘失效,若后原来受盘人再做出接受,相当于受盘人做出一项新的发盘,除非原发盘人声明该接受有效,一班认为该接受无效。本案例中4月12日外方进行了还盘,我4月11日的发盘已经失效,外商于4月16日的接受实际上新的发盘,只不过条件和我4月11日的发盘相同,由于同时我方未予答复,所以合同不成立。

(二)逾期接受引起的纠纷

案例五:

2009年我出口公司甲公司向国外乙公司就某商品询售,后收到乙公司发盘,发盘中规定有效期至6月20日。甲公司6月24日用电传通知乙公司表示接受对方发盘,乙公司未予回复。后商品价格上涨,乙公司于7月10日来电要求甲公司在7月15日前发货,否则,甲公司将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请问甲公司是否应按乙公司要求发货说明理由。

案例六:

我A进出口公司于2009年8月5日向外商B发盘并限其11日复到有效。外商B于6日上午10时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但由于当地邮局工人罢工,该电报在传递途中延误到12日才送达我方。我进出口公司认为对方答复逾期,未予置理。并将货物以较高价格售予外商C。8月14日,外商B来电称:信用证已经开出,要求我方尽早出运货物。我方立即复电B,声明接受到达过晚,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随后双方发生争执。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

对于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要看造成逾期原因是什么?根据《公约》规定,若逾期的原因时受盘人做出接受晚引起的,无效接受,相当于新的发盘除非原发盘人即使生命该接受有效;一项逾期接受,从它使用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本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了延误,这种逾期接受仍可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否则该逾期接受就是有效接受,合同成立。

案例五中乙公司发盘的有效期为6月20日,而甲公司6月24日才做出接受,该接受是逾期接受,实际上相当于甲公司做了一项新的发盘,由于乙公司未予回复,所以合同不成立。

案例六中A公司于2009年8月5日的发盘限11日复到有效,外商B于6日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但由于当地邮局工人罢工,该电报在传递途中延误到12日才送达我方。造成逾期接受是非收盘人的原因,同时我方公司对该逾期接受未予置理,所以合同成立。

(三)发盘被有效撤回后接受引起的纠纷

案例七:

我A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件形式邮出一份发盘给美B司。发盘中规定B司在2月25日前答复有效。但A公司又于2月17日下午发出撤回发盘的通知(用电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到达B公司;而2月25日B司才收到那封发盘的航空信。由于B司考虑到该商品价格对其有利,所以立即做出接受,并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我方未予答复。问:合同能否成立?

案例分析:

根据《公约》规定,发盘已经撤销就无效了,我A司2月17日的发盘在被撤回,且撤回通知于先于发盘到达美B司(撤回通知2月18日上午到达B司,发盘2月25日B公司),所以该撤回是有效撤回,B的接受是无效的,只不过相当于一项新的发盘,条件和我A公司2月17日的发盘内容相同,然而由于我方未予答复,故合同不成立。

四、合同形式引起的纠纷

案例八:

2007年6月,我国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的一位美国客户口头向该公司下了一笔订单,未要求与对方当场签下书面合同,只是请对方回国后再发一份传真以便留档。客户回国后,并未发来传真,我方业务员也未坚持催要,同时,我方根据客户要求已开始备货,当货物将要备齐,我方请客户确认汇款时,客户告之,当时由于较为匆忙,未充分考虑,以至下了口头定单,回国后,仔细加以核算,发现无法成交,加上我方请其以传真确认,则认为不发传真订单不正式成立。我认为美国客户的说法纯粹是一种托词,无任何法律依据,所以将坚持向客户索赔。

案例分析:

目前,我国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是新《合同法》)和《公约》。我国核准加入《公约》时,对第11条做出声明加以保留,根据此项保留,中方当事人与营业地处于另一缔约国当事人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虽然新《合同法》实施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把口头形式作为合同有效形式的一种选择。但由于《公约》第97条(4)规定,“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用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声明。”到目前,我国政府尚未以书面形式宣布撤消《公约》核准书中对于合同形式做出的保留。由此认定,我国与公约缔约国间贸易合同仍要采用书面形式。由此认定该案例合同是无效的。我国的许多贸易伙伴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如美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等,涉及的范围不可谓不广,这就需要我国当事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国际货物的买卖时,注意区分对方营业地所在国是否为《公约》缔约国,避免在某些情况下采用口头形式合同导致出现损失。

总之,要想达成一项有效的合同并顺利履行,受盘人在发盘有效期内将无变更内容的接受通知送达原发盘人才是最关键的。同时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不论接受的是否逾期、是否变更、是否有受盘人做出,只要原发盘人及时声明认可,则该接受就有效,所以一项接受是否有效在很达程度上是有原发盘人决定的。所以为了避免将来出现纠纷,原发盘人在接到接受通知时应及时声明是否认为该接受有效。

参考文献:

[1]岳洁.关于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J].仲裁与法律.2002(4):133-139.

[2]姚铁明. 谈国际贸易合同效力的认定[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2(03):13-13.

[3]邱欣欣 由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引发的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04(8):20-22.

[4]冯智慧. 变更发盘条件后合同是否成立争议案[J].对外经贸实务2004(10):12-14.

[5]王正华 处理进出口合同纠纷的几点经验[J].对外经贸实务2009(9):54-56.

国际贸易的成因范文第2篇

【关 键 词】竞争优势/比较优势/国家竞争优势/国际贸易成因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9世纪初,李嘉图在斯密的绝对优势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比较优势论,成为自由贸易理论的基石。100多年来,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基本上没有跳出比较优势的范畴。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由哈佛大学迈克尔·波特教授提出的竞争优势论异军突起,尤其是1990年《国家竞争优势》一书的出版,引发了理论界就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关系的热烈讨论。

波特对竞争优势的研究经历了从企业和产业层次向国家层次、从参与国内竞争向参与国际竞争演进的过程。他早期的研究,如1980年的《竞争战略》和1985年的《竞争优势》在分析产业结构的基础上,提出了竞争优势的概念。到了1986年的《全球产业竞争》,波特开始将其理论架构延伸到国际竞争的背景当中。而成为里根政府产业竞争力委员会成员的经历,使波特意识到国家环境对于企业竞争的成功所扮演的关键角色,因此他开始探寻一个国家创造并保持其产业竞争优势的因素,终于在1990年出版了《国家竞争优势》。可见,产业竞争力始终是波特研究的核心。当研究重心提升到国家层面和国际竞争后,波特将衡量一国某产业是否具有竞争优势的最佳指标确定为该产业是否具有向众多国家持续、大量出口的能力。这样,在客观上,竞争优势理论对传统的由比较优势引发国际贸易的理念提出了挑战: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究竟哪个是国际贸易的真正动因?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梳理代表国际贸易理论主流的比较优势论与新兴的竞争优势论之间的关系,这对于明确国际贸易理论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国内对此问题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国家竞争优势》刚刚问世,国内对此理论还缺乏系统的了解,因此,这一时期的相关文献中的某些认识违背了波特竞争优势论的本意,从而不能就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对比作出正确的评判(注:如熊贤良虽然开创性地指出了竞争优势与比较优势的一致性,但同时强调一国货币汇率的低估会导致竞争优势与比较优势的分离,使该国在不具备比较优势的领域也能具有竞争优势。而波特认为低估本币虽会带来一时的出口增长,但这不具有可持续性,并将损害该国长久的竞争优势,因而并不认同这种由汇率因素引致的优势(参见波特著《国家竞争优势》,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国内对波特的竞争优势论已经有了全面的了解,但在就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对比中,都把比较优势的概念仅仅停留在20世纪30年代的资源禀赋论的层面上(注:波特本人在其著作中谈到比较优势时,将这一概念限定在资源禀赋论的层面,并认为在现代经济中比较优势概念应该让位于竞争优势概念(参见波特著《国家竞争优势》,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再版序第1页,正文第11、14页),国内学者的上述观点可能是受此影响。),由此,符正平(注:符正平虽然注意到了当代就比较优势内生性和动态性的研究成果,但在与竞争优势的对比时,仍主要将比较优势的概念停留在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时代,强调比较优势采用的是“静态均衡分析方法”,没有将当代比较优势论的研究成果充分纳入其对比分析中。)认为竞争优势概念与比较优势概念是互补的,且在当代,竞争优势更为重要;洪银兴、谢娟认为必须将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才能形成真正的出口竞争力;盛晓白甚至认为竞争优势的概念全面超越了比较优势的概念,将会取代比较优势,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

俄林在1933年创立的资源禀赋论虽被誉为是比较优势论的集大成之作,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经过这半个世纪的发展,比较优势论已经不再局限于资源禀赋的理念了。随着里昂惕夫之谜的提出,二战后,国际贸易理论经历了20年的大发展时期,再经过20世纪70~80年代的整合归纳,形成了被称为国际贸易新理论的一系列贸易理论,使比较优势论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和发展。所以,理应将20世纪80年代初的、经过发展了的比较优势论与这一时期诞生的竞争优势论进行比较,才能准确地把握两者的联系和区别。

由于对国际贸易成因的阐释是国际贸易理论面临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也是学术界就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关系论争的一大焦点,因此本文将就比较优势论和竞争优势论对这一问题的解释进行比较。又由于比较优势论基本代表了至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贸易理论的核心和主流,因此这一比较也将揭示竞争优势论在国际贸易成因探索历程中的贡献及其地位。

二、比较优势论对国际贸易成因的探索

(一)比较优势论对国际贸易成因的探索历程

1776年亚当·斯密提出绝对优势论,认为生产成本的绝对差异是产生国际贸易的原因。1817年大卫·李嘉图发展了绝对优势论,提出比较优势论,认为只要两国在生产成本上存在相对差异,即生产两种商品的成本比例存在不同,就能产生互利贸易。由于斯密和李嘉图所使用的成本概念是指劳动成本,即生产单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在将其转化为商品的货币成本后,便会发现不论是绝对优势还是比较优势都意味着具有货币成本绝对低廉的优势。正如李嘉图本人在阐述了比较成本模型后,紧接着指出:“因此,毛呢在葡萄牙所能换得的黄金如果不比输出国所费的黄金多,就不可能输入葡萄牙;葡萄酒在英国所能换得的黄金如果不比葡萄牙所费的黄金多,便也不可能输入英国”。又由于斯密和李嘉图使用的都是完全竞争模型,因此生产的货币成本等于销售价格。所以,对李嘉图的以上表述可以归纳为,只有当一国生产某商品的货币成本(同时也是其国内销售价格)绝对地低于另一国家国内同一商品的销售价格(同时也是其国内生产成本)时,国际贸易才会产生。俄林将此概括为:“贸易的立即原因,永远是按货币表示的商品能从区外比在区内生产更便宜地买进”。

1933年,俄林在继承赫克歇尔的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资源禀赋论,指出各国在土地、劳动力,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的禀赋方面存在的差异,是最终导致各国具有不同的比较优势的根源。这样就将国际贸易的成因进一步建立在了外生性生产要素的禀赋差异的客观基础之上。20世纪50年代以来产生的国际贸易新理论在比较优势的范畴内进一步补充和发展了对国际贸易成因的解释。被统称为新要素理论的诸多理论分别引入了技术要素、人力技能要素、研究与开发要素、信息要素、规模经济和管理要素等等内生性的生产要素,丰富了对比较优势来源的解释。格雷和兰卡斯特在产业内贸易理论中引入了商品异质性的概念。异质性为每种商品提供了有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特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相对于同类商品的非价格形式的垄断优势。商品的异质性成为了继商品价格的国际绝对差异之外的另一种引发国际贸易的直接原因。林德提出的代表性需求理论摆脱了以往从供给角度阐释国际贸易成因的束缚,开辟了从需求角度进行研究的新视角。国际贸易动态理论则认为,比较优势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因素。由筱原三代平提出的“动态比较成本说”指出,一国可以通过政府政策干预,开发要素资源,形成比较优势。

强调内生性生产要素的作用、引入商品异质性的概念、关注需求因素、提出比较优势动态化的观念,国际贸易新理论极大地补充和完善了比较优势论对国际贸易成因的解释,使当代的比较优势理论远远超越了20世纪30年代资源禀赋论的理念。

(二)比较优势范畴内的众多理论尚待整合

为了便于和竞争优势论的比较,笔者将比较优势论解释国际贸易成因的逻辑结构大致归纳如图1所示。该图仅仅是将比较优势范畴内的众多理论简单拼接而成的,事实上还不存在一个能够涵盖整个逻辑结构、完整地描述国际贸易成因的理论。

比较优势范畴内的每种理论都对国际贸易的成因提供了一种独到的看法。虽然各理论之间有着一定的互补性,但总体而言,汇聚于比较优势范畴内的理论为数众多,略显纷繁、杂乱,具体表现为从形式上看,各理论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比如,作为比较优势来源的各种因素之间会发生怎样的相互影响?对于这类涉及数个理论间相互关系的问题,我们尚无法直接找到答案。此外,比较优势理论体系内对同一主题的论述又往往散见于诸多理论之中。比如,就生产要素在比较优势形成中的作用这个主题,资源禀赋论和统称为新要素理论的许多理论各就某一特定种类的要素的作用作了静态的阐述,产品生命周期论就产品生命周期中由于产品要素密集性的变化而引发的比较优势的转移作了论述,“动态比较成本说”提出了要素的动态开发可以扭转比较成本的劣势、创造比较优势的观点。因此,有必要对上述理论进行归纳,形成统一的要素理论。 转贴于

三、竞争优势论对比较优势论的整合与完善

从客观上看,在对国际贸易成因的解释方面,竞争优势论整合了比较优势论的观点,并有所补充和完善。

国际贸易的成因范文第3篇

内容摘要:信贷配给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重点分析了国际贸易信贷对我国货币政策在对外贸易方面的传导作用。通过实证分析得出,国际贸易信贷资产是出口的格兰杰因果成因,并且国际信贷资产和出口成正相关关系;国际贸易信贷负债和进口互为格兰杰因果关系,并且也呈现出正相关关系。以上分析说明我国通过信贷配给来调节国际收支平衡。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贷 货币政策 信贷配给 传导效应

引言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理论是在货币供求理论的基础上,探讨货币供求失衡对就业、产量、收入及物价等实际经济因素产生影响的方式、途径或过程的学说。货币传导的途径主要分为货币途径和信贷途径,货币途径包括利率途径、资产价格途径和汇率途径;信贷途径包括信贷供应可能性学说、信贷配给和资产负债表渠道。本文主要分析我国的货币政策中信贷配给传播渠道。

传统货币政策理论认为,在完全信息和不存在交易费用的假设前提下,利率能使信贷市场达到均衡。但是信贷配给理论认为非价格机制对信贷市场的资金供求均衡有重要影响,也就是当信贷市场的需求大于供给的时候,采用配给制来分配贷款资源。早在1772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就提到过信贷配给的相关思想,凯恩斯(1930)的《货币论》中也对信贷配给进行了相关论述,其后西方诸多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刻地探讨。

信贷配给的货币传导理论由伯南克与布林德发展,他们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银行贷款与其他金融资产不完全可替代。特定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满足。因此,除了一般的利率传导渠道之外,还存在银行信贷变化影响投资和消费增加,从而推动经济增长的途径。伯南克与布林德将贷款函数引入IS-LM模型,建立了含有利率和货币两个渠道的CC-LM模型。此模型表明,即使有所谓“流动性陷阱”的存在,致使传统的利率传导渠道失效,信贷传导渠道的存在,使得货币政策可以通过信贷供给的变化推动商品—信贷曲线(CC)变化,从而对实体经济发挥作用。随着信贷配给理论的发展,其研究的成果也被用于商业银行实物和国家的政策制定中。

国际贸易信贷是指因国际贸易而非国内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关系。国际贸易信贷包括流量统计和存量统计两种,国际贸易信贷流量统计是指一定时间段内国际贸易信贷的累积发生额;国际贸易信贷存量是指某一时点上尚未清偿的国际贸易信贷额,即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数值。国际贸易信贷属于资本与金融账户,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国际贸易信贷项目日益成为一国对外债权与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国际贸易信贷受到国家信贷政策的管制,只有国家审核通过的企业才能够从银行申请到国际贸易信贷,因此可以说国际贸易信贷是上述描述的信贷配给中的一部分。由于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巨大作用,因此分析影响对外贸易的因素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国际贸易信贷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为切入点,来分析我国信贷配给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文献综述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两个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中,越来越多地注重对货币政策的运用,因为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中,货币政策影响着宏观经济的各个方面,通过货币政策的调节可以影响到消费、就业、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这四个重要的宏观经济目标。因此对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的分析非常必要,通过分析其传导的过程可以更好地了解经济运行的规律,以更加合理的制定货币政策服务。在金融市场还不完善的我国,信贷配给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学者对信贷配给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将对国内外关于信贷配给和国际贸易信贷的已有研究进行介绍。

(一)国外相关文献研究

Roosa(1951)提出了信用可获性理论,强调信贷配给现象是由制度约束而导致的长期非均衡现象。非均衡信贷配给理论就此开始萌芽,并盛行于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学术界对信贷配给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以Hodgman(1960)、Jaffee&Modiglian(1969)为代表的众多学者开始探索信贷配给的成因,逐步为信贷配给理论确立了微观基础。20世纪70年代以后,信贷配给理论渐入成熟。Jaffee,Russlle,Keeton,Stiglitz,Weiss,Williamson等人发展了凯恩斯非市场出清假说,将不完全信息和合约理论运用到信贷市场当中,形成了目前最流行的信贷配给理论。到20世纪90年代,信贷配给理论已发展成为一门成熟的理论。之后,国内外学者只针对信贷配给理论的研究凤毛麟角,将信贷理论与其他经济理论相结合,解释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现象,成为信贷配给理论的主要发展趋势。

对于贸易信贷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中期,企业间日益盛行的延期付款、延期收款等现象引起了学者的关注。Gerald(1995)、Ferris(1981)、Milan(1992)和smith(1994)等学者也就贸易信贷的产生及其性质进行研究。对于贸易信贷产生的基础有融资动机论、交易动机论、定价动机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等,许多学者进行了深入分析。由于国际贸易信贷不仅同进出口相关,而且可以作为国际游资进出的渠道,因而可能会给宏观经济带来重要影响。

国际贸易的成因范文第4篇

中国出口贸易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与“内需”、“投资”成为保增长的三辆马车,它对于中国gdp的贡献可谓是功不可没。这样一个“主发动机”,伴随着贸易量的增加,我国的贸易摩擦也表现得越来越激烈,这其中与美国的贸易摩擦问题尤为突出。对于中美贸易摩擦的成因作一个准确而全面的分析就非常地有必要和有价值,而对道德新因素的分析更是势在必行。

国内的一些学者,通过分析中美贸易摩擦的案例,然后透过数据分析摩擦的成因。他们从理性角度阐述成因,一些学者认为:中美贸易摩擦是贸易中的正常现象,所谓“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脚”,随着贸易额的增加,摩擦是肯定会出现的而且越来越多(李春顶,2006)。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中美贸易摩擦归根结底是中美贸易顺差造成的,每年2000多亿美元的顺差,美国政府不可能不采取措施,并且这个是目前的主流观点。还有一些观点,比如中国出口经营以价格竞争为主,技术标准与国际要求差距大,而且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都使贸易摩擦不可避免(韩立明、于静,2006)。同时还有一些研究指出经济结构失衡和不对称是摩擦的主要原因(雷达、于春海,2004)。

本文在他们经济理性研究的基础上,从国际贸易影响因素道德层面,并从政治道德、国民道德以及企业道德三个不同的角度试图为中美贸易摩擦提供一个有力而合理的解释,以揭示其中真正的原因。

二、贸易理论解释的局限

我们生活在一个开放的时代,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日渐加强,尤其是国际间的贸易,在无声无息中改变着世界经济的格局。把可口可乐运送到世界的各地,使普通百姓可以很方便的享受到他国的最新产品。早在几百年前,从亚当•斯密开始,经济学家就一直在研究国际贸易。国际贸易作为一门古老而又充满活力的学科,解释国际贸易的理论也很多。下面我们从目前的国际贸易理论中,看是否能找到解释中美贸易摩擦的原因。

最初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国际贸易可以给参与各方带来诸多利益。从静态角度查看,开展贸易后,贸易双方可以在资源总量不增加、生产技术条件没有改进的情况下,通过贸易分工而实现福利的总体增长;从动态角度看,开展国际贸易会对贸易双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间接地积极影响。亚当•斯密等初期的经济学家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站在利益的角度,认为两个国家通过交换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是互惠的行为。即中国和美国的贸易是互惠的。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是以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为基础的,在他的基础上,加入了比较成本的概念。比较成本理论论证了国际贸易的互利性原理,即这样的分工贸易可以提高两国的资源配置效率,增加产品产量。换句话说,中美贸易以互利为基础,实现了两国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是宏观经济的期待结果。上述两个理论是国际贸易分工的经典理论,从上述理论得出的结论是:中美贸易是互利的、互惠的。那我们不禁要问,既然是互惠的,何来每年都在增加的贸易摩擦案例。莫非我国和美国不是按照国际分工理论进行的国际贸易?但我国东南沿海的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告诉你:我国完全是按照国际分工理论参与国际贸易的。

新古典贸易理论也就是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它强调要素禀赋在国际贸易结构中的作用。中国是一个劳动力要素极其丰富的大国,应该出口劳动力密集的产品;而美国是一个技术和资本要素丰富的发达国家,应该出口技术要素密集的产品;中美贸易的结构正好符合这一要求(于铁流、李炳祥,2004),所以双方应该有着大量的贸易往来,事实也是如此。然而近年美国使用“反倾销”等手段阻碍中国进口,这是不符合要素禀赋理论的一种行为。新古典贸易理论在某些方面也不能解释中美贸易摩擦的原因。

再来分析一下国内学者的一些观点。有人认为中美摩擦是中美巨大的贸易顺差引起的,但我们深知:中美贸易顺差,“顺差在中国,利润在美国”。我国用4亿件衬衣才能换来美国的一架波音737。如果整天把“顺差”两字骄傲化,而不去深刻分析数据背后隐藏的问题,那我们的顺差只能是纸上谈兵。顺差引致摩擦不能完全否定,但用它来完全解释中美贸易摩擦那就不完整了。部分学者认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全、经济结构失衡导致了摩擦,但一个现实的问题摆在眼前:中国的市场经济结构随着时间推移,会一步一步完善,但中美贸易摩擦为什么却在逐年增加。按照这些学者的理论,只要中国经济结构合理,中美贸易摩擦旋即消失。相比于10年前,现在的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应该是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理论上中美贸易摩擦的案例应该比10年前减少。但我们得到的数据却是中美贸易摩擦的案例在以正比例增加。如果单把摩擦归因于我国的体制,有点牵强了。

通过西方国际贸易理论和我国学者的观点,我们对中美贸易摩擦没能找到合理的解释,单从国际贸易理论经济分析角度考虑中美贸易摩擦问题,很难找到突破点。找一些中美贸易的数据和摩擦案例,列个图表,就说中美摩擦起因于结构等原因,未免有点太过单一了。

三、道德因素对中美摩擦的解释

既然国际贸易理论在经济方面不能合理的解释中美贸易摩擦问题,那不妨从感性的角度,即抛开经济数据,单从两国道德博弈考虑两国的贸易摩擦。

(一)政治道德

政治道德,即中美两国政府的道德影响,更准确的说:中美两国在贸易中的政治博弈,政府道德大小的比较。作为两个在世界政治中具有影响力的大国,中国经济的崛起正越来越威胁到了美国超级大国的地位。美国政治家不可能对这种贸易形势的变化无动于衷,超级大国的国民也注意到这种慢慢改变的趋势。美国政府的政治道德在此时就起作用了,为了满足国内国民的政治需求,也为了获得更多的选票支持。通过对中国采取贸易壁垒,党派获得民众支持。从道德角度讲,这显然违背了道德,违背了两方的贸易互惠的原则,政治道德手段的目的最终打破了互惠的原理。

美国政府在政治道德中处于优势,他们有着雄厚的资本,民众有着好的福利待遇,即使暂时的实施倾销、壁垒政策,虽然会使资源配置暂时性的紊乱,但美国基础远强于中国。美国政治家更看重倾销政策的次级效应,即全民欢呼,把选票投向政府,这也许才是政治道德所想要的,用经济损失换来政治。对于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我国与其进行国际贸易,发生贸易摩擦是必然的,而且随着我国经济一步一步的逼近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较大地位时,这种摩擦会越来越频繁。美国国内是不允许有另一个超级大国再次诞生的。

而我国在政治道德中处于劣势,我们不可能和美国一样,对美国产品进行更加严格的贸易倾销政策。改革开放三十年的道路中,外资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引进美国产品、人才、技术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对美国贸易进行壁垒,相对于贸易损失,我国政府所得到的政治道德效果完全小于这种损失。对于基础相对薄弱、需要快速发展的我国,政治道德实在不可行。

(二)国民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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