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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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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范文第1篇

关建词: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专利 专利申请

        0 引言

        知识产权对我们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现也是各种媒体上频繁出现的字眼,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参于国际市场竞争后,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显得重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入世这些年来我国因知识产权保护而出现的各类问题层出不穷。可以说我国在这方面由于经济体制的原因,以前对知识产权工作的保护并不是很重视,导致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一些领域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致使我国在国际贸易及政治交往中吃了不少的亏,很多方面如电子产品、汽车、纺织等行业由于专利权的问题往往受制于人限制了自身的发展。更有甚者原为企业自身或首先研发出的技术成果,由于缺乏产权保护意识未进行专利申请及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被国外或别的竞争对手抢注而成为别人的知识产权的事件在我国是屡见不鲜的,在市场经济洪流的冲击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刻不容缓,特别是在中小企业中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

        中小企业多是一些以生产各种各样产生活用品、备品备件、中小型机电设备、中小型构件等的生产单元,往往在这些产品的生产中凝聚着企业老板、技术人员以及员工的工作智慧,而这些智慧的结晶却又是企业里有形或无形的财产,在这些中小企业里这样的有形或无形的财产又是企业中最宝贵的,一但它们受到侵犯企业就有面临倒闭的危险,其实这就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中小企业怎样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呢?首先我们要认识一下什么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即权利人在享有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权、获得荣誉权等的同时,还可以因使用或转让智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因为知识产权是脑力劳动的成果,创造出来非常困难,而使用起来又比较容易,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给予特殊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或垄断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犯和随意使用。

        1 知识产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1 无形财产权。

        1.2 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1.3 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1.4 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1.5 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1.6 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才是有效的知识产权。

        企业的知识产权是指在生产劳动中对生产技术、工艺发明、改造及科研的一种肯定并以法律形式确认的具有不可侵犯、盗用的一种属于企业、个人或企业与个人共同拥有的类似财产性质的权利。在我们的中小企业中几乎汇集了机械工业中所有的技术工种,生产方式是在一定人为技术指导下的操作行为,他们在进行产品的生产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技术,也开拓创新了不少的实用技术成果,由于我们的很多中小企业在建厂初期也是我国的改革开放初期,那时候我们国内还没有完全走上市场化经济,大多数的经营活动中并没有融入市场经济的潮流,也基本没有面临一种你死我活的残酷的市场竞争状态,是以一种计划性质的生产经营方式来满足分国内各种产品的需求。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基本是一项几乎没必要的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发展以及经济结构的变化,市场竞争的残酷性慢慢突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才开始呈现出来,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点上在改革开放的最前沿广东、江浙一带的一些效益好企业就做得很不错,他们对自己的核心技术进行了严格保密的同时还通过各种渠道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如通过专利申请及商标注册的手段等,他们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相当强的。但就目前来讲很多中小企业其实有很多技术成果,却没有申请过一项专利,也没有对在生产中比较重要的核心技术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我们大多数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是非常薄弱的。从战略的高度上来看这样一种状态对我们中小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也将渗透至企业的每一个角落,到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面对越来越激烈和残酷的市场竞争,如果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准备工作,增强保护意识,在未来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将会处于一个不利的境地,甚至会出现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当的而使企业面临崩溃的局面。这种情况在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是时有发生的。因此中小企业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即将到来的我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做好充足的准备。

        2 专利申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作为中小企业来说怎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开展专利申请的工作呢?以下提出几点看法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历程;新体系;特点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298-02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指,以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及优先权原则为基本原则的、旨在确立并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的国家间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体系是—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国际层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始于19世纪后期。20世纪以来,知识产权的发展体现为不断的权利扩张,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高标准化。这表现为:(1)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例如将版权和专利保护扩大适用于计算机程序,将专利保护扩大适用于一切技术领域包括生命形式、细胞链和DNA序列,对药品给予产品专利保护等;(2)不断创设新的权利,20世纪所创设的知识产权新权利包括网络传输权、集成电路设计权、数据库的特别保护等,而且对一系列新的客体如民间文学、传统知识是否以及如何享有知识产权,国际社会正在进行热烈地讨论;(3)减少和限制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和例外规定,例如对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措施施加严格的适用条件、缩小法定许可的范围等等。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知识产权”这个术语,最早在18世纪中叶出现在西方活字印刷术的诞生地德国。在当时,它主要指文化领域中作者的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亦即我们称为“版权”或“著作权”的这种无形产权。现仍有些许国家沿用知识产权仅表示版权。在后来的发展中,尤其在60年代之后,“知识产权”逐渐被绝大多数国家及所有世界性国际条约、国际组织采用,它包含一切智力创作成果的专有权。在1883年,国际上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形成了缔约国的“巴黎联盟”;1886年,又缔结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并形成“伯尔尼联盟”。 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上述两个公约的同时,缔结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该公约生效时,原“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的全部职能转给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系统中的一个专门机构。

后,曾在50年代初实行过短期的专利保护制度与商标保护制度,以及对版权中的印刷复制权的有限承认。但因为1957年的一些政治运动而中止了。唯一留下的商标制度,也剩下只有强制注册却无专有权可谈的制度。 1973年,以任建新为团长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代表团首次出席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领导机构会议,任建新在写给的报告中,首次使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术语。党的确定了改革开放方针。1980年中国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2年,中国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至此,中国法制建设总框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本形成等等。随着这种法律的颁布实施与完善,中国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并未今后的知识体系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如果说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一百多年前主要是通过互惠、乃至通过单方承担保护义务去实现的,那么从19世纪末至今,国际双边与多边条约是实现其的重要基石。有些国际政治学家,在遇到实际问题时往往只把涉及国家间政治关系的国际条约看成国际法。其实,即使那些国际经济领域、冲突法领域的国际条约,一旦成为国家间或政府间的条约,也就进入了国际公法领域,原因很简单,它们作为国际条约,已是国家间、政府间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而不是民间的合同,不可能被排斥在“国际公法”之外。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中,曾有人提出参加版权公约后,可以通过与各国的双边协议广泛降低公约的最低保护要求,也有人曾提出“未与另一国同受国际条约约束,也须承认该国的知识产权”等等,都正是因为在国际公法范围之外去研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才导致的错误结论。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的确立

原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构成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一是义务主体不定,二是保护程度不等,三是整体保护水平不高,四是保护机制不全。鉴于上述的一些缺点,世界各国普遍认为,过去遗留的和现存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已不能适应国际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体制。这是一个必要的改变。事实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早已认识到这些缺点和要进行必要的改变,并已开始着手对巴黎公约进行修改,对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协调。然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努力却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立场的对立而长期陷于僵局,阻碍其发展[1]。这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意识到,要在原有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领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下,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维护其在国际经济中的利益,在近期内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它们把目光转向了关贸总协定,希望打破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单独左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入国际性的贸易规则,在关贸总协定范围内以另一种方式重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

1986年9月在埃斯特角城召开的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确认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所提出的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为此次多边贸易谈判的三大新议题之一的提案,同意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体系进行修改与完善。随后一些发达国家提出了一些谈判案文。比较这些发达国家的提案,他们有许多相同之处:(1)普遍认为不充分的、有时又是过渡性的和歧视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对国际贸易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关贸总协定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2)应在关贸总协定范围内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和标准,但发达国家间在该内容的具体问题上也存在着不同见解;(3)大多在事实上改变了《部长宣言》授权的平衡性,过于强调自身的利益,而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达国家的提案引起了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争议。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强调不应片面追求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单方面解决,而应注重知识产权的实际运用和利益平衡,并提出以下建议:1)对技术发明不充分的公开和推广情况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2)对外国专利在注册国或地区不使用或使用不充分的情况应制定要求使用的措施;3)应允许发展中国家生产出口外国专利已在本国注册的商品;4)应允许发展中国家对生物技术和产品不予产权保护;5)在专利许可方面,应避免产权保护的滥用现象;6)对计算机软件应只实施有限范围的版权保护;7)应大力促进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并制定各种相应的优惠措施,以保障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起码需要[2]。

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见解中,可归纳成几点:(1)不可否认,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科技、国际贸易、社会福利等发展都有密切的联系,彼此间的利益平衡和依赖关系视各国的具体国情而有所差异,这是客观存在、必然联系的。因此,各国基于本国利益而制定的产权立法自然是不同的。每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科技信息、社会发展都不同,所以关于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也必然持有不同的看法,争执是肯定存在的。(2)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世界经济相互依赖程度增高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对于世界经济的稳定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充分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与安全,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也符合人民群众的期望。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平等、互惠、共赢 、合作的国际新秩序、新体系。发达国家出口商品中知识产权成分较高,发展中国家相对较低,在一个强化的、广泛的需要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协调一致的统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中,理应充分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利益。(3)经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执和谈判后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协议》,将成为对所有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产生约束力的文件,将成为国际贸易领域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因此我们不应该只关注部分国家的发展利益,应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利益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共同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该谈判及所达成的协议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利益得失是不等的。但可以肯定,它将有利于解决现存的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而有助于全球性国际贸易向着健康的方向不断发展。

随着乌拉圭回合的结束和经谈判后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生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又迈向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即不放弃且继续发展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但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标准和实施重心转向《知识产权协议》。自1995年1月1日起,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存在了半个世界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正式运行,新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已经启动,世界贸易组织开始部分取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齐肩并进,共同促进和协调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已经确立。

三、新体系的特点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新体系的确立与实施,其有许多新特点也随之出现,例如,(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扩大、标准提高、程序更加完善。(2)知识产权保护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得到普遍承认、贯彻。(3)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确认并不断强化。

参考文献: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子出版物 权益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 对策

随着网络和信息数字化技术的日益成熟,新一代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已显示出极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但是,网络的发展也给电子出版物的知识产权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如何保护好电子出版物的知识产权、如何处理好权利人利益与网络应用所带来的公共利益的关系,如何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网络知识信息竞争环境以保护电子出版物,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问题。

1.电子出版物的定义及其特征

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在光、磁等介质上,并通过计算机或远程通信进行阅读的出版物。我国新闻出版署在1994年1048号文件中,曾将电子出版物定义为: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阅读使用,并可以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体。电子出版物的出现,标志着人类信息的载体正由纸张向数字化媒体过渡[1]。电子出版物与传统出版物不同之处在于以下5个特征:

(1)信息的载体是磁卡、集成电路卡、磁盘和光盘,提供的信息量大;

(2)检索功能多,查询速度快,具有良好的交互性,读者通过人机对话主动获取而不是被动接受信息;

(3)文字、图像、声音或其他表达思想情感的符号需转化成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或数字信号才能固定在信息载体上;

(4)人们不能直接而必须借助计算机等设备才能从信息载体上获得信息;

(5)除以文字和图象表现的信息外,还可以获得以声音和活动形象传播的信息。除市场发行的磁卡、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光盘等电子出版物外,通常把电子网络数码信息传输也称为电子出版,或电子网络出版。

2.电子出版物的知识产权问题

电子出版物的发展充分显示了其生命力,然而,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既要保证作者的合法权利受到尊重与有效保护,又要方便需要大量使用他人作品的电子出版者(包括电子网络出版者)获得作者的授权,这些都是当前知识产权界面临的问题。

(1)发表权问题

著作权法严格规定了对“已发表”和 “未发表”作品保护的区别,分析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发表”的规定,在网络上传输作品应视为“发表”。但并不是在网络上所有的传输行为都是发表,构成“发表权”中发表的条件是:第一、由作者授权后在网络上公开的作品。第二、作品须在较大范围内被公众感知。第三、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如果作品已在其他出版物上公开过,即使首次进人互联网络,也不应视为发表。因此在判断是否侵权、确定解决方式时,电子出版物的网络传输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发表”的要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2)数字化复制权问题

在制作电子出版物时,必须对原始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即把所有信息都用数字技术进行加工处理、数字技术的应用、网络媒体的传播又引起了复制权问题。目前,理论界对作品数字化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是著作权中的复制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

(3)合理使用问题

世界各国的现行著作权法中都对“擅自复制”作了禁止性规定,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义在不同程度下允许社会公众的 “合理使用”,充分体现了通过著作权法来平衡版权拥有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立法精神在传统的印刷和传播途径中,高成本、长周期以及受较强地域性限制等因素使得个人的合理使用还不足以给著作权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3.加强电子出版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以及对策

随着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情报信息交流日益频繁,电子出版物侵权现象日趋严重。如,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复制、下载与打印他人用辛勤汗水换来的劳动成果,采用非法手段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增加修改计算机指令和密码,窃取信息资料,这些侵权行为使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到议事日程。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目前正通过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进程,并以立法形式来解决电子出版物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立足于本国国情,重视和加强电子出版物知识产权保护,修改和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新的立法工作,寻求一条与国际接轨的保护体系,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4]。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图书馆作为电子出版物的收藏者、信息资源拥有者,应树立强烈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正确处理电子出版物知识产权保护和著作权限制之间的关系,即在对文献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避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限制读者下载、复制的同时,又能充分利用著作权保护中的各种限制,为读者提供高质量的文献信息服务。作为著作权人也应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在将自己的作品在网上发表或向合作研究者提供科研数据时,应在网络传输过程中采有技术手段加以保护,防止文件在网络传输过程中被窃取与篡改。

(2)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国际上通常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来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某些权利。我国也应尽快确认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有利于调整和管理因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引发的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作品收藏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为著作权人得以实现其权利提供有力的保障。

(3)加强法制建设

首先,调整和修改现行著作权法。扩大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增加电子出版物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款,明确其权利归属、保护期、付酬方法等;其次,制定电子出版物保护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规范,为电子出版物的保存,开发和利用提供有力保障,约束各种侵权行为;第三,制定严格的网络信息技术人员行为规范和操作规程;第四,建立作品上网的逐级审核制度,落实作品上网的形式审查和保密审查的具体措施[5]。

(4)采用技术手段

法律和技术手段是电子出版物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和趋势,必要的技术手段是电子出版物法律保护的有益补充。目前常见的主要技术手段有:①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是一串加密数字隐藏在合法文本中,使得用户只能在屏幕上阅读而无法复制,我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就采用了这种保护措施。②信息智能识别技术。把能够证明产权的信息、许可证权限数据或是发行渠道等信息直接嵌入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电子出版物中去。用以识别使用者是否合法,然后通过转移加密钥匙获取报酬,防止他人盗用自己的信息。③访问控制技术。访问控制技术中最常用的就是“口令”和“身份验证”,还可以采用权限设置来对不同用户访问数字图书馆加以区分和控制,以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和对知识产权的盗用。④CA认证技术。用户可通过向版权控制机构申请而获得CA认证,如果该用户利用CA认证书进行非法复制,CA机构将进行调查和[6]。

4.结语

电子出版物的保护是个长期而且复杂的过程,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电子出版物的盗版者能以低廉的成本复制并传播未经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出于对利益的考虑,其版权所有者迫切需要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彻底的认清电子出版物的版权问题所在,并通过法律和技术等手段来保护我们的成果。

参考文献:

[1] 潘菊英,王素清.关于电子出版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黑龙江农垦师专学报2001(3):116-119

[2] 徐峰,王红霞.浅谈电子出版物.图书情报工作研究[J],1997:3461

[3] 吴丹,易辉.电子出版物及其版权保护问题探究.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1(2):32-35

[4] 蒋学枝.网络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对策[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8):102-1031

[5] 吴洁.网络环境下电子出版物的相关权利人责任与权益保护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8):150-152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保护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产生,发展和成熟,人类社会开始进入一个崭新的信息化时代。在信息化时代下,计算机不仅仅是信息传递和交流的工具,更被应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可以计算机已经和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不可分割。就计算机本身的构造而言主要有两部分构成,一是硬件技术;二是软件技术。自计算机产生以来,其硬件技术都在不断的进步,不论是材质还是计算机的体积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和发展。在今天决定计算机发展已经不在硬件技术,二是软件技术。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软件产业开始出现并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不断壮大,时至今日计算机软件对人类的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时至今日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某种程度上,计算机软件已经影响乃至决定了我们的生活。尽管我们和计算机软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关于什么计算机软件的定义确实是我们不太熟悉的,乃至在学术界都没有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达成一个统一的意见。早在1978年颁布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对软件做出了这样的规定,认为软件由计算机程序、程序说明和程序使用辅助材料构成。从《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人们对于软件的认识是不全面的,只是从程序及与之相关的部分进行规定。随着软件技术的进步,人们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对于计算机软件也作出了越来越全面的解释。我国200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计算机软件定义为“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化成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则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从这一定义和《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中的规定相比较,可以看出,人们对于软件的认识已经远远超出了最初认识。

《中国大百科全书》也对软件做出了解释,认为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和有关文件。程序是计算机运行的命令和基础,基于程序的作用和性质,又可以将程序分为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所谓源程序是“指用诸如C、Java等编程语言,按照一定的逻辑运算规则编写成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它可以被受过训练的编程人员阅读和理解,又可以被计算机中的编码器自动无误地编译为以0或1表现的指令序列。”目标程序“则人类被无法辨识却可由计算机等具有数字逻辑信息处理功能的装置理解和执行。”由此,可以看出软件是由计算机语言编制成用来计算机运行的语言编码。从这个角度出发,使得软件和硬件相比有着自身的独特的特征。

从以上可以看出,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有着明显的区别,软件是一种智力成果而且对硬件材料的需要不高。这种情况就使得计算机软件在制作的过程中具有低成本和可复制性的特征。当然计算机软件的特征不仅仅这些,唐少文在其硕士论文《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中对计算机软件的特征做总结,认为计算机软件主要有这样四个特征:1)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和作品性;2)计算机软件思想与表达的不可分割性;3)计算机软件功能价值的多样性;4)计算机软件的易侵权性等。并认为计算机软件更新速度极快同时有着有着很高的经济价值,所以在计算机软件的生产制作中,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很容易出现侵权现象。而且“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特征是体现在程序的运行过程中而非运行的结果上,加上许多算法和设计方法又是软件人员熟知的,因而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具有相当的隐蔽性,要提供侵权的证据较为困难。”这就更增加了计算机软件中的侵权行为和现象。

随着信息化的深入开展,计算机软件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如何防止计算机软件的侵权现象,更好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就是一个我们必须要面临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很早就为人们重视的问题,可以说自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商品出现的同时,其侵权行为也随之出现的同时,关于如何防止此种行为,更好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就成为了人们讨论的话题。

在长期的实践中,关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有了一定方法和模式。在众多的方法中,利用专利制度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最为普通,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措施。专利制度是有着悠久历史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典型的制度。利用专利制度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有着如下的优势:

1)由于有着悠久的历史,专利制度本身比较完善,这样在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时候,就可以避免那些因为制度本身缺陷而造成的弊端。同时专利制度本身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的,而这一特征正好符合计算机软件是知识成果的特征。

2)专利制度的独占性,在一定程度保护专利申请者的经济利益。计算机软件的巨额的经济效益,已经在今天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合乎现实需要的软件对生产生活而言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专利制度的独占性,可以保证软件的开发者在一定的时间内享受软件的经济利益,提高其软件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但是利用专利制度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软件的本质是程序,这就意味着程序不同软件也就是不同的,但是其运行的结果却可能是一致的。这就使得在进行专利保护的时候,很难对软件是否侵犯了其它的专利做出判断。所以,仅仅利用专利制度是难以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保护的。

利用法律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保护措施。在具体的实践中,为了更好的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立法。由于计算机软件是由计算机语言编制成了运行程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本身也是一种著作。基于这种认识,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也是一种重要的措施。

最早是利用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菲律宾,它在1972年就将计算机程序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后,这种形式就开始逐渐的为其他的国家所接受。在这种措施的推行中,美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一直以来,美国都是计算机的强国,在计算机的硬件和软件开发中引领时代的发展。为了更好的保护计算机行业的发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美国于1978年在国会通过了修改的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并力主其他的国家也采用这种形式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两个主要的国际著作权保护公约中,也都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列入到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当中。基于这种理念,利用著作权保护法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也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措施,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中。

尽管在某种程度上,计算机软件也能算作一种著作,但是它和传统的、严格意义的著作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计算机软件本身是一部著作的同时,也是一个工具。这种情形就意味着,我在软件的运行中,看到的只是结果,而看不到具体的运行和思想。那么在利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的时候,所能保护的主要是编写程序的代码,对其创作思想很难进行保护。不仅如此,软件最核心的价值是使用,出售其使用权也是获得经济利益的最主要的途径。版权保护并能禁止软件的非法使用,或者说是禁止不了使用者使用盗版的软件。同时在目前计算机软件的更新速度极快,而软件的开发固然需要原创性,但也不能够闭门造车。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期限太长,同时源代码的不公开,都不利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创新。由此,可以看出从著作权的角度进行立法固然有利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另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将其作为一种商业活动来进行保护。在历史的发展中,商业自身形成了健全的发展模式和保护模式。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本身就是一种商业行为,所以将其纳入到商业行为当中,利用相关的商业法律对其进行保护也是一种非常合适保护措施。为了保证软件的知识产权不被非法使用和窃取,我们可以采用商业机密法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计算机软件对于计算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至关重要。尽管我们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很多有效的探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软件自身和开发的特殊性,使得目前仍然存在很多侵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现象。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单纯的从一个角度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从各个角度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在对其保护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不能因此造成技术的闭塞,进而阻碍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开发与进步。

注释:

[1]赵婧,《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

[2]赵婧,《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

[3]唐少文,《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新疆大学硕士论文.

[4]唐少文,《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新疆大学硕士论文.

[5]唐少文,《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新疆大学硕士论文.

参考文献:

[1]赵婧,《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

[2]应明,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范文第5篇

    立法

    中国的立法机构正在对《商标法》、《专利法》和《版权法》进行修改。这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希望健全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以使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议》和其他国际标准,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的要求。美国商会愿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交流对修改草案的非正式看法。

    美国公司希望中国制订一部全国性法律,象广东省颁布的一项法规那样,对造假和侵犯知识产权处以更高罚金,而且规定更多实施细则,由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版权局及公安局负责实施。目前中国急需统一全国各省各类侵权案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实施细则及罚款数额,尤其是假冒和盗版案件。

    造假

    美国商会敦促中国政府修改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规和《刑法》,加强政府和知识产权所有者所能运用的打假措施。应修改刑事责任的标准以利刑事诉讼,还应提高行政/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标准,使知识产权所有者能更多地收回其行使权利的成本。此外,如企业界同时采取民事和行政措施来打击假冒行为,效果会更好。

    版权

    中国的《版权法》必须修改才能与世贸组织相关原则相一致。美国商会敦促中国政府加大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艺术家和唱片条约》的执法力度。

    在软件行业,目前中国尚未制订针对企业最终用户盗版行为的明确办法。美国公司迫切希望国家版权局就如何解决这一严重问题规定。

    目前,外国版权所有者如希望经由行政渠道解决侵权问题,仍然必须通过中央级的国家版权局。这引起外国公司的关注。外国版权所有人应该象国内所有人一样,有权向当地版权局投诉,要求查处。

    专利

    在制药行业,中国承诺要实行专利行政保护,但有些美国大公司却未能享受这种行政保护的所有实惠(见本书第83页,《制药业》部分)。

    执法

    外国公司期望中国政府确保地方警察、检察和行政部门(版权、商标和专利)配备足够人员,使之训练有素,以对付日益增加的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规定地方检察院不再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犯罪案件,这使得侦查侵权案件的责任主要落在地方公安局头上。外国商界对此表示关注。虽然有迹象显示公安部可能会设立侦查侵权的特别部门,但通常外国知识产权所有者无法请到他们来侦破案件。

    基层执法的困难包括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执法官员不愿或不能对侵权人处以具威慑力的处罚、以及刑事案件很少得到起诉。如中国能针对这些问题制订新的法规和政策,那么外商对中国的信心就将大大增强。

    域名纠纷

    互联网域名盗用是一个新的知识产权问题。行政当局和法庭需要制订更具体的标准来解决域名纠纷。解决纠纷的机制应明确规定盗用域名一经证实确属欺骗,就将被注销。

    使用费的汇出

    最近外商极难汇出正版知识产权产品的使用费。美国商会会员公司对此表示关注。之所以很难汇出是因为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要求银行审查与知识产权许可证的登记和审批有关的文件。遗憾的是,经验表明主管部门很难——有时根本不可能——及时处理所提交的文件。

    正版软件的进口

    中国外贸官员常常将外国软件商的软件许可视为技术进口,同其他类型技术进口一样,要经过同样的登记和审批程序。然而,判定软件许可是否需外贸部审批的标准并不明确,而且软件许可的审批程序通常也不可行。

    为了消除软件许可进口法规的不确定性,美国商会建议为软件许可的进口制订专门的标准,以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技术进口。另外一个办法是全部取消审批规定。

    中美世贸组织有关内容:知识产权

    中国同意一加入世贸组织就遵守乌拉圭回合《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议》。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议》签订于1995年,反映了关贸协定成员国对日益增长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关注。该协议详细列出如何减少侵权及跟踪执法的机制。

    国产软件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