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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健词】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具体措施
1 引言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须以工程质量安全是为核心,安全生产是人类进行生产活动的客观需要, 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对安全的需求, 是人类自身的根本需求之一。近年来不断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 说明了当前我国建筑施工的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切实把质量安全生产放在重要的位置, 建立科学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实施合理对策措施,质量安全事故才能消除或降低, 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2.1 施工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从事建筑行业大部分是农民,他们从农村进入城市,身份转为工人,其知识结构、工作方式、质量安全意识还不能适应建筑业这个特殊的行业,且普遍未经基本技能教育及培训,缺乏应有的质量安全知识[1] ,施工技能也会较低,这样就会给施工质量带来隐患。
例如某百货大楼一层橱窗上设置有挑出1200mm 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雨篷,如图1 (a) 。待到达混凝土设计强度拆模时,突然发生从雨篷根部折断的质量安全事故,呈门帘状如图1 (b) 。
图1
经过分析得知受力筋放错了位置(离模板只有20mm) 所致。原来受力筋按设计布置,钢筋工绑扎好后就离开了。现浇混凝土前,有工人看到雨篷钢筋浮搁在过梁箍筋上,受力筋又放在雨篷顶部(工人未经过相关培训不懂得相关概念),就把受力筋临时改放到过梁的箍筋里面,并贴着模板。现浇混凝土时,现场人员没有对受力筋位置进行检查,于是发生上述质量安全问题。
2.2 施工市场秩序混乱,施工单位越级承包工程的事情屡见不鲜,一个项目有很多个分包商,层层分包,并且承包商对分包商不进行管理和监督。“挂靠”现象很普遍。近年来,基本建设规模非正常扩大,大量农民建筑队涌入城市,这些没受过专业培训,无技术人员及机械装备的建筑队根本不能独立施工[2],他们挂靠在一些有影响力的施工单位下来承包工程。有些规模小,资质低的单位不择手段承揽工程,恶意低价中标,对施工技术和质量安全规范不了解,为减少成本,只能靠偷工减料或者粗制烂造来谋取利益,这样势必会让工程的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
例如某学校为三层混合结构,在装饰工程时发现大梁两侧的混凝土楼板上部普遍开裂,裂缝方向与大梁平行,凿开后发现负钢筋被踩下,造成板与梁连接处附近出现通长裂缝。混凝土每立方用量少于250kg。在第二层楼盖浇筑后没达到规定强度,就在其上堆放施工工具,导致荷载超载,混凝土在冬季施工而没采取任何施工措施。后来相关部门调查得知这栋建筑物就是被分包了很多次,最底层的分包商为了获得利益就通过偷工减料和粗制烂造来实现。
2.3 项目监理“监而不理”、“不监不理”。监理的责任是“三控两管一协调”即控制工程的造价、质量和工期,管理合同和信息,协调参建各方关系,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导致监理失控的原因,一方面是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低,未及时发现问题;另一方面是监理人员为利益和“饭碗”,对业主和施工方不规范行为姑息迁就。这也反映出目前我国对工程监理人员缺乏监督考评机制,监理人员、机构缺少应有的权威[3]。如某教学楼浇灌完混凝土拆模后,发现离支座215m 的部位出现了大量的裂缝。见图2 经过调查分析得知,事故是因为钢筋绑扎不当造成的。从设计图上看,受力钢筋为3 根Φ22的钢筋。施工中,由于Φ22 钢筋没有长于10cm 的料,在离支座两端215m 处,将受力钢筋在同一截面切断,并搭接焊上1Φ19 、2Φ22 ,致使该焊接截面同时有6 根Φ19 - Φ22 的钢筋,钢筋间基本没有空隙。浇灌混凝土时无法保证钢筋周围的混凝土保护层,钢筋与混凝土间失去粘着力,钢筋的搭接失去作用。致使拆模后该梁在搭接部位严重开裂。但是出现这样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作为工程监理人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后查明该工程的监理根本没有核对这一钢筋施工环节。
图2
2.4 企业的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工程的质量安全责任没有明确到具体的人。现在大部分企业实行的是承包制度。承包制度本身是无可厚非,但不少企业往往将它变成以包代管、挂靠队伍、转包的代名词,企业坐收管理费,出了问题由承包人全部负责,缺乏对工程安全问题的日常预防性管理,甚至不管不问。有的还出现了企业管不了项目经理的现象,尤其随着企业改制,家族性企业的增多,这种现象变得越来越突出[4]。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施工组织人员责任心不可能强,管理也不会到位,他们不会把工程质量安全当成是关键问题来看待,同时在利益的驱使下又没有相关的责任约束,质量安全更加无法得到保障。
例如某轻工厂为二层现浇框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结构。施工单位作为一家挂靠单位,他们在浇筑完首层钢筋混凝土框架及吊装完一层楼板后,继续施工第二层。在开始吊装第二层预制板时,为加快施工进度,将第一层的大梁下的立柱拆除,以便在底层同时进行装修,结果在吊装二层预制板将近完成时,发生倒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经调查分析,倒塌的主要原因是底层大梁立柱及模板拆除过早1 在吊装二层预制板时,梁的养护只有3 天,强度还很低,不能形成整体框架传力,因而二层框架及预制板的重量及施工荷载由二层大梁的立柱直接传给首层大梁,而这时首层大梁的强度尚未完全达到设计的强度C20 ,经测定只有C12 。首层大梁承受不了二层结构自重及结构辎重而引起倒塌。出现这样的事故跟施工单位的管理体制有直接的联系,相关部门也没有对该挂靠单位其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
2.5 使用不合格材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使用不合格材料,以次充好。例如某车间房屋全部倒塌并发现大梁压区混凝土被压碎。经过调查钢筋混凝土大梁原设计为C20 混凝土。施工时,施工方居然使用进场已3 个多月并存放在潮湿地方已有部分硬块的325 号水泥。这种受潮水泥应通过试验按实际强度用于不重要的构件或砌筑砂浆,但施工单位却仍用于浇筑大梁,且采用人工搅拌和振捣,无严格配合比,致使大梁在混凝土浇筑28d 后(倒塌后)用回弹仪测定的平均抗压强度只有5MPa 左右,有些地方竟测不到回弹值。
2.6 许多施工单位认为地下工程在完工之后是不易被发现缺陷,并且各方面力求低成本,高回报。这样地下工程施工时候在质量安全储备方面就不可能投入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这就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京光广场”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就是最好的证明。
广州京光广场基坑支护桩突然断裂的质量安全事故,断裂部位在基坑底面以上,其高度不等,但两端头部位较高,中间接近基坑底面,造成长达40m 的边坡大塌方,基坑边缘的两层工棚滑入基坑,造成2 人死亡,17 人受伤。后来继续倒塌的支护桩又导致两个移动式办公室倒塌。经查该工程事故的发生是各方面片面追求低成本,使得支护系统的安全储备过小,基坑边缘严重超载所致。
3针对施工期间相应问题的具体措施
3.1 实施岗前培训制度。所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都应具有基本的质量安全意识。新工人入场必须完成培训教育,企业应结合生产施工的需要对其进行质量安全教育,不仅要使操作者掌握质量安全生产知识,而且能认真、正确地在作业过程中表现出质量安全的行为[5]。
3.2 减少分包的次数。在实际工程当中完全转包和分包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完全转包常常会导致没有增值的多层分包,就肯定会减少实际施工分包商的利润。由于利润的减少,实际施工的分包商为了节省成本而偷工减料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必然会导致建筑整体质量和安全性降低。相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分包的次数,一旦发现超过规定次数,要给予重罚。
3.3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施工方在开工之前缴纳一定的质量安全保险金,完工之后由第三方来鉴定,根据实际工程质量的安全情况来确定最后施工方的得失。
3.4 强化监理机制,加强监理“职业道德”观念,提高监理待遇和发展空间,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监理工作。建立监督考评机制和职业信誉档案,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对施工过程当中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要坚决予以制止。这些都要在监理监督机制中有所体现,以此来提高工程的整体质量安全。
3.5 完善企业管理制度,责任到人。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抽查,并且建立档案,对在那些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的企业责令他们定期整改,并提交整改结果。要求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做到责任到人,采取“分片包干,落实到人”的方式落实到人。
3.6 监督体系和监督水平在提高建筑质量安全方面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除了现场监理发挥监督作用外,建筑质量监督站更应该起到监督的重要责任。最好是能在行业内有第三方形成单独的一种监督队伍。同时对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职业道德,提高他们的监督水平。
3.7 建立和健全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对那些安全记录差的工地采取实质性的处罚措施,对那些因为腐败而造成巨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一定要给予严惩,进而加大对建筑业腐败现象的监管。同时对那些通过贿赂或者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企业,要取消其营业资格。
4 结语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只是对一些比较突出领域的关键问题进行概括分析并研究措施。从这些实际工程中总结出来的问题,望能给观者在未来更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措施提供帮助及启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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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卢进亮.从建筑质,浅论质量监督机制[J].广西土木建筑,1997.22 (1),22~24
[3] 周春花.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48~49.
关键词:桥梁设计 安全耐久性问题设计规范标准设计思路
中图分类号:K928.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桥梁的安全性是指在桥梁正常设计、施工和使用情况下,桥梁能够承受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桥梁的耐久性又称为桥梁的使用周期,是指桥梁建成和投入使用之后,桥梁能够随着时间延续而保持正常功能的能力。桥梁工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和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投入资金巨大、项目风险巨大,如果在设计的时候存在着安全耐久性问题,必然影响到以后桥梁施工的顺利进行桥梁的正常使用。因此,必须认识到安全耐久性不足的危害,认真分析导致安全耐久性不足的原因,并在设计工作中积极采取相应的策略,提高桥梁的安全耐久性,保证桥梁工程的质量。
二、桥梁设计中安全耐久性不足的危害
桥梁设计必须满足相应的安全耐久性指标,如果安全耐久性不足,往往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引发严重的工程事故。统计显示,在发生的桥梁施工事故当中,大约有80%的事故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主要体现在管理不到位,质量不可靠,安全事故频发,而设计工作中的安全耐久性不足是引发工程事故的重要原因。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很容易引发工程事故。
2、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桥梁设计中安全耐久性不足往往会给桥梁质量带来巨大的影响,轻者桥梁的维护管理费用巨大,重者引发严重的工程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还影响工程进度和桥梁的正常通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3、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由于设计中安全耐久性不足,桥梁建成和投入使用不久便要维修甚至拆除,我们常常看到的情况是,在修建桥梁的同时,也有大量的修建不久的桥梁被拆除,引起人们对工程质量的不满,降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桥梁设计中存在安全耐久性问题的原因分析
引发桥梁设计中存在安全耐久性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体来说,这些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规范不完备。桥梁设计规范是提高桥梁质量、保证桥梁安全耐久性的依据和前提条件。但是设计规范存在着不完备之处,并没有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构,在桥梁设计的时候,任意修改与设计变更屡见不鲜。此外,一些相关的标准还没有得到运用和验证,设计规范的科学性存在着一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桥梁设计的水平,导致安全耐久性不足。
2、设计细节问题不被重视。例如,设计人员盲目的追求速度,为了赶工期,往往忽略设计中的细节问题,导致设计方案不科学,不合理,引起桥梁设计的安全耐久性不足,对桥梁工程建设也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此外,对于设计中的细节问题,设计人员也不认真调查和研究,不了解桥梁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只是单纯的依靠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对施工带来不利影响,也影响了桥梁工程质量。
3、设计人员素质较低。一些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水平较低,不重视对新的理论知识的学习,难以胜任桥梁设计的实际工作。为了赶工期,没有时间对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深层次的学习,往往照搬相关的规范,导致设计存在着安全耐久性问题。因此,为了提高设计水平,必须注重提高设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4、施工与管理水平较低。在桥梁施工过程中,质量标准没有达到相应的规范和要求。施工材料的质量不达标,施工工艺不合格,施工管理工作不到位。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桥梁工程的质量,还直接降低了桥梁的安全耐久性。
四、桥梁设计中存在安全耐久性问题的对策探究
为了提高桥梁设计的安全耐久性,保证桥梁工程质量,根据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桥梁设计的实际经验,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应对桥梁设计中存在的安全耐久性问题。
1、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设计人员需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提高对桥梁设计的安全耐久性的认识。由于在桥梁设计中,安全耐久性不足往往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设计人员应该充分了解桥梁在建设和使用的过程中,可能遭到的各种破坏,深刻认识其巨大的危害性,进而对桥梁设计的安全耐久性问题进行重新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做好自己的各项工作,提高设计水平,提高桥梁设计的安全耐久性。
2、完善相关的设计规范标准。设计规范和标准对桥梁设计发挥指导作用,也是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不断完善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重视相关经验的总结,更新设计技术手段,明确设计工作的职责和权限,促进设计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障设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提高桥梁设计的安全耐久性。
3、创新桥梁设计思路。在桥梁设计的实际工作中,相关的设计理念并没有过多的考虑桥梁的安全耐久性,更多的是考虑桥梁的强度问题,忽视对桥梁结构的维护。因此,必须转变这种观念,创新桥梁设计的思路。在桥梁设计中,既考虑桥梁结构的强度,也考虑桥梁的安全耐久性,同时还考虑对桥梁结构的检测、维修和加固问题。也就是说,在桥梁设计的时候,不仅要考虑桥梁结构的牢固和稳定,还应该考虑结构的寿命问题。将这种理念融入到桥梁设计工作中,有效的解决安全耐久性问题。
4、设计方法应该紧密结合工程实际。桥梁设计不应该照搬某种设计方式,而应该考虑桥梁工程的实际情况,提高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如果设计人员缺乏对实际情况的了解,必然难以进行良好的设计,也难以提高桥梁的安全耐久性,设计方案也不能得到很好的运用。具体策略是:设计人员需要重视和施工单位、监理人员的交流与沟通,对于施工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比如材料防腐、工程维护技术等等,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对于特定的工程,编制专用技术指南。实践表明,这种注重将设计与工程实际结合起来的方法,有利于提高桥梁设计的安全耐久性。
5、注重对疲劳损伤等问题的研究。疲劳损伤是桥梁设计的核心问题之一,桥梁结构承受的荷载会引起结构的损伤。随着时间的推移,损伤往往会进一步加剧,进而引发结构的脆断,引起严重的施工事故。而桥梁的早期疲劳是难以检测出来的,因此,在设计的时候必须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着重研究疲劳损伤对桥梁安全耐久性的影响,并采用正确的设计方案,设计工艺,设计方法,提高桥梁设计的安全耐久性。
五、结束语
总之,在桥梁设计工作当中,导致安全耐久性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危害也是巨大的。今后在设计工作,我们需要分析安全耐久性不足的原因,认识安全耐久性不足的危害,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相应的策略,保证桥梁的安全耐久性,提高桥梁工程质量,为车辆的安全通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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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春剑.公路桥梁设计中的安全性和耐久性探讨[J].科技信息,2007(28)
[3]梁润泽.论述路桥设计中的安全性和耐久性[J].中华民居, 2012(1)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问题;对策;贵州毕节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9-0290-02
摘要 随着人们生活的提高,饮食结构正在发生变化,特别是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分析了毕节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该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提供参考。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问题;对策;贵州毕节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9-0290-02
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可以在很多方面对农产品进行安全评价、规范农业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贸易发展等起着重要的作用,如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产品质量的提升、农产品的消费安全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高等。因此,笔者结合毕节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分析了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对合理规范与布局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提升检测能力有推动作用,必将有效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健康发展,从而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1-3]。
1 存在的问题
1.1 体系不够健全
从毕节市检测机构的数量看,现有检测机构数量与实际的工作需求差距较大,安全类检测机构的数量特别是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等机构少,检测能力还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从毕节市质检机构的能力来看,全市现有可以检测环境项目的机构非常少,因此无法对农产品的生产环境进行检测,且由于多数检测机构功能单一,无法全面进行检测且利用率低[4-6]。
1.2 检测能力较低
目前毕节市质检机构能检测的覆盖面较小,大多只能检测1种或少数几种项目,不能全面检测各种项目,且检测的仪器陈旧、落后,不能满足日益更新的农产品的检测需求;检测人员不能定期地加以培训,从而限制了检测范围和检测能力;同时实验设计不能达到相关标准,如排污、通风、温湿度控制系统,而直接影响机构的建设。
1.3 监管力度不够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检测程序较复杂,要对其进行科学的监管就必须监测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加强对产前生产基地的监测、产中生产技术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农药使用及质量安全保障等,目前,毕节市尚未建立全面的监管机构,从而对其农产品进行从生产到食用的全程监管。
1.4 源头监管难度大
毕节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比较薄弱,而且经营单位大多为分散式的单位和农户个体,规模化程度比较低,缺乏社会监督和自我约束限制,并且科学施肥、用药及标准化生产很难实施;同时一些不法商贩和生产者仍然违规使用禁药,加上生产者片面追求产量,忽视质量,乱用和多用农药等问题给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以及生产过程控制带来极大的困难。
1.5 市场准入制度尚不完善
毕节市虽已初步建立农产品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但是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毕节市假冒伪劣的农产品以次充好的现象非常普遍,造成农贸市场的状况比较混乱,不利于形成优质农产品的竞争力,实现质量安全的监督,这也对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7-10]。
2 对策
2.1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重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本”,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一项主要的工作来抓,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以建立、健全检测体系为重心,在强化检测能力上下功夫。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测人员不足、检测手段单一、检测经费不足等诸多因素严重制约了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顺利实施,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水平。因此,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重要作用,并将其作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来抓,采取强有力的行政措施,促使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迅速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2.2 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以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以建立健全体系,满足农产品生产的全程监管的需要,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立起一套由地、县、乡三级组成的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在规划布局中,首先建立完善地级农产品质检中心的检测能力,同时合理规划县级农产品质检站,使每1个县级质检站可根据其区域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有目的地强化和提升其在某一方面的检测能力;再次在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完善速测设备,鼓励有条件的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建立速测点,以完善和补充县级检测站的综合检测能力。
2.3 扩大对生产基地、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监管
目前该市农产品质检机构主要是市农产品质检中心和各县(区)质检站,针对现有资源,远远不能满足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需要。因此,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能力和资源,采取填平、补齐和完善功能的方法,进行科学规划,防止和杜绝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对拟建设中的各个县级质检站,应根据各县(市)区的主导产业和产品,依靠现有检测力量和工作基础进行规划建设,合理购置仪器设备。对于乡(镇)和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应突出以速测和自检为主的检测体系建设。
2.4 加快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试点制度
农产品质量在进入市场前必须经过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的有效检测。在2008年初,该市开始在全市的大型农贸市场、蔬菜水果批发市场、超市及生产基地初步推行市场准入、准出制度,收到一定的效果。目前正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进,以便更好地保障广大市民的消费权益。
2.5 完善各级质检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需要,界定工作职责,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主要承担全区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生产基地的例行检测工作和地方检测标准的制订、修订;县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主要按照地级质检中心的工作安排,承担相应的抽样送检和地级质检中心安全的相关检测任务,同时对辖区内农贸易市场、生产基地实行例行检测和不定期随机抽检,且将检测结果上报给上级检测机构;乡(镇)生产基地、批发市场主要对产出和运入的农产品进行长期速测,发现可疑应采取相关措施,同时报上级质检机构进行定量、定性检测。
2.6 加大对农产品质检机构的管理
市、县级农产品质检中心应在人员、机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测能力等方面符合计量认证的要求,乡(镇)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应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安全检测工作,各级检测机构应分工协作,做到标识管理,一一对应,确保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2.7 提高质检人员素质,强化全员培训
由于质检工作风险大,这就要求质检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因其素质的高低与质检质量成正比,因此挑选质检工作人员时,要充分考虑其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水准,才能确保质检结果安全、可靠。同时,质检人员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同时要自觉抵御检测过程中遇到的外界人为因素如商业贿赂、领导指示等干扰,并保持高度的警惕,防止不法企业的恶意骗检和伪造检验报告等行为。质检机构检测人员分2种,即检测科研人员和技术辅助人员,其中科研检测人员各方面水平均较高,既懂得检测的方法和原理,在监测中起重要作用,而辅助技术人员只是进行部分检测的操作,并不知道检测的真正原理,因此在操作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需对辅助技术人员的操作进行规范化。因此,在引进科研质检人员时要综合考虑其素质、水平,对引进的辅助技术人员也要进行规范操作教育,使其能够很好地与科研监测人员配合,以提高检测质量,降低人员管理的风险[1-2]。
2.8 提高质检人员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
经调查该市质检机构工作情况,发现该市的检测人员虽然有实践经验但是在理论方面有欠缺,不能很好地将实践经验转化为相应的理论与方法。因此,应对质检人员的风险管理理论进行普及,提高全员风险管理意识,使全部人员参与风险管理的互动,增加其实践经验。同时,要做好危机管理的预案,以保证在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减少其带来的损失[1-2]。
2.9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措施
各县区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体系进行完善,明确每个质检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目标,并对其编制进行核实,以便能够更好地开展质检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监督抽查和例行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执法,推行农产品生产源头追溯制度,定期清理、整顿和规范农产品市场[2]。
2.10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
在西部边远地区,广大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识比较淡薄。要利用培训、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方式大力宣传农产品及农药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农民对农产品的安全意识,确保农产品质量从田间到餐桌的质量安全[11-12]。
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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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粮食安全;供给失衡
人们对关粮食安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类人认为我国不存在粮食安全问题。这些人认为,我国粮食生产在近几年虽然出现了一定的波动,但这是正常的产量调整,可以通过粮食生产技术的提高和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能够避免粮食短缺;其二,我国存在着非常严重的潜在的粮食安全问题。自此它引起了群众的积极响应。怎样确保粮食安全,这也成了人类面临的一大问题。
一、粮食安全的概念以及安全现状
今年7月以来国际粮价大幅攀升,国际社会着实“心慌”了一回。人们不禁要问:现在的粮食安全现状到底如何?
(一)产量稳定性。自2000以来,中国的粮食产量在650万吨以上是稳定,只有2003的人均约330公斤,而在2003的粮食进口量仅为208万吨,中国只占4.8%的总产量,临界线不超过5%,而中国人均每日营养摄入量超过安全标准。上述情况表明,中国的粮食生产一直处于低潮,但是还能够自给自足,并且不需要依靠大量进口。
(二)在粮食的主要生产区一定要保证有足够的耕地去生产粮食。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我国耕地面积有减少的趋势,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从统计的角度来看,并没有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例如1989年我们国家有1.5亿亩,到2003年,这个数值已达到1.8亿亩,有一定的差异和期望。此外,非生产的耕地资源,在中国具有巨大的潜力,有约2亿亩的荒山,荒地可以使用,1亿亩的开发用地。
(三)技术和资源利用效率的潜力。我国每年约有超过6000的农业科技成果,农业科技的力量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如果土壤与肥料技术深应用程序使用,可以提高利用率百分之10;漫灌灌溉,节水灌溉,可以显著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到中国复种指数理论值198%,复种指数为159.7%,1996,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提高复种指数5点,是相当于750万亩的种植面积增加。
此外,由于中国的计划生育措施的实施,人口增长率仍在增长的一个较低的水平,并在2020的人口可能会减少,所以我国的未来,在不会出现决策失误的情况下,不会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然而,在中国食品安全的依然问题不容忽视,如果在城市化进程中的耕地面积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粮食生产条件没有得到改善,食品安全问题是可能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
二、当前应采取的粮食安全措施
我国根本不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但粮食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依然存在一些潜在的食品安全危机,例如我国现阶段农民的数量越来越少、人均收入低、农业生产条件恶化等不利因素。假如耕地面积减少的实际情况不尽快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快的解决任何威胁粮食安全问题的。
(一)加大科学技术的投入,加强对粮食生产的技术支持系统。提高单位面积产量高质量种子的培育和推广;提高农业技术的推广,以便解决“农业科学技术;提高脚手架”肥料的使用效率,减少农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二)在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条件下,是保证中国未来粮食安全的必要条件。中国目前的人口有13亿,你需要5.2吨的粮食,以确保我国的粮食安全,在中国2020的人口数量将达到最大值是16亿,如果超过这个限度,对中国的食品大的威胁。为确保中国粮食安全,只有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三)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问题是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问题。我国现在是因为太多的农村劳动力的粮食补贴政策效率低,大量的粮食补贴更多的劳动,劳动收入都不值得一提,不足以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城市,不合理的规定,取消限制农民,提高农民的受教育水平,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在中国根本。
目前世界粮食危机日趋严重,粮食供需矛盾突出,粮食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既要有近忧,也要有远虑,带着深刻的忧患意识,不断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在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健全国家和粮食储备体系、加强耕地保护和严格限制粮食的工业化等方面下大力气,全社会共同努力,为粮食安全问题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粮食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淑华,文凤春.基于灰色关联理论的我国粮食安全问题研究[J].黑龙江粮食.2009年03期.
关键词:粮食安全;经济法;市场;保障
1粮食安全概述
联合国粮农组织在1974年世界粮食大会上提出:“粮食安全是人类目前的一种基本生活权利,即保证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能够得到为了生存和健康所需要的足够食品”。1983年4月,联合国粮农组织原总干事爱德华•萨乌马提出了粮食安全的新概念,丰富了粮食安全的内涵,即“确保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他们所需要的基本食物”。国内学者对粮食安全的分析主要从粮食总产量波动指数、粮食自给率、粮食储备率、按人口平均的粮食产量、低收入阶层的粮食保障水平等多项指标着手。对一个国家或地区而言,粮食安全是粮食供需平衡的延伸,一般用供需平衡分析后的粮食净进口(或粮食自给率)来测度。广义而言,粮食安全不仅包括全球、国家、家庭以及个人等多个层面上的粮食可获得能力,也包括营养安全。全球及国家的粮食安全与国际、国内的粮食生产及贸易息息相关,而家庭及个人的粮食可获得能力和营养安全则与家庭和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存在密切联系[1]。本文所关注的粮食安全以粮食流通安全这一视角为重点,根据其效用价值分析,在从生产环节向消费领域转移的过程中,历经粮食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将这些环节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就构成粮食流通[2]。粮食流通作为粮食生产与消费的联结点,在保证粮食有效供给和稳定粮食价格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2运用经济法保障我国粮食安全问题的必要性
2.1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
粮食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关于粮食的属性,理论界目前还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的本质属性就是商品属性,它与“其他一般商品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价值上同质并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另一种观点认为:粮食业是弱质产业,粮食是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因此,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买不到粮食安全,粮食市场容易失灵,政府必须矫治和弥补。本文认同第二种观点,粮食作为每个人每天所必需的商品,在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同时,其价格的涨跌和供需的变化对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影响远远大于其他一般商品,因此粮食安全需要国家运用法律对粮食市场进行干预。
2.2我国在粮食安全问题上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首先,粮食安全立法严重滞后于保障粮食安全的现实需要。一是有关粮食安全的立法数量过于稀少。目前我国在粮食管理方面只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两部条例,而有关粮食安全整体的粮食生产、粮食流通和粮食消费方面的立法只见于少数法律具体条文之中。二是立法效力层次较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属于法律效力体系中的行政法规范畴,在整个立法效力体系中属于第三级别,粮食安全立法效力层次不高,既不利于粮食安全法制的整体建设,也不利于粮食安全的整体法律保障。其次,粮食安全立法易受国家粮食政策变化的影响,稳定性较差。1998年,国务院为贯彻落实好“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规范粮食市场秩序,颁布了《粮食收购条例》,但是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仅仅实施3年,《粮食收购条例》就因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而导致很多问题难以执行,2003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正式宣告了《粮食收购条例》的废止。1998年颁布的《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也同样没有摆脱被废止的命运。由此可见,我国粮食政策在某种程度上讲已经占据决定我国粮食生产和市场流通方向的主导地位,而这种主导地位对于我国粮食安全法制化进程无疑是极为不利的。
2.3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需要经济法加以引导
首先,由于国有粮食企业在计划经济时代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在我国粮食市场仍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享受着其他主体无法享受的特殊优惠待遇,同时由于其存在政企不分、管理不善等问题,导致了粮食流通主体的单一性和缺乏竞争;其次,由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明,地方之间封锁严重,加之市场体系不健全,导致宏观调控政策难以落实,从而出现宏观调控乏力的局面。而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有其内在的优势:首先,经济法可以直接对市场主体的私权进行限制,通过强制性手段实现信息分布的均衡以及有效的市场竞争,国有粮食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也应当纳入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从而实现粮食国有企业与粮食私有企业的竞争公平;其次,经济法可以对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进行调整,从而使经济人在进行决策时做出既有利于自身又有利于社会的选择;最后,经济法所具有的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还可以抑制市场主体的盲目自利和“短视”弱点,从而使市场健康、有效地运行。
2.4市场调控有利于保障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平稳运行
列宁曾经说过:“粮食问题是一切问题的基础。”可见,粮食问题在一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关系到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问题。粮食作为人们每天所必需的基础消费品,与国家经济安全紧密相连,保证必要的粮食产量和粮食储备,保证粮食在市场中的正常流通,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粮食流通体系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平稳运行,不仅事关市场体系运转的稳定高效,对我国经济安全也具有全局性影响。
3粮食安全在经济法维度上的保护
3.1健全粮食安全问题的立法
尽快制定粮食安全问题综合性立法,使保障粮食安全问题有法可依。目前,保障粮食安全的法律条文仅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水利法》等单行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之中。2012年2月,我国首部《粮食法(征求意见稿)》面世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批发、零售等领域对社会开放,粮食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这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粮食安全的综合性保障作用。《粮食法》作为保障粮食安全的综合性立法,如获通过,将是我国在粮食安全法制化进程上迈出的重大一步,也是完善粮食安全法律保障体系、进一步保障粮食安全的新契机。
3.2建立长期保障粮农利益的法律和政策体系
(1)完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耕地面积决定了一国潜在的粮食生产能力。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郊耕地被城市化浪潮淹没,成为工业用地或房地产用地。大量征用农业用地,无节制地蚕食不可再生的耕地资源,不仅将严重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最终也将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因此在城市化进程中要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好耕地。从现行《土地管理法》出发,首先应当控制政府供地的总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违法下放土地审批权,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其次应当明确土地的所有权,改革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于“农民集体”是一个虚幻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土地产权主体往往变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3],从而使地方政府在征用土地的时候钻了法律的漏洞,导致土地强制征用的合法化。要改变这种现象,建议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规定农民为具体受益人,同时把现行强制性的行政征收行为转变为市场购买行为。(2)完善粮食补贴机制。国际农业发展的规律表明,在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以后,粮食安全与增加农民收入的关系问题是需要协调处理的重要问题[4]。粮食补贴在稳定和刺激农业发展、增加农产品产量和保障粮农利益方面具有促进作用。要确保粮农利益的实现,就必须完善粮食补贴机制:首先,应当稳定目前以综合性收入补贴、专项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为主要内容的粮食补贴政策体系,使粮食补贴政策体系兼顾农民增收和保障粮食供给的双重要求;其次,逐步建立综合性收入补贴与农产品价格的联动机制,根据国家财力增加综合性收入补贴的资金规模,逐渐把补贴标准与粮食价格变化联系起来,提高补贴标准,缩小粮农与其他产业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3)发展社会化服务,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粮食生产流通环境。要保证粮食产量的稳定增长,政府必须为农民排忧解难,提供社会化服务以提高粮食生产效率和效益,包括及时提供可靠的市场服务信息,提供农用生产资料服务、科技服务、收购和销售服务以及加工、储运服务。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产品市场的监管,加强宏观调控,杜绝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控制化肥、农产品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过度上涨,以优化粮食生产和流通环境。
3.3加大农业生产资金投入以促进农业产业升级转型
长期以来,我国粮食生产方式限于农户单户个体运作模式,农业生产科技含量低,抗风险能力较差,且无法实现规模效应。这一长期历史现实导致我国粮食生产能力一直未能达到完全满足我国粮食供求关系的状态。因此在我国耕地面积有限、气候条件多变的情况下,要改变这种状况、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只有从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入手,通过加大农业生产资金的投入来发展高科技的现代化农业,促进农业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的转变。
3.4健全粮食市场供销体系
(1)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主渠道的作用。中国传统的国有粮食企业是为适应高度集中的统购统销体制的计划经济而建立起来的,其主要缺陷在于:企业行政机构化;产业封闭化;组织形式非法人化;外部管理非法制化;收入分配平均化[5]。建立现代化粮食企业,应当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手。(2)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的粮食企业进入市场参与平等交易。无论是从资本量、社会关系或是市场运作能力上看,个体粮商、私营企业与大型国有粮食企业都存在很大差距,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政府应当在政策上对粮食市场体系的新参与者加以倾斜,以保障弱势企业的健康发展。(3)推进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建设,提高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现行的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和物流管理办法缺乏市场化机制,制约了粮食流通的发展。改善粮食流通条件,提高粮食流通水平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①推进区域性物流中心建设,通过对现有的仓储、加工、批发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和重组,加快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的发展。在各大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间形成从中心粮食批发市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到连锁店的粮食流通体系,物流中心的形成将大幅度提升主销区粮食流通业的产业层次和资源配置效率。②提高粮食物流的技术水平,加大对粮食物流前沿技术的研发力度,注重引进先进的粮食物流技术以提高我国粮食物流技术水平。同时加强粮食物流的基础设施建设,以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由灾害导致的粮食减产等粮食安全问题。
4结语
粮食安全问题作为事关我国经济安全的基础性问题,围绕其进行全面的法制化和政策性努力实属必要,不仅是保证我国社会稳定的要求,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良好运行的法律和政策保障。而探讨以规范市场运作体系、克服市场失灵为主要目的经济法对粮食市场运行的规制,在粮食生产流通全面市场化的今天,也是粮食安全法律保障的一个新思考方向和新趋势。
参考文献
[1]茅于轼,赵农.中国粮食安全靠什么———计划还是市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2]王耀鹏.中国粮食流通财税金融支持政策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
[3]肖顺武.论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基于粮食安全视角的解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4):59-64.
[4]姜长云.关于我国粮食安全的若干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05(2):4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