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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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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管理法

建筑管理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9-0127-01

现代建筑领域的飞速发展,建筑工程在开展施工建设过程中的建筑面积以及所使用的施工机械、施工技术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使得工程的施工建设更加复杂,往往需大量施工人员同时进行施工,甚至有的时候还需要多个施工单位进行联合施工,为了能保证工程施工具有良好的质量,也就需要管理人员能在对项目实施管理的时候充分运用好项目管理法,进一步的促进管理效果的提升。

1.项目管理法概述

项目管理法兴起在上世纪60年代,经历近半世纪的发展有了很大的进步,特别是从管理学中应用到建筑行业。项目管理法是研究怎样高效率完成项目目标作为主要目的,基于项目经理负责制的,按照项目的内在逻辑规律,有效实施计划、组织、协调及控制,从而更好地适应内外部环境,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以及合理配置,确保建筑工程过程的均衡性,并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使企业达到项目目标,取得较好的效益。项目管理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建筑工程项目达到所需要的质量标准、所规定的时限标准以及所批准的费用预算,并对该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计划、组织、协调及控制。项目管理法的对象为建筑工程项目,因为各个项目都是一次性的,因而项目管理法应该采取系统工程观念及有关的理论、方法来管理建筑工程项目,其特点是全面性、程序性与科学性。而项目管理法的目的和建筑工程项目的目的具有一致性,所以,项目的目的决定了项目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即三个控制,二个管理,一个协调。具体地说,三个控制包括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和质量控制;二个管理包括信息管理及合同管理;一个协调为组织协调。建筑工程项目的生产要素包括机械设备、材料、劳动力、技术及资金,这些要素的特征主要包括目的性、相关性、集合性与环境适应性,表现出一种互相结合的多维立体关系,由此可见,建筑工程项目有着很强的系统性,因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也就表现出系统管理的倾向。

2.在建筑工程开展管理工作过程之中保证管理法顺利实施的措施

2.1 明确建筑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运用项目管理法必须要依赖于项目责任人,如果企业实施了项目经理制,那么项目经理就是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因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对法律有较为深入的了解、精通于项目管理的相关技术、懂有关管理的基本知识、善于经营。?另外,项目经理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是代表了一支队伍,这支队伍不仅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较强的领导才能,还应有十分充足的实践经验,同时,项目经理还要在管理工作中持续学习并掌握新的项目管理知识和方法,只有这样,项目经理才能确保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与不断变化的环境相适应。

2.2 科学的构建工程项目相应的管理机构

在对项目进行科学管理的时候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做好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管理体制使得各项目管理工作能够有序进行,同时这些部门也是落实管理法的的关键,一般情况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系统,首先是工程技术部门,这一部门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对于施工工作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同时这个部门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对现场的施工技术以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由于现在建筑方面所使用的施工技术以及施工材料在不断的发生变革,所以也就需要这一部门能与时俱进的掌握更多先进技术,来完善现场管理。其次,这一部门在一起行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做好工程进度方面的管理,以保证工程能够如期完成。最后在现在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结构以及建筑理念方面的变化,使得现代的施工建设往往需要多个工种同时进行施工,这也就需要管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能做好多工种协调管理方面的工作,促进工程有良好的施工效果。第二是核算经营部门这一部门在工程管理的工程中主要负责资金流动方面的管理工作,做好工程先的预算工作以及施工过程中材料方面的成本以及人员方向方面的成本管理工作,并且这一部门还需要做好工程合同方面的管理工作,保证合同能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要求。第三是物资管理部门,这一部门在进行在工程管理的过程中有着比较重要的作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物料需要通过这一步门来进行监管,使得物料在进入施工现场的时候能对物料质量进行审核,不仅需要检查建设物料的出产单位,还需要对关键物料进行抽查方式的检验。质量管理部该部门以项目部的质量、目标为根据,做出质量管理规划,并对质量进行综合管理,实行质量监察职能,拥有管理一票否决权。?安全监察部以项目部安全目标为基准,对全工程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并对安全问题进行综合管理,发挥相应的安全监察职能,其拥有的是安全管理的一票否决权。?财务部该部分主要负责的是建筑工程的财务管理以及成本核算等一系列财务工作。?综合办公室该部分的主要任务是对项目部的全部日常工作进行处理,分文工程技术部、试验室、测量队以及监测室。其中,试验室一般是检验、试验以及检测原材料、观测设备和过程。

2.3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应将“五无一创建”当作目标,其中,“五无”是指没有超过重伤的工伤事故,没有大型的机械设备责任事故,没有重大的交通事故,没有火灾与洪灾等事故,没有恶性治安事故;“一创建”指的是创建一流的安全文明施工场所。另外,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还应做到以人为本,注重教育,从严管理、奖罚分明,强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以达到安全管理的目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即为建立比较严格的经济责任制度,将安全系统工程理念充分利用起来。从项目部的领导开始,一直扩展到基层管理人员,创建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组织机构,并保证其能够有效地进行安全管理、促进网络安全以及建筑工程安全。此外要建立文明建筑工程管理体系。文明建筑工程有利于企业建筑水平的发展,并可以增加竞争力,使企业过度为企业管理的现代化时代。

3.结束语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法是管理学与建筑行业长期以融合的成果,对当今建筑行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建筑工程管理是在建筑者的不断积累实践中的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可见,建筑项目管理作为一个具有较强实践性的学科,需要建筑工程管理者在积累丰富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学习管理技能,最终实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

参考文献

[1] 张晓光.提高施工项目成本控制与核算水平的利器:评《施工项目会计核算与成本管理》[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4).

建筑管理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项目;工程管理;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作为工程建筑的项目管理在建筑行业是一个重要的分支,只有在建设项目中进行有效果控制和科学化的管理,才能更好的按照工程合同按质按量的完成某项目工程。针对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如何去提高管理水平,主要是根据对项目管理的内容、特点、管理模式等等方面去学习,才能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提高管理水平和建设效益。

一、加强建筑项目工程管理的意义建筑项目工程管理是建筑管理的组成部分,加强建筑项目工程管理有着重要意义。1、有利于提高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筑项目工程管理通过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改变传统落后的管理模式,更新管理方法,实现对建筑企业全方位的协调和控制,有利于提高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企业的发展。2、有利于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可靠性。建筑项目工程管理明确了建筑企业的责任,缩短了产品开发的时间,降低了项目管理的成本,有利于提高项目工程的质量和可靠性。3、有利于深化建筑企业管理体制改革。项目工程管理为项目建设提供了质量保证,它能够实现建筑企业各要素的最佳组合,有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完善建筑企业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深化建筑企业体制的改革。

二、现代建筑项目工程管理的四大要素 建筑项目是一次性的,故项目管理需要用系统工程的观念 、理论和方法进行管理,具有全面性、 科学性和程序性。 加强工程管理,必须对项目的生产要素详细分析,认真研究并强化其管理。 对建筑项目生产要素进行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即适时、 适量、 比例、适当、 位置适宜地配备或投入生产要素以满足施工需要; 2、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组合,即对投入建筑项目的生产要素在施工中适当搭配以协调地发挥作用; 3、对生产要素进行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是优化配置和优化组合的手段与保证,动态管理的基本内容就是按照项目的内在规律,有效地计划、 组织 、协调 、控制各生产要素,使之在项目中合理流动,在动态中寻求平衡; 4、合理地 、高效利用资源,从而实现提高项目管理综合效益,促进整体优化的目的。

三、我国建筑项目工程管理的现状

1、工程项目管理还没有形成非常完善的体系

缺少专业的项目管理团队。目前我国只是一部分高等院校开设了工程项目管理的课程和活动,在部分专业中开设项目管理课程和培训。但是基本上是作为课程进行。很少开设独立的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专业工程项目管理组织多数是以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等企业法人形式出现。但是这些公司多数是在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的基础上变更生成的,从事业务也不单一,多数是具备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招投标等多项资质。但是作为工程项目管理,国家却没有建立单独的资质,这就导致相关企业从事的业务复杂,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时,仍然没有改变以往监理、造价咨询等工作习惯及作风,缺乏真正的管理意识。必须要社会认识到工程项目管理的作用,整个行业及相关管理部门一起努力,建立健全有关机制、相关管理规定、行业标准等,才能推动管理体制的发展才能加快其健康正确的发展。

2、思想上的重视不够

一些建设单位对项目工程管理缺乏全面的认识和了解,没有将项目工程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导致个别项目管理工作不规范,难以取得相应的管理效果,有些建设单位甚至完全忽视项目工程管理,认为项目工程管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项目工程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建设单位的职责、权限不明确,难以调动他们参与项目工程管理的各项工作。即使有些建筑单位愿意参与管理工作,但是缺乏相应的规范与指导,很多的管理凭借经验进行,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这样无疑制约了项目工程管理的发展与进步。

4、从业人员素质较低

项目工程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组织协调能力较差,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不够,缺乏相应的管理方面的知识,对管理规则的运用不熟练。此外,一些管理机构的人员设置不合理,管理机构缺乏,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不够,难以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5、信息化管理水平不够

目前,建筑项目工程管理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不够,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的效果不佳。主要体现在:信息技术在项目工程管理的运用不够;信息化管理网络没有形成,难以实现信息的共享;信息化应用程度不够,技术含量较低,没有发挥信息化在管理工作中的优势和效应。

四、加强建筑项目工程管理的策略

1、针对工程项目管理自身特点进行探索 由于建筑行业在世界各个地区都无处不在,而对于每个国家的建筑风格上都有着不同程度上的差异,而工程项目管理特点也存在不同的差异。针对我国的建设项目管理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工程存在复杂性程度高、造价高、参与各方人数众多、环境影响幅度大以及时间周期长等特点,突出表现为建设工程复杂性程度高。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涉及利益人群比较广,尤其是在业主与承包商、承包商与分包商以及业主与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相应的利益参与。3、由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因素也制约着工程建设进度。如对于南北方气候差异性、地域差异、不同地区的建筑材料价格差异化以及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开发中也存在各自有别的法律规定。

2、完善与建筑项目工程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完善关于项目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准入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其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对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进行规范的管理,保证其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完善的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提供依据。同时,政府部门也要积极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将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都纳入规范化、正规化道路

3、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

从业人员的素质对加强建筑项目工程管理水平的影响是直接的。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培养起步比较晚,培养方式落后。所以,为了提高项目工程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必要引进国外先进的人才培养经验,重视与国外进行交流与研讨,加强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学习,在高校设置相应的人才培养点,开设相关的课程,提高项目工程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同时,还要加强对项目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

4、提高建筑项目工程信息化管理水平。

信息化管理能够简化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因此,必须发挥信息化和网络化的作用,切实提高项目工程管理的水平。第一、利用网络作为项目工程管理信息交流的平台,促进信息共享,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项目工程的管理水平。第二、积极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管理协调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在班组长的带领下,各施工人员要认真进行贯彻、落实。

5、加强建筑工程成本管理

现阶段建筑工程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项目成本管理是工程管理不可或缺的内容。工程管理本质特征可以由项目成本管理体现出来。首先,建立项目成本管理责任制。项目管理人员的成本责任,不同于工作责任,工作责任完成不等于成本责任完成。在完成工作责任的同时,还应考虑成本责任的实施,进一步明确成本管理责任,使每个管理者都有成本管理意识,做到精打细算。其次,对施工队实行分包成本控制。项目部与施工队之间建立特定劳务合同关系,项目部有权对施工队的进度、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按合同支付劳务费用。再次,施工队成本的控制,由施工队自身管理,项目部不应该过多干预。

6、加强建筑工程进度管理

建筑工程的工期是从从工程着手建设到竣工验收结束之间的期限,它是一个建筑工程的进度也表示着建筑工程的速度。如果很好的控制工期,能使建设项目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在合理的成本范围内控制好工期,也就是保证了质量问题,保证了工程管理体系的快速运行。首先,施工前的工期管理。在施工前,就是招投标之后,要提前进行数据收集,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分阶段的完场准备。要制定合理的进度计划表。而工程进度的任务是针对建设项目的进度目标进行工期计算,是施工单位工程师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工程量与工程复杂程度计算出工期的大概时间。同时技术人员根据相关的场地,环境,绘测出符合标准的建筑工程图样。还要编制先进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工程施工建立必要的技术条件,让企业通过图纸设计,来衡量工程的整体规划,从而达到缩短工期的目的。其次,施工过程中工期管理。针对有经验的建设单位来说,强大的施工队伍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另外还有施工物资和场地的控制和管理都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用专业的材料、设备人员进行购买.同时要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测,严格把关,把质最问题落实到实处,以便将来工程的如期完成。而场地的选择也是尤为重要的步骤,要在施工前对场地进行完整的勘察。要有合理的进度计划表,按照进度计划要求,稳定、和谐、科学的完成工程建设。

7、针对建筑工程中从管理内容上进行强化,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作为管理这一门学科,不仅在建筑项目管理上适用而且在社会发展的各个层次上都需要较高的管理水平。对于在建筑工程中的项目管理直接影响着整个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等诸多方面,严重影响了工程管理水平。所以在项目管理上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从而提高整个工程的经济效益.。 7.1在项目管理内容上得知建筑工程的复杂性特点,所以必须以人为本,提出安全管理。作为项目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通常都涉及到生产、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创新理念“以人为本”,所以相应的安全部门从国家制度、企业部门、各种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7.2在项目管理内容上由于涉及相应的利益者的关系,所以必须强化相关的合同管理制度。在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应的制定项目成本管理,对于成本的控制与业主、承包商、项目经理以及参与生产过程中每个人都会相应涉及利益问题,而作为一名优秀的项目经理必须对施工进度、质量、成本、安全和现场管理制定相关责任制度,尤其要把成本控制放在首位。如只是重视质量忽视成本或者只是重视成本忽视质量都是行不通,必须使二者相互结合、相互控制,再在此基础上制定合同制度管理,按照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合同管理。 7.3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针对管理者自身而言,提高管理者管理水平、强化队伍建设。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都是以人为主体去构建,而在企业的建设过程中能否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关键在于项目管理。而项目管理的水平在于项目管理层队伍的建设。所以提高项目经理及管理者的专业能力和自身素质修养是必要的方法。 7.4对项目经理和相关的管理层,必须注重专业知识能力的强化。在考证和相应的培训教育方面通过采用多种方式去检验相关的建设人才,使项目管理者专业知识得到。其次,建立相应的竞争机制,以便更好的选拔更优秀的建设管理人才。对于那些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相互结合,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7.5在建筑工程管理界人才培养上不仅要在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的提高上更要提高项目经理和管理层的道德素质修养。只有项目经理和管理层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修养,才能更好的发挥自身管理水平的提升。尤其是在面对利益的诱惑时,不为利益所动按质按量去完成工作任务,避免因为小利益出现相应的安全事故和难以挽回的质量缺陷。最终达到提高项目经理和管理层的素质修养,使其充分发挥自身专业和实践能力,为企业、为国家、为社会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的目的。

8、 进行管理技术创新

为工程管理的科学应用提供技术支撑进行管理技术创新,为工程管理的科学应用提供技术支撑是我国工程管理应用科学、健康发展的第二个措施。技术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工程管理能否上水平。由于工程管理方面新技术的采用,决定着我国工程管理如果能够上水平。就必须提高自动化控制程度,运用工程管理集成系统进行工程管理。

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筑项目工程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践中,我们需要认识项目工程管理的不足,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策略,提高建筑项目工程的管理水平,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栋梁.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措施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6).

建筑管理法范文第3篇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宇航局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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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管理法范文第4篇

内容提要: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决定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法院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取得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改革成果,但同时各试点法院在改革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在对法官助理的管理这一层面上,始终都没有一套明确、具体的法官助理管理机制,并因此连带出一系列矛盾和弊端。本文拟通过各试点法院对法官助理的管理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对法官助理进行管理提出具体建议,即对法官助理建立一种“以人为本”的人本管理模式,推动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实现最终的法官职业化目标奠定基础。法律教育网 chinalawedu.com

正文:

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置符合公正与效率的时代主题,适应了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改革的需要,顺应了审判的客观规律,是对法院审判组织构成的重新安排和法院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其对审判裁判权与审判辅事务的分工符合诉讼的基本原理,使裁判的公正性得到了保障;同时该制度所实行的分工模式在对法院人力资源进行优化组合的同时也为审判方式的改革提供了契机,从而也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基于上述法官助理制度的重大时代价值考虑,思考如何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官助理管理机制进而完善整个法官助理制度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当前试点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管理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在法官助理准入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官助理的来源呈现多渠道现象。法官助理的来源基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选任的过程中落选的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2、从高等院校毕业的法学专业或同等学历具有法学专业知识的大学毕业生;3、部分书记员;4、部分转为事业编制的优秀速录员。而在上述四个方面的法官助理来源中,部分年龄偏大而又不可能晋升为法官的在编书记员是各试点法院法官助理的主要来源。

(二)在法官助理的职责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进行了较具体的规定,共列举了诸如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庭前组织交换证据等共11项法官助理应当履行的职责,但各试点法院对各项职责的履行程度和完成标准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法官助理履行职责的内容上,各试点法院往往规定也不统一,如有的法院严格按照“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之规定,不赋予法官助理包括调解职能在内的任何审判权力;而有的法院则考虑自身案件多而人手少的实际情况,变通规定法官助理除做好辅工作外,还可在一定程度上主持庭前调解工作,但最终在法律文书的出具方面,仍须由法官进行最后的把关;多数法院则认为,法官助理是具体法官的法官助理,其职责履行内容和履行程度应在不享有审判权的前提下根据法官的需要视情况而定。

(三)在法官助理的管理主体方面,由于目前法官助理属公务员身份,因此各试点法院对法官助理的管理也采用了与法院其他公务员相同的行政管理方法。另外,关于法官助理与法官的关系,多数法院并无明确的界定,关系较为模糊,更多地是沿用了“一审一书”时期的法官对书记员(现为法官助理)行政长官式的管理模式,认为双方是亲密无间的“师徒”关系,师傅对徒弟的领导是绝对的,不容置疑的,因此法官对法官助理也应当具有绝对的、不容置疑的领导权力,法官助理是法官的“私人秘书”,应当根据法官的需要进行工作。法官在某种程度上也扮演了法官助理的管理者角色。法律教育网 chinalawedu.com

(四)在法官助理之间的工作衔接上,尤其在划分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的各试点法院,程序助理多负责庭前的送达工作,文字助理多负责庭审后的资料查询和文书写作等工作;而对于案件其他的庭前准备工作,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主持庭前和解等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由程序助理完成,也可以由文字助理完成,从而形成双方在工作衔接上既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同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

(五)在法官助理的考核方面,大多法院采取的是根据工作业绩与工作年限相结合的办法,但如前所述,由于各试点法院对法官助理职责的完成程度并无明确的规定,在法官助理的工作业绩方面的考核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标准,同时由于法官助理在法院工作中的身份并不明朗,与法官的关系也较模糊,还没有形成单独的序列,因此各试点法院对法官助理的考核实际上并无明确的可依据标准。而在法官助理的晋升方面,各试点法院由于在法官助理身份和工作业绩方面规定的模糊性,使得工作年限便成为了法官助理晋升的重要参考标准,即法官助理只有经历了“熬年头”这个重要阶段后,才能获得晋升的机会。

二、目前的法官助理管理现状所导致的问题

(一)法官助理来源的多元性和不规范性,导致了在法官助理准入方面操作的随意性,即任何人如果年岁偏大,“不适合”再做书记员的书记员,或不能再胜任法官的法官,都可以来做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这一职位如此大的“包容性”使得法官助理彼此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法官助理实际上很难胜任审判辅工作,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老人老办法”任命的部分法官助理,大多是年龄较大、资格较老而学历又较低的老一辈书记员,他们动辄摆老资格,要么消极怠工,要么助而不理,法官也拿他们没办法,只好自己来做,法官助理成了一种摆设,不仅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提高,相反还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

(二)法官对法官助理行政长官式的管理和法官助理职责完成程度的不确定性,使得法官助理的工作往往是由主审法官根据需要安排,而不是根据明确制度的规定来安排,即法官助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对法官负责,而不是对法院负责。主审法官的主观随意性决定了法官助理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法官助理感觉不到自己独立的人格 的存在,加之从办案责任上反正对自己缺乏约束,而且对于具体的工作又无明确地完成标准,就算完成得好,最终也是法官的功劳,法官助理更多在扮演着“无名英雄”角色,久而久之,便形成了法官助理工作主动性不强,责任意识淡薄的不良后果。

(三)在法官助理工作的衔接上,各试点法院大多没有关于法官助理工作的统一管理机构,各助理之间没有交流的平台,彼此之间缺少沟通,尤其在对于文字助理和程序助理职责缺乏清晰定位 的情况下,分工上的模糊性导致法官助理在工作中主动性的缺乏,同时工作中出现衔接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和审判效率的降低;而对于助理之间工作衔接矛盾和问题的解决方式,各试点法院大多通过行政领导予以解决,这就使得对法官助理工作的管理一开始就蒙上了一层浓厚的行政色彩,加之结合最高法院提出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思想,“老人”比“新人”当然更有资历,有的“老人”连法官都没办法,更何况作为“新人”的法官助理,因此,一旦当新人助理与老人助理工作出现冲突时(大多情况下,新人助理从事的是文字助理工作,而老人助理从事的属程序助理工作),最后解决的办法往往是牺牲新人助理的利益,以体现尊老的传统美德。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法官助理之间的沟通,尤其文字助理与程序助理间的良好衔接就变得困难起来,当助理之间的沟通出现问题时,审判效率就可想而知了。

(四)在法官助理的考核与晋升方面,问题可能更多出在各试点法院一直都未能成功走出一条科学对法官进行考评的道路,未能摆脱传统的根据行政级别对法官进行考评的不良影响,所以从提出法官助理的第一天起,考虑到“老人”利益的存在,也提出了法官助理可以根据工作年限和工作业绩的不同,区分为科员级法官助理、副科级法官助理和正科级法官助理,可见,对法官助理的考评一开始就笼罩在行政级别的阴影之下。我们知道,法官助理尤其是新人法官助理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官的接班人,如果一开始就为他们套上一顶行政级别的帽子,对于日后推动法官考评摆脱行政化是非常不利的。

三、关于上述问题的解决

(一)应当明确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价值取向。我们知道,价值取向是任何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价值取向明确并且正确,改革才能成功。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诉讼的专业性与技术性不断增强,在这种背景下,低素质的法官队伍与“一审一书”的审判组织已经无法满足改革的需要,甚至成为了改革的障碍,使得诉讼无论在公正性还是效率性方面,都受到影响 .面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对法官队伍的人事制度及审判组织方式进行改革,改革的核心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法官要成为具有深厚法学功底,丰富审判经验与广泛社会阅历的法律专家。要实现法官的精英化,必然要大幅度减少现有法官的数量。在法院收案数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减少法官数量必然增加单个法官的收案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诉讼效率?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最高法院吸收了西方各国的法官助理制度,按照各国的司法管理经验及司法活动的规律,审判事务包括核心的审判事务和辅的审判事务, 即通过为数量减少的法官们配备大量的法官助理来缓解案件积压的问题,由法官专门从事核心审判事务,而审判辅事务则由法官助理完成,这样,一方面保证了法官精英化,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审判效率问题。可见,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立,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案件的审理工作,逐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其设立初衷是为了在当前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件类型日趋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而审判人员数量日趋紧张、压力日益增大的情形下,将其他一些审判事务性和辅工作分离出去由法官助理来完成,最大限度地保证现有审判人员能够集中精力致力于对案件的研究、审理和裁判,以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也就是说,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价值目标是追求公正与效率,力求实现二者的最大化。基于这一价值取向,应当建立科学的法官助理进人渠道和机制,保证法官助理的素质和生命力,合理界定其职责,使其确实能够承担法官的辅工作,最终促进法官职业化。

(二)在明确了“追求公正与效率,实现精英化和职业化”的价值取向之后,我们即应在此指导之下进一步推进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并确立对法官助理的有效管理体制。笔者认为,随着法官社会地位的与日俱增,他们追求自我价值的愿望也愈加强烈,迫切期望在法院组织内部能得到应有的承认、理解与尊重,作为“准法官”的法官助理的想法亦然,因此,应适应这种需要,对法官助理的管理要确立一种“以人为本”的人本管理模式,同时法院推行人本管理也是法官职业化的现实需要 .所谓人本管理,不同于“见物不见人”或把人作为工具、手段的传统管理模式,而是在深刻认识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的基础上,突出人在管理中的地位,实现以人为中心的管理 .有效的进行人本管理,关键在于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环境,使每一个干警不是处于被管的被动状态,而是处于自动运转的主动状态,以激励干警员工奋发向上、励精图治的精神。

(三)在法官助理准入方面,应根据各法院人力资源的客观情况,从实际出发,建立以“内部解决为主、外部招录为辅”的法官助理准入机制,充分调动现有每一名干警的积极性和发挥他们的特长。我们应当看到,法官助理工作相当重要,在美国,法官助理被称作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其所进行的诸如主持庭前准备工作,起草法律文书等都是法官裁判的基础性工作,其工作质量的好坏,工作效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诉讼的公正性与效率性。因此,法官助理的素质必须要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官助理的《规则》,原则上要求法官助理应当具有审判资格,即已经获得审判职称或者虽然未获得审判职称但已经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这项原则性要求在实践中并不能完全的实现:一些人员充裕、素质普遍较高的法院有条件贯彻该要求,而一些人员不充裕的法院根本无能力贯彻该要求,因此有学者提出,为了保证法官助理的质量,法官助理的来源应当从法律大专院校直接招录,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但笔者认为在讨论法官助理来源这一问题时,必须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前我国法院基本上是实行编制制,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确定法院人员的编制,在缺编的情况下,党委同意补几个名额就只能进几个人,而法院自行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当地财政又概不负责,只能由法院自行解决。大多数法院经费都比较紧张,不可能全部从外面招收新人员来担任法官助理,因此,采用聘用制招录法官助理虽是一种较好的办法,但要在每一个法院推行就不容易了。/chinalawedu.com

(四)在法官助理素质方面,应确立对法官助理的长远培训机制。法官助理的素质高低和能否保证法官助理得以不断成长和进步,是关乎法官助理制度能否得以存续和完善发展的长远大计,必须予以足够重视。笔者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官助理联席会议,作为对法官助理统一进行管理和培训的机构。由于上述法官助理来源的多元化所导致的法官助理之间水平的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对法官助理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培训,专门机构的设立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推动意义:1、有利于对法官助理的统一管理,为最终推动对法官助理进行单独系列管理打下基础。法官助理与法官、速录员在同一个审判庭,根据审判需要组成不同的工作单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案件审理中的各个环节和不同岗位的工作,从而保证案件审理实现“公正与效率” .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法官和速录员均已实现了单独系列管理,因此对法官助理也应当实现单独系列管理,如果法官助理由法官(合议庭)进行管理不仅在体制上很难理顺,同时,法官助理与法官(合议庭)的联系过于紧密,对彼此的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和工作习惯都过于熟悉,不利于发挥创造性,也有悖通过法官助理阻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联系的初衷,有违“公正”这一价值取向,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对法官助理进行单独管理;2、定期的培训有利于缩短法官助理之间水平的差异,迅速改善部分法官助理不能适应审判辅助事务的现象,同时还有利于增进负责不同事务的法官助理(尤其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之间的沟通和默契,最大限度的提高审判效率;3、专门机构的设立也为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沟通提供了平台,法官与法官助理对彼此在工作上的问题不好当面沟通的,可以通过法官助理联席会议进行沟通,法官与法官助理在工作上的良好沟通对提高审判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五)尊重每一名干警,开发每一名干警的潜能,这是最高的管理宗旨,也是最主要的管理任务。生命有限,智慧无穷,管理的任务在于如何最大限度的调动人们的积极性,释放其潜藏的能量,让人们以极大的热情和创造力投身于事业之中。在开发干警潜能和调动其积极性的过程之中,充分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则是整个过程的前提要素,人们常常把尊严看作是比生命更重要的精神象征,只有一个人的人格和尊严乃至其完成的工作被充分肯定和尊重时,他才会以更大的热情和创造力去完成自己应尽的责任。上述第(四)项专门机构的设立虽然为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沟通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对于二者的关系仍有必要进行明确的界定,以更好的体现对法官助理的独立人格的尊重。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应该以何种方式保障这种关系?从相对论的角度讲,法官与法官助理应当有双重关系,第一重关系是法官领导助理,助理为法官服务;第二重关系是助理制约法官 ,法官助理应当拥有一定的程序决定权,从而对法官形成一定的制约,以尽可能地保障司法公正,如可以将庭前准备程序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完成,并对此负责。法官助理的工作原则上应当确保除庭审以外的诉讼程序完整合法,尤其是庭前工作要足以启动庭审程序,并保障案件最终能够适用法律得到裁判。在此二重关系中,法官对助理的领导应当是主要的,因为在法院的工作中,法官才是审判的主体,并最终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负责,所以对双方的关系,有必要作如下界定:1、法官助理不是法官的“跟班”或“私人秘书”,在法院内部属于独立序列主体,与法官各自构成不同的工作单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2、法官对案件享有法定的决定权,法官助理可以就案件提出自己的建议;3、法官对其助理的鉴定意见应当在年度考核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法官助理的晋升由法官推荐;4、法官有权选择助理,有权弃用其认为不合格的助理。

(六)建立压力加动力的考评和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竞争使人面临挑战,使人有一种危机感,正是这种挑战和危机感的存在,才会使人产生不断拚搏向前的力量。第一,在对于法官助理的具体考评标准方面,笔者认为应根据法官助理对其职责的完成情况确定最终的考核结果。法官助理的工作不仅涉及诉讼程序,也涉及案件实体,涉及程序部分的工作对于法官助理是具有确定性的,在考核时是可以具体执行的,执行的标准或依据应当根据程序法所设定的内容;对于法官助理涉及诉讼实体部分的工作考核,由于该部分工作对于法官助理来说具有不确定性,法官助理只能就案件提出一种倾向性意见,如哪些证据可以初步认定及认定的理由,哪些法律条文可能适用于本案等,而不能提出决定性意见,因为案件最终是由主审法官来负责的,所以当就涉及诉讼实体部分工作对法官助理进行考核时,应当征求法官的意见,正如前所述“法官对其助理的鉴定意见应当在年度考核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关于法官助理其他方面的考核,各试点法院可在法定范围内根据需要制定适合本院院情和适合法官助理发展的统一操作流程。第二,在法官助理的晋升方面,我们知道长期以来以行政级别对法官进行考核不仅使作为中立裁判机构的法院蒙上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也阻碍了我国法治的进程。现在作为推动法官职业化进程中重要举措的新生法官助理制度,也正面临着行政化的危险,许多法院规定法官助理可以分为科员级、副科级和正科级等不同级别,对法官助理的考核晋升以行政级别和工作年限作为衡量标准。我们知道,司法机构行政化是法治进程中的主要障碍,我们的法官无论在工资待遇和独立审判等方面都已深受其害,所以现在,在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的过程中不能再走行政化的老路,应当使法官助理的考核脱离行政色彩,不再区分行政级别与工作年限,只根据个人工作能力与工作业绩对法官助理进行考评,笔者建议,可以将法官助理区分为初级法官助理与高级法官助理,并最终确定法官只能从高级法官助理中选任的考核流程。初级法官助理根据上述法官助理准入标准确定,初级法官助理连续两年被考核为优秀或工作满三年经考核通过的,可升任高级法官助理,高级法官助理没有任职时间长短,法官从高级法官助理中选任。选任的审判法官可以与高级法官助理之间按相关规定进行交流:对于担任审判法官期间年度考核定位不称职的,可降为高级法官助理;对于由审判法官降任为高级助理的,在担任高级助理期间连续二年考核为优秀的,可再次升任审判法官;对于由审判法官降任为高级法官助理的,在担任高级法官助理期间连续二年考核为不称职的,降为初级助理。

结 语

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置,是我国在法官制度改革进程中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任何思考都应当围绕如何促进法官制度改革来进行,法官制度的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我国必须改变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做法,我国法官制度应该走职业化建设的道路” ,因此,在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当体现为法官职业化服务的思想和理念,建立对法官助理进行“以人为本”的人本管理模式,实行单独序列、单独考核和去行政化不仅完整体现了职业化的要求,也是“公正与效率”这一价值取向的基本内涵体现,我们有理由相信,对法官助理的日益科学、有效的管理必将有力推动我国法官制度改革最终走向成功。[法律教育网首发]

建筑管理法范文第5篇

1.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分包、转包现象普遍存在。目前,建筑业施工资质管理越来越规范,办理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越来越严格,一些施工企业为收取管理费,出借、挂靠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企业。施工企业向这些施工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挂靠方则提供发票交施工企业入账。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管理。

2.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由于建筑业具有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建设期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工程项目流动分散、从业人员众多,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税款的现象大量存在。

3.建筑企业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企业欠税严重。建筑企业为了承接施工项目,往往会压低报价,且需垫付大量的资金,而有的工程项目早已竣工,建设单位却迟迟不清算,长期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无力缴纳税款。

4.会计核算的问题。

(1)不按期确认工程结算收入。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长,而建设单位经常是先预付工程款,到工程竣工决算时才要求施工方开具建筑业发票,所以很多建筑企业就将这部分工程款收入一直挂在“预收账款”会计科目,而不及时确认“工程结算收入”造成收入核算反映不真实,迟缴税款。

(2)不据实核算工程施工成本。由于建筑业单项工程施工环节众多,而工期往往又很长,企业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通常会虚增工程成本,加大材料费、人工费及机械费用的支出,从而造成账面亏损,达到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3)虚列工程施工人员工资。近几年,施工企业工人工资不断上涨,个别工种的人员工资已超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而他们个人又不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施工企业会虚列工程施工人员工资,达到减少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4)实物抵账不入账。工程项目竣工后,有的建设单位因种种原因无力支付工程款,就用汽车、货物或房屋抵顶工程款,而建筑企业对这部分抵顶工程款的实物却不作账务处理,从而偷逃税款。

(5)以施工劳务名义将工程转包,转移利润。目前,许多有条件的企业成立有建筑劳务公司,有的建筑企业利用劳务公司将利润转移。如: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就其劳务分包部分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建筑公司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建筑施工单位一是在税负(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增加的情况下,避免税务机关对其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另一方面,转移利润,通过劳务公司开具建筑业发票计入“工程成本”科目,即不增加税负,又达到转移消化企业利润的目的,造成企业所得税流失。

5.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建筑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积极纳税的意识淡薄,对工程收入则是尽量少列,现金能坐支的也不入账,或者长期挂在“预收账款”上,但企业以工程未结算而不转收入。另外,一些建筑企业在财务核算上编造虚假记账凭证,虚增工程成本,造成无法完成纳税义务。

6.大量农村施工队伍未纳入税收管理。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大量农村施工队伍活跃在城乡承接工程。在建设和承接双方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或协议很少,大部分只有口头协议,基本按约定俗成的规矩处理。上述情况表明,对建筑企业税收的管理不够科学合理,存在着一定漏洞,需要进一步加强改进。

二、结合行业特点,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方法及途径

1.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共识。定期召开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税法宣讲大会,并有效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新闻媒介进行税法宣传,扩大影响面,将宣传材料送到建筑工地,让承包人知法、懂法、守法,形成自觉纳税的共识,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自觉依法纳税、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2.实行行业管理,细化工程监督,抽调专门的税务专管员进行管理,不定期下户进行调查,重点检查挂靠和个人承包行为、取得工程收入不开票行为,对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偷税、抗税行为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以点带面,堵塞建筑业税收管理漏洞,促进税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3.严格执行“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制度。要求建筑业纳税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一月内必须到税局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并严格执行。有的纳税人经常是签订合同后不及时到税局登记,拖延到要工程款时才到税局登记,造成迟缴税款。

4.加强建筑业发票管理,细化开票流程。目前,税务机关加强了对建筑业发票的管理,根据纳税人的业务量控制发票的领购并实行项目登记,就是说即使纳税人有发票但没有登记项目也没法开具发票,实现了“以票管税”从而遏制了一些建筑业纳税人欠税,堵住了建筑业单位利用发票偷税的空子,从而从源头控制建筑业税收的流失。设立转(分)包工程开票流程、预收工程款开票工作流程,外来经营户开票工作流程及相应的台账,实现开票流程公开、透明、细化,大大方便纳税人办理开票事宜,提高工作效率。在完善开票流程的基础上加强宣传和检查力度,扫除建筑业专用发票的推广使用死角,加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程建设结算用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治税的管理模式。为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督,及时、有效的掌握项目信息,建委、统计局等部门都要求建筑业报送报表,税务部门可建立与这些部门的信息定期交换联系制度,做到部门配合、职能协作、资源共享,使税务部门能及时掌握建筑业工程招标、施工进度、竣工结算等税源信息,从而有效堵塞征管上的漏洞,减少偷漏税的现象发生。

6.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工作。抓住建筑业总承包人不放,要求其认真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可委托建设方按照工程进度代征税款,达到管控税收的目的。

7.完善税收征管政策,充分发挥不同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作用。

(1)对出借、挂靠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由于其施工成本计算不准确,容易造成所得税流失,为避免税款流失,应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按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在充分考虑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是否接近其真实经营状况的情况下,利用两种方式的转换,鞭策和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