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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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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治理

社会责任治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以法治理;共同治理

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根源是公司作为“经济人”在极端自利理性下丧失社会理性,民主政治下的法律就社会是理性,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有效解决必须在法治秩序状态下,在“以法治理”的基础上通过其他相关治理机制的协调互动来共同治理。

一、公司社会责任事件发生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处在社会转型期和经济转型期。在这种转型过程中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一方面由于在“熟人社会”中建立的道德约束规范在“陌生人社会”中失去了原有效力,公司在极端自利理性的强烈刺激之下,几乎丧失了社会理性和道德自律意识;另一方面由于有序的、良性的竞争秩序―法治秩序尚未完全建立,社会缺乏良性的利益激励机制和公平的竞争秩序,在无序的竞争秩序中不合理的生存压力进一步促使极力追求短期利益,“机会主义”倾向严重。

1.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公司内部制约机制缺失。首先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都应建立工会,实际上工会一直是行政或资方的附庸,即便公司法18条规定公司在改制、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但由于缺乏若公司违背这一义务时的相应后果而使这一规定成为虚置化条款,法律上的模糊规定和工会实际上的附庸性使工会很难真正起到维护职工利益的作用;其次依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的监事会应有职工监事,在国有性质的公司中还应有职工董事,但根据人数多数表决原则,这些职工监事、职工董事的表决权特别是在维护职工权益事项上的表决权作用仍十分有限。这种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导致控股股东和管理层更容易只顾及自身利益而漠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2.地方政府在利益驱使下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所谓中国特色的地方保护主义,不过是行使公权的官僚理性、自私两面表现的混合畸形产物。”一方面长期以来在“效率优先”价值观的指引下,地方经济的发展成为各级地方政府主要官员考核的重要参照标准,职位升迁的诱惑压倒了官员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愿望,各地方政府都将招商引资作为工作的重心,极力追求任期内当地经济的飞跃式发展。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各地都采取“竞争到底原则”,对本知是重污染、能源消耗大、技术落后、缺乏安全生产设施的潜在纳税大户,仍不计后果的引进,在日常管理中,地方政府某些官员为了税收往往在环保、工商、劳动监察等执法过程中疏于履行职责;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执法部门的横向监督和执法人员素质影响,执法不严现象突出,形成隐形的“地方保护主义”。这种“地方保护主义”是公司社会责任事件频发的“温床”。

3.媒体行业的舆论监督不力导致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我国的新闻媒体过去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附属物,虽然近几年来在中央的推动下,大多数媒体已开始企业化运作,仍然是非政非企,既政又企的性质,由于媒体不能真正成为社会媒体,当然不可能真正起到“第三方公信力”的作用。由于传统媒体缺乏真正市场竞争,导致从业人员混杂,漠视自身社会责任,常常为了自身利益替公司掩盖怠于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事实。

4.法治秩序的缺失,导致公司更加极力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市场经济遵循“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公司作为“经济人”本身就具有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倾向,由于我国法治秩序的缺失,更加推动公司极力追求短期经济效益。首先从宏观上看,我国治国理念尚未从“政策之治”转向“法治”,“政策之治”最大的缺点就是稳定性差。政策多变,人们就无法预期到未来政策的变化,作为“经济人”的公司当然不愿意也不可能为长远发展进行投资,只好极力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其次由于执法不严,严格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公司由于经营成本高于不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公司,失去竞争优势,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形成“奖劣罚优 ”的市场竞争格局。法治秩序的缺失所造成不合理生存压力,成为公司更加极力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的强大动力,进而成为重大公司社会责任事件的频发的强大推力。

5.利益相关者权利救济渠道不畅,惩恶机制不完善。在权利的行政救济方面:一方面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执法不严导致非控股股东利益相关者权利迟迟得不到救济;另一方面由于现有的公司社会责任监管体制采取“多头管理”模式,导致政府部门对非控股股东利益相关者权利救济请求往往互相推诿。在权利的司法救济方面,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原因和诉讼程序设计问题没导致公司社会责任事件受害者维权直接成本、错误成本、机会成本和时间成本都比较高,无形中为受害者的权利救济设置了障碍。

二、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共同治理

1.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从治理公司社会责任的整体来看,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防止公司怠于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微观基础,在完善职工参与公司经营制度方面,建议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涉及职工权益事项上具有相对多数的表决权,不按董事会监事会人数进行多数表决决定。在公司社会责任受害者赔偿方面,建议在发生重大公司社会责任事故时实行限制性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如严重污染环境、职工伤亡惨重、众多消费者受到毒害的情况下,让有过错的股东特别是有过错的控股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仍不能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再由国家进行人道救济。

2.建立良性的道德秩序和公平的法治秩序。在建立良性的道德秩序方面,政府要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基础上通过良好的支持和激励措施引导公司自觉履行其社会责任,增强其道德自律意识。在建立公平的法治秩序方面:首先要保证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要经过利益相关各方的充分博弈,使法律真正成为社会理性和良善之法;其次必须严格执行法律,使民主体制下制定的法律真正发挥作用,把“应然”秩序转换成“现实”秩序。

3.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首先要使新闻媒体真正成为社会媒体,使其充分发挥其“第三方公信力”的作用。国家应在通过法律对社会媒体进行宏观规制基础上,让社会媒体真正实行市场化运作,完善媒体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社会媒体只有在公众的监督下通过激烈市场竞争,才会注意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也才能对其他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在社会公众的直接监督方面,公众的积极检举,是治理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成本最低,效果最明显的一种方法。在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基础上应利用人的自利本性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和相关的支持措施,如当消费者怀疑产品不安全时,可以到国家建立的检测中心进行免费检测,虽然这会产生一些费用,这是建立公正秩序必须的成本,从长远看,必将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4.建立公正、高效的权利救济渠道,完善惩恶机制。在权利的行政救济方面:首先要完善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纵向和横向监督,防止政府部门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次要实行集中监管模式和统一监管模式,这一方面能够使行政监管部门获取更为集中有效的信息和权力,另一方面能使政府部门在执法权责明确,防止互相推诿责任。在权利的司法救济方面:首先要真正贯彻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机关在合法行使司法权时要真正做到只服从于法律,不仅是建立公正秩序之必须,也是建立法治国家之必须,没有司法的真正独立,就没有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也就更谈不上通过司法渠道有效治理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其次要继续完善诉讼程序设计,建立和完善集团诉讼,解决公司社会责任事件受害者与公司实力不均衡性、信息不对称性的问题。要设立公益诉讼制度,超越诉讼主体必须存在直接利益相关者的限制,允许社会团体代表公共利益进行诉讼。

市场经济中应该强调“效率优先”,但必须是在公平、有序、稳定的竞争秩序中通过合法竞争追求“效率优先”。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更是法治经济。建立法治秩序,以法治理是解决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只有在此基础上各相关治理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司社会责任问题。

社会责任治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公司作为现代最先进的企业形式,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这是其他任何社会组织都无法比拟的。基于独特的经济优势,公司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从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形形的公司社会责任学说不断出现,将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社会责任结合而论成为近来学界所瞩目的话题之一。

从表面上看,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此问题却是发自于一个共性基础:公司固然是以营利为宗旨,但是营利与担负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发生冲突,冲突并非必定不可调和,公司完全有可能同时达到这两个目标。本文从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结构的互动关系这一角度进行分析。

一、强调公司社会责任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意义

1、强调公司社会责任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及发展给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公司治理本质上就是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制衡关系的有机整合,公司治理结构必须认同和适当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就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等进行积极的合作。社会责任理念要求公司从社会,而不仅仅是从自身的角度来进行决策,其管理者的工作重心必然从股东向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转移,这种转移有利于各种利益群体相互补充和制衡,从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公司从传统的股东至上的“单边治理”模式向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演进。实际上,利益相关者因为投入了专用性的风险资产,并分担了公司剩余风险,都会产生足够的热情去行使监督的权利。同时,这些利益相关者来自不同的领域,拥有不同层次、不同数量的信息,如果能够进行有效地沟通,则可以减少监督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由此可见,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可以解决原来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形成的委托一关系中监督激励不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从而降低了成本,形成了有效的内部制衡。在这个意义上,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认为是传统委托一理论的有效补充。

2、强调公司社会责任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传统公司经营中所指的“治理”往往注重的是公司内部结构的调整,其结构遵循“董事会中心主义”,即公司除重大事项的决策由股东大会做出之外,主要的经营决策来自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作为全体股东的代表,其行使经营决策权必然要为股东谋取利益。而现代公司经营理念告诉我们,由于公司的经营行为影响到了众多利害关系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其经营决策绝非单纯是少数几个董事乃至股东的事情,因为少数人的决策往往不够全面,较难做出符合利害关系人整体利益的科学决策。决策主体的单一化与行为后果的社会化极不相称的矛盾要求我们现代公司更加注重从内部和外部共同对公司结构进行调整,健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制,让投资者、债权人、职工、消费者、社区等更多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充分体现他们的意愿,才能有利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只有民主的参与,才有科学的决策,也只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做出准确、理性的决策,才能响应市场的需求。

在西方国家,绝大部分的学者把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核心特征,认为一个公司持久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协调工作的结果,它体现了来自不同资源提供者的贡献,因此公司治理结构必须认同和适当保护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当代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表明,物质资本对公司的发展作用日益减弱,人力资本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因此不应简单地把公司看成是“股东们的联合体”,而应是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组成的契约组织。同时,公司作为社会中的一分子,其发展也必然会受到其他利益共同体的制约。任何一个健康的公司必然要与外部环境的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关系,从而达到一种共赢的结果。因此,适当地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将职工代表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引入公司治理中,不仅不会增加公司的负担、导致公司的低效益,还会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更加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意义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落实公司社会责任。公司制度发展导致了诸如劳工问题、环境污染等一系列负外部效应。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无论是采用“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抑或“董事会中心主义”,只要以股东利益为本位的思想不变,这些问题便不可能得到克服。于是,改革公司治理设计、重建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公司社会责任得以强化的必由之路。有学者主张通过立法等外部控制手段来规范公司行为,强制其承担社会责任。但事实上,尽管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外部控制公司行为,但公司滥用权力、不履行社会责任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更有甚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想方设法规避法律,竭力逃脱应负的社会责任。可见,仅依靠社会外在压力以解决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效果未必理想,且容易“治标不治本”。而着眼于公司自身,通过改善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来构建一个公司社会责任实践体制或许更行之有效。

从公司治理结构而言,公司的社会责任是由实际掌握公司的管理者来履行的,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实际上在于对公司管理者行为的规制。所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制约,才能使公司社会责任落到实处。究其然,一些公司漠视社会责任的根本原因就是不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导致的公司和管理层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不愿意为公司长期发展和竞争力支付社会成本。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换取长远生存空间的重要手段。有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就能够很好地克服短期行为、违法行为,投资人的权益就能够得到保障,市场环境就能够得到优化,职工、消费者的利益就能够得到保护。从整个社会来看,只有具备有效治理结构的公司才能够形成实现社会责任分担的微观基础。在此基础上,政府才可能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制定相应的规则和制度,以公司的利益为纽带引导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可以说,从社会本位理念出发,重塑公司治理结构也不失为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一环。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践。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不断发展以及立法化,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以及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对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大致可分为两种方式:英美式和大陆式。

社会责任治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复杂适应系统;企业社会责任;外部治理;内部治理

2008年曝光的三鹿奶粉事件再次引发了广大民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极大关注。针对社会责任问题,人们一般倾向于道德规范的反省,却很少从理性上去追究怎样提升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与我国经济转型期过分强调企业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绩效有一定关系,而社会各个层面,包括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容忍和无意识,则导致了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机制的薄弱。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与实现必须依赖于宏观治理机制的推动作用和微观治理机制的促进作用。本文从复杂适应系统的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上述治理机制进行分析。

一、基于复杂适应系统与企业社会责任治理

(一)复杂适应系统概述

复杂适应系统(Complex Adapttve System,以下简称CAS)理论是美国霍兰(John Holland)教授于1994年在圣塔菲(sFl)研究所成立十周年时正式提出的。复杂适应系统理论的基本概念包括4个特性和3个机制。4个特性是:聚集、非线性、流、多样性;3个机制是:标识、内部机制和积木块。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适应性造就复杂性,即CAS的复杂性起源于个体的适应性(李士勇,2006)。由此可见,复杂适应系统更加强调复杂性的一个侧面——适应性。所谓具有适应性,是指单个主体能够与环境及其它主体进行交流,在这种交流的过程中“学习”或“积累经验”,并根据经验改变其结构和行为方式。

CAS理论的提出对于人们认识、理解、控制和管理复杂系统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微观方面,CAS理论最基本的概念是具有适应能力的、主动的个体,简称主体。这种主体在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中遵循一般的刺激——反应模型,表现在它能够根据行为的效果修改自己的行为规则,以便更好地在客观环境中生存。在宏观方面,由这样的主体组成的系统,将在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发展,表现出宏观系统中的分化、涌现等种种复杂的演化过程。

(二)社会责任响应的复杂适应系统机制

按照复杂适应系统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响应是由公司主体与其利益相关者(投资者、职工、消费者、供应商和债权人)构成的一个复杂适应系统,同样存在标识机制、内部模型机制和积木机制。

标识机制:主体之间的聚集行为并非任意的,在聚集体形成过程中,始终有标识机制在起作用。

内部模型机制:内部模型是主体在适应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主体在接受外部刺激,做出适应性反应的过程中能合理调整自身内部的结构。

积木机制:基于规则的主体不可能事先准备好一个规则,使它能够适应所遇到的每一种情况。主体通过组合已检验的规则来描述新的情况,那些用于可供组合的活动规则就是积木,使用积木生成内部模型,是复杂适应系统的一个普遍特征。

(三)社会责任响应的复杂适应系统学习行为

按照复杂适应系统理论。个体主动与环境之间不断地相互作用,个体根据一定的规则对环境的刺激作出反应。这些规则以所谓“染色体”的方式存放在个体内部。它们在一定的条件下被选中并且被应用,这种选择既有确定性的方面(按一定的条件挑选),也有随机性的方面(按一定的概率选择)。刺激一反应模型是用来描述不同性能的适应性主体的统一方式,它说明了主体在不同时刻对环境的反应能力。

在企业社会责任响应的复杂适应系统中,要生成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学习行为,并递延遗传,需要两个方面的交互作用。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治理机制

按照CAS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外部治理的功能是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的刺激信号,并通过法律、行政和市场手段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遵从意识。其外部治理机制包括如下措施:

(一)立法明确企业社会责任

在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中,虽然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但如何承担、承担到何种程度却没有进一步说明。此外,我国的相关法律虽然都要求企业承担保护职工和消费者权益、控制污染排放、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社会责任,但基本上也是原则上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第一次针对上市公司了《企业社会责任指南》,不过作为规章制度,其约束力和调整范围都比较有限,因此,在上述法律和规章的基础上,国务院应该以《企业社会责任条例》的行政法规形式,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范围、内容以及相关的报告、披露和评价等予以具体、详细的规定,便于企业和相关部门在实践中实施和执行。

(二)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认证

目前国际上已经出现了许多社会责任认证标准,其中社会责任国际(SAI)2001年版的SA8000标准影响较大。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建设滞后,已经给社会责任管理造成了障碍。虽然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这些认证体系对我国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由于国情、文化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国外的标准尚不能完全照搬到我国。在参照国际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组织专门机构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工作,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鼓励政府或民间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机构,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进行评估,定期以社会责任指数为代表的企业社会责任排行榜,举办“最具社会责任企业”评选等活动。为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行动提供社会责任指南。

(三)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国际上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一种办法是在公司年报中载明企业社会责任业绩;另一种是定期独立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企业是采取自愿方式,在年度报告内以分散披露的方式处理社会责任信息。为更好地推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一方面应该在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要求企业定期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另一方面应该在披露形式上予以规范,逐步从年度报告内分散披露过渡到独立性报告形式,保证认证机构、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随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

社会责任治理范文第4篇

内容摘要:在我国现有经济结构下,公司社会责任更多体现为社会对公司行为的一种外在强制,而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改变。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我国社会责任的特点及我国公司控制权的主体,以期为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构建提供建议。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内部治理 强制性 股东

始于20世纪初期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其要旨在于,公司的权力来源于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委托,而非只是根源于股东的授权。公司的管理者应该对利益相关者群体负责,而非仅对股东负责。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该最大限度地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利益。

对此理论,赞成与反对者均有之。其中,是否以及如何通过公司治理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成为争议的焦点。对于前者,我国学界给予了肯定性回答,并基本达成了共识(黎友焕、龚成威,2009)。对于后者,我国学界认识不一,其争点在于谁应该成为公司控制权的主体。

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特点

研究表明,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绩效和竞争力具有正向影响,社会责任是一项能给企业带来丰厚回报的长期投资(黎友焕、龚成威,2009)。但由于股东利益和利益相关者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异质性,在现有公司治理机制下,社会责任不可能成为公司的自觉行动,更多体现为社会对公司的一种外在强制,这一点在我国尤为突出。

在我国,大多数企业处在产业链的末端。对企业而言,履行社会责任更多意味着成本投入,而这种投入往往在短期内是看不到收益的。尤其是那些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企业,要达到像SA8000这样的标准需要较大的投入。对于以价格为竞争优势的企业而言,这将会削弱其产品的竞争力(龙晓枫,2008)。为了生存,企业必须使用不同方式将其成本外部化至社会或其他处于更弱势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身上,甚至不惜牺牲环境利益(王全兴、黄昆,2008),即使是那些治理比较好的上市公司也不例外。根据2008年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报告,高达63%的公司对环境保护和社区发展等公益事业贡献甚微,只有23%的公司在履行包括环保和社区发展等内容的社会责任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鲁桐、钟继银、孔杰,2008)。

由此可见,在我国现有经济结构下,公司社会责任的目的在于缓和股东、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可持续性发展。这意味着,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关键在于解决公司各类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是要解决以下二者之间的矛盾:第一,谁从公司决策中受益;第二,谁应当从公司决策中受益。这实际上涉及到公司治理机制的建构问题。

关于公司治理,一般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套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内部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包括外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其中,内部公司治理机制也称之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和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李维安、武立东,2002)。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问题,我国已有研究表明,公司外部治理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其主要原因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缺乏一个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经理层市场、产品市场、会计市场,缺乏一批富有经验的法官、证券分析师、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律师、股票经纪人、公司信誉评估行等机构或执业人员,社会无法形成对公司的有效压力。因此,在我国现有经济结构、文化传统、市场机制之下,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其中,如何配置公司的控制权是问题的关键。因为,只有合理地分配公司控制权,才可能有序、有效地协调各利益群体的利益,进而为各利益相关者群体利益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就是一句空话。基于此,本文公司治理以狭义公司治理或者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为研究主体。

我国公司控制权的主体

国家只有在实现了社会的和平稳定之后才能进行生产。不同的国家通过不同的途径达到社会的和平稳定,这些途径均根植于商业企业、公司所有权模式以及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并维持社会和平的途径具有多样性,而且也正是这种多样性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世界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会存在差异性(马克•罗伊,2008)。因此,在对一个国家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建构时,政治影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一般而言,政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它决定谁拥有公司以及公司权力的分配等。在我国,政治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最终体现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论,公司治理机制必须坚持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相统一的原则。其中,经济效率是第一要务。

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股东既是公司的初始出资者,又是公司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自然是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时,债权人成为公司风险的承担者和实际的剩余索取者,也成为公司控制权的特殊主体。这一点已为公司立法所认可,故本文对此不做过多论述,而是着重论述社会公平问题。

从宏观上讲,社会公平是社会整体的利益平衡(杨思斌、吕世伦,2008)。它涉及政府、企业、社会和环境等各方面的利益,而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环节和一种手段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应该承载过重的责任,更不应该成为实现社会公平的唯一通道。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更多是通过市场机制的完善,通过政府立法、政策引导、信息披露等措施予以实现的(罗殿军、李季,2007)。因此,不应该将各利益相关者群体视为公司控制权的当然主体,并以社会公平的旗号捍卫之。

从微观上讲,社会公平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期待。一般而言,社会期待在于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如果没有对弱势群体权力的保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得不到保证。以美国和德国为例。在美国,股东非常分散,以个人股东为主的大多数股东处于弱者地位。社会期待保护这些弱势股东。因此美国的公司利益相关者中,重视股东的利益保护是社会期待的结果。而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根据这种社会期待而形成,并进一步形成了美国独特的公司治理模式。而德国社会期待中保护职工权利和防止环境污染两个方面比较明显,与社会期待相对应的公司社会责任也特别关注职工利益和环境保护,德国职工与投资者共同治理模式正是这一社会期待的反应(佐藤孝弘,2008)。

在我国,重视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环境利益,既是社会对公司的期待和要求,也是社会公平的具体内容所在。但笔者认为,消费者和环境利益代表者分享公司控制权存在技术上的困难。由于无法准确确定消费者、环境利益代表者拥有的专用性资产的数量,公司控制权的安排也就难以进行,以公司形式动员和聚集的经济力量就会轻易地、低效率地转移到管理者手中。对于内部人控制相当严重的我国公司来说,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公司出现亏损时,董事会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借口,为其辩解。在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时,又会以维护环境利益为由,为其开脱。对社会公平的维护最终变更为对经济效率的一种合法害。因此,按照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原则,消费者、环境利益的代表者不应该成为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其利益可以通过契约的完善、经济结构的升级、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等制度性和非制度性措施予以维护。

据此,笔者认为,按照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原则,股东、职工应成为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时,债权人可以成为公司控制权主体。至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则通过外部约束机制、司法救济机制以及公司经营者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等予以实现。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与职工相比,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应该处于主导地位。这是因为:公司的主要财产来自股东的投资,公司是股东行使财产权的一种方式,在现有财产权的逻辑体系之下,股东应该具有主导性权力;其次,在我国,与人力资本相比,物质资本仍然处于短缺状态,为了鼓励投资,解决社会就业问题,需要给拥有物资资本的股东以充分实现资本增值的信心和制度支持;再次,根据欧盟公司法律第4号指令的规定,欧盟曾经试图推行德国股东和职工共决制,但最终未能实现。这一事实表明,德国公司治理模式并不具有普适性。非但如此,随着欧盟法律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德国股东和职工共决制的命运令人堪忧;最后,关于公司目的,历来有股东主导型和利益相关者主导型之争。英国2006年修改公司法时,立法者认为,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股东创造利润,但评估利润的时间应该是长期的、而不是短期的。最终,英国公司法采取“开明股东价值”模型(葛伟军,2008)。根据该法,董事主要对股东负有义务,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考虑也是出于对股东长远利益的维护。这意味着英国公司法最终选择了股东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机制。

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建构

(一)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而董事会只不过是公司的人并受股东会的控制。因此,我国目前仍然属于股东会中心主义。在此权力结构下,其他利益相关者群体利益很难通过公司治理得以实现。因此,为了实现公司社会责任,必须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这是因为,在董事会中心主义下,董事会作为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享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不受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限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就不能否决其依职权作出的决议。这样,董事会作出的有利于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决策才可能得到执行。

(二)增设社会责任委员会以完善公司决策机制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关。为了维护股东利益,消除成本,我国公司法设立了董事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因此,一般情况下,董事会在决策时,主要考虑的是股东的利益,而不会顾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利益。为了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有必要在董事会下增设社会责任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组成,其基本职责是审查公司的决策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环境利益,从而保证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

(三)强化职工参与权和监督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之外,有关职工董事的法律规范均为任意性规范。同时,虽然公司法明确要求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监事,并且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但公司法将职工监事在监事会中具体比例的决定权授予了公司章程。这意味着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将职工监事的比例限定在1/3,职工监事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变得极为有限。特别是在监事会人数增加的情况下,更是如此(鲁桐、钟继银、孔杰,2008)。

针对上述问题,文章认为需要改变现有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增加职工监事的人数,将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另外,可以考虑在国有企业中实行股东与职工共同治理机制,以充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落实公司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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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春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经济学家,2009(1)

社会责任治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治理 公司绩效 格兰杰检验

一、文献回顾

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及其绩效的关联性问题,是20多年来国内外企业管理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虽然目前还没有公司社会责任统一的定义,但学者们都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关于经济、法律、道德、社会的多维度的综合问题。Bowen(1953)最早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他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就是公司管理者按照社会目标和价值观来制定公司战略、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过程。Carroll(1979)则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由公司对投资者和消费者的经济责任,对社会的伦理责任,对政府的法律责任以及自愿责任构成。国外学者对社会责任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与财务绩效的相关联系进行了大量理论和实证研究,多数研究结果都表明了企业社会责任能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绩效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性。Carroll也指出公司治理必须认同和适当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能够参与公司治理,成为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制度安排。

Johnson等(1999)发现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激励和管理控制,能够使公司对各种社会问题做出更有效率的回应,使公司具有更好的社会绩效,并建立了关于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结构方程。研究表明公司外部董事与公司社会责任正相关,高管持股比例与产品质量和环境正相关,与员工、社区等方面不相关。Zahra等(1993)研究发现公司内部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公司社会责任正相关,公司外部董事的存在对公司在种族和性别方面的多样性有着积极的影响,由于外部董事既有非经济目标又有经济目的,因此能更好的平衡公司财务绩效和社会绩效的关系。Wang(1992)发现外部董事更多的关注公司相关者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外部董事会考虑员工、社区、消费者等相关者的权益,因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更多的需要各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与帮助,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符合各种社会环境标准的活动,以避免罚款、负面报道等影响公司声誉。

二、实证模型的建立

本文以A股上市公司中披露社会责任相关报告的企业为研究样本,数据来源主要由各公司年报,同时参考福布斯等相关机构公布的企业社会慈善捐赠,最后选取62家上市公司2003年至2007年四年的共310组相关数据建立了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数据库。本文中的变量包括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两类。被解释变量是公司社会责任,解释变量包括董事会结构、管理层激励、股权结构。此外,为了控制其它特征对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影响,引入公司财务绩效、财务杠杆和公司规模为控制变量。现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如下:

CSR=β0+β1IND+β2GR+β3PS+β4ROE+β5LEV+β6SIZE+ε

其中各变量定义与测度如下所述,β0……β6是待估计的系数,ε是随机误差项。公司社会责任(CSR):由公司慈善捐赠总额占税前收入的比例衡量。独立董事人数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IND)和国有股份比例(PS)分别衡量董事会结构和股权结构,公司管理层持股(GR)度量管理层激励。控制变量:净资产收益率(ROE),衡量公司财务绩效;财务杠杆(LEV),由资产负债比衡量;公司规模(SIZE),由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衡量。

三、数据分析与实证结论

1.多元回归分析

利用eview5.0统计软件,首先进行相关性分析,变量之间并未发现显著的相关关系,再按照上述的多元回归模型,将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及其绩效相关的各个变量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拟合,回归方程如下,回归结果如表1所示。

CSR=12.200+0.009*IND-0.043*GR-0.036*PS-0.112*ROE-0.002*LEV-0.505*SIZE

从结果看该回归方程具有统计学意义,政府持股比、公司财务绩效和公司规模均与公司社会责任在0.05显著性水平下负相关,其余变量都没有表现出显著的相关性。总体而言,公司社会责任还没有实现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制度化,大多数公司都没有建立系统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还没有实现公司社会责任应有的战略作用。

公司财务绩效与公司社会责任负相关,可以解释为企业采取社会责任策略而产生的相关成本大于产生的相关收益,对企业的财务业绩产生了负面影响。公司规模与公司社会责任负相关,说明我国大公司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力度还不够。政府持股比与公司社会责任负相关,显示出我国国有企业没有有效的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政府人没有充分考虑其他相关者的利益。独立董事比、高管持股比与公司社会责任没有显著的相关性,说明我国公司治理过程中对社会责任重视不够,大多数公司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高管社会责任激励机制,独立董事可能也只是公司外部利益的者,而非相关利益者的代表。

注:*表示在0.05显著性水平下相关;**表示在0.01显著性水平下相关。

2.格兰杰检验

为了进一步分析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绩效的因果关系,本文将基于面板数据,运用面板协整理论检验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绩效的均衡稳定关系,并将格兰杰因果检验引入面板数据模型,分析公司社会责任与绩效的因果关系,并在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整个过程采用Eview5.0软件实现。由于数据的自然对数变化不会改变原来的协整关系,并能使其趋势线性化,消除序列中的异方差现象,因此本文对数据进行了对数化处理。文中LNCSR与LNROE分别代表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绩效的对数值。

(1)面板单位根检验和协整检验

首先进行ADF平稳性检验,即单位根检验,防止产生伪回归问题,LNCSR与LNROE经过一阶差分平稳,是单整序列,即公司社会责任与绩效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再进行Johansen协整检验分析两者关系的均衡性,滞后期为1,标准化后的相关协整方程如下,结果表明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绩效间存在稳定的单向的均衡关系,并且这种关系为负。

LNCSR=-0.6587LNROE+1.1786

(2)格兰杰因果检验

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绩效间存在着稳定均衡的关系,而这种均衡关系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来验证,结果见表2。可以看出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绩效的Granger原因,而公司绩效却不是公司社会责任的Granger原因,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绩效间存在着单方向的因果关系。具体而言,公司社会责任会消耗公司资源,会对公司绩效产生负面的影响,公司社会责任构成了降低公司绩效的格兰杰原因。这一结论与新古典经济学派的观点一致,但可以预期在长期,公司社会责任行为必将对公司声誉等方面产生影响,进而对公司绩效发生积极作用,因此,公司社会责任对公司绩效的长期影响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

四、政策建议

我国公司社会责任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根据本文实证分析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企业自身要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观。要以关注和维护广大相关者的利益为出发点,以进行公司治理结构创新为途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长远发展。企业应制定社会责任战略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监督评价机制,将社会责任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将利益相关者纳入到企业的治理层面,并定期社会责任报告,加大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力度。其次,应该强化政府及国有企业在公司社会责任中的作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并从公司法的总则中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使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中。并大力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国际接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责任数据库,推进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Bowen,Howard R.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M]. New York:Harper&Row,1953

[2]Carroll A.B. 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Performance Business and Society Review[J].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79,4(4):497-505

[3]Richard A Johnson,Daniel W Greening. the effect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nstitutional ownership types on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J].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99, 42(5),564-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