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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V+N(受)的” 施事 工具
“转指”这一概念最早是熙1983年在《自指和转指》一文中提到的。他指出,从语义的角度来看,有两种形式可以使谓词性成分名词化:第一种是自指,这是一种单纯的词类转化,由名词化造成的名词性成分与原来的谓词性成分所指相同,语义基本保持不变;另一种是转指。名词化不仅造成词性的转变,连语义也发生变化,由指行为动作或性质本身转化为指与行为动作或性质相关的事物。
现代汉语句法平面上表示转指的主要手段是在谓词性成分后面加“的”,形式上构成我们通常所说的“的”字结构,也就是“VP的”。“VP”指的是谓词性成分,包括单纯谓词和由谓词组成的各类谓词性结构。本文主要谈的是“V+N(受)”构成的谓词性结构后加“的”表转指的语义问题。当动词后的成分为受事时,整个结构表示转指的语义会出现施事和工具的歧义,并且转指语义的倾向不同。例如:
(1)吃饭的(人/碗)
(2)裁纸的(人/刀)
(3)喝水的(人/杯子)
现代汉语中,“吃饭”“裁纸”“喝水”在形式上都是“V+N(受)”构成的述宾短语,在后面加上“的”后表示转指。“吃饭的”既可以说是指“吃饭的人”,也可以理解成“用来吃饭的碗”;“裁纸的”既可以指“裁纸的人”,也可以说是指“用来裁纸的工具”,但是二者又存在着不同之处。“吃饭的”在语义上更倾向于指人,而“裁纸的”则更倾向于指刀。概括起来说,这就是“V+N(受)的”转指的语义歧义问题。为什么上面的例子既可以转指工具又可以转指施事?如果在一个结构中两种转指语义都存在,那么它更倾向指施事还是工具?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倾向?这些问题是本文探讨的关键。
“主谓宾”是句子最基本的句法结构。在“V+N的”结构中,动词后面的宾语位置由一个名词填充,不存在空位,而在动词前面有空位。从成分提取这一角度来说,“V+N的”提取了动词前面的成分,在谓词性结构后加“的”进行转指。
“吃饭的”实际上就是 “(人)吃饭”和“(用碗)吃饭”分别提取动词前的施事和工具后,再加“的”进行的转指。
本来“用碗吃饭”若要提取工具格“碗”,它的正常形式应该是“用来吃饭的”,但是当前面的介词短语省略时就成了“吃饭的”,和提取施事主语后的形式一样,歧义就产生了。
为什么“V+N(受)的”既可以指施事,又可以指工具?
沈阳在《“VP的”转指的认知解释和句法制约》中提出“‘VP的’成分提取规则:所有与‘VP的’中动词或名词具有论旨关系的成分都是被指派的论元;所有论元成分都可能以不同形式被提取而构成‘VP的’转指结构。”他还根据提取成分是否为典型主宾,把论元分为“直接指派论元”和“间接指派论元”。依据他的解释,充当典型主宾的施事和受事就是直接指派论元,而不充当典型主宾的工具、处所等就是间接指派论元。接着他又指出:“不管转指什么名词,仍至少是某种论元,如‘方式、处所、时间’等,而不能不是论元”。也就是说,不管是直接指派论元施事,还是间接指派论元工具,它们都是与动词相关的某种论元,都可以以不同形式提取,而被转指。
例(1)存在两种语义:
①那个站着吃饭的(人)是我妈妈。(转指施事“人”)
②你把吃饭的(碗)拿过来吧。(转指工具“碗”)
“人”是动作“吃”的施事,而“碗”是动作“吃”的工具。根据沈阳(2003)的成分提取规则,施事“人”和工具“碗”虽然可能在占据主语这个句法位置时的能力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二者都是与动词具有论旨关系的成分,都是被指派的论元,所以都可能以不同形式被提取而构成“VP的”转指语义。
前面的讨论说明了一个问题,施事和工具都可以被提取而成为“VP的”的转指语义,这为施事、工具成为“V+N(受)的”转指语义提供了前提。
陈平在《试论汉语中三种句子成分与语义成分的配位原则》一文中概括出充任宾语的语义角色优先序列:
受事>对象>处所>系事>工具>感事>施事
处在序列左边的语义角色充当宾语的能力要强于序列右端的语义角色。受事充当宾语的能力明显要比工具和施事强。
在“V+N的”结构中,受事充当宾语的能力是最强的。当受事充当了动词的宾语时,充当宾语能力弱的工具和施事就可以进入动词前的位置,而被“V+N的”转指。当然,能不能被转指还得看其他条件的限制,但受事进入宾语位置为提取施事和工具提供了前提条件。
受事充当宾语,所以施事和工具都可以被“V+N的”转指。但是在实际运用中我们又能看到这样的例子:
(4)a.吃肉的(人) (4)b.切肉的(刀)
(5)a.敲门的(人) (5)b.锁门的(钥匙)
(6)a.跳水的(运动员) (6)b.装水的(桶)
(7)a.折纸的(阿姨) (7)b.裁纸的(小刀)
像上面的例子还有很多,同样都是既可以指施事又可以指工具,但是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例(4)a~例(7)a在实际运用中是更倾向指施事的,而例(4)b~例(7)b则更倾向于指工具。
前面已经提到“吃饭的”既可以转指施事,也可以转指工具,是因为它可以看作是“人吃饭”和“用碗吃饭”,分别提取动词前的施事和工具。我们认为,“吃饭的”不是“用碗吃饭”的正常提取,却是“人吃饭”的正常提取。正因为这样,“吃饭的”就更倾向于指施事。用同样的方法也可以分析“折纸的”“跳水的”“敲门的”“吃肉的”,因为它们不是“用尺子折纸”“用跳板跳水”“用锤子敲门”和“用碗吃肉”的正常提取,所以更倾向于指施事,而不是工具。
在用上述方法分析“切肉的”这类倾向于称代工具的结构时,我们会遇到新的问题。
(8)(妈妈)切肉
(9)(刀)切肉
例(8)和例(9)都是“切肉的”正常提取,但为什么“切肉的”更倾向于称代工具呢?
前面说过,“吃肉的”是“人吃肉”提取施事的正常提取,所以更倾向指施事,而“切肉的”既是“妈妈切肉”提取施事的正常提取,又是“刀切肉”提取工具的正常提取,但是它却更倾向于指工具。同样都是“动作―受事”加“的”转指,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呢?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动词的选择使用。
袁毓林从动词的配价角度指出,“VP+的”在语义上表示转指时,它转指跟“VP”存在某种关系的语义格,或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这跟沈阳的论元说法异曲同工。“V+N(受)的”结构的转指语义之所以会有施事和工具的歧义,是因为施事和工具(包括已经出现在动词后的受事)都是跟“VP”相关的语义格。
正因为施事和工具都是动词“吃”的某一语义格,所以“吃饭的”在表示转指时,既可能是施事,也可能是工具。袁毓林还指出“施事、当事、受事、结果等是同动词关系紧密的核心格,而与事、工具等是跟动词关系较松的格。”[9]这似乎就能解决为什么“吃饭的”更倾向转指施事而不是工具的问题,实际上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
诚然,核心格和格的说法可以解决“吃饭的”这类结构的语义转指倾向问题,但是“切肉的”呢,既然施事是核心格,工具是格,那它不是应该跟“吃饭的”类结构一样更倾向于转指施事吗?事实却并非如此。我们不能否认,语义格在跟动词关系的紧密程度上确实有差别,有些语义格跟动词关系紧密,有些语义格跟动词关系相对松散,但不能笼统地说施事、当事、受事、结果等就是同动词关系紧密的核心格,而与事、工具等则是跟动词关系较松的格。在实际运用中,我们遇上“切、盛、锁、装”等动词时,工具格跟动词的关系也是十分紧密的。正如周国光在《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一书中指出:“不能笼统地把工具成分一律排斥在动词的配价成分之外,而要在语义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其是否成为配价成分。对于加工制作动词来说,工具成分同它们的联系是相当紧密的,有些动词本身就是由工具性名词演变转化而来,如‘锁、锯、锄、锉、犁、耙’等,因而这些动词的意义中包含着相对应的工具意义成分,工具成分自然也就是这些动词的配价成分”[5](107)。笔者认为,周国光提出的要在语义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名词是否成为动词的配价成分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我们不能否认,动词的价跟动词的词汇意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从语义分析的角度确定动词的配价是无可厚非的。对于“切、锁、装、裁”等动词来说,工具成分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脱离了工具,这些动作根本无法完成,所以从语义分析的角度来说,工具格应该看作这类动词的配价成分。
施事是“吃”类动词的核心格,是动词的配价成分,而工具只是“吃”类动词的格,不是动词的配价成分,所以在转指时“吃饭的”类结构更倾向于指施事。也就是说,当某一语义格是动词的配价成分时,在用“VP的”转指时,它就会成为其转指语义或较倾向的转指语义。
对于突出了工具成分的“切”类动词则不一样,施事和工具都是动词的配价成分,不能笼统地从配价上来确定“V+N(受)的”转指更倾向于谁,这时候就需要再从动词本身来看。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动词“吃”和“切”的解释:
吃:把食物等放到嘴里经过咀嚼咽下去。
切:用刀把物品分成若干部分。
“吃”是把食物送进口中咽下,强调“咀嚼并咽下”这个动作,不强调工具;而“切”这个动作就不一样了,用刀把物品分成若干部分,强调工具,没有工具这个动作不能完成。我们可以这样说,动作主体自身可以完成某个动作的,在用“V+N(受)的”转指时倾向于施事,若动作主体自身不能完成某个动作,而需要依靠外物(这个外物多指工具)才可以完成动作时,“V+N(受)的”的转指语义更倾向于工具。
“吃”类动词,动作主体自身就可以完成动作,不需要借助外物,而“切”类动词,动作主体自身不能完成动作,必须借助相应的工具。这样看来,对“切”类动词而言,工具格比较重要,所以“切肉的”这类结构更倾向于转指工具。
现代汉语中,“V+N(受)”构成的谓词性结构后加“的”表转指时,语义会出现施事和工具的歧义。这是因为施事和工具都是动词的论元成分,而且受事充当宾语的能力比施事和工具都要强,所以当受事进入宾语位置时,施事和工具就都能够进入该结构中主语这个句法空位而被提取,从而被转指。
“吃饭的”实际上是 “(人)吃饭”和“(用碗)吃饭”分别提取动词前的施事和工具后,再加“的”进行的转指。“用碗吃饭”提取工具格的正常形式本来应该是“用来吃饭的”,但是当前面的介词省略时就成了“吃饭的”,和提取施事主语后的形式一样,所以就产生了歧义。对于“吃”类不需要借助工具就可以完成动作的动词,因为“吃饭的”这类结构是“施动受”提取主语位置施事的正常提取形式,而且施事是这类动词的配价成分,工具不是,所以“吃饭的”这类结构更倾向于转指施事而不是工具。“切”类表示加工制作必须要借助工具才能完成动作的动词则不一样,工具和施事都是其配价成分,从配价的角度不能解决“切肉的”这类结构为什么更倾向于转指工具。这时就要从动词本身来看了。“吃”类动词,动作主体自身就可以完成动作,不需要借助外物,而“切”类动词,动作主体自身不能完成动作,必须借助相应的工具,所以“切肉的”这类结构更倾向于转指工具。
注释:
①原文的说法为“不是直接指派论元”,我们这里称“间接指派论
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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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国光.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12).
[6]沈阳.“VP的”转指的认知解释和句法制约[A].对外汉语研究的
跨学科探索[C].北京: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2003.
[7]李淑珍.“V的”语义转指优先序列[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
会科学版),2009,(1).
[8]杨德峰.试论“VP的”的范畴化[J].汉语学习,2008,(2).
[9]袁毓林:谓词隐含及其句法后果――“的”字结构的称
关键词:碳排放;外部性;CO2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182-03
一、 研究背景
1.全球气候变化与温室气体排放。自从18世纪60年代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分工有了新的形态,社会生产力也开始狂飙突进式地发展,与此同时,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也前所未有地扩大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成为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因素[1]。统计学意义上的气候变化是指气候平均值和气候离差值出现了显著变化,如平均气温、平均降水量、最高气温、最低气温,以及极端天气事件等的变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 “气候变化”定义为:“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观察,在自然气候变化之外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全球大气组成所导致的气候改变。”这个定义旨在将因人类活动而改变大气组成的“气候变化”与归因于自然原因的“气候变率”区分开来,本文所涉及“气候变化”的含义都依据此定义。
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中国的气候也发生了明显变化。近百年来,中国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5℃~0.8℃,略高于同期全球增温平均值,年均降水量变化趋势虽然不显著,但区域降水变化波动较大;近五十年来,中国主要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的频率和强度出现了明显变化,沿海海平面年平均上升速率为2.5毫米,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山地冰川快速退缩,并有加速趋势[2]。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2007)指出,近五十年的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造成的。自从1750年以来,人类活动导致全球大气中CO2及CH4氮氧化物浓度显著增加,目前已经远超过了工业革命之前的值。全球浓度从工业革命前的280ppm上升到了2005年的379ppm。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京都议定书》明确针对六种温室气体进行削减,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其中以后三类气体造成温室效应的能力最强,但对全球升温的贡献百分比来说,二氧化碳由于含量较多,所占的比例也最大,约为55%。在现行的国际碳排放交易活动中,交易的对象也都是CO2,因此本文所说之温室气体即指CO2而言。
针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形势,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92年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1994年正式生效。为完成《公约》的目标,1997年签订了《京都议定书》,其中规定工业化国家确保二氧化碳、甲烷等六种受控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2008―2012年的第一个承诺期内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减少5.2%,2001年的COP7上通过了《马拉喀什协议》,为《议定书》的执行制定了细则,铺平了道路,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污染物排放量做出定量限制。也是继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第三个影响世界发展格局的国际新规则。为了帮助发达国家各缔约方减轻其承担的减排义务负担,在《京都议定书》别规定了三种减排机制以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其中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3]。这些机制的共同指向在于通过按照规定程序核证的减排单位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即构建国际上有效的碳交易形式。
2.理论与实践。各国的工业和经济活动在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了一个严重的外部性,就是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而国际碳排放交易旨在建立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制度安排,在确定总的环境容量和各经济体排放限额的前提下,各排放单位之间可以通过货币的方式互相调剂排放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放的目的。它对企业的激励在于,超量减排的企业可以在市场上出售他的排放权剩余,以获得保护环境的经济补偿,而增加排放的企业必须付出经济代价。通过市场交易的机制使CO2这种无色无味的气体资本化。
1960年,英裔美国经济学家科斯[Coase,Ronald (Harry)]提出排污权交易理论概论;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于1968年首次提出排污权交易制度安排[4]。并于20世纪70年代首先被美国环境保护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2000年以来,中国在部分两控区省市也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8年,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纷纷成立。2009年8月16日,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挂牌成立。
温室气体的排放本身是一个环境问题,但排放交易机制确实一种经济安排,而排放限额的设定又涉及国际政治格局博弈,因而需要跨学科的综合视野。同时,国际排放贸易区别于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成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形态,因而引起经济学者的极大兴趣,以这一课题为主体的环境经济学也于近年来成为经济学研究最为活跃的领域。本文即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对经济学家针对CO2排放交易这一新贸易形态所作出的经济学解释作一系统梳理。
二、目前的理论研究现状
(一)新古典经济学的缺陷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资源稀缺和有效配置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因而用边际效用理论和一般均衡理论解决了这一问题,即在自由市场机制下,可以自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但新古典主义在解释全球气候变暖的碳排放交易问题上遇到了困难(沈小波,2008)[5]。其一,新古典经济学假设市场是完备的和信息是完全的,而在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这两个假设都不存在,各国的环境容量与减排能力等相关信息并不是完全的,目前也并无完备的市场机制来安排这一交易活动,更为重要的是,当我们考察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时,遇到的是跨期选择下的不确定性问题。其二,新古典主义认为市场上交易的都是私有物品,而非公共物品,但CO2这种气体本身即具有典型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其三,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不存在外部性,而温室气体排放本身却是全球最大的市场失灵,一国生产的发展带来的是全球温度的升高。基于以上原因,新古典经济学在解释国际碳排放贸易的形成机制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而这一全新的交易领域的魅力又的确吸引着众多经济学家的注意力,因而,不同的经济学从不同的视角出发,企图对此作出新的解释。
(二)外部性理论和公地悲剧
1.庇古税。从经济学的视角看,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在经济中,每一个经济行为人都关注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带来了全球气候变暖这个外部效应,当外部性出现时,市场机制不一定会是帕累托有效率的[6]。Sandler和Hartley(2001)认为,此时一个国家的行为使其他国家获利或受损,且无法通过市场来进行弥补[7]。福利经济学认为,当私人成本小于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时,政府应该发挥作用,以使外部不经济内部化。美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Arthur Cecil,1877―1959)提出应通过税收或者补贴的办法将外部性内部化,这就是著名的庇古税(Pigouivaintax)。庇古税属于直接环境税,它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来确定纳税义务,因而是一种从量税,单位税额的确定按照一项经济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均衡点来决定。其实质是,通过政府的作用来矫正私人成本,以使其等于社会成本。庇古税实施的难点在于怎样准确计量温室气体的排放,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温室气体不仅是一种厌恶品,而且是一种公共厌恶品,换言之,我们必须注意到,这并非是外部性的一个简单推广,因为温室气体的排放所造成的影响已经超越了国境,而不再局限于那些产生这些问题的国家。还有,外部性理论的讨论目前只是集中于消费的外部性,而没有涉及生产的外部性。
2.公地悲剧。科斯(Ronald Coase)[8]认为,如果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话,外部性就不会带来什么问题。但如果产权界定不明确的话,经济相互作用的结果将毫无疑问是无效率的。在产权明确界定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机制给人们提供谈判的机会,那么人们就可以交换他们产生的外部性,前提是交易成本为零。因而在科斯看来,真正的问题不是如何阻止污染,而是对公共厌恶品产权的界定。
在科斯条件下,政府是没有必要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科斯定理强调明晰的、可实施的产权对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性。设想一下,在一个法律不健全、腐败盛行、偷盗成风的国度,当有人随时可能以非法方式抢劫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时,谁还会愿意进行投资并付出劳动努力呢?因此,得到法律保护的明晰产权,是保证资源被用于最有价值的用途,进而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制度基础。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因而从产权理论的角度来看,气候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原因是排放的产权没有得到明确界定,或者虽然有明确规定但无法有效实施。
大气是一种全球公共物品(Global PublicGoods,简称“GPG”),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无法进行转让。结果是各经济体必然大肆排放。
3.排放权交易。假定当前环境资源的配置是帕累托无效率的,现在存在着某种帕累托改进的方法,此时所有成员都应该能够接受这种改进,更重要的是,更好结果的出现与谁拥有排放的权利没有关系。如果A国有权利排放温室气体,但B国愿意向其支付的金额比A国减少排放的成本更高,那么A国会削减污染,全球的福利都改善了。反过来,如果B国拥有享受清洁空气的权利,而A国愿意向其支付,以换取有权利排放一定量的CO2,只要这种支付在边际上超过了A国排放对B国造成的损失,那么B国会允许A国排放,全球的福利也同样改善了。所以不论谁拥有排放的产权,他们都会讨价还价,直到在某一点上,额外排放对排放者的边际收益正好补偿了对被受害者的边际损害。
基于科斯定理的上述证明,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首先提出“排放权交易”的设想。这一设想试图从生产的外部效应的角度来解决排放的问题,但这种机制实现排放总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条件是各厂商之间控制排放的边际成本必须相等。但所有厂商的排放成本信息是很难得到的。因而政府很难估计出各厂商适合的排放限额。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科斯定理要成立,交易成本必须为零,而在现行京都体系之下,各交易方都面临着巨大的时间成本与谈判成本。
另外的问题是,由于前面论述过,温室气体的排放是一种全球的公共物品,因而在所有国家都加入《京都议定书》体系之前,就很难避免“搭便车”的行为发生。“搭便车”的行为阻碍了防止气候变化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矫正,那么就很难在全球变暖问题上达成任何实质性的结果,这也是对《京都议定书》达成后的后续减排目标谈判如此艰难的一个经济学解释。在此方面,西方经济学者Maler(1990)、 Cline(1992)、Carraro和Siniscalco(1993)以及Barrett(1994)相继从博弈论的角度对此给出了解释,其中Barrett(2008)还提出一种“地球工程”(geo-engineering)的方法,这种方法只需要少数几个甚至单个国家就可进行,避免了“搭便车”的问题,但关于技术的管辖权仍需妥善解决[9]。
三、结论
国际碳排放贸易,是一种新的贸易形式,对于其产生的经济学解释,目前国内外有许多研究。综合起来看,这些研究着眼的大多集中于对贸易形式本身的解释,且关注点多在需求侧。从目前现有的资料看来,还没有从供给观点出发来解释这一现象的。CO2的排放本身源于生产环节,其与供给活动息息相关。因而从供给侧对其发生机理作出恰当的经济学解释,并由此提出一种系统的分析框架,或许将开启这一领域新的研究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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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哈尔・R.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
[7]Sandler,T.and Hartley,K.“Economies of Alliances:The Legson8 for Collective Action.”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现代气候变化问题是指由于人类大量排放温室气体引起地球平均气温升高所造成的可能危害,如地球生态系统的改变、海平面上升、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频发、生物多样性减少等。过去150多年里,大气中的温室气体随着工业化的扩张而增加,1901年以来,世界平均气温上升了0.74℃。从1978年开始可以获得的卫星数据表明,北冰洋冰层的年均厚度正以每十年近3%的速度消融,夏季减少更快,超过7%。北极冰冠的体积已不足50年前的一半。在这段时期内,北极地区的平均气温上升了大约7℃。面对严峻的形势,如何抑制全球变暖趋势,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一个迫切的政治议题。但正如吉登斯所言,在治理气候变化问题中存在“吉登斯悖论”①现象,我们称之为“青蛙效应”,意即全球变暖带来的危险尽管听起来很可怕,但它们在日复一日的生活中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因此许多人会袖手旁观,不会对它们有任何实际的举动。等到灾难来临时,人类再想应对它,为时已晚。这就是为什么对于许多公民来说,气候变化是一个“想后”的议题,而不是一个“思前”议题的原因。有关态度调查表明,大多数公众认可全球变暖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但只有少数人愿意为此彻底改变自己的生活。在精英当中,气候变化“屈尊”成为一种姿态政治——韬略听起来宏伟壮阔,但内容空洞。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和公民都不会采取实质性的行动来抑制全球变暖趋势。③气候变化风险的间接性、不可见性使得有些国家只关注于当前利益的获取,忽视气候变化带给未来的风险。短视和冷漠使得有些公民、国家认可全球变暖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但却只有少数人愿意因此而彻底改变自己的生活、少数国家原意承担责任、采取措施治理气候变化问题。短视和冷漠也加重了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不公。
一、“吉登斯困境”与环境正义
环境正义是指人人都应享有清洁环境之益而不受不利环境之害的权利,也有保护和促进环境改善的义务,主张权、责、利相对称。④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方面,所有人公平地享受环境权利,公平地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代内之间是这样,代际之间更应该如此;第二,在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方面,所有人在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承担补偿自然的责任,以实现利用和保护的平衡。环境公平分为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两大类,代内公平又分为国际公平、区域公平、阶层和群体公平。⑤气候变化是实实在在的、危险的,引起气候变化的是人类活动。随着工业生产的扩大、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向大气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日益增多,气候变化问题越来越严重。温室气体排放的无国界性、全球性使得气候变化问题不断地生产环境不公,例如温室气体排放国与风险受害国、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存在的环境不公问题使得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日益复杂。
(一)气候变化的代内环境正义问题
代内环境公平是指同代人之间同等享有清洁环境之益而不受不利环境之害的权利,也有保护和促进环境改善的义务,强调同代人之间的社会公平。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不管是已经实现了工业化的发达国家,还是正在工业化道路上前进的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向大气中排放工业废气,理应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避免“吉登斯悖论”现象的出现。然而有些温室气体排放国尽管已经意识到气候变化的风险,但他们同样不愿意采取实质性的措施,因为他们认为气候变化的风险对于他们而言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但事实上这种行为与思想会导致全球范围代内环境不公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国家层面的代内环境不公问题。温室气体排放国在发展本国经济、加快本国工业化进程中大量排放工业废气,成为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加害者。温室气体排放过多将导致全球变暖,影响气候变化,并且这种风险具有无国界性,也即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危害则由全球社会共同承担。温室气体排放国正是利用气候变化的无国界性,将气候变化的风险分摊给全世界,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这些国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风险对于自身而言是无形的、间接的、不可见的,于是他们就以此为借口放弃采取措施治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从而出现“吉登斯悖论”现象。这种将风险分摊的现象尤以某些发达国家最为明显,发达国家将某些排放工业废气严重的企业转移至欠发达地区,转移局部气候变化风险。风险分摊的做法对其他未过多排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放温室气体的国家和地区而言,存在显著的社会不公平,构成国际社会的代内环境正义问题。一国为追求本国经济利益,在工业化进程中损害其他国家享有环境之益的权利,拒绝承担环境之害的义务,这种以本国为中心的经济发展观是导致全球环境不公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同时这种全球代内环境不公问题又成为“吉登斯悖论”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公民个人层面的代内环境不公问题。对于大多数公民而言,气候变化是一个“想后”的议题,而不是一个“思前”的议题,也即关于气候变化问题,公民关注的是气候变化风险发生后应该如何解决,而不是在风险发生之前如何来预防,这也是为什么国际社会提出治理气候变化问题的“预防原则”。为什么公民缺乏气候变化的预防意识?尽管公民认识到气候变化存在的风险,但绝大多数人并未采取实际行动来改变他们的日常习惯,以减轻这场浩劫。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的行为如驾车、乘飞机、乱砍乱伐等都将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或是降低环境吸收CO2的能力。或许就因为每一个公民的这种行为对于整个地球而言微乎其微,但是每一个公民个体的行为作为社会行为的一部分,终将汇合成为影响气候变化的一股重要力量。公民致力于关 注自身利益的满足,将个人行为会带来的风险转移给整个人类承受,在每个个体看来,气候变化的风险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因为风险很少只针对个体发生,通常受害者是一个群体。错误观念的导向下公民的行为造就了某种程度的代内环境不公问题。
(二)气候变化的代际环境正义问题
代际环境正义是指当代与后代人在利用环境资源问题上保持恰当的比例,既不能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过度利用自然而使后代人无资源可用,破坏甚至毁坏他们的生存基础,也不能为了子孙后代的需要而使当代人生活在贫困中。①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无论是作为公民的个人还是国家,在面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时总是更多地倾向于发展经济,甚至通过过度地开发利用资源、排放废气污染物等途径来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当代人在满足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忽视后代人利用资源和享受环境的权利。同时当代人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大量排放工业废气,但却不采取解决措施改善大气质量,将大气污染、气候变化的风险转嫁给后代人承担,也称为风险继承,使后代人承担未能获得相应收益的社会成本,造成环境代际的不公平。气候变化是地球上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长期累积的结果,而其影响也将是代际传递的,因此会产生环境不公的代际传递。②气候变化的长期性使得人类在排放温室气体的时候很少考虑到气候变化将给未来产生的各种风险,人类将风险留给后代人,自己享受发展的成果,将后代人置于一种不公平的状态,正因为如此,当代人认为风险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他们总在避免承担治理气候变化问题的责任,不愿采取行动改善气候状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他们在排放温室气体的过程中实际上也是一个酝酿代际环境不公问题的过程。环境不公是现代社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解决气候问题引发的环境不公问题,必须不断推进和深化气候变化议题的政治化进程。
二、气候变化议题的政治化
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克服“吉登斯悖论”,就一定要让言语变成行动,发展出能有效治理气候变化的政治。吉登斯认为气候变化的政治化应该有两个阶段:目前正处于第一阶段,即将该议题纳入政治议程,而第二阶段必须将气候变化政治化深植于我们的制度和公民的日常关切之中。①
(一)气候变化问题进入政治议程
气候变化问题的政治化有一个过程。1960年代中期,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科学家向政府提出报告:二氧化碳将导致全球气候变暖,1970年代初,科学家开展一系列气候问题研究,呼吁对未来气候变化的威胁予以重视,这一时期主要是科学家致力于将气候变化问题纳入政治议程,希望政府予以重视。1985年在奥地利的菲拉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赫(Villach)召开的“评估CO2及其他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及有关影响”的国际会议,就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方面的政策选择进行深入研究,呼吁政府在决策上加以重视。在1988年召开的多伦多会议上,气候问题已经正式成为一项国际政治议程,有来自48个国家的300多名科学家、政治家以及联合国组织、其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指出,全球变暖所造成的最终后果可能仅次于核战争。多伦多会议后,政治家不能不对于日益增长的公众关注和科学上的共识作出一系列反应。这些反应包括:建立“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为决策者提供气候变化科学背景和政策建议的评估报告;频繁召开国际会议,高层政治家纷纷发表声明,表达为控制和减缓气候变化采取对策的政治意愿;提出限制CO2排放的目标,等等。这些努力导致了1990年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开始,并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正式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至此,气候变化问题已经不仅是一个科学问题或环境问题,而成为一个轰轰烈烈的全球性问题,一个涉及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异常错综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②气候变化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逐步纳入政治议程,这是气候变化政治化的第一阶段。将气候变化纳入政治议程,实际上也就是将气候变化的风险纳入政治议程、使其进入公众视野,即随着国际社会越来越多地关注和讨论气候变化问题,气候变化风险将逐步地被更多的公民、组织、社会团体、国家认识和了解。风险公开化有助于人们更深切地体会到气候变化风险带来的恐慌,改变原有的“气候变化风险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具体的”观念,时刻认识到气候变化风险的严重性,自觉改变日常行为习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风险公开化有助于减轻环境不公,欠发达地区的公民和政府将形成利益同盟,要求温室气体排放者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督促国家和个人减少导致气候变暖的各种行为,从而维护自身利益,改变处于环境不公平的状态;温室气体排放者将逐渐意识到“短视行为”和“以本国为中心”等观念的错误性,在发展的同时关注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从而避免自身遭受更为严重的气候变化风险。进入政治议程,气候变化不再仅仅是一个科学问题、环境问题,还是一个国家发展中的政治和政策问题,这使得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和广大公民的努力。但是目前很多国际会议还仅限于提出气候变化问题,国际社会未能就这一问题的真正解决达成一致意见。
(二)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
气候变化的政治化要求国家和政府成为重要的活动者,因此吉登斯认为第二阶段就是要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主要是指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应该依靠国内政策和国际政策。在国家内部,为实现气候变化的政治化,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政府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政府应该树立一种长远眼光和战略视野,必须有某种进一步的改革和创新的“计划”①,即制定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战略性政策方案,将气候变化与政治联合并稳定于政府活动中。具备长远眼光和战略视野的“计划”可以使政府宏观把握、约束国内各行业、各地区、各社会团体等主体之间的行为,通过平衡各方利益,有节制的利用资源实现环境不公问题的解决,促进环境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第二,政府应该注意保持有关气候变化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平衡各党派之间、社会团体之间 以及各行业之间利益,维持政策稳定执行,打造某种类型的跨党派框架以推进放眼长远的政治。气候变化的无国界性、全球性使得仅有国家内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部治理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还不足以解决问题,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大部分国家都认可的国际政策才能保障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成功治理。尽管目前气候变化已经纳入国际政治议程,但是国际合作存在难度大、进展慢、效率低等问题,国际社会并没有采取实质性的措施治理全球气候变化,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最终以一纸不具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收场,国际合作难度大。国际合作的困难主要在于以下三点:第一,气候变化问题涉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各国谋求各自利益,存在国际性的环境不公问题,无法实现彼此真正的合作;第二,气候变化对各国威胁的程度不同,对多数国家而言,气候问题还没有形成现实、直接、明确、迫切的威胁;第三,在责、权、利关系上也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和不平衡。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中各国的责、权、利关系不确定和不平衡使得各国通常不愿主动承担责任。环境正义要求人们在环境权益上实现责、权、利的平等,环境权益分配不公使得各国在气候变化领域内的责、权、利关系更加的不明确,国际合作将更加的困难。
但是,合作共赢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国际合作更应该具备长远眼光和战略视野,将气候变化融入国际事务;保持国际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统筹各国行为,避免部分国家将气候变化的风险转移或是将风险继承,减少环境正义问题的出现,实现国家在平等地位上的合作,同时政策稳定有利于各国更好地适应和持续实施气候变化政策。哥本哈根会议虽然失败了,但它所制造的政治动能将推动建立起一套新的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全球治理制度。这是今后国际合作发展的方向:建立全球化的政策制定标杆;推进新国际制度的创建,建立起具有全球公信力的多边机制并赋予其一套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管措施等等。②国际合作应该朝着制度化方向发展,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约束力,重要的是保证治理制度的公平正义性。只有在避免环境正义问题的出现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国与国之间真正的合作。
气候变化政治化的第二阶段还要求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推出新的双边行动和协作形式。要想有能力减缓气候变化,社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参与进来,“吉登斯悖论”的解开也有赖于提倡、促进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到改变日常不良行为习惯的行动中来,而不仅仅依靠恐惧使公民行动。建立多边协作机制和多元治理模式,将气候变化深入公民的日常生活,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和维护环境权、生存权等权利意识;将治理气候变化发展成为一种政治意识和政治文化,指导公民的日常生活和行为习惯。如果公民能意识到全球气候变化的风险是直接的、有形的、可见的,威胁气候的行为总会以某种形式反过来威胁人类社会,而每一个公民终将不能避免风险的危害,“吉登斯悖论”将失去成立的前提,公民将改变自身的日常行为规范,积极主动的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如公民可能减少每周驾驶SUV的次数,减少私家车辆的行驶路程等等,这将平衡公民之间、公民与后代人之间的权益,缓解环境正义问题。如果公民能够意识到其他地方、其他人群的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将最终使风险危害自身,意识到环境正义问题的存在,自身正在承受着因他人行为而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时候,公民将产生反抗倾向,形成利益群体共同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生存权等等,要求建立治理气候变化机制,督促其他群体采取措施改善气候状况、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公民社会的能量,动员个人行动,建立多元治理、多层治理模式是气候变化的政治化的一个方向,也是有效治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方式。
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全球性问题,亟待国际社会、国家内部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尽管气候变化风险给人类带来可怕的后果,如印尼海啸造成导致约25万人丧生,很多人不会对它们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行动,而是袖手旁观,以致出现“吉登斯悖论”现象。气候变化的政治必须处理“吉登斯悖论”,促进治理行为得到真正有效的实施,将气候变化纳入政治议程,并将其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之中。
【关键词】:节约型园林;低碳城市;低碳园林;建设模式
中图分类号:TU986.2
全球变暖是指全球气温升高。近100多年来,全球平均气温经历了冷-暖-冷-暖两次波动,总的看为上升趋势。进入八十年代后,全球气温明显上升。
1981~1990年全球平均气温比100年前上升了0.48℃。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是人类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大量使用矿物燃料(如煤、石油等),排放出大量的CO2等多种温室气体。由于这些温室气体对来自太阳辐射的可见光(3.8--7.6nm,波长较短)具有高度的穿透性,而对地球反射出来的长波辐射(如红外线)具有高度的吸收性,也就是常说的“温室效应”,导致全球气候变暖。
为阻止全球变暖趋势,1992年联合国专门制订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于同年在巴西城市里约热内卢签署生效。依据该公约,发达国家同意在2000年之前将他们释放到大气层的二氧化碳及其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降至1990年时的水平。另外,这些每年的二氧化碳合计排放量占到全球二氧化碳总排放量60%的国家还同意将相关技术和信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转让给发展中国家的这些技术和信息有助于后者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各种挑战。截止2004年5月,已有189个国家正式批准了上述公约。
1、低碳城市的产生背景及概念
低碳概念是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倡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时代背景下提出来的,其中心思想在于减少碳排放和消除碳排放带来的后果。“低碳”一词首先出现在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State forTrade and Industry,UK,2003)一书的“低碳经济”概念中,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该白皮书指出,低碳经济是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创造实现更高的生活标准和更好的生活质量的途径和机会,并为发展、应用和输出先进技术创造新的商机和更多的就业机会。低碳概念一经提出,立即得到人们的积极响应,并在此基础上引申出低碳社会、低碳城市等概念。日本在2007年率先提出建设“低碳社会”的目标,其核心思想是通过更简单的生活方式达到高质量的简朴生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确保森林碳汇增长。2007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简称为IPCC)报告指出,当前气候变暖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共同形成的,但90%以上可能是由人类活动造成的。尽管全球城市面积仅占地球表面积的2%。但人类约50%的人口居住在城市中。另外,城市消耗的能源占全球能源消耗的75%以上,城市排放的温室气体占全球排放温室气体的80%左右{5l。以上研究表明,城市是实现碳减排的关键所在。因此,低
碳城市的概念应运而生。目前.国际社会对低碳城市的概念尚无完全一致的界定,一般认为,低碳城市是以城市空间为载体发展低碳经济,实施绿色交通和建筑,转变居民消费观念,创新低碳技术,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从本质上看,低碳城市实质上是指整个城市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小或者基本实现零排放。
2低碳与城市绿地系统的关系
低碳城市发展是指城市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保持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处于较低水平。低碳城市的主要思路包括减排和碳汇(既收集和固定大气中的温室气体)。而城市绿地系统作为城市中最主要的碳汇必然成为低碳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绿地系统具有固碳释氧、降低城市热岛效应、雨洪控制、城市农业基地、引导新型能源利用和绿色交通等作用,同时它也将成为重要的低碳教育与展示基地。如何在设计中充分发挥城市园林绿地的这些重要功能,是向低碳城市目标发展的重要保障。
3于低碳城市的节约型园林建设模式
3.1雨水储蓄利用 保持和修复自然界的水循环将成为低碳园林设计的重要目的之一。一方面,大量的雨水随着市政管网白自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景观用水来自于洁净的自来水。建立区域性的雨水利用设施,实现“就地滞洪蓄水”是解决城市雨水供求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也解决了园林景观与植物灌溉用水问题。在园林设计中,雨水利用包括雨水的集蓄和渗透2种途径。
雨水的渗透包括地面渗透池、渗透沟和可渗透铺装。在降雨丰富或有水源补充的地区,可以利用天然的低势绿地或人工洼地建立渗透池,形成具有野趣的小型湿地;降水量较小的北方地区可使用渗透沟和铺满砾石形式的渗透沟来蓄积雨水。可渗透铺装类型有嵌草路面和草皮砖、各种疏松粒料、多孔沥青与多孑L混凝土等铺装形式。
雨水的集蓄设施主要包括集雨系统、蓄水池及净化设施等,园林中经常使用的集雨系统有绿地滞蓄汛雨回补系统、道路集雨人工湖系统、屋面集雨系统等。兴建滞洪、储蓄雨水的蓄洪池和地下隧道蓄水系统。
3.2绿色园林构筑物 园林构筑物可以通过形式的巧妙构思达到增汇的目的。园林建筑采用半地下、地下或底层架空的设计,以及墙面、屋顶立体绿化,增加绿化面积或绿地面积,同时提供多种建筑设计风格。为人们提供不同的观景视角,形成独特的园林风格。地下与半地下园林建筑也使建筑在冬夏季的能源消耗减少,达到减排效果。
可利用太阳能采光板为框架面、顶篷等结构,将太阳能与构筑物巧妙地结合,达到减排、增加可再生能源目的,也可创造新的构筑物形式。风能设备的恰当布置与设计也可成为园林新景观。
3.3污水净化循环 城市污水净化循环问题亦可以通过园林景观的设计,借助自然的力量予以解决。具有净化功能的人工湿地系统可以设计成污水处理地。将城市污水排入湿地系统,配合植物根系以减缓水流速度,利用多层异质土壤对悬浮物进行拦截沉降,促使杂质的沉淀和排除,并在湿地中种植具有净化功能的植物,如芦苇、千屈菜、小香蒲、花叶芦竹等,以有效地吸收过滤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水中不易被植物吸收的有机组织体滞留在土壤中,通过微牛物作用将其分解为易被植物吸收的无机盐和气体,然后被植物吸收或者释放到空气中,从而除去水体中的化学污染物,从而使污水得到净化。污水净化后可以作为园林的景观或灌溉用水,实现污水的可循环利用。这一过程简便易行且能耗极低,可以节约大量电能。
3.4选择建造材料 降低碳排放量的最直接方法就是通过选择碳成本低、耐久度高、后期维护少以及可以进行循环利用的材料进行同林建设。选择本地或就近材料,通过降低运输成本来减少碳排放。尽量采用木材、竹藤等“低碳”材料,少用钢材、玻璃、水泥等“高碳”材料.减少冈林建设中的碳成本。寻求已成型、已使用的材料进行改装、重构等,使园林材料实现可持续利用;还可以将可再生的废料回收.重新锻造成新的材料,节约开采、炼铸成本。通过越来越多的园林材料的循环再利用来减低园林建设的耗碳量。
参考文献:
[1]赵显刚,宋淑艳.浅谈园林景观中园路的设计[J].天津农学院学报,2006(2):57―59.
因此,可持续发展的生存环保教育,已是天下匹夫的共同责任,更是学校环保教育的当务之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的日益凸显,环境安全问题已威胁到了每个人的生存权利。于是,“低碳生活”应运而生。目前有识之士解决环境困扰问题的共识是:本着对人类负责的态度,从根本上大幅度消减温室气体排放,把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应对人类生存危机的减压器。这样,我们的环保教育的内容也就落到了“让人们走可行性‘低碳道路’,过可持续性‘低碳生活’”上,这种生活可谓“幸福而有尊严”!只有环境指数达标了,我们的幸福指数才会逐步提升。
那么,什么是碳和低碳?什么是低碳生活和低碳经济?什么是幸福和幸福指数?我们先了解一下。
碳,英文为carbon,是指石油、煤炭、木材等由碳元素组成的自然资源。由于人们过分依赖燃烧这些能源而大量排放含有二氧化碳等成分的气体。这些气体是导致气候变暖的主导因素。
低碳,英文写作low carbon,指的是较低或更低的温室气体排放(所谓“温室气体”,即裹在地球外层的大气既能让太阳热辐射透过到达地面,同时又能阻止地面热辐射过度散失,大气对地面的这种保护作用称为温室效应。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称为“温室气体”。这些气体有二氧化碳、甲烷、氯氟化碳、臭氧、氮的氧化物和水蒸气,其中最主要的是二氧化碳。)。低碳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无论在生产过程中,还是在生活过程中,强调节约使用能源,特别是碳基能源(即以碳元素为基础的能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节约能源自然涉及能效,但仅仅靠提高能效是不够的,还必须减少总的能源需求;二是靠改善能源结构,降低能源的碳密度(即单位能源中碳的含量)。
低碳生活,英文是low carbon life,就是把生产或生活作息时间所耗用的能量要尽量减少,达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目的。低碳生活是一种更环保、更生态、更绿色、更清洁的新型生活方式,也是一种消费理念与生活习惯。
低碳经济,英文是low carbon economy,是指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和生活方式。其注重发展和应用新的技术,尤其是降碳技术,来降低经济活动中化石能源的消耗和温室气体的排放。
我们建设的小康社会,要求提高全社会的幸福指数,让老百姓过上幸福生活。幸福就是一种持续时间较长的对生活的满足和感到生活有巨大乐趣并自然而然地希望持续久远的愉快心情,这既是每个人的追求目标,也是整个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幸福指数是指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生态环境、政府管理、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社会进步、居民生活与幸福水平的指标体系。提高全社会的幸福指数,让老百姓有幸福感,过上低碳生活的日子,这也是我们课题研究的应有之意。
现代生活,既是物质的,又是精神的,二者相辅相成并相互促进。现代生活方式,一方面消费物质,一方面愉悦精神,精神生活更重要。恰恰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文化生活习惯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影响了青少年的生活习惯(包括环保生活习惯),令人担忧和关切。
因此,加强对青少年过“幸福而有尊严”的低碳生活教育,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关注和关切、教导和教育:
关注之一
从青少年身边点滴小事入手,见缝插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成环保和低碳生活理念的确立,培养青少年良好的生存发展意识,让他们首当其冲地学会保护好自己的生活环境。
关注之二
从阅读教学角度入手,凡涉及环境保护之类的话题,不放过,不走漏,入理入心地教育,培养青少年的环保素养和责任心。让他们通晓环保知识和理解环保的现实意义。
关注之三
从综合实践入手,让青少年在课内外实践中增长环保见识,培养生态文明和低碳理念,让他们行动起来为他人、为社会奉献力量,做环保志愿者。
关注之四
从时事教育入手,让青少年关心国家大事、关注社会热点、关切气候变化与环境问题,听取他们的评论和作为,有针对性地进行环保和低碳生活教育。
关注之五
从家乡社区或街道找一个环保问题较严重的死角地方,与青少年一起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培养他们热爱社会生活、观察自然环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通过以上对环保知识的普惠和通识教育,不但扩大了青少年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新认识,而且培养了他们对低碳生活的崇尚、追求和见之行动的良好习惯。这是很幸福的事,何乐而不为呢?!
对西部学生来说,他们生活在中国的西北角,更要了解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环保要先行,低碳要保障”的大局。西部生态更脆弱,自然环境不能再遭破坏,大气不能再度污染,要严防“把大开发变成大开挖”的现象。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每个人、每个单位、全社会都要参与环保行列,使人与自然共赢。否则,任何人就没有幸福话语权,更没有人权尊严可言。
总之,我们,特别是教育工作者,要帮助青少年牢牢树立现代人的幸福观(包括人生观和价值观)及未来人的幸福观,为培养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国民素质而贡献一份力量。这样,我们“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目标就实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