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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软件保护、盗版
引 言
随着计算机软件行业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作为产业的核心所在,是不断推进产业结构转型,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增长的动力,担负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特别是金融危机后,软件作为第三产业的高科技产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构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成为学着们热议的焦点。
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与特征
1.1计算机软件概述
"软件"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现常称它为软件。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与硬件相互依存的另一部分,它包括程序、相关数据、及说明文档。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其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了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1.2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现代知识产权理论趋于一致地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创照性成果、经营性资信、经营性标记等多种形式。①计算机软件系统是一种提供人与计算机沟通的桥梁,它将使用者的命令转换成计算机的可执行程序,驱使计算机执行工作后,再把结果反馈给使用者。具体而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
(1)无形性:计算机知识产权本质上保护的是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产生的价值,并以一种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使知识产权创造者 以外的人能够了解。
(2)可复制性:计算机软件是通过计算机语言程序编写的,因此,客观上对代码这一载体的"可复制性"是显而易见的。
(3)确认性:我国商标权的获得,也是实行注册制,只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正是因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这就要对其智力创造性成果的财产权予以审查确认。
(4)独占排他性:未经其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期性: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更新迅速、发展快,生命周期短。
(5)多样性:计算机软件由不同的语言、代码、符号以及不同的固定载体组成,其程序表现为形式多种多样,呈现出其作品性。
(6)专业性:计算机软件凝聚了人们潜心钻研与开发的时间和精力。其往往是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凝聚而成,专业性强。
2、计算机软件行业国内外的发展现状
2.1 我国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立法一开始并未打算采取著作权保护的方式,而是准备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并且也按照这种思路进行立法的起草工作②。在1989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中国方面承诺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将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③。2001年又颁布了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适用,构成我国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使计算机软件获得了基本的法律保护。但是,从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过程来看,立法的滞后,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国内软件的盗版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2.2 国际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后来,英、美、德等国家学者也进一步提出了许多保护方案。在1981年美国著名的Diamond V. Dieher案(450U.S.175(1981))中,最高法院首次公开了一项计算机程序与硬件结合具有可专利性的判决。1991年,在东京召开的第三次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国际会议上,就肯定了国际上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发展趋势。
3、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意义
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功能也不断强大,技术的复杂多元化,已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可以完成,整个开发过程往往要集中多人或多个团队才能较好的完成,对于模块化的设计与编程也更加细化,分工也更加明显。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程序、代码等容易被他人剽窃,模仿和广泛无限次的复制,也使侵权者可以不用成本的享受他人的劳动成果,从而获得利益。这样对计算机软件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更严重打击了新软件开发的积极性,阻滞了这个新兴产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如何对计算机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问题越发明显。
第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时展的必然需要。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他关系到巨大的国家利益,是实现科教兴国的必然产物。
第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构建我国计算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第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产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一是将有利于提高我国计算机软件创造者的工作热情,发挥软件工程师创作的积极性。二是有利于在网络外部性方面凸显优势,计算机软件市场内消费者从软件产品中获得满意的程度随该产品的其他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三是有利于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全球市场一体化的今天,有效创新营销手段,运用高科技发展产业已成趋势。
4、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4.1加强计算机知识产权素养,规范软件工程师职业道德修养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软件运用在社会各个领域在广度和深度上迅速延伸,对其依赖也越来越强。软件工程师作为软件开发的核心,是直接关系产业发展的动力。由于软件工程师队伍的日益壮大,就软件工程师自身的能力水平,修养各有不同。因此,必须加强软件工程师综合素质,修养和能力的规范和培养,以便更好地发挥软件工程师的作用。
4.2 加强各级政府部门监管力度,引导计算机软件行业自律
我国的专利保护一般都是依靠司法保护来确定保护权利的实现,但在某些情况下,行政保护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应增强专利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和司法保护相协调,加强专利执法力量,提高专利行政执法者素质④。除了相关政府部门加强计算机软件行业监管力度外,行业自律也是保障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许多监管职能将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来承担,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行政执法,打击各种侵权行为,避免行为的继续和扩大,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3 加强政府舆论法制宣传力度,严厉打击盗版事件
对于国外软件的盗版倾销,我国可鼓励国内政府,企事业单位优先购买国内软件。并大力宣传软件盗版的危害,让广大消费者尽量选用正版软件来使用⑤。进一步加大计算机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采取制作展牌、集中宣传、巡回展览和利用报纸加强舆论宣传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当然这种模式可以说是软件专门立法前的过渡阶段,不可否认,软件专门立法仍是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
注释:
① 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②黄勤南.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3(2)
③寿步.软件网络知识产权--从实务到理论[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11)
关键词: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 企业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三个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二)战略化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由过去的被动防御阶段转入主动进攻阶段,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运作策略。比如抢注商标专利,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阶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国家或企业并不实施这些专利,而是通过收集贸易目的国的经济信息,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国进行权利诉讼,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利润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化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各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合作,先后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各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广泛开展多边合作,结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此获得国际合作保护。
二、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WTO《TRIPS协定》的要求相符合,我国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2004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增设了保护知识产权专章,旨在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
2008年7月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展露纲要》,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新专利法,更是顺应WTO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修改法案,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规定》完全符合。
我国已加入大部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逐步与国际标准靠拢,所有这些举措将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开展。
(二)企业、外贸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
我国企业、外贸经营者的发明专利申请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从1985年4月—2010年4月,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6095949万件:其中。国内申请5134526万件,国外申请961423万件。且连年增长。商标方面,2002—2008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7年为世界第一。版权方面,2009年软件申请登记总量7.09万件,同比增长49.75%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量679万件,同比增长48.6%。可见我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有提高更加重视对自己无形资产的保护。
三、中国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滥用各类技术标准的防范制度
技术标准指对1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要达到的水平以及为达到这一水平而实施的技术。但是当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技术标准涉及的技术被知识产权的方式合法控制时,任何人要使用标准化技术,就触及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此时,使用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以昂贵的代价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化技术,生产标准化产品:要么因不甘心知识产权人的宰割而放弃市场。因为标准化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首要条件,不按标准就不可能被市场接受,而采用标准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需要取得许可、支付报酬。我国由于存在严重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上的缺陷,在防范国外滥用各类技术标准方面,缺乏有力的武器。
(二)知识产权转化率有待提高
知识产权转化率就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通过自己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并以此来获取最大利益占知识产权研发所花费费用的总额。从授权数量来看,中国是知识产权大国;但就无形资产质量而言,中国远不是知识产权强国。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27日报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在何方》,说我国500余万项的专利成果实际转化率不足30%;在商标领域,在国际知名品牌的排行榜单上,中国企业商标无一进入100强,进入500强的只有12家。就外贸而言,中国企业出口200强,70%以上是定牌生产、加工贸易。在合资企业,90%以上是使用外国投资方的品牌。据统计,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利用率高达95%。
只有当知识产权付诸生产时它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在获得了知识产权之后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使之转化为实质生产力并获取最大利益,实现由量的发展到质的飞跃,这是中国企业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且人才匮乏
首先,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从我国专利申请人前10名的分布情况来看,其中有30%是高校,60%是民营企业,作为占据大部分国家研发资金的国有企业仅占10%。
其次,科技的发展需要人才,也离不开人才的储备。而我国知识产权的人才配备与发展需要不相符。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应按技术人员总数的4%比例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依此比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总需求量应该是8万人,我国现在所能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另外,现在所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也缺乏必需的综合专业知识背景。如果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往往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大大增加了外贸知识产权保护成本。
最后,中介市场也不完善。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目前,全国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已具规模,但在各地发展不平衡,且知识产权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问题时,往往因为不了解侵权所在国法律而导致诉讼失败。这就需要在全国各地形成有关专利、商标、版权和技术合同等的中介服务和保护网络。以此来满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四、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对政府的建议
1.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应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一些重要产业尽快掌握核心技术和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同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可采取的措施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鼓励创新,谴责剽窃、盗版和造假行为: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并依据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人员进行惩处。
2.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评议和制定工作。首先,要积极参与WTO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评议工作,很好地利用我国加入WTO和国际标准化组织获得的发言权,避免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和在标准领域里的经验优势控制国际市场。其次,要在评议的基础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研究机构及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要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力争把我国的标准化意图和标准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再者,对标准技术性措施造成的贸易摩擦,要积极利用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加以解决。努力避免和化解贸易冲突。
3.充分行使海关的监管职能。有效利用打私和征税手段,控制非法贸易。加强对知识产权敏感商品的监控,坚决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使得侵权行为在进出口环节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海关国际合作,使海关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对外贸经营者的建议
1.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企业应及时将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使核心专利成为标准,取得有效保护。要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加大资本与人才投入,从小技术到大专利,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充分扩大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贸易量,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使知识产权进行最大化的实质生产力转化,创建和保护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2.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涉及到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纠纷和诉讼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国家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并给他们充足的空间与资源,发挥其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作用,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知识产权队伍,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商标权
在目前追求文化精神的现代社会中,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增加了我国的软实力,维护了我国的民族尊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体系构建,法学界及社会相关人士有着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应当顺应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以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为基础,量身定制一套能够有效起到保护作用的法律体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一)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益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对传承人的权益保护主要在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两方面。首先,传承人的精神权益是指不受污蔑、精神上的不受冒犯等等,这些精神权益不仅仅代表着传承人强烈的民族荣誉感和归属感,对传承人物质权益的实现也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其次,传承人的物质利益因为现代科技力量的强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带了大量的复制、收集、滥用。因为法律保护的欠缺,致使我们面对这样无偿的使用甚至牟利无法拿出有力的法律手段捍卫自身的权利,只能通过外交方式解决。
(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
正所谓传内不传外,在过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仅限于家族内部间流传,一些古老的技艺渐渐成为了一家人的生活经济来源。但是随着社会商业化的发展,若依旧以家族流传文化爱好作为主要传承方式,难免会偏离时展。所以为了避免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陷入后继无人的尴尬境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时刻需要新的动力以及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第一,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即版权,是对文学、科学作品作者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权利保护,更倾向于作品表现方式的保护。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其外在体现的多是精神层面的内容,而且文化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就这与著作权的要保护形式产生了一定的偏差,使由著作权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了困境。例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剪纸技艺已经家喻户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不是我们欣赏的剪纸作品,而是传承人的技术以及精神信仰,但是它无法作为法律客体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所以从这一例子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还有待完善。
第二,商标权保护。商标对产品的保护时间可以通过续展而持续存在,并且主体既可以个人、团体,也可以是法人。所以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商标权可以用作传统文化识别的保护,其保护主要有两种方法,其一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标志、字符、文字等等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其二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产生的产品可以进行商品商标注册,具有独特性的文化服务也可以注册服务商标。此外一些可以代表传统工艺技术的招牌也可以成为标志,进行商标申请,以便后续更好地保护传统文化。
(二)藏医药的商标权保护现状
藏医药学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大量的临床疗效,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因为科技的不断前进,传统藏医药学文化面临着文献损毁、技术无法传承等严峻问题,其中关于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在未来的全球化发展中能否保有一定的地位,能否争取更有利的科学社会资源,还要依靠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力量。因此藏医药学如何在知识产权方面得到更有效地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藏医药中,那曲的冬虫夏草可谓是极具代表性的一种药材原料,已经成为各民族人民都十分认可的良药。那曲冬虫夏草名声大噪带来的是藏药产品的好信誉,成为藏药产品质量可靠的标签,并且为当地藏族人民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益。这一例子很好地说明了商标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中起到的良好推动作用。因为在商标权的保护中只要满足可识别性这一个条件即可,其不受文字、颜色、图形、声音、时间等条件的限制。但是在这一事例中,藏医药在形成了商品化状态后才发挥了商标权的作用,商标权使藏药产品得到了保护,藏医药知识却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仅仅依靠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不完整的,我们还需寻找其他保护之道。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为了弥补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缺陷,完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及客体。对相关的主客体给予明确界定,不用再多加考虑其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及时抢救、保护、发展。第二,完善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体系。为了全面、长久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如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律法内容中加强对传统识别标志的保护,避免遭到其他人恶性抢注。第三,笔者建议成立特别法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为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到全方面的妥善维护,所以可以在某些方面,如民间艺术文化作品、历史科技等,针对其特点及发展前景有针对性地制定特别法进行保护。并且在此基础上,构建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有效协调各个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空隙或部分交叉点。
综上所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果仅仅依靠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个别法律的零散规定o法从根源上使其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因此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世界贸易格局 发展中国家 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代国际贸易中竞争优势的主要祛码和最有价值的搏弈工具,是世界各国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及发展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发达国家尤其是具有技术优势的经济强国,不仅在在其知识产权国内政策中制定了符合本国实际和服务国家利益的战略目标,而且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和利益的驱动,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相比之下,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的推进过程中则处于被动,缺乏发达国家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的必要过渡期,在国际贸易的现代化进程中处于不利的发展地位,发展中国家强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对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预期的效果。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对国际贸易格局的影响
从全球贸易角度出发,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增强,使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两极化趋势更加明显,加剧了南北贸易发展不平衡。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后,由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绝对垄断优势,以及发展中国家市场对发达国家的高度依赖性,贸易利益流向发达国家,从而加大两极分化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具有绝对的垄断优势,使之成为发达国家利益分配的有效工具。
跨国公司是知识产权申请的主要微观主体,也是发达国家保持和强化垄断性贸易经营的重要工具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其跨国公司的垄断实力大大增强,延长获得超额利润的周期,进一步加强其技术垄断优势和市场垄断优势,占据更大的市场规模,,始终占据国际市场有利竞争地位。结果必然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公平贸易和竞争无从谈起。
(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遏制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的有力武器。
国际贸易中的标准壁垒己经成为遏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市场的有力武器,发达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遇到更多的贸易壁垒,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降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运用,使得发达国家得以控制产业链、遏制竞争对手,从而进一步攫取产业利益,并削弱后发国家和后发企业的低成本优势,两极分化进而加剧。
(三)发达国际利益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导致国际贸易主体地位不平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则问题成为另一个阻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制约因素。为保持和加强竞争优势地位,发达国家极力主张把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要求建立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减少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而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扭曲和障碍,增强其经济和贸易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发达国家还积极通过国际公约和单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深深打上了发达国家利益的烙印,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从而陷入长期经济贸易发展困境。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及对我国的启示
知识产权通常被称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进步动力,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为知识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带来障碍,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全面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和成本。
各国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科技发展阶段选择适宜的国内知识产权政策,根据经济学基本分析工具,满足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收益的平衡,从而制定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能对贸易及经济造成扭曲,更不能成为知识和技术扩散的阻碍。
(二)从各方引入国外技术,形成竞争机制,削弱国外技术的垄断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国外企业在该国的专利产品的市场垄断能力越大,为了削弱技术持有方的垄断势力,我国在引入国外技术时可以引入多家相同类型的国外技术,加强他们之间的竞争,从而削弱国外企业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的对我国产品市场的垄断力度,降低我国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成本,提高模仿能力。
(三)大力支持民族产业的科技研发,提高我国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转化率。
我国政府要增强对出口企业的技术支持,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有目的性的引导发展核心技术,提高科技的市场转化率,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贸易的不利影响。此外,要加强我国跨国公司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关键词】科学技术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世界各国体现其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各国也越来越依赖于科技创新,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技术的不断升级。由此而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例如网络技术所引出的网络版权及网络标记问题,再如基因技术导致的基因食物、基因药品等问题,这些问题都要求我们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从而适应新的发展趋势。
一 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
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而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到了保护作用,它们二者的关系表现在:
1.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几次重要的技术发展阶段。从1840年的工业革命到之后的蒸汽革命、新科技革命以及20世纪90年展起来的微电子技术、网络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对知识产权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对专利、商标以及著作权的保护,而现在却已发展为包括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随着保护对象的不断增加,也就要求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不能一成不变地应对新问题,必须有所创新,必须针对出现的具体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法律是有滞后性的,它应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完善。由于上述原因,这也就加速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与修改,使得知识产权制度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内容也越来越多。
2.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到了保护和促进作用
任何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只有在自己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会有不断的科技创新。试想,在一个法律制度混乱,自己的知识产权成果无法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的环境下,谁还有那种积极性去创造能够产生财富的知识产权呢?一方面,这是一个经济循环的问题。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只有在自己的经济利益得到实现的前提下,才有资金去进行新一轮的发明创造,使科技创新走向良性循环。如此,才能够不断扩大科技创新活动的领域和范围,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的保护也能为创新者省去很多不必要的财力和人力的耗费。例如技术创新人员可以通过对专利或者商标的检索,从而清楚地认识到市场中哪些创新是不存在的,哪些技术手段是可以取得经济利益的。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发明、重复劳动等问题的出现。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不仅为科学技术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也不断促进着更多创新成果的产生。
二 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冲击
科学技术的发展虽然可以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但是它也同样对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科技的发展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趋弱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即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具有严格的领土性,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由此,保护知识产权的各种国际公约也就应用而生了。国际公约的出现使知识产权不再那么明显的具有地域性,虽然还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的程度在降低,区域在缩小。例如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开始向国际化迈进。再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通过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了国际贸易法律框架体系。当然,完全的突破知识产权的地域限制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过程,也是今后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方向之一。
2.科技的发展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不断增加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其实也就是知识产品,即人们在科学、文化、技术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这主要包括了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以及经营性资信。起初,知识产权所保护的知识产品主要是指专利,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工商业的发展,保护对象扩大到了商标。几次科技革命的发生和20世纪末科技的迅猛发展,现在的知识产品已经不仅仅包括专利和商标,还包括著作、商业秘密、产地标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号等等。可见,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在增加,也不断地在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出现的新客体进行有效的保护。
3、科技的发展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日趋多样化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不断增加,单一的保护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各种知识产品必然具有各种形式和载体,因此,综合的保护模式是当今各国发展的方向。例如现在有些知识产品既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是商标法保护的对象,这就需要两个法律的交叉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全方位的保护人们的创造成果。综合的保护模式不仅包括法律法规的健全,也需要相应的行政保护机构的建立。形成一种有法可依、依法执行的保护方式是科技发展所提出的新挑战。
三 在科技发展前提下,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建议。
如何应对科技的不断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冲击?这是现如今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积极参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相对于很多发达国家来说还是落后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因此,需要利用参与国际条约、法律移植的手段来补足。一方面,积极地参与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可以有效的弥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缺失。因为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因此,在不影响我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合理的国际条约是可以用于解决我国内部的某些知识产权问题的;另一方面,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用法律移植的手段将同时期其他国家的积极因素纳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捷径,也是我国看清自己不足的方式之一。通过对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阅读,可以将那些在我国未纳入保护范围的知识产品重视起来,进而建立相应的法律予以保护。
2.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起步晚,对公民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也相较于很多发达国家迟一些,因此,普遍的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够强烈,没有形成一种以不侵犯知识产权为荣的价值观。很多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但却没有意识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更有甚者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作为一种盈利的方式,所以,在全民中形成一种知识产权文化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现在就应当开始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宣传,更重要的是对青少年的价值观的一种影响。一方面培养青少年的创新意识,以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法律教育,在不侵害他人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从而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良好的氛围。
四 结论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存在两面性,这是辩证法的要求。科学技术的发展虽然对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也冲击着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但是,从另一方面说,这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科技进步的现实要求我们,对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当遇到问题时,坦然面对,冷静分析其源头,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是我们长期要做的工作,这样,也能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
[2]戴强.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互动性研究[J].技术经济.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