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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环境 知识产权 保护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涵义
1、传统知识产权概述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指的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的时间期内有效。各种发明、创造,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图像、标志等,都可以算的上是某一个个体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有形财产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样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主要有两类,即版权和工业产权,其具体特征包括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2、网络知识产权概述
网络知识产权指的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是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它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的内涵,还包括多媒体、数据库、网络域名以及电子版权等等。不难发现,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概念外延扩大了,涵盖的范围更广了。从根本上来看,网络知识产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它也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但由于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产生、传播、利用等都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有所不同,因此,网络知识产权又有着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
较之传统的知识产权,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无形性加深: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无形产权,但其在传统环境和在网络环境下表现出来的无形性却是截然不同的。在传统环境下,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总与一定的物质载体相结合,能够通过具体的产品或是具体的文字说明表现出来。而在网络环境下,一切信息资源都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播,人们可以感知的只是计算机屏幕上虚拟的数据影像,导致知识产权在网络中的载体也是无形的,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进一步加深。
2、专有性弱化:对于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而言,专有性指的是只有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才享有对智力成果的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都不得擅自行使其权利。但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再加上网络传播速度快、信息容量大、涉及领域广的特点,用户只需要登入互联网就可以轻松获取他们所需要的信息。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下载、上传信息,轻易就可以对数字资源进行复制和传播,这些必然会冲击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专有权,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3、地域性减弱: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然而,在网络环境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越来越淡化,网络的开放性实现了“无国界”的交流。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可以通过网络迅速地传播到全球范围内,并被不同国家的计算机用户接受和使用,这也使得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逐渐减弱。
4、时间性缩短: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只在有限的时间期内有效,逾期便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权利客体就可以被公众无偿占有和使用。在传统环境下,知识产权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收回成本、获得收益,而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减少了很多环节,传播速度非常迅速,新专利或新作品在网上一经,用户只需要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就能享受到权利,大大缩短了智力成果的收益实现时间。
三、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目前,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网络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笔者结合实际,就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
1、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立法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法制建设势在必行,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网络上的各种行为能够有法可依。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网络侵权行为也在不断升级,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已经显示出滞后性,立法工作者应及时对其进行修正、完善,制定网络保护法规,形成专门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约束侵权行为,实现网络的有序发展。
2、采用多种技术手段
采用技术手段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防患于未然”的一种预防措施。目前,相对成熟的安全技术主要包括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认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等等,利用这些技术手段来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被非法访问和盗取。此外,还可以通过入网控制、身份鉴别等技术,加强用户对信息访问的权限管理。
3、发挥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单单依靠法律规定和技术手段是无法消除网络侵权行为的。这种情况下,构建网络道德体系,发挥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辅助手段。政府要加强对公众进行网络道德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思想觉悟,建立网络道德监督机制,增强道德规范,利用道德的力量来约束侵权行为。
4、增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网络环境下,想要切实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公众的思想认识是关键。政府应不遗余力的对公众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让公众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树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公众对自身智力成果的保护感,从根本上消除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任重道远。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多样,仅仅依靠法律和技术手段已经无法制止,还必须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树立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几方面结合,形成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从而使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参考文献
[1] 唐艳.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13)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中分为七章来规定会展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诉处理,第三章展会期间专利保护,第四章展会期间商标保护,第五章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及第七章附则。其中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内容将在以下的专利权保护,商标权保护,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方面做以详述。在此仅对第一章,第二章,第六章及第七章内容予以介绍。
该办法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展会管理部门职责,及参展方义务。展会管理部门职责部分规定,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章投诉处理部分主要规定了投诉机构的设立,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时须提交的材料,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进行中的职责等。投诉机构的设立方面,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二)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三)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四)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五)其他相关事项。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时须提交的材料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四)委托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进行中的职责方面,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
第六章法律责任方面,该办法主要规定了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以下几个环节,对涉嫌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处理请求认定成立时,对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处理请求认定成立时,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时等等。对涉嫌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处理请求认定成立时,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时,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附则部分是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确认。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专利、商标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本办法中的展会管理部门是指展会的审批或者登记部门。
二、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概述
[论文关键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策
中药产业是我国优势传统产业,但随着中药产业国际化发展,而我国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中药产业在国际化竞争中处于劣势,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一、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一)中药概念及特征
中药是我国传统药物的总称,凡是以中国传统的医药学理论(如四气五味、升降浮沉、归经、补泻润燥、配伍反畏等)为指导,来解释其作用和用途而用以防病、治病、保健的药物,均可称为中药。我们通常所说的“中药”是指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制剂的总称。中药具有以下特征:
1.整体性。中药在对疾病治疗过程中强调机体治疗的整体性。中药知识体系是一个比较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中药的使用以配伍为特征,强调各种药物之间协同的作用。治疗过程中注重从机体的整体性出发。
2.传承性。中药作为传统医药都是世代相传,其历史发展是连续的。中医药知识是我国各族人民与疾病做斗争过程中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它们一般是以文字传承或口头传承的方式得以流传下来,并最终形成了现在的宝贵传统医药知识体系。
(二)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内涵
“知识产权”这一术语是在 1967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时出现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所有权”或者“智慧所有权”,具体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以及著作权等权利。依据中药概念及特征,可以将中药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我国通过加入TRIPS协定,签订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并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来保护中药知识产权,旨在建立完善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我国中药在国际竞争中的实际状况却令人堪忧。
二、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存问题
(一)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
本文主要从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行政保护三个方面分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专利保护
(1)中药品种获得专利保护难度较大。旧《专利法》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是不授予专利权的,1993年新的《专利法》规定,中药药品和药品发明均可申请专利保护。但是,中药品种要想真正获得专利保护难度很大,因为我国《专利法》基本上借鉴西药保护模式来保护中药,用西药的专利保护方式来保护中药存在很多障碍。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中药品种要获得专利保护也必须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然而对于许多中药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而言,古籍上大都早有记载,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些中药品种无法再获得专利保护。即便有些处方经过改良,与经典传承处方相比在组分和剂量上有所加减,但也很难判断其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这也是国内中药专利申请很少获得批准的主要原因。
(2)中药专利侵权难以认定。西药为单方药,均有具体的化学结构式,专利保护范围明确具体,技术特征容易划分,遇上侵权很容易做出侵权判定。而中药大都是复方,有些中药品种药物成分多达几十味,多种药物混合在一起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所以在制成中成药后,即使采用最先进的仪器也难以分析出中药复方制剂的原始配方和制造工艺。因此在实践中,中药专利权人对他人提出侵权指控时,由于无法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对比,也就无法证明他人是否侵权,自然难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中药专利遭侵权时不容易得到救济,大大挫伤了企业申请中药专利的积极性,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适合中药特点的侵权认定办法。
2.商标保护
《商标法》第11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药品管理法》第50条规定:“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如云南白药、安宫牛黄丸、六神丸等药品名称,虽然知名度很高,但属于该药品的通用名称无法申请商标注册,这些规定对独创了某一药品名称的企业是不公平的,独创的药品名称也是企业的智力成果,却因列入国家药品标准而进入公有领域,企业再也不能从药品名称这一智力成果中受益,企业对此很无奈。此外,道地药材由于缺乏显著性,要申请商标注册也很难,如冬虫夏草、天麻、长白山人参、川黄连等我国特产的著名药材都未能注册商标。因此,商标保护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3.行政保护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仅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并且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品种,我国加入 WTO 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所保护的范围明显不符合 WTO 基本规则中的国民待遇(非歧视)原则,同时在实际应用中它与现有《专利法》中的有些规定相冲突,例如《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即任何一种中药品种只要申请了专利保护就没有资格再去申请中药品种保护。此条例很大程度站在药品生产企业的立场考虑问题,通过限制竞争的行政手段,维护药品生产企业的利益,忽略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医药企业和科研人员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战略性思维
医药企业和科研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重成果轻保护的现象,由于专利意识淡薄,缺乏主动保护意识,很多含有丰富知识产权的临床经验、有效方药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被无偿使用。有些经济价值较大的研究成果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保护、或者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操作不当,错失获利良机。一些中药生产企业及科研单位只重视申请本国专利保护,而因不熟悉国际专利申请程序,忽视中药专利国际保护,这就使得一些国外企业有机可乘,在其他国家取得该药品的保护权,致使该药品在被抢注的国家流通受到限制。
三、加强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一)完善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1.专利保护制度
加快中药发明专利审批进度,尽量简化申请程序,缩减申请到授权的时间,优化专利侵权审理程序,缩短判决周期,明确侵权责任、加重侵权处罚,成立中药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减少专利纠纷。
结合中药自身特点,对中药进行特殊审查,缩短申请周期,提升中药专利水平,鼓励中药企业在研发及生产过程中发明创造的药品、配方及生产工艺等技术环节申请专利保护,倡导和扶持中药企业在国际上申请专利;逐步形成卓有成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药专利保护制度。
2.商标保护制度
商标法中建立中药商品名制度,企业可以给已获国家批准的新药另起一个商品名称,并进行商标注册,以区别于其他生产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为防止造成一药多名的情况,商品名应限制在有专利保护或中药品种保护的产品上使用,对于两家以上生产的产品不应批准商品名。企业在企业总商标的基础上另注册一个与具体品种相关联的子商标,而子商标具有商品名的功能,这样就可以将商品名的保护与管理纳入商标管理的范畴,企业可以通过对子商标的宣传达到区别其他企业产品、参与竞争的目的。政府通过完善商标法律法规来鼓励企业创建自己独特的商标。
3.行政保护制度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适用对象较广,只要是没有申请过专利的,包含中成药、纯天然药物的提取和中药人工和成品等中药品种,都可以拿来申请中药品种保护。但随着中药向国际化发展,行政保护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我们需要行政规定简化申请手续、延长保护期,提高保护效率,扩大适用范围,约束国外制药企业对国内市场的大量涌入;增加保护主体,除中药品种外,对处方组成、稀缺中药材、技术资料以及生产工艺等进行全面认定;考虑消除行政法规与专利法之间的矛盾,使行政保护成为专利法保护的有利补充。
论文关键词 文化创意产业 知识产权保护 产权意识
我国的国民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的提高,在这种背景的滋生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文化产品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此消费结构的调整也促使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自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以来,这个低耗能、高收益的新兴产业更是迎来了发展的高峰。然而,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并不意味着可喜可贺,越来越多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其中尤以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最为值得重视,因为它是文化创意产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所以我国应当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进而保障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高速发展。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概述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我国目前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并不存在官方的定义。多数所谓的定义都是许多学者结合“文化”的概念提出了自己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独到见解,这其中历经了“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再到“文化创意产业”的过程。其实文化创意产业就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衍生出一种新兴产业,它是以创造力为核心,强调一种文化因素或主体文化,通过创意、技术和产业化的方式,由个人或团队开发和营销知识产权的行业。
(二)文化创意产业的特征文化创意产业是新兴的朝阳产业,因而必定具备其高速发展的优势与特征。首先,文化创意产业具备高附加值的特征,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收主要就是依靠人脑的创意,这种方式既不消耗自然资源也不浪费过多能源,真正的实现了投入少、产出多的经济发展模式,在低碳生活被倡导的今天,这种产业方式具备较高的附加值;其次,文化创意产业具备高知识性的特征,传统文化具备了知识面大、层次广泛、高素质要求等特性,而文化创意产业是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性创意,这就决定了文化创意产业的高知识性;第三,文化创意产业还具备高风险性的特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依赖于市场需求,极为细微的市场变化也可能会导致在市场竞争中的成败,文化创意产业具备的高收益性特点使其难以避免高风险性。
(三)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同“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一样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通过2003年出台的《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可以得知:文化产业大体包括音像业、影视业、网络文化业、文化旅游业、文化娱乐业、文物、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和图书报刊业等9大类别。而2004年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则将文化创意产业的活动分为六类: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传播服务;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和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无论对内涵的理解如何不同,文化创意产业内涵的核心始终都是“文化”,更准确地说是“文化”的创新。
二、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关系
创新和创造力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所在,而知识产权制度正是从产权和法律的角度对人类智力创造活动进行激励,由此可以得出:文化创意产业的存在和发展是建立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之上。
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文化创意产业赖以发展的基础智力成果诸如软件、动漫、作品、歌曲等财富都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一旦这些智力成果公布于众,一些不法分子可以很容易的对其进行复制。当前人类社会正处于网络时代,各种迅捷的媒介传播更是为这一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方便。种种现象更使得人们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性是难以替代的,一旦知识产权保障力度不足,原创人员的整个创作过程包括设计、研究、制作过程中所有智慧和精力的耗费都将付之东流;其次,文化创意产业要想得到良好、稳固的发展必将依赖于产品品牌的建设,产品创意只有与品牌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文化创意产业才能够进行可持续性的发展,而知识产权保护正是文化创意产业品牌塑造的根本保障。基于以上两点,可以说文化创意产业是建立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之上,一旦文化创意产业缺乏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那么这个朝阳产业也必将走向消亡。
三、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陆续签定了大量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同时也在国内修订和颁布了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是新兴的、高速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在市场竞争中还是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国尚没有针对性的立法规范,而企业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是相当单薄。
(一)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单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环境上看起步相对较晚、在市场机制中宣传力度不足,相关企业并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范围,不能够正确运用知识产权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反之也不了解自身的一些行为是否对其他企业造成侵权。从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观来看,我国文化创意发展以小规模企业为主,它们缺乏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去关注对自身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遍认知度较低,无法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对于企业及文化创意产业的真正作用,进而造成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单薄。
(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侵权行为日益严重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产业相比,其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具有成本较低且易被复制的特征,一旦创意成果,极易遭到复制,盗版或其他侵权行为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另外,我国当前许多文化创意企业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更谈不上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在法律角度上进行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操作性不强。正是因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运营方面存在较大的盲区和漏洞,使得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侵权现象更加泛滥。
(三)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产品自主研发性不强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底蕴不够充分,多数企业不具备进行自主性研发的实力,其自身的创意产品竞争力低下且抄袭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也是林林总总,笔者就以我国的动漫产业为例进行分析。国外动画片占据着我国90%的动漫市场份额,我国的多数动漫企业发展的重心并不是将着眼点放在民族文化和本土文化的开采挖掘上,而是以仅依靠帮助国外动漫公司加工的产业方式来赚取微薄利润。例如《功夫熊猫》、《花木兰》等极具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题材却为其他国家所用,并在中国的市场中大肆掠夺市场份额,赚得满堂彩。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产品自主研发性较差,就导致相关企业无法获得自我知识产权,更谈不上对其进行知识产保护。
四、如何解决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难题
(一)树立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是建立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上,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不断发展、占领市场的重要保障。因此,国家要有意识地引导创意企业,使企业重视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在文化创意产业的研发、设计、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进行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从企业自身来说,要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企业要重视版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加强自我保护机制。企业应将版权登记工作摆在第一位,版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龙头,虽然自动保护原则是版权保护的主要特征,但为了摆脱其自身的不易举证、保护力度弱等缺点,企业要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要主动进行版权登记工作。商标保护也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因为它是一个企业的重要标识和品质保障,对企业的商标进行注册能够有效的维护企业的形象,防止企业商标被恶意抢注,避免被不法分子破坏文化创意企业的产品形象。
(二)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必须依赖于政府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首先,政府应完善相关法规、简化行政程序、降低保护成本、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保护效率。比如完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创意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对创意产品实行“身份证”式管理,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的网络服务平台等;其次,要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将权责明细划分,合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杜绝各自为政,政府各部门应与各级司法机构、版权经营机构彼此间协调配合,保障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市场的有序环境;再次,政府要从宏观角度进行全局的统筹规划,制定科学的、可持续性的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弥补自身的不足。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 信息资源共享 对立统一 侵权 法律
1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一定的知识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它是法律赋予智力成果创造者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具有以下特性:(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4)创造性;(5)可保密性;(6)非物质性。基于上述特性产生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对人类创造智力成果的肯定,是以法律的形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人们进行知识创新,旨在促进社会的信息交流和经济发展。
信息资源包括文字、影像、印刷品、电子信息、数据库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信息资源共享创造了有力的技术平台。信息资源的共享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机构将信息资源纳入到一个有组织的网络中,按照互惠互利、互补余缺的原则进行协调,使网络中的信息可以被用户共同分享与利用的一种方式。
2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对立统一关系分析
现代社会,随着以远程通信和电子计算机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和传递的方式,为信息资源的共享提供了技术保障。
2.1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统一关系
2.1.1 知识产权保护对信息资源共享具有促进作用
(1)知识产权的公共性能够保证社会信息资源共享顺利进行。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属于智力创造成果的社会财富范畴,但同时它又具有独占权。这样一来,知识产权的公共性便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维护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在维护一定的私人利益的同时,也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对私人的专有权进行了适当控制,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而正是由于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对私人利益的限制,才促进了信息共享的进行。(2)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激励权利人使得可共享信息资源极大丰富。知识产权的设立就是要维护权利人的利益,通过多种激励手段鼓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使其创造出更多的社会精神财富。激励的手段可以是赋予权利人一定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使其劳动成果得到合理的经济报酬甚至增值报酬,通过这样的激励手段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使他们创造出更多可供社会共享的信息资源。
2.1.2 信息资源共享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信息资源共享在其实施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这就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要求,如何在维护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持两者之间的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而信息资源共享的实践恰恰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2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对立关系
2.2.1 知识产权保护导致可共享的信息资源数量减少
信息资源实现共享的前提是保证具有充足的社会信息资源,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大量的未经权利人允许的信息资源不能在社会上流动,不能为公众自由获取,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就使得社会可共享信息资源数量减少。
2.2.2 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1)复制与下载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目前,网络上传输的资源可分为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作品和公有领域的作品。就以著作权法的原则为例,P2P软件最终用户的下载行为属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范围,属于合理使用。对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果版权人声明不允许下载,用户进行“恶意下载”,则构成侵权。(2)开放存取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开放存取是指某文献在互联网领域里可以被免费获取,允许任何用户阅读下载、拷贝、打印、索引、检索、超级链接该文献,并为之建立索引,用作软件的输入数据或其他任何合法用途。开放存取保障了作品的完整性及作品被准确接收与引用。开放存取有利于信息资源共享,但以此种方式获取信息必须得到作者授权,如果未经授权,就会引发知识产权的纠纷。(3)采用网络超链接可能会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在P2P网络中,通过超链接,能够为用户拓宽信息传播的渠道,获得丰富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最大范围的共享。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绕过被链接网页的主页,直接将其分页内容合并至原来的网页,使用者可能会在不知道信息来源的情况下,直接看到被链接的信息,破坏了原作品的完整性,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3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协调对策
3.1 网络时代下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
笔者认为加强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立法是非常有必要的,要对传统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漏洞有所突破,构建符合信息时展特征的法律和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实现对新型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有效维护。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给知识产权带来冲击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带来一些麻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维护权利人与公众之间利益平衡关系的基本标准之一,必须以保护完成者和授予相应的权利为宗旨,将权利赋予权利人,从而制止随意在网上得到知识的人,以期通过平衡最终达到激励他们的作用。
3.2 知识产权制度在设计上要为信息资源的共享留出一定范围
在当今飞速发展的信息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应得到重新审视。随着知识扩散速度和信息传播密度的增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也随之大幅增加,这说明在信息化背景下,同样的信息智力资源的实际收益很可能呈现成倍增加的趋势。而社会公众对于信息资源共享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信息资源本身又具有共享性和难控制性,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在保证信息资源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又保证社会具有丰富的可共享信息资源,这是当下信息产权制度本身应作出的适时调整。
3.3 采用多种形式的技术保护措施
我们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防范网络信息资源被侵权,如设立防火墙,信息加密技术来保护网络信息资源。外部用户必须通过防火墙的身份认证,才能访问网络信息资源。
3.4 构建P2P网络服务收费机制
合理完善的P2P网络能够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保护公众的合理利益,但P2P引发的盗版问题也一直为业界所诟病。解决的办法是通过政府部门协作,构建P2P网络的在线付费机制,这种机制的实施一方面保证了用户手中信息资源流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是对版权人的激励和鼓舞,促使他们将更多的信息资源放到网络上从而实现更大规模的信息资源共享。
4 结语
综上,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我们应当正确处理二者关系,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审时度势,正确处理信息共享问题,使二者达到和谐统一,以保证信息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的信息共享与创新。
参考文献:
[1]哈清.信息资源共享的现状和展望[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2.